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意志,言论自由的定义澄清和历史问题(回答天神九頭鳥)
品葱目前乱踩乱下沉的乱象归根结底在于管理者的失职 这是九头鸟的原文,下面是我对于他质疑的一些回答。
首先,自由意志是freedom of will,而我们现在谈的这个实际上是Liberty of Speech, 严格意义上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东西。
Liberty of speech,真正准确的意译是,政治言论自由(注意这个很关键),它是一种消极自由,就是说它是你免于免于他人干涉的自由。
而自由意志则是你能否做主动做某事的自由。
先说比较不重要的自由意志,自由意志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神学概念,和它的相对的是机械决定论。他们争议的地方主要是人的行为是出于他主观意志的,他的基因,还是被他之前所经历的事情所决定?现代科学甚至有人专门做过研究,立志于证明自由意志不存在,而这跟现实政治的最主要关系在伦理范畴上,即一个人在何种程度上要为他的行为负责?故意杀人,被迫杀人,意外杀人有什么区别?
法学上如果我们相信决定论的话我们就没必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了,所以显然是不可能的。而自由意志论最大的问题在于无法区分上面三种行为的责任认定区别,因为自由意志实际上是一种,以柏林的话来说,是“积极自由”,它是拥有对自己的自由意志采取行动的能力,举例来说,你决定说,“品葱的管理员都是心机婊,”那你说这句话的时候有就是有积极自由的。
----------------------------------------------
而liberty of speech,是一种消极自由。消极自由的内涵在于免于强制,你说,“品葱删帖侵犯了我的自由!”此时自由是消极自由!而它的范围是有超级重要的边界的,超过这个边界就不算消极自由了。
具体来说,消极自由可以用《论语》中的一句话来概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同时己所欲也勿施于人)。比如某人在图书馆大声喧哗,他的声音很吵,但你阻止他是不是在侵犯他的言论自由呢?显然不是!
消极自由的实现必须要保障每份消极自由是平等的,同时如果可以侵犯到别人的消极自由的自由,绝对不是消极自由。以这个标准来看,人类的消极自由也没有那么多,斯坦福哲学百科这么描述的,“最常用的消极自由概念是假定在典型的自由的民主的法制社会中的自由,如行动的自由,宗教自由,(政治)言论自由。和没有家长式的管制及国家对道德问题的干预。”
----------------------------------------
而政治言论自由,严格意义上说限制更多,首先此言论的平台必须是公共品,如新闻媒体报刊等,否则你在私人场合的言论,明显是可能侵犯别人财产权这种消极自由的。因此,在穆斯林礼拜堂里说穆斯林不吃猪肉真傻,那么这一平台显然不是公共品,此时言论显然不应当得到保护。
其次我们回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概念上,这个概念引申出的是伤害性言论也不在言论自由的保护范畴之内。这个争议很大,没有争议的内容在于关于儿童色情的传播对儿童造成的伤害是应当得到禁止的;而有争议的在于煽动种族矛盾或宗教仇恨言论,在何种情况下要被保护?
-----------------------------------------------
首先以消极自由的标准来看,纳粹德国、昭和日本、中国都是没有独立媒体的,有的只是党媒和军部媒体而已,在这点上这三个国家都是没有言论自由的。其次,在社会契约层面上,昭和日本和毛中国显然是没有真正的社会契约——制宪和选举的,唯一的争议在于纳粹德国之前有魏玛宪法,下面我重点还原这一部分。
-------------------------
从霍布斯到洛克到休谟到密尔的社会契约(注意没有卢梭!这也很重要)的重要性在于,它以自然状态为出发点,论证了国家作为必要之恶的的合法性来源于其成员的同意,而同意其实是个理性经济人概念,即在国家成立后,隐藏着的信息是,每个人的收益是利大于弊的,是比自然状态要舒服的。(当然显然奥地利经济学派一直以来的追求就是论证对于国民来说国家收益是弊大于利的^_^)
这就产生一个问题,自然状态下的消极自由,在缔结社会契约建立国家时是否可以舍弃一部分呢?我的答案是当然可以,只要同意就好。假设我和九头鸟签了个合同,我们需要放弃互骂的权利,这个时候显然是放弃了一部分消极自由。我们给政府交税,这也是相当于放弃的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权嘛,也是放弃消极自由的一种行为。在这个过程中,自由是能够被放弃的,而契约的真实含义其实是规定了你放弃的自由的边界。而对于品葱来说,只要管理员没有制宪把它转换为公共品,那么对于使用者来说,遵守的规则的决定权就在于管理员,用言论自由来论证是完全错误的,你可以要求制宪,但不能用言论自由来论证。
当然这其实体现的是契约的优先级问题,基于同意的契约在任何情况下基本都是优先级最高的,如果你是自愿放弃的。那么使用品葱是否有默认同意品葱的规则制度呢?我认为也没有什么特别大的争议。
------------------------------------
现在假设品葱是公共品,那么公共品的自由边界怎么应该怎么定义?实际上一般情下,我们参考的也不过是英美的习惯法——过去历史的成功经验,是延续下来的对于自然权利的保护,而其背后的逻辑正是经验主义和效用主义。为什么我们会禁止辱骂他人?因为污言秽语污染言论环境。而为什么我们要禁止仇恨言论?因为此类言论可能造成他人的不快。而你会发现禁止某种言论,限制某种言论都是出于“伤害原则”,背后也都是效用主义——利大于弊才可以考虑。这就是制宪的重要性和其智慧所在,制宪是基于同意,而同意是最最传统的,极其有效率的,证明对于大家来说,长期来看利大于弊的公共事物的计算方法。这意味着,即使品葱是公共品,如果我们基于投票对于某种言论加以限制,(当然你可以在制宪中提出必须要60%才可以,51%不够这种建议)依然不会有执行上不符合公共品的问题。
---------------------------------------
魏玛共和国是民主国家吗?这点我认为毋庸置疑,是的。
而纳粹德国正是给我们展现了从民主到一党专政的距离,一点也不远,改几条宪法就行。
【天神九頭鳥:第一,窝一直强调的都是言论自由的来源。道德层面上,社会确实有责任去限制绝对的个人自由。但社会契约也好强权政治也好从来都是不是自由的来源。难道人自由意志的表达还能被在外规则限制住?自由从来都是一种先天的权利。违反了这一基本点就不能称其为自由。】
首先,自由意志是freedom of will,而我们现在谈的这个实际上是Liberty of Speech, 严格意义上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东西。
Liberty of speech,真正准确的意译是,政治言论自由(注意这个很关键),它是一种消极自由,就是说它是你免于免于他人干涉的自由。
而自由意志则是你能否做主动做某事的自由。
先说比较不重要的自由意志,自由意志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神学概念,和它的相对的是机械决定论。他们争议的地方主要是人的行为是出于他主观意志的,他的基因,还是被他之前所经历的事情所决定?现代科学甚至有人专门做过研究,立志于证明自由意志不存在,而这跟现实政治的最主要关系在伦理范畴上,即一个人在何种程度上要为他的行为负责?故意杀人,被迫杀人,意外杀人有什么区别?
法学上如果我们相信决定论的话我们就没必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了,所以显然是不可能的。而自由意志论最大的问题在于无法区分上面三种行为的责任认定区别,因为自由意志实际上是一种,以柏林的话来说,是“积极自由”,它是拥有对自己的自由意志采取行动的能力,举例来说,你决定说,“品葱的管理员都是心机婊,”那你说这句话的时候有就是有积极自由的。
----------------------------------------------
而liberty of speech,是一种消极自由。消极自由的内涵在于免于强制,你说,“品葱删帖侵犯了我的自由!”此时自由是消极自由!而它的范围是有超级重要的边界的,超过这个边界就不算消极自由了。
具体来说,消极自由可以用《论语》中的一句话来概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同时己所欲也勿施于人)。比如某人在图书馆大声喧哗,他的声音很吵,但你阻止他是不是在侵犯他的言论自由呢?显然不是!
消极自由的实现必须要保障每份消极自由是平等的,同时如果可以侵犯到别人的消极自由的自由,绝对不是消极自由。以这个标准来看,人类的消极自由也没有那么多,斯坦福哲学百科这么描述的,“最常用的消极自由概念是假定在典型的自由的民主的法制社会中的自由,如行动的自由,宗教自由,(政治)言论自由。和没有家长式的管制及国家对道德问题的干预。”
----------------------------------------
而政治言论自由,严格意义上说限制更多,首先此言论的平台必须是公共品,如新闻媒体报刊等,否则你在私人场合的言论,明显是可能侵犯别人财产权这种消极自由的。因此,在穆斯林礼拜堂里说穆斯林不吃猪肉真傻,那么这一平台显然不是公共品,此时言论显然不应当得到保护。
其次我们回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概念上,这个概念引申出的是伤害性言论也不在言论自由的保护范畴之内。这个争议很大,没有争议的内容在于关于儿童色情的传播对儿童造成的伤害是应当得到禁止的;而有争议的在于煽动种族矛盾或宗教仇恨言论,在何种情况下要被保护?
-----------------------------------------------
【天神九頭鳥:社会契约不但不是自由的来源,在某种特殊条件下还会伤害言论自由。你一直都在回避窝提出的那几个特殊的社会形态:纳粹德国,昭和日本,毛中国。这样的国家或者社会里的人民有没有言论自由呢?按照你的逻辑他们必须遵守所谓的社会契约,而这份契约也是经过程序正义原则所缔结的。(即便拥有充分选举权利,建国后的毛依然能通过选举成为中国最高统治者)很显然是他们集体意志的表现。是他们理性的彰显。任何反对他们指责他们的言论却是违反言论自由原则的恶言。这个逻辑何其荒谬。】
首先以消极自由的标准来看,纳粹德国、昭和日本、中国都是没有独立媒体的,有的只是党媒和军部媒体而已,在这点上这三个国家都是没有言论自由的。其次,在社会契约层面上,昭和日本和毛中国显然是没有真正的社会契约——制宪和选举的,唯一的争议在于纳粹德国之前有魏玛宪法,下面我重点还原这一部分。
-------------------------
从霍布斯到洛克到休谟到密尔的社会契约(注意没有卢梭!这也很重要)的重要性在于,它以自然状态为出发点,论证了国家作为必要之恶的的合法性来源于其成员的同意,而同意其实是个理性经济人概念,即在国家成立后,隐藏着的信息是,每个人的收益是利大于弊的,是比自然状态要舒服的。(当然显然奥地利经济学派一直以来的追求就是论证对于国民来说国家收益是弊大于利的^_^)
这就产生一个问题,自然状态下的消极自由,在缔结社会契约建立国家时是否可以舍弃一部分呢?我的答案是当然可以,只要同意就好。假设我和九头鸟签了个合同,我们需要放弃互骂的权利,这个时候显然是放弃了一部分消极自由。我们给政府交税,这也是相当于放弃的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权嘛,也是放弃消极自由的一种行为。在这个过程中,自由是能够被放弃的,而契约的真实含义其实是规定了你放弃的自由的边界。而对于品葱来说,只要管理员没有制宪把它转换为公共品,那么对于使用者来说,遵守的规则的决定权就在于管理员,用言论自由来论证是完全错误的,你可以要求制宪,但不能用言论自由来论证。
当然这其实体现的是契约的优先级问题,基于同意的契约在任何情况下基本都是优先级最高的,如果你是自愿放弃的。那么使用品葱是否有默认同意品葱的规则制度呢?我认为也没有什么特别大的争议。
------------------------------------
现在假设品葱是公共品,那么公共品的自由边界怎么应该怎么定义?实际上一般情下,我们参考的也不过是英美的习惯法——过去历史的成功经验,是延续下来的对于自然权利的保护,而其背后的逻辑正是经验主义和效用主义。为什么我们会禁止辱骂他人?因为污言秽语污染言论环境。而为什么我们要禁止仇恨言论?因为此类言论可能造成他人的不快。而你会发现禁止某种言论,限制某种言论都是出于“伤害原则”,背后也都是效用主义——利大于弊才可以考虑。这就是制宪的重要性和其智慧所在,制宪是基于同意,而同意是最最传统的,极其有效率的,证明对于大家来说,长期来看利大于弊的公共事物的计算方法。这意味着,即使品葱是公共品,如果我们基于投票对于某种言论加以限制,(当然你可以在制宪中提出必须要60%才可以,51%不够这种建议)依然不会有执行上不符合公共品的问题。
---------------------------------------
魏玛共和国是民主国家吗?这点我认为毋庸置疑,是的。
【1933年2月27日国会纵火案后,总统保罗·冯·兴登堡签署了《国会纵火法令》(德语:Reichstagsbrandverordnung),全称《保护人民和国家的总统法令》。。该法令废除了许多《魏玛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及自由,在纳粹党当权时期亦成为监禁反对人士和镇压不与纳粹政权合作的报刊的法律依据。】我们应当认识到修改宪法的危险性,【“德意志帝国宪法”第114,115,117,118,123,124和153条暂停执行,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因此,允许限制个人自由[ habeas corpus ],(言论)表达自由,包括新闻自由,组织和集会自由,邮政,电报和电话通信的隐私权。 房屋搜查,没收令以及财产限制的权证也可以超出其他规定的法定限制。】
而纳粹德国正是给我们展现了从民主到一党专政的距离,一点也不远,改几条宪法就行。
14 个评论
唉...您的第一篇原創長文,竟然主角是他
而不是我,阿姨感到很嫉妒。
而不是我,阿姨感到很嫉妒。
这个被某博主称为“可笑至极”的文章收获了6个赞,我再添一个!
纳粹德国可不只是改了两条宪法那么简单,人家是组织了一大群党卫军的
纳粹德国可不只是改了两条宪法那么简单,人家是组织了一大群党卫军的
拋去歷史環境談這屆人民不行純粹是耍流氓,不僅在於德國一戰以後被迫真逼債、物價上漲幾萬倍、人民生活痛苦,關鍵在於德國普魯士多年大國夢教育洗腦、毫無民主歷史傳統。
順便不要挖墳了。
真的是95后,95后有这等见解,了不起啊。
大家只用记得,凡是宪法层面的概念都是约束政府和司法这些公权力的。言论自由在大陆法系就属于宪法中的权利,因此它最直白的意思,就是人们不应该因为言论而入罪,即使是纳粹,毛左或其它反人类的言论都不可以受到公权力的追责。
自由意志是哲学和神学概念,不应与言论自由这种法律概念混为一谈。某人不让你说话,或者说你发表什么言论他就揍你。那他属于恐吓或寻衅滋事,你不可能告他侵犯你言论自由。但如果政府要审查你的演讲稿,这就属于违宪审查,是侵犯你的言论自由。
自由意志是哲学和神学概念,不应与言论自由这种法律概念混为一谈。某人不让你说话,或者说你发表什么言论他就揍你。那他属于恐吓或寻衅滋事,你不可能告他侵犯你言论自由。但如果政府要审查你的演讲稿,这就属于违宪审查,是侵犯你的言论自由。
我記得當年不是說Liberty這個詞初來到中國時,嚴復是想譯作‘’群己權界‘’的,後來變成自由,liberty跟freedom是兩個概念,在中國更是容易跟老莊式的自由搞混。如果用人權概念的freedom去跟政治概念的liberty劃上等號,大不妥
我記得當年不是說Liberty這個詞初來到中國時,嚴復是想譯作‘’群己權界‘’的,後來變成自由,li...
无脑抄的日本,日本都翻译成自由,中国就跟进了
自由意志不存在,你无法证明它存在,他不可证伪,科学研究证明它是幻觉,不靠谱
转载:
霍尔巴赫说:“他之所以变成对自己,或者对他的同胞们有益或有害,乃是由于环境把他引得向善或是向恶,也就是说,乃是由于人们给他的教育。”
但机械唯物主义者们所说的环境主要不是指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而是指政治法律制度(在拉普拉斯尺度来看,应该包括每一个基本粒子)。完善的政治法律制度来自于天才的立法者的主观理性意志。良好的教育来自于良好的政治法律制度带来的理想环境和有理性头脑的天才教育者。听起来就回到了意见支配一切的教育万能论的唯心主义。
这就是半截子唯物主义,马克思在批评这种观点时指出,他们认为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因而改变了的人是另一种环境和改变了的教育的产物,这种学说忘记了: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因此,这种学说必然会把社会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高出于社会之上。
很有趣的辩论,但很可惜,马克思是错的。
人确实是教育的产物,算上遗传和环境,广义的教育就是环境,环境和基因决定了一个人的一切行为和思想,如果没有完全决定,多出来的东西是没有原因就存在的无因之果,然而无因之果就目前的经验来看是不存在的。
我们有丰富的考试经验,名师容易出高徒,但不是名师,甚至教育资源匮乏的地区,也有出色的学生出现,这是为何?之前就已经说了,广义的教育就是环境,有人眺望大山远处的时候想到的是大山真美,有人眺望大山的时候想到的是大山真穷,后者会奋发,前者会安逸,穷是环境给的概念,大山也是环境,想要走出大山,正是环境给个人的力,而不是富二代坐在风景区表示,我要走出大山看看外面的世界。
环境造就人,人也造就环境,这就是马克思的意见,一种浑然天成的辩证观点,然而,环境比人出现的早,也早得多。
马克思的辩证观把人和自然割裂了,而且还提出了一个相互作用,人是自然的产物,本就是自然的一部分,何来人作用于环境,环境又作用于人。充其量就是人是环境的一个产物,然后人和环境的其余部分相互作用。
回到大魔王的实验室,大魔王把时间调回远古,只有猴子没有人的时候,然后在人从猿类分化出来的这个过程,是自然造就了人,还是人改变了自然,让自然创造了自己?
或者我们回到地球上第一个微生物出现的时间点,在微生物出现之前,是微生物改变了自然,让自然创造了自己?不,没有这种相互作用,而是自然在自己体内创造了生命。这种生命的一切本就是环境赋予的,而后从环境中获取的一切,也是自然赋予的,第一因是自然,那之后就不存在什么人改变环境,环境再反作用于人的话题,应该表述为,环境创造了人,环境改变了人,人的一切行为包括改变环境的行为,都是环境驱使其行动的,而不是人自发自觉的行为。因此,环境决定一切,没有问题。(牛顿与苹果是虚构,只为说明问题)
转载:
霍尔巴赫说:“他之所以变成对自己,或者对他的同胞们有益或有害,乃是由于环境把他引得向善或是向恶,也就是说,乃是由于人们给他的教育。”
但机械唯物主义者们所说的环境主要不是指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而是指政治法律制度(在拉普拉斯尺度来看,应该包括每一个基本粒子)。完善的政治法律制度来自于天才的立法者的主观理性意志。良好的教育来自于良好的政治法律制度带来的理想环境和有理性头脑的天才教育者。听起来就回到了意见支配一切的教育万能论的唯心主义。
这就是半截子唯物主义,马克思在批评这种观点时指出,他们认为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因而改变了的人是另一种环境和改变了的教育的产物,这种学说忘记了: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因此,这种学说必然会把社会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高出于社会之上。
很有趣的辩论,但很可惜,马克思是错的。
人确实是教育的产物,算上遗传和环境,广义的教育就是环境,环境和基因决定了一个人的一切行为和思想,如果没有完全决定,多出来的东西是没有原因就存在的无因之果,然而无因之果就目前的经验来看是不存在的。
我们有丰富的考试经验,名师容易出高徒,但不是名师,甚至教育资源匮乏的地区,也有出色的学生出现,这是为何?之前就已经说了,广义的教育就是环境,有人眺望大山远处的时候想到的是大山真美,有人眺望大山的时候想到的是大山真穷,后者会奋发,前者会安逸,穷是环境给的概念,大山也是环境,想要走出大山,正是环境给个人的力,而不是富二代坐在风景区表示,我要走出大山看看外面的世界。
环境造就人,人也造就环境,这就是马克思的意见,一种浑然天成的辩证观点,然而,环境比人出现的早,也早得多。
马克思的辩证观把人和自然割裂了,而且还提出了一个相互作用,人是自然的产物,本就是自然的一部分,何来人作用于环境,环境又作用于人。充其量就是人是环境的一个产物,然后人和环境的其余部分相互作用。
回到大魔王的实验室,大魔王把时间调回远古,只有猴子没有人的时候,然后在人从猿类分化出来的这个过程,是自然造就了人,还是人改变了自然,让自然创造了自己?
或者我们回到地球上第一个微生物出现的时间点,在微生物出现之前,是微生物改变了自然,让自然创造了自己?不,没有这种相互作用,而是自然在自己体内创造了生命。这种生命的一切本就是环境赋予的,而后从环境中获取的一切,也是自然赋予的,第一因是自然,那之后就不存在什么人改变环境,环境再反作用于人的话题,应该表述为,环境创造了人,环境改变了人,人的一切行为包括改变环境的行为,都是环境驱使其行动的,而不是人自发自觉的行为。因此,环境决定一切,没有问题。(牛顿与苹果是虚构,只为说明问题)
我記得當年不是說Liberty這個詞初來到中國時,嚴復是想譯作‘’群己權界‘’的,後來變成自由,li...
我无聊查了一下liberty的牛津词典的定义,
【1】 freedom to live as you choose without too many restrictions from government or authority
【2】 the state of not being a prisoner or a slave
【3】the legal right and freedom to do sth
翻译成“自由”也差不多吧,虽然不是很准确。毕竟这不是汉语世界的原生概念。
更好的中国
新注册用户
补充一点哈,以赛亚·伯林区别了两种自由,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和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
消极自由是不想要某事的自由,比如不想受到威胁,不想受到伤害,不想被限制行动的自由。
积极自由是能够做某事的自由,比如想去玩游戏,想怎么花自己钱的自由。
应该尽可能的保护消极自由,然后在不破坏消极自由的情况下,满足积极自由。
比如,如果一个人说我想杀掉另一个人,这是我的自由,这就侵犯了其他人的消极自由,这是不允许的。
消极自由是不想要某事的自由,比如不想受到威胁,不想受到伤害,不想被限制行动的自由。
积极自由是能够做某事的自由,比如想去玩游戏,想怎么花自己钱的自由。
应该尽可能的保护消极自由,然后在不破坏消极自由的情况下,满足积极自由。
比如,如果一个人说我想杀掉另一个人,这是我的自由,这就侵犯了其他人的消极自由,这是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