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自由民主人權概論 自由論

作者 關敏

自由

自由的涵義與根源。
自由是人最大的幸福。自由不僅是壹種理念,還是壹種信仰。自由是人的最高本質,自由是人與生俱來的天賦權利,是人類的普遍價值,它體現了社會的正義。
自由是人類文明的最高價值。人類是精神的人類!沒有哪壹種生物,能夠像人類壹樣熱愛獨立、自由和尊嚴,所以,在世界上,凡有人類聚居的地方,都有著同樣涵義的成語在世代流傳:“不自由,毋寧死”。“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
1.自由的涵義
許多人教條式地背誦馬克思引用過的斯賓諾莎的名言:“自由是對必然的認識”,還把它作為對“自由”的“定義”。其實,這不是自由的定義。
自由是人與人的關系。當兩個連體人的肢體永遠捆綁在壹起的時候,她們在肉體上不能自主,她們不知道自由為何物!可見,自由只能屬於分立的、獨立的個人。當別人違背妳的意誌、強制妳的時候,妳感覺到了不自由。因此,可以用強制來定義。
定義:自由指自願、自主、自治,不受強制與威脅利誘,根據自己的判斷來行動。
自由意味著對國家權力的限制。伯恩斯《領袖論》裏說過:“權力與自由是對立的,權力天生就要捕食自由”。權力的占有者總是想取消每個人的自由。如果諂媚權力就沒有資格談自由。薩托利說:自由是指平民百姓和弱勢團體不受政府和其他強權的壓迫。要確保自由,就要防止不受限制的絕對權力,就要確保被統治者能夠有效地反對統治者濫用權力。
裏根總統在復旦大學演說:“自由的制度反映了尊重每壹個人特有的聰明才智,尊重每壹個人擁有自主自決、自由自在生活的特定權利。”
自由是指壹個人在行使自己的某項權利時不妨礙他人的正當權利。自由不是隨心所欲,自由不是想怎麽罵人就怎麽罵人,也不是[毛所說的]流氓無產者“在小姐的象牙床上滾幾滾”的無賴。在中國,“自由”的官方說法是:“世界上從來沒有絕對的自由”。顯然,官方把“自由”與任意、隨意等同了,因此,官方對公民的自由的限制便是“理所當然”的了。
國人常引用孟德斯鳩“自由就是做法律允許的事情”來佐證自由的有限性,在西方的語境裏,法律就應體現正義,而孟德斯鳩所說的法律乃是自然法而非人定法。因此與其說自由是有限的、相對的,倒不如說對自由的限制是有限的、相對的。只要不侵犯他人和社會的權利,便屬於個人自治的領地。國家或其他人便不能任意加以幹預、限制。所以,凡是法律沒有禁止的,人們都可以隨心所欲地去做,不受任何限制,這就是自由。
19世紀偉大的英國思想家約翰.密爾在其名著《論自由》說,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需對社會負責。在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權利則是絕對的。美國人認為:個人是自身利益最好的裁判者,只要不損害他人的利益,誰也無權幹涉。這就是自由的真諦。
自由在根本上僅僅在於“自由意味著尊嚴”。在尊嚴上的平等對待,是民主憲政得以成立的基本前提。正因為平等對待,每個人才擁有不可剝奪、不可轉讓的天賦人權,政治統治才會成為平等雙方自願訂立的契約,統治者的產生才必須經過被統治者的授權,法律才會變成壹視同仁的超然正義,人與人之間的交易才有公正可言,每個人才能夠自主地謀劃自己的幸福,民間社會才能具有名副其實的自治領域,政治架構中的權力的分立和制衡才有可能。
自由權指由由生命權所延伸出來的自由追求幸福生活的的壹系列權利的總稱,主要指人身自由,思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遷徒、工作、信仰方面的自由以及住宅不受侵犯權和通信自由。只有當人們的這些權利獲得了切實的保障,人們才能在生活中追求到幸福,生命權才會得到捍衛和促進。
2.自由的原因
哈耶克認為:所有的知識和信息並不構成壹個整體,事實和信息是不斷變化的,知識也沒有壹個固定的總和;知識可以交流,可以擴展,但不可能完全集中於個別人或個別機構手中,更不可能被個別人所完全掌握;個人不可能把握社會發展所需要的所有的“知識”,不可能掌握終極真理。每壹個人都只能擁有所有社會成員所掌握的知識的壹小部分,每個人對於其他社會成員的特定事實都處於壹種必然的無知狀態。正是充分承認每個人無知這壹事實,社會才需要自由、寬容與合作。最優的選擇出現在擁有不同知識的人們的合作當中。
正是因為無知,人類要對壹個變動不居的大社會或開放社會的未來發展做出完全的預見或準確的預測顯然是不可能的。未來是不可準確預測的,也不可能有某種終極的、可以完全解釋人類行動的規律。正是為了給不可預見的未來提供廣闊的發展空間,自由是必不可少的;我們不知道什麽是正確,所以必須進行各種嘗試。
自由給文明以“創造力”並賦予了社會以進步的能力。壹個好的社會應允許人們自由地嘗試,這樣的社會就是自由社會。壹個生機勃勃的社會,其制度的原理是鼓勵所有個體在壹切可能的方向上生活。自由為不可全知、不可預見的事物留下了空間,為人們實現自己的目的提供最佳機會。自由社會的人們能自由選擇生活方式,則某壹價值觀導致全社會衰落或滅亡的可能性極小。因為衰落的趨勢將自行得到修正,或僅限於自甘衰敗的不切實際的人群。而那些能適應的人們,則調整方向,起而代之。在無選擇自由的社會,則同歸於盡。
哈耶克說:個人自由是人類經過長期“試錯”調整後發展出來的最壹般的原則中的最重要者,可視為政治行動中的最高道德原則。
只有追求真正自由的人才把自己歸入無知者的行列。蘇格拉底第壹個強調無知:“人啊!唯有像蘇格拉底那樣知道自己的智慧實際上是毫無價值的人,才是最有智慧的人”。看似充滿智慧的人其實最無知,是蘇格拉底對人的警告。
自由主義者把自己視為無知者,他永遠不會承認任何人、任何集團是全知全能的。所有人的知識都是有局限的,任何人都不可能把握終極真理或歷史規律;任何人、任何組織都有絕對的認識局限性。政府絕不會比我對自己的需求、利益知道得更清楚,它不可能比我更清楚自己的能力、長處和短處;所以,它無權幹預我,應任由我按我的方式追求我的利益。
如果人對規律無所不知,也就沒有了自由選擇。人類社會的發展是建立在無知的基礎上的,那些“最偉大”、“最正確”、“最客觀”的說詞恰恰否定了這壹前提。極權主義者把自己排除在無知者之外;他絕對地認為老百姓無知,所謂“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老百姓只有跟在領袖後面瞎跑的份兒。這就沒有了個人的自由,只有統治者的絕對自由。
每個人不應該自以為“真理在握”,從而要重新安排“天下秩序”;應以開放的心態去尊重其他個體的選擇,並達到與他們的良性合作。這是壹種很謙卑的態度。正如壹位傑出的美國法官所說的“自由的精神就是對於自己是否正確不是很有把握的精神。”
耶穌基督提倡謙卑,說出人的智慧是有限的。洞察人性的昆德拉說:“人類壹思考,上帝就發笑。”所謂謙卑,乃是對自身的知識理性和倫理德性的雙重缺陷的理性認知,對個人理性和德性的深切懷疑。沒有這種懷疑,任何人都有可能生活在自我神化的幻覺中:我就是真理,他就是謬誤。在這種幻覺的支配下,他人的存在就失去了合理性。自由就消滅了。
自由源於謙卑和懷疑。壹個不懂得謙卑的人,不會懂得如何運用自由。壹個不知道謙卑為何物的民族,也不會成為自由的民族。沒有對他人理性和德性的合理懷疑,就不會有獨立人格;沒有對自我的理性和德性的深切懷疑,就不會有對他人的尊重和寬容。
謙卑和懷疑是自由的前提。人本身是知與無知的矛盾統壹體。每個人有知的壹面,值得被尊重;無知的壹面說明要謙卑。謙卑和懷疑必不可少,人既要有自尊,也要尊重他人。
保羅.蒂利希說,人的生存勇氣首先是“接受自己的有限性的勇氣”。正因為人的有限,人應該謙遜而不獨斷;人應懺悔而不是指責;應承擔責任而不是推卸責任。正是承認每個人的有限、無知這壹事實,社會才需要自由與寬容。
阿克頓勛爵說:“自由能促使我們不受國家、社會、無知和錯誤的幹擾而履行我們的義務。自由度的大小同多大程度上擺脫相互搏殺、誘惑成正比。不僅是個人對上帝的責任感使我們需要自由,而且也是對自以為是所可能產生的禍害的敬畏感使我們天然地擁護和熱愛自由。自由是防止自己被他人控制的保障之法。要做到這壹點,就需要人們具有自我控制能力並因此接受宗教精神的熏陶。”
美國人勒尼德.漢德(1872-1961)說:“自由的精神即是對其是否正確不很有把握的精神;自由的精神即是盡力去理解別人的見解的精神;自由的精神即是將別人的利益與自己的利益不帶偏見壹並考慮的精神;自由的精神銘記,即使壹只麻雀落地也該引起註意;自由的精神也就是基督的精神,在那裏人們對最偉大者和最渺小者不分貴賤,壹視同仁。”
3.上帝是自由之源
自由是上帝賦予人的。上帝照他自己的形象(神性)之壹即自由意誌來造人的。神是自由的;所以人也是自由的。自由這崇高的品質是從神來的。自由的價值無可衡量。
這自由就體現在能夠盡可能充分自主地選擇自己所渴望的生活,選擇決定自由。上帝給了我們多少選擇呢?《聖經》說:“凡事都可行”。妳看看,何等自由!比妹妹的“九千九百九”要大多了。上帝讓我們按著自己的心意,豐富多彩地生活在世上。
《聖經》的全句是“凡事都可行,但不是凡事都有益處。”上帝多麽關心世人,給了人自由不說,還細心地叮囑人們:妳可以任意去選,但並不是所有選擇都對妳合適,都對妳好。妳選擇的時候可要考慮周到呀。上帝關照我們選擇要慎重。
基督教強調個人對聖經的理解,並不強調思想統壹。所以,它不專制。新教牧師對決誌信靠耶穌的人說:“妳必須自己作壹個神聖的決定:要或不要,信或不信。不管妳父母是不是基督徒;也不管妳是不是每禮拜到教堂作禮拜;我要問的是:若是妳還沒有決誌過,妳今天必須作壹個抉擇,要或不要、信或不信……”。
這就是尊重妳的自由意誌!這表明人在上帝面前是自由的!這是妳的權利,就連上帝也不替妳決定。因為在末日審判時,妳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完全責任。這意味著,唯獨我才是我的主人!我的絕對主權,連上帝也尊重。信或不信,誰都不能勉強我!
根據聖經,得救純粹是個人性的,沒有人可取代妳個人。在世界末日大審判的時候,也是根據各人自己的信仰、自己的的行為。妳必須為自己的決定和行為負起完全的責任。承擔壹切的後果。既然如此,誰還敢越俎代庖呢?父母雖然愛兒女,卻也無法替兒女決定。得救問題,純粹是個人和神之間的問題。這就是傳道人再三強調慎作抉擇的理由。

意誌自由是上帝所賜。可惜亞當夏娃錯用了自由意誌,違命偷食禁果,導致從神面前的墮落。有人問,神為什麽不禁止他們?!神若禁止他,即收回人的自由意誌,那人就變成了機器。雖然人不可能再犯罪了,壹個沒有自由意誌的機器人不犯罪也不算美德。
“不自由,毋寧死!”並未誇大。沒有自由,就沒有道德(道德乃正確的抉擇和行為也)。沒有自由,人活著就沒有尊嚴,就只是奴隸。亞當夏娃,因為錯用自由意誌而失敗。可見人需要不斷吸取神的力量,與神保持親密的交通,才能漸趨成熟。自由的起點,就在布道會中決誌皈依上帝的那神聖的壹刻。這是最深刻的體會自由、享受自由的切身經歷。
自由是上帝賜予人的權利,人生而自由。“天賦人權”說就從基督教世界推廣到全人類,使壹切暴君獨夫聞“自由”而喪膽。“意誌自由”使人的自尊覺醒,必須面對人生問題作正確的決定;為自己的“自由”負起責任。於是個人的自主性得以建立,每個個體都能獨當壹面,尊重自己也尊重別人。於是個體成熟了、豐滿了、強壯了。
在天主教國家, 得救問題由教會決定。天主徒結婚時,承諾將來所生的兒女必須為天主教徒,嬰兒壹出生就受洗禮入教。信仰大事由父母決定。改教在從前是要送到異教裁判所接受審判的,可能判處極刑。得救也無需信心,只要遵守各種禮儀,便可得救。無權直接向神祈禱,須向神甫告解,由神甫代求並宣告罪的得救。有了這麽多重的依靠,教徒樂得天天去參加嘉年華會,享受拉丁情調,或法國式浪漫了。所以,民主制度不在天主教國家發端。
專制的是回教和馬教都強調暴力出政權。壹旦把暴力放在最重要的位置,那麽對信徒的思想恐怖就是必然的!當年默罕默德壹手持刀,壹手拿可蘭經傳教,不信者殺!對改教者往往壹刀奪命。這就是思想專制、就是迫害異端!既無自由可言,怎可能建立民主政治?
馬教信徒要退出共產黨,要受處罰的,這也是思想專制、也是迫害異端。共產制度,只講求集權專制,人民失去所有自由,更別想發展出民主政治來了。

國家的最高目標是人的自由
1.自由度是國家盛衰的關鍵
1640年的英國革命導致了大不列顛帝國的興起;1644年滿清占領導致了大清帝國的建立。彼得大帝於1689-1725年執政,銳意革新和擴張,建立了橫跨歐亞的大帝國。這三個國家中,大清和沙俄都在20世紀初滅亡了,滅亡的原因就是沒有自由。 彼得大帝以開明專制的政治制度帶領俄羅斯走出野蠻、落後狀態。1689年俄國幾乎在所有的方面都比西歐落後幾百年。到處盛行著農奴制──實際上農奴的數目在增加。俄國錯過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的大好時機。牧師愚昧無知;文學暗淡無光,數學和自然科學無人問津。在西歐,此時牛頓的《自然哲學原理》剛剛問世,文學和哲學事業繁榮昌盛。  1697至1698年間,彼得到西歐作了壹次長途旅行,他率領了壹個大約由250人組成的“龐大的使團”。由於他使用假名,因而看到了許多新事物。在這期間,他為荷蘭的荷蘭東印度公司當了壹個時期的船長,還在英國造船廠工作,在普魯士學過射擊。他走訪工廠、學校、博物館、軍火庫,甚至還參加了英國議會舉行的壹屆會議。總之,他盡了最大的努力學習西方的文化、科學、工業及行政管理方法。  他竭力鼓勵貿易,保護商人利益,改善交通條件,創辦各種官辦工業,鼓勵私人企業,向各國推銷俄國產品。他吸收外國人才,任命外國人為軍官,組建海軍,改造陸軍。他創辦了許多技術學校,還創辦了莫斯科大學、俄羅斯科學院,改變了俄國的教育制度。在政府組織上也學習西歐。 他頒布法令,規定人人不得蓄胡子(他後來對此項法令做了修改),要求宮廷人員必須穿西裝,鼓勵吸煙和喝咖啡。他制訂的政策有許多遭到了強烈的反對,但這些政策帶來了長期的影響:俄國這個由貴族階級統治的國家最終在很多方面實行了西方的風俗和文化。後來的葉卡琳娜大帝甚至邀請法國思想家狄德羅到俄國主持法典的編修,宮廷中以講外語和仿效西方生活方式為榮。 土耳其和俄國都是半歐洲國家。在彼得未登基前的兩個世紀當中,土耳其在軍事、經濟和文化上都比俄國先進。但是在1700年前後,沒有哪位土耳其君主認識到迅速西方化的重要性。因此俄國自從彼得時期以來取得了迅猛的進展,而土耳其卻只是以緩慢的步子向前。直到進入20世紀,凱末爾·埃塔特克才領導土耳其朝著迅速實現現代化的目標邁進。當時俄國對中亞的控制已相當穩固,俄國在工業和教育上都比土耳其先進。 戊戌變法時期康有為、梁啟超仍念念不忘以彼得大帝的改革為楷模。可是,俄羅斯沒有像西歐那樣完成人的解放和社會管理機構民主化和法治化的歷史任務:農奴沒有人身自由,知識階層沒有言論自由,整個社會沒有政治自由,現代社會和現代國家無法誕生。後來的蘇聯繼承了這個傳統並且變本加厲,終於逃脫不了崩潰的命運。 2.國家的最高發展目標不是經濟的發展,而是人的自由發展 只有人民自由的國家才能成為穩定、繁榮、強盛的國家。按唯物主義,日本被炸成壹片廢墟,就會退到洪荒時代。馬克思恩格斯預言歐洲大戰的時候,就講過類似的話。但日本卻很快掘起,速度遠遠地超過社會主義中國。國民生產總值從原來只有中國的幾分之壹,到前些年達到中國的七倍以上。歐洲也並不因為世界大戰而退回到黑暗中去,而是很快發展。這都是唯物主義的經濟決定論解釋不了的。 再看看西德和東德,南韓和北韓,其地理位置相當、面積相當、起點相當、人口素質相當,可後來的發展卻天差地別,究其原因,就是是否尊重人權與自由。 所以,阿馬蒂亞.森說“自由不僅是發展的首要目的,也是發展的主要手段”。許多形式的自由通常被看作發展的手段,森則認為它們是發展的根本組成部分。個人自由是社會變化的積極力量,而非消極接受者。 經濟是人創造出來,經濟是為人服務的,經濟是實現人的自由和自由發展的壹種手段,它不能成為中心。不能以經濟為中心,讓人圍繞經濟金錢轉。鄧小平掌權以來,黨的施政路線就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經濟為中心”造成了許多惡果: (1)鄧的經濟中心路線,拒絕了政治體制改革,導致了2個總書記的下臺。 拒絕政治改革,不但不能促進社會進步,而且會使經濟發展毫無保障。兩千年來,中國的生產力不能說毫無發展,然而並未“推動”政治和社會全面進步,倒是宋明以來政治日益專制化,使得新型經濟的發展大受限制。 中國20世紀初葉和中葉的兩次政治變革,確實導致了經濟制度的巨大變化,從發展資本主義到消滅資本主義,造成了空前的大落大起。1949年後多次出現的“壹統就死、壹放就活”,“統”者當然是政治,“死”去“活”來者不僅是經濟,還包含整個社會生活。 鐵的事實證明,包括經濟文化等在內的中國社會猶如壹個大水庫,水庫的總閘門就是政治。閘門壹關,死水壹潭,變成“醬缸”;閘門壹開,活水清徹,滋潤萬物。所以,中國諸多問題的解決,社會全面發展的希望,均系於政治這壹關鍵,全賴於政治制度的自由化改革! (2)這條路線使政府越來越多地幹涉經濟發展,使政府管制了經濟發展的方方面面,這和轉變政府職能的願望是矛盾的!權力指導下的經濟發展,往往是“長官意誌”,必然忽視經濟規律,帶來大破壞。政府管了不該管的,而該管的則沒有好好管。壹個文件要蓋上幾十個紅印,壹個報告在部門間旅行幾個月是常事,這必然降低行政效率。  (3)人的素質下降,壹切向錢看,是非顛倒,某些方面空前倒退。經濟建設的惡果壹代人的時間可以基本消除,但人的素質問題,卻要好幾代人的時間才能基本消除。  (4)文化教育落後於經濟發展。(5)人的生存環境惡化,環境汙染嚴重。 (6)兩極分化,內需不足,經濟發展缺乏後勁,隱患重重。 其實,政府不能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政府的目標應是保持社會的健康,提高文明的水準。因此,政府的主要工作不是抓經濟,而是完善法制和社會保障等。 政府必需放棄以經濟為綱,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應讓位於“為公民服務”和以人為本為中心。要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就需要把政府的取向逐步從對經濟增長的關註轉移到對公平和秩序等問題的關註上來。對政府和官員的評價標準,不應當僅僅看經濟增長多少,同時要看人民生活是否得到了改善,社會公平與秩序的情況如何。 綜上所述:人是人類社會的根本,人類社會以人權為本、以人和人的發展為中心。中國該是放棄經濟為中心、效率優先、金錢掛帥的時候了!該是把人擺在第壹位、以人的發展為本、維護人的尊嚴和自由的時候了!應把人本、人道、人性、人的發展提到最重要的位置。  3.只有民主社會,人們才有真正的自由 1)在民主社會裏,對自由構成最大威脅的政治權力被分割成勢均力敵的幾個部分,相互制衡,減少了它們威脅自由的能量;2)行使權力的官員由人民定期更換或隨時罷免,這極大地減少了掌權者危害自由的可能性;3)人民的代表通過制定各種具體、詳細的法律來規範政治權力行使的方式、方法、途徑、步驟、時空條件以及執法者侵犯個人自由時具體的救濟途徑,這樣就把危害個人自由的政治權力置於了法律的監控下,極大地減少了掌權者在行使權力時危害自由的機會;4)司法獨立成為捍衛公民自由的堅固堡壘;5)輿論自由成為捍衛公民自由的中堅力量。因此,只有在民主社會裏,自由才得以安然無恙。 4.自由的現狀 2000年12月,在世界範圍內促進民主的非營利組織 “自由之家” (Freedom House)公布了壹個大型研究報告,詳細羅列當今世界上191個國家政治權利和公民自由權的現狀。 這壹題為《2000-2001年世界自由狀況》的研究顯示,86個國家、25億人口(40.7%的世界人口)被列為有“自由”,這些國家的居民享受廣泛的權利。59個國家、14億人口(占世界人口的23.8%)被認為“部份自由”。這些國家的特點常常是腐敗、由執政黨控制,在壹些國家還存在種族或者宗教沖突。調查認為,47個國家、22億人口(占世界人口的35.5%)屬於“不自由”類型。這些國家的人沒有基本的政治權利和公民自由。 2002年7月24日聯合國開發署發布 的《2002年度人類發展報告》指出,全世界將近200個國家中,140個國家實行多黨選舉制度,而在保障人權、新聞自由、司法獨立方面具備較為健全的民 主的國家是82個。無論哪壹種統計,中國都不在民主國家的行列之中。 5.自由化 自由是人最大的幸福。自由不僅是壹種理念,還是壹種信仰。自由是人的最高本質,自由是人與生俱來的天賦權利,是人類的普遍價值,它體現了社會的正義。  生命的本真是自由。踐踏人的自由,便是踐踏人的生命。壹個嬰兒要哭時不準他哭,要笑時不準他笑,要動時不準他動,要如何偏不準他如何,這嬰兒即使不死,生命也會萎縮。對人來說,自由就象空氣壹樣,不可缺少。人權首先是自由權,而不是動物般的生存權! 盧梭《社會契約論》中說:“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的人格,就是放棄自己作人的權利或義務。對於壹個放棄了壹切的人,是無法加以保護的。這種棄權與人的天性是不相容的。取消了自我意誌的壹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我行為的壹切道德性”。 阿克頓勛爵說:自由的理念是最寶貴的價值理想——它是人類社會生活中至高無上的法律。自由對人類的心靈具有巨大的感染力。自由是人類良知的守護神。自由與道德是密切相關、須臾不可離的。自由作為道德問題的緊迫性遠遠大於其作為政治問題的緊迫性。 阿克頓勛爵說:“自由所追求的事業也就是正義和德性所追求的事業——反對自由就是反對正義和德性,也就是在捍衛錯誤和罪行。權威和秩序只是維護人類眼前的現時利益,自由則是要維護人類永恒的精神利益。”  亞裏士多德講“有些人只配做奴隸”。英國人C.S.Lewis不反對亞裏士多德的說法,但反對奴隸制,理由是“沒有人配做別人的主子”。“沒有人配做別人的主子”,意味著沒有人配剝奪別人的自由。即使有人心甘情願地放棄自己的自由,但沒有任何人配獲取別人的自由。人們喪失自由不是因為放棄自由,而是因為自由被剝奪。在壹個自由的社會中,只有被放棄的自由,而沒有被剝奪的自由。 爭取自由是獲得民主的前提。公民本享有自由是人類的普世價值,即使按中國的現行憲法,公民也應有言論、出版、新聞、結社、遊行、示威、信仰、人身、選舉等自由權利。爭取自由權利的過程就是自由化的過程。自由化的過程是公民自由權利的從無到有,從少到多的過程,自由化就是實現自由權利。自由化意味著社會由不自由向自由轉化,或由不夠自由向更自由轉化。初步實現自由化的標誌應該是,開放報禁(新聞自由)和開放黨禁(結社自由)。只有開放了報禁和黨禁,才能逐步啟動壹個國家的民主化。

自由主義
正如韋伯所說:現代個人主義由新教倫理孕育,而個人主義、個人權利正是自由主義的核心。自由主義最初的源頭是限制王權的《大憲章》。 自由主義的世界觀是人文主義的,其根本特征是世俗化。它強調人的幸福、人的尊嚴、人的欲望、人的意誌。它把人作為目的,而不是把上帝或其它更高尚的事物作為目的。 人本[文]主義(Humanism)源自拉丁文的Humanitas,與希臘文Paidea為對等詞,意思是指“人性”、“人情”、“萬物之靈”,也指壹種能使個人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發展的教育制度。《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把人本主義界定為:“Humanism指壹種思想態度,它認為人和人的價值具有重要意義。……凡重視人與上帝的關系、人的自由意誌和人對自然界的優越性的態度,都是人文主義”。德國大百科全書《拉魯斯辭典》雲:“把人和同人有關的事物看作核心、尺度和最高目的的人生哲學,都是真正的人文主義”。人文主義以人為中心,主張個性解放,肯定個人的價值、尊嚴和自由,反對禁欲主義,否認教會和封建特權,提倡理性。  自由主義作為壹種現代意識形態、壹種原則而出現,起因於天主教人文主義者莫爾、伊拉斯謨等對新教的批評、對宗教寬容的呼籲。自由主義作為壹種理論、壹種制度最早出現於英國。公認的第壹個自由主義思想家是興起於18世紀的啟蒙運動的先驅約翰·洛克(1632-1704)。亞當.斯密(1723-1790)為經濟學自由主義奠定了基礎。自由主義作為名詞,則遲至19世紀初葉才出現於反抗拿破侖入侵的西班牙。 中國大百科全書的說法,“自由主義壹詞源出西班牙語,‘liberales’,19世紀初首次用作西班牙自由黨的名稱,表示該黨既不激進,也不保守的態度”。 自由主義總想避免突然的巨大變動,這使他們與激進主義有所不同。自由主義者對壹些有用的變革又很熱心,這是其不同於保守主義之處。 西方自由主義迄今已經有三百多年的歷史流變,涉及的領域廣泛、人物眾多、內容錯綜復雜。政治哲學中所說的古典自由主義,既包括十七、十八世紀歐洲政治啟蒙思想家們提出的各種社會契約理論和天賦權利學說的政治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又包括在十八世紀末由亞當?斯密開啟的經濟自由主義(economic liberalism)思潮。 也有學者把自由主義的內涵區分為政治自由(主義)、經濟自由、哲學自由主義、社會自由主義四個方面。其中,政治自由部分地涵蓋了個人自由和公民自由(個人的基本權利包括政治權利)。哲學自由主義將社會看作個人的聯合體而非有機共同體,強調個人超越萬物的價值,社會自由主義是19世紀後期起以格林為代表的新自由主義傳統,強調社會正義和關註弱者,但這已經超出古典自由主義的範疇。 自由主義是西方社會的基本哲學。它既是壹種學說,壹種意識形態,又是壹種運動。它的理論內涵由歐洲近代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個人主義、社會契約理論等若幹原則構成。 英國政治理論家約翰.格雷(John Gray)說:盡管自由主義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文化中有不同的特色;但自由主義有壹個統壹的傳統。自由主義所有不同的流派都有壹個獨具現代性的關於人與社會的概念。這個概念包含: 第壹,它是個人主義的,它主張個人相對於任何社會集體的道德至上性; 第二,它是平等主義的,它賦予所有人同等的道德地位,否認人們之間的道德差異對社會及政治秩序具有任何相關性; 第三,它是普遍主義的,它肯定人類的道德統壹性,僅僅賦予特定的歷史及文化形式以第二位的重要性; 第四,它是社會向善主義的,它認定所有社會制度與政治制都是可改造的、可改善的。 正是關於人與社會的特定概念賦予了自由主義獨特的特征,這壹特征超越了自自主義所有內在差異與復雜性。 民主的核心價值是個人自由,民主的精神就是自由。沒有自由,就不可能有那麽多的科技創造發明,就不會有進步。新思想、新科學技術的第壹推動力是自由。西方國家能飛速發展,就在於他們有壹個自由的天空,有壹個保護思想、言論自由的政治制度。 現代民主並不是根據民主原則建立的,而是自由主義的結果。正如林德布洛姆所說:“民主的歷史主要來源於對自由的追求……為民主而戰,就是為政治自由而戰。” 自由主義的根本精神是指:個人的自由權利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在自由面前人人平等;個人有權不服從外部的強制,個人也有義務不強制別人。 自由主義的實質是每個人都尊重別人的自由,當每個人都生活在被別人尊重其自由的環境中時,他自然而然地享受了自由,但他必須承擔尊重別人自由的義務。 自由並不是達到政治目的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政治的最高目的。民主是自由的手段,自由是民主的目的。自由比民主更重要。 胡適說:“自由主義的第壹個意義是自由,第二個意義是民主,第三個意義是容忍容忍反對黨,第四個意義是和平的漸進的改革。” 自由主義的本質是自由優先於主義。自由主義承認“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理性平等觀,它不想駁倒誰。比如,社會主義者壹定要證明公有制優越,而自由主義者卻不需要論證公有制不行,因為資本主義從來沒有禁止過公有制,而只有社會主義國家禁止私有制。妳說南街村很好,妳到美國照樣可以去辦,當年歐文似的公社不知辦了多少,政府沒有禁止過,是它們自己辦不下去了。 有些自由主義鬥士,不斷與人爭執,甚至強迫別人接受自己的主張。這樣做,恰好違背了自由主義原則。試比較專制獨裁和自由主義,前者只要有足夠的武力,註定會成功;而後者卻不能勉強任何人,只能等待別人的覺悟。自由主義雖然永遠不可能完全實施,它卻是唯壹能邏輯壹致地處理人際關系的準則,因而值得每個人去追求他,並為之奮鬥終生。 自由主義的關鍵是堅持自由選擇權。自由主義堅決反對壓制不同的意見。如果正確的意見壓制了其它的意見,正確意見就失去了從外界吸取養分的條件,就會迅速僵化;如果錯誤的意見以“正確”的名義壓制了其它意見,則更為可惡。其實,壓制本身就是對自由權利的侵犯。自由主義反對把某種思想包括自由主義思想,作為國家的“指導思想”。 自由主義是自由競爭與自願合作的主義。沒有合作,自然人之間不能形成有序的社會。自由主義是真正的人道主義,因為只有自由主義才能平等地對待所有的個人。 自由主義關心自由問題,而民主主義更關心平等問題。以自由為目的,少數或多數都不可能完全成功地被壓制,而以平等的名義或以平等為手段,多數和少數都將發現自己給套上了鎖鏈。平等是我們所有理想中最不知足的壹個理想,追求平等的歷程幾乎沒有終點。“更多的民主”往往首先意味著民主不僅僅是壹種政治形式,而是尋求更多的社會保障與經濟福利。結果民主政治變成“壹種為瓜分全部收入而進行的拔河比賽”。如果財富的獲得不是通過勞動或交換,而是通過投選票,那麽恐怕再也不會有人願意從事生產。 孟德斯鳩認為:“國家政治制度的目的是保障人民享有充分的自由”,國家的任務在於限制妨害他人自由的行為。與他人無關的個人行動,國家不得妄加幹涉;最好的政府就是最少管理的政府。政府的任務是:抵制外敵入侵,在國內維護秩序,舉辦私人不願辦的事業。 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1776年版的《國富論》中指出,自由競爭的市場體系有益於國家財富的增長。亞當?斯密、邊泌等主張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政策,反對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壹切幹預,通過市場配置就可以建立起壹個和諧的社會。英國的功利主義者進壹步發展了經濟自由主義,這種經濟自由主義的核心是對經濟與財產權利的強調,它的基石是私有財產、市場經濟以及國家較少對經濟幹預。 新自由主義在不否定“消極自由”的前提下,倡導壹種“積極的自由”,以便人們可以享受某種他們值得的事。新自由主義者禁止契約雙方在位勢極不平等的情況下簽署契約,也不允許簽訂在事實上導致奴役成份的契約。理由是,這種扭曲的契約自由有背於自由主義的精神;契約自由是實現積極自由的手段而不是目的。為了確保社會成員(尤其是窮人)實現“積極的”的自由與權利,由政府出面采取壹定的法律和稅收措施,創造用以實現“積極自由”的社會條件。新自由主義的以上主張,從羅斯福入主白宮起,普遍盛行於許多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尤其是北歐高福利的國家。
自由主義是第壹個為大多數人服務而非為特權階層服務的壹種政治哲學。自由主義認為:奴役他人、剝奪他人的自由是壹種最為野蠻的行徑,必須從人類社會中堅決加以鏟除。倡導自由、反對奴役、反對權力侵犯自由是自由主義的根本宗旨。自由主義在歷史上和專制主義、極權主義進行了堅持不懈的鬥爭;而壹切專制暴君和他們的衛道士,為了能繼續奴役人民,也都把自由主義視為大敵,總是想盡各種手段去醜化和鎮壓自由主義。 自由主義與特權是對立的。所以反對自由主義的人必定是贊成特權的人,不論他贊成的目的是什麽,是為了不受限制地擴大他人的自由,或為了將別人當工具去實現壹個目標。 毛澤東《反對自由主義》壹文中,列舉了“自由主義”的十壹種表現,他將“自由主義”等同於中國人際交往的習慣,重點指“壹團和氣”,不講原則;即整風運動在黨內遇到的阻力。毛後來還將自由主義比作“諸子百家”,即“思想復雜、思想不統壹、行動不統壹”。毛批評知識分子“自由主義”,但沒有任何人比毛更“自由”了,毛在中國是為所欲為的。偌大個中國只有壹個或幾個人享有自由,其它人都平等地奴隸般地服從“中央核心的領導”。 在西方,自由主義在話語權力場中獲得優勢地位,主要不是靠像馬克思主義那樣的精致和周密的理論體系,而是更多地依靠傳統的力量(例如自然法、教會法、城市法等),因而像哈耶克那樣的自由主義學者非常強調傳統的自然演化;而中國的情況則不同,由於既缺乏自由的歷史傳統,又缺乏系統的學理引進,最後連“主義”的招牌也不願意掛,自由主義在與共產極權主義、法西斯主義的意識形態之爭中失敗,就沒有什麽可奇怪的了。

思想自由 
1.思想自由的涵義 黑格爾說:“人之所以比禽獸高尚的地方,在於他有思想”。人是思想的動物,思想權是人之為人的根本權利。思想自由,即思想絕對自由,愛想啥就想啥,思想的天性就是自由。 笛卡爾說:“我思故我在”,就是說壹個不能自由思考的人不配稱人! 德國哲學家費希特說,“思想自由是人固有的權利,人可以放棄壹切,唯獨思想自由的權利不能放棄;壓制人的信仰、觀念或言論是侮辱人的尊嚴否定人的本性”。 2.思想自由作用 帕斯卡爾說:“人的最大尊嚴是思想,人最大的歡樂也是思想”。因此,人最大的恥辱莫過於思想的權利被剝奪,人最大的痛苦也莫過於思想被壓制。 李大釗說“思想自由與言論自由,都是為保障人生達於光明與真實的境界而設的。無論什麽思想言論,只要能容他真實的盡量發露出來。於人生都是有益,絕無壹點害處。”  
李大釗認為任何思想都有傳播的自由,即使這種學說是異端邪說,也不應該加以禁止。因為只有把它公布出來,大家才能認識到錯誤,人們才不去相信他。若是把他隱蔽起來,易導致被人誤信的危險。所以,“禁止人研究壹種學說的,犯了使人愚暗的罪惡。禁止人信仰壹種學說,犯了教人虛偽的罪惡。禁止思想是絕對是不可能的,因為思想有超越壹切的力量。” 思想的全部力量在於比較、批判和創新。沒有思想自由就沒有創新。社會更要特別保障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權利。壹切新的思想、新發明、新創造的產生和完善都需要思想的自由寬松的環境,對這種寬松環境的任何壹點損害,都會使創新受到束縛甚至扼殺。 壹個自由人,他必不肯人雲亦雲地隨大流而上下起伏,他定對任何現存的規範準則都要反思和追問。越有思想的人對自由的要求程度越高,因為他們越能看清現實的牢籠。 教育要註意尊重和保護每個人的思想自由的權利,不要去限制和束縛孩子的自由思想,否則就必然會扼殺孩子的創新意識和創造能力。有人曾做過壹個實驗,實驗者將跳蚤放到壹個透明的容器中,在上面加壹個透明的蓋,跳蚤出於本能,自然要跳,但每次跳躍總會碰到蓋子,幾次碰壁後,就會自己控制跳的高度,不再碰壁。這時實驗者進壹步降低蓋子的高度,跳蚤在經過幾次碰壁後又會適應,跳的更低壹些,以保證不碰到頭。實驗者就這樣逐步將蓋子降到極低,最後使跳蚤無法跳。經過壹段時間後,跳蚤就放棄了跳躍的欲望,不再跳了。這時,實驗者將跳蚤放在完全自由而寬敞的空間,結果,這個跳蚤已經不會跳,它只會爬了。 人類創新能力的大小,與跳蚤彈跳的高低是壹個道理,如果沒有廣闊的自由空間,它就必然會日漸萎縮,最終喪失活力。所以,倡導創新,必須首先解放思想,去除思想上的壹切束縛;充分保障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各項自由和權利,特別是要充分保障創新所賴於產生的思想自由、以及作為思想外在表現的言論的自由。 壹個社會需要無數思想、理論的共存、碰撞、爭鳴才可能成為壹個充滿活力的社會。美國二億多人口,二億多思想。自己想自己的事,自己為自己奮鬥,自己發自己的財,自己保護自己。只要遵守法律,妳愛幹什麽幹什麽,愛說什麽說什麽。美國蘭德公司有壹條著名的宗旨:“保護怪論”。怪論往往過壹段時間就可能變成了真理,變成了財富。 中國民間誤認為人文知識分子不同於理工知識分子,只能坐而論道、擾亂思想統壹誤國誤民。殊不知唯有思想的開放,才能有健康發展的國家。人類能揖別自然經濟和冷兵器時代發展到今天,正是思想解放的結果。統壹思想才能富國強兵的想法已經過時而且幼稚可笑。 克林頓在北京大學與江澤民同臺演講時說:“不同政見是美國強大國力的重要組成部份”。1999年春,克林頓就美國對華政策發表講話:“財富要靠思想來創造,如果中國人不能自由交換信息,如果中國不打好競爭全球資本所需的法律和政治基礎,如果其政治體系不能獲得由民主選擇產生的合法地位,那麽,中國成功發展的可能性就將大為降低”。 3.思想自由原因 思想自由源於理性平等,理性平等是人人平等原則在精神領域的體現。 理性平等指每個人都可以用自己的理性判斷是非,他只需要聽從內心的招喚,不需服從別人的意誌;從而確定了國家權力的邊界。理性平等意味著任何組織與個人無權宣布自己壟斷了真理,別人只有服從的份;意味著任何個人與組織總結出的真理並不比普通人總結出的真理應處在特殊的位置上;意味著任何人任何組織都無權破壞思想言論的自由傳播,搞愚民政策;意味著人都會犯錯誤,沒有什麽“永遠正確”、“始終代表”的個人和組織,任何人無權對他人的思想行使領導權。 講思思想自由要反對自以為掌握了絕對真理。自以為掌握絕對真理就會破壞人們間的自由平等的交流,只要別人服從自己;就會否定他人自主權,搞家長制、壹言堂。人人都有思想自由,都有不服從某種“主義”指導的自由,都有反對壹種理論而創新理論的自由。

言論自由 
1.言論自由權的涵義 言論既包括人用來表達、傳播的各種聲音、文字、圖像和想象的各種信息,又包括這些信息的各種儲存方式。 人是通過說話來表達思想和信息的,信息互通對人不但必要而且是必需的。言論是人類與其它動物的根本區別。言論是組成人類社會和國家的必要條件。言論是知識積累、知識創造和知識傳播的載體,載有知識和見解的言論是壹種財富。 言論自由指人人有權自由地發表意見,人人在發表意見上都有平等的權利,所有人應有和平地公開地表達自己觀點的權利。 言論自由是任何公民在不強迫受眾接受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各種傳播物自由轉述自己對現實事物的真實觀感,對於自己的思考與想象所得則可以通過各種傳播物自由表達。 言論自由的定義包含了如下三層主要意思: 壹是言論自由不妨礙他人的權利,意即壹個人的講話或寫的文章,不能強迫他人聽或看。 二是壹個人不說假話或欺騙。三是壹個人觀念不壹定正確,但只要不是故意撒謊,就有不受限制地表達自由。每個人都有權以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和平方式表達自己的觀點,不論這些觀點是否正確。妳可以不同意別人的觀點,妳可以用同樣的方式提出妳的觀點以及反對別人的觀點,但任何人、包括執政黨、政府,都沒有權利去壓制別人。 不但妳不能壓制別人,當妳見到有其它人、尤其是執政者,試圖利用強力去壓制別人時,每壹個公民都必須站出來反對,都必須堅決維護別人的自由權利。 言論自由是文明和野蠻的分界線,言論自由的程度越高,文明程度也越高。“我不同意妳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妳說話的權利。”這就是文明。只有在每壹個公民權利得到切實保障的前提之下,相互之間的批評討論才能得以正常展開,文明的民主政治才能形成。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人人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幹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1998年10月中國政府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規定“壹、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幹涉。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采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其它選擇的任何媒介。” 哥斯達黎加的憲法規定:“沒有人可以因為表達意見而被騷擾或迫害……” 2.言論自由的原因和言論自由的責任 西方言論自由的價值觀建立在三個基本理論上。第壹是英國17世紀弭爾頓和19世紀的密爾提出的“真理懷疑論”(skepticism)和“可能犯錯性”(fallibilism)。 1644年約翰. 弭爾頓在《出版自由請願》中說:“講到自由,首先要給我自由認識、自由表達以及根據良心自由辯論。”  密爾在他的《論自由》中說:任何議論不外乎三種:全部真實、部分真實和全部虛偽。對第壹種情況當然不能禁止。對第二種情況也不應該禁止,因為其中含有部分真理,而真理大多是通過各種片面意見的自由討論、互相補充才得以不斷的發展和完善的。至於第三種情況,穆勒認為同樣不可壓制,因為沒有虛妄就顯示不出真理。另外,讓虛假言論存在的根本原因還在於人們往往無法斷定壹種“虛假”的言論就是絕對的虛假。 每壹種意見特別是政府的意見有可能是錯的,政府所壓制的被認為是錯誤的意見可能是正確的,即便是錯誤的意見也可能含有部分真理,被認為是真理的意見也不是全部真理,真理只能在互相沖突的意見中找到。 美國著名的大法官霍姆斯(Holmes)的“意見自由交換市場”(marketpalce rational)的理論是建立在這基礎上的。民主國家有表達相反意見的多種聲音。2002年布什在清華說:“在美國妳可以支持政府的政策,同時妳也可以公開的毫不掩飾的表述不同的觀點”。 “真理懷疑論”和“可能犯錯性”在政治和法律上的意義是它們徹底地打掉了政府壓制言論的壹個借口:政府掌握了真理。 言論自由的第二個理論基礎是是洛克提出的宗教容忍。洛克說:“最起碼的自由是大聲說出自己心裏話的自由”。洛克提出了壹個尖銳的問題,為什麽對壹個錯誤的信仰也要容忍。他提出了壹個“精神鉗制無效論”,即信仰是壹個內心選擇,外在的強制並不能改變內心的信仰;即便強制的改變也不能使人達到宗教上的自救(salvation),因為對上帝而言, 信仰不僅應當是真實的而且應當是自願的。這個理論鏟除了獨裁者的壹個鎮壓言論和思想的借口——鎮壓錯誤的言論和思想。 言論自由的第三個價值觀念是自盧梭(包括密爾)以來所建立的平等和尊重他人的自然法觀念。這個觀念引申出三個理論: 1)每個人都是自治的,不能也不應當受到他人的強制和幹涉。在政治和法律上,這個觀念否定了政府可以為了人們的幸福可以強制和幹涉人們的理論借口。 2)人們要互相容忍,特別是要容忍妳認為錯誤的意見,因為人人是平等的,人們應當互相尊重。尊重他人也就是尊重自己。這個觀念在法律上的意義是言論自由不應當有等級之分,任何人的意見都應該同樣被尊重;絕不能因為妳是博士妳的意見就應該被尊重,他是文盲他的意見就可以不被尊重。壹個社會不能賦予壹些等級或階級言論自由而剝奪另壹個或另壹些等級和階級的言論自由。 民主政治強調人人有平等的發言權。只要是人,就有表達自己思想的權利,哪怕他的思想是徹頭徹尾的謬誤,哪怕假設有壹種方法,可以鑒定出他的思想不論在過去、現在和將來都絕對是謬誤,他作為壹個人,是有權利說出他的想法來。說出來,是合法的。    
有人主張不給壞人以言論自由。這是把大眾當愚民,容易上壹小撮人的當;並且這群愚民只有靠壹個聖人的指引才能正常地生活。若壹個社會可以認定某個(類)人因其壞或惡,就不具有人的基本權利,這樣社會就不是民主社會。比如說,納粹開始時並沒有說好人沒有自由權利;他們要對付的是XX黨這樣的壞人,合法地剝奪了他們的權利;繼後是剝奪猶太壞人惡人的權利;最後是所有德國人都沒有權利!馬丁.路德.金在美國波士頓猶太大屠殺紀念碑上寫的銘文是:“起初他們追殺共產主義者,我不是共產主義者,我不說話;接著他們追殺猶太人,我不是猶太人,我不說話;後來他們追殺工會成員,我不是工會成員,我不說話;最後,他們奔我而來,再也沒有人起來為我說話了……”  1953年9月的幾次政府開會,政協委員梁漱溟列席。梁漱溟在會上反映農民苦,建議關心農民生活。毛壹聽就龍顏震怒:“說梁先生對於農民問題的見解比共產黨還高明,有誰相信呢?班門弄斧。”“這是反動化的建議,不是合理化建議,人民政府是否能采納這種建議呢?我認為是不能的。”“妳梁漱溟的功在那裏?妳壹生壹世對人民有什麽功?壹絲也沒有,壹毫也沒有。而妳卻把自己描寫成了不起的天下第壹美人,比西施還美,比王昭君還美,還比得上楊貴妃。”“梁漱溟是野心家,是偽君子。”“偽裝得最巧妙,殺人不見血的,是用筆殺人。妳就是這樣壹個殺人犯。”妳想知道什麽叫鬥爭會嗎?這就是毛澤東親自登場的示範表演。印在毛澤東選集第五卷裏的白紙黑字,無疑是在毛即席講話基礎上經過潤色修辭的記錄。這種最後發表的東西,決不會比原話更野蠻。毛澤東這種放肆,不僅意味著粗暴,而且意味著言者無罪時代的結束。毛澤東開辟了壹個言者有罪的新時代。 作為議員,作為公民,梁漱溟要求“多知道壹些計劃的內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立即判決:“對於梁先生這種人,應當使他少知道壹些機密,越少越好。”國家計劃的內容必須向人民保密,重要事情不準老百姓知道,這就是領袖親自規定的制度。 梁漱溟的言論權被剝奪了,右派的權利隨後也被剝奪了,彭德懷的權利也被剝奪了,全國人民的的權利都被剝奪了。結果是大躍進帶來大饑荒,餓死4000多萬! 只要不堅持“言論權平等”,只要以為言論自由的目的只是為了追求真理,那麽,就無法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終有壹日,在理論和現實上,都無法阻擋壹個或數個權威在手的人物,或是壹群所謂的“大多數”,把自己宣布為“真理”而扼殺別人的言論自由。 3)這個價值觀念回答了不能容忍的界限是什麽。如果說壹個社會要對某些言行加以限制,那麽這種限制的界限只能劃在是不尊重人這點上,即不尊重人的言論是可以加以限制的。誹謗罪和人身攻擊罪皆源於此。這個引申在政治上的意義更為重大,即除了對不尊重他人的言論加以限制外,任何其他的限制都是非正義的。 美國教授梅柯強(Meiklejohn)認為:在政治領域,人身攻擊也應當容忍。 1732年,壹位叫威廉.克羅斯比(William Crosby)的貴族被英國國王任命為紐約州長。可從倫敦到紐約的旅程很長,於是在克羅斯比到任之前,州長壹職就由當時的州議會議長代理。沒想到,新任州長是壹位財迷,他到任後就要求州議長平分擔任代理州長時的薪水。州議長不予合作。克羅斯比上法庭控告州議長,紐約殖民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不予理睬。結果州長大怒,壹氣之下撤換了這位大法官,換上自己的親信主持紐約殖民州最高法院。 州長的倒行逆施,使紐約的要人紛紛行動起來,組織了反對團體。當時領頭造反的是詹姆斯.亞力山大,他創辦了壹份《紐約每周雜誌》(The New York Weekly Journal)的刊物,專門寫文章謾罵州長。這份雜誌從1733年11月創刊後,州長壹直抓不到把柄,因為所有文章都沒有署名,不知道作者是誰,也不知道抓誰。於是,州長就逼迫負責印刷這份雜誌的印刷店的老板曾格交出文章作者的姓名。曾格拒絕合作。 州長克羅斯比便於1734年11月17號下令以誹謗罪逮捕曾格,引起全社會的關註。曾格在被關押了八個月後,於1735年8月4號正式被送上法庭受審。曾格的辯護律師是費城的名嘴安得魯.漢密爾頓 (Andrew Hamilton)。審判進行了整整兩天,法官根據手中的材料認定曾格有罪。但是漢密爾頓繞開證據,對英國誹謗法的合理性提出令人信服的批判。結果陪審團壹舉推翻法官的定論,宣布曾格無罪,予以立即釋放。 曾格審判是美國司法歷史上最重要的涉及言論自由的壹個法律先例。這個案例形成壹種法律傳統,使美國司法系統在處理“誹謗罪”時十分保護被告的言論自由權利。 言論不是法律懲罰的對象,這是實行言論自由的原因。法律只能懲罰外部的行為,懲罰思想的法律是把壹切公民都看作嫌疑犯。壹個人誠心誠意地追求真理,但他無法擔保自己就不陷入謬誤。懲罰思想的法律本身就是反人類的,其結果只會導致思想的僵化與窒息。 人們的言論自律,例如不應在朋友喪禮中談笑唱贊歌開“爬地”、不在朋友婚、壽宴上高談死人崩屋的事或奏哀樂等等;這與有沒有言論自由完全是兩回事。言論自由是指個人自由與權力之間的關系。由人們自覺自律行為推出權力可以限制言論自由,或者是根據言論內容或言論埸合判定人們言論罪,這是所有專制統治者共同使用的手段。 法律懲罰的對象是行為,不是思想言論;懲罰思想言論是反動的。法律不管思想,不是法律沒法管,而是法律沒權力管。人的思想是個人的事。思想有好壞,這只是根據判斷者的價值觀作出的結論,這個結論隨判斷者而變。壹旦妳打算在思想裏面區分好壞,要讓法律來管,其結果就必然是按有權勢者的標準來斷定思想的好壞。那麽,有權勢者借用法律的名義迫害思想就開始了。所以,法律沒有權力來管思想,也沒有權力來評定思想的好壞。 言論是表達思想的。如果言論直接地表達了思想,那麽,對言論的懲罰也就是對思想的懲罰。所以,以言論內容限制言論自由,是錯誤的。 但在有些場合,說話是要負法律責任的。比如,美國最高法院的經典例子,在壹個坐滿人的劇院裏無緣無故地大叫“著火啦”,這是違法的,因為這會造成極大的混亂,危及他人的生命。壹個人是否可以在劇院裏叫著火啦,取決於劇院裏是否真的著火,取決於劇院裏有沒有人在看戲,取決於種種具體的條件。所以要有中立和獨立的法庭來判斷。 限制言論自由只有壹個原則,就是自由的原則;即妳的自由不能侵犯別人的自由;也就是所發的言論即時產生了危害或對別人發生了傷害。什麽是“即時”、“危害”、“傷害”,要由法律規定之。這些規定不能違反自由原則,不能以言論內容定罪、不能以“可能”的危害取代即時的危害。違反自由原則,以言論內容限制言論自由權利、以言論自由內容入罪,或根據“可能”的危害當作“事實”的危害,都剝奪了言論自由權利。 美國憲法第壹條修正案甚至保護抽象地鼓動暴力,不得對此類言論進行處罰。1919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爾姆斯在審理煽動暴力內亂和非法行為的案件時,確立了‘明顯而即刻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原則。根據這壹原則,法律只能禁止煽動具體的暴力行為,不能禁止宣傳抽象的暴力革命的思想。如果沒有“明顯而即刻危險”,言論的有害與無害不能由政府來判斷,應交社會公眾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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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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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有害言論,雖然是“明顯”的,如果不具有“即刻危險”,還是不能禁止發表;因為在時間允許的條件下,可以運用更多的言論來預防或救濟由它可能或已經產生的害處。 日本二戰後對政治言論的保護總體不錯,日本共產黨對無產階級暴力革命理論的宣傳及對政府的反對在司法上沒有遇到多大的阻礙。 由於珍視言論自由,美國對煽動犯罪的限定極為嚴格,對“有害言論”極為寬容。對“有害言論”的寬容,不是鼓勵“有害言論”,而是避免因鑒別不清侵犯公民的言論自由權。 1964年,阿拉巴馬州Montgomery城警察局長蘇裏曼認為,紐約時報在警方平息小石城騷亂時濫用武力的報導損傷了他的名譽,於是他將紐約時報告到法院,要求賠償50萬美元。幾經審理、上訴反復後,案件送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聯邦法院經審理後裁定蘇裏曼敗訴。法院認為,首先,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但對於公眾人物來說,從成為公眾人物之日起,事實上已經自願放棄了個人的部分隱私,接受輿論的監督,因為人民的知情權重於公眾人物的隱私權。蘇裏曼官任警察局長,屬於公眾人物。 其次,媒體的報導也不能毫無限制,問題是限制在什麽地方。聯邦法院通過這壹案例,將界限定在媒體是否在報導時有意對公眾人物惡意中傷,而這種惡意中傷是指媒體未經查證的報導,只要沒有證據表明媒體是“事實惡意”(Actaul Malice)即可,因為媒體不可能完全掌握事實真相,特別是在事發之後的短時間內更是如此,但只要媒體對事實有過查證,不論事實真相如何,都不構成故意的惡意中傷。

再次,對於媒體惡意中傷的舉證須由狀告媒體的原告壹方做出。法院認為,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壹旦規定由媒體承擔舉證責任,媒體可能面臨官司纏身的局面,須付出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也可能因承擔高昂的律師費引起財務危機,或者為避免上述情況而自覺在報導中自律,從而削弱媒體的監督作用。所以,法院裁定,媒體被告時,無責任舉證表明已方無罪。法庭最後宣判稱,美國憲法第壹修正案對向公眾人物“不加阻攔地、尖銳地、廣泛地”批評加以保護,除非有證據表明該批評是故意撒謊或“全然不顧”事實真相。當然,媒體在報導非公眾人物時,其言論出版自由就不受上述原則保護,容易吃上“誹謗罪”官司。 1966年美國國會制定了“消息自由法”,確立了除涉及國防、外交政策文件、私人信息、貿易秘密以及由其它法規保護的秘密外,凡聯邦政府掌握的檔案可以供任何人檢查和抄錄(復印),如果拒絕公開某壹份文件,可以向聯邦法院起訴。1967年國會又制定了“置政府於陽光之下法”,要求聯邦政府屬下的五十個多個委員會和機構的會議公開舉行;因某種理由需要舉行秘密會議,這壹理由須得到該單位的首席法律官員或法律顧問的認可。 1972年,兩家著名的報紙開始發表盜取的政府文件時——這些文件陳述美國卷入越戰的歷史——最高法院對該案的裁定是,因政府未能證明該項出版會嚴重損害國家利益,所以不能禁止其出版。美國最高法院在解釋美國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時壹直遵循著這樣壹個原則:在遇到困難的案子時,寧可往自由壹側傾斜,而不向政府權力壹側傾斜。 在美國,沒有任何象征能比國旗更為重要和動情感的了。在民眾看來,國旗象征了美利堅民族的輝煌和榮耀、團結和偉大;美國有48個州通過了保護國旗不受玷汙的法律。 對政府不滿的美國人以焚燒國旗的方式,來批評和抗議政府的壹些做法。1984年8月壹群“革命的共產主義青年旅”的百十號人,在格裏高利.約翰遜的率領下,吵吵嚷嚷地穿過達拉斯市中心,抗議共和黨偏袒大企業的政策。他們壹邊呼喊反共和黨、反裏根的口號,壹邊用噴槍向沿路的政府機構大樓塗鴉,還不時地破壞草坪。當他們來到市政廳前,就焚燒國旗並歡呼歌唱:“美國,紅、白、藍,我們對妳吐口痰。”  壹位便衣警察用對講機向警察總部作了報告,警察隨後就逮捕了約翰遜,並指控他違反了得克薩斯州的壹項州法。該法禁止褻瀆“莊嚴的東西”,包括美國國旗、州旗、公共紀念物和墓地。約翰遜立即被判有罪,處徒刑壹年和2000美元罰款。  約翰遜不服,上訴到得州的刑事上訴法院,上訴法院不僅推翻了定罪,而且認定約翰遜的所作所為是壹種“象征性的言論”,應該受到了憲法第1修正案有關“言論自由”權的保護。違反美國憲法的不是約翰遜燒國旗,恰恰是禁止並懲罰損壞國旗的得州州法! 五年後,這個官司在美國最高法院開庭審理。1989年3月21日,控辯雙方進行了壹場激烈的辯論。聯邦最高法院以5:4的票數表決通過了維持原判的決定。大法官肯尼迪(Anthony Kenndey)說:“國旗歷來表達著美國共享的信念--維持人類精神的法律、和平與自由的信念;國旗也保護蔑視它的人,焚旗的目的是抗議、是表達觀點、是探求真理。”最高法院的壹紙判決,意味著全美48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有關保護國旗的法律失效。 在最大的退伍軍人組織--美國軍團等集團的壓力下,國會兩院通過議案譴責最高法院的判決,而且通過了保護國旗的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對國旗的褻瀆。就在《國旗保護法》生效的當天(1989年10月30日),壹位叫艾奇曼的女子以身試法,在國會山當眾焚旗而被捕。案子很快上訴到最高法院,盡管有民眾和國會的壓力,最高法院1990年6月再次以5比4的票數判決了《國旗保護法》無效,重申了焚旗合法的立場。 最高法院的裁決最初遭到了公眾和總統的強烈反對,全國各地都有人來信痛罵法官們是壹群裝聾作啞的傀儡。壹年後,人們才逐漸理解了這壹判決的意義。許多人表示:“假如我說了壹些政府不同意的觀點,我也希望得到保護。” 與之相反,2002年《人民網》報道,浙江省諸暨市農民呂偉先在公共場合撕毀、焚燒國旗,被當地法院以“侮辱國旗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 美國的憲法是對於國家制度的規定,包含了不允許國家所作的事。最著名的是憲法的前十個修正案,稱作權力法案。它明確地規定了為保障公民權力,立法機構所不能作的事情。是美國人民與政府的立約,有如摩西的十戒。其中又以第壹修正案最為著名,他規定了:“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宗教活動自由;剝奪言論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訴冤請願的權利”。歷史表明,這壹戒律無異於政府權利頭上的緊箍咒,有效地保護了人民的權利。由於這條法案,折騰了20年的獨尊英語提案被判為違憲,因為他限制了壹部份人的自由表達的權力;焚燒國旗罪被否定,因為它是壹種意見表達;由政府監控,網上掃黃,根本不能被接受。什麽是‘黃’,什麽可說,什麽不可說,如此大事,怎能有政府界定?誰能擔保政府不會濫用權力妨礙言論自由?不斷發生的槍擊命案,使禁槍呼聲不斷;但第二修正案明明白白寫著“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這條修正案的初衷,是人民在受到政府壓迫時可以進行反抗,以保護自己。盡管今天,幾條槍已無法與強大的國家機器對抗。事實上,也真存在著這樣的民間武裝組織,如在中西部的Militia。他們活躍於密執根,密蘇裏等中西部幾個州。有自己的組織,武器庫和軍事訓練,類似中國的民兵。但是完全獨立於政府的民間武裝團體。他們的活動完全受到憲法保護。在奧可拉和馬政府大樓爆炸案裏,嫌犯與這個組織有關系,這組織才被世人關註。但是至今,militia仍然合法存在。對於美國的法律觀念,有壹個最好的註解:凡是憲法沒有規定的,政府都不能去做;凡是憲法沒有禁止的,美國人民都可以做。  3.言論自由的作用 1)吃飯生存不是第壹人權,言論自由是第壹人權 在民主社會,若有壹項權利高於其他壹切權利,那就是言論自由的權利。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本傑明.卡多索(Benjamin Cardozo,任期1932-1938年),形容言論自由是“母體,是幾乎壹切其他形式的自由所不可缺少的條件”。言論的自由是其他壹切自由的基礎。 人降臨世間的第壹個反應就是大聲啼哭,宣告了他的首要人權就是言論自由。也許妳會說:嬰兒壹出生,就是個啞巴,不會哭;所以他的人權首先是吃飯權。這只是個特例。 也許妳會說,小孩在娘胎裏,不會哭吧,就沒有什麽言論權問題。可胎兒在中國由於計劃生育,弄不好就被強行流產了。在中國,人權是從嬰兒出生開始的,當然合法的胎兒的人權是受保護的。按常理,胎兒應該有人權,胎兒的人權壹般是種潛在的人權,因為他不會表達。人權只有通過表達[即言論自由]才能得到落實得到完善! 眾所周知:言論自由在先,吃飯在後。“先洗手再吃飯”就是飯前的言論;壹家人壹起吃飯也是先說話,再吃飯的。總之,言論自由在吃飯前就發生了;除非妳壹個人生活在孤島上。在社會上,總是先說話,後做事的。 英國人的問候語是How do you do?意思是“幹得怎樣”;中國人的問候語是“吃了嗎?”“民以食為天”,吃就是中國人的“天”,就是中國人世代相傳的最高生活追求。“把吃放在第壹位”結果卻是“人吃人”,中國歷史上經常發生大規模的人吃人事件[黃巢吃人100萬,張獻忠吃人幾十萬]。被養的動物也是把“把吃放在第壹位”,結果也是被宰吃的命! 統治者宣傳“民以食為天”、“民為財死”的目的是把人民定義為畜生,他們不明白人和動物的區別在哪裏。吃飯是動物的權利,說話是人的權利,說話權利被限制,人就成了動物。“不自由勿寧死”對中國人來說,這是瘋子才說的話。“勇於敢,則殺;勇於不敢,則活”(《老子.七十三》)。“好死不如賴活著”是中國人的真正信仰,這種信仰的最終結果只能有壹個,那就是“賴活”。壹個人如果沒有自己生存的最低要求,只是為活而活,為吃而活,為活而吃,那他的結局也只能有壹個,那就是沒有生活,僅僅是活著,像豬壹樣活著。 中國權貴們的窮奢極欲,造成了老百姓饑寒交迫,迫使百姓“民以食為天”、勤儉不已,這種被迫的的勤儉,是奴隸的美德。奴性十足的、怯懦的中國人,願意用壹百滴汗水去換取財富,而不知、也不敢用半滴鮮血來保衛自己的勞動所得,直到今天仍是這樣。  “吃飯是第壹人權,言論自由不重要”=好死不如賴活=奴隸哲學。“吃飯是第壹人權,言論自由為吃飯讓路”就是為了吃飯權而犧牲言論自由,就是主張中國人做特權階級的奴隸!吃飯與言論自由都是天賦權利,憑什麽要犧牲其中的壹個? 言論自由是第壹人權,不會犧牲吃飯權,因為可以邊說邊幹、邊說邊吃。 維克多.雨果說:“人不是壹根消化管道”。沒有自由,生存權就是壹般的動物的吃、喝、拉、撒式的權利,根本不是真正的人權。即使讓妳住別墅洋房、有小車遊艇、吃山珍海味,但如果不讓妳自由思考、自由說話、自由行動,那這種生存仍然是動物的生存,不是人的生存。人不僅需要吃飯,而且也需要對公共事務的關心。 沒有言論自由,沒有對自由言論的尊重,吃飯問題是解決不好的!譬如:為了吃好,雲南省某縣領導要其女秘書在宴會上多喝酒,該女多次表示不能再喝了,可宴會人員不尊重她的言論,強行罐酒,導致該女死亡。《人民日報》、中央電視臺都報道過。 馬克思主義經濟學鼓吹生產決定消費,生產第壹,消費第二;集體積累第壹,個人收入第二。說馬克思主義把吃飯消費放在第壹,那是撒謊。越窮越革命,就是馬克思“無產階級絕對貧困化”的結論。1958年餓著肚子大幹快上的事還少嗎?馬克思主義的“生產第壹、消費第二”的結果導致是個牛馬犬都不如的社會,比動物社會還要悲慘[參見下卷]! 面對國際社會的指責,當局說生存權是第壹人權,可如果沒有言論自由,生存權只是壹句空話。三年饑荒、十年浩劫、幾千萬中國人死於非命。如有言論自由能出大饑荒嗎? 政府強調的生存權是指有飯吃、能活命。這誠然比大躍進時期有進步,但是剝奪了思想、言論自由,否定了人人平等,這樣的生存權仍然是牛馬的生存權、奴隸的生存權,必然導致孫誌剛似的悲劇。
那些把生存權視為第壹人權的人忘記了壹個最簡單的道理:除非妳在自己的生存權受到侵犯時能夠大聲疾呼,從而喚起全社會關註,否則妳的生存就沒有任何保障。 人的生命並不僅僅是壹個物質性存在,在任何時候都不能以吃飯的理由犧牲人的其他權利。如果壹般的生存就是人權的基本內容,那麽奴隸社會也能宣布自己是有人權的社會了,因為奴隸主允許奴隸生存下去,然而這種生存是在皮鞭的陰影下,是沒有尊嚴的。 具有尊嚴的生存權應是:人的個性的自由發展,生理、心理、物質、精神需求都合理滿足的權利。其中言論自由如自然界鳥鳴獸吼的權利壹樣,是生命活動的基本權利之壹。 為什麽說吃飯不是第壹人權呢?因為吃飯只是滿足需要的手段,人的需要比吃飯更重要。人的需要有無數種,比如說呼吸需要,三分鐘不呼吸人就要死,怎麽不說呼吸是第壹人權?人三天不吃飯也死不了啊!說吃飯是人生第壹需要,這是壹回事;把吃飯當作第壹人權,以生存權先於言論自由權為由壓制言論自由,這是另壹回事。權利≠需要。人們要“權利”,不是為了解決“需要”問題,而是為了解決“需要”被“權力”阻礙而無法實現的問題。 1995年山西省嵐縣裴家莊,村民每人出資45元集資了5萬元,加上拔款,開始擴建村小學。在施工過程中,款子去向不明,建了半截子的新校無人過問。農民李綠松為了這座未建起的學校不斷上訪,1999年他在縣政府墻上寫了“清除腐敗,清除貪官”的字,被縣公安局關進牢裏。在牢中13天,他被傷的傷口30余處,口腔滿是膿血,舌頭被割斷了壹截,鼻子被割了壹刀。進牢前體重75公斤,出事後只50來公斤。可見,限制言論自由不但對生存權造成了危害,對其它各項人權的落實也帶來危害。所以,言論自由是壹項最基本、最關鍵的人權。它是進壹步爭取其它各項具體人權的前提。 不讓人說話的制度,是最糟糕的制度。美國的弗雷德裏克.道格拉斯說:“當人們講述自己的想法與意見的權利不存在時,自由沒有任何意義。…壓抑言論自由是雙重的錯誤。它既違反了聽者的權利,也違反了言者的權利。剝奪壹個人的說話與傾聽的權利是壹種犯罪,壹如強盜剝奪他人的錢財”。古今中外各種專制暴政的第壹法寶就是切斷人們的自由的言語交流,就是壓制言論自由。這從反面證明了言論自由實為第壹人權。 為什麽說言論自由是第壹人權?因為言論即說話是人的需要之壹,人的這個需要與其它需要的不同處是:言論可以反映人的壹切需要,吃喝玩樂生老病死都可以通過言論來反映。如果壓制人們的言論自由,那麽人類各種各樣的需要就沒有辦法真實地反映出來;如果對人的真實需要不清楚,社會的生產活動就不可能滿足人的需要,政府的施政活動也無法滿足人的需要。整個國家和社會就回陷入盲目性與混亂之中,大饑荒、文革、反自由化都是證明! 言論自由是保證真實需要得到反映的衡量器。用經濟學的話說:需求比供給重要,可推出:需要比吃飯重要,言論自由反映需要,所以,言論自由比吃飯更加重要! “寧可站著死,不可跪著生”格言就說明了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和尊嚴比所謂的生存權重要得多!“生命成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這首詩歌明確地表達了自由比吃飯生存重要得多! 印度的甘地就經常絕食,抗議英國政府的殖民統治。這絕食抗議就是對吃飯是第壹人權的最好駁斥。89天安門大絕食震動了全世界,導致了共產主義的垮臺! 有人說:投票權是第壹人權。當局絕大多數的時候搞等額選舉,且不許候選人言論自由地發表不同政綱,選民無法從中挑選優秀!可見,沒有言論自由,投票權就沒有任何意義!而且,投票權事實上是壹種言論權,即對某個候選人或政策的信任或反對的言論權通過規範化的法律程序來表達!壹張選票就表達人們的政治言論信息! 有人說:中國的當務之急是發展經濟,實行言論自由還沒條件,必須限制言論自由。大錯。兩千年前曹劌就指出:壹個統治者要讓人民都過上好日子,那倒有可能“心有余而力不足”;但統治者若想老百姓的自由不受侵犯,那他只要有這份意願就行了。畢竟,實行言論自由並不是要求政府做什麽,它只是要求政府不做什麽。誰也無法只憑壹道命令就讓全國人民都成百萬富翁,但只要有壹道命令取消因言治罪和釋放思想犯,言論自由頓時便可實現。 言論自由,就是政府不去管,別人發表了不同政見,不去鎮壓。有所不為是天下最省力省錢的事。為了鎮壓異議,不知耗費了幾多錢財!若化劍為犁,豈不善哉? 2)言論自由促進思想觀念創新,使人更加聰明,有利文化的多樣性發展。 言論自由發展理性智慧。英國思想家米爾說:人是交流思想的動物,壓制人表達思想等於對他進行了致命的打擊。而且每個人都會由於思想表達受限而受損,使壹個人除官方的觀點外而壹無所知就是侵犯了人作為理性動物的自治權,壓制言論會削弱人的尊嚴和智慧。 人是具有理性的動物,不論各種言論如何泛濫,人都能憑理性辨別什麽是真理,什麽是謬誤;什麽是正確的,什麽是錯誤的。人根本不需要其他什麽人告誡自己什麽該聽,什麽不該聽。這就是自由主義的壹大觀念——“自我修正”。 真理只有在各種意見展開“自由而公正”的競爭下才能產生,才能發展。1644年彌爾頓就曾說過:“讓真理和謬誤交手吧,誰見過在自由而公正的交戰中,真理會壹敗塗地呢?”。 真金不怕火煉,真理不怕反對。自由討論可發現錯誤、接近真理。真理在自由討論中發展,在自由辯論中完善,這就是“相反相成”。可有壹種“真理”神聖得不得了,不允許駁難它;而且用槍桿子逼著妳承認它是“最高真理”呢。這種靠槍桿子來推銷的絕不是真理! 愛因斯坦指出:“教學自由,以及在出版或新聞領域發表意見的自由,是任何壹個民族在精神上健康發展的基礎”。美國學者科恩說過:“壹提到民主,就會想到公開性;republic(共和、民國),公眾之事也。秘密是民主的敵人。如果以“內部安全”為理由,使人民不得與聞重大社會事物的原委,其代價和可能的後果是民主將受到嚴重的威脅。封閉只會損害公眾的政治智慧”。限制言論只是限制了思想的交流,限制了思想的成熟,從而扼殺了理性。 言論自由是保障公民權利、發展理性智慧、完善真理的基本條件。凡實行民主政治、言論自由的國家,思想觀念創新較快,文化發展豐富多彩:如以美國為代表的現代文明國家。限制言論自由的國家,必然經濟雕敝、思想僵化,或者經濟畸形發展、思想文化單調。 3)有利於社會公正的建立 政府常常強調發展權而限制言論自由。但發展必然要涉及誰來決定發展、往哪個方向發展、怎樣發展等實質性問題。1949建國後,整個社會只有壹個思想主導,只有壹個聲音說話,不同的觀念、意見常遭到打壓,導致了數不勝數的災難。改革以來,民眾有了壹些發展權利,但主要限於經濟領域。至於其它方面的發展權利,則多受限制,造成這種現狀的重要原因之壹是無言論自由。沒有言論自由,就沒有正常的輿論監督,官方會更加肆無忌憚。這勢必造成大多數社會成員特別是弱勢群體的權利難以維護。所以,沒有言論自由的發展權對大多數民眾來說只是壹張空頭支票,對人民來說也將失去公正。 只有建立公正的社會機制,才能使各階級、群體的利益都能得到保障。在具體的社會運行中,因各群體的利益有時不免產生矛盾沖突。如果用非暴力的手段公正地解決矛盾沖突,首先必須實行言論自由:讓先表達意見、提出訴求;如果不能充分表達意見和訴求,也就很難引起社會重視,其權利也就不易得到維護。而那些強勢群體就能獲得更多的權利,社會公正很難建立。言論自由為各社會群體(特別是弱勢群體)表達意見、提出訴求,提供了可行的社會條件,使社會公正的建立具有了可能性。可見,言論自由是建立社會公正的前提。 言論自由可使正義得到伸張,歪風為之喪膽,為緩和社會矛盾提供了出氣口、安全閥和調解人。古人雲:“不平則鳴”。林語堂說,言論自由權就是喊痛權。人遇到不平之事,第壹要緊的是“鳴”,尤其是那種不平之事是出自政府之手。因為政府合法地壟斷著暴力,政府可以恃強淩弱。妳唯壹的辦法就是向社會呼籲,使社會盡快地回復到公平的軌道。 4)有利於民主政治的建設 言論自由是民主的前提。從各民主國家的基本經驗看,壹般是先開放言禁,才逐步實現民主化的。因為,民主政治就是讓各種意見自由表達:不但民主政治建設前的理論準備、方案設計需要不同意見的參與,在民主運作的各個層面──民主選舉、民主監督、民主決策──更需要各種意見的表達參與。沒有言論自由。民主政治就不會產生,就不能正常運作。 美國法學教授考克斯說“只有通過不受到限制的出版自由,人民才能了解政府官員、政治措施和政治行為;只有通過表達自由、人民才能訴說他們的冤屈,使損害得到補償;人民只有通過言論出版結社自由,才能維護政治權利包括改換政府的權利。” 5)言論自由有利於決策的科學化,減少社會發展失誤。 自由的辯論通常形成最佳意見。不同政見者和反對黨的批評、建議和媒體的自由言論使當權者少犯錯誤。言論自由使不同的觀點、意見充分表達,為決策提供多方面互補性的參考意見,使決策在諸多的方案中取長補短、兼顧各方、綜合平衡、最大限度地優化,從而取得實施後長期穩定的效益。在美國的建國過程中,1787年的制憲會議由來自12個州的55名代表開了近4個月。從會前籌備直至最後簽字,各種意見紛紛出臺,相互反駁,反復爭論。有的決議甚至表決了60多次,才制定了壹部憲法。又經過了近3年13個州才陸續簽字批準。各種意見充分表達、充分討論、矛盾公開、權利明爭,使其決策具有了權利平衡、包容各方、不留隱患、公正科學的特點,為美國後來的健康發展,起到了奠基作用。可見,充分的言論自由是保證決策科學化、減少社會發展失誤,保證國家長治久安、健康發展的首要社會條件。 6)利於遏制腐敗的滋生和蔓延 言論自由提高人的生命價值和尊嚴,可使人不畏權貴、不媚時俗,並針砭時弊、揭露邪惡,從而形成強大的輿論監督,使腐敗邪惡難以滋生蔓延。在言論自由的國家,腐敗相對少些。言論自由關乎每壹個公民的利益,關乎民族的前途。 在壹個限制言論自由、搞奴化教育、奴才思想占主體的國家裏,政府再輕松不過了。公民與奴才的不同之處在於:公民時刻監督著政府且以此為己任,而奴才要受政府監督替政府說話即使受了它的苦頭。以歌功頌德為“愛國”,視實事求是為“激進”,正是奴才的行為。

若每個中國人都負起監督政府的責任而不是拍馬屁、歌功頌德, 中國就不至於在如此短的時間內產生100萬艾滋病患者,2億多乙肝感染者, 105萬多吸毒者,上海大學生的精子健康率不到12.9%,每年有20萬人死於藥品不良反應;中國就不會在擁有三千個億萬富翁的同時產生4000多萬失地農民、3000萬城市貧民;就不會在社會福救濟支出占財政支出的0.476 %的同時公車消費支出多達3000億,比教育醫療經費的總和還多600個億;… 如果大家像魯迅壹樣監督政府而不是替政府開脫, 這些不必要的支出就可以消除貧困, 就有助於建立完整的保健體系, 可以實現像俄羅斯壹樣的免費教育! 如果妳沒被這種奴才思想所麻醉,就應該以壹種負責的態度積極向國人介紹西方的長處以便借鑒;大膽的指出本國的不足以引起重視,只要是事實而不是刻意醜化。不應該在歌功頌德的同時從心裏抵制反映中國現實的壹些落後現象。 4.新聞自由的取消 1889年臺灣壹批富有自由主義色彩的學界人士成立澄社,澄社社員辦了自立早報、自由時報等報刊,針對時政,發表議論。 辛亥革命之後到袁世凱復辟之前,人民民間所辦的報紙就有五百多份。以1912年3月在滬創刊的《民權報》上的文章為例,4月16日發表《膽大妄為之袁世凱》,19、20日連載《袁世凱罪狀》,26日有《討袁世凱》。類似的報刊在京、滬還有很多。輿論空間的放大,表明在這壹刻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得以兌現,各類媒體皆能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政治主張。袁世凱稱帝的時候正是五百多家報紙同壹天“開天窗”,把袁世凱趕下了臺。 中華民國至1937年3月止,各種民辦報紙已有1518種,公、私營電臺78家,公私營通訊社520家,其中絕大多數為私營。著名的通訊社如《國聞通訊社》、《申時通訊社》;著名的報紙如《申報》、《大公報》、《國聞日報》;著名的出版社如《商務印書館》、《中華書局》、《世界書局》等均為私營。知識分子可以罵國民黨和蔣介石,共產派的革命家們可以成立自己的文化社團、甚至是政治組織,以圍攻甚至圍剿國民黨和國民政府。國民黨的《中央日報》在它的副刊上能刊載共產派詩人們謳歌無產階級的領袖斯大林的詩篇…… 唯獨以“三個代表”自封的共產黨統治下的大陸,把這些基本的自由奪得壹幹二凈。《深圳青年報》早就被扼殺,《二十壹世紀環球報道》被封殺,借口貪汙和行賄對《南方都市報》總編輯、前總編輯和總經理程益中、李民英、喻華峰等三人拘捕和判刑。 國際新聞工作者組織“記者無疆界”公布最新新聞自由度世界排行榜:2003年新聞最不自由的國家是朝鮮,中國則排在138位,為倒數第二,接近朝鮮。 1949年的《共同綱領》第49條規定:“保護報導真實新聞的自由”。後來的幾部憲法反而取消了新聞自由。現行憲法第22條規定:“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它文化事業”。新聞、廣播、電視、出版、發行等等都被規定為國家事業,成了政府的權力。既然人民具有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利權,為什麽不能舉辦新聞出版的事業?而且國家舉辦的新聞出版事業還限定“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這是新聞出版不自由的法律根據。 馬克思說:“沒有出版自由,其他壹切自由都成了泡影”。馬克思早還說過,假如政府實行書報檢查(=“加強領導”)那麽它所聽到的就不是人民的聲音,而只是政府自己聲音的回聲。因此,加強對輿論的所謂領導,否定輿論的獨立性,實際上是否定輿論本身。 1957年中國第壹個黨員教授右派份子就是柯慶施點名批判為“新聞界資產階級右派代理人”、原復旦大學新聞系主任王中先生。其主要罪名是他在《新聞學大綱》中提出的“讀者需要論(報紙不僅要宣傳黨的方針,還要滿足讀者的需要)”和“報紙商品論(報紙不但是宣傳品,還是幾分錢買壹份的商品)”。這壹鎮壓造成了中國新聞界30年的鴉雀無聲。 中國人民須“聽黨的話”,就是聽黨的各級幹部的話。妳合我的意,我允許妳說;妳不合我的意,我就禁止妳說。這就是專政。專政統治要靠謊言來維持,需要掩蓋事實真相。 1959年毛曾說,“壹個高級社[即生產隊]壹條錯誤,七十幾萬個生產隊,七十幾萬條錯誤,要登報,壹年也登不完。這樣結果如何?國家必垮臺。就是帝國主義不來,人民也要起來革命,把我們這些人統統打倒。辦壹張專講壞話的報紙,不要說壹年,壹個星期也會滅亡的。專登壞事,那還不滅亡啊!” 毛澤東說:“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試問世上每天發生的事有幾人都做過調查的?那豈不沒幾人有發言權了?怪不得共黨不許大陸百姓說話,因為妳這輩子沒專門調查過什麽事。“不爭論”是中共不讓人說話的明白表示。真理越辯越明,不讓爭論,不讓人說話,自己犯了大錯還不讓人說話,更把說真話的人往死裏整,不是禍國殃民嗎?  文革中的“四大”不是言論自由,有的因寫大字報坐了牢,丟了腦袋。後來鄧小平取消了“四大”,老百姓連個說話的機會也沒了。大字報是種大眾化的表達民意的形式,為什麽鄧小平偏要取消大字報呢?其實是為了限制民眾的自由權利。現在,全國腐敗現象極其普遍,基層民眾議論,如果允許自由張貼大字報,腐敗現象不會如此猖獗。現在壹些地方竟然貼出“上訪可恥”的標語,告狀找不到門。現在的官員對下面基本上是有恃無恐。 在毛澤東時代兩度擔任過中共中央宣傳部長的陸定壹,晚年反省說:“我當了十多年的中宣部部長,只幹了壹件事:整人。整完了這壹批,再整另壹批。”在中共官方的宣傳裏,言論自由、出版自由與新聞自由壹直被貶稱為“資產階級的腐朽文化價值觀”。 中國的新聞教育否定客觀,這是邪惡的根源。在他們的理論裏:世界上沒有客觀,都是為我所用的利益。在他們眼裏沒有公正,更談不上道德。有壹位新聞工作者作了壹首打油詩:我是黨的壹條狗/守在黨的大門口/黨要我叫我就叫/黨讓咬誰就咬誰。 北大新聞傳播系副教授焦國標曾在網上討伐了中宣部,他說:新聞自由度反映了壹個社會的文明的程度。中宣部以新聞自由為敵,連“新聞自由”四字都不許用,這分明是對最基本的文明準則的公然踐踏。寧波普陀區曾拿80萬請中宣部擺平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天津壹個衛生事件的當事人也曾拿出幾十萬元賄賂中宣部,求中宣部封殺中央電視臺的報道。中宣部不許報道雲南省委宣傳部長被“雙規”。美國的政治文明是人類文明前進的方向,當妳把它誣為臭狗屎的時候,實際上妳已向真正的臭狗屎靠近或正在進食臭狗屎。 據最高檢察院2003年在全國人大會上公布,五年來涉嫌犯罪的縣處級以上官員12830人。按樊綱的觀點,被查處貪官只占貪官實際數量的6%,這些貪官和潛在貪官的共同特征是壹邊當婊子,壹邊立牌坊。於是出現了罕見的滑稽現象:壹方面,中央嚴懲腐敗,成千上萬的貪官落馬;另壹方面,黨所領導的媒體成了貪官正面形象的主要塑造者! 遠華走私案牽涉出2百多名高幹,當時連廈門賣冰棍的老太太都知道真相;可當地的媒體卻裝聾作啞!沈陽幾十個黨政高官與黑社會狼狽為奸,貪贓枉法令人發指。沈陽的媒體誰為老百姓說過公道話?我們民工死在煤窯裏卻常常封鎖消息,我們村民死絕於愛滋病卻不許報道,我們壹群壹群的人遭受冤屈卻上訪無門,自殺的自殺,自焚的自焚。  只要政府利用行政手段來強制推行官方意識形態,任何民主自由都只能是空談。只要思想、言論的自由得不到保障,人與人之間的溝通不暢,交流和對話的空間無法形成,真實的信息不能自由地發布和交流,勢必造成人與人之間的猜疑和敵對狀態。既然不能通過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和相互幫助來獲得安全感,就只好訴諸陰謀、背叛、投機和其他種種無恥方式來謀求個體的生存機會。哪怕是天底下最瘋狂、最荒唐、最無恥、最血腥、最惡毒的指令也有人下達,也有人壹級壹級地傳達和執行下去,壹幕又壹幕的人間慘劇接連上演,好好的人世也就變成了地獄,吃人的歷史壹頁接壹頁地持續下去。 5.禁止政府壟斷輿論 新聞自由是人民的壹項寶貴權利,但它與人民享有的其他自由不同──它既是個人的權利,也是機構的權利。它不僅指個人有權利表達意見,而且也指文字和廣播媒體有權利發表各種政治觀點和采集、報導新聞。因此,新聞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石之。新聞自由重要性的壹個標誌就是,當反民主勢力壹旦控制國家,他們的第壹個舉動往往就是壓制新聞。 美國《獨立宣言》起草人、第三任美國總統托馬斯.傑斐遜1787年說:“倘若要我來選擇是應該有政府而沒有報紙,還是有報紙而沒有政府,我會毫不遲疑地選擇後者”。他說,任何壹個人權力大了之後,都會有打壓言論的傾向,所以壹定要將言論自由寫進憲法。後來,他本人在位期間,也曾有過反感或抵觸言論的時候,應驗了他自己說過的話。所幸,他被自己編制的籠子所制衡。沒有權力的制衡,任何人都有可能走向他所弘揚的理念的反面。 美國政府沒有報紙和電視,沒有對內廣播電臺,任何政黨都沒有壟斷思想言論、新聞出版、集會結社的權力,誰都無法壟斷新聞輿論為自己塗脂抹粉和攻擊汙蔑他人,誰都無法顛倒是非歪曲事實愚弄人民,任何財團都沒有收買大多數人和大多數投票權的能力。 1972年6月17日,5個竊賊闖入美國華盛頓水門飯店的民主黨總部,企圖把竊聽器安裝在電話上,在逃走時被捕。當時美國民主共和兩黨正在競選,很少有人註意此事與白宮有關。《華盛頓郵報》根據在警察局裏獲得的壹些重要細節,按圖索驥,兩名年輕的記者冒著相當大的危險,每天工作12-15個小時,4個月內采訪1000多人,前後報道達2年,最終揭開內幕。“水門事件”的成功報道使該報獲得了1973年普利策公共服務獎。 在美國當官比在中國當官難。他們的對手太多,因此需要更多的小心和更多的知識。美國的黃油分配者是選民;中國最重要的黃油分配者是領導和領導的耳目。所以,美國的政客最需要巴結選民。作為選民的耳目,媒體死死盯著政客,於是,他們又要討好媒體。  美國總統、中國主席都愛玩女人,但克林頓在白宮幹那事時,是提心吊膽的,不敢留下任何證據,怕媒體知道,怕國會知道,怕老百姓知道;而中國的主席在中南海昏天黑地地玩女人,即使玩得滴蟲成災,不照樣有文人為其塗脂抹粉嗎? 許國章《英語》金喇叭壹課說:西方國家的言論自由是富人的遊戲,窮人無錢表達自己的言論。這明顯不符事實!那些維護工人利益的工黨、工會不都享有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甚至上臺執政的權利嗎?一百多年前,養不活自己的馬克思不是在英國發表了推翻資本主義的言論嗎?XX黨為了永遠壟斷權力的,已經到了胡說八道的地步!
民主社會是外惡內善。媒體以及電影、文學等藝術界都具有“揭醜癖”,以揭示醜陋、渲染醜陋為天職,壹會兒是校園槍擊案,壹會兒是白宮性醜聞……,醜惡的東西都是熱點新聞,全世界都看得見。他們的存在使得醜陋在社會中無藏身之處,他們的“揭醜”也授給敵對的專制政府以攻擊自己文化、制度的口實、把柄。而他們的人道、人權、公正、自由、民主成為不了新聞,只能默默地留給自己的公民慢慢地享用。 專制社會是外善內惡,社會中的媒體以及電影、文學等藝術界都是政府的宣傳工具,他們都以掩蓋醜陋,報道、渲染光明面為天職、為樂事,永遠是形勢大好、經濟騰飛、生活小康、國泰民安風景這邊獨好……。他們的存在使得醜陋可以安逸地生存在社會中,並給自己的百姓們制造壹個錯覺:C國社會是壹個充滿了“好人”的社會,並且國家領導人都是不近女色的正人君子,都是從不生病甚至連感冒都不會發生的神……。而違反人道、踐踏人權、專制腐敗等醜惡則留給了自己,讓百姓們慢慢地咀嚼、消化。 胡績偉曾壹針見血地揭示:“有無新聞自由,是民主或者專制的試金石”。 如果政府壟斷報紙,就是自己施政,自己評論施政好不好;就是自己唱戲,自己喝采,還不讓別人不喝采。曹思原認為輿論權是直接屬於公民的,沒有授與公仆;應該禁止政府辦報,禁止政府來辦新聞輿論工具。自由社會的文化政策的基本任務是保障言論自由、出版自由,而中共的文化政策卻是與此背道而馳的輿論導向。它把人們經過思考而形諸文字的精神生產成果,統統納入新聞檢查官的狹隘的充滿偏見的眼界。如果不改變“報喜不報憂”的宣傳紀律和“堅持輿論導向”的指導思想;如果不真正落實憲法規定的言論出版自由、遊行示威自由;如果堅持“專政”的觀念,把社會矛盾強壓下去,則蓄積愈久,發作愈烈,後果將不堪設想! 中國早在堯舜時代就設立謗木[就是後來華表],讓人民自由擊鼓以反映意見;春秋時代鄭國子產不毀鄉校讓人民自由議政;漢文帝下詔求諫、取消誹謗謠言罪;唐太宗更是廣開言路;那麽,今天的中國更應是言論自由的中國。要推進大陸的自由民主,關鍵便是開放言禁。政治民主、人民富裕、社會進步的關鍵是教育的自由、言論自由和思想的自由傳播。只有通過民主啟蒙喚醒自由人民千千萬,中國就有希望了。
中國屬於共產極權國家,共匪剝奪了中國人的自由權利。
中國人沒有完整的公民權利,中國人根本不屬於現代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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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

長期在馬克思主義與民主社會主義以及社會民主主義還有社會自由主義之間徘徊,反對毛左共產極權與鄧右共產極權的反共異議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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