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馬克思主義者應該反對中共政權
作者 杜光 寫於 二零零八年
專政是違背民主法治的國家體制
吳邦國委員長提出的第四個確立,是「確立了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他根據的是憲法總綱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論》裏,曾經把「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確定為新民主主義國家的國體。人民民主專政這個概念,最早是毛澤東在1948 年12 月發表的《將革命進行到底》裏提出來的,說的是在推翻國民黨的反動統治後,將「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主體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共和國」。在1949 年6 月30 日為紀念中國共產黨成立二十八周年而寫的文章裏,他對人民民主專政又進一步作了全面的論述,這篇文章的題目就叫《論人民民主專政》。
人民民主專政脫胎於馬克思的無產階級專政,但經過列寧的闡釋和實踐,它被點染了過多的專制主義色彩,成為所有「社會主義國家」與生俱來的先天性的病灶,並迅速癌變為專制主義。從專政到專制,中間並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1953 年12 月,中共中央發出《關於目前政權性質問題的指示》,指出:「人民民主專政和無產階級專政本無本質的區別」。這也就是說,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就是無產階級專政。
長期以來,這個觀念已經成為黨內的共識。因此,要從理論上認清人民民主專政的含義和作用,首先需要對無產階級專政的理論來源和歷史沿革,作一些簡要的回顧。
(一)無產階級專政理論的起源
馬克思和恩格斯最早談到專政,是在1848 年的德國革命之後。1848 年3 月,奧地利和普魯士都發生了推翻封建王朝的革命,並在法蘭克福召開了全德國民議會,建立了臨時政府。但主持議會和內閣的自由資產階級卻溺於空談,沒有採取有力措施去建立集中統一的德意志共和國,結果國民議會被取消,國王復辟。在此期間,馬克思恩格斯在《新萊茵報》
上發表了許多文章,評論這一事件,其中多次談到專政,如一再批評主持內閣的康普豪森「沒有實行專政」。恩格斯認為:「國民議會本來應該處處以專政的辦法反對腐朽政府的反動企圖。」馬克思也指出:為了「粉碎和清除舊制度的殘餘」,「在革命之後,任何臨時性的國家機構都需要專政,並且需要強有力的專政。」他們都為德國的資產階級沒有實行專政而感到遺憾。
把專政同無產階級聯繫起來,最早見於馬克思的《1948年至1850 年的法蘭西階級鬥爭》。在這篇總結法國革命的文章裏,馬克思在多次論及卡芬雅克專政、資產階級專政的同時,有兩處提到無產階級專政:一處是說無產階級「要在資產階級共和國範圍內稍許改善一下自己的處境都只是一種空想」,因此,必須提出「一個大膽的革命戰鬥口號」,這就是:
「推翻資產階級,工人階級專政!」另一處是:「這種社會主義就是宣佈不斷革命,就是無產階級的階級專政,這種專政是達到消滅一切階級差別,達到消滅這些差別所由產生的一切生產關係,達到消滅和這些生產關係相適應的一切社會關係,達到改變由這些社會關係產生出來的一切觀念的必然的過渡階段。」
接著,在1852 年給約· 魏德曼的信中,馬克思說自己的新貢獻就是證明:(1)階級的存在僅僅同生產發展的一定歷史階段相聯繫;(2)階級鬥爭必然要導致無產階級專政;(3)這個專政不過是達到消滅一切階級和進入無階級社會的過渡。在另外兩篇文章裏,馬克思三次提到無產階級專政。
此後將近20 年,馬克思恩格斯都沒有談論到無產階級專政。
巴黎公社失敗後,馬克思恩格斯在5 年裏曾有6 次談到無產階級專政。馬克思1883 年去世後,恩格斯在1890 年至1891 年,又在三篇文章裏5 次論及無產階級專政。1890 年10月,他在致康· 施密特的信裏,談起「為無產階級的政治專政而鬥爭」。在1891 年3 月寫的《馬克思〈法蘭西內戰〉一書導言》裏,他三次提到無產階級專政:「近來,社會民主黨的庸人們又是一聽到無產階級專政就嚇得大喊救命。先生們,你們想知道無產階級專政是什麼樣子的嗎?請看巴黎公社吧。這就是無產階級專政。」三個月後,他在評論《1891 年社會民主黨綱領草案》時又說:「我們的黨和工人階級只有在民主共和國這種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統治。民主共和國甚至是無產階級專政的特殊形式,法國大革命已經證明瞭這一點。」十分明顯,這5 次談到無產階級專政,都是有針對性的。
馬克思恩格斯在1848 年起草《共產黨宣言》的時候,只提出「使無產階級上升為統治階級,爭得民主」,建立「自己的政治統治」,還沒有無產階級專政的思想。一年多後在總結法國1848 年革命時,就把無產階級的政治統治轉換為階級專政。從這個時序可以看出,無產階級專政這一觀念的產生,是馬克思對共產主義的革命激情和對革命失敗的冷靜思考的結果。它包含這樣幾個內容:
一、無產階級不但要取得政治統治,而且要獨掌政權,不容其他階級分享。這一方面是承接了專政的原始含義,如羅馬共和國執政者的獨裁統治;另一方面,也是吸取了德意志和法蘭西1848 年革命最後導致封建王朝復辟的教訓。
二、專政的目的,馬克思在1848 年9 月寫的《危機與反革命》一文裏作了最簡明的概括,那就是「粉碎和清除舊制度的殘餘」。資產階級專政所要清除的,是封建制度的殘餘;無產階級專政要清除的,則是整個剝削制度的殘餘,也就是要消滅一切階級和階級差別,消滅舊的生產關係和社會關係。那麼怎樣消滅呢?馬克思在談到巴黎公社時這樣論述:「通過把勞動資料轉交給生產者的辦法,消滅現存的壓迫條件,從而迫使每一個適合於工作的人為保證自己生存而工作。這樣,我們就會消滅階級統治和階級壓迫的唯一的基礎。但是必須先實行無產階級專政,才有可能實現這種變革。」
三、無產階級專政是一個過渡性的措施,這在前面所引的《1848 年至1850 年的法蘭西階級鬥爭》和致魏德曼的信裏,都有清楚的表述。在他二十多年後寫的《哥達綱領批判》
裏,馬克思是這樣敘述的:「在資本主義社會和共產主義社會之間,有一個從前者變為後者的革命轉變時期。同這個時期相適應的也有一個政治上的過渡時期,這個過渡時期的國家只能是無產階級的革命專政。」
四、這個過渡時期是非常短暫的。恩格斯在1848 年寫的《7 月4 日的妥協會議》一文裏,一般性地談到專政時說:「革命的專政」建立起的是「暫時的革命秩序」,「這樣的例子在1789 年以來的法國歷史上是很多的」。至於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那也是一個短暫的存在。恩格斯在《反杜林論》裏說:「無產階級將取得國家政權,並且首先把生產資料轉變為國家財產。但是這樣一來,它就消滅了無產階級自身,消滅了一切階級差別和階級對立,也消滅了作為國家的國家。」因為國家「以社會的名義佔有生產資料」,是它「作為國家所採取的最後一個獨立行動」。
五、馬克思曾說過「無產階級專政的首要條件就是無產階級的軍隊。」這也就是說,無產階級專政必須以暴力為後盾。但是,除了這一句話,在馬克思恩格斯論述無產階級專政的全部著作裏,都沒有把無產階級專政同暴力鎮壓聯繫起來。這個事實足以說明,馬克思恩格斯都不強調暴力在無產階級專政中的作用。
根據前面所引材料,我們不難發現,馬克思恩格斯的無 產階級專政理論,是在對無產階級取得政權的前景過於樂 觀、對無產階級取得政權後消滅階級的估計過於簡單的基礎 上提出來的。恩格斯在1895 年3 月寫的《卡· 馬克思〈法蘭 西階級鬥爭〉一書導言》裏承認:「歷史表明我們也曾經錯了,我們當時所持的觀點只是一個幻想。」「歷史清楚地表明,當 時歐洲大陸經濟發展狀況還遠沒有成熟到可以剷除資本主義 生產方式的程度。」根據恩格斯晚年的反思,我們不難理 解,無產階級專政的理論實際上是馬克思恩格斯的幻想的產 物。他們在社會不具備剷除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條件下,幻 想用暴力推翻資本主義,建立無產階級政權;又幻想在無產 階級取得政權後,只要採取專政的辦法,很快就可以消滅階 級、消滅國家。所以,無產階級專政理論儘管在馬克思主義 的思想史上應佔有一席之地,卻絕不是我們應該學習、繼承 的馬克思主義的精華。 (二)無產階級專政理論在西方和東方的分流 馬克思恩格斯的無產階級專政理論在先進的西歐沒有得 到廣泛的傳播和實驗,卻在落後的東方大行其道,這是不難 理解的。 專政和專制有著密切的內在聯繫。法國大革命時期的雅 各賓專政、公安委員會專政和1848 年的卡芬雅克專政,都 帶有濃重的專制主義色彩。這些歷史因由既催生了馬克思的 無產階級專政理論,也引起了許多反封建反專制的民主主義 者和社會主義者的疑慮和反對。到了十九世紀的最後十幾年 裏,甚至在恩格斯一手扶植起來的德國社會民主黨裏,也有 不少反對無產階級專政的黨員,所以恩格斯才會怒氣衝衝地 斥責那些「社會民主黨的庸人們」。 這些思想傾向是同西歐的社會發展分不開的。從十九世 紀五十年代起,西歐各國興起了蓬蓬勃勃的工業發展高潮, 有力地衝擊了封建專制舊制度的殘餘,不論是民主主義者、社會主義者,還是無政府主義者,都在不同程度上致力於清 除封建專制的殘餘。因此,與專制主義有著緊密關聯的專政 觀念,理所當然地為他們所懷疑。 與西歐不同,在俄羅斯,沙皇專制主義卻依然是社會意 識形態的主流。許多知識份子,包括各種類型的革命黨人, 雖然熱中于反對沙皇的專制統治,但在觀念上卻未能擺脫專 制主義的深刻影響。所以,當馬克思主義向東方流傳時,無 產階級專政的理論就被東方的革命者欣然接受,並被塗抹了 濃厚的東方色彩。 這個不同的歷史和文化背景,導致無產階級專政理論在 西方和東方的分流。 西方的馬克思主義者對於無產階級專政的理解,可以以 考茨基為代表。對馬克思恩格斯深有瞭解的考茨基認為,馬 克思說的無產階級專政「不是政體,而是無產階級在奪得了 政權的地方必然出現的一種狀態」。考茨基還說:「在研究這 個問題時,要注意不要把當做『狀態』的專政和當做『政體』 的專政混淆起來。」他認為,馬克思「在任何地方都不主 張把專政當作達到無產階級解放所不可缺少的國體」,因為馬 克思主張「把國家由一個淩駕於社會之上的機關變成完全服 從這個社會的機關」,「與此相反,專政使國家淩駕於社會之 上的這種情況發展到頂點」。 考茨基以巴黎公社為例,指出:恩格斯認為巴黎公社實 行的是無產階級專政,而巴黎公社是建立在民主基礎上的政 權,是由巴黎各區按普選制選出的城市代表組成的。通過普 選產生的公社委員,按照考茨基的分類,有65 個革命者,「代 表了當時法國社會主義的一切派別」;另外還有「反對派21人,其中15 個是著名的反動派,6 個甘必大派的急進共和主 義者」。如果專政被認為是政體或國體的話,就應該剝奪反對 派的權利,因為「專政按其本質來說是不能容忍任何反對派 的」。但事實表明,「儘管他們彼此鬥爭很劇烈,卻沒有一派 對其他派行使專政」。考茨基以此說明,恩格斯把巴黎公 社視為無產階級專政,只是肯定它處於無產階級統治之下, 處於一種階級統治的狀態,而不意味著建立起無產階級專政 的政體。 考茨基還認為:「專政可能暫時地阻止民主和無產階級的 發展」,但「一切專政都不能長久維持下去,每一種專政都遲 早要被推翻」。他以法國大革命為例,說明依靠暴力的專 政並不能保證無產階級的統治。他說:「1793 年的恐怖統治 的威力是無與倫比的了,但巴黎的無產階級並沒有因此保持 住政權。專政成了各種無產階級和小資產階級的派別之間互 相鬥爭的一種方法,而最後它成了結束一切無產階級政治和 小資產階級政治的手段。」所以,他認為:「無產階級專 政作為帶引社會主義的一種手段是必須拒絕的。」與專政 相反,「民主作為無產階級解放的手段是無法代替的」。「我 們除了把無產階級專政瞭解為無產階級在民主基礎上的統治 以外,不能作任何其他的瞭解。」他指責布爾什維克「選 擇一黨專政是自己毀滅」,說「俄國無產階級的未來不是寓於 專政之中,而是寓於民主之中。」 把無產階級專政理解為無產階級在民主基礎上的統治, 認為無產階級的未來寓於民主之中,這大概是在西方的馬克 思主義者中占主流地位的看法。直到上世紀五十年代,即使 是曾經屬於第三國際、接受無產階級專政的一些西方共產黨,在蘇共二十大後也紛紛從他們的黨章中刪除無產階級專 政的字眼,而東方的一些共產黨卻仍然抱著無產階級專政不 放。這也可以看作是西方和東方歷史文化差異的一個例證。 (三)無產階級專政理論的列寧主義階段 與在議會民主制下發展起來的德國社會民主黨不同,俄 國社會民主工黨是在反對沙皇專制制度的秘密狀態下艱難成 長的。這個歷史背景使以列寧為代表的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發 展了專政而不是民主的風尚和習慣,決定了他們對無產階級 專政理論的態度和看法。 列寧對無產階級專政作了與考茨基不同的詮釋。他把專 政解釋為單純的暴力鎮壓,直截了當地指出:「專政就是…… 不受限制的憑藉暴力而不是憑藉法律的政權。」「專政就 是社會上一部分人對整個社會實行統治,而且直接用暴力來 統治。」「專政是一個重大的、殘酷的、血腥的字眼,表 示出兩個階級、兩個世界、兩個歷史時代的你死我活的無情 鬥爭。」 在俄國民主革命期間,列寧根據當時俄國革命的民主主 義性質,曾經多次強調「無產階級和農民的革命民主專政」。 他指出:「歷史上的公社都把民主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混為一 談,只有提出無產階級和農民革命民主專政的口號,才能保 證避免這一錯誤。」他一再說明:「只有建立起無產階級 和農民的革命民主專政,才是民主革命的徹底勝利。」並 進而指出:「當革命已經成為事實,而且連革命的勝利也成為 事實的時候,我們就會用無產階級的社會主義專政,即完全 的社會主義革命的口號來『代替』民主專政的口號。」1917 年二月革命後,列寧認為革命性質已經從民主革命 轉變為社會主義革命,因而專政的性質就從無產階級和農民 的革命民主專政轉變為無產階級專政。托洛茨基也認為:「無 產階級一旦掌握政權,『最低』和『最高』綱領間的界限便立 即不存在了。」按照列寧自己的說法:「黨在十月革命開 始後自然要去直接實現無產階級專政的任務。」這就為蘇 聯幾十年的專制主義統治,提供了一個理論藉口。 列寧對無產階級專政理論有很多重要的發揮,它們是列 寧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 列寧對無產階級專政理論最顯著的發揮,也是他的最大 謬誤,並且流毒最廣的,是把無產階級專政引申為一黨專 政、領袖專政。他在1920 年寫的《共產主義運動中的「左派」 幼稚病》一書裏,批評德國的工人反對派把階級專政同黨的 專政對立起來,把群眾專政同領袖專政對立起來。他說:「群 眾是劃分為階級的;……階級通常是由政黨來領導的;政黨 通常是由……領袖所組成的比較穩定的集團來主持的。」 這就是群眾專政—階級專政—政黨專政—領袖專政這個著名 的四段公式的由來。它成了所有「社會主義國家」的最高領 導人獨裁極權的最重要的理論依據。
屬於列寧主義的無產階級專政理論是相當豐富的,例如: 「無產階級專政是無產階級在歷史上的革命作用……的最 高表現。」「專政的科學概念無非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絕對不受 任何法律或規律拘束而直接憑藉暴力的政權。」 「專政是一個重大的、殘酷的、血腥的字眼,這樣的字眼 表示出兩個階級、兩個世界、兩個歷史時代的你死我活的無 情鬥爭。」「無產階級專政是對舊社會的勢力和傳統進行的頑強鬥爭,流血的和不流血的,暴力的和和平的,軍事的和經 濟的,教育的和行政的鬥爭。」 「否認無產階級專政,也就是擁護資產階級專政,中間道 路是沒有的,中間道路是小資產階級民主派的虛無縹緲的空 想。」 「人類只有經過無產階級專政,才能達到社會主義。」「誰 指望不通過社會革命和無產階級專政來實現社會主義,誰就 不是社會主義者。」 「只有通過無產階級專政,才能達到真正的平等和民 主。」 「專政的最高原則就是維護無產階級同農民的聯盟。」「無 產階級專政就在於一個階級引導另一個階級前進。」「專政就 是領導,就是聯合那些分散的渙散的勞動群眾,把他們團結 成一個反對資本家的統一的整體,以便戰勝資本家。」「無產 階級專政就是無產階級對政策的領導。」 「專政固然非有暴力不可,但它不只是暴力,而且是比先 前的組織更高級的勞動組織。」「無產階級專政的實質不僅在 於暴力,而且主要不在於暴力。它的主要實質在於……無產 階級的組織性和紀律性。」 從純理論的角度來看,列寧對無產階級專政的學說確實 作出了突出的貢獻。但是,由於這個理論被賦予暴力和排斥 法治的內涵,它本身已經成為那些專制主義國家實行一黨專 政和個人獨裁的立足點,它的價值和意義也就成為負面的 了。從以下幾樁事例中,不難瞭解列寧的無產階級專政的實 質:一、十月革命不久,列寧就因為布爾什維克在由民主選 舉產生的立憲議會裏沒有取得多數,便惱羞成怒,用武力解 散議會; 二、對於曾經是盟友的社會革命黨和孟什維克(原來的 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的多數派)進行排斥打壓,查封他們的機 關報,把他們從蘇維埃裏趕出來; 三、1921 年,駐守在克琅施塔得要塞的水兵不滿布爾什 維克的政策,舉行武裝抗議,受到殘酷鎮壓,幾千水兵遭到 殺害; 四、迫害知識份子,連高爾基都被迫出國。 類似這些在無產階級專政的名義下實行的極權專制,被 孟什維克等反對派斥之為「少數人的恐怖專政」。孟什維克譴 責布爾什維克對「稍有不滿表示」的反對派「就採取恐怖、 極度專橫和非人道的鎮壓手段」,認為這「不是無產階級專 政,而是對無產階級(和農民)實行專政」。 在無產階級專政問題上,孟什維克和考茨基等西方的馬 克思主義者持有相同的觀點。他們認為:「無產階級的階級專 政概念,與個人專政即寡頭政治的概念毫無共同之處。」 「無產階級的階級專政,同民主的原則不獨不矛盾,相反,它 第一次為充分實行民主原則提供了機會。」「與工人階級的社 會主義專政概念不可分割的民主,其基本標誌是:自上而下 一貫行使的權力必須真正是人民大眾的權力。」「它必須 以人民不受限制地行使統治權為先決條件,而這種統治權首 先應當建立在真正平等、普遍選舉的基礎上。」由於不斷 的迫害和鎮壓,孟什維克在俄國的政治作用逐漸削弱以至消失,他們對於無產階級專政的比較理智、比較健康的觀念也 就煙消雲散了。 列寧的一黨專政和個人獨裁,到了斯大林時代就更變本 加厲。有些人把蘇聯東歐的覆滅歸罪於無產階級專政,雖然 有些片面,但也確實不無道理。 (四)人民民主專政的理論是非 90 年前,由共產國際幫助成立的中國共產黨,在自己的 黨綱上明確宣告:「採取無產階級專政,以達到階級鬥爭的目 的——消滅階級。」從此以後,無產階級專政就像夢魘一 般困擾著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直到今天。 一、人民民主專政的歷史回顧 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蘇維埃區域裏,共產黨一 方面由於逐漸改變了對中國革命性質的認識,另一方面也出 於政治策略的考慮,曾經把無產階級專政的口號改為工農民 主專政。抗日戰爭開始後,又以「各階層聯合的民主共和國」 的主張,取代工農民主專政。在抗日根據地建立的政權, 則是「在無產階級領導之下的幾個革命階級聯合起來的專 政」。在《新民主主義論》裏,毛澤東把未來的民主主義 共和國的國體,確定為「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人民民 主專政的提法,首見於毛澤東在1948 年底發表的《將革命進 行到底》,那裏提出「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 農聯盟為主體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共和國」。1949 年3 月, 毛澤東在七屆二中全會上的報告裏,再次申述了這個提法, 只是把「主體」改為「基礎」。同年6 月30 日,毛澤東在 為紀念建黨30 周年所寫的《論人民民主專政》裏,對人民民主專政作了全面的論述,他說:「總結我們的經驗,集中到一 點,就是工人階級(經過共產黨)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 的人民民主專政。」 從建黨之日的「採取無產階級專政」,到工農民主專政, 再到人民民主專政,無疑是歷史的進步。它反映了共產黨對 革命性質從社會主義革命到民主主義革命的轉變。但是,不 論怎樣轉變,只要思維總停留在專政的框框裏,就隱伏著專 制主義改頭換面干預革命的危險。這裏,不僅有兩千多年的 專制主義傳統的薰染,而且還有來自共產國際的沙俄專制主 義的影響。1953 年用黨內文件的方式,確定人民民主專政 實質上就是無產階級專政,只不過是印證了列寧關於專政的 四段公式罷了。從此以後,人民民主專政和無產階級專政在 正式文件和領導人的講話裏,都是並行不悖地交替使用。到 了文化大革命期間,所有報刊文件,都一概只講無產階級專 政,不說人民民主專政了,粉碎四人幫後才恢復人民民主專 政的提法。但不論有些什麼變化,都沒有改變專政的專制主 義性質。
人民民主專政的提法,掩蓋了專政的專制主義本質。毛 澤東在《論人民民主專政》裏說:「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 和對反動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 政。」在1950 年6 月的政治協商會議第二次會議上,他 又說:「人民民主專政有兩個方法。對敵人說來是用專政的方 法,……對人民說來則與此相反,不是用強迫的方法,而是 用民主的方法。」這個思想也來源於列寧,他在《國家與 革命》裏說,「在資本主義向共產主義過渡的時期」,「國家就 必須是新型民主的(對無產者和一般窮人是民主的)國家和新型專政的(對資產階級是專政的)國家」。事實上,不 論是列寧,還是毛澤東,民主都不過是他們用來掩蓋一黨專 政的遮羞布。 幾十年來,在官方的宣傳裏,都是按照「在人民內部實 行民主,對人民的敵人實行專政」的口徑來解釋人民民主專 政。其實,不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踐裏,這裏都隱藏著很大 的謊言和欺騙。 二、專政和民主 從理論上說,專政和民主並非像水火不相容那樣絕對地 相互排斥。在歷史上,西元前五世紀建立的羅馬共和國就有 這樣的傳統。遇有外敵入侵或重大危急事件時,最高執政官 或保民官就被賦予絕對的權力,成為獨裁者,叫狄克推多。 他有權調動和指揮軍隊,中止法律,宣佈臨時法令,這就是 最早的專政。但按照共和國憲法的規定,這種專政的時間不 得超過六個月。由於執政官是由百人團會議推選的,而且要 受到元老院的節制,執政官的條件和許可權則由憲法規定, 所以,那時的專政是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序和法律規範才能實 行的。羅馬共和國實行這種政治制度達三百多年,直到蘇拉 和凱撒自封為終身執政者才結束。據有的西方學者統計,在 這個時期裏,羅馬共和國實行過九十多次專政。 羅馬共和國的專政傳統被後來的國家以兩種形式繼承下 來,一是從短期的臨時的專政發展為長期的終身的專政,從 一定機構授權的專政轉變為自封的專政,完全排斥了民主程 序和法律的規範;一是臨時性的「緊急狀態」、「軍事管制」,由代議機構賦予國家權力部門以絕對的權力。這兩種情況在 近現代的國家裏都屢見不鮮。 馬克思的專政思想似乎兼有這兩種成分:一方面,認為 專政是取得政權的階級必須採取的臨時措施,前面引述的 「在革命之後,任何臨時性的國家機構都需要專政」,足可說 明這一點;另一方面,無產階級憑藉暴力奪取政權後,實行 專政必須以軍隊為首要條件,這就意味著不排除使用暴力的 可能。可見,無產階級專政從馬克思提出時起,就包含著與 民主法治不相容的因素。列寧就走得更遠了,他不止一次地 指出:「專政的科學概念無非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絕對不受任何 法律或規律拘束而直接憑藉暴力的政權。」他的理由是: 實行無產階級專政的時期「是階級鬥爭空前殘酷,階級鬥爭 形式空前尖銳的時期」,必須「用鐵腕來對付舊世界」。「專政 就是鐵一般的政權,是有革命勇氣和果敢的政權,是無論對 剝削者或流氓都實行無情鎮壓的政權。」 無論是無產階級專政,還是人民民主專政,由於用來實 行專政的權力不是來自一定的民主程序和法律規範,它就必 然會轉化成為專制主義。除非是在完成一定的專政任務,如 剷除了被推翻的舊勢力的威脅之後,能夠迅速採取措施,把 專政轉化為民主和法治。 許多媒體長期以來所宣傳的「在人民內部實行民主,對 人民的敵人實行專政」,實際上是在玩弄一種理論障眼法。什 麼是民主?民主就是人民當家作主,這是國家的根本制度; 為了實現和保障民主,就需要根據人民的意志,制定憲法和 法律。有了憲法和法律,專政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但幾十 年來,憲法幾經修訂,都把專政列為憲法正式條文的第一條。1954 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第一條:「中 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 民主國家。」這裏雖然沒有提到人民民主專政,但毛澤東在關 於憲法草案的講話裏,卻把人民民主解釋為「無產階級領導 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1975 年的「文革憲 法」,第一條就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 農聯盟為基礎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1982 年修 改憲法,把這一條裏的「無產階級專政」改回為「人民民主 專政」。實際上,不論是無產階級專政,還是人民民主專政, 民主都是幌子,專政才是實質。 為了維護專政,維護個人獨裁,毛澤東借助於兩種手 法,以掩蓋專政的專制主義本質,這是他在提出人民民主專 政時就已經構築起來的戰略據點。 第一種手法是把民主解釋為一種方法和手段,而且是一 種統治的方法和手段。在《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 題》裏,毛澤東明確宣告:「民主這個東西,有時看來似乎 是目的,實際上,只是一種手段。」他還說:「人民民主專政 有兩個方法。對敵人說來是用專政的方法,……對人民來說 則與此相反,不是用強迫的方法,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就是 說必須讓他們參與政治活動,不是強迫他們做這樣做那樣, 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向他們進行教育和說服的工作。」在這 裏,所謂民主的方法,就是用來向人民進行教育和說服的方 法;民主的涵義,就是向人民進行教育和說服,只是不打不 罵不強迫就是了。 在這幾句關於人民民主專政的經典性論述裏,還應該注 意的是關於「民主的方法」的又一層含義:「讓他們參與政治活動」。這句話同《論人民民主專政》裏的「只讓人民有發言 權」、「選舉權,只給人民,不給反動派」有異曲同工之 妙。在毛澤東看來,參與政治活動和發言權、選舉權,並不 是人民的固有權利,而是共產黨「給」他們的,或者是「讓」 他們有才能夠有的。這大概就是毛澤東說的「這個民主是集 中指導下的民主」的具體化吧。 另一種手法是把社會成員劃分為人民和敵人兩類。繼 《論人民民主專政》之後,毛澤東在《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 矛盾的問題》的講話裏,對這個問題作了淋漓盡致的發揮。 從表面上看,他所說的「在人民民主專政下面,解決敵我之 間的和人民內部的這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採用專政和民主 這樣兩種不同的方法」,似乎具有很大的真理性和說服 力,以致當時被人們認為是馬克思主義的重大發展。但是, 怎樣劃分人民和敵人呢?用什麼標準來劃分?由誰來劃分? 這些問題都是非常可疑的。在這個講話後三個月才發表的文 本裏,毛澤東增加了劃分鮮花和毒草的六條標準,它普遍被 認為是劃分人民和敵人的標準。毛澤東說:「這六條標準中, 最重要的是社會主義和黨的領導兩條。」這六條標準都是 抽象的政治概念,沒有量化的資料,也沒有確定性的內涵, 掌權者可以隨心所欲地把它們加在任何人的頭上,把他們作 為反黨反社會主義的敵人來鎮壓。55 萬右派分子(一說三百 多萬),三百多萬右傾機會主義分子,和文化大革命中的大量 叛徒、特務、走資派,都是這樣劃出來的。 毛澤東時代的大量事實說明,把公民劃分為人民和敵 人,體現著人民民主專政的最本質的特徵,是這個獨裁者用 來拒絕民主和法治的的最有用的理論幌子。三、專政和法治 理論的謬誤導致實踐的災難。如果說,人民民主專政在 取得政權後的初期還有一定的意義的話,那麼,有了憲法和 法律後,就應該按照憲法和法律,建立起適當的民主秩序, 依法辦事了。但事實卻完全相反,毛澤東發動的反胡風、反 右派、大躍進、反右傾等政治運動和文化大革命,都是只憑 毛澤東的臆想和猜測,沒有經過任何民主程序和法律手續, 就把幾百萬無辜的人打成反黨反社會主義的敵人,成千上 萬個家庭妻離子散、家破人亡,幾千萬人饑餓而死。文革期 間,甚至掛起紅衛兵、造反派的袖標就可以對所謂的「牛鬼 蛇神」實行專政,把他們關進「牛棚」,任意毆打淩辱,因受 批判迫害而自殺者不計其數。這些災難都是個人獨裁專政、 沒有民主與法治的結果。
人民民主專政一方面造就了毛澤東的無限權力,同時也 就剝奪了人民的自由和民主權利。毛澤東去世後,八十年代 的改革開放,曾經使人們對專政的觀念有所淡化,社會上逐 漸培育起自由民主的意識和風氣。無奈1989 年發生的對民主 運動的大鎮壓,扭轉了這個進步的、健康的發展趨勢。這次 大鎮壓和後來對法輪功的大鎮壓,都是以無產階級專政的名 義進行的。它們既沒有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討論同 意,更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完全是只根據最高領導人的錯誤 判斷,獨斷專行地作出決定的。這就使專政的反民主、反法 治的專制主義本質暴露無遺。 被吳邦國委員長稱為已經確立的人民民主專政制度,十 多年來出現了一些新的特色。如果說,在毛澤東時代,行使 專政權力的主要是毛澤東的話,那麼,由於政治權力的不受制約和監督,到現在,任何一個掌握一定權力的官吏, 出於個人利益的需要,都可以對老百姓實行專政:占他們的 土地,拆他們的房子,扣他們的工資,如此等等,一方面使 千千萬萬民眾陷於水深火熱的苦海,另一方面是培育發展了 權貴資產階級。現在的專政,與其說是人民民主專政或無產 階級專政,不如說是權貴資產階級專政。它是人民民主專政 和一黨專政在現階段的具體表現。 現階段的專政還有一個特色,就是利用法律為專政服 務。毛澤東不需要什麼法律,他的話「一句頂一萬句」,比法 律還重要,還有效。而現在的專政,卻在運用暴力的同時, 還不得不依靠法律。許多憂國憂民、關心祖國前途的愛國者 和維權人士,就是被法院加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擾亂 公共秩序」、「妨礙執行公務」等等罪名而被判刑的。 在專政與法律的關係上,有一個很值得玩味的問題。專 政的功能在於鎮壓敵人,法律的功能則應是保護人民。要實 行專政,就必須分清人民和敵人;法律卻只承認有罪無罪之 分,不管是人民還是敵人。由於人民和敵人的區分不可能有 明確的標準,可以隨著統治者的意旨,為他的利益服務,所 以專政必然會成為專制主義的工具。那麼,法律怎麼也會成 為專政和專制主義的工具呢? 在某年兩會開幕之前,官方媒體曾經掀起一個宣傳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高潮,《人民日報》為此發表了5 篇 評論員文章,特寫報導就更多了。吳邦國委員長在全國人大 的報告裏,還特別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以 憲法和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包括「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在 內的八大原則。按照專政和法律的本來意義和作用,兩者是相互排斥的——沒有法律的時候,才需要專政;有了法律體 系,就不需要專政了。現在卻要以憲法和法律的形式,來確 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這不是很明顯的悖論嗎? 這裏的奧妙就在於法律的兩重性。在古代和中世紀,法 律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意志,為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近代 興起的人本主義、民主主義,則把保障公民權利、限制國家 權力,作為法律的第一要義。法國大革命時頒佈的《人權宣 言》第六條:「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現。」標誌著對法律 的理解從體現君主意志到體現公共意志的歷史轉變。一百多 年來的中國,由於一直處於從專制主義向民主主義過渡的歷 史階段,憲法和法律也不能不表現出過渡的特點,就是兼有 兩種不同的性質和內容。從光緒《憲法大綱》,到目前的《中 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既有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內容,也有 保障公民權利的條文。所謂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事實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內容的混合。現行憲法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體現了反映公共意志、保障公民 權利的現代法律精神;那些確立以人民民主專政為國體的憲 法和法律條文,那些判處真正的愛國者和維權人士有罪的法 律條款,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為專制主義提供法律 依據的統治工具。 (五)簡短的結語 從無產階級專政理論的歷史沿革來看,專政和民主本來 是可以相容的,但列寧和毛澤東等人在厲行他們的獨裁統治 時,卻全面地排斥民主,或把民主變成專政的裝飾品。今天 的所謂社會主義民主,仍然繼承了這個傳統。至於專政與法治,則表現出一種微妙的組合狀態:維護公民權利的法治, 是不可能與專政相容的;只有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法律體 系,才能夠與專政相容。被從毛澤東到吳邦國等人確立為國 體的人民民主專政,實際上是一黨專政,它同作為普世價值 的民主和法治是絕對不相容的。 我們多年來宣傳民主,主張憲政民主,當然不是主張毛 澤東所說的由共產黨「給」的、或者「讓」我們有的民主, 對我們進行說服教育的民主,而是要全體公民都享有充分的 自由權利、真正能夠當家作主的民主。我們宣傳法治,主張 依法治國,絕對不是主張依照體現了統治階級意志、把人民 民主專政即一黨專政確立為國體的憲法和法律來治國,而是 要依照能夠保障公民權利、制約國家權力的憲法和法律來治 國。 我們主張的民主和法治同人民民主專政是互不相容的; 同人民民主專政相容的民主和法治是假民主、假法治。只有 廢除人民民主專政,廢除一黨專政,才能實現真正的民主和 法治。
人民代表大會應該成為名副其實的國家權力機關
吳邦國委員長提出的第五個確立是:「確立了人民代表大 會制度的政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 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這個「確立」的問題,主要還不在於理論,而在於實踐。 如果人民代表大會在實際的政治生活中確實能夠代表人民行 使國家權力,成為名副其實的國家權力機關,這個「確立」 當然是值得自豪的。無奈它實在經不起實踐的考核,是否已 經確立也就打上問號了。 (一)從代議制的歷史沿革認識人民代表大會的歷史作用 所謂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無非是代議制的一種具體形 式。代議制的濫觴是1265 年英國召開的國會,它的參加者除 貴族和主教外,還有騎士和城市的代表。代議制的功能在於 削弱以至奪取專制君主的權力,推進民主政治。歷史上最典 型的是英國議會兩院1688 年頒發的《權利法案》(或稱《權 利宣言》),它標誌著專制君主的部分權力歸於議會的重大轉 折。如:宣佈國王無權停止或廢除法律,無權設立法庭;國王徵收金錢、徵募與維持軍隊均須經議會同意;臣民有權請 願,不得因此被控或判罪;議會內演說、辯論自由,不得因 此在會外被彈劾或質詢等等。1701 年,議會又通過《國位繼 承法》,規定一切法律必須由議會通過,國王批准;未經議 會批准,國王不得罷免官吏等等。這就意味著議會從專制君 主手裏奪取了全部立法權。繼英國之後,幾百年來,許多國 家的代議制在削弱和清除專制主義影響、建立民主政治等方 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經過幾百年的發展,它已經成為世 界各國最基本的政治體制。雖然具體形式各不相同,有的實 行兩院制,有的實行一院制;有的叫上下兩院,有的叫參眾 兩院,或者是國民議會、人民議會,就它們的歷史功能說, 都應該具有削弱和清除專制主義、代表民眾參與國家治理的 特徵,但實際上能在多大程度上代表民眾的利益、發揮民主 功能、克服專制主義影響,則由於各國的生產發展水準和社 會文明程度的差異而大不相同。 早在中國民主主義革命的醞釀時期,一些面向世界的知 識份子通過考察西方國家的政治制度,就注意到了議會對於 富強救國的作用。如薛福成在他的《出使日記》裏,多次記 述泰西各國的議院,並且注意到「大約下議院之權,與上議 院相維制;上下議院之權與君權、相權相維制。」《盛世危 言》的作者鄭觀應大力鼓吹君主立憲,提倡議會制度。他認 為中國官場積弊甚多,「去之之道奈何?請一言以蔽之曰:『是 非設議院以為功!』」「議院者,公議政事之院也。集眾思, 廣眾益,用人行政一秉至公,法誠良,意誠美矣。」 戊戌政變失敗後,君主立憲的呼聲仍很高。光緒三十四 年(1908 年)頒發的《憲法大綱》(下簡稱「大綱」)和宣統三年(1911 年)公佈的《十九信條》(下簡稱「信條」),就 是對這些呼聲的回應。這兩個文獻分別規定了議院、國會的 許可權,但有很大區別。大綱強調君權,信條則擴充了國會 的權力。如:大綱規定:「用人之權,操之君上,而大臣輔弼 之,議院不得干預。」信條則規定「官制官規,以法律定之」, 「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並各省行政長官。」大 綱:「君上調遣全國軍隊……凡一切軍事,皆非議院所得干 預。」信條:「陸海軍直接由皇帝統率,但對內使用時,應依 國會議決之特別條件,此外不得調遣。」大綱:「皇室經費應 由君上制定常額,自國庫提支,議院不得置議。」信條:「皇 室經費之制定及增減,由國會議決。」不過三年時間,就 出現這麼大的變化,說明民間輿論和各地督撫關於實行立憲 和召開國會的呼聲,對於清末朝廷起了多麼大的作用。 辛亥革命完成了民族革命,也在民主革命方面邁出了一 些切實的步伐。民國元年(1912 年)3 月公佈了《中華民國 臨時約法》,成立了臨時參議院,頒發了一些帶有民主主義性 質的法令。但袁世凱取代孫中山為臨時大總統後,形勢急轉 直下。宋教仁推動議會政治,竟招來殺身之禍,國民黨和國 民黨員占多數的臨時國會都被解散。近一百年來,出現了許 多不同形式的代議機關,但由於專制主義傳統的深厚影響, 本應具有民主主義性質的代議機關,卻都在不同程度上成了 專制統治者的工具。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嗎?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中國已經有五十多年的歷史了。1954 年和1982 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七條 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 力機關。」第九十六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 國家權力機關。」不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裏,第五十七條都 是和現行的「黨的領導」這個觀念衝突的。你說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不是國家權力機關,當然說不過去;但現在說它是最 高國家權力機關,那把黨的領導置於何地?說來還是1975 年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敘述得比較清楚:「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但這樣表 述,既有邏輯上的毛病,也有政治上的漏洞。從邏輯上說, 既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之下,那它就 不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應該是中國共產 黨。從政治上說,一個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居然是在一個政 黨的領導之下,還要白紙黑字地寫在憲法上,這是一件多麼 丟臉的事。所以,1982 年的憲法就改了回去,不提中國共產 黨領導了。 雖然憲法在文字上不寫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在中國共 產黨領導之下,卻改變不了領導與被領導的事實。想必吳邦 國委員長在談到「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的時候, 是包含著人民代表大會是在共產黨領導下的內容的,因為他 的第二個「確立」,就是「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 但這樣一來,就不能說我們已經確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 制度了。那麼,我們已經確立的是什麼樣的政治體制呢?說 好聽一些,是共產黨領導一切的體制;說得更準確一些,就 是共產黨一黨專政的體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過是一黨專 政政體的一塊民主招牌罷了。掛著民主招牌,掩蓋著一黨專政的實質。事實不就是這 樣擺着的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由共產黨組織選 定的;代表的成分,多數是共產黨或政府的官員;會議的議 程,是由共產黨擬訂的;大會的報告,先在共產黨的會議上 討論通過,才拿到代表大會上去;在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所 選舉的領導人員,名單也是由共產黨組織確定的。正是由於 這一切都處在共產黨的領導和操作之下,所以人民代表大會 才獲得了「橡皮圖章」的雅號。近幾年來,這種情況有所改 變,但遠沒有擺脫「橡皮圖章」的難堪局面。 把這樣的狀態說成是「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 體」,豈不太可笑了嗎? 我們確實需要確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應該成為名副其實的國家最高領導機關,地方各級 人民代表大會應該成為名副其實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目前 這種有名無實、有名無權的狀態必須徹底改變。為此,有必 要實現中共十三大提出的黨政分開,把一黨專政的專制體制 改革成為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民主體制。 (三)人民代表大會應該成為名副其實的國家權力機關 代表大會是代表人民來行使國家權力的。憲法規定國家 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代表人民的人民代表大會當然應該 是有職有權的國家權力機關,在它從產生到活動的每一個環 節上,都必須符合於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為了達到這個目 標,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代表應該通過真正民主的程式產生,如:候選人 應由選舉人提名,或者,至少有一半的候選人由選民提出;公佈候選人的有關情況;候選人在選舉前同選民見面,進行 自我介紹,作出當選後的承諾;實行差額選舉;計票必須公 開,接受選民的監督;等等。這些都是公民行使選舉權的題 中應有之義。與選舉權相對應的是罷免權——對於不稱職、 不能履行代表職能的代表,選民有權通過規範的程式,加以罷免。
其次,嚴格限定官員兼任人大代表的比例。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有監督本級國家機關的使命,官員兼任人大代表或常委,意味著同時兼有監督者和被監督者的身份,怎麼能實行有效的監督呢?現行憲法規定縣以上的人大常委會成員不得擔任國家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但有些地方卻無視憲法,黨政領導人沒有卸去政府職務就成為人大常委會成員。至於人大代表,由於憲法沒有規定,兼有官員身份的就更多了。據北京大學張千帆教授在《新世紀週刊》今年第11 期上發表的文章披露,各級人大代表中的官員比例,「通常遠高於50%」。可以設想,大部分代表都是官員的代表大會,怎麼能履行監督政府的職責呢?為了克服這個弊病,應該對官員兼任人大代表的比例,作出明確的規定,並逐漸降低,如近期可規定代表中的官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在具體操作上,可以考慮在下級代表大會選舉上級代表大會代表時,候選名單中的官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三,逐步實行代表專職化。人民代表的職責是代表人民參加行使國家權力,並不僅是代表人民去開會。他們開會時是人民代表,開完會後,直到換屆,還是人民代表,還要履行代表的職責。因此,應該在有關的法規裏為代表規定休會期間的活動規範,保證代表必要的活動條件,使他們在從事自己的社會職業的同時,有可能行使人民代表的職權。近幾年來,有些人民代表自行規定「代表接待日」,設立「人大代表工作室」,反映出他們是具有代表意識的合格代表。他們的實驗,對於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加強代表的參政、議政和監督功能,都有十分積極的意義,應該支持他們的活動,推廣他們的經驗。
第四,立法過程和立法規劃公開化、民主化。立法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主要職責之一,立法過程和所立的法規是否能夠保障公民的權利,考驗著代表大會的性能和品質。近幾年來,有些法律制定時廣泛徵求意見,或邀請專家論證,或聽取民眾議論,獲得了社會的認可和肯定。但這些措施還遠遠不夠。不僅立法過程要公開化、民主化,而且需要立些什麼法,應該先立什麼法,都應當傾聽民眾和專家的意見。例如關於新聞立法,民間長期以來就有十分強烈的呼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卻充耳不聞,說得輕一些也是嚴重的失職。
第五,落實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的職權,第二條就是「監督憲法的實施」。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所規定的一些公民基本權利,至今尚未落實,也沒有進入歷屆全國人大和常委會的議程。吳邦國委員長從今年1 月開始就大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但缺乏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就構不成完整的法律體系,更不能說已經形成了什麼樣的法律體系。目前有些關於公民權利的法規,與其說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如說是限制、剝奪公民的基本權利。例如,1998 年10 月25日頒佈施行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社會團體要「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一個審查,一個登記,像兩道閘門,閘住了民間成立社會團體的通道。這不是在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而是扼殺公民的結社自由。
第六,加強對政府和軍隊的監督。憲法第六十七條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的職權裏,有「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一項,但這個職權的行使,一直都很薄弱。不要說監督軍隊,就是對國務院各部和高法高檢的監督,也沒有聽說有什麼動靜,連起碼的質詢、問責都沒有。究其原因,一是有「黨的領導」在,有在黨領導下的公檢法,輪不上人民代表大會去監督;一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自身沒有實施監督的必要條件,如編制、人員、經費等。這種情況必須改變。為了實施憲法的這項規定,縣以上的人大常委會應當設置監督委員會,專司監督事宜。委員和工作人員,除配備一部分專職幹部外,也可從法學院借調教師、研究生,還可在離退休幹部中選聘。
上述幾點是人民代表大會成為名副其實的國家權力機關所必需的。特別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要徹底改變「橡皮圖章」的形象,就必須積極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權力,成為名副其實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只有這樣,才可以說「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
專政是違背民主法治的國家體制
吳邦國委員長提出的第四個確立,是「確立了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他根據的是憲法總綱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論》裏,曾經把「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確定為新民主主義國家的國體。人民民主專政這個概念,最早是毛澤東在1948 年12 月發表的《將革命進行到底》裏提出來的,說的是在推翻國民黨的反動統治後,將「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主體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共和國」。在1949 年6 月30 日為紀念中國共產黨成立二十八周年而寫的文章裏,他對人民民主專政又進一步作了全面的論述,這篇文章的題目就叫《論人民民主專政》。
人民民主專政脫胎於馬克思的無產階級專政,但經過列寧的闡釋和實踐,它被點染了過多的專制主義色彩,成為所有「社會主義國家」與生俱來的先天性的病灶,並迅速癌變為專制主義。從專政到專制,中間並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1953 年12 月,中共中央發出《關於目前政權性質問題的指示》,指出:「人民民主專政和無產階級專政本無本質的區別」。這也就是說,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就是無產階級專政。
長期以來,這個觀念已經成為黨內的共識。因此,要從理論上認清人民民主專政的含義和作用,首先需要對無產階級專政的理論來源和歷史沿革,作一些簡要的回顧。
(一)無產階級專政理論的起源
馬克思和恩格斯最早談到專政,是在1848 年的德國革命之後。1848 年3 月,奧地利和普魯士都發生了推翻封建王朝的革命,並在法蘭克福召開了全德國民議會,建立了臨時政府。但主持議會和內閣的自由資產階級卻溺於空談,沒有採取有力措施去建立集中統一的德意志共和國,結果國民議會被取消,國王復辟。在此期間,馬克思恩格斯在《新萊茵報》
上發表了許多文章,評論這一事件,其中多次談到專政,如一再批評主持內閣的康普豪森「沒有實行專政」。恩格斯認為:「國民議會本來應該處處以專政的辦法反對腐朽政府的反動企圖。」馬克思也指出:為了「粉碎和清除舊制度的殘餘」,「在革命之後,任何臨時性的國家機構都需要專政,並且需要強有力的專政。」他們都為德國的資產階級沒有實行專政而感到遺憾。
把專政同無產階級聯繫起來,最早見於馬克思的《1948年至1850 年的法蘭西階級鬥爭》。在這篇總結法國革命的文章裏,馬克思在多次論及卡芬雅克專政、資產階級專政的同時,有兩處提到無產階級專政:一處是說無產階級「要在資產階級共和國範圍內稍許改善一下自己的處境都只是一種空想」,因此,必須提出「一個大膽的革命戰鬥口號」,這就是:
「推翻資產階級,工人階級專政!」另一處是:「這種社會主義就是宣佈不斷革命,就是無產階級的階級專政,這種專政是達到消滅一切階級差別,達到消滅這些差別所由產生的一切生產關係,達到消滅和這些生產關係相適應的一切社會關係,達到改變由這些社會關係產生出來的一切觀念的必然的過渡階段。」
接著,在1852 年給約· 魏德曼的信中,馬克思說自己的新貢獻就是證明:(1)階級的存在僅僅同生產發展的一定歷史階段相聯繫;(2)階級鬥爭必然要導致無產階級專政;(3)這個專政不過是達到消滅一切階級和進入無階級社會的過渡。在另外兩篇文章裏,馬克思三次提到無產階級專政。
此後將近20 年,馬克思恩格斯都沒有談論到無產階級專政。
巴黎公社失敗後,馬克思恩格斯在5 年裏曾有6 次談到無產階級專政。馬克思1883 年去世後,恩格斯在1890 年至1891 年,又在三篇文章裏5 次論及無產階級專政。1890 年10月,他在致康· 施密特的信裏,談起「為無產階級的政治專政而鬥爭」。在1891 年3 月寫的《馬克思〈法蘭西內戰〉一書導言》裏,他三次提到無產階級專政:「近來,社會民主黨的庸人們又是一聽到無產階級專政就嚇得大喊救命。先生們,你們想知道無產階級專政是什麼樣子的嗎?請看巴黎公社吧。這就是無產階級專政。」三個月後,他在評論《1891 年社會民主黨綱領草案》時又說:「我們的黨和工人階級只有在民主共和國這種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統治。民主共和國甚至是無產階級專政的特殊形式,法國大革命已經證明瞭這一點。」十分明顯,這5 次談到無產階級專政,都是有針對性的。
馬克思恩格斯在1848 年起草《共產黨宣言》的時候,只提出「使無產階級上升為統治階級,爭得民主」,建立「自己的政治統治」,還沒有無產階級專政的思想。一年多後在總結法國1848 年革命時,就把無產階級的政治統治轉換為階級專政。從這個時序可以看出,無產階級專政這一觀念的產生,是馬克思對共產主義的革命激情和對革命失敗的冷靜思考的結果。它包含這樣幾個內容:
一、無產階級不但要取得政治統治,而且要獨掌政權,不容其他階級分享。這一方面是承接了專政的原始含義,如羅馬共和國執政者的獨裁統治;另一方面,也是吸取了德意志和法蘭西1848 年革命最後導致封建王朝復辟的教訓。
二、專政的目的,馬克思在1848 年9 月寫的《危機與反革命》一文裏作了最簡明的概括,那就是「粉碎和清除舊制度的殘餘」。資產階級專政所要清除的,是封建制度的殘餘;無產階級專政要清除的,則是整個剝削制度的殘餘,也就是要消滅一切階級和階級差別,消滅舊的生產關係和社會關係。那麼怎樣消滅呢?馬克思在談到巴黎公社時這樣論述:「通過把勞動資料轉交給生產者的辦法,消滅現存的壓迫條件,從而迫使每一個適合於工作的人為保證自己生存而工作。這樣,我們就會消滅階級統治和階級壓迫的唯一的基礎。但是必須先實行無產階級專政,才有可能實現這種變革。」
三、無產階級專政是一個過渡性的措施,這在前面所引的《1848 年至1850 年的法蘭西階級鬥爭》和致魏德曼的信裏,都有清楚的表述。在他二十多年後寫的《哥達綱領批判》
裏,馬克思是這樣敘述的:「在資本主義社會和共產主義社會之間,有一個從前者變為後者的革命轉變時期。同這個時期相適應的也有一個政治上的過渡時期,這個過渡時期的國家只能是無產階級的革命專政。」
四、這個過渡時期是非常短暫的。恩格斯在1848 年寫的《7 月4 日的妥協會議》一文裏,一般性地談到專政時說:「革命的專政」建立起的是「暫時的革命秩序」,「這樣的例子在1789 年以來的法國歷史上是很多的」。至於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那也是一個短暫的存在。恩格斯在《反杜林論》裏說:「無產階級將取得國家政權,並且首先把生產資料轉變為國家財產。但是這樣一來,它就消滅了無產階級自身,消滅了一切階級差別和階級對立,也消滅了作為國家的國家。」因為國家「以社會的名義佔有生產資料」,是它「作為國家所採取的最後一個獨立行動」。
五、馬克思曾說過「無產階級專政的首要條件就是無產階級的軍隊。」這也就是說,無產階級專政必須以暴力為後盾。但是,除了這一句話,在馬克思恩格斯論述無產階級專政的全部著作裏,都沒有把無產階級專政同暴力鎮壓聯繫起來。這個事實足以說明,馬克思恩格斯都不強調暴力在無產階級專政中的作用。
根據前面所引材料,我們不難發現,馬克思恩格斯的無 產階級專政理論,是在對無產階級取得政權的前景過於樂 觀、對無產階級取得政權後消滅階級的估計過於簡單的基礎 上提出來的。恩格斯在1895 年3 月寫的《卡· 馬克思〈法蘭 西階級鬥爭〉一書導言》裏承認:「歷史表明我們也曾經錯了,我們當時所持的觀點只是一個幻想。」「歷史清楚地表明,當 時歐洲大陸經濟發展狀況還遠沒有成熟到可以剷除資本主義 生產方式的程度。」根據恩格斯晚年的反思,我們不難理 解,無產階級專政的理論實際上是馬克思恩格斯的幻想的產 物。他們在社會不具備剷除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條件下,幻 想用暴力推翻資本主義,建立無產階級政權;又幻想在無產 階級取得政權後,只要採取專政的辦法,很快就可以消滅階 級、消滅國家。所以,無產階級專政理論儘管在馬克思主義 的思想史上應佔有一席之地,卻絕不是我們應該學習、繼承 的馬克思主義的精華。 (二)無產階級專政理論在西方和東方的分流 馬克思恩格斯的無產階級專政理論在先進的西歐沒有得 到廣泛的傳播和實驗,卻在落後的東方大行其道,這是不難 理解的。 專政和專制有著密切的內在聯繫。法國大革命時期的雅 各賓專政、公安委員會專政和1848 年的卡芬雅克專政,都 帶有濃重的專制主義色彩。這些歷史因由既催生了馬克思的 無產階級專政理論,也引起了許多反封建反專制的民主主義 者和社會主義者的疑慮和反對。到了十九世紀的最後十幾年 裏,甚至在恩格斯一手扶植起來的德國社會民主黨裏,也有 不少反對無產階級專政的黨員,所以恩格斯才會怒氣衝衝地 斥責那些「社會民主黨的庸人們」。 這些思想傾向是同西歐的社會發展分不開的。從十九世 紀五十年代起,西歐各國興起了蓬蓬勃勃的工業發展高潮, 有力地衝擊了封建專制舊制度的殘餘,不論是民主主義者、社會主義者,還是無政府主義者,都在不同程度上致力於清 除封建專制的殘餘。因此,與專制主義有著緊密關聯的專政 觀念,理所當然地為他們所懷疑。 與西歐不同,在俄羅斯,沙皇專制主義卻依然是社會意 識形態的主流。許多知識份子,包括各種類型的革命黨人, 雖然熱中于反對沙皇的專制統治,但在觀念上卻未能擺脫專 制主義的深刻影響。所以,當馬克思主義向東方流傳時,無 產階級專政的理論就被東方的革命者欣然接受,並被塗抹了 濃厚的東方色彩。 這個不同的歷史和文化背景,導致無產階級專政理論在 西方和東方的分流。 西方的馬克思主義者對於無產階級專政的理解,可以以 考茨基為代表。對馬克思恩格斯深有瞭解的考茨基認為,馬 克思說的無產階級專政「不是政體,而是無產階級在奪得了 政權的地方必然出現的一種狀態」。考茨基還說:「在研究這 個問題時,要注意不要把當做『狀態』的專政和當做『政體』 的專政混淆起來。」他認為,馬克思「在任何地方都不主 張把專政當作達到無產階級解放所不可缺少的國體」,因為馬 克思主張「把國家由一個淩駕於社會之上的機關變成完全服 從這個社會的機關」,「與此相反,專政使國家淩駕於社會之 上的這種情況發展到頂點」。 考茨基以巴黎公社為例,指出:恩格斯認為巴黎公社實 行的是無產階級專政,而巴黎公社是建立在民主基礎上的政 權,是由巴黎各區按普選制選出的城市代表組成的。通過普 選產生的公社委員,按照考茨基的分類,有65 個革命者,「代 表了當時法國社會主義的一切派別」;另外還有「反對派21人,其中15 個是著名的反動派,6 個甘必大派的急進共和主 義者」。如果專政被認為是政體或國體的話,就應該剝奪反對 派的權利,因為「專政按其本質來說是不能容忍任何反對派 的」。但事實表明,「儘管他們彼此鬥爭很劇烈,卻沒有一派 對其他派行使專政」。考茨基以此說明,恩格斯把巴黎公 社視為無產階級專政,只是肯定它處於無產階級統治之下, 處於一種階級統治的狀態,而不意味著建立起無產階級專政 的政體。 考茨基還認為:「專政可能暫時地阻止民主和無產階級的 發展」,但「一切專政都不能長久維持下去,每一種專政都遲 早要被推翻」。他以法國大革命為例,說明依靠暴力的專 政並不能保證無產階級的統治。他說:「1793 年的恐怖統治 的威力是無與倫比的了,但巴黎的無產階級並沒有因此保持 住政權。專政成了各種無產階級和小資產階級的派別之間互 相鬥爭的一種方法,而最後它成了結束一切無產階級政治和 小資產階級政治的手段。」所以,他認為:「無產階級專 政作為帶引社會主義的一種手段是必須拒絕的。」與專政 相反,「民主作為無產階級解放的手段是無法代替的」。「我 們除了把無產階級專政瞭解為無產階級在民主基礎上的統治 以外,不能作任何其他的瞭解。」他指責布爾什維克「選 擇一黨專政是自己毀滅」,說「俄國無產階級的未來不是寓於 專政之中,而是寓於民主之中。」 把無產階級專政理解為無產階級在民主基礎上的統治, 認為無產階級的未來寓於民主之中,這大概是在西方的馬克 思主義者中占主流地位的看法。直到上世紀五十年代,即使 是曾經屬於第三國際、接受無產階級專政的一些西方共產黨,在蘇共二十大後也紛紛從他們的黨章中刪除無產階級專 政的字眼,而東方的一些共產黨卻仍然抱著無產階級專政不 放。這也可以看作是西方和東方歷史文化差異的一個例證。 (三)無產階級專政理論的列寧主義階段 與在議會民主制下發展起來的德國社會民主黨不同,俄 國社會民主工黨是在反對沙皇專制制度的秘密狀態下艱難成 長的。這個歷史背景使以列寧為代表的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發 展了專政而不是民主的風尚和習慣,決定了他們對無產階級 專政理論的態度和看法。 列寧對無產階級專政作了與考茨基不同的詮釋。他把專 政解釋為單純的暴力鎮壓,直截了當地指出:「專政就是…… 不受限制的憑藉暴力而不是憑藉法律的政權。」「專政就 是社會上一部分人對整個社會實行統治,而且直接用暴力來 統治。」「專政是一個重大的、殘酷的、血腥的字眼,表 示出兩個階級、兩個世界、兩個歷史時代的你死我活的無情 鬥爭。」 在俄國民主革命期間,列寧根據當時俄國革命的民主主 義性質,曾經多次強調「無產階級和農民的革命民主專政」。 他指出:「歷史上的公社都把民主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混為一 談,只有提出無產階級和農民革命民主專政的口號,才能保 證避免這一錯誤。」他一再說明:「只有建立起無產階級 和農民的革命民主專政,才是民主革命的徹底勝利。」並 進而指出:「當革命已經成為事實,而且連革命的勝利也成為 事實的時候,我們就會用無產階級的社會主義專政,即完全 的社會主義革命的口號來『代替』民主專政的口號。」1917 年二月革命後,列寧認為革命性質已經從民主革命 轉變為社會主義革命,因而專政的性質就從無產階級和農民 的革命民主專政轉變為無產階級專政。托洛茨基也認為:「無 產階級一旦掌握政權,『最低』和『最高』綱領間的界限便立 即不存在了。」按照列寧自己的說法:「黨在十月革命開 始後自然要去直接實現無產階級專政的任務。」這就為蘇 聯幾十年的專制主義統治,提供了一個理論藉口。 列寧對無產階級專政理論有很多重要的發揮,它們是列 寧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 列寧對無產階級專政理論最顯著的發揮,也是他的最大 謬誤,並且流毒最廣的,是把無產階級專政引申為一黨專 政、領袖專政。他在1920 年寫的《共產主義運動中的「左派」 幼稚病》一書裏,批評德國的工人反對派把階級專政同黨的 專政對立起來,把群眾專政同領袖專政對立起來。他說:「群 眾是劃分為階級的;……階級通常是由政黨來領導的;政黨 通常是由……領袖所組成的比較穩定的集團來主持的。」 這就是群眾專政—階級專政—政黨專政—領袖專政這個著名 的四段公式的由來。它成了所有「社會主義國家」的最高領 導人獨裁極權的最重要的理論依據。
屬於列寧主義的無產階級專政理論是相當豐富的,例如: 「無產階級專政是無產階級在歷史上的革命作用……的最 高表現。」「專政的科學概念無非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絕對不受 任何法律或規律拘束而直接憑藉暴力的政權。」 「專政是一個重大的、殘酷的、血腥的字眼,這樣的字眼 表示出兩個階級、兩個世界、兩個歷史時代的你死我活的無 情鬥爭。」「無產階級專政是對舊社會的勢力和傳統進行的頑強鬥爭,流血的和不流血的,暴力的和和平的,軍事的和經 濟的,教育的和行政的鬥爭。」 「否認無產階級專政,也就是擁護資產階級專政,中間道 路是沒有的,中間道路是小資產階級民主派的虛無縹緲的空 想。」 「人類只有經過無產階級專政,才能達到社會主義。」「誰 指望不通過社會革命和無產階級專政來實現社會主義,誰就 不是社會主義者。」 「只有通過無產階級專政,才能達到真正的平等和民 主。」 「專政的最高原則就是維護無產階級同農民的聯盟。」「無 產階級專政就在於一個階級引導另一個階級前進。」「專政就 是領導,就是聯合那些分散的渙散的勞動群眾,把他們團結 成一個反對資本家的統一的整體,以便戰勝資本家。」「無產 階級專政就是無產階級對政策的領導。」 「專政固然非有暴力不可,但它不只是暴力,而且是比先 前的組織更高級的勞動組織。」「無產階級專政的實質不僅在 於暴力,而且主要不在於暴力。它的主要實質在於……無產 階級的組織性和紀律性。」 從純理論的角度來看,列寧對無產階級專政的學說確實 作出了突出的貢獻。但是,由於這個理論被賦予暴力和排斥 法治的內涵,它本身已經成為那些專制主義國家實行一黨專 政和個人獨裁的立足點,它的價值和意義也就成為負面的 了。從以下幾樁事例中,不難瞭解列寧的無產階級專政的實 質:一、十月革命不久,列寧就因為布爾什維克在由民主選 舉產生的立憲議會裏沒有取得多數,便惱羞成怒,用武力解 散議會; 二、對於曾經是盟友的社會革命黨和孟什維克(原來的 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的多數派)進行排斥打壓,查封他們的機 關報,把他們從蘇維埃裏趕出來; 三、1921 年,駐守在克琅施塔得要塞的水兵不滿布爾什 維克的政策,舉行武裝抗議,受到殘酷鎮壓,幾千水兵遭到 殺害; 四、迫害知識份子,連高爾基都被迫出國。 類似這些在無產階級專政的名義下實行的極權專制,被 孟什維克等反對派斥之為「少數人的恐怖專政」。孟什維克譴 責布爾什維克對「稍有不滿表示」的反對派「就採取恐怖、 極度專橫和非人道的鎮壓手段」,認為這「不是無產階級專 政,而是對無產階級(和農民)實行專政」。 在無產階級專政問題上,孟什維克和考茨基等西方的馬 克思主義者持有相同的觀點。他們認為:「無產階級的階級專 政概念,與個人專政即寡頭政治的概念毫無共同之處。」 「無產階級的階級專政,同民主的原則不獨不矛盾,相反,它 第一次為充分實行民主原則提供了機會。」「與工人階級的社 會主義專政概念不可分割的民主,其基本標誌是:自上而下 一貫行使的權力必須真正是人民大眾的權力。」「它必須 以人民不受限制地行使統治權為先決條件,而這種統治權首 先應當建立在真正平等、普遍選舉的基礎上。」由於不斷 的迫害和鎮壓,孟什維克在俄國的政治作用逐漸削弱以至消失,他們對於無產階級專政的比較理智、比較健康的觀念也 就煙消雲散了。 列寧的一黨專政和個人獨裁,到了斯大林時代就更變本 加厲。有些人把蘇聯東歐的覆滅歸罪於無產階級專政,雖然 有些片面,但也確實不無道理。 (四)人民民主專政的理論是非 90 年前,由共產國際幫助成立的中國共產黨,在自己的 黨綱上明確宣告:「採取無產階級專政,以達到階級鬥爭的目 的——消滅階級。」從此以後,無產階級專政就像夢魘一 般困擾著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直到今天。 一、人民民主專政的歷史回顧 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蘇維埃區域裏,共產黨一 方面由於逐漸改變了對中國革命性質的認識,另一方面也出 於政治策略的考慮,曾經把無產階級專政的口號改為工農民 主專政。抗日戰爭開始後,又以「各階層聯合的民主共和國」 的主張,取代工農民主專政。在抗日根據地建立的政權, 則是「在無產階級領導之下的幾個革命階級聯合起來的專 政」。在《新民主主義論》裏,毛澤東把未來的民主主義 共和國的國體,確定為「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人民民 主專政的提法,首見於毛澤東在1948 年底發表的《將革命進 行到底》,那裏提出「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 農聯盟為主體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共和國」。1949 年3 月, 毛澤東在七屆二中全會上的報告裏,再次申述了這個提法, 只是把「主體」改為「基礎」。同年6 月30 日,毛澤東在 為紀念建黨30 周年所寫的《論人民民主專政》裏,對人民民主專政作了全面的論述,他說:「總結我們的經驗,集中到一 點,就是工人階級(經過共產黨)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 的人民民主專政。」 從建黨之日的「採取無產階級專政」,到工農民主專政, 再到人民民主專政,無疑是歷史的進步。它反映了共產黨對 革命性質從社會主義革命到民主主義革命的轉變。但是,不 論怎樣轉變,只要思維總停留在專政的框框裏,就隱伏著專 制主義改頭換面干預革命的危險。這裏,不僅有兩千多年的 專制主義傳統的薰染,而且還有來自共產國際的沙俄專制主 義的影響。1953 年用黨內文件的方式,確定人民民主專政 實質上就是無產階級專政,只不過是印證了列寧關於專政的 四段公式罷了。從此以後,人民民主專政和無產階級專政在 正式文件和領導人的講話裏,都是並行不悖地交替使用。到 了文化大革命期間,所有報刊文件,都一概只講無產階級專 政,不說人民民主專政了,粉碎四人幫後才恢復人民民主專 政的提法。但不論有些什麼變化,都沒有改變專政的專制主 義性質。
人民民主專政的提法,掩蓋了專政的專制主義本質。毛 澤東在《論人民民主專政》裏說:「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 和對反動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 政。」在1950 年6 月的政治協商會議第二次會議上,他 又說:「人民民主專政有兩個方法。對敵人說來是用專政的方 法,……對人民說來則與此相反,不是用強迫的方法,而是 用民主的方法。」這個思想也來源於列寧,他在《國家與 革命》裏說,「在資本主義向共產主義過渡的時期」,「國家就 必須是新型民主的(對無產者和一般窮人是民主的)國家和新型專政的(對資產階級是專政的)國家」。事實上,不 論是列寧,還是毛澤東,民主都不過是他們用來掩蓋一黨專 政的遮羞布。 幾十年來,在官方的宣傳裏,都是按照「在人民內部實 行民主,對人民的敵人實行專政」的口徑來解釋人民民主專 政。其實,不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踐裏,這裏都隱藏著很大 的謊言和欺騙。 二、專政和民主 從理論上說,專政和民主並非像水火不相容那樣絕對地 相互排斥。在歷史上,西元前五世紀建立的羅馬共和國就有 這樣的傳統。遇有外敵入侵或重大危急事件時,最高執政官 或保民官就被賦予絕對的權力,成為獨裁者,叫狄克推多。 他有權調動和指揮軍隊,中止法律,宣佈臨時法令,這就是 最早的專政。但按照共和國憲法的規定,這種專政的時間不 得超過六個月。由於執政官是由百人團會議推選的,而且要 受到元老院的節制,執政官的條件和許可權則由憲法規定, 所以,那時的專政是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序和法律規範才能實 行的。羅馬共和國實行這種政治制度達三百多年,直到蘇拉 和凱撒自封為終身執政者才結束。據有的西方學者統計,在 這個時期裏,羅馬共和國實行過九十多次專政。 羅馬共和國的專政傳統被後來的國家以兩種形式繼承下 來,一是從短期的臨時的專政發展為長期的終身的專政,從 一定機構授權的專政轉變為自封的專政,完全排斥了民主程 序和法律的規範;一是臨時性的「緊急狀態」、「軍事管制」,由代議機構賦予國家權力部門以絕對的權力。這兩種情況在 近現代的國家裏都屢見不鮮。 馬克思的專政思想似乎兼有這兩種成分:一方面,認為 專政是取得政權的階級必須採取的臨時措施,前面引述的 「在革命之後,任何臨時性的國家機構都需要專政」,足可說 明這一點;另一方面,無產階級憑藉暴力奪取政權後,實行 專政必須以軍隊為首要條件,這就意味著不排除使用暴力的 可能。可見,無產階級專政從馬克思提出時起,就包含著與 民主法治不相容的因素。列寧就走得更遠了,他不止一次地 指出:「專政的科學概念無非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絕對不受任何 法律或規律拘束而直接憑藉暴力的政權。」他的理由是: 實行無產階級專政的時期「是階級鬥爭空前殘酷,階級鬥爭 形式空前尖銳的時期」,必須「用鐵腕來對付舊世界」。「專政 就是鐵一般的政權,是有革命勇氣和果敢的政權,是無論對 剝削者或流氓都實行無情鎮壓的政權。」 無論是無產階級專政,還是人民民主專政,由於用來實 行專政的權力不是來自一定的民主程序和法律規範,它就必 然會轉化成為專制主義。除非是在完成一定的專政任務,如 剷除了被推翻的舊勢力的威脅之後,能夠迅速採取措施,把 專政轉化為民主和法治。 許多媒體長期以來所宣傳的「在人民內部實行民主,對 人民的敵人實行專政」,實際上是在玩弄一種理論障眼法。什 麼是民主?民主就是人民當家作主,這是國家的根本制度; 為了實現和保障民主,就需要根據人民的意志,制定憲法和 法律。有了憲法和法律,專政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但幾十 年來,憲法幾經修訂,都把專政列為憲法正式條文的第一條。1954 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第一條:「中 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 民主國家。」這裏雖然沒有提到人民民主專政,但毛澤東在關 於憲法草案的講話裏,卻把人民民主解釋為「無產階級領導 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1975 年的「文革憲 法」,第一條就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 農聯盟為基礎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1982 年修 改憲法,把這一條裏的「無產階級專政」改回為「人民民主 專政」。實際上,不論是無產階級專政,還是人民民主專政, 民主都是幌子,專政才是實質。 為了維護專政,維護個人獨裁,毛澤東借助於兩種手 法,以掩蓋專政的專制主義本質,這是他在提出人民民主專 政時就已經構築起來的戰略據點。 第一種手法是把民主解釋為一種方法和手段,而且是一 種統治的方法和手段。在《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 題》裏,毛澤東明確宣告:「民主這個東西,有時看來似乎 是目的,實際上,只是一種手段。」他還說:「人民民主專政 有兩個方法。對敵人說來是用專政的方法,……對人民來說 則與此相反,不是用強迫的方法,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就是 說必須讓他們參與政治活動,不是強迫他們做這樣做那樣, 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向他們進行教育和說服的工作。」在這 裏,所謂民主的方法,就是用來向人民進行教育和說服的方 法;民主的涵義,就是向人民進行教育和說服,只是不打不 罵不強迫就是了。 在這幾句關於人民民主專政的經典性論述裏,還應該注 意的是關於「民主的方法」的又一層含義:「讓他們參與政治活動」。這句話同《論人民民主專政》裏的「只讓人民有發言 權」、「選舉權,只給人民,不給反動派」有異曲同工之 妙。在毛澤東看來,參與政治活動和發言權、選舉權,並不 是人民的固有權利,而是共產黨「給」他們的,或者是「讓」 他們有才能夠有的。這大概就是毛澤東說的「這個民主是集 中指導下的民主」的具體化吧。 另一種手法是把社會成員劃分為人民和敵人兩類。繼 《論人民民主專政》之後,毛澤東在《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 矛盾的問題》的講話裏,對這個問題作了淋漓盡致的發揮。 從表面上看,他所說的「在人民民主專政下面,解決敵我之 間的和人民內部的這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採用專政和民主 這樣兩種不同的方法」,似乎具有很大的真理性和說服 力,以致當時被人們認為是馬克思主義的重大發展。但是, 怎樣劃分人民和敵人呢?用什麼標準來劃分?由誰來劃分? 這些問題都是非常可疑的。在這個講話後三個月才發表的文 本裏,毛澤東增加了劃分鮮花和毒草的六條標準,它普遍被 認為是劃分人民和敵人的標準。毛澤東說:「這六條標準中, 最重要的是社會主義和黨的領導兩條。」這六條標準都是 抽象的政治概念,沒有量化的資料,也沒有確定性的內涵, 掌權者可以隨心所欲地把它們加在任何人的頭上,把他們作 為反黨反社會主義的敵人來鎮壓。55 萬右派分子(一說三百 多萬),三百多萬右傾機會主義分子,和文化大革命中的大量 叛徒、特務、走資派,都是這樣劃出來的。 毛澤東時代的大量事實說明,把公民劃分為人民和敵 人,體現著人民民主專政的最本質的特徵,是這個獨裁者用 來拒絕民主和法治的的最有用的理論幌子。三、專政和法治 理論的謬誤導致實踐的災難。如果說,人民民主專政在 取得政權後的初期還有一定的意義的話,那麼,有了憲法和 法律後,就應該按照憲法和法律,建立起適當的民主秩序, 依法辦事了。但事實卻完全相反,毛澤東發動的反胡風、反 右派、大躍進、反右傾等政治運動和文化大革命,都是只憑 毛澤東的臆想和猜測,沒有經過任何民主程序和法律手續, 就把幾百萬無辜的人打成反黨反社會主義的敵人,成千上 萬個家庭妻離子散、家破人亡,幾千萬人饑餓而死。文革期 間,甚至掛起紅衛兵、造反派的袖標就可以對所謂的「牛鬼 蛇神」實行專政,把他們關進「牛棚」,任意毆打淩辱,因受 批判迫害而自殺者不計其數。這些災難都是個人獨裁專政、 沒有民主與法治的結果。
人民民主專政一方面造就了毛澤東的無限權力,同時也 就剝奪了人民的自由和民主權利。毛澤東去世後,八十年代 的改革開放,曾經使人們對專政的觀念有所淡化,社會上逐 漸培育起自由民主的意識和風氣。無奈1989 年發生的對民主 運動的大鎮壓,扭轉了這個進步的、健康的發展趨勢。這次 大鎮壓和後來對法輪功的大鎮壓,都是以無產階級專政的名 義進行的。它們既沒有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討論同 意,更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完全是只根據最高領導人的錯誤 判斷,獨斷專行地作出決定的。這就使專政的反民主、反法 治的專制主義本質暴露無遺。 被吳邦國委員長稱為已經確立的人民民主專政制度,十 多年來出現了一些新的特色。如果說,在毛澤東時代,行使 專政權力的主要是毛澤東的話,那麼,由於政治權力的不受制約和監督,到現在,任何一個掌握一定權力的官吏, 出於個人利益的需要,都可以對老百姓實行專政:占他們的 土地,拆他們的房子,扣他們的工資,如此等等,一方面使 千千萬萬民眾陷於水深火熱的苦海,另一方面是培育發展了 權貴資產階級。現在的專政,與其說是人民民主專政或無產 階級專政,不如說是權貴資產階級專政。它是人民民主專政 和一黨專政在現階段的具體表現。 現階段的專政還有一個特色,就是利用法律為專政服 務。毛澤東不需要什麼法律,他的話「一句頂一萬句」,比法 律還重要,還有效。而現在的專政,卻在運用暴力的同時, 還不得不依靠法律。許多憂國憂民、關心祖國前途的愛國者 和維權人士,就是被法院加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擾亂 公共秩序」、「妨礙執行公務」等等罪名而被判刑的。 在專政與法律的關係上,有一個很值得玩味的問題。專 政的功能在於鎮壓敵人,法律的功能則應是保護人民。要實 行專政,就必須分清人民和敵人;法律卻只承認有罪無罪之 分,不管是人民還是敵人。由於人民和敵人的區分不可能有 明確的標準,可以隨著統治者的意旨,為他的利益服務,所 以專政必然會成為專制主義的工具。那麼,法律怎麼也會成 為專政和專制主義的工具呢? 在某年兩會開幕之前,官方媒體曾經掀起一個宣傳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高潮,《人民日報》為此發表了5 篇 評論員文章,特寫報導就更多了。吳邦國委員長在全國人大 的報告裏,還特別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以 憲法和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包括「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在 內的八大原則。按照專政和法律的本來意義和作用,兩者是相互排斥的——沒有法律的時候,才需要專政;有了法律體 系,就不需要專政了。現在卻要以憲法和法律的形式,來確 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這不是很明顯的悖論嗎? 這裏的奧妙就在於法律的兩重性。在古代和中世紀,法 律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意志,為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近代 興起的人本主義、民主主義,則把保障公民權利、限制國家 權力,作為法律的第一要義。法國大革命時頒佈的《人權宣 言》第六條:「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現。」標誌著對法律 的理解從體現君主意志到體現公共意志的歷史轉變。一百多 年來的中國,由於一直處於從專制主義向民主主義過渡的歷 史階段,憲法和法律也不能不表現出過渡的特點,就是兼有 兩種不同的性質和內容。從光緒《憲法大綱》,到目前的《中 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既有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內容,也有 保障公民權利的條文。所謂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事實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內容的混合。現行憲法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體現了反映公共意志、保障公民 權利的現代法律精神;那些確立以人民民主專政為國體的憲 法和法律條文,那些判處真正的愛國者和維權人士有罪的法 律條款,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為專制主義提供法律 依據的統治工具。 (五)簡短的結語 從無產階級專政理論的歷史沿革來看,專政和民主本來 是可以相容的,但列寧和毛澤東等人在厲行他們的獨裁統治 時,卻全面地排斥民主,或把民主變成專政的裝飾品。今天 的所謂社會主義民主,仍然繼承了這個傳統。至於專政與法治,則表現出一種微妙的組合狀態:維護公民權利的法治, 是不可能與專政相容的;只有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法律體 系,才能夠與專政相容。被從毛澤東到吳邦國等人確立為國 體的人民民主專政,實際上是一黨專政,它同作為普世價值 的民主和法治是絕對不相容的。 我們多年來宣傳民主,主張憲政民主,當然不是主張毛 澤東所說的由共產黨「給」的、或者「讓」我們有的民主, 對我們進行說服教育的民主,而是要全體公民都享有充分的 自由權利、真正能夠當家作主的民主。我們宣傳法治,主張 依法治國,絕對不是主張依照體現了統治階級意志、把人民 民主專政即一黨專政確立為國體的憲法和法律來治國,而是 要依照能夠保障公民權利、制約國家權力的憲法和法律來治 國。 我們主張的民主和法治同人民民主專政是互不相容的; 同人民民主專政相容的民主和法治是假民主、假法治。只有 廢除人民民主專政,廢除一黨專政,才能實現真正的民主和 法治。
人民代表大會應該成為名副其實的國家權力機關
吳邦國委員長提出的第五個確立是:「確立了人民代表大 會制度的政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 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這個「確立」的問題,主要還不在於理論,而在於實踐。 如果人民代表大會在實際的政治生活中確實能夠代表人民行 使國家權力,成為名副其實的國家權力機關,這個「確立」 當然是值得自豪的。無奈它實在經不起實踐的考核,是否已 經確立也就打上問號了。 (一)從代議制的歷史沿革認識人民代表大會的歷史作用 所謂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無非是代議制的一種具體形 式。代議制的濫觴是1265 年英國召開的國會,它的參加者除 貴族和主教外,還有騎士和城市的代表。代議制的功能在於 削弱以至奪取專制君主的權力,推進民主政治。歷史上最典 型的是英國議會兩院1688 年頒發的《權利法案》(或稱《權 利宣言》),它標誌著專制君主的部分權力歸於議會的重大轉 折。如:宣佈國王無權停止或廢除法律,無權設立法庭;國王徵收金錢、徵募與維持軍隊均須經議會同意;臣民有權請 願,不得因此被控或判罪;議會內演說、辯論自由,不得因 此在會外被彈劾或質詢等等。1701 年,議會又通過《國位繼 承法》,規定一切法律必須由議會通過,國王批准;未經議 會批准,國王不得罷免官吏等等。這就意味著議會從專制君 主手裏奪取了全部立法權。繼英國之後,幾百年來,許多國 家的代議制在削弱和清除專制主義影響、建立民主政治等方 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經過幾百年的發展,它已經成為世 界各國最基本的政治體制。雖然具體形式各不相同,有的實 行兩院制,有的實行一院制;有的叫上下兩院,有的叫參眾 兩院,或者是國民議會、人民議會,就它們的歷史功能說, 都應該具有削弱和清除專制主義、代表民眾參與國家治理的 特徵,但實際上能在多大程度上代表民眾的利益、發揮民主 功能、克服專制主義影響,則由於各國的生產發展水準和社 會文明程度的差異而大不相同。 早在中國民主主義革命的醞釀時期,一些面向世界的知 識份子通過考察西方國家的政治制度,就注意到了議會對於 富強救國的作用。如薛福成在他的《出使日記》裏,多次記 述泰西各國的議院,並且注意到「大約下議院之權,與上議 院相維制;上下議院之權與君權、相權相維制。」《盛世危 言》的作者鄭觀應大力鼓吹君主立憲,提倡議會制度。他認 為中國官場積弊甚多,「去之之道奈何?請一言以蔽之曰:『是 非設議院以為功!』」「議院者,公議政事之院也。集眾思, 廣眾益,用人行政一秉至公,法誠良,意誠美矣。」 戊戌政變失敗後,君主立憲的呼聲仍很高。光緒三十四 年(1908 年)頒發的《憲法大綱》(下簡稱「大綱」)和宣統三年(1911 年)公佈的《十九信條》(下簡稱「信條」),就 是對這些呼聲的回應。這兩個文獻分別規定了議院、國會的 許可權,但有很大區別。大綱強調君權,信條則擴充了國會 的權力。如:大綱規定:「用人之權,操之君上,而大臣輔弼 之,議院不得干預。」信條則規定「官制官規,以法律定之」, 「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並各省行政長官。」大 綱:「君上調遣全國軍隊……凡一切軍事,皆非議院所得干 預。」信條:「陸海軍直接由皇帝統率,但對內使用時,應依 國會議決之特別條件,此外不得調遣。」大綱:「皇室經費應 由君上制定常額,自國庫提支,議院不得置議。」信條:「皇 室經費之制定及增減,由國會議決。」不過三年時間,就 出現這麼大的變化,說明民間輿論和各地督撫關於實行立憲 和召開國會的呼聲,對於清末朝廷起了多麼大的作用。 辛亥革命完成了民族革命,也在民主革命方面邁出了一 些切實的步伐。民國元年(1912 年)3 月公佈了《中華民國 臨時約法》,成立了臨時參議院,頒發了一些帶有民主主義性 質的法令。但袁世凱取代孫中山為臨時大總統後,形勢急轉 直下。宋教仁推動議會政治,竟招來殺身之禍,國民黨和國 民黨員占多數的臨時國會都被解散。近一百年來,出現了許 多不同形式的代議機關,但由於專制主義傳統的深厚影響, 本應具有民主主義性質的代議機關,卻都在不同程度上成了 專制統治者的工具。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嗎?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中國已經有五十多年的歷史了。1954 年和1982 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七條 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 力機關。」第九十六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 國家權力機關。」不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裏,第五十七條都 是和現行的「黨的領導」這個觀念衝突的。你說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不是國家權力機關,當然說不過去;但現在說它是最 高國家權力機關,那把黨的領導置於何地?說來還是1975 年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敘述得比較清楚:「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但這樣表 述,既有邏輯上的毛病,也有政治上的漏洞。從邏輯上說, 既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之下,那它就 不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應該是中國共產 黨。從政治上說,一個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居然是在一個政 黨的領導之下,還要白紙黑字地寫在憲法上,這是一件多麼 丟臉的事。所以,1982 年的憲法就改了回去,不提中國共產 黨領導了。 雖然憲法在文字上不寫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在中國共 產黨領導之下,卻改變不了領導與被領導的事實。想必吳邦 國委員長在談到「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的時候, 是包含著人民代表大會是在共產黨領導下的內容的,因為他 的第二個「確立」,就是「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 但這樣一來,就不能說我們已經確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 制度了。那麼,我們已經確立的是什麼樣的政治體制呢?說 好聽一些,是共產黨領導一切的體制;說得更準確一些,就 是共產黨一黨專政的體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過是一黨專 政政體的一塊民主招牌罷了。掛著民主招牌,掩蓋著一黨專政的實質。事實不就是這 樣擺着的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由共產黨組織選 定的;代表的成分,多數是共產黨或政府的官員;會議的議 程,是由共產黨擬訂的;大會的報告,先在共產黨的會議上 討論通過,才拿到代表大會上去;在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所 選舉的領導人員,名單也是由共產黨組織確定的。正是由於 這一切都處在共產黨的領導和操作之下,所以人民代表大會 才獲得了「橡皮圖章」的雅號。近幾年來,這種情況有所改 變,但遠沒有擺脫「橡皮圖章」的難堪局面。 把這樣的狀態說成是「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 體」,豈不太可笑了嗎? 我們確實需要確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應該成為名副其實的國家最高領導機關,地方各級 人民代表大會應該成為名副其實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目前 這種有名無實、有名無權的狀態必須徹底改變。為此,有必 要實現中共十三大提出的黨政分開,把一黨專政的專制體制 改革成為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民主體制。 (三)人民代表大會應該成為名副其實的國家權力機關 代表大會是代表人民來行使國家權力的。憲法規定國家 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代表人民的人民代表大會當然應該 是有職有權的國家權力機關,在它從產生到活動的每一個環 節上,都必須符合於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為了達到這個目 標,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代表應該通過真正民主的程式產生,如:候選人 應由選舉人提名,或者,至少有一半的候選人由選民提出;公佈候選人的有關情況;候選人在選舉前同選民見面,進行 自我介紹,作出當選後的承諾;實行差額選舉;計票必須公 開,接受選民的監督;等等。這些都是公民行使選舉權的題 中應有之義。與選舉權相對應的是罷免權——對於不稱職、 不能履行代表職能的代表,選民有權通過規範的程式,加以罷免。
其次,嚴格限定官員兼任人大代表的比例。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有監督本級國家機關的使命,官員兼任人大代表或常委,意味著同時兼有監督者和被監督者的身份,怎麼能實行有效的監督呢?現行憲法規定縣以上的人大常委會成員不得擔任國家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但有些地方卻無視憲法,黨政領導人沒有卸去政府職務就成為人大常委會成員。至於人大代表,由於憲法沒有規定,兼有官員身份的就更多了。據北京大學張千帆教授在《新世紀週刊》今年第11 期上發表的文章披露,各級人大代表中的官員比例,「通常遠高於50%」。可以設想,大部分代表都是官員的代表大會,怎麼能履行監督政府的職責呢?為了克服這個弊病,應該對官員兼任人大代表的比例,作出明確的規定,並逐漸降低,如近期可規定代表中的官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在具體操作上,可以考慮在下級代表大會選舉上級代表大會代表時,候選名單中的官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三,逐步實行代表專職化。人民代表的職責是代表人民參加行使國家權力,並不僅是代表人民去開會。他們開會時是人民代表,開完會後,直到換屆,還是人民代表,還要履行代表的職責。因此,應該在有關的法規裏為代表規定休會期間的活動規範,保證代表必要的活動條件,使他們在從事自己的社會職業的同時,有可能行使人民代表的職權。近幾年來,有些人民代表自行規定「代表接待日」,設立「人大代表工作室」,反映出他們是具有代表意識的合格代表。他們的實驗,對於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加強代表的參政、議政和監督功能,都有十分積極的意義,應該支持他們的活動,推廣他們的經驗。
第四,立法過程和立法規劃公開化、民主化。立法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主要職責之一,立法過程和所立的法規是否能夠保障公民的權利,考驗著代表大會的性能和品質。近幾年來,有些法律制定時廣泛徵求意見,或邀請專家論證,或聽取民眾議論,獲得了社會的認可和肯定。但這些措施還遠遠不夠。不僅立法過程要公開化、民主化,而且需要立些什麼法,應該先立什麼法,都應當傾聽民眾和專家的意見。例如關於新聞立法,民間長期以來就有十分強烈的呼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卻充耳不聞,說得輕一些也是嚴重的失職。
第五,落實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的職權,第二條就是「監督憲法的實施」。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所規定的一些公民基本權利,至今尚未落實,也沒有進入歷屆全國人大和常委會的議程。吳邦國委員長從今年1 月開始就大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但缺乏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就構不成完整的法律體系,更不能說已經形成了什麼樣的法律體系。目前有些關於公民權利的法規,與其說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如說是限制、剝奪公民的基本權利。例如,1998 年10 月25日頒佈施行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社會團體要「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一個審查,一個登記,像兩道閘門,閘住了民間成立社會團體的通道。這不是在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而是扼殺公民的結社自由。
第六,加強對政府和軍隊的監督。憲法第六十七條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的職權裏,有「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一項,但這個職權的行使,一直都很薄弱。不要說監督軍隊,就是對國務院各部和高法高檢的監督,也沒有聽說有什麼動靜,連起碼的質詢、問責都沒有。究其原因,一是有「黨的領導」在,有在黨領導下的公檢法,輪不上人民代表大會去監督;一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自身沒有實施監督的必要條件,如編制、人員、經費等。這種情況必須改變。為了實施憲法的這項規定,縣以上的人大常委會應當設置監督委員會,專司監督事宜。委員和工作人員,除配備一部分專職幹部外,也可從法學院借調教師、研究生,還可在離退休幹部中選聘。
上述幾點是人民代表大會成為名副其實的國家權力機關所必需的。特別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要徹底改變「橡皮圖章」的形象,就必須積極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權力,成為名副其實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只有這樣,才可以說「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