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英美法系(普通法系)的批判(以美国最高法院和香港司法为例)

许多信奉宪政民主的中国自由派人士,一直是推崇英美法系的司法模式、美国的司法体系的。尤其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以及大法官巨大的独立司法权,让许多中国知识分子艳羡。中国自由派当然也希望民主中国复制这样的司法体系和模式。
    但我是持不同意见的。我一直是欧陆法系(民法法系)及相关制度与理念的支持者,主张中国实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欧陆司法体系,而非采用英美法系及相关制度与理念。关于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特点、优缺点,及二者孰优孰劣,有无数相关的论文、报道、言论,往往各执一词,难有定论(虽然我个人是认为欧陆法系好于英美法系的)。由于篇幅关系我不在此展开分析了,只举几个实例来谈一下英美法系的缺陷。
    例如英美法系及体制的最集中体现--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即有着非常明显的争议与缺陷。法治至上主义者总是将“法”看的极为神圣,尤其认为法治取代人治是伟大的设计。可美国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并非是真正按照法律不偏不倚的进行裁决,相反裁决中常常充斥着法官个人极为强烈的意识形态偏好、党派立场、自身好恶。在许多争议判决中,9位大法官还需要通过投票表决方式,以少数服从多数决出结果,经常出现5:4、6:3的投票结果。
    如果是真正完全的法治,就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决出结果,而应该按照法理与律条决定是非。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经常使用“少数服从多数”这一方式决出结果,本身就是对法治深刻的嘲弄。而且,美国最高法院这9位最高大法官,可以说是全美国乃至全世界最为顶尖和优秀的法律从业人员,而5:4的投票结果,难道能够证明其中4个人是错的、另外5个人是对的?如果是这样,那为什么要选择4位经常判决错误的法官进入最高法院?如果不是,那又为什么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
    美国最高法院被视为司法独立的典型,可无论大法官的产生,还是大法官各种判例,都与行政与立法权、政党政治有着密切的联系。凡是自由派总统,任命的大法官都是自由派倾向;凡是保守派总统,任命的大法官也都是保守派立场。而负责审核大法官资格的美国参议院,也往往基于意识形态和党派立场作为同意与否的标准。而大法官就任后,在判决各种涉及意识形态争议和有关现实政治利益的案件时,也都会把意识形态和现实利益作为首要考量,而非纯粹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这样的“司法独立”,成色又有几何?
    我当然也明白,美国的司法能够达到现在这种水平,已经比专制下的党大于法、政法不分,要好了不知多少。“司法独立”也并不意味着司法与行政、党争、意识形态毫无关系。至于“少数服从多数”,也是司法争议中无奈但最现实的解决方式。但显然,美国的司法体制、大法官制度,乃至大法官本身,并不像许多中国知识分子想的那样神圣、伟大、无懈可击。
    此外,美国最高法院由于权力过大、自主性过强、大法官任职终身,导致一些缺乏科学知识与人权观念的大法官为所欲为,给美国乃至世界都造成了损害。例如最近数年,最高法院连续在堕胎(推翻“罗诉韦德案”判决)、疫苗接种(反对以法律和行政纪律强制接种疫苗)、防治气候危机(反对政府以强制手段限缩企业减排)等方面,做出落后于时代、反科学、反人道的判决判例,还进一步试图剥夺同性婚姻权(可能在未来推翻“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限缩新闻自由权(试图推翻“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判决)。这些举措或出于党派利益、或出于出于价值观偏见、或出于无知和愚昧,对人权、环境、社会进步,都产生了非常恶劣的负面作用。这些举动违背多数民意、违背时代潮流、违背科学理性(例如对气候危机、疫苗接种,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和立场,皆与大法官决定相反),但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却利用其巨大权力一意孤行。这样的前车之鉴,民主中国绝不能重蹈覆辙。
    同样实行英美法系的香港地区,也是评判英美司法体制和理念究竟是否公正的例子。如2019-2020年香港反修例运动期间,发生了许多涉嫌违法犯罪的事件/案件。而这些案件在最近两年都逐渐进行了审理和判决(不谈颁布《港区国安法》之后国安案件的审理,只看按照普通法(英美法系)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案件)。
    本来按照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的特点,对同类性质的涉嫌犯罪行为应该做出同样的判决。可现实里,立场亲港府和警察的法官/裁判官,如彭宝琴法官、胡雅文法官,往往倾向于认定涉嫌实施暴力的亲民主示威者有罪,且往往重判当事人;而立场亲近民主派、同情示威者的法官/裁判官,如沈小民法官、何俊尧法官,则倾向于判决有施暴嫌疑的示威者无罪,或即便判决有罪,也处以较轻刑罚。而根据这些案件的详情,不同当事人犯罪嫌疑概率和罪行程度本来并没有根本差异,法官并非按照事情本身如何判罚,而是带有非常强烈的个人倾向(当然个人倾向背后是其所属政治派别或意识形态认同)。而后来,律政机构干预反修例案件的审理法官选派、将亲示威者法官调离审判岗位,更反映了“司法独立”的名不副实。
    虽然反修例运动中涉嫌违反香港法律的案件都较为特殊,涉及政治问题,但毕竟是通过普通法进行的审判,足以一定程度反映普通法的局限,以及标榜中立独立的英美式司法体系的虚伪与双重标准。何况,即便非政治的刑事和民事案件,香港、英国、加澳新等所有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在判决中也不总是遵循前例,而是掺杂法官各种个人立场与好恶。所谓“遵从先例”,也都只是选择性援引判例罢了。
    对于我通过上述事例批评英美法系与制度的论述,许多知识分子会不屑一顾,一些学识精深的专业法律学者可能还会哑然失笑,认为我所说的这些是外行的浅薄幼稚之论,根本不值一驳。的确,我缺乏专业的法学知识,对于各法律体系及实践内情了解也甚为不足。
    但我所说的,是基于最直观的认识、最基础的事实。而英美法系(普通法)最注重的,难道不正是对“直觉”和“常识”的高度认可与应用吗(同时还有对援引成文律条、专业知识的有意排斥)?英美法系的代表产物陪审团制,其选拔陪审员的标准就是从普通民众中选择,目的也正是为避免法官等涉法专业人士对法律的操弄,让并无法律专业知识的平民百姓,根据约定俗成的道德、根深蒂固的常识、自然人性的直觉,来判断事情的是非曲直。
    因此,“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我使用英美法系认可的方式,来批判英美法系的弊病,难道不是合理有据的、有说服力的吗?相反,许多尊崇英美法系的知识分子各种为英美法系张目的文章和言论,恰恰是英美法系理念所排斥的、利用繁复学术知识构建的“巧言”。
    其实我个人仍然非常尊重专业知识与专业人士,以上言论仅仅是为了批判对英美法系的过度尊崇、解构英美法系的“神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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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个评论

“反对以法律和行政纪律强制接种疫苗"被你说成反人道了,你还敢说你自己没有意识形态掺合进来。
美国大法官制度的建立不只是因为海洋法系,还是要放在美国特定的政治制度背景下去看。
美国因为最初联邦制建立国家,对宪法的态度非常神圣,修宪非常不容易,所以后来才搞出了大法官制度作为宪法的补充:大法官灵活地解释宪法可以部分取代修宪的作用。
这显然不是最好的方案,楼主也指出了这么多问题,但在美国是个能用的方案。
对于修宪如同儿戏的中国,这件事情就不用考虑啦……
如果没有这个因素,大法官制度显然不好,这是司法权侵吞了一部分立法权,违背三权分立原则。

除此之外,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也没有太多截然的区别。大陆法系照样会看判例。不管什么法系都不可能完全杜绝法官的个人因素影响。
至于陪审团制度,这确实有点封建时代遗留,在现在很难称之为合理。
>>“反对以法律和行政纪律强制接种疫苗"被你说成反人道了,你还敢说你自己没有意识形态掺合进来。


反科学。可以看看美国绝大多数医疗人员怎么说的。治病是要看法官意见还是医生意见?
>>美国大法官制度的建立不只是因为海洋法系,还是要放在美国特定的政治制度背景下去看。美国因为最初联邦制建...


大法官取代宪法,本身就是个巨大错误。九个人决定全国法律,这妥妥的人治啊。

我反对英美法系,主要在于它太依靠惯例和法官个人意志,而不是依靠理性和法条。大陆系和英美法系当然有相通,甚至说同大于异,但是既然对比那肯定对比差异了
专业人士表示:你别忘了,美国宪法的解读是需要“与时俱进”的,这些与时俱进全靠法官。

任何宪政国家的宪法解读都必须能从18世纪的社会逐渐适应到20世纪,才能活下来。富兰克林不是穿越者,不能知道21世纪的老百姓的政治诉求是什么。

如果没有法官的解读来不断地让宪法适应时代,美国的宪法到现在还不保护男女平权,少数族裔没有和白人一起上大学的权利,禁止联邦政府对商业进行宏观调控,禁止一系列在今天是天经地义的必须的人身权利。
  
川普对于高院的损害确实是个意外,但是不能因为这种意外而禁止宪法的自我更新的能力,何况这种自我更新的体系已经相对健康的运转了300年。事实上这种意外以前宪法史上也有过,参见罗斯福。但是也正是因为法官解读体系的本身,它会根据时代变迁而逐渐自我纠正。真的到了无法自我纠正的时候,那就是这个文明立足的基石已经不能再适应时代,而会自动解体消亡了。
  
这就跟在中国你不能因为政治改革可能是失败的就否定政治改革的意义。
而且前例制度,并非是选择性遵循。
  
初级法院法官可以根据案情事实来决定是否遵从前例,但是如果拒绝遵从,必须给出有力的拒绝遵从的理由。
 
法官根据前例来给与陪审团指导意见。
  
但是中级法院是可以且只可以审核初级法院的法理对错与否的,所以法官不可能随意解读前例。
  
这是在一个前例框架内,给与法官一个相对的自由度,这个是任何司法系统都必须的,因为没有的话,会有冤假错案无数——这世界没有一摸一样的叶子,也没有一模一样的案子。
>>反科学。可以看看美国绝大多数医疗人员怎么说的。治病是要看法官意见还是医生意见?

这不是科学,而是政治。选择权大于科学
>>专业人士表示:你别忘了,美国宪法的解读是需要“与时俱进”的,这些与时俱进全靠法官。 任何宪政国家的宪...


为什么要靠法官解读宪法而不是修改宪法?
有民意背书的立法者来修改法条不比法官胡乱诠释放飞自我更合理?
都2022年了,还在搞宗教原教旨主义那一套?
而且你也别忘了另外一点,美国的案件庭审制度是高强度对抗性的,且法官只能受理双方律师提出的claim和各自观点,不能自己提出claim和自己的观点,法官是不自由的,他的手脚被双方律师的claim锁住的。
  
换句话说,法官在判决里可以判决的内容,其实本身也是非自住性的,所以他很难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判决。换句话说,美国的司法系统力虽然法官地位非常高,但是庭审制度本身都是在层层削减法官的权利,远没有外界想想的那么大。
>>专业人士表示:你别忘了,美国宪法的解读是需要“与时俱进”的,这些与时俱进全靠法官。 任何宪政国家的宪...


其实美国最高法院起码五分之二时期都掌握在保守派手中,它起到的主要就是阻碍作用。法律更新完全可以修宪、立法,而不是靠几个法官玩弄法条。当然修宪立法又涉及到国会的席位分配,保守派又占便宜。这个也是制度的问题。

其实美国这个国家本身就有问题,它不完全是一个政教分离的国家,而是颇有宗教色彩,虽然没塔利班那样严重,但是差不多和印尼马来西亚类似,虽然法律上政教分离,但是宗教通过各种方式影响政治。这就让政治、司法都有强烈的宗教色彩,不能与时俱进
>>这不是科学,而是政治。选择权大于科学


自由是有边界的。

进入公共场所要求接种疫苗很合理,就像开车上路需要驾照一样。
>>为什么要靠法官解读宪法而不是修改宪法?有民意背书的立法者来修改法条不比法官胡乱诠释放飞自我更合理?都...


因为权力分割本身也不想把宪法本身的全部放在立法机构啊!三权分立,不是表示“你管你的我管我的绝不相互干预”,而是三者相互制衡,谁都跟谁牵扯一点,相互分割一部分,才能在实际操作上保持平衡。如果立法机构全权掌握宪法,那很容易变成参议院完全掌握法律,掌握法律就很容易干涉选举。
 
所以实际就是谁说了都不算,各路人马谁都不能为所欲为,单边政治混不下去。
 
你也不要嘲笑原旨主义,宪法是决定一个文明走向的法律,他不可能十年一改,频繁的改动宪法只会损害宪法的地位——参见大陆,什么可笑的屁事都能写进宪法,20年改动了五六回。文革之前能把林彪继承皇位都写进宪法。什么领导人上台都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强暴一遍宪法。
  
美国宪法要是想改就改,川普现在就千秋万代了。
  
高院法官对于宪法的解读权本身就是对于立法行政两个分支勾结修改宪法的一个制衡————这两个机构真的很容易勾结。
>>而且前例制度,并非是选择性遵循。  初级法院法官可以根据案情事实来决定是否遵从前例,但是如果拒绝遵从...


说实话我对司法并不了解,您说的这些比较专业我搞不太懂。不过就我有限的观察了解,英美法系的法官随意性显然比欧陆系大很多
>>这不是科学,而是政治。选择权大于科学


疫苗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很多方面,选择权(自由)是一个维度,但是还有生命权和公共安全问题。很多反疫苗的不仅自己不接种,还不让孩子和老人接种,还煽动全国全世界人都不接种
>>说实话我对司法并不了解,您说的这些比较专业我搞不太懂。不过就我有限的观察了解,英美法系的法官随意性显...


哎你说你不懂司法你跟这搅合个啥。给你个比喻:欧陆法系是一台烤箱,英美法系是一台洗衣机。精密的机器你不能只看但各零部件的意义,而是看所有零部件之间怎么配合。例如法官的权力和整个宪法发展,庭审制度,过程法都是关联互动的。你不能说烤箱的制热这么好,为啥洗衣机不能那过去搞个洗衣烘干一体机…………

烤箱有烤箱的道儿,洗衣机有洗衣机的道儿,拆除几个零件往其他机器上强加,结果就是机器必然要挂。
>>哎你说你不懂司法你跟这搅合个啥。给你个比喻:欧陆法系是一台烤箱,英美法系是一台洗衣机。精密的机器你不...


我觉得二者应该以螺旋桨飞机和喷气式飞机相比吧
>>我觉得二者应该以螺旋桨飞机和喷气式飞机相比吧
可能在非法律人士眼里觉得挺像的,可我觉得二者差异之大远超过烤箱和洗衣机。

你可能没体会过法律的“牵一发动全身”的过程,就像我回给别人的帖子说的,宏观上来说:法官权利的范围,本身也是制衡立法和行政的。你改动法官的权利,就相当于改动司法的权利,就相当于要改动司法、立法、行政之间的制衡。

微观上说,你改动法官的权利,那么过程发、证据法、刑法就全都要做相应改动。

任何一个国家都很难承受这样的改动。
>>我觉得二者应该以螺旋桨飞机和喷气式飞机相比吧


说句不好听的话,法理学专家都很难评价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谁高谁下。
 
而我们普通从业者知道自己没啥本事评价高下,只能深刻的体会到每个法系都是很精密的体系,不可能随意改动体系根本。
 
也就你们这些非专业人士,能张口即来————我怕也只能劝你,别张口即来,好歹你先去英美法学院读半年宪法,再读半年宪法专题。
>>可能在非法律人士眼里觉得挺像的,可我觉得二者差异之大远超过烤箱和洗衣机。你可能没体会过法律的“牵一发...


这个我是知道的,我写的东西就包括这些。现在发出来的是很小一部分
>>其实美国最高法院起码五分之二时期都掌握在保守派手中,它起到的主要就是阻碍作用。法律更新完全可以修宪、...


哈哈哈你看你在说宪法,却看上去又完全不知道美国宪法的establishment clause。

关于“法律更新完全可以修宪、立法,而不是靠几个法官玩弄法条”,请参见我上面说的:法治国家绝对不会允许很轻易的修改宪法的!!!!!!只有中国这种国家才能屁事都往宪法里写!!!

如果你认为法官对于先发的解读就是简单的“玩弄法条”,那我只能说你不仅不懂宪法,还不懂政治。

法官对于法条的解读,是民众和当权者双方面政治立场的展现。而不是法官想怎么就怎么样。事实上法官稍微有所越界,就会被全国上下喷到狗血淋头,之后短则数年,长则十数年之内,相关判决就会被推翻否决。

这就是宪法如何在三进一退的循环中前进。

如果像你说的宪法想改就改,那么整个宪法很快就会落入国会占多数席位的执政党的手里,执政党就可以掌握行政、立法、进而废除司法的地位。明白了?
>>因为权力分割本身也不想把宪法本身的全部放在立法机构啊!三权分立,不是表示“你管你的我管我的绝不相互干...


为什么代表民意的立法机构修改宪法就是想改就改、强暴宪法,而高院放飞自我随意发挥就是与时俱进、自我更新了?你这难道不是双标吗?
>>美国大法官制度的建立不只是因为海洋法系,还是要放在美国特定的政治制度背景下去看。美国因为最初联邦制建...

事实上三权分立从没有三个权力绝对分割互不相干,这在理论层面还是实际操作层面都不可能。

宪法第一课Youngstown案讲的是什么?就是总统权和国会权的sliding scale。三权分立,每个权力之间都是一个Sliding Scale,三个权力之间都可以相互制衡和入侵一部分其他权利,这个才是实际的三权分立。总统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有一部分实际的立法权利,立法可以限制总统的权利。司法可以通过解读有一部分实际的立法权力,司法可以否决总统的某些权力。
>>为什么代表民意的立法机构修改宪法就是想改就改、强暴宪法,而高院放飞自我随意发挥就是与时俱进、自我更新...


因为司法机构的解读虽然容易建立,但是也容易推翻。

立法修改宪法,很难改动,也很难推翻。

所以你可以理解为,对于宪法的改动,一般都以司法部分先开始,试水十年二十年以后觉得可以,再由立法机构修改宪法。如果发现不行,那么几年之内就会被之后的解读推翻掉,避免了错误修改宪法的悲剧。

但是如果什么事情上来都立法机构改,那么第一:在开始想改动十分难,第二,一旦改错了,代价非常大。

这就跟你搞个投资,你家里有一亿。你动用司法机构先投个500万,看看行不行。两年之后发现非常靠谱,OK一个亿all in。两年之后500万赔了,你收手也不至于倾家荡产。

你上来就直接一个亿all in,赚了爆发,赔了倾家荡产。

你个人可能喜欢第二种,但是一个国家的宪法制度不能这么搞!!!
>>事实上三权分立从没有三个权力绝对分割互不相干,这在理论层面还是实际操作层面都不可能。宪法第一课You...

啊,看了半天终于看到您老人家是懂法的了太感动了。你们学宪法用的是什么casebook?我们con law 1用的是那个叫什么什么斯基编的。第一个案例就是大名鼎鼎的Marbury v. Madison。
>>事实上三权分立从没有三个权力绝对分割互不相干,这在理论层面还是实际操作层面都不可能。宪法第一课You...

就算是Marbury v. Madison,如果按照知识分子的逻辑那也绝对是反法治。该案很明显是蓄意策划的。我记得当时是有两个案子,都都由同一个律师代理,这个律师跟马歇尔大法官是朋友,而马歇尔大法官非但不回避还直接写了判决书。正常情况下法官是先解决管辖权问题再去实体法问题,而马歇尔大法官先宣告马伯利有权获得任命,然后突然话锋一转提到最高法院没有管辖权,最后话锋再一转自问自答的说道识别何谓法律,在本案中就是决定适用与宪法相矛盾的国会立法还是宪法,是法院的专有权力。于是,在历史上找不到任何先例的司法审查就被马歇尔大法官和他的朋友同僚们用这种半拍脑袋式的方法发明出来了。

英美法讲究的所谓常识就是,尽管你们都骂我,但我就是知道我是对的而你们都说错的,而后来的实践也证明了我是对的。这就是常识的力量。
>>因为司法机构的解读虽然容易建立,但是也容易推翻。立法修改宪法,很难改动,也很难推翻。所以你可以理解为...


这个理由我能接受,但是搞终身制连任到死的美国高院大法官没资格用这个理由来辩解。

渐进式、不断试错的改革也并不是普通法系的专利吧,就连中国都知道搞经济特区、搞试点。

我不是喜欢当赌徒,我是不喜欢法律界过于介入社会公共事务,我对这个群体有偏见,所以我更偏好法官充当工具人的欧陆法系。
>>啊,看了半天终于看到您老人家是懂法的了太感动了。你们学宪法用的是什么casebook?我们con l...

活过宪法课的必备活命道具:Chemerinsky
以及我觉得Malbury虽然都说是宪法第一案吧,但是自说自话这事儿其实不用太纠结。我们第一课基本就是malbury一笔带过,然后大讲特讲了Youngstown和其延申的sliding scale,并且教授说:宪法其实就是这些sliding scale在不同时期的相对调整。
>>因为司法机构的解读虽然容易建立,但是也容易推翻。立法修改宪法,很难改动,也很难推翻。所以你可以理解为...

这其实就是思维方式的差异。知识分子的逻辑是应当从材料导出结论而不是先预设结论再强行解释,而普通法的造法逻辑就是第一代法官讲得好听点是凭借公平正义良心常识,讲得难听点就是拍脑袋发明出来一个法律规则,后世的法院则是绞尽脑汁说服人们接受这是个好规则。其中,像伟大的马歇尔大法官这样常识感爆棚的法官发明出来的规则流传万世,两百多年前他创设的necessary and proper clause适用规则就是现代rational basis review的雏形,直到今天都还在被引用;而那些不好的规则则会像commerce clause一度采用的stream of commerce標準那樣被逐漸淘汰掉。可以说今天的美国法就是几百年来自然选择的产物,这无疑是成本最低,得出的法律规则也是最接近世界运行真实法则的制度。
>>这其实就是思维方式的差异。知识分子的逻辑是应当从材料导出结论而不是先预设结论再强行解释,而普通法的造...


而且还有一点,就是经典判决真的太难被推翻了,真的是需要民众+行政+传世法官,才能推翻经典判例。

而且我觉得国内和国外也有思维差异。国内都把立法当改革的刀。天地良心,立法是需要滞后社会发展和行政司法一步的啊。
>>活过宪法课的必备活命道具:Chemerinsky以及我觉得Malbury虽然都说是宪法第一案吧,但是...

一说起Youngstown,我就想起那三个刻进骨髓的词:lowest ebb,zone of twilight,maximum power。一度做梦都梦到过(捂脸笑)
>>自由是有边界的。进入公共场所要求接种疫苗很合理,就像开车上路需要驾照一样。


现有公共场所,后有疫苗,所以后来的东西不能去要求先存在的场所,人,去满足要求
>>疫苗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很多方面,选择权(自由)是一个维度,但是还有生命权和公共安全问题。很多反疫苗的...


疫苗就是威胁公告安全的东西,这很简单,

几个有效的疫苗不能说疫苗就是维护公共安全的东西,如果全世界的疫苗跟中共的一样糟糕,那么疫苗就是生化武器
>>这个理由我能接受,但是搞终身制连任到死的美国高院大法官没资格用这个理由来辩解。渐进式、不断试错的改革...


我可以理解你们对于“人治”的恐惧,但是我告诉你,并不是给与一个部门一些人权力,就会导致人治。事实上美国宪法300年了,司法领域也从没有成功搞出过“人治”。川普破坏法官指定继任规则确实造成了目前的意外,但是宪法长度最少也要以10年20年为单位来看————宪法史上基本都是这个单位来看问题。目前这个高院多数保守法官导致判决偏差的问题会逐渐解决掉,并非以人们说的pack court这种极端的形式。个人猜测以后会有1-2个保守派法官逐渐自发变为自由派法官————这在宪法史上也发生过很多次。

事实上,你们期待的那种短期的快速的立法,才是独裁者、人治的温床。因为宪法越容易修改,就越容易被独裁者染指。18年修宪都忘了是吧?

17世纪到现在,英美法系养出来几个独裁者?大陆法系呢?
>>反科学。可以看看美国绝大多数医疗人员怎么说的。治病是要看法官意见还是医生意见?

反科学 ,呵呵。“绝大多数”就一定对?一定没有其他因素?即使你只看学界所谓的“主流”意见,这意见就一定符合事实和科学? 开始的时候医疗人员“主流”意见可是说疫苗防止感染会多有效, 接种达百分之多少以上就可以防止传播,结果事实证明随着病毒变异,疫苗防止感染的效果越来越低,基本接近于无。即使你不断打第n针,也赶不上病毒变异的速度。那么强制新冠疫苗接种的必要性,从法理上就未必站得住脚了。
有很多疫苗是强制接种的,事实也证明这些疫苗的效力和效果。但是这些疫苗强制接种并不能代表新冠疫苗就应该强制接种了。 rna病毒的变异性决定这个疫苗效果走向这个结局,这才是科学的态度。好处需要事实量化,而不是“绝大多数医疗人员”说要强制就可以强制,事实上即使是对新冠疫苗态度也受政治和意识形态影响,而不是你说的那种医疗人员完全理性中立的假设。你假设医疗人员理性中立,自己没有行业利益和其他利益,和假设法官完全中立是一样的错误。
进一步,即使打疫苗总的来说有一定好处,比如对重症,对于法官来说,也不可能只是因为“有好处”允许政府强制一个政策,否则政府可以任意强制“对社会有好处”的政策,必须权衡的不只是物质影响,还有其他方面的影响,这个我想你应该明白。
所以你连基本法理都不通,觉得法官屁股歪你自己和其他人屁股都正,真是幼稚得很。
y英美法系中充斥着大量的“是非曲直”的价值观判断,比如说reasonable doubt, reasonable care / neighbors, 这些法律的核心理念,其实都是基于常识判断的。在英美很多判例法条里面,大法官都会详细叙述个人的观点,这种观点本质上讲是主观的,但是因为他能坐到那个位置上,他的一些看法,是被法律或者大多数民众所认可的。 比如说,在商业法上对合同contract的定义里面,有一项归于gift的规定。 如果你口头承诺给对方一个礼物, 这个不构成一个contract, 因为缺乏合同的必要要素, consideration对价和acceptance接受,  但是如果对方因为你的承诺promise做了某些行为,你的promise这时候就上升为一个contract, 你如果反悔,对方是可以起诉你得。 

举个例子,如果你承诺给对方一台车, 对方因此专门去租了一个车位,并支付了租金, 你如果反悔,就可能构成违反合同。 

你可以看下各国商业法对于此条的判例, 我记得UK的此法条判决上面法官陈述的非常清楚,从一个reasonable person的角度看,你的承诺促使对方完成某种行为,这种对价consideration形成了contract的要素。  你可以看出来,在这里其实完全没有用上property归属权的法条,而是基于一个reasonable person的常识,形成了词条法律。 

我想说的是, 其实道德也是法律考量的重要部分,而这种道德观在英美法系中被具象为reasonable person这个角色,而大法官扮演的就是这个reasonable person的角色。他要先对法律的理解达到登堂入室的水平,才能在那个位置上扮演这个角色, 某种意义上其实是一种返璞归真的cosplay.
>>上有类似的问题,不清楚是不是楼主提问的。有一位研究英国宪法博士的法学博士回答:

没错那就是我发的文章下面的评论
>>上有类似的问题,不清楚是不是楼主提问的。有一位研究英国宪法博士的法学博士回答:


博主显然是学英国法系的。

我对英国法系了解不多,只限于民事法的一些早古案件。但是我觉得博主忽略了美国法系的几个问题。

一,博主说英国法院不介入议会和行政之间,所以避免意识形态的判决。
在美国,法院确实要审判很多意识形态的案件。但是纵观宪法史,这些意识形态案绝大多数是“民告官”的案件,普通老百姓起诉某部法律违宪,来将老百姓的意识形态写入法律,让行政部门必须遵守。哪怕Roe v Wade堕胎案被推翻,也是因为今年极右民粹反弹,并被川普助长了气焰,其实是某个特定时期的“大多数民意”。随着这股气焰逐渐消退,司法也会做出相应调整。美国的立国的根本就是扩大民权,由一群受欧洲教会迫害的移民建立的————所以他的法院和宪法其实是给了“民”一个将民意放入法律的更简单的办法。这和英国的司法体系的精神是不一样的。而类似格尔vs布什案,纽约vs新泽西案这种深入干涉行政的案子,其实真的是凤毛麟角。

二,美国法官由总统指定确实会影响法官立场,但是另一方面,很多法官会在上任后一段时间改变立场————因为法官是终身制,所以他回手抽任命自己的总统一巴掌,总统也只能笑着受了。很多中立派大法官甚至自由派大法官,都是保守派跳槽过来的。例如前两年退休的肯尼迪、奥康纳,都是保守派跳中间派,而在某些案件上明显就是自由派。
什么进步不进步,你难道不知道法律最大的作用就是防止你们这帮进步逼整日打着进步的旗号行暴政之实。美国的强大不在于进步而在于保守,二战前极权主义和共产主义那可最进步,最科学了,要不是美国有那么多坚守传统的公民在保护,恁进步的极权主义浪潮就得席卷全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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