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耀明被以唱歌贿选罪逮捕,香港廉政公署是不是真的很有英式幽默感?是否说明香港的确仍然享有司法独立?

黄耀明被以“唱歌贿选”罪名逮捕,香港廉政公署是不是真的很有英式幽默感?我又几乎要相信香港的司法独立了。因为假如墙国国安是幕后黑手,黄耀明的罪名一定不会这么无厘头。

香港著名歌手黄耀明周一早上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指控涉嫌选举舞弊行为,消息震撼了乐坛。

香港廉政公署(ICAC)周一(8月2日)起诉多次声援民主派的歌手黄耀明和前立法会议员区诺轩。 指黄耀明在2018年立法会补选期间出席候选人区诺轩的造势大会期间表演,涉嫌向他人提供娱乐以诱使选民投票给区诺轩,违反防止选举舞弊的法律。

廉政公署公布,区诺轩在造势大会前多次在社交网站发表文章,指黄耀明将会出席集会并表演。黄耀明在造势大会期间演唱了两首歌,并在尾声呼吁集会人士在补选中投票支持区诺轩。

涉案补选涉及原香港众志成员罗冠聪的议席。香港众志原本推举党友周庭参选,但被裁定提名无效,区诺轩继而以独立身份代表泛民主派顶替周庭参选,结果成功当选。

廉政公署声明称:“控罪指区诺轩及黄耀明涉嫌于2018年3月3日,在2018年立法会补选香港岛地方选区中作出舞弊行为,即为另一人提供娱乐以诱使对方在该选举中投票予区诺轩,而有关娱乐为歌唱表演。”

声明进一步称,作为该次补选的四名候选人之一,区诺轩自同年2月底起透过网络社交平台发文,宣布将于中环爱丁堡广场集会。在集会开始前,区诺轩再宣布黄耀明将于集会上表演。

“集会期间,黄耀明在台上演唱了两首歌。在表演尾声,他呼吁出席集会的人士于上述选举中投票予区诺轩。”

廉署指出,区诺轩后来把集会短片上载至社交平台专页,并申报该帖文为选举广告。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2条订明,任何人为另一人提供食物、饮料或娱乐,或偿付用于提供该等食物、饮料或娱乐的全部或部分费用,以诱使该另一人或第三者,在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即属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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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1-08-05

4 个评论

一個港青 🤬不友善用户
唱歌算賄選罪(X
反共派的唱歌算賄選罪(O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那完了,如果是个脱口秀演员,甚至不能公开自己的政治立场了。
我觉得这次集会本身不是演唱会,所以根本不存在所谓“娱乐”的费用,不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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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無法形容的諷刺,把我們曾經是廉潔的代表一手推倒,然後裝正常地用它來迫害我們正直的公民。港共現在玩得興起,樂在其中,類似的荒謬事只會繼續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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