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权利的验算
所谓自然权利,就是按照人的行为逻辑,对“定分止争、促进合作”的规律进行求解。
在自然权利论中,权利≠许可,权利≠制度安排。制度、法条允许的,不一定是权利;是权利的,眼下不一定被制度、法条允许。这和一般人的思维定势相反。在一般人心目中,权利就是被允许做的事。
为什么要把权利从法条、制度、许可中抽离出来?因为这样一来,改变了理论的视点,就像日心说改变地心说的视点一样,使得理论大大简化。
如果不能破除“权利=许可”、“赋予”、“博弈的结果”等心障,则无论他人怎么解说,人赋权利论者都无法理解自然权利论,就像地心说者,不肯站到太阳的角度看运动,就怎样也无法理解日心说。你可能觉得日心说很好理解啊,但是,其实日心说经过漫长的时间,才被多数人理解。
所以,我就不重复解释了,直接亮剑:验算。
所谓验算,就是把定义放在各种思想实验场景中,放在各个理论体系中,看是否使理论更简洁,更具一般性,或者说,看理论是否节省算力。
逐条来吧。
一、区分权利和权力
我给出我认可的权利的定义:无主物先到先得,有主物自愿交易,即为权利(定义可随认知进步而演进)。侵犯权利而免于惩罚,即为权力。
按此定义,皇帝生杀予夺是权力,南非黑人分白人土地是权力,白人保护土地是权利……任你列举多少例子,都可以看到,权利和权力的区分清晰明确。
人赋权利论?至今没看到合理区分。有人区分过,但经不起追问。
有人说,没必要区分权利和权力,那么请问,难道你会把自己掏钱吃饭称之为权力?实际上你在懵懵懂懂中区分了的,明白吗?只是你的理论没有办法使你的区分清晰化。
二、是否冲突
按自然权利定义,你行使权利,可以做到“以不侵犯我的权利为边界”,权利之间不冲突,简洁,节约好多算力!
按人赋权利,福利主义也是权利,但你享受福利必然以侵犯我的产权为前提,权利之间冲突,无法使“你行使权利以不侵犯我的权利为边界”成立。
三、判定侵权的标准是否合理
按自然权利论,计划生育是侵权。最低工资法是侵权……
按人赋权利论,计划生育不是侵权,只是没有赋予你自愿生育的权利。最低工资法不是侵权,只是没有赋予你自愿缔结雇佣合约的权利……
很显然前者更合理。
四、稳定性
按自然权利,满足自愿交易的条件,就是你的权利,别人(不管人多人少)干预就是侵权,对行为的判断标准稳定一致。
按人赋权利论,一个权利,今天可以赋予你,明天也可以不赋予你,你无法稳定地判断你的行为的性质。
五、权利平等
按自然权利论,所有人只要符合“无主物先到先得,有主物自愿交易”,那就是权利,所有人都权利平等。
按人赋权利论,南非黑人赋予自己分白人土地的权利,不赋予白人分黑人土地的权利,权利不平等。
六、恶法非法
按自然权利论,只要侵犯权利就是恶法,恶法不是法,只是法条。简洁明确。
人赋权利论信奉“法律未赋予即非权利”,所以,法律本身是不存在侵权的,所以无法从权利角度判断恶法,需要另外找标准去判断恶法。
更悲催的是,另外找标准,找来找去,还得回到“阻止自愿交易即恶法”上来,而这,又绕回到自然权利的定义了,那你何必绕这么一圈呢?浪费算力可耻!
七、思想实验:两个人的世界
自然权利论在两个人的世界仍然适用。
人赋权利论不适用。
出题:两个人飞机失事落入一个小岛,甲抢乙带的毯子,请问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自然权利论答:甲有违自愿交易原则,是侵权。简洁明确,解释力强!
人赋权利论:
乙说:我没赋予你拿走毯子的权利,所以,你这么做是侵权。
甲说:我没赋予你保留毯子的权利,所以,保留毯子根本就不是你的权利,我拿走你的被子又谈何侵权呢?
两个相互冲突的“人赋”,究竟哪个才是权利啊?
当然可能有人能会武断地说:谁打得赢,谁的决定就是权利。那,你干脆说是“暴力强者自赋权利”好了。
但是问题来了,今天甲打得过乙,甲的决定就是权利,乙是侵权;但是明天甲生病了,乙打得过甲了,乙的决定才是权利了,甲变成侵权;后天……对行为的性质的判断,变来变去,还是那句话,浪费算力可耻!
八、打通经济学和法学(一)
按自然权利论,市场经济=权利经济。只要符合权利的行为,就是市场的行为。啊!多么简洁。经济学和法学完美打通,甚至可以说就是一回事。节约多少算力!
按人赋权利论,市场经济≠权利经济。比如,福利主义,按人赋权利论,是权利,但是这个权利是反市场经济的。
“呃,我只能说,有些权利算是市场经济,有些权利又不算是市场经济。”
那么,哪些权利算是市场经济呢、哪些权利不算是市场经济呢?
“这个……且待我去找一个判断标准。”
又要另外找标准?浪费算力可耻你不知道吗?
而且,你另外去找标准,结果会跟“六、恶法非法”一模一样的。
九、打通经济学和法学(二)
产权是权利的一部分。
按自然权利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权利(包括是否产权),只看这个行为自身的性质是否属于自愿,不看皇帝是否赞同、南非黑人是否赞同、白左是否赞同……因此,对产权的后果,可以进行稳定的理论推断,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得以建立。
按人赋权利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产权,得看这个行为是否得到他人赞同,而他人的赞同是经常变化的,今天赞同就是你的产权,明天不赞同就不是你的产权,所以,对这样的一个产权概念,没有办法进行稳定的理论推断,产权理论无法建立。
十、打通经济学和法学(三)
按自然权利论,凡是符合“权利”的定义的行为,都是减少交易费用、提高效率的。“保护产权推动经济走向繁荣”成立。
例如,走私、小岗村改革、给交易双方当翻译,按自然权利论,均为权利,均推动繁荣。福利主义不是权利,是权力,因此阻碍繁荣。
按人赋权利论,符合“权利”的定义的行为,结果可能是这样的,可能是那样的。“保护产权推动经济走向繁荣”吗?不清楚啊,还得看是什么样的产权。
按人赋权利,福利是权利,但阻碍繁荣,当翻译是权利却又推动繁荣,走私、小岗村改革不是权利(当时没有人赋予小岗村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分地是要坐牢的),却推动繁荣。敢问,你理得清这里面的乱麻吗?
你的算力,你爱浪费就浪费吧。
十一、打通伦理学
按自然权利论,权利和自由的伦理高度一致,侵权不具伦理正当性。南非黑人分白人土地,是抢劫,是侵权,应受到伦理谴责。法学、伦理学、经济学可高度融合。
按人赋权利论,权利和自由的伦理高度不一致。南非黑人分白人土地,是占人口多数的黑人赋予黑人的权利,但此权利却和自由的伦理冲突。一个应受到伦理谴责的行为,却是权利。
十二、权利与消极自由
按自然权利论,权利=消极自由。自由,仅仅是指消极自由,所以,权利=自由。在你的权利范围内行事即为你的自由。自由主义理论链条全打通。南非黑人分白人土地,是违悖自愿交易原则,是侵权,故不是自由,反倒是对自由的打击。
按人赋权利论,权利≠消极自由。在你的权利范围内行事是不是你的自由呢?那可不一定。比如南非黑人分白人土地,按人赋权利论,是黑人的权利,可是这叫自由吗?哪个自由主义会把它称为“自由”?哦,白左可能会这样称呼。
十三、与其他学科共享方法论
自然权利论就像物理学、化学等等一样,认为世界存在规律,人只能不断认识规律、接近规律。如此,使权利理论就变成了规律之学。(自然权利的理论可随着人对规律的认知,而不断改进,就跟物理学理论随着认知进步而不断改进一样。)人通过对规律的认识,来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权利。合规律(定分止争、促进合作)的才是权利,否则不是权利。权利的规律即人类合作的规律。一个词解决问题,简洁!节省算力!
按人赋权利论,只要人赋的都是权利,权利和规律是两张皮。人类合作的规律是什么?还得另外找。如果你找到了这个规律,你打算把它叫什么?什么?!你还没想过这个词?
十四、避免列举
按自然权利论,无须查法律书,就能够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权利。只要自愿交易,不管法律是否允许,都是权利。就算你并不知道法律是否许可,你也能判断你的行为是否正当。比如生三胎,不管法条是否许可,你都知道是正当的。
按人赋权利论,问你,哪些行为是权利?“啊,我得去查查法律究竟许可了哪些,才能告诉你。”如果你想做一个按权利行事的人,你需要一份长长的清单。
十五、法简刑清
按自然权利论,立法时,因有对权利的规律的认知,所以可以立极简之法。历史上最简之法,是刘邦的“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要立《反就业歧视法》吗?按自然权利,就业歧视不违悖自愿交易原则,不需要反,如果反就业歧视,才是真侵权,此法不立!《反垄断法》?此法不立!……
按人赋权利论,能立极简之法吗?没有办法!因为你得依据“人赋”来!“人赋”肯定是趋向复杂的。要立《反就业歧视法》吗?“这个,呃,看愿意赋予反歧视权的人数吧。人数够多?立。”《反垄断法》?人数够多,立!……
十六、和谐自洽的法律体系
按自然权利立法,因你的自愿和我的自愿之间不冲突,所以理论上可以做到法条之间不冲突,从而得到和谐的法律体系。若法条因对自然法的认知失误而出现冲突,亦可随着认知进步而消除冲突。
按人赋权利立法,法条之间必然出现相互冲突,因为人的观念冲突、利益也冲突,使得法律内部不能逻辑自洽。例如,保护产权的法条,和《反就业歧视法》冲突。又例如,美国宪法曾经禁酒,同时又保护权利,而禁酒必然就违反保护产权的法条。
十七、多数人暴政
按自然权利论,多数人侵权就是多数人暴政,要坚决反对,简单明确。
按人赋权利论,不存在多数人暴政。因为,多数人赋予自己对你施暴的权利,并且不赋予你反抗的权利,我多数人行使自己的权利,谈何暴政呢?我多数人没赋予你反抗的权利,你居然反抗,你才是侵犯了我们对你施暴的权利。
……
还可以从很多方面验算。
按自然权利论,当你知道一个行为是权利,那你也同时明了,它属于消极自由、有利合作、降低交易费用、促进繁荣、伦理正当……各理论高度自洽带来算力的惊人节省。
但是按人赋权利论,当你知道一个行为是权利,你仅仅知道它“被允许”,此外再也没有其他信息了。如果问它的经济后果、伦理正当性等等,你都得另外去分析。
至于什么“既然是自然权利,为什么还要保护?”“没达成共识,自然权利怎么落实”等等等等的问题,还是那句话:地心说者考虑过的问题,日心说者全部都考虑了。人赋权利论者提出的这些问题,我当然也都考虑了,这里不详述了。总之,这些问题均可简洁处理。
绝大部分人天生就是地心说者,很少有天生的日心说者。因为,要成为地心说者很简单,你每天看到太阳东升西落,在围绕你转,那么你当然就是运动的中心了。而要成为日心说者,得学会换个参照点思考地球的运动,得考虑自转、公转、其他行星的运行轨迹,然后才能发现,日心说使太阳系的解释模型变得简洁优美。
同理,绝大部分人天生就是人赋权利论者,因为,你看到的现象是“许可总是博弈的结果,而且人们把这种许可叫权利”,你自然就接受了人赋权利论。如果要成为自然权利论者,则需要你突破心障,建立权利≠许可的解释模型,考虑进各种行为模式、各种理论的共溶性,然后才能发现自然权利论让解释变得简洁优美。
我也是天生的人赋权利论者,是反复、多方面的验算,让我选择自然权利论。
前面说了,如果你跳不出心障,我怎么解释都没用。所以,请你也先验算吧。只有验算,你才容易发现问题在哪。
在自然权利论中,权利≠许可,权利≠制度安排。制度、法条允许的,不一定是权利;是权利的,眼下不一定被制度、法条允许。这和一般人的思维定势相反。在一般人心目中,权利就是被允许做的事。
为什么要把权利从法条、制度、许可中抽离出来?因为这样一来,改变了理论的视点,就像日心说改变地心说的视点一样,使得理论大大简化。
如果不能破除“权利=许可”、“赋予”、“博弈的结果”等心障,则无论他人怎么解说,人赋权利论者都无法理解自然权利论,就像地心说者,不肯站到太阳的角度看运动,就怎样也无法理解日心说。你可能觉得日心说很好理解啊,但是,其实日心说经过漫长的时间,才被多数人理解。
所以,我就不重复解释了,直接亮剑:验算。
所谓验算,就是把定义放在各种思想实验场景中,放在各个理论体系中,看是否使理论更简洁,更具一般性,或者说,看理论是否节省算力。
逐条来吧。
一、区分权利和权力
我给出我认可的权利的定义:无主物先到先得,有主物自愿交易,即为权利(定义可随认知进步而演进)。侵犯权利而免于惩罚,即为权力。
按此定义,皇帝生杀予夺是权力,南非黑人分白人土地是权力,白人保护土地是权利……任你列举多少例子,都可以看到,权利和权力的区分清晰明确。
人赋权利论?至今没看到合理区分。有人区分过,但经不起追问。
有人说,没必要区分权利和权力,那么请问,难道你会把自己掏钱吃饭称之为权力?实际上你在懵懵懂懂中区分了的,明白吗?只是你的理论没有办法使你的区分清晰化。
二、是否冲突
按自然权利定义,你行使权利,可以做到“以不侵犯我的权利为边界”,权利之间不冲突,简洁,节约好多算力!
按人赋权利,福利主义也是权利,但你享受福利必然以侵犯我的产权为前提,权利之间冲突,无法使“你行使权利以不侵犯我的权利为边界”成立。
三、判定侵权的标准是否合理
按自然权利论,计划生育是侵权。最低工资法是侵权……
按人赋权利论,计划生育不是侵权,只是没有赋予你自愿生育的权利。最低工资法不是侵权,只是没有赋予你自愿缔结雇佣合约的权利……
很显然前者更合理。
四、稳定性
按自然权利,满足自愿交易的条件,就是你的权利,别人(不管人多人少)干预就是侵权,对行为的判断标准稳定一致。
按人赋权利论,一个权利,今天可以赋予你,明天也可以不赋予你,你无法稳定地判断你的行为的性质。
五、权利平等
按自然权利论,所有人只要符合“无主物先到先得,有主物自愿交易”,那就是权利,所有人都权利平等。
按人赋权利论,南非黑人赋予自己分白人土地的权利,不赋予白人分黑人土地的权利,权利不平等。
六、恶法非法
按自然权利论,只要侵犯权利就是恶法,恶法不是法,只是法条。简洁明确。
人赋权利论信奉“法律未赋予即非权利”,所以,法律本身是不存在侵权的,所以无法从权利角度判断恶法,需要另外找标准去判断恶法。
更悲催的是,另外找标准,找来找去,还得回到“阻止自愿交易即恶法”上来,而这,又绕回到自然权利的定义了,那你何必绕这么一圈呢?浪费算力可耻!
七、思想实验:两个人的世界
自然权利论在两个人的世界仍然适用。
人赋权利论不适用。
出题:两个人飞机失事落入一个小岛,甲抢乙带的毯子,请问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自然权利论答:甲有违自愿交易原则,是侵权。简洁明确,解释力强!
人赋权利论:
乙说:我没赋予你拿走毯子的权利,所以,你这么做是侵权。
甲说:我没赋予你保留毯子的权利,所以,保留毯子根本就不是你的权利,我拿走你的被子又谈何侵权呢?
两个相互冲突的“人赋”,究竟哪个才是权利啊?
当然可能有人能会武断地说:谁打得赢,谁的决定就是权利。那,你干脆说是“暴力强者自赋权利”好了。
但是问题来了,今天甲打得过乙,甲的决定就是权利,乙是侵权;但是明天甲生病了,乙打得过甲了,乙的决定才是权利了,甲变成侵权;后天……对行为的性质的判断,变来变去,还是那句话,浪费算力可耻!
八、打通经济学和法学(一)
按自然权利论,市场经济=权利经济。只要符合权利的行为,就是市场的行为。啊!多么简洁。经济学和法学完美打通,甚至可以说就是一回事。节约多少算力!
按人赋权利论,市场经济≠权利经济。比如,福利主义,按人赋权利论,是权利,但是这个权利是反市场经济的。
“呃,我只能说,有些权利算是市场经济,有些权利又不算是市场经济。”
那么,哪些权利算是市场经济呢、哪些权利不算是市场经济呢?
“这个……且待我去找一个判断标准。”
又要另外找标准?浪费算力可耻你不知道吗?
而且,你另外去找标准,结果会跟“六、恶法非法”一模一样的。
九、打通经济学和法学(二)
产权是权利的一部分。
按自然权利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权利(包括是否产权),只看这个行为自身的性质是否属于自愿,不看皇帝是否赞同、南非黑人是否赞同、白左是否赞同……因此,对产权的后果,可以进行稳定的理论推断,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得以建立。
按人赋权利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产权,得看这个行为是否得到他人赞同,而他人的赞同是经常变化的,今天赞同就是你的产权,明天不赞同就不是你的产权,所以,对这样的一个产权概念,没有办法进行稳定的理论推断,产权理论无法建立。
十、打通经济学和法学(三)
按自然权利论,凡是符合“权利”的定义的行为,都是减少交易费用、提高效率的。“保护产权推动经济走向繁荣”成立。
例如,走私、小岗村改革、给交易双方当翻译,按自然权利论,均为权利,均推动繁荣。福利主义不是权利,是权力,因此阻碍繁荣。
按人赋权利论,符合“权利”的定义的行为,结果可能是这样的,可能是那样的。“保护产权推动经济走向繁荣”吗?不清楚啊,还得看是什么样的产权。
按人赋权利,福利是权利,但阻碍繁荣,当翻译是权利却又推动繁荣,走私、小岗村改革不是权利(当时没有人赋予小岗村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分地是要坐牢的),却推动繁荣。敢问,你理得清这里面的乱麻吗?
你的算力,你爱浪费就浪费吧。
十一、打通伦理学
按自然权利论,权利和自由的伦理高度一致,侵权不具伦理正当性。南非黑人分白人土地,是抢劫,是侵权,应受到伦理谴责。法学、伦理学、经济学可高度融合。
按人赋权利论,权利和自由的伦理高度不一致。南非黑人分白人土地,是占人口多数的黑人赋予黑人的权利,但此权利却和自由的伦理冲突。一个应受到伦理谴责的行为,却是权利。
十二、权利与消极自由
按自然权利论,权利=消极自由。自由,仅仅是指消极自由,所以,权利=自由。在你的权利范围内行事即为你的自由。自由主义理论链条全打通。南非黑人分白人土地,是违悖自愿交易原则,是侵权,故不是自由,反倒是对自由的打击。
按人赋权利论,权利≠消极自由。在你的权利范围内行事是不是你的自由呢?那可不一定。比如南非黑人分白人土地,按人赋权利论,是黑人的权利,可是这叫自由吗?哪个自由主义会把它称为“自由”?哦,白左可能会这样称呼。
十三、与其他学科共享方法论
自然权利论就像物理学、化学等等一样,认为世界存在规律,人只能不断认识规律、接近规律。如此,使权利理论就变成了规律之学。(自然权利的理论可随着人对规律的认知,而不断改进,就跟物理学理论随着认知进步而不断改进一样。)人通过对规律的认识,来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权利。合规律(定分止争、促进合作)的才是权利,否则不是权利。权利的规律即人类合作的规律。一个词解决问题,简洁!节省算力!
按人赋权利论,只要人赋的都是权利,权利和规律是两张皮。人类合作的规律是什么?还得另外找。如果你找到了这个规律,你打算把它叫什么?什么?!你还没想过这个词?
十四、避免列举
按自然权利论,无须查法律书,就能够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权利。只要自愿交易,不管法律是否允许,都是权利。就算你并不知道法律是否许可,你也能判断你的行为是否正当。比如生三胎,不管法条是否许可,你都知道是正当的。
按人赋权利论,问你,哪些行为是权利?“啊,我得去查查法律究竟许可了哪些,才能告诉你。”如果你想做一个按权利行事的人,你需要一份长长的清单。
十五、法简刑清
按自然权利论,立法时,因有对权利的规律的认知,所以可以立极简之法。历史上最简之法,是刘邦的“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要立《反就业歧视法》吗?按自然权利,就业歧视不违悖自愿交易原则,不需要反,如果反就业歧视,才是真侵权,此法不立!《反垄断法》?此法不立!……
按人赋权利论,能立极简之法吗?没有办法!因为你得依据“人赋”来!“人赋”肯定是趋向复杂的。要立《反就业歧视法》吗?“这个,呃,看愿意赋予反歧视权的人数吧。人数够多?立。”《反垄断法》?人数够多,立!……
十六、和谐自洽的法律体系
按自然权利立法,因你的自愿和我的自愿之间不冲突,所以理论上可以做到法条之间不冲突,从而得到和谐的法律体系。若法条因对自然法的认知失误而出现冲突,亦可随着认知进步而消除冲突。
按人赋权利立法,法条之间必然出现相互冲突,因为人的观念冲突、利益也冲突,使得法律内部不能逻辑自洽。例如,保护产权的法条,和《反就业歧视法》冲突。又例如,美国宪法曾经禁酒,同时又保护权利,而禁酒必然就违反保护产权的法条。
十七、多数人暴政
按自然权利论,多数人侵权就是多数人暴政,要坚决反对,简单明确。
按人赋权利论,不存在多数人暴政。因为,多数人赋予自己对你施暴的权利,并且不赋予你反抗的权利,我多数人行使自己的权利,谈何暴政呢?我多数人没赋予你反抗的权利,你居然反抗,你才是侵犯了我们对你施暴的权利。
……
还可以从很多方面验算。
按自然权利论,当你知道一个行为是权利,那你也同时明了,它属于消极自由、有利合作、降低交易费用、促进繁荣、伦理正当……各理论高度自洽带来算力的惊人节省。
但是按人赋权利论,当你知道一个行为是权利,你仅仅知道它“被允许”,此外再也没有其他信息了。如果问它的经济后果、伦理正当性等等,你都得另外去分析。
至于什么“既然是自然权利,为什么还要保护?”“没达成共识,自然权利怎么落实”等等等等的问题,还是那句话:地心说者考虑过的问题,日心说者全部都考虑了。人赋权利论者提出的这些问题,我当然也都考虑了,这里不详述了。总之,这些问题均可简洁处理。
绝大部分人天生就是地心说者,很少有天生的日心说者。因为,要成为地心说者很简单,你每天看到太阳东升西落,在围绕你转,那么你当然就是运动的中心了。而要成为日心说者,得学会换个参照点思考地球的运动,得考虑自转、公转、其他行星的运行轨迹,然后才能发现,日心说使太阳系的解释模型变得简洁优美。
同理,绝大部分人天生就是人赋权利论者,因为,你看到的现象是“许可总是博弈的结果,而且人们把这种许可叫权利”,你自然就接受了人赋权利论。如果要成为自然权利论者,则需要你突破心障,建立权利≠许可的解释模型,考虑进各种行为模式、各种理论的共溶性,然后才能发现自然权利论让解释变得简洁优美。
我也是天生的人赋权利论者,是反复、多方面的验算,让我选择自然权利论。
前面说了,如果你跳不出心障,我怎么解释都没用。所以,请你也先验算吧。只有验算,你才容易发现问题在哪。
9 个评论
你刚刚把边沁的工作,用现代数学语言,重新演绎了一遍。
后面还有穆勒呢,穆勒后面会有康德。。。。。。
没说你这样不好,只是读书会更有效率。
即使如此,严谨的功利主义,仍然比“不证自明”的朴素功利主义好上百倍。
后面还有穆勒呢,穆勒后面会有康德。。。。。。
没说你这样不好,只是读书会更有效率。
即使如此,严谨的功利主义,仍然比“不证自明”的朴素功利主义好上百倍。
提醒一句吧,伦理的终极目标是“完全公正”对吧,这玩意就跟数学上的无限,宇宙上的黑洞一样,无论你能提出多少种假设,都没办法打开它看上一眼。
换言之,目前,“尚无方法判断对错”。
换言之,目前,“尚无方法判断对错”。
写得很好,本来想点赞的,但是看到其它地方有一篇相同的文章。
这篇文章是您的原创,还是邓新华的原创?转发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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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写到法律之前都是你个人看法而已,应该写到法律里,是你个人看法。只有实际写到法律里面的才是权利。
对于人权力的基础和来源并不是很好的思考过,如果说有一些阐述,拿出托马斯潘恩的常识(commonsense)这本书的阐述看起来是比较有道理的。
我们假定有少数人在地球的某一个隐僻的部分住下来,同其余的人不发生联系;他们就将代表任何一块地方或世界上的第一批移民。在这种自然的自由状态下,他们将首先想到社会。千百种的动机都将鼓励他们趋向这一目标。单单一个人的力量应付不了他的各种需要,他的心境又不堪永远寂寞,因此他不久就被迫寻求另一个人的帮助和安慰,而对方也有同样的要求。四五个人通力合作,就能够在旷野当中兴建一个还算过得去的住所,但单独一个人的力量就可能劳碌终生而一无所成。当他砍了木头之后他搬不动它,就是搬动了也竖不起来;同时饥饿会逼他离开工作,每一种不同的需要会以不同的方式来支使他。疾病,哪怕是一件不幸,也意味着死亡;因为它们纵然并不致人于死命,也会使他不能维持生活,落到死不死活不活的境地。
这样,客观的需要像一种吸引力似的,马上会把我们这些刚到的移民组成社会,而彼此从社会生活中所得的幸福就会确立起来,并且只要人们始终互以真诚相待,就不必有法律和政府的约束;然而,由于唯独上帝才不为邪恶所侵染,结果就必然发生这样的情况:他们刚刚克服了那些在共同的事业中把他们团结起来的迁居之初所遇到的种种困难之后,立刻便开始忽视彼此应尽的责任和应有的情谊。这种怠懈表明有必要建立某种形式的统治,来弥补德行方面的缺陷。
某一棵地点适中的大树将供给他们一座大礼堂,全体移民区的人可以在树荫下聚会,讨论公共的问题。很可能,他们第一批的法律只是称为条例,在推行的时候至多以公众的鄙视作为违犯条例的惩罚。在这第一次的会议中,人人自然都有权利占据一个席位。
可是,随着移民区的发展,公众所关心的事情也增加了,同时成员间彼此可能离得很远,不便像从前那样大家每次都聚在一起,而当初他们的人数不多,住处很近,公众所关心的事情是寥寥无几的和琐碎的。这种情况表明,他们同意从全体成员中选出一些优秀的人来专门管理立法工作,是有其方便的地方的;这些人应该关心那些选派他们的人所关心的事情,一切做法同全体成员亲自出席时所采取的一样。如果移民区继续发展,就有必要扩大代表的名额,使移民区的各部分的利益都可以受到照顾,同时最好是把整个区域分成若干适当的部分,每一部分派出相应的人数,这样一来,当选人就永远不会独自关心一种与选举人毫不相干的利益,并且为了审慎起见,时常举行选举是适当的:通过这种方式,当选人有可能在几个月以后回去再同群众混杂在一起,他们就不敢自找苦吃,从而他们对于公众的忠实也就会有所保证。因为这种不时的互换会同社会的每一部分建立共同的利害关系,各部分就会自然地互相支援,正是基于这一点(不是基于帝王的无意义的名号),才产生政府的力量和被统治者的幸福。
这便是政府的起源和兴起;也就是说,这是由于人们德行的软弱无力而有必要采用的治理世界的方式;由此也可看出政府的意图和目的,即自由与安全。不管我们的眼睛在纷然杂陈的事物面前如何眼花缭乱,或者我们的耳朵如何受音响的欺骗,也不管偏颇的见解如何把我们的意志引入歧途,或者个人的利害关系如何迷了我们的心窍,自然和理性的坦率的呼声也毕竟会说这是对的。我对于政体的这种想法,是从一项无法推翻的自然原理推论出来的,也就是说,任何事物愈是简单,它愈不容易发生紊乱,即使发生紊乱也比较容易纠正;
已隐藏

民主經過推演、教育、實踐,形成穩定狀態以後,一切都會發自內心,形成慣例,烙印變成反射動作,不再需要吊書櫃了。
縱使世界各國文化習慣略有不同,法律,道德,權利與義務,都會正向善良發展,不會只有叢林法則。
達爾文進化論在這也有效,互害的社會,終究要被淘汰,遺傳下去的是總產值最高的物種。(其他就是滅絕的尼安德塔人)
縱使世界各國文化習慣略有不同,法律,道德,權利與義務,都會正向善良發展,不會只有叢林法則。
達爾文進化論在這也有效,互害的社會,終究要被淘汰,遺傳下去的是總產值最高的物種。(其他就是滅絕的尼安德塔人)
人的行为是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