到何种阶段,孕妇腹中的「生命」,才算受法律保障的「人」?堕胎是一种「杀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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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阿拉巴州参议院。(路透)

(节录自转角国际)

「怀孕者,全面禁止堕胎——包括被迫怀孕,也不管胚胎有否心跳。」

美国阿拉巴州参议院5月14日通过了一份全美最严苛的《禁止堕胎法案》,内容无分怀孕胚胎发展阶段,无视孕妇是否因强暴、乱伦、未成年等强制因素而受迫怀孕,全州全面性地禁止施行人工流产手术。违禁令者,凡操作堕胎手术的医护人员,都将面临10年以上、99年以下有期徒刑;孕妇本人则无刑事责任。

消息传出后,全美沸腾的舆论虽一面倒地谴责阿拉巴马州「仇女疯狂」。但强推法案的共和党与反堕胎组织却直白表示:这份苛刻禁令的目的,就是要引发诉讼,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大法官们,「一举推翻保障妇女堕胎权的1973年《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

与过去诸多反堕胎保守派追求的「心跳法案」不同,阿拉巴马甫通过的这份《堕胎禁令》,堪称「全美最严苛」——根据新令,除非怀孕孕期对孕妇健康造成「直接威胁」,否则无分时间、无分理由,全州全面不得施行人工流产。

所谓的心跳法案,指的是美国「选择派」(Pro-Choice,支持开放孕妇自主选择是否怀孕)与「命权派」(Pro-Life,反对任何形式的堕胎行为)长期的争议核心——「堕胎」算不算「杀人」?怀孕要到那个阶段,孕妇腹中的「生命」才算是受法律保障的「人命」?

根据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针对《罗诉韦德案》所提出的「三阶段标准」:在怀孕1至12周内,胚胎(10周之前)/胎儿(10周以后)无法于母体外存活,因此应由孕妇本身决定是否继续妊娠;在12至24周,胎儿的生命现象已趋明显;到24周之后,胎儿已具备母体外生存的机会。因此在「保护潜在生命利益」的状况下,除非母体安全遭受威胁,否则政府可于怀孕12周之后,视各州规定与条件「限制堕胎」。

在最近一波的「反堕胎运动」中,命权派的主张意见却强调:「胚胎在怀孕6周后就有心跳」,因此法律对于「人命」的定义,有必要更加严谨、尊重。于是自从今年开始,像是肯塔基、密西西比、俄亥俄、与乔治亚...等几个由保守派控制的州政府,皆先后通过了《胚胎心跳法案》,将堕胎禁令的施行门槛,调高至「6个星期」。

但对一般妇女来说,怀孕6周以前的孕期现象并不明显,此阶段的受孕检测误差率也比较大,许多人根本无法在6周期限内知晓自己已经怀孕;再加上实施人工流产手术,还有配合规定的谘询期与冷静期。时间零零总总相加,也极大程度地限制了受孕妇女的人工流产选择时间,是为变相的「堕胎禁令」。

然而这回阿拉巴马州的新令,比起其他州争议的《胚胎心跳法案》更为严苛——因为阿拉巴马州直接拉掉了时间选择期间,无论母体本人是否知道怀孕;只要一「受精」,孕妇与医护人员就一律不得施行人工流产——否则实施堕胎者将被判处10~99年的重刑,唯孕妇本人无刑事责任。

儘管在法案但书中,阿拉巴马州仍保留了「孕期危及母体生命时,得手术中止怀孕」;不过新法并未加注例外条款,因此无论是儿童怀孕、乱伦怀孕、还是强暴犯罪怀孕...各种受迫状况,全都不准以人工手段中止妊娠。

「贊成这项恶法的诸君...你们真的有在意过小孩生小孩,以及强暴、乱伦受害者的立场吗?」民主党籍的阿拉巴马州立参议员辛格顿(Bobby Singleton),在表决过后愤怒地表示:「你们就是一批玩弄修辞的法匠,才会用这部法案把阿拉巴马州打入万劫不復之地!」

辛格顿等民主党议员之所以如此愤怒,是因为在新法表决之前,民主党团曾试图加入「修正条文」,以排除强暴、乱伦与其他犯罪受害者「被迫产子」;但修正案却遭到共和党团强势否决,「因为加了修正条文,会减弱我们迈向『最终目的』。」

在州议会的辩论中,不少命权派的议员明白表示:他们并不是真的「要无视于乱伦与强暴的产子问题」,但这部反对堕胎新法之所以如此严苛,就是为了「保证全案争议一定会被拉到联邦最高法庭」,以期待透过大法官辩论,重新确认——甚至推翻——1973年最高法院的《罗诉韦德案》判例。在此情况之下,若是对强暴、乱伦案例「法外开恩」,对于生命派强调「生命权绝对性」的释宪诉讼或有不利。

(全文见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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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怀孕要到什麽阶段,孕妇腹中的「生命」,才能算是受法律保障的「人命」?
阿拉巴州的新令,排除了危及母体生命之外的例外条款。你支持州议会的决策吗?
许多反对者认为,堕胎法伤害女性对自己身体的合法掌控。你支持以女性自主权,作为堕胎合法化的理由吗?
堕胎是否是一种「杀人」?
币圈奇葩8964 记住【反华不反共,反共不反习】。少割席,多做事。构建共识,形成组织。打倒共产党,建立新中国!
我币圈人只想问,你们各种自诩pro-life的,强奸要不要生下来?孕妇快不行了要不要生下来?孕妇不要了生不生?生下来谁来养?

为什么说【自诩pro-life】呢?因为你们对于胎儿生命的执念,有可能毁掉至少两个人(孕妇和子女),后续各种各样的麻烦事你们有没有考虑过?反正在没有堕胎技术的年代,孕妇不要了就只能生下来然后【掼死】,这种情况你考没考虑过?无论怎么说,孕妇把孩子生下来了,主观上不想养,你能怎么办?交给别人养又有生母养母之类的复杂事,最后是【生母不高兴,孩子也不高兴】的双输结果,难道你们叫这pro-life?

再说了:
  1. 胎儿未经许可出现在母亲体内,母亲有权将其赶出体外(堕胎)
  2. 生下来了而生母不想养,给政府养的话,钱你出?或者给别人养的话,你自己养不养别人不要的孩子?
  3. 到时候犯罪率上升了,都是你们害的,当年堕了胎就没这么多事了
  4. 禁止合法堕胎,那就有黑市了,到时候出问题,你们反堕胎的得负责


我币圈人因为以上原因,坚定pro-choice,并认为自诩pro-life的反堕胎分子脑子有问题,这事不接受反驳,,,
只要是强奸,就要马上堕胎马上删除。这属于一种非法闯入。如果不能堕胎等于政府支持犯罪。
靠近拉美地區的美國各州總是能搞出個大新聞 總是那種獨立戰爭南方奴隸主的嘴臉
這種就是很可笑 胚胎說白了就是個蛋 你假設人類是卵生的把蛋不小心搞歲了是不是也要入刑啊
關於美國「心跳法案」,我的看法還蠻複雜的。我的成長環境中,因為政治需要,墮胎是一件理所當然的事情。
小時候家門口隨處可見的無痛人流廣告,貧乏的性教育,不被支持的宗教信仰,學校裡真空的關於人權、生命的思考,還有中國的福利政策,使我不假思考地認為,到嬰兒誕生為止,所有因為意外懷孕或者基因缺陷的妊娠終止,都是母親理所應當的權利。記得小時候在青年文摘上看到,一對在美國的中國夫婦因為意外懷孕打算墮胎,途中受到很多勸阻的故事。在當時的我看來,整個事件甚至有令我懊惱。當時的我不明白,為何處理自己子宮的胎兒會被別人阻撓呢?
與此同時,作為女性和女性主義者,也知道妊娠與分娩對生活的影響有多大。意外妊娠的風險永遠會由女性來承擔,而沒有一種避孕方式是萬無一失的(目前最高的應該是短效避孕藥,99.98%。歡迎指正),如果一些特殊的妊娠(如強姦)都沒有辦法選擇墮胎的話就太讓人感到無力了。因此我認為女性是需要墮胎的權利的。
但是另一方面,當美國宣布通過心跳法案的新聞在微博激起浪花時,當很多網友在指責美國退步而驕傲自滿、說比起美國中國一直都有墮胎的「自由」時,恰恰是我們的「不假思索」讓我震撼在中國沒有絲毫對生命的尊重。
在世界上大部分國家裡,墮胎沒有任何限制的國家幾乎只有中國。而中國又恰恰是一片對人權非常忽視的土地。我們自嘲為韭菜,我們在政治宣傳中是可以任意踐踏的「血肉長城」。
因此我認為,在今天的中國討論美國心跳法案好像少了一個步驟,只有我們開始尊重生命,考慮人權之後,才有資格開始討論如何處置胎兒。
ps:篩選基因缺陷胎兒然後墮胎這件事也有一些過於理所當然。現在看來這是否也有點像社會達爾文主義的一種體現呢?
legend2020 求同存异
腹中的胎儿很难界定什么时候是一个生命。但是胎儿直到呱呱落地之前都是母亲的一部分,所以能不能确立以下2个原则:

1、当且仅当母亲自愿决定堕胎的时候,不视作杀人;因为作为一位自然人首先有权利处置自己的身体。即任何人不能强迫她生产,否则视作故意伤害。

2、其他任何情况,都不能影响胎儿的正常出生。即任何人也不能阻止她生产,否则视作杀人。

换句话讲,首先把胎儿看作母体的一部分(衍生原则1),再把胎儿看作独立的生命(衍生原则2),原则2服从原则1。母亲在堕胎上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其他任何人都不可以强迫或阻碍她的生产。

所以只剩下一个问题:如果女性滥用原则1随意堕胎怎么办?我的回答是(1)这样的妇女确实不适合做母亲(2)随意堕胎会伤害身体,伤害不可逆,这个本身就是对女性行为的约束,不需要法律再来约束一次。

法律仅仅保证妇女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保证侵犯这个权利要付出代价;就足够了。
如果生命至少是社会人,那么至少应该具备互动的肉体。离开了母体的婴儿可以被搂抱,但是母亲体内的胎儿应该算作是母亲身体的一部分(还没有达到完全的生命体),离开了母体之后才能被看作是独立的生命体。反对堕胎的人士估计都是以男士居多吧。不管支持堕胎还是不支持是不是应该以女性群体的发声为基准呢?(发起一项适龄妇女的投票?)另外对于孕育胎儿的母亲而言,堕胎是艰难的选择,如果真的走到了这一步,十有八九是有迫不得已的理由。不支持堕胎也不等于鼓励堕胎,只是给“迫不得已”的理由开一道门而已。在比较文明的社会里,尺度会比较好把握,但是在不文明的社会里,禁止堕胎或者允许堕胎恐怕又变成一刀切。所以,堕胎或者不堕胎是文明社会的烦恼。如果把这种议题移植到不文明社会,只怕又会引起人道主义灾难。
不管怎么说,计划生育强制流产是要遭天谴的。就算没有强制流产,计划生育的存在,也给我们纳税人草菅官命增加了合法性。宪法规定老百姓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自然包括生杀大权。分情况讨论:假设中国人口的确过多,需要减少人口,且不说强制流产,就算没有强制流产,老百姓打炮不带套以及太太和老爷想多生几个小姐少爷的权利,比当官的这些卑贱的奴才活着的权利更正当。为了缓解人口压力,与其限制老主子打炮的爽和多生小主子的权利,不如随机杀几个当官的。正好考公压力大,死大官,小官就能变成大官,基层公务员就能变成小官。名额多了,考公压力自然就小了。另一种情况:假设中国人口并没有过多,那么计生部的预测是有错误的,作为主子,我很不宽容,我对犯错的奴才直接判死刑。全国人民都是他们的主子,摊上我这种主子是他们自找的。在一个集体里面,一人犯错全组受罚,所以所有的官员都可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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