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世界所有国家里,给自己国家公民发护照,但不允许自己国民在自己国家长居,是否只有台湾和英国?
英国给海外国民发的BNO护照,简称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护照上的国籍明确写着英国,但BNO国民不能在英国长居,只能逗留六个月。
台湾给“中华民国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发的护照,国籍也明确写”中华民国“。但是这群人依然没有在台湾长期居住,合法就业,读书的权利,居住期三个月,到期不走会被遣返。
还有其他国家,有类似情况吗?
台湾给“中华民国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发的护照,国籍也明确写”中华民国“。但是这群人依然没有在台湾长期居住,合法就业,读书的权利,居住期三个月,到期不走会被遣返。
还有其他国家,有类似情况吗?
GPT說:
這張貼文把國籍、國民身分、居留權及公民權混成一件事了。
英國的 BN(O)
BN(O) 的正式名稱是 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屬於一種「英國國民身分」,但不是 British citizen(英國公民)。因此單憑 BN(O) 身分,沒有英國的自動居留權,也不像英國公民那樣可以無條件住在英國。
所以若嚴格問:
BN(O) 算不算英國公民?
答案是:不算英國公民,但算英國國民的一個特殊類別。
不過圖片說「只能在英國逗留六個月」已經過時。現在符合資格者可申請 BN(O) 簽證,在英國居住、工作和讀書;通常住滿五年後可申請永久居留,之後再申請英國公民身分。也就是說,不是拿著 BN(O) 護照便自動定居,而是可以經簽證途徑逐步取得定居與公民資格。
台灣的「無戶籍國民」
這種人在法律上確實是中華民國國民。《入出國及移民法》明文把國民分成:
在台灣設有戶籍國民
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兩者都有中華民國國籍。
但是無戶籍國民沒有因國籍而自動取得完整的:
在台永久居住權
身分證
選舉及被選舉等政治權利
戶籍所附帶的各種社會與行政資格
他們入境、居留及定居仍須依移民法申請;獲准定居並辦理初設戶籍後,才會成為一般理解中「有完整公民權的台灣公民」。
圖片所說「只能住三個月,到期不走就遣返」也太粗糙。無戶籍國民可能只是短期停留,也可能依法申請居留或定居;部分在海外出生、父母在台設籍者,自2024年起甚至可依條件直接申請定居。不能把所有無戶籍國民都當成只能停留三個月的人。
所以最準確的說法是:
台灣無戶籍國民是中華民國國民,但不一定是享有完整台灣公民權的設籍公民;BN(O) 是英國國民的一種,但不是英國公民。
這種制度聽起來矛盾,是因為現代人往往直覺認為「國籍=有權回國永久居住」,可是英國的殖民歷史與中華民國的戶籍制度,都把這兩件事拆開了。這張貼文的核心疑問有道理,但它列舉的現行規定已有不少錯誤。
「無戶籍國民」這個名稱確實很怪。它不是「沒有國籍的人」,而是: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從來沒有在臺灣辦理戶籍登記的人。
中華民國法律把「國籍」和「臺灣戶籍」拆成兩層。內政部也明確說明,中華民國國民包括「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兩類。
最典型的來源:臺灣人在國外出生的孩子
例如:
一對具有臺灣戶籍的夫妻移居美國,在美國生了一個孩子。依《國籍法》第2條,只要孩子出生時父親或母親是中華民國國民,孩子原則上就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但這個孩子若一直住在美國,父母沒有帶他回臺辦理「初設戶籍」,他就會變成:
有中華民國國籍
可以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沒有臺灣戶籍
沒有國民身分證字號
身分是「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移民署列出的主要對象,也正是在國外出生、出生時父或母為臺灣設籍國民的人。
所以這些人可以來自美國、加拿大、日本、澳洲、歐洲或東南亞,並不是來自某一個特定國家。而且他們通常同時擁有出生國國籍,例如美國籍加中華民國籍。
另外幾種來源
還包括:
過去移居東南亞的中華民國國民及其後代,部分人一直維持或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卻從未在臺灣設籍。
滯留泰國、緬甸、越南等地的前中華民國國軍官兵及後代;移民署至今仍有專門處理泰緬地區無戶籍國民的程序。
外國人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尚未完成定居及初設戶籍的過渡階段。因《國籍法》把歸化者列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而身分證字號要等完成戶籍登記才取得。
極少數在臺灣出生但當時沒有辦理出生登記,後來出國生活的人。移民署的定居規定也列有這一類。
不是一般中國大陸居民
現在內政部已明確說明,中國大陸人民本身不因「中華民國憲法歷史疆域」就自動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也不是無戶籍國民。只有例如父母是臺灣設籍國民、孩子在大陸出生,並符合未設大陸戶籍、未領大陸護照等特定條件,才可能走無戶籍國民或定居程序。
因此最容易理解的說法就是:
無戶籍國民=國籍跟著父母取得了,但臺灣戶籍尚未建立。
他不是外國人,也不是無國籍者;可是因為沒有臺灣戶籍及身分證,還不是我們日常所說的「完整臺灣公民」。圖片裡說所有這類人只能住三個月也不正確;部分人可以申請居留,符合條件者還能直接申請定居、初設戶籍,尤其自2024年起,海外出生且出生時父或母為臺灣設籍國民者,制度已大幅放寬。
這張貼文把國籍、國民身分、居留權及公民權混成一件事了。
英國的 BN(O)
BN(O) 的正式名稱是 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屬於一種「英國國民身分」,但不是 British citizen(英國公民)。因此單憑 BN(O) 身分,沒有英國的自動居留權,也不像英國公民那樣可以無條件住在英國。
所以若嚴格問:
BN(O) 算不算英國公民?
答案是:不算英國公民,但算英國國民的一個特殊類別。
不過圖片說「只能在英國逗留六個月」已經過時。現在符合資格者可申請 BN(O) 簽證,在英國居住、工作和讀書;通常住滿五年後可申請永久居留,之後再申請英國公民身分。也就是說,不是拿著 BN(O) 護照便自動定居,而是可以經簽證途徑逐步取得定居與公民資格。
台灣的「無戶籍國民」
這種人在法律上確實是中華民國國民。《入出國及移民法》明文把國民分成:
在台灣設有戶籍國民
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兩者都有中華民國國籍。
但是無戶籍國民沒有因國籍而自動取得完整的:
在台永久居住權
身分證
選舉及被選舉等政治權利
戶籍所附帶的各種社會與行政資格
他們入境、居留及定居仍須依移民法申請;獲准定居並辦理初設戶籍後,才會成為一般理解中「有完整公民權的台灣公民」。
圖片所說「只能住三個月,到期不走就遣返」也太粗糙。無戶籍國民可能只是短期停留,也可能依法申請居留或定居;部分在海外出生、父母在台設籍者,自2024年起甚至可依條件直接申請定居。不能把所有無戶籍國民都當成只能停留三個月的人。
所以最準確的說法是:
台灣無戶籍國民是中華民國國民,但不一定是享有完整台灣公民權的設籍公民;BN(O) 是英國國民的一種,但不是英國公民。
這種制度聽起來矛盾,是因為現代人往往直覺認為「國籍=有權回國永久居住」,可是英國的殖民歷史與中華民國的戶籍制度,都把這兩件事拆開了。這張貼文的核心疑問有道理,但它列舉的現行規定已有不少錯誤。
首先這個什麼無戶籍國民是什麼東西? 他們來自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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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戶籍國民」這個名稱確實很怪。它不是「沒有國籍的人」,而是: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從來沒有在臺灣辦理戶籍登記的人。
中華民國法律把「國籍」和「臺灣戶籍」拆成兩層。內政部也明確說明,中華民國國民包括「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兩類。
最典型的來源:臺灣人在國外出生的孩子
例如:
一對具有臺灣戶籍的夫妻移居美國,在美國生了一個孩子。依《國籍法》第2條,只要孩子出生時父親或母親是中華民國國民,孩子原則上就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但這個孩子若一直住在美國,父母沒有帶他回臺辦理「初設戶籍」,他就會變成:
有中華民國國籍
可以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沒有臺灣戶籍
沒有國民身分證字號
身分是「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移民署列出的主要對象,也正是在國外出生、出生時父或母為臺灣設籍國民的人。
所以這些人可以來自美國、加拿大、日本、澳洲、歐洲或東南亞,並不是來自某一個特定國家。而且他們通常同時擁有出生國國籍,例如美國籍加中華民國籍。
另外幾種來源
還包括:
過去移居東南亞的中華民國國民及其後代,部分人一直維持或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卻從未在臺灣設籍。
滯留泰國、緬甸、越南等地的前中華民國國軍官兵及後代;移民署至今仍有專門處理泰緬地區無戶籍國民的程序。
外國人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尚未完成定居及初設戶籍的過渡階段。因《國籍法》把歸化者列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而身分證字號要等完成戶籍登記才取得。
極少數在臺灣出生但當時沒有辦理出生登記,後來出國生活的人。移民署的定居規定也列有這一類。
不是一般中國大陸居民
現在內政部已明確說明,中國大陸人民本身不因「中華民國憲法歷史疆域」就自動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也不是無戶籍國民。只有例如父母是臺灣設籍國民、孩子在大陸出生,並符合未設大陸戶籍、未領大陸護照等特定條件,才可能走無戶籍國民或定居程序。
因此最容易理解的說法就是:
無戶籍國民=國籍跟著父母取得了,但臺灣戶籍尚未建立。
他不是外國人,也不是無國籍者;可是因為沒有臺灣戶籍及身分證,還不是我們日常所說的「完整臺灣公民」。圖片裡說所有這類人只能住三個月也不正確;部分人可以申請居留,符合條件者還能直接申請定居、初設戶籍,尤其自2024年起,海外出生且出生時父或母為臺灣設籍國民者,制度已大幅放寬。
看你这“不允许长居”怎么算了。如果是文中这种住一段要驱逐,那我支当年有暂住证收容的时候算一个。如果是直接剥夺入境权,那我支2020-2022肯定也是。
护照的用途是国际旅行,不是本国合法永居证件,明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