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精神勞動的基本特征
作者 楊增憲
精神勞動商品價值規律
商品的家族非常龐大。馬克思《資本論》中研究的商品及拙論討論商品價值規律時涉及的,主要是勞動產品商品;前面幾章討論的,多是非勞動產品商品。但這兩大類並沒涵蓋所有商品,因為“勞動產品商品”中的“勞動”,主要指“物質勞動”,並未完全包括“精神勞動”,即付出高素質創造力、生產精神產品或提供相應服務產品的勞動[2],以及與生產勞動相關的監督行為或道德行為[3]。精神勞動產品(以下簡稱精神產品)壹旦被交換,便也會獲得商品屬性,這就是“精神產品商品”,或“精神勞動商品”[4]。“精神勞動商品”的外延很寬,其中涵蓋著“文化商品”,但也涵蓋法律、醫療、管理等精神勞動商品。從事精神勞動的主體,就是通常所謂的“人才”或“白領”[5],精神勞動商品的交換價值或價格,有時就是指白領的報酬。在現代社會中,精神勞動或可能商品化,或不應商品化,須區別對待。壹些不應屬於商品的精神勞動,要褪祛其商品屬性。精神勞動商品,作為重要的商品大類,雖然也依循兩大商品價值規律,但其規律皆較為簡單,並根據其質級的高、中、低呈現出差異性來。精神勞動的商品化有利有弊,如何存利去弊,也是須討論的問題。本章的預設前提仍是市場基本規範,雖有違法交易,但交易本身不存在欺詐現象。關於精神勞動商品化的幾種情況物質勞動、物質產品不壹定是商品,這是常識,像公益勞動、饋贈禮品和各種物質公共品等等都不是商品。精神勞動、精神產品同樣不壹定是商品,這也符合常理。但是,在商品社會中,當眾多精神產品都獲得商品形式或屬性時,要辨析其中那些屬於商品、那些屬於非商品,有時卻並不容易。因此,我們須先對屬於或不屬於商品的精神勞動略加歸類。
1.“不能”或“不應”
商品化的精神勞動這裏的“不能”或“不應”商品化,是指兩種性質不同的精神勞動。先說前者。客體要作為商品交換,必須要有需要這些客體的利己主體。但是,許多精神產品,像自然與社會科學、人文學術的基礎性研究成果,雖能滿足人類認識真理、把握真相、感悟生命的需要,卻不可能被個別主體獨占獨享、不可能作為商品交換。社會有需要,卻不能成為商品,便只能靠科學家或學者的無私奉獻,或靠國家及民間財力的支持[6],使他們的精神產品像道路、街燈、綠地等公共品壹樣,無償地提供給社會。這就意味著,科學或學術研究成果壹旦公開,就可為人類共有、共享。盡管科學或學術成果也會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但這主要體現在對作者署名權、原創性的保護上,他人只要尊重原創者的勞動,便可無償地引用或應用這些成果[7]。這與技術專利的商品屬性形成了鮮明對照。譬如,假設甲自然科學家發現了新星系星球,乙社會科學家提出了新貨幣理論,丙學者找到了重估魯迅、郭沫若、茅盾關系的新史料等等,這些成果發表後若被廣泛關註、頻繁引用,三人會非常高興。當然,甲乙丙的相應著作若受讀者歡迎,也可進入市場,獲得商品屬性,但這與其成果本身的非商品性是兩回事。即便庚不購買他們的著作,也可引用其成果,但假設庚不購買丁的發明專利卻拿來應用,便會被告上法庭。這也佐證了科學、學術成果的非商品性。再說後者。關於不應成為商品的精神勞動,主要指黨、政、軍、公、檢、法及各種公共服務機構,如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宮、農技站等領域中的公職人員類似“精神勞動”的“工作”。盡管作為公職人員,他們的“工作”付出也會按貢獻、職務獲得薪酬,具有商品形式,但它們卻不是商品。因為,公職人員供奉的公務機關或軍隊,是捍衛國家尊嚴、社會秩序、公民利益的神聖公器,並不是以盈利最大化為目的的企業;公職人員的工作,旨在服務國家、社會、公民,他們不能按酬付勞,有時還需有某種奉獻精神。因此,這些工作的利公性質與商品交換的利己性質本質上是對立的。
2.可能但不應完全商品化的精神勞動
這類精神勞動主要指教育、醫療等領域的精神勞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這幾類精神產品可滿足人們的需要,消費者願掏錢購買,它們自然便可能成為商品了。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它們會普遍商品化。現代國家中,通常會將其壹分為二:國15精神勞動商品價值規律家主辦或購買壹部分教育、醫療資源,作為公共品供給,以維護社會公平;同時,允許部分教育、醫療資源作為精神勞動商品在競爭中生存,以提高勞動效率和服務質量。眼下中國,實際上是壹分為三:完全作為公共品供給的有九年制義務教育、全民防疫保健等;具有商品形式但非商品化的高中、大學教育和公辦醫院;完全商品化的民辦學校和私立醫院。須提請註意的是,盡管作為公共品供給的精神產品不是商品,但其中從業者的勞動卻仍具有商品屬性,因為他們畢竟不是公務員。
3.可能且應當商品化的精神勞動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凡與公益性無直接關聯的精神勞動,則可完全具有商品屬性,由市場配置資源、滿足社會需要。如社會文化領域中的法律、新聞、出版、影視、藝術、體育,如社會經濟領域中的發明、技術、管理、創意、廣告、公關、會展,如社會生活領域中的婚慶、調查、咨詢、形象設計、心理輔導、健康顧問等專業的精神勞動。社會文化領域中的精神勞動內容,人們皆已熟知。須略加說明的是,其中的“新聞”“出版”,不限於傳統形態:如個人微搏壹旦做強、做大,同樣是新聞產品;網上個人發表作品產生反響,同樣是出版。現代電視中興起的各類真人秀、社會訪談類非傳統娛樂節目,也是“節目”、是精神勞動商品。而“藝術”“體育”都指專業人員的專業勞動,自娛自樂的“藝術”和全民健身的“體育”,不在此列,因為它們沒有市場。當然,“可完全具有”商品屬性不壹定就“具有”,國家出於政治和文化需要,也可使某些精神勞動非商品化。譬如,少數出版社、報紙、劇團、運動項目可以不進市場,少數瀕臨滅絕的藝術門類和“傳人”,國家要出資保護等等。但是,這種情況是例外,不是通例,它與公立教育、醫療單位非商品化不是同壹問題。社會經濟、社會生活領域中的精神勞動內容,同樣無須繁復闡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發明、技術、管理和創意、廣告、公關、會展等領域的精神勞動,以及監督活動的服務對象主要是商品生產,其自身當然也獲得了商品屬性,而且是更重要的商品,因為離開它們,企業就無法在競爭中存續。而婚慶、調查、咨詢、形象設計、心理輔導、健康顧問等等則是滿足現代人社會生活需要、提升生存質量的重要職業。除企業或個人之外,甚至現代政府活動也需要由專門企業和專家提供公關、會展、調查、咨詢等等服務。總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些種類的精神勞動都已充分商品化了,有些本身就已經屬於經濟活動了。當然,充分商品化也不壹定完全商品化,像非盈利組織的公關、調查、咨詢活動,就不是商品。精神勞動商品價值的兩條獲取路徑精神勞動是內含高創造力的勞動。但精神勞動創造的,只是文化產品,包括科技文化、教育文化、藝術文化產品等等;精神勞動產品,具有的只是文化使用功能。只是在商品社會中,當精神產品的使用功能能滿足交換對方的需要時,才會獲得商品屬性,同時獲得商品交換價值,即精神勞動商品的市場價格。這其中的過程和原理與獲得商品屬性的物質產品是完全壹樣的。精神勞動的創造,表現在兩條途徑上:壹是參與物質產品的創造,在創造過程中,精神勞動與物質勞動形成集成勞動;二是獨立創造精神產品,在創造過程中,勞動者或個體或集體勞動。由於精神勞動在這兩條路徑中獲得商品價值的過程是有區別的,我們其下分別加以討論。
1.通過物質產品獲得商品價值的精神勞動
在人類物質產品生產過程中,精神勞動起著關鍵和決定性的作用。現代工業生產中,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兩方面:壹方面,發明、技術、管理等精神勞動者,通過發明新機器、創造新技術、推行先進管理模式,不斷促成並提高工人超質勞動的質級、提高生產效率、增創產品使用價值;另壹方面,設計、創意、廣告等精神勞動者,通過形象設計、品牌創意、廣告傳播、會展推介、公益善舉,不斷提升產品美譽度、擴大產品市場占有率、增加產品固有或附加使用價值。正由於這兩方面的精神勞動可大幅增創或增加產品使用價值,從而使其作為商品可獲得更多交換價值,也使資本家獲得了巨大盈利甚至剝削的空間。資本家深諳此理,所以願出錢像購買機器、原料、雇傭勞動壹樣購買這些精神勞動,這些精神勞動自然便獲得了商品屬性和商品價值。既然此類精神勞動的商品價值體現在它們對物質產品生產的貢獻上,所以,它們的商品價值歸根結底要以物質產品商品價值為中介體現出來。只有當各類白領的精神勞動能增創或增加產品使用價值、使產品增獲商品交換價值時,其精神勞動才能被資本家購買,才能獲得商品交換價值。如果甲應聘從事技術研發工作,但壹年下來,沒有任何發明創造,不能給企業增加任何盈利,他便可能被資本家解雇或轉到“藍領”崗位工作了。如果乙擅長高科技企業管理,屢次使瀕臨破產企業重新崛起,其精神勞動的商品價值便會大幅升值,他可能會被其他資本家以更高年薪挖走。由於此類精神勞動的商品價值主要體現在物質產品商品的盈利上,這樣從理論上講,當某類商品暴漲或暴跌時,相關的精神勞動商品價格,或相關白領的工資也會跟著暴漲或暴跌,但實際情況卻並非如此。除極少數專司服務某類產品生產的精神勞動——如乙獨家擁有指導雕花椅生產技術,此外身無長計——的情況外,多數精神勞動都會形成相對獨立的行業市場,其薪酬只能按其精神勞動的高、中、低水平,依循下文將討論的精神勞動商品價值規律變化。上述精神勞動的相對獨立性,還表現在它所創造的文化價值與其可獲得的商品價值的“不等值”上。強調這壹點非常重要。譬如,甲的高水平的專利技術發明,盡管其科學文化價值非常高,但或因其過於超前而無法轉化為實用產品、或因其轉化成本太高無法使企業盈利,其商品價值便卻可能很低,甚至無人問津。反之,丙的低水平專利技術發明,盡管其科學價值很不高,卻因其能大幅提高產品性能、增加企業盈利,其商品價值卻可能非常高[8],被17精神勞動商品價值規律人高價購買。在物質產品生產和資本增值過程中,超質勞動的作用無疑更為關鍵,所以有關支持超質勞動的技術、管理等勞動的重要性拙論已經並將反復闡述。但與此同時,能提高商品附加值的設計、創意等精神勞動也很重要,它們增創產品價值、增加資本盈利的功能與技術、管理勞動是壹樣的。後文為討論簡化起見,將不多涉及這類精神勞動的作用,但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此類勞動的意義卻越來越凸顯出來,所以這裏集中做些討論。市場經濟中,最典型的提高產品附加值的精神勞動創造,就是品牌的打造了。在這裏,我們首先須劃清現代“品牌”與傳統“老字號”的區別。任何名牌商品,都必須建立在誠信經營、產品可靠的基礎上。如我們前文已論及的:“著名品牌比壹般品牌、壹般品牌比無品牌商品的售價高,究其原因,除品牌的文化增值因素外,便包含著誠信級差因素在內。”重視商品信譽的商家,在中國就是所謂“老字號”。老字號商家要幾十年、上百年地持續誠信經營,才能獲得市場口碑,使其商品獲得相對高售價。但是,這種老字號的相對高價,源自產品的保真保質,在其誠信的背後,從生產原料、工藝到成品上櫃,商家都需付出相對高成本,商品本身並不存在增值問題。傳統經商中所謂的“貨真價實”“壹分錢、壹分貨”,說的就是這個道理。而現代的品牌打造則不同了。同樣質量可靠的壹雙鞋子,貼上國際名牌商標,就可賣數百上千元;貼上國內雜牌商標,則只能賣數十上百元。而同樣可靠質量的女包,世界頂尖品牌真品價格競比仿品貴了上百倍!如此使用價值幾乎相同、相仿的商品卻會產生十倍、百倍的差價,傳統的勞動創造理論似乎很難解釋。但是,如果把精神勞動創造因素考慮進來,這種現象便很好解釋了,因為名牌與雜牌、真品與仿品,其使用價值或內含的勞動質級、量值,僅僅是表面“幾乎”相同,其背後卻存在著巨大的差距。壹雙普通的鞋子或女包,無論制作多麽精致,所滿足只是人們對鞋或包固有使用功能的需要;而壹雙名鞋、壹只名包,所滿足的卻是人們顯示其高貴身份、身價的需要;如此能顯示高貴身價的商品,當然只能高價而不能低價了。但如果誰由此得出結論,認為只要商品敢賣高價,就可使之“高貴”、獲得高附加值,那就大錯了[9]。若此法有效,商品交換價值規律便失效了。必須認識到,名牌的高附加值,是源自其能滿足消費者特定精神需要的文化附加功能,除了“顯示高貴”之外,它還可“表達愛情”“體現健康”等等;而要使普通產品獲得這些功能,企業需聘用數百、上千高水準的創意、策劃、設計、公關人員,持續從事高創造性的精神勞動,以形成並確保市場對這些附加功能的認同。如果在名牌創意設計或持續維護過程中,壹不小心出了問題,便可能前功盡棄,使名牌聲譽及其附加功能喪失殆盡。換個角度可能解釋得更清楚壹些:名牌商品除自身使用功能外,它還是壹種價值符號,無論是女包、腰帶,還是鞋子,都變成了壹種“能指”,其內涵豐富的“所指”,才是真正滿足高端消費者需要的使用功能所在。但這種“能指”與“所指”之間的關聯,靠商家的強加不行,靠個別消費者的認可也不行,它就像造詞壹樣,必須讓受眾普遍識記、認同、傳播才能成功。問題是,要讓受眾把原本無關的“能指”與“所指”,譬如將壹只“女包”與“高貴”身份條件反射地聯系在壹起,或是將原本普通的生活用品視同為金銀般的奢侈品[10],這談何容易!坦率地講,這甚至比壹般的技術發明都難,商家為此付出的精神勞動是難以計量的。否則,世界上便不會僅有少數頂尖品牌在競爭中勝出並被消費者認同了。正因為品牌打造者成功地將諸多文化功能附加在品牌上,滿足了高端消費者的精神需要[11],使之願高價購買,所以才使其相對非名牌商品獲得了壹塊高附加值。反過來說,名牌的高附加值正是對商品中所積澱的高質精神勞動的肯定;名牌商品可置換十倍、百倍的非名牌商品,本質上也是符合等勞交換原則的,只不過名牌商品中的“勞”,更多是“精神勞動”而已。為保持其壟斷性的高價位,壹些頂尖名牌商品,往往會自覺采取限量生產、饑餓銷售的策略,以凸顯其稀缺與珍貴品格——因為這些商品壹旦批量生產、大幅降價,便喪失了自己存在的根據。這就使此等內含精神勞動比重甚大的名牌商品,幾乎可歸屬為頂端精神勞動商品[12]了,這使它們甚至不再依循物質產品商品價值規律,而是依循下文討論的頂端精神勞動商品價值規律了。譬如,其價格不會隨商品生產效率提高而逐步降低,也不會隨供求關系變化而浮動。
2.通過精神產品獲得商品價值的精神勞動
人類的精神勞動,在服務於物質生產的同時,也獨立創造精神產品;當這些精神產品滿足消費者需要被交換時,精神勞動也獲得了商品屬性。人類的精神產品,又可分為個體創造、集體創造兩種,我們分別進行討論。
個體精神產品,就是勞動者個體獨自從業創造的精神產品。如個體創作的畫家、作家、歌唱家,個體經營的醫生、律師、教師等等,當他們的精神產品滿足消費者的需要——如畫作滿足收藏家的需要、醫療滿足患者的需要、法律訴訟代理滿足原被告的需要——具有使用價值時,便可通過交換獲得商品屬性及商品交換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創造者的精神勞動,便自然變成了精神產品。像畫家,他出賣的畫作無疑是精神產品,而歌唱家出賣的“歌唱”,其過程固然是“精神勞動”,但聽眾所享用消費的,卻只能是“精神產品”,是歌唱家精神勞動“成果”。而從商品交換角度講,彼此交換的也只能是可計量的精神勞動“產品”。譬如,像法律服務、家教服務,通常便是以“時間”為單位,把連續性的精神勞動切割成“產品”出售。這些個體精神勞動商品的價格,由於與物質產品商品無關,都只能在與客戶、與消費者的談判中直接形成,即完全由市場、由供求關系決定。集體精神勞動,就是勞動者集體從業[13]的精神勞動。譬如,私立醫院、學校提供的醫療、教育服務等等,民營劇團、影視公司創作上演的劇作、影視作品等等。當這些精神勞動進入市場後,便是集體精神勞動商品。在集體精神勞動方式中,有集合型的,也有集成型的。前者像醫院的醫生、學校的教師,他們多數情況下仍是個體勞動,但要接受統壹領導,彼此要相互協作;後者像影視藝術團隊中的導演、演員、舞美、音樂及管理、策劃等主創或輔助人員,他們都是在統壹指揮下,匯智合力為完成總目標從事精神勞動。這種集成精神勞動方式,與企業中的集成生產方式完全相同,只是所生產的是精神產品而已。無論以怎樣勞動方式進行,當集體精神勞動成為商品時,其個體成員從事的精神勞動便同樣獲得了商品屬性,只是這些商品的買方,是相關投資人而已。這之中的道理與物質商品生產也完全相同:只有當各類人才付出的精神勞動直接或通過集體創作間接滿足消費者需要時,投資人才會購買這些精神勞動。集體精神勞動商品及其成員的個體精神勞動商品,其交換價值的高下,歸根結底仍是由市場說了算,由交換雙方決定。無論是個體,還是集體精神勞動商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皆存在品牌打造或維護的問題。鑒於這種品牌的價值增值規律與物質產品商品幾乎相同,無須重復討論。但是,當集體精神勞動單位中的個體獨自從業時,卻可能產生某種對集體品牌價值的損益問題,值得壹論。譬如,當名牌大學教授或名牌醫院醫生個人外出授課或醫療時,他們的身價便可能遠遠高於同等水平的普通大學教授或普通醫院醫生。現實中人們最熟悉的例子是家教:只要打著名校旗號,不僅容易招生,且可以高收費。這相對的高收費,未必反映該教授、醫生的精神勞動價值,同樣屬於品牌的附加增值,它理應歸集體所有(當然這是不可能的)。反之,假設該教授或醫生水平超高,為提升學校或醫院品牌美譽度做出了貢獻,則理應從集體那裏獲得相應獎勵(當然這也是不可能的)。不過,像教授和醫生這種私下“走穴”的情況未必合法,因它會影響其本職工作,但在其他情況下,這種“借光”合法增值的精神勞動商品卻是現實中常見的。譬如,凡參加過奧運會開閉幕式團隊的創作人員,或者是出席過春節聯歡晚會的演員,其身價都會成倍增加。當然,“借光”總是難以持久的。這裏還須提及的是某些特殊的以個體方式存在的集體精神勞動商品。譬如那些燦爛升空的歌星,表面上是個體從業,其實在他或她的背後,都有壹個創作團隊,其中還包括與歌唱無關的創意、策劃、廣告、公關人員。在這種情況下,歌星本身更像是壹著名品牌,其團隊的任務,就是讓這壹品牌最大化地保值、升值。正因如此,當紅歌星與歌唱家的出場費相差數十、上百倍便不足為奇了,因為這些歌星滿足的不僅僅是聽眾欣賞歌曲的需要,更是狂熱粉絲追星捧星的需要。而真正個體勞動的歌唱家,不具有這種附加功能,自然無法與團隊打造的明星競爭了。個中道理和普通女包無法與頂尖名包競爭是完全壹樣的。精神勞動商品價值規律精神勞動不同於壹般物質勞動:勞動者通常需有高學識、高技能,有時還需要高天賦;其產品往往也有原創性、獨特性,通常還不可批量生產[14]。這就使精神勞動商品即便供求平衡,也難像物質產品商品那樣以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為尺度等勞交換,形成合理價格。譬如,壹個天才發明家思考數分鐘迸發出的創意,是庸才們壹輩子也想不出來的。但是,現象復雜,不壹定規律復雜。恰好相反,正因為精神產品無法批量生產,其價格便不會像物質產品商品那樣隨“量變”而急劇漲跌,這就使精神勞動商品價值規律像自然、機會類商品壹樣,也表現得較為簡單。當然,簡單中也有差異,這種差異與精神勞動的質級高下直接相關。其下,我們便將精神勞動商品分“頂端”“中端”“低端”三大級差檔次,分別討論其價值規律。
1.頂端精神勞動商品價值規律所謂“頂端精神勞動商品”,是指各領域中處於頂尖位置的精神勞動商品。這類精神勞動商品,因其不可超越性、不可替代性,常會獨霸或壟斷市場。譬如,像蘋果的喬布斯、微軟的比爾·蓋茨,他們的發明與管理,便屬於全球頂尖的精神勞動商品。譬如,像著名律師、著名導演、國際巨星的精神勞動及書畫巨匠的作品等等,也都屬於這種頂端商品。當然,這裏的“頂端”絕不是“評選”或被“認證”出來的,而是市場選擇的結果。由於頂端精神勞動常依存於天賦,不可復制,又由於市場或公眾能高度認知、認同的精神勞動者永遠是少數,所以,頂端精神勞動商品必然是極度稀缺的,會像茅臺、五糧液、冬蟲夏草壹樣,價高而量不增。強調這壹點非常重要。重賞之下必有勇夫,重金之下卻未必出天才,像喬布斯、比爾·蓋茨,絕不會因有重賞,便能大批湧現的。正因為量不增,所以它們便常會創出令人咋舌的天價來。天價,也是頂端精神勞動商品的特征。價格高下存在於比較中。稱頂端精神勞動商品價格為“天價”,也是因為它與中、低端精神勞動商品之間的價差太大。頂端精神勞動商品如此之高價,或者說,與普通精神勞動商品的差價如此之大,是否合理?站在市場之外,回答可能是否定的;但站在市場立場上,回答則是肯定的。市場經濟中,即便再不可思議的價格,也是利己主體給出的,也是有根據的。這裏,我們以演藝巨星出場費和大師書畫價格為例,討論壹下各自天價的形成規律。其實,關於前者的天價形成,我們在討論名人廣告代言費時已闡述了,其中的道理是壹樣的:巨星們的天價出場費,表面看是炒上去的、是制片方或主辦方擡上去的,實際上卻是他們精心算計出來的。常有制片人或組織方“抱怨”:某大片投資、某演出收入的壹半或三分之二被某巨星“卷走”了。但人們心知肚明,這些所謂“抱怨”,不過是在借題發揮、宣傳造勢而已。因為巨星是他們自己邀請的,如壹律選用新人,新人們很可能按潛規則倒貼呢!但他們知道,假如某部影片或某場演出少了特邀主演或閃亮登場的巨星,即便投資減半,卻依然要大虧其本;反之,壹部大片、壹場演出,即便巨星“卷走”大半,因最終票房飄紅,投資人依然可賺得盆滿缽滿。如此天價買來的頂端精神勞動商品之所以還能賺錢盈利,就是因為巨星擁有超眾魅力、超高水平,他們的精神勞動能滿足觀眾的審美需要、娛樂需要和追星需要;其作為商品,具有極高文化使用(享用)價值,所以能換回超高商品交換價值[15]。假如某巨星已被市場拋棄,商演或大片投資方誰請誰賠錢,他便會變成明日黃花,自動跌價了。當然,精神勞動商品的“天價”究竟高到什麽程度,最終還要取決於喜好觀眾的購買力。假設“粉絲”們心有余而力不足,票房上不去,即便巨星仍是“天價”,卻也要降壹個檔次了;又假設觀眾普遍缺少高購買力,囊中羞澀,演藝界就不存在頂端精神勞動商品了——這和人們沒錢打官司,也就不存在大律師是同樣的道理。這壹規律,適用於所有以物質產品商品、集體精神勞動商品為中介,獲得商品價值的頂端精神勞動。關於後者的天價形成,則與我們討論過的奇石天價形成的道理壹樣,它都是由買家追捧上去的。這之中,有看中大師作品升值潛力的投資商,也有真心喜歡大師作品的收藏家。盡管他們作為買家的身份是共同的,但其購買原則卻是不同的。投資商同樣要算計大師作品的升值潛力,根據升值預期確定其最高報價[16];收藏家則要根據自家情況確定其專項購買資金,並由此限定其最高報價。假定某大師作品升值潛力很大,收藏家的購買力有限,其價格自然要取決於投資商的最高出價;反之,假定某大師作品市場前景不明,投資商不願追高,其價格則要取決於收藏家的最高出價。假如某大師作品市場前景極好、收藏家又都是巨富,這時大師作品的市場價便會由兩者中的最高出價決定,從而創出新的天價。當然,大多數頂端精神勞動商品是沒有投資價值的,它們的價格便只由消費者的最高專項購買力決定。譬如,名醫、著名創意設計師等等的高收費,便屬於這種情況。從如上分析可以看出,頂端精神勞動商品所適用的,其實是簡單、單壹的市場供求價值規律。即:頂端精神勞動商品的最高價,由其可給投資者帶來的最大預期收益或需要者的最大專項購買力決定。在最高價限度內,其價格生成有很大隨機性,最終經常由買方的最高出價決定。這裏不涉及“最低價”,是因為對頂端精神勞動商品而言,其價格只有“高”或“更高”,壹旦考慮到“最低價”了,也就意味著它可能喪失頂端資格了。這裏提到了“隨機性”,是因為在不同時期或不同市場上,精神勞動商品的投資者或消費者不同,價格自然會有所波動,這是很正常的。
2.中端精神勞動商品價值規律
這裏的“中端精神勞動商品”,是指各領域中處於頂端、低端之間的精神勞動商品。這類精神勞動商品雖不屬於頂端、數量較多,卻都是合格或優秀的、能滿足市場相關需要的。只是因其數量相對較多,必然面臨市場競爭;又因其合格或優秀,又能在競爭中存續,維持其市場地位。假設有極少數出類拔萃的精神勞動商品因受追捧而供不應求,便意味著這些商品可能已躋身“頂端”之列了;假設有壹些水平相對低的精神勞動商品因競爭乏力而供大於求,便意味著這些商品可能已降級到“低端”之列了。實際上,凡屬於中端的人才,是有自知之明的,他們絕不會與頂端人才攀比,但也不會放棄與買方討價還價的機會。正是在這個過程中,中端精神勞動商品會形成大體接近的市場價。我們要討論的,便是這種價格形成的規律。通常情況下,市場對各類中端精神勞動商品的需要數量或能要水平是大體穩定的,而各類中端精神勞動商品的供給數量或能給水平也是大體穩定的,它們都不會在短期內劇烈增減變化的。在這壹前提下,經買賣雙方的競爭博弈,中端精神勞動商品必然會形成其合理的市場價格。以電影表演市場為例:每年全國投拍電影數量、電影制作成本、電影市場購買力應當是有數的,不會壹年壹大變;相應地,能滿足拍攝需要的壹線知名電影演員,也會形成相對穩定的隊伍,供求處於相對平衡狀態——那些竄紅的知名演員會進入巨星行列;那些片約太少的演員則會退出壹線。在這種情況下,知名演員的出場費,便自然會在競爭中形成大體壹致的標準並穩定下來。這個道理從理論上講非常簡單:如果知名演員們出場費要求過高,制片人測算下來無利可圖,會拒絕投資拍電影;如果制片人集體壓低演員出場費,自己預留盈利空間太大,知名演員們會拒絕簽約。這樣,雙方基於各自利益,必然會找到壹個均衡利益的分配點,把演員的出場費確定下來。實際上,美國NBA勞資雙方便是這樣談判的。現實中,即便集體談判機制不存在,這個博弈過程同樣是存在的。譬如,知名演員甲如果開價過高,制片人乙便會另找他人。如果乙不懂行情,同意了甲的高價,那麽其他演員紛紛效仿提價,必然會超出制片人的承受限度,制片人丙等便不再投資;由於供求雙方處於平衡狀態,丙等不投資,丁等知名演員必然失業,他們便會把要價降下來,甲的價格便失效了。反之,如果制片人丙開價過低,知名演員丁也會另找其他制片人。如果丁不懂行情,接受了丙的低價,那麽其他制片人紛紛效仿降價,必然會突破知名演員可接受的價格底線,演員甲等便會拒絕簽約;由於供求雙方處於平衡狀態,甲等拒絕簽約,乙等的影片便無法拍攝,他們也會把開價漲上去,丙的價格便也失效了。當然,假如甲的高價就是降不下來,或者丁甘願接受低報價,這或者表明他們已升級、降級了,或者意味著壹線演員市場供求關系已失衡,雙方只能在博弈中尋找新的平衡點、“發現”新的穩定價格了。即便像技術、管理等精神勞動,雖然與物質勞動產品緊密相連,但其作為精神勞動商品的價值規律同樣獨立存在。假設甲、乙、丙等白領服務的醜企業產品供不應求、盈利巨增,這卻並不等於甲、乙、丙等出售的中端精神勞動商品也供不應求、可獲得高薪酬。實際上,除去做出關鍵貢獻的高端精神勞動者之外,企業中的大多數人才,其薪酬並不能遠高出市場上的人才報價。因為壹旦甲、乙、丙提出高薪要求,醜便會招聘新人頂替他們,從而遏制其提薪訴求。反之,當醜的企業虧損嚴重時,也並不等於甲、乙、丙等人才也供大於求,只能像過剩商品那樣被低價甩賣。因為壹旦醜大幅壓低薪酬,甲、乙、丙也會轉崗到其他企業中謀職,依然保持其合理薪酬水平。那麽,如此制約或促使中端精神勞動商品形成合理價位的規律是什麽?就是已討論過的市場均平價值規律。在這裏是指:中端精神勞動商品市場在供求相對平衡的條件下,自動平抑過高、平衡過低價格,等勞等酬,形成相對統壹價格的規律。這壹規律告訴我們:盡管中端精神勞動商品看似定價難,但只要該類商品形成市場且供求相對平衡,其合理價位便會由市場客觀地給出,並制約相同精神勞動商品價格的形成。當然,中端人才價格也不是壹成不變的。如遇經濟過熱,整個人才市場匱乏,其均平價格也會普遍上調;如遇經濟危機,整個人才市場過剩,其均平價格也會普遍下調。但無論怎樣,都不會出現像某些實物商品那樣暴漲或暴跌的情況。同時,中端精神勞動本身,也是可能有級差的;這些存在級差的中端精神勞動商品,也會依循與自然類商品相同的“質級差價”規律,即不同級次的中端精神勞動商品之間,會存在某種價格差距,並在市場價格變化中動態保持這種價差。個中道理與自然類商品完全相同,不再重復例釋了。我們的討論沒涉及不同種類精神勞動商品的價格均平問題。這是因為,精神勞動的行業門坎相對較高,隔行如隔山,人才的職業選擇往往是終身性的,不同行業間的收入是很難均平的。譬如,即便演藝界中端演員收入是中端工程師的數倍,工程師也不能改行去做演員,這與房介蕭條了,員工可去做婚介甚至去做飯店服務員的情況是完全不同的。但這不等於說市場規律在宏觀上便完全不起作用了,只是它所起作用的周期較長而已。其道理在於:盡管現有人才難以“跳槽”,但新的人才卻會“選槽”。譬如,當社會上律師人才匱乏價格高起時,大學的法律專業便會成為熱門;當市場中外貿人才過剩時,大學的經貿專業便會成為冷門。這個過程中,市場價格信號同樣起著導向和調節作用。但若缺少必要的前瞻性的計劃指導,單憑市場調節也會產生滯後負面效應,這和今年豬肉價格暴漲,明年豬養多了會暴跌是同樣的道理[17]。
3.低端精神勞動商品價值規律
所謂“低端精神勞動商品”,是指各領域中處於最低檔次的精神勞動商品。這類精神勞動商品,因其相對質級較低、缺少競爭實力,在市場上處於弱勢地位。譬如,壹線知名演員能與制片人討價還價,而眾多二三線演員大多只能接受制片人給出的價格,他們所出售的就是典型的低端精神勞動商品。價格相對低廉,也是低端精神勞動商品的特征。低端精神勞動商品的“過剩”,在不同領域中的存在情況是不同的,它主要體現在供求關系失衡上,不能簡單用數量尺度衡量。譬如像醫師、律師等執業資格要求很高的職業,“低端”就未必是數量眾多。即便低端的醫生、律師數量不多,但因其術業不精,鮮有人向其求醫、找其辯護,便同樣處於嚴重過剩甚至失業狀態。當然,更多的情況下,低端精神勞動者是數量過剩的,像壹般的技術、會計、管理或公關、廣告、形象設計人員等等,像普通畫家、歌唱家、舞蹈家、作曲家、攝影家等等。這類人才非常明白自己的地位和身價,通常只要能維持其體面的生存、能使其繼續從事專業勞動,他們便可接受對方的報價。而且,為了生計,他們彼此還會競相降價。這樣,資本家或投資人支付的薪酬便可能極低,使他們和雇傭工人壹樣受到剝削。低端人才如果遭遇這種情況,只有靠法律的武器、靠工會的力量,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後文討論有關剝削的問題時,將會論及這些措施。可見低端精神勞動商品所適用的,也是非常簡單、單壹的市場供求價值規律。即:低端精神勞動商品的最低價,由其可繼續從事精神勞動的生存成本決定。在最低價之上,其價格生成也有很大隨機性,最終經常由賣方的最低報價決定。這裏不涉及“最高價”,是因為對低端精神勞動商品而言,其價格只有“低”或“更低”,壹旦考慮到最高價,也就意味著存在競價購買者,它們便可能不屬於低端了。須指出的是,有些掙不到足夠錢維持體面生存的精神勞動者,像長期接不到案子的律師,可能會轉業從事其他勞動了。但有些低端精神勞動者,像那些在街頭畫畫、演唱的藝人,卻會依然從事他們所喜愛的職業,而且,這些人才未必是貧困壹族。壹些中端優秀畫家,高價賣畫,壹年賣不出幾幅,照樣清貧;壹些低端普通畫家,不圖虛名,廉價賣畫,壹年下來照樣很富。這種貧富反差,也是合乎市場經濟規律——他們屬於走低端路線的經營方式,和低端商品廉價多銷同樣盈利同理。但這種情況只適用於個體精神勞動者,像服務於物質生產的精神勞動者,會計、技術員等等,失業就是失業,幾乎不存在獨立生存的可能性了。正確對待精神勞動商品化問題我們已闡述過,並不是所有的精神勞動都能夠或應當成為商品的,即便能夠或應當成為商品的精神勞動,其仍具有人文屬性。這樣,商品化對於精神勞動及精神產品創造而言,同樣是利弊共存,須審慎辨析、正確對待。其下,我們按第壹節的分類,分別進行討論。
1.“不能”或“不應”商品化的精神勞動
對於像科學、人文研究等精神勞動,不能成為商品,是因為沒有買家,理應政府和社會支持。問題是這種支持應采取什麽方式。像社會科學應用性研究,像所謂的智庫,是完全可能市場化的,政府直接買成果比養人、養眾多研究院所合算得多,且有效得多[18]。但是,對於科學基礎理論、人文學術研究情況則不同了。政府的支持,應通過高工資方式,給少數有能力、有天賦的專家學者創造良好研究環境,而不能像現在這樣主要靠課題、靠評獎來支持[19]。這種類似商品化的激勵做法,效果適得其反,因為金錢投入與思想產出不可能是正相關。支持如上結論的最有力的證據是:如此把基礎研究項目化、工程化的模式實行許多年了,但以文科研究為例,當代幾十萬學術大軍的成果及拔尖人才水平,卻遠不及當年西南聯大百余名教授。在那樣艱難的歲月中,聯大教授們能獲得令今人自愧不如的成果,就是因為他們的研究出自為科學、為學術獻身的精神,甘願在清苦中享受精神創造的快樂。而當代學者,前有基金刺激,後有獎金誘惑,已鮮有為學術獻身的精神了,更何談真正的精神創造!金錢不是萬能的,金錢買不來思想、買不來創造力、更買不來諾貝爾獎。反而,天才的思想家或理論家,卻可能被這種世俗名利的誘惑所扼殺。中國當代學者,離社會所期待的理論創新目標,正南轅北轍、漸行漸遠。因此,遵循科學、人文研究規律,給少數有獻身精神的教授們創造壹個良好環境,使他們能心無旁鶩、寧靜致遠、沈思長考,才是真正繁榮學術研究的正道。對於“不應”具有商品屬性的精神勞動,則絕不能允許其商品化,或不能按商品化原則待之。關於公職人員不能進行任何權錢交易的道理看似無須強調了,但人們特別是公職人員的認識卻未必到位。且不說升官發財的傳統觀念了,壹直以來,人們甚至習慣於把金錢作為衡量各類勞動價值的唯壹尺度了。許多貪官為自己辯護的理由就是“心理不平衡”:憑什麽我出力不比資本家少,他們卻錦衣玉食,我卻非常寒酸?這理由當然不成立。貪官們失去了權力,還有多大能耐暫且不論,即便他的能力果真超強,壹旦進入公務員隊伍,也就不能再與資本家攀比了。為公民服務,是本分,也是職責。同樣的道理,國企的公派人員,其薪酬也是不能與職業經理人攀比的。所謂“當官不發財,發財不當官”的道理,還需經常講,要把道理講透。當然,更重要的是要健全公務員的退出機制,不能姑息養奸,等到行為不端者變成貪官再把他送進監獄。
2.可能但不應完全商品化的精神勞動
對這類精神勞動,關鍵要把性質明晰區分,該商品化的就商品化,該公益性的就堅持公益性。中國目前的問題是,壹方面公立學校、醫院改革不到位,往往暗中進行市場化運作,變相高收費(如擇校費、高藥費等等),背離其公益屬性;壹方面是私立學校、醫院,特別是私立大學、私立或合資大型醫院數量太少,既不足以讓公立學校、醫院感受到競爭壓力,促使其內部機制改革,也遠不能滿足社會對高檔教育、醫療商品的需要。因此,在確保公立教育、醫療主導的前提下,應大力支持私立教育[20]、醫療事業發展。譬如,當私立學校或醫院能滿足某些家長或患者對優質教育、醫療資源的需要時,眼下這種給公立教師、醫生送紅包的現象就會大幅減少。
3.可能且應當商品化的精神勞動
這幾類精神勞動之所以可完全商品化,是因為它們不直接關涉國民的福利,不存在社會均等化享用的問題;商品化的結果可更好地滿足民眾的需要,實現最優化的社會效果。把這部分文化,特別是藝術院團產業化、推向市場,是否會影響其發展?答案是否定的。國內許多大城市,都供養著壹支上千人的藝術院團隊伍,年投入超億,結果卻是百姓每年看不到幾場演出。連演出都沒有,還談什麽藝術發展!如果中共政府用這筆錢來貼補或購買壹流演出,市民則天天有好戲看!應該中端藝術家推向市場、刺激其創作的積極性,讓部分低端藝術家轉行,最終實現優存劣汰,既繁榮了藝術市場,也滿足了群眾需要。與用重金刺激學術研究的情況相反,這確是促進藝術發展的正道。最後須再強調的是,無論屬那壹種情況,精神勞動即便成為“商品”,本質上依然是“精神”;商品只是其獲得性屬性,是精神勞動者與其他勞動者等勞交換的社會方式。精神產品的商品價值,不能與其固有的文化價值劃等號。作為精神勞動者,更應重視後者,不能為了“金錢”喪失“精神”。如同物質產品市場不允許有偽劣假冒壹樣。文化產品商品化,也不等於不講主流價值。做到這壹點,須靠法律約束,更要靠精神勞動者的自覺、自律。實際上,史上壹些著名大畫家,生前貧困潦倒,死後其畫作才價值連城的。如果這些畫家生前逐利媚俗,什麽賺錢畫什麽,他們可能成為富翁,死後其畫作卻可能壹文不值了。如果不明白這些道理,硬把商品價值作為衡量人類壹切精神勞動的尺度,必將瓦解人類的政治、社會、文化生存基礎,導致“類”的異化。以上這些問題,實際上早已超出經濟學範疇,所以,這裏不再深入討論了。
精神勞動商品價值規律
商品的家族非常龐大。馬克思《資本論》中研究的商品及拙論討論商品價值規律時涉及的,主要是勞動產品商品;前面幾章討論的,多是非勞動產品商品。但這兩大類並沒涵蓋所有商品,因為“勞動產品商品”中的“勞動”,主要指“物質勞動”,並未完全包括“精神勞動”,即付出高素質創造力、生產精神產品或提供相應服務產品的勞動[2],以及與生產勞動相關的監督行為或道德行為[3]。精神勞動產品(以下簡稱精神產品)壹旦被交換,便也會獲得商品屬性,這就是“精神產品商品”,或“精神勞動商品”[4]。“精神勞動商品”的外延很寬,其中涵蓋著“文化商品”,但也涵蓋法律、醫療、管理等精神勞動商品。從事精神勞動的主體,就是通常所謂的“人才”或“白領”[5],精神勞動商品的交換價值或價格,有時就是指白領的報酬。在現代社會中,精神勞動或可能商品化,或不應商品化,須區別對待。壹些不應屬於商品的精神勞動,要褪祛其商品屬性。精神勞動商品,作為重要的商品大類,雖然也依循兩大商品價值規律,但其規律皆較為簡單,並根據其質級的高、中、低呈現出差異性來。精神勞動的商品化有利有弊,如何存利去弊,也是須討論的問題。本章的預設前提仍是市場基本規範,雖有違法交易,但交易本身不存在欺詐現象。關於精神勞動商品化的幾種情況物質勞動、物質產品不壹定是商品,這是常識,像公益勞動、饋贈禮品和各種物質公共品等等都不是商品。精神勞動、精神產品同樣不壹定是商品,這也符合常理。但是,在商品社會中,當眾多精神產品都獲得商品形式或屬性時,要辨析其中那些屬於商品、那些屬於非商品,有時卻並不容易。因此,我們須先對屬於或不屬於商品的精神勞動略加歸類。
1.“不能”或“不應”
商品化的精神勞動這裏的“不能”或“不應”商品化,是指兩種性質不同的精神勞動。先說前者。客體要作為商品交換,必須要有需要這些客體的利己主體。但是,許多精神產品,像自然與社會科學、人文學術的基礎性研究成果,雖能滿足人類認識真理、把握真相、感悟生命的需要,卻不可能被個別主體獨占獨享、不可能作為商品交換。社會有需要,卻不能成為商品,便只能靠科學家或學者的無私奉獻,或靠國家及民間財力的支持[6],使他們的精神產品像道路、街燈、綠地等公共品壹樣,無償地提供給社會。這就意味著,科學或學術研究成果壹旦公開,就可為人類共有、共享。盡管科學或學術成果也會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但這主要體現在對作者署名權、原創性的保護上,他人只要尊重原創者的勞動,便可無償地引用或應用這些成果[7]。這與技術專利的商品屬性形成了鮮明對照。譬如,假設甲自然科學家發現了新星系星球,乙社會科學家提出了新貨幣理論,丙學者找到了重估魯迅、郭沫若、茅盾關系的新史料等等,這些成果發表後若被廣泛關註、頻繁引用,三人會非常高興。當然,甲乙丙的相應著作若受讀者歡迎,也可進入市場,獲得商品屬性,但這與其成果本身的非商品性是兩回事。即便庚不購買他們的著作,也可引用其成果,但假設庚不購買丁的發明專利卻拿來應用,便會被告上法庭。這也佐證了科學、學術成果的非商品性。再說後者。關於不應成為商品的精神勞動,主要指黨、政、軍、公、檢、法及各種公共服務機構,如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宮、農技站等領域中的公職人員類似“精神勞動”的“工作”。盡管作為公職人員,他們的“工作”付出也會按貢獻、職務獲得薪酬,具有商品形式,但它們卻不是商品。因為,公職人員供奉的公務機關或軍隊,是捍衛國家尊嚴、社會秩序、公民利益的神聖公器,並不是以盈利最大化為目的的企業;公職人員的工作,旨在服務國家、社會、公民,他們不能按酬付勞,有時還需有某種奉獻精神。因此,這些工作的利公性質與商品交換的利己性質本質上是對立的。
2.可能但不應完全商品化的精神勞動
這類精神勞動主要指教育、醫療等領域的精神勞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這幾類精神產品可滿足人們的需要,消費者願掏錢購買,它們自然便可能成為商品了。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它們會普遍商品化。現代國家中,通常會將其壹分為二:國15精神勞動商品價值規律家主辦或購買壹部分教育、醫療資源,作為公共品供給,以維護社會公平;同時,允許部分教育、醫療資源作為精神勞動商品在競爭中生存,以提高勞動效率和服務質量。眼下中國,實際上是壹分為三:完全作為公共品供給的有九年制義務教育、全民防疫保健等;具有商品形式但非商品化的高中、大學教育和公辦醫院;完全商品化的民辦學校和私立醫院。須提請註意的是,盡管作為公共品供給的精神產品不是商品,但其中從業者的勞動卻仍具有商品屬性,因為他們畢竟不是公務員。
3.可能且應當商品化的精神勞動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凡與公益性無直接關聯的精神勞動,則可完全具有商品屬性,由市場配置資源、滿足社會需要。如社會文化領域中的法律、新聞、出版、影視、藝術、體育,如社會經濟領域中的發明、技術、管理、創意、廣告、公關、會展,如社會生活領域中的婚慶、調查、咨詢、形象設計、心理輔導、健康顧問等專業的精神勞動。社會文化領域中的精神勞動內容,人們皆已熟知。須略加說明的是,其中的“新聞”“出版”,不限於傳統形態:如個人微搏壹旦做強、做大,同樣是新聞產品;網上個人發表作品產生反響,同樣是出版。現代電視中興起的各類真人秀、社會訪談類非傳統娛樂節目,也是“節目”、是精神勞動商品。而“藝術”“體育”都指專業人員的專業勞動,自娛自樂的“藝術”和全民健身的“體育”,不在此列,因為它們沒有市場。當然,“可完全具有”商品屬性不壹定就“具有”,國家出於政治和文化需要,也可使某些精神勞動非商品化。譬如,少數出版社、報紙、劇團、運動項目可以不進市場,少數瀕臨滅絕的藝術門類和“傳人”,國家要出資保護等等。但是,這種情況是例外,不是通例,它與公立教育、醫療單位非商品化不是同壹問題。社會經濟、社會生活領域中的精神勞動內容,同樣無須繁復闡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發明、技術、管理和創意、廣告、公關、會展等領域的精神勞動,以及監督活動的服務對象主要是商品生產,其自身當然也獲得了商品屬性,而且是更重要的商品,因為離開它們,企業就無法在競爭中存續。而婚慶、調查、咨詢、形象設計、心理輔導、健康顧問等等則是滿足現代人社會生活需要、提升生存質量的重要職業。除企業或個人之外,甚至現代政府活動也需要由專門企業和專家提供公關、會展、調查、咨詢等等服務。總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些種類的精神勞動都已充分商品化了,有些本身就已經屬於經濟活動了。當然,充分商品化也不壹定完全商品化,像非盈利組織的公關、調查、咨詢活動,就不是商品。精神勞動商品價值的兩條獲取路徑精神勞動是內含高創造力的勞動。但精神勞動創造的,只是文化產品,包括科技文化、教育文化、藝術文化產品等等;精神勞動產品,具有的只是文化使用功能。只是在商品社會中,當精神產品的使用功能能滿足交換對方的需要時,才會獲得商品屬性,同時獲得商品交換價值,即精神勞動商品的市場價格。這其中的過程和原理與獲得商品屬性的物質產品是完全壹樣的。精神勞動的創造,表現在兩條途徑上:壹是參與物質產品的創造,在創造過程中,精神勞動與物質勞動形成集成勞動;二是獨立創造精神產品,在創造過程中,勞動者或個體或集體勞動。由於精神勞動在這兩條路徑中獲得商品價值的過程是有區別的,我們其下分別加以討論。
1.通過物質產品獲得商品價值的精神勞動
在人類物質產品生產過程中,精神勞動起著關鍵和決定性的作用。現代工業生產中,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兩方面:壹方面,發明、技術、管理等精神勞動者,通過發明新機器、創造新技術、推行先進管理模式,不斷促成並提高工人超質勞動的質級、提高生產效率、增創產品使用價值;另壹方面,設計、創意、廣告等精神勞動者,通過形象設計、品牌創意、廣告傳播、會展推介、公益善舉,不斷提升產品美譽度、擴大產品市場占有率、增加產品固有或附加使用價值。正由於這兩方面的精神勞動可大幅增創或增加產品使用價值,從而使其作為商品可獲得更多交換價值,也使資本家獲得了巨大盈利甚至剝削的空間。資本家深諳此理,所以願出錢像購買機器、原料、雇傭勞動壹樣購買這些精神勞動,這些精神勞動自然便獲得了商品屬性和商品價值。既然此類精神勞動的商品價值體現在它們對物質產品生產的貢獻上,所以,它們的商品價值歸根結底要以物質產品商品價值為中介體現出來。只有當各類白領的精神勞動能增創或增加產品使用價值、使產品增獲商品交換價值時,其精神勞動才能被資本家購買,才能獲得商品交換價值。如果甲應聘從事技術研發工作,但壹年下來,沒有任何發明創造,不能給企業增加任何盈利,他便可能被資本家解雇或轉到“藍領”崗位工作了。如果乙擅長高科技企業管理,屢次使瀕臨破產企業重新崛起,其精神勞動的商品價值便會大幅升值,他可能會被其他資本家以更高年薪挖走。由於此類精神勞動的商品價值主要體現在物質產品商品的盈利上,這樣從理論上講,當某類商品暴漲或暴跌時,相關的精神勞動商品價格,或相關白領的工資也會跟著暴漲或暴跌,但實際情況卻並非如此。除極少數專司服務某類產品生產的精神勞動——如乙獨家擁有指導雕花椅生產技術,此外身無長計——的情況外,多數精神勞動都會形成相對獨立的行業市場,其薪酬只能按其精神勞動的高、中、低水平,依循下文將討論的精神勞動商品價值規律變化。上述精神勞動的相對獨立性,還表現在它所創造的文化價值與其可獲得的商品價值的“不等值”上。強調這壹點非常重要。譬如,甲的高水平的專利技術發明,盡管其科學文化價值非常高,但或因其過於超前而無法轉化為實用產品、或因其轉化成本太高無法使企業盈利,其商品價值便卻可能很低,甚至無人問津。反之,丙的低水平專利技術發明,盡管其科學價值很不高,卻因其能大幅提高產品性能、增加企業盈利,其商品價值卻可能非常高[8],被17精神勞動商品價值規律人高價購買。在物質產品生產和資本增值過程中,超質勞動的作用無疑更為關鍵,所以有關支持超質勞動的技術、管理等勞動的重要性拙論已經並將反復闡述。但與此同時,能提高商品附加值的設計、創意等精神勞動也很重要,它們增創產品價值、增加資本盈利的功能與技術、管理勞動是壹樣的。後文為討論簡化起見,將不多涉及這類精神勞動的作用,但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此類勞動的意義卻越來越凸顯出來,所以這裏集中做些討論。市場經濟中,最典型的提高產品附加值的精神勞動創造,就是品牌的打造了。在這裏,我們首先須劃清現代“品牌”與傳統“老字號”的區別。任何名牌商品,都必須建立在誠信經營、產品可靠的基礎上。如我們前文已論及的:“著名品牌比壹般品牌、壹般品牌比無品牌商品的售價高,究其原因,除品牌的文化增值因素外,便包含著誠信級差因素在內。”重視商品信譽的商家,在中國就是所謂“老字號”。老字號商家要幾十年、上百年地持續誠信經營,才能獲得市場口碑,使其商品獲得相對高售價。但是,這種老字號的相對高價,源自產品的保真保質,在其誠信的背後,從生產原料、工藝到成品上櫃,商家都需付出相對高成本,商品本身並不存在增值問題。傳統經商中所謂的“貨真價實”“壹分錢、壹分貨”,說的就是這個道理。而現代的品牌打造則不同了。同樣質量可靠的壹雙鞋子,貼上國際名牌商標,就可賣數百上千元;貼上國內雜牌商標,則只能賣數十上百元。而同樣可靠質量的女包,世界頂尖品牌真品價格競比仿品貴了上百倍!如此使用價值幾乎相同、相仿的商品卻會產生十倍、百倍的差價,傳統的勞動創造理論似乎很難解釋。但是,如果把精神勞動創造因素考慮進來,這種現象便很好解釋了,因為名牌與雜牌、真品與仿品,其使用價值或內含的勞動質級、量值,僅僅是表面“幾乎”相同,其背後卻存在著巨大的差距。壹雙普通的鞋子或女包,無論制作多麽精致,所滿足只是人們對鞋或包固有使用功能的需要;而壹雙名鞋、壹只名包,所滿足的卻是人們顯示其高貴身份、身價的需要;如此能顯示高貴身價的商品,當然只能高價而不能低價了。但如果誰由此得出結論,認為只要商品敢賣高價,就可使之“高貴”、獲得高附加值,那就大錯了[9]。若此法有效,商品交換價值規律便失效了。必須認識到,名牌的高附加值,是源自其能滿足消費者特定精神需要的文化附加功能,除了“顯示高貴”之外,它還可“表達愛情”“體現健康”等等;而要使普通產品獲得這些功能,企業需聘用數百、上千高水準的創意、策劃、設計、公關人員,持續從事高創造性的精神勞動,以形成並確保市場對這些附加功能的認同。如果在名牌創意設計或持續維護過程中,壹不小心出了問題,便可能前功盡棄,使名牌聲譽及其附加功能喪失殆盡。換個角度可能解釋得更清楚壹些:名牌商品除自身使用功能外,它還是壹種價值符號,無論是女包、腰帶,還是鞋子,都變成了壹種“能指”,其內涵豐富的“所指”,才是真正滿足高端消費者需要的使用功能所在。但這種“能指”與“所指”之間的關聯,靠商家的強加不行,靠個別消費者的認可也不行,它就像造詞壹樣,必須讓受眾普遍識記、認同、傳播才能成功。問題是,要讓受眾把原本無關的“能指”與“所指”,譬如將壹只“女包”與“高貴”身份條件反射地聯系在壹起,或是將原本普通的生活用品視同為金銀般的奢侈品[10],這談何容易!坦率地講,這甚至比壹般的技術發明都難,商家為此付出的精神勞動是難以計量的。否則,世界上便不會僅有少數頂尖品牌在競爭中勝出並被消費者認同了。正因為品牌打造者成功地將諸多文化功能附加在品牌上,滿足了高端消費者的精神需要[11],使之願高價購買,所以才使其相對非名牌商品獲得了壹塊高附加值。反過來說,名牌的高附加值正是對商品中所積澱的高質精神勞動的肯定;名牌商品可置換十倍、百倍的非名牌商品,本質上也是符合等勞交換原則的,只不過名牌商品中的“勞”,更多是“精神勞動”而已。為保持其壟斷性的高價位,壹些頂尖名牌商品,往往會自覺采取限量生產、饑餓銷售的策略,以凸顯其稀缺與珍貴品格——因為這些商品壹旦批量生產、大幅降價,便喪失了自己存在的根據。這就使此等內含精神勞動比重甚大的名牌商品,幾乎可歸屬為頂端精神勞動商品[12]了,這使它們甚至不再依循物質產品商品價值規律,而是依循下文討論的頂端精神勞動商品價值規律了。譬如,其價格不會隨商品生產效率提高而逐步降低,也不會隨供求關系變化而浮動。
2.通過精神產品獲得商品價值的精神勞動
人類的精神勞動,在服務於物質生產的同時,也獨立創造精神產品;當這些精神產品滿足消費者需要被交換時,精神勞動也獲得了商品屬性。人類的精神產品,又可分為個體創造、集體創造兩種,我們分別進行討論。
個體精神產品,就是勞動者個體獨自從業創造的精神產品。如個體創作的畫家、作家、歌唱家,個體經營的醫生、律師、教師等等,當他們的精神產品滿足消費者的需要——如畫作滿足收藏家的需要、醫療滿足患者的需要、法律訴訟代理滿足原被告的需要——具有使用價值時,便可通過交換獲得商品屬性及商品交換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創造者的精神勞動,便自然變成了精神產品。像畫家,他出賣的畫作無疑是精神產品,而歌唱家出賣的“歌唱”,其過程固然是“精神勞動”,但聽眾所享用消費的,卻只能是“精神產品”,是歌唱家精神勞動“成果”。而從商品交換角度講,彼此交換的也只能是可計量的精神勞動“產品”。譬如,像法律服務、家教服務,通常便是以“時間”為單位,把連續性的精神勞動切割成“產品”出售。這些個體精神勞動商品的價格,由於與物質產品商品無關,都只能在與客戶、與消費者的談判中直接形成,即完全由市場、由供求關系決定。集體精神勞動,就是勞動者集體從業[13]的精神勞動。譬如,私立醫院、學校提供的醫療、教育服務等等,民營劇團、影視公司創作上演的劇作、影視作品等等。當這些精神勞動進入市場後,便是集體精神勞動商品。在集體精神勞動方式中,有集合型的,也有集成型的。前者像醫院的醫生、學校的教師,他們多數情況下仍是個體勞動,但要接受統壹領導,彼此要相互協作;後者像影視藝術團隊中的導演、演員、舞美、音樂及管理、策劃等主創或輔助人員,他們都是在統壹指揮下,匯智合力為完成總目標從事精神勞動。這種集成精神勞動方式,與企業中的集成生產方式完全相同,只是所生產的是精神產品而已。無論以怎樣勞動方式進行,當集體精神勞動成為商品時,其個體成員從事的精神勞動便同樣獲得了商品屬性,只是這些商品的買方,是相關投資人而已。這之中的道理與物質商品生產也完全相同:只有當各類人才付出的精神勞動直接或通過集體創作間接滿足消費者需要時,投資人才會購買這些精神勞動。集體精神勞動商品及其成員的個體精神勞動商品,其交換價值的高下,歸根結底仍是由市場說了算,由交換雙方決定。無論是個體,還是集體精神勞動商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皆存在品牌打造或維護的問題。鑒於這種品牌的價值增值規律與物質產品商品幾乎相同,無須重復討論。但是,當集體精神勞動單位中的個體獨自從業時,卻可能產生某種對集體品牌價值的損益問題,值得壹論。譬如,當名牌大學教授或名牌醫院醫生個人外出授課或醫療時,他們的身價便可能遠遠高於同等水平的普通大學教授或普通醫院醫生。現實中人們最熟悉的例子是家教:只要打著名校旗號,不僅容易招生,且可以高收費。這相對的高收費,未必反映該教授、醫生的精神勞動價值,同樣屬於品牌的附加增值,它理應歸集體所有(當然這是不可能的)。反之,假設該教授或醫生水平超高,為提升學校或醫院品牌美譽度做出了貢獻,則理應從集體那裏獲得相應獎勵(當然這也是不可能的)。不過,像教授和醫生這種私下“走穴”的情況未必合法,因它會影響其本職工作,但在其他情況下,這種“借光”合法增值的精神勞動商品卻是現實中常見的。譬如,凡參加過奧運會開閉幕式團隊的創作人員,或者是出席過春節聯歡晚會的演員,其身價都會成倍增加。當然,“借光”總是難以持久的。這裏還須提及的是某些特殊的以個體方式存在的集體精神勞動商品。譬如那些燦爛升空的歌星,表面上是個體從業,其實在他或她的背後,都有壹個創作團隊,其中還包括與歌唱無關的創意、策劃、廣告、公關人員。在這種情況下,歌星本身更像是壹著名品牌,其團隊的任務,就是讓這壹品牌最大化地保值、升值。正因如此,當紅歌星與歌唱家的出場費相差數十、上百倍便不足為奇了,因為這些歌星滿足的不僅僅是聽眾欣賞歌曲的需要,更是狂熱粉絲追星捧星的需要。而真正個體勞動的歌唱家,不具有這種附加功能,自然無法與團隊打造的明星競爭了。個中道理和普通女包無法與頂尖名包競爭是完全壹樣的。精神勞動商品價值規律精神勞動不同於壹般物質勞動:勞動者通常需有高學識、高技能,有時還需要高天賦;其產品往往也有原創性、獨特性,通常還不可批量生產[14]。這就使精神勞動商品即便供求平衡,也難像物質產品商品那樣以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為尺度等勞交換,形成合理價格。譬如,壹個天才發明家思考數分鐘迸發出的創意,是庸才們壹輩子也想不出來的。但是,現象復雜,不壹定規律復雜。恰好相反,正因為精神產品無法批量生產,其價格便不會像物質產品商品那樣隨“量變”而急劇漲跌,這就使精神勞動商品價值規律像自然、機會類商品壹樣,也表現得較為簡單。當然,簡單中也有差異,這種差異與精神勞動的質級高下直接相關。其下,我們便將精神勞動商品分“頂端”“中端”“低端”三大級差檔次,分別討論其價值規律。
1.頂端精神勞動商品價值規律所謂“頂端精神勞動商品”,是指各領域中處於頂尖位置的精神勞動商品。這類精神勞動商品,因其不可超越性、不可替代性,常會獨霸或壟斷市場。譬如,像蘋果的喬布斯、微軟的比爾·蓋茨,他們的發明與管理,便屬於全球頂尖的精神勞動商品。譬如,像著名律師、著名導演、國際巨星的精神勞動及書畫巨匠的作品等等,也都屬於這種頂端商品。當然,這裏的“頂端”絕不是“評選”或被“認證”出來的,而是市場選擇的結果。由於頂端精神勞動常依存於天賦,不可復制,又由於市場或公眾能高度認知、認同的精神勞動者永遠是少數,所以,頂端精神勞動商品必然是極度稀缺的,會像茅臺、五糧液、冬蟲夏草壹樣,價高而量不增。強調這壹點非常重要。重賞之下必有勇夫,重金之下卻未必出天才,像喬布斯、比爾·蓋茨,絕不會因有重賞,便能大批湧現的。正因為量不增,所以它們便常會創出令人咋舌的天價來。天價,也是頂端精神勞動商品的特征。價格高下存在於比較中。稱頂端精神勞動商品價格為“天價”,也是因為它與中、低端精神勞動商品之間的價差太大。頂端精神勞動商品如此之高價,或者說,與普通精神勞動商品的差價如此之大,是否合理?站在市場之外,回答可能是否定的;但站在市場立場上,回答則是肯定的。市場經濟中,即便再不可思議的價格,也是利己主體給出的,也是有根據的。這裏,我們以演藝巨星出場費和大師書畫價格為例,討論壹下各自天價的形成規律。其實,關於前者的天價形成,我們在討論名人廣告代言費時已闡述了,其中的道理是壹樣的:巨星們的天價出場費,表面看是炒上去的、是制片方或主辦方擡上去的,實際上卻是他們精心算計出來的。常有制片人或組織方“抱怨”:某大片投資、某演出收入的壹半或三分之二被某巨星“卷走”了。但人們心知肚明,這些所謂“抱怨”,不過是在借題發揮、宣傳造勢而已。因為巨星是他們自己邀請的,如壹律選用新人,新人們很可能按潛規則倒貼呢!但他們知道,假如某部影片或某場演出少了特邀主演或閃亮登場的巨星,即便投資減半,卻依然要大虧其本;反之,壹部大片、壹場演出,即便巨星“卷走”大半,因最終票房飄紅,投資人依然可賺得盆滿缽滿。如此天價買來的頂端精神勞動商品之所以還能賺錢盈利,就是因為巨星擁有超眾魅力、超高水平,他們的精神勞動能滿足觀眾的審美需要、娛樂需要和追星需要;其作為商品,具有極高文化使用(享用)價值,所以能換回超高商品交換價值[15]。假如某巨星已被市場拋棄,商演或大片投資方誰請誰賠錢,他便會變成明日黃花,自動跌價了。當然,精神勞動商品的“天價”究竟高到什麽程度,最終還要取決於喜好觀眾的購買力。假設“粉絲”們心有余而力不足,票房上不去,即便巨星仍是“天價”,卻也要降壹個檔次了;又假設觀眾普遍缺少高購買力,囊中羞澀,演藝界就不存在頂端精神勞動商品了——這和人們沒錢打官司,也就不存在大律師是同樣的道理。這壹規律,適用於所有以物質產品商品、集體精神勞動商品為中介,獲得商品價值的頂端精神勞動。關於後者的天價形成,則與我們討論過的奇石天價形成的道理壹樣,它都是由買家追捧上去的。這之中,有看中大師作品升值潛力的投資商,也有真心喜歡大師作品的收藏家。盡管他們作為買家的身份是共同的,但其購買原則卻是不同的。投資商同樣要算計大師作品的升值潛力,根據升值預期確定其最高報價[16];收藏家則要根據自家情況確定其專項購買資金,並由此限定其最高報價。假定某大師作品升值潛力很大,收藏家的購買力有限,其價格自然要取決於投資商的最高出價;反之,假定某大師作品市場前景不明,投資商不願追高,其價格則要取決於收藏家的最高出價。假如某大師作品市場前景極好、收藏家又都是巨富,這時大師作品的市場價便會由兩者中的最高出價決定,從而創出新的天價。當然,大多數頂端精神勞動商品是沒有投資價值的,它們的價格便只由消費者的最高專項購買力決定。譬如,名醫、著名創意設計師等等的高收費,便屬於這種情況。從如上分析可以看出,頂端精神勞動商品所適用的,其實是簡單、單壹的市場供求價值規律。即:頂端精神勞動商品的最高價,由其可給投資者帶來的最大預期收益或需要者的最大專項購買力決定。在最高價限度內,其價格生成有很大隨機性,最終經常由買方的最高出價決定。這裏不涉及“最低價”,是因為對頂端精神勞動商品而言,其價格只有“高”或“更高”,壹旦考慮到“最低價”了,也就意味著它可能喪失頂端資格了。這裏提到了“隨機性”,是因為在不同時期或不同市場上,精神勞動商品的投資者或消費者不同,價格自然會有所波動,這是很正常的。
2.中端精神勞動商品價值規律
這裏的“中端精神勞動商品”,是指各領域中處於頂端、低端之間的精神勞動商品。這類精神勞動商品雖不屬於頂端、數量較多,卻都是合格或優秀的、能滿足市場相關需要的。只是因其數量相對較多,必然面臨市場競爭;又因其合格或優秀,又能在競爭中存續,維持其市場地位。假設有極少數出類拔萃的精神勞動商品因受追捧而供不應求,便意味著這些商品可能已躋身“頂端”之列了;假設有壹些水平相對低的精神勞動商品因競爭乏力而供大於求,便意味著這些商品可能已降級到“低端”之列了。實際上,凡屬於中端的人才,是有自知之明的,他們絕不會與頂端人才攀比,但也不會放棄與買方討價還價的機會。正是在這個過程中,中端精神勞動商品會形成大體接近的市場價。我們要討論的,便是這種價格形成的規律。通常情況下,市場對各類中端精神勞動商品的需要數量或能要水平是大體穩定的,而各類中端精神勞動商品的供給數量或能給水平也是大體穩定的,它們都不會在短期內劇烈增減變化的。在這壹前提下,經買賣雙方的競爭博弈,中端精神勞動商品必然會形成其合理的市場價格。以電影表演市場為例:每年全國投拍電影數量、電影制作成本、電影市場購買力應當是有數的,不會壹年壹大變;相應地,能滿足拍攝需要的壹線知名電影演員,也會形成相對穩定的隊伍,供求處於相對平衡狀態——那些竄紅的知名演員會進入巨星行列;那些片約太少的演員則會退出壹線。在這種情況下,知名演員的出場費,便自然會在競爭中形成大體壹致的標準並穩定下來。這個道理從理論上講非常簡單:如果知名演員們出場費要求過高,制片人測算下來無利可圖,會拒絕投資拍電影;如果制片人集體壓低演員出場費,自己預留盈利空間太大,知名演員們會拒絕簽約。這樣,雙方基於各自利益,必然會找到壹個均衡利益的分配點,把演員的出場費確定下來。實際上,美國NBA勞資雙方便是這樣談判的。現實中,即便集體談判機制不存在,這個博弈過程同樣是存在的。譬如,知名演員甲如果開價過高,制片人乙便會另找他人。如果乙不懂行情,同意了甲的高價,那麽其他演員紛紛效仿提價,必然會超出制片人的承受限度,制片人丙等便不再投資;由於供求雙方處於平衡狀態,丙等不投資,丁等知名演員必然失業,他們便會把要價降下來,甲的價格便失效了。反之,如果制片人丙開價過低,知名演員丁也會另找其他制片人。如果丁不懂行情,接受了丙的低價,那麽其他制片人紛紛效仿降價,必然會突破知名演員可接受的價格底線,演員甲等便會拒絕簽約;由於供求雙方處於平衡狀態,甲等拒絕簽約,乙等的影片便無法拍攝,他們也會把開價漲上去,丙的價格便也失效了。當然,假如甲的高價就是降不下來,或者丁甘願接受低報價,這或者表明他們已升級、降級了,或者意味著壹線演員市場供求關系已失衡,雙方只能在博弈中尋找新的平衡點、“發現”新的穩定價格了。即便像技術、管理等精神勞動,雖然與物質勞動產品緊密相連,但其作為精神勞動商品的價值規律同樣獨立存在。假設甲、乙、丙等白領服務的醜企業產品供不應求、盈利巨增,這卻並不等於甲、乙、丙等出售的中端精神勞動商品也供不應求、可獲得高薪酬。實際上,除去做出關鍵貢獻的高端精神勞動者之外,企業中的大多數人才,其薪酬並不能遠高出市場上的人才報價。因為壹旦甲、乙、丙提出高薪要求,醜便會招聘新人頂替他們,從而遏制其提薪訴求。反之,當醜的企業虧損嚴重時,也並不等於甲、乙、丙等人才也供大於求,只能像過剩商品那樣被低價甩賣。因為壹旦醜大幅壓低薪酬,甲、乙、丙也會轉崗到其他企業中謀職,依然保持其合理薪酬水平。那麽,如此制約或促使中端精神勞動商品形成合理價位的規律是什麽?就是已討論過的市場均平價值規律。在這裏是指:中端精神勞動商品市場在供求相對平衡的條件下,自動平抑過高、平衡過低價格,等勞等酬,形成相對統壹價格的規律。這壹規律告訴我們:盡管中端精神勞動商品看似定價難,但只要該類商品形成市場且供求相對平衡,其合理價位便會由市場客觀地給出,並制約相同精神勞動商品價格的形成。當然,中端人才價格也不是壹成不變的。如遇經濟過熱,整個人才市場匱乏,其均平價格也會普遍上調;如遇經濟危機,整個人才市場過剩,其均平價格也會普遍下調。但無論怎樣,都不會出現像某些實物商品那樣暴漲或暴跌的情況。同時,中端精神勞動本身,也是可能有級差的;這些存在級差的中端精神勞動商品,也會依循與自然類商品相同的“質級差價”規律,即不同級次的中端精神勞動商品之間,會存在某種價格差距,並在市場價格變化中動態保持這種價差。個中道理與自然類商品完全相同,不再重復例釋了。我們的討論沒涉及不同種類精神勞動商品的價格均平問題。這是因為,精神勞動的行業門坎相對較高,隔行如隔山,人才的職業選擇往往是終身性的,不同行業間的收入是很難均平的。譬如,即便演藝界中端演員收入是中端工程師的數倍,工程師也不能改行去做演員,這與房介蕭條了,員工可去做婚介甚至去做飯店服務員的情況是完全不同的。但這不等於說市場規律在宏觀上便完全不起作用了,只是它所起作用的周期較長而已。其道理在於:盡管現有人才難以“跳槽”,但新的人才卻會“選槽”。譬如,當社會上律師人才匱乏價格高起時,大學的法律專業便會成為熱門;當市場中外貿人才過剩時,大學的經貿專業便會成為冷門。這個過程中,市場價格信號同樣起著導向和調節作用。但若缺少必要的前瞻性的計劃指導,單憑市場調節也會產生滯後負面效應,這和今年豬肉價格暴漲,明年豬養多了會暴跌是同樣的道理[17]。
3.低端精神勞動商品價值規律
所謂“低端精神勞動商品”,是指各領域中處於最低檔次的精神勞動商品。這類精神勞動商品,因其相對質級較低、缺少競爭實力,在市場上處於弱勢地位。譬如,壹線知名演員能與制片人討價還價,而眾多二三線演員大多只能接受制片人給出的價格,他們所出售的就是典型的低端精神勞動商品。價格相對低廉,也是低端精神勞動商品的特征。低端精神勞動商品的“過剩”,在不同領域中的存在情況是不同的,它主要體現在供求關系失衡上,不能簡單用數量尺度衡量。譬如像醫師、律師等執業資格要求很高的職業,“低端”就未必是數量眾多。即便低端的醫生、律師數量不多,但因其術業不精,鮮有人向其求醫、找其辯護,便同樣處於嚴重過剩甚至失業狀態。當然,更多的情況下,低端精神勞動者是數量過剩的,像壹般的技術、會計、管理或公關、廣告、形象設計人員等等,像普通畫家、歌唱家、舞蹈家、作曲家、攝影家等等。這類人才非常明白自己的地位和身價,通常只要能維持其體面的生存、能使其繼續從事專業勞動,他們便可接受對方的報價。而且,為了生計,他們彼此還會競相降價。這樣,資本家或投資人支付的薪酬便可能極低,使他們和雇傭工人壹樣受到剝削。低端人才如果遭遇這種情況,只有靠法律的武器、靠工會的力量,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後文討論有關剝削的問題時,將會論及這些措施。可見低端精神勞動商品所適用的,也是非常簡單、單壹的市場供求價值規律。即:低端精神勞動商品的最低價,由其可繼續從事精神勞動的生存成本決定。在最低價之上,其價格生成也有很大隨機性,最終經常由賣方的最低報價決定。這裏不涉及“最高價”,是因為對低端精神勞動商品而言,其價格只有“低”或“更低”,壹旦考慮到最高價,也就意味著存在競價購買者,它們便可能不屬於低端了。須指出的是,有些掙不到足夠錢維持體面生存的精神勞動者,像長期接不到案子的律師,可能會轉業從事其他勞動了。但有些低端精神勞動者,像那些在街頭畫畫、演唱的藝人,卻會依然從事他們所喜愛的職業,而且,這些人才未必是貧困壹族。壹些中端優秀畫家,高價賣畫,壹年賣不出幾幅,照樣清貧;壹些低端普通畫家,不圖虛名,廉價賣畫,壹年下來照樣很富。這種貧富反差,也是合乎市場經濟規律——他們屬於走低端路線的經營方式,和低端商品廉價多銷同樣盈利同理。但這種情況只適用於個體精神勞動者,像服務於物質生產的精神勞動者,會計、技術員等等,失業就是失業,幾乎不存在獨立生存的可能性了。正確對待精神勞動商品化問題我們已闡述過,並不是所有的精神勞動都能夠或應當成為商品的,即便能夠或應當成為商品的精神勞動,其仍具有人文屬性。這樣,商品化對於精神勞動及精神產品創造而言,同樣是利弊共存,須審慎辨析、正確對待。其下,我們按第壹節的分類,分別進行討論。
1.“不能”或“不應”商品化的精神勞動
對於像科學、人文研究等精神勞動,不能成為商品,是因為沒有買家,理應政府和社會支持。問題是這種支持應采取什麽方式。像社會科學應用性研究,像所謂的智庫,是完全可能市場化的,政府直接買成果比養人、養眾多研究院所合算得多,且有效得多[18]。但是,對於科學基礎理論、人文學術研究情況則不同了。政府的支持,應通過高工資方式,給少數有能力、有天賦的專家學者創造良好研究環境,而不能像現在這樣主要靠課題、靠評獎來支持[19]。這種類似商品化的激勵做法,效果適得其反,因為金錢投入與思想產出不可能是正相關。支持如上結論的最有力的證據是:如此把基礎研究項目化、工程化的模式實行許多年了,但以文科研究為例,當代幾十萬學術大軍的成果及拔尖人才水平,卻遠不及當年西南聯大百余名教授。在那樣艱難的歲月中,聯大教授們能獲得令今人自愧不如的成果,就是因為他們的研究出自為科學、為學術獻身的精神,甘願在清苦中享受精神創造的快樂。而當代學者,前有基金刺激,後有獎金誘惑,已鮮有為學術獻身的精神了,更何談真正的精神創造!金錢不是萬能的,金錢買不來思想、買不來創造力、更買不來諾貝爾獎。反而,天才的思想家或理論家,卻可能被這種世俗名利的誘惑所扼殺。中國當代學者,離社會所期待的理論創新目標,正南轅北轍、漸行漸遠。因此,遵循科學、人文研究規律,給少數有獻身精神的教授們創造壹個良好環境,使他們能心無旁鶩、寧靜致遠、沈思長考,才是真正繁榮學術研究的正道。對於“不應”具有商品屬性的精神勞動,則絕不能允許其商品化,或不能按商品化原則待之。關於公職人員不能進行任何權錢交易的道理看似無須強調了,但人們特別是公職人員的認識卻未必到位。且不說升官發財的傳統觀念了,壹直以來,人們甚至習慣於把金錢作為衡量各類勞動價值的唯壹尺度了。許多貪官為自己辯護的理由就是“心理不平衡”:憑什麽我出力不比資本家少,他們卻錦衣玉食,我卻非常寒酸?這理由當然不成立。貪官們失去了權力,還有多大能耐暫且不論,即便他的能力果真超強,壹旦進入公務員隊伍,也就不能再與資本家攀比了。為公民服務,是本分,也是職責。同樣的道理,國企的公派人員,其薪酬也是不能與職業經理人攀比的。所謂“當官不發財,發財不當官”的道理,還需經常講,要把道理講透。當然,更重要的是要健全公務員的退出機制,不能姑息養奸,等到行為不端者變成貪官再把他送進監獄。
2.可能但不應完全商品化的精神勞動
對這類精神勞動,關鍵要把性質明晰區分,該商品化的就商品化,該公益性的就堅持公益性。中國目前的問題是,壹方面公立學校、醫院改革不到位,往往暗中進行市場化運作,變相高收費(如擇校費、高藥費等等),背離其公益屬性;壹方面是私立學校、醫院,特別是私立大學、私立或合資大型醫院數量太少,既不足以讓公立學校、醫院感受到競爭壓力,促使其內部機制改革,也遠不能滿足社會對高檔教育、醫療商品的需要。因此,在確保公立教育、醫療主導的前提下,應大力支持私立教育[20]、醫療事業發展。譬如,當私立學校或醫院能滿足某些家長或患者對優質教育、醫療資源的需要時,眼下這種給公立教師、醫生送紅包的現象就會大幅減少。
3.可能且應當商品化的精神勞動
這幾類精神勞動之所以可完全商品化,是因為它們不直接關涉國民的福利,不存在社會均等化享用的問題;商品化的結果可更好地滿足民眾的需要,實現最優化的社會效果。把這部分文化,特別是藝術院團產業化、推向市場,是否會影響其發展?答案是否定的。國內許多大城市,都供養著壹支上千人的藝術院團隊伍,年投入超億,結果卻是百姓每年看不到幾場演出。連演出都沒有,還談什麽藝術發展!如果中共政府用這筆錢來貼補或購買壹流演出,市民則天天有好戲看!應該中端藝術家推向市場、刺激其創作的積極性,讓部分低端藝術家轉行,最終實現優存劣汰,既繁榮了藝術市場,也滿足了群眾需要。與用重金刺激學術研究的情況相反,這確是促進藝術發展的正道。最後須再強調的是,無論屬那壹種情況,精神勞動即便成為“商品”,本質上依然是“精神”;商品只是其獲得性屬性,是精神勞動者與其他勞動者等勞交換的社會方式。精神產品的商品價值,不能與其固有的文化價值劃等號。作為精神勞動者,更應重視後者,不能為了“金錢”喪失“精神”。如同物質產品市場不允許有偽劣假冒壹樣。文化產品商品化,也不等於不講主流價值。做到這壹點,須靠法律約束,更要靠精神勞動者的自覺、自律。實際上,史上壹些著名大畫家,生前貧困潦倒,死後其畫作才價值連城的。如果這些畫家生前逐利媚俗,什麽賺錢畫什麽,他們可能成為富翁,死後其畫作卻可能壹文不值了。如果不明白這些道理,硬把商品價值作為衡量人類壹切精神勞動的尺度,必將瓦解人類的政治、社會、文化生存基礎,導致“類”的異化。以上這些問題,實際上早已超出經濟學範疇,所以,這裏不再深入討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