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蔥友們要小心,新型態房屋詐騙:假調解,真騙房。
這個案例很扯,詐欺犯先是騙到被害人的身份證“影本”,偽裝成屋主,且僅憑這個“影本”,就到地方的調解委員會,聯合假的債主,說要用房屋做債權抵押調解;
而調解委員會的成員,查驗身份不明確,便作成調解成立取得調解書。(這我不意外,畢竟台灣的蔥友們都知道委員成員大部分是什麼貨色。)
爾後調解書送法院核定後,依鄉鎮市調解條例27條第二項: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故詐騙集團便依調解書的效力到機關辦理過戶,然後再將過戶後的房屋抵押給地下金融機構,以此來空手套白狼,留下大額本票給倒霉的屋主。
不過重點在於,調解委員會為何僅能依身份證件“影本”就能認定詐欺犯就是屋主,且調解程序上是不是有什麼問題? 在法院核定方面,是否有什麼盲點,是會認真核查,還是僅就程序面單純蓋章?
希望能請教各位蔥友們以上的問題。
故為了房子被偷過戶,政府鼓勵人民去地政機關辦理"地籍異動即時通",能即時通知人民的房產是否有發生異動,不過這只是治標的方法,治本之道還是在於要修法讓程序的審查更嚴謹,就像以前的支付命令一樣。
而調解委員會的成員,查驗身份不明確,便作成調解成立取得調解書。(這我不意外,畢竟台灣的蔥友們都知道委員成員大部分是什麼貨色。)
爾後調解書送法院核定後,依鄉鎮市調解條例27條第二項: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故詐騙集團便依調解書的效力到機關辦理過戶,然後再將過戶後的房屋抵押給地下金融機構,以此來空手套白狼,留下大額本票給倒霉的屋主。
不過重點在於,調解委員會為何僅能依身份證件“影本”就能認定詐欺犯就是屋主,且調解程序上是不是有什麼問題? 在法院核定方面,是否有什麼盲點,是會認真核查,還是僅就程序面單純蓋章?
希望能請教各位蔥友們以上的問題。
故為了房子被偷過戶,政府鼓勵人民去地政機關辦理"地籍異動即時通",能即時通知人民的房產是否有發生異動,不過這只是治標的方法,治本之道還是在於要修法讓程序的審查更嚴謹,就像以前的支付命令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