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运搞了那么多年为什么一点起色没有?

**该用户被封禁,内容已自动替换**

https://pincong.rocks/question/item_id-446040
所有国家的海外民运都不怎么样。

罗马尼亚、波兰等国家冷战期间都有大批海外民运力量,也是天天搞媒体,在美国国会演讲,宣传共产主义极权的危害,要求美国赶快出兵灭了他们祖国的独裁者。

最后他们的愿望都实现了,只是跟他们没什么关系。
当苏联崩溃的时候,他们祖国的人民自己站起来推翻了共产党。

中国也一样,中国早晚有一天也会崩溃解体,到时候人民自然会起来搞民主宪政或者资本主义独裁(帝制和共产党都试过了,肯定不会倒退回去的)。

而这些海外民运若是想发挥能力,只能等到时候回国,再看看有没有机会。
不过若是民主制度,他们更没有机会,因为他们长期旅居海外,对当地了解较差,加上有跑路捡便宜的嫌疑,使得几乎不太可能获得民众信任,而在选举中获胜。

反过来,倒是资本主义军事独裁,也就是张献忠化,海外民运人士反而有可能走上人生巅峰。因为他们还有可能因为海外多年,知识和眼界比本地人更强而被独裁者相中,当一个幕僚。

当然这种人大部分会因为无法和独裁者友好相处而被杀,很难获得善终就是了。
简单的说,
以德治国;
往深了说,
春秋决狱。
 
家长制无疑是传统文化的糟粕。
但家长制也是中共统治的法理依据,所以中共虽然不会宣扬家长制,但也不会去批判家长制。
利维坦 利维坦
因为是非根本就毫不重要啊。他们只是要这些烦到他们的事情消失而已,并不在乎谁为侵权方谁为受害方,不在乎谁有过错谁无过错,不在乎事情真正的原因如何。这些是他们的事情,跟自己无关。
 
要在乎后面那三点,是需要确权的。即有明确的,谁的权利有多少,边界如何的概念。进而分清楚什么是“罪责”,什么是“过失”,什么是“不足”。(我这里展开一下谈。)
 
譬如某女人单独醉酒走夜路,某男人性侵她,她抵抗但力气不够大导致性侵行为发生。这里男人的性侵是“罪责”,即侵犯他人合法拥有的权利。单独醉酒走夜路为“过失”,即有充分能力和责任自我保护远离危险而不为,或更加笼统地说未能充分履行责任。力气不够大无力抵抗为“不足”,并非必须的责任而只是能力不足以到达目标
 
基于这样的分野我们就知道,应该针对“罪责”追究法律责任,进行惩罚。(错的是性侵的男性,而非女性。他应该被判刑和接受社会的谴责)应该对过失进行教育补足(让女性知道此行为危险,她应该对自己更负责任,以远离危险)应该对不足进行建议进步(建议女性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加以锻炼和防身训练)这样就非常清楚了。
 
权利不明的结果就是人们把这三者混在一起,去讲谁叫女性走夜路,这么不自爱,活该被性侵。或者谁叫你不能保护自己,被侵犯了怪谁?(这点很多墙外人士会用在华人身上)或者各打五十大板说男人女人都有错,男人不该性侵但女人也不该不自爱,然后五五开。这都是混在一起没有确权的结果。
 
明确人类社会中人的权利,是一件社会的公共品。是社会演化中,人们进行主动的维权行为,进而签订社会契约而达成。事实上作为旁观的人并不会自动帮你做到确权,没有社会契约的共识约束,混在一起才是很自然的。举一个极端的例子。人对动物就绝不会确权,而只会混在一起各打五十大板和柿子找软的捏。譬如养猪场里,一头猪因为长得丑而被其他猪疯狂撕咬,导致猪圈乱七八糟,主人并不会分清楚,长得丑并不是“罪责”或“过失”而仅仅是“不足”,那些主动攻击的其他猪才有“罪责”,进而保护这头猪的猪身安全,去惩罚那些罪犯猪。而是只会把那头丑的猪杀了吃肉,以免混乱。因为只有这么做才是让事情消失的最快方法,而让事情消失,才是他唯一在乎的事情。
 
对一个旁观者而言,假如没有一种社会的共识,人的权利保障同时也是自身的权利保障(出现公共品),人的权利受到力量的保护而不受侵犯的情况下,猪和人对他又有什么区别呢?
柏杨所谓"中国酱缸文化"的集大成者也。
柏杨先生认为,"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都象长江大河,滔滔不绝的流下去,但因为时间久了,长江大河里的许多污秽肮脏的东西,象死鱼、死猫、死耗子,开始沉淀,使这个水不能流动变成一潭死水,愈沉愈多,愈久愈腐,就成了一个酱缸,一个污泥坑,发酸发臭。”
酱缸文化之和稀泥:无论解决家庭还是社会矛盾,都不从曲直是非出发,以和稀泥为主,电视播的家庭矛盾调节者成和事老,其手法以和事为主,这无可非议,但像交警在处理两车相擦这些小交通事故时,也以和事为主,不对违反交通规则者如何惩罚,而是美其名协调事主自己商量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没有利益绝不执法,有了利益也更不执法,结果造成开车者经常违规。

要发言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