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异见者俞小明被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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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异见者兼作家俞小明被精神病,最近他与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的官司在北京一审败诉,恳请网友们多多关注。
俞小明被精神病多年,遭受社会歧视和政府迫害,无法正常工作和正常生活。
他的情况具体介绍如下:
[ 俞小明, 筆名 "夜傷鷹" ,1985 年出生在寧波鎮海一個普通家庭。母親在 90年代經濟改革期間被迫下崗, 全家經濟主要依賴父親工作和母親兼職收入。他深知處境艱難, 促使其堅持追求司法程序正義保障民權的重要性。到35歲左右, 他在浙江紡纖職業技術學院完成大專學業, 並在山东大學網路學院修護法律事務事業。2011年,俞小明开始反政府搞环保,反对进口洋垃圾,成为异议人士,2012年,他發表關於鎮海環境污染等議題的文章,逐漸遭遇言論管制與壓制。網路上有一篇 <<王丹:維權運動向何處去>>的評論文章与他有关。
他在網路上公開發表多篇批評地方政府的言論, 包括但不限於:
• 建議並呼籲地方新聞改革, 改正「報喜不報憂」的不良報道風氣;
• 主張地方選舉制度改革,推行基層電視演講式競選, 並要求代表提出競選口號;
• 強調 "開啟民智" , 認為地方政府有義務承擔社會責任。]
被告: 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 ;
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
569号C3;
法定代表人: 毛友军 (局长) ;
联系电话: 0574-8928727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11316935320K。
被告未经原告知情同意、未履行任何法定程
序, 擅自将俞小明列入"中央补助地方严重
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六类严重精神障碍名
单", 并上报成"严重精神障碍分裂症", 并为
原告设置"监护人 (原告父亲俞国华) ", 下级
单位招宝山街道信访答复 ,要求原告父亲俞国华签署申领监护人补贴或者放弃签署监护人补贴, 遭俞国华拒绝认为其子没有精神病无须监护。目前俞小明仍在上诉,一审败诉,如果他的精神病帽子无法撤销,他将会被关到精神病院。呼吁世界人权组织关注他的遭遇。
中国无数人因政治、社会原因被扣上精神病的帽子,其中不少人死在精神病医院,有家长迫于压力送进去的,也有被公安、卫生局、社区、民政强行扭送。真相惨不忍睹,有被当作人体实验品吃新药,有被经常电击,不吃药就电击,绑着你三天三夜酷刑,有的脑子被电击出癫痫了,医院又上报新的病种套取国家经费,还有本无精神病迫害出精神病,一关就是一辈子,还有在精神病院生不如死,只能自杀。



中国异见者兼作家俞小明被精神病,最近他与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的官司在北京一审败诉,恳请网友们多多关注。
俞小明被精神病多年,遭受社会歧视和政府迫害,无法正常工作和正常生活。
他的情况具体介绍如下:
[ 俞小明, 筆名 "夜傷鷹" ,1985 年出生在寧波鎮海一個普通家庭。母親在 90年代經濟改革期間被迫下崗, 全家經濟主要依賴父親工作和母親兼職收入。他深知處境艱難, 促使其堅持追求司法程序正義保障民權的重要性。到35歲左右, 他在浙江紡纖職業技術學院完成大專學業, 並在山东大學網路學院修護法律事務事業。2011年,俞小明开始反政府搞环保,反对进口洋垃圾,成为异议人士,2012年,他發表關於鎮海環境污染等議題的文章,逐漸遭遇言論管制與壓制。網路上有一篇 <<王丹:維權運動向何處去>>的評論文章与他有关。
他在網路上公開發表多篇批評地方政府的言論, 包括但不限於:
• 建議並呼籲地方新聞改革, 改正「報喜不報憂」的不良報道風氣;
• 主張地方選舉制度改革,推行基層電視演講式競選, 並要求代表提出競選口號;
• 強調 "開啟民智" , 認為地方政府有義務承擔社會責任。]
被告: 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 ;
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
569号C3;
法定代表人: 毛友军 (局长) ;
联系电话: 0574-8928727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11316935320K。
被告未经原告知情同意、未履行任何法定程
序, 擅自将俞小明列入"中央补助地方严重
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六类严重精神障碍名
单", 并上报成"严重精神障碍分裂症", 并为
原告设置"监护人 (原告父亲俞国华) ", 下级
单位招宝山街道信访答复 ,要求原告父亲俞国华签署申领监护人补贴或者放弃签署监护人补贴, 遭俞国华拒绝认为其子没有精神病无须监护。目前俞小明仍在上诉,一审败诉,如果他的精神病帽子无法撤销,他将会被关到精神病院。呼吁世界人权组织关注他的遭遇。
中国无数人因政治、社会原因被扣上精神病的帽子,其中不少人死在精神病医院,有家长迫于压力送进去的,也有被公安、卫生局、社区、民政强行扭送。真相惨不忍睹,有被当作人体实验品吃新药,有被经常电击,不吃药就电击,绑着你三天三夜酷刑,有的脑子被电击出癫痫了,医院又上报新的病种套取国家经费,还有本无精神病迫害出精神病,一关就是一辈子,还有在精神病院生不如死,只能自杀。



78 个评论
要我看
的确算精神病
下岗家庭出身
父母和自己都没过过好日子
却去关注什么环保?
我暂且不说,他有没有能力去关注环保,各种参数能不能测试,或者说测试出来的参数 能不能看得懂。
就是这个环保 明显是吃饱了没事干的人,闲得慌 才去关心,所谓的白左吗,对海里的各种小动物比他妈还亲。
这大哥 能不能现实一点,去关注自己怎么赚钱 让家人过上好日子再说。
的确算精神病
下岗家庭出身
父母和自己都没过过好日子
却去关注什么环保?
我暂且不说,他有没有能力去关注环保,各种参数能不能测试,或者说测试出来的参数 能不能看得懂。
就是这个环保 明显是吃饱了没事干的人,闲得慌 才去关心,所谓的白左吗,对海里的各种小动物比他妈还亲。
这大哥 能不能现实一点,去关注自己怎么赚钱 让家人过上好日子再说。
妈妈有精神健康顾虑吗妈妈?
85年生人,父母双下岗,35岁才完成大专学业。关注的话题超级宏大,包括“镇海环境污染”“地方新闻改革”“开启民智”。
不用怀疑,此人就是精神病。
判断这类人是否精神病有个很简单的法则,就是看他的诉求离他的生活和具体细节有多远。一般正常人维权都是自己院子被某个工厂污染了,自家宅基地被当地领导霸占了,父母的工厂领导贪污了。精神病的话题都很宏大,没有任何可操作性。你让他自己说具体如何治理镇海环境污染,从什么地方开始做起,经济账怎么算,他一句都说不出来。这就是典型的精神病表现。
还需要补充一点,非常非常重要的一点,可以说是太关键了。就是2011年9月宁波精神病院对他进行了精神鉴定给了残疾人证。那时习近平还未上台呢。而此人所有的“反共异议”行为,最早也要到2012年以后。
现在这位茉莉说整个2011年的精神鉴定和残疾人证也全是后来伪造的。她说不出任何证据。总之就是中共太强大什么都能伪造。除非中共去海牙法庭公开直播给这位再做个精神鉴定否则就是政治迫害。这个逻辑怎么样,各位自己判断就行
不用怀疑,此人就是精神病。
判断这类人是否精神病有个很简单的法则,就是看他的诉求离他的生活和具体细节有多远。一般正常人维权都是自己院子被某个工厂污染了,自家宅基地被当地领导霸占了,父母的工厂领导贪污了。精神病的话题都很宏大,没有任何可操作性。你让他自己说具体如何治理镇海环境污染,从什么地方开始做起,经济账怎么算,他一句都说不出来。这就是典型的精神病表现。
还需要补充一点,非常非常重要的一点,可以说是太关键了。就是2011年9月宁波精神病院对他进行了精神鉴定给了残疾人证。那时习近平还未上台呢。而此人所有的“反共异议”行为,最早也要到2012年以后。
现在这位茉莉说整个2011年的精神鉴定和残疾人证也全是后来伪造的。她说不出任何证据。总之就是中共太强大什么都能伪造。除非中共去海牙法庭公开直播给这位再做个精神鉴定否则就是政治迫害。这个逻辑怎么样,各位自己判断就行
中国是一个邪恶的国家,在这个国家想不邪恶那肯定得有点精神病
我在中国的时候就是靠着一点邪性活下去的
我在中国的时候就是靠着一点邪性活下去的
这种反革命在毛主席时代直接就枪毙了
哪会像习主席时代一样,又是开庭审理又是这了那了,习主席还是心太善,还是要多向毛主席学习学习
哪会像习主席时代一样,又是开庭审理又是这了那了,习主席还是心太善,还是要多向毛主席学习学习
山来大學是什么玩意,我第一眼看还以为是山东大学
>> 这人其实是个病人,精神病没错的。在欧美说话好听一点,叫作需要心理帮助。没有社会福利兜底的话,这...
社会福利也兜不住
美国流浪三角:街头,监狱,庇护所,有时候还是四角:街头,监狱,收容所,戒毒所或精神病院。人就在三角间循环
但凡身体和精神没问题,即使流落街头,做苦力搬砖没几天就能和人合租了
>> 山来大學是什么玩意,我第一眼看还以为是山东大学已更正。是山东大学。
>> 中国是一个邪恶的国家,在这个国家想不邪恶那肯定得有点精神病我在中国的时候就是靠着一点邪性活下去...
在中国,正常人成了精神病,精神病冒充正常人危害四方,最大的精神病群体就是共产党
有关部门一会儿宣称境外敌对势力聒噪躺平,一会儿又对敌人采取措施强制躺平,印证了习近平同志的金句: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人民、坐江山,随时能战,敢打必胜。为一头猪负重前行,同志们辛苦了。
>> 有观点不说明问题,眼前事不管不顾,一天到晚讲大话肯定有问题白天上班晚上吹牛就没问题
你倒不如说,吹牛吹成功了就没问题。其实还是结果论,毛主席眼前事不管不顾,亲儿子死了都不管,一天到晚讲打核战争,你觉得按你的标准,他有无问题?
>> 85年生人,父母双下岗,35岁才完成大专学业。关注的话题超级宏大,包括“镇海环境污染”“地方新...
哈,这不就是民科,哥德巴赫猜想和相对论都能解决,但没有能力设计一个rc电路或者手解一个二次偏微分方程
典型的“民主可以当饭吃吗?”的老中思维、人身攻击、人格抹杀他人来确定人家有精神病,一点专业的精神病鉴定知识也没见到
>> 典型的“民主可以当饭吃吗?”的老中思维、人身攻击、人格抹杀他人来确定人家有精神病,一点专业的精...
你们现在为了包装已经那么不择手段了吗?
你发的第一图就说了,2011年9月已经评定为精神残疾。注意,这是2011年9月,是在此人有任何你们所谓的“反共异议”行为之前。那时习近平都没上台,言论政治氛围比现在宽松多了。宁波政府不至于那么未卜先知吧?毕竟鉴定成精神残疾是要发放福利补助的。2011年的时候,宁波政府图什么?
如果你接下来要质疑2011年的精神鉴定是莫须有,那么起码要提供一点证据。而不是继续玩那套反共叙事
行政起诉状
原告:俞小明,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21119851021001X;
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后弄28号410;
联系电话:13777235376。
被告: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569号C3;
法定代表人:毛友军(局长);
联系电话:0574-8928727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11316935320K。
第三人: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后大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后大街5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光辉
联系电话:0574-63852998;
登记号:PDY00004433021111B2001。
第三人:俞国华,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211195702100014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福龙路30号401室。电话:19857464637.
诉讼请求
1. 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或指令辖区内其他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 确认被告将原告列入“中央补助地方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686项目)”六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名单、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设置监护人(第三人俞国华)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3. 责令被告立即删除原告在“中央补助地方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全国数据库、“宁波市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宁波市居民大数据健康档案”中全部“严重精神障碍”相关信息,并书面通知所有关联单位(含但不限于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后大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同步删除;
4.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已连续穷尽宁波市辖区内所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救济
原告因不服被告将原告列入“686项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名单并设置“监护人”的行政行为,分别于以下时间通过EMS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两家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邮寄起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均已签收);并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行政诉讼立案督办申请书》及附件(均已签收):
- 2025年10月28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邮寄4件,EMS单号:1214990697702、1214990696302、1214990694602、1214990695002(均于10月29日签收);
- 2025年11月5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邮寄1件(一式四份),EMS单号:1353920679013(11月6日签收)。
-2025年11月19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起诉材料1件(一式四份) EMS单号:1353920638913(11月20日签收)。
-2025年11月27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行政诉讼立案督办申请书》1件(一式三份),附EMS证据。
EMS单号;1214990758902(11月28日签收)。
截至本起诉状提交之日,仨法院签收已远超7日,既未登记立案,亦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亦未作任何书面释明,属于典型的“收到起诉状后既不立案、又不裁定”情形,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的程序违法。
据此,原告有权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贵院作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立案审理,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二、原告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被告未经原告知情同意、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擅自将俞小明列入“中央补助地方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六类严重精神障碍名单”,并上报成“严重精神障碍分裂症”,并为原告设置“监护人(第三人俞国华)”,下级单位招宝山街道信访答复(详见证据19)要求原告父亲俞国华签署申领监护人补贴或者放弃签署监护人补贴,遭俞国华拒绝认为其子没有精神病无须监护,2025年11月10日经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俞国华、俞小明(详见证据30、证据32),以及被告提供的关键证据《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镇海区2025年度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镇卫发〔2025〕38号)文件、《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镇卫申〔2025〕1号)、《表1-6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及2025年9月27日招宝山后大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金维调取原告“宁波市居民大数据健康档案”过程照片(共5张,显示住院信息为“0,暂无数据”),原告与招宝山后大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金维交涉并调取健康档案的全程视频…...
这些关键内容可以明确被告列入俞小明为“严重精神障碍”上报至“686”项目,并指示下级招宝山街道办事处依据被告出具的《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镇海区2025年度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镇卫发〔2025〕38号)文件(详见证据2)通知俞国华申领“监护人”补贴。此举影响了原告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2025)浙0203行初53号。(详见证据23)。
1. 原告俞小明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被告在原告完全不知情、未履行任何诊断程序、未取得任何知情同意的情况下,非自愿的情况下违法列入俞小明为“中央补助地方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686项目)”六类严重精神障碍名单,并设置“监护人”(档案号详见金维提供的证据),及后续一切行政行为,均未履行法定告知、听证、陈述申辩程序,程序严重违法。企图直接限制原告民事行为能力,对抗《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企图剥夺原告的诉讼权利,侵害原告诉权、知情权、名誉权、平等权等合法权益。
俞小明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高等教育背景(学信网可查),无任何精神疾病住院史、吃药史,无犯罪记录(镇公(招)证字[2023]52929号),原告自诉经历过大小各类民事诉讼(离婚判决等详见证据目录)、行政诉讼(详见证据目录),有驾照,2015年03月26日,曾创办过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维基信息技术咨询部(现注销)。
2. 有明确的被告: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系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并责令删除相关信息,事实依据充分(详见证据目录)。
4. 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法院管辖:本案系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原告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的法律依据及说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立案……”该条为强制性规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以及具有异地交叉管辖权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通过EMS提交的完整诉讼材料并签收后超过7日未作出任何决定,明显违反该条“七日内决定”的强制性义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3、通过EMS邮寄属于当事人合法提交起诉状的方式,法院签收即视为“收到起诉状”,同样适用七日立案审查期限。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综上,两家基层人民法院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构成《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的“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情形,原告有权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本案已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条件,贵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与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直接立案受理本案,或者依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一审行政案件管辖的公告》指定其他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或者指定辖区内其它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法院立案审理。
四、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纳入“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及后续一切行政行为,均未履行法定告知、听证、陈述申辩程序,程序严重违法,被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重大且明显违法,依法应确认无效。
原告于2025年9月26日携友人赵文翔驱车前往被告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依法要求获取镇卫发〔2025〕38号文件及本人相关信息,被告却当场向原告出示不是客观事实的虚假的《表1-6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电子复印件,该文件虚构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并曾“住院治疗”的事实。
原告从未在任何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亦从未签署或捺印该知情同意书,该文件无诊断证明、住院记录、医生签名、患者签名等任何客观证据支撑,字迹明显非同一人所写。
2025年9月27日,原告至镇海区招宝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查,主管医生金维承认其在《表1-6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文件上签字(有视频证据)。其后在“宁波市居民大数据健康档案”系统(内网IP:10.68.131.133)中查询原告档案,住院信息明确显示“0,暂无数据”,足以证明被告提供的知情同意书纯属虚构客观事实。
被告作为行政机关,提供虚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证据并将原告纳入“686”项目纳管,且试图以此剥夺原告民事行为能力,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及真实性原则。
被告作出的将原告列入“686项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名单、涉嫌篡改原告个人健康信息,虚构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设置监护人”等一系列关联行政行为,具有以下严重违法情形,符合《行政诉讼法》第7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9条规定,属于自始无效的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且存在虚构证据的情形
被告主要提供的依据为《表1-6 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电子复印件照片,该文件载明原告患“精神分裂症”并有住院史。但:
- 原告从未在任何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亦从未服用任何精神疾病药物;
- 宁波市居民大数据健康档案明确显示原告“住院信息:0,暂无数据”(证据5);
- 被告下属医疗机构医生金维当场承认其无法证明原告患病,并承认字是她和原告父亲签的(视频证据11);
-俞国华(原告父亲)明确表示从未签署过该知情同意书(录音证据13、证据15)。
被告提供的核心证据系虚构客观事实,属“主要证据不足”且“重大且明显违法”。
2.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被告在作出将原告纳入全国严重精神障碍管理、限制人身自由及民事行为能力等重大行政行为时:
- 未履行告知、听证、送达等任何程序;
- 未取得原告真实知情同意;
- 未进行任何精神医学鉴定或诊断;
- 对于原告无犯罪记录、无精神病住院史、无客观诊断史,被告的行政行为(涉及精神障碍管理的信息上报、认定程序) 涉嫌违反上位法中的告知、听证、陈述申辩程序要求),从而与上位法相抵触。
把申请人列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属于限制人身自由、增加重大义务的行政行为,实质上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性质,必须履行当场告知、陈述申辩等程序;申请人“被错误认定患有严重精神障碍”其真实本质相当于被行政处罚属于明显不当的类推适用法律。其后果可能会导致其它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进行变相行政处罚,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其它行政机关会出于主观认定为“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对申请人进行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强制医疗,增加冤假错案的风险值。申请人就曾经历了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最后通过艰难行政诉讼才得到部分行政赔偿。
3.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招宝山街道后大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精神疾病诊断资质,无权作出“精神分裂症”诊断、并上报全国系统。被告越权将无任何诊疗记录的原告纳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管理,虚构精神病医院通知《表1-6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系典型的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为。
4. 造成严重损害后果
该行为导致原告在全国及宁波市多个信息系统中被长期标注为“严重精神分裂症患者”,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利试图剥夺原告的诉讼权利及政治权利。
综上,被诉行政行为同时符合《行政诉讼法》第75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属重大且明显违法,依法应确认自始无效。
五、原告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全部起诉条件
1. 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管辖法院管辖。
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及内容
证据来源
证明目的
证据形式及份数
1
原告俞小明身份证复印件
原告自有
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书证,1份
2
《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镇海区2025年度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镇卫发〔2025〕38号)
被告提供
证明被告将原告纳入“中央补助地方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并为原告设置监护人
书证,1份
3
《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镇卫申〔2025〕1号)
被告提供
证明被告确认已将原告列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上报国家系统
书证,1份
4
被告2025年9月26日提供的《表1-6 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电子数据复印件照片
被告当场提供
证明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核心证据存在虚构情形
电子数据,1组
5
2025年9月27日招宝山后大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金维调取原告“宁波市居民大数据健康档案”过程照片(共5张,显示住院信息为“0,暂无数据”)
原告当场拍摄,金维操作
证明原告无任何精神疾病住院记录及诊疗记录
电子数据,5页
6
俞国华户口簿(显示文化程度为小学以下)
公安机关
证明俞国华文化程度低,辅助证明其不可能知悉或签署涉案知情同意书
书证,1份
7
2025年9月26日下午原告致电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电话(0574-89287277)通话截图
原告手机
证明原告于镇海区政府门卫室致电被告表达当面交涉意愿
电子数据,1页
8
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招宝山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镇公(招)证字〔2023〕52929号)
公安机关
证明原告无犯罪记录,佐证其社会行为能力正常
书证,1份
9
教育部学信网原告高等教育学历信息查询结果
学信网
证明原告受过高等教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较高认知水平
书证及电子数据,1份
10
2025年9月27日原告询问证人赵文翔的视频
原告录制
证明2025年9月26日原告携赵文翔前往被告单位交涉及取得虚假证据的经过
视听资料,1段
11
2025年9月27日原告与招宝山后大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金维交涉并调取健康档案的全程视频
原告录制
证明健康档案照片的真实取得过程及医生承认无诊断依据
视听资料,1段
12
医生金维形象照片
原告拍摄
证明原告确于2025年9月27日前往后大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调查取证
电子数据,1张
13
2025年9月26日原告在被告会议室致电俞国华询问是否知情《表1-6知情同意书》的通话录音
原告录制
证明俞国华对知情同意书完全不知情
视听资料,1段
14
2025年9月26日镇海区卫生健康局会议结束时现场照片
原告拍摄
证明被告仅向原告提供无关文件,拒不提供原始证据
电子数据,1组
15
2025年9月26日14:54原告与俞国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原告手机
证明俞国华认为原告从未住院,对被告行为表示不解
电子数据,1页
16
原告与俞国华签订的《双方就证据问题协议书》原件照片
原告自有
证明双方对被告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一致认识
书证及电子数据,1组
17
俞国华签署、捺印《双方就证据问题协议书》过程照片(共7张)
原告拍摄
证明协议签订过程无欺诈、胁迫
电子数据,7页
18
见证人李亚萍签署、捺印《双方就证据问题协议书》过程照片(共4张)
原告拍摄
证明协议签订过程无欺诈、胁迫
电子数据,4页
19
俞国华向镇海区信访事项投诉记录(事项编号:WX20250906W3K2Q540)
信访系统
证明事件起因系俞国华反对将原告列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设置监护人
书证及电子数据,1份
20
证人李亚萍身份证复印件
证人提供
证明证人主体资格
书证,1份
21
俞国华身份证复印件
户籍机关
证明第三人主体资格
书证,1份
22
原告与俞国华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
原告自有
证明原告系俞国华的意定监护人,与被告设置的监护关系相反
书证,1份
23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另一行政案件)询问笔录
海曙区人民法院
证明相关国家机关对原告精神状况无异议
书证,1份
24
原告离婚判决书
人民法院
证明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书证,1份
25
原告离婚协议书
原告自有
证明原告拒绝接受任何监护安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书证,1份
26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此前行政赔偿案件调解书
镇海区人民法院
证明被告类似错误标注行为已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害
书证,1份
27
被告邮寄材料EMS凭证(单号111-111-D22-270)
中国邮政
证明被告向原告邮寄镇卫发〔2025〕38号、镇卫申〔2025〕1号文件的送达事实
书证,1份
28
招宝山后大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医疗机构
证明该机构无精神疾病诊断资质
书证,1份
29
2025年9月26日原告致电的通话录音(电话86256746)
原告录制
进一步证明被告违法上报行为,完全不知情。
视听资料,1段
30
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
甬政复监(2025)52号。
宁波市行政复议局
进一步证明被告上报行为完全违法,俞小明完全不知情
书证,1份
31
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
甬政复监(2025)47号。
宁波市行政复议局
进一步证明被告上报名单行为完全违法,俞小明完全不知情
书证,1份
32
营业执照《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维基信息技术咨询部》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证明原告创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民事能力
书证,1份
33
中国邮政EMS单号:1353920679013及(11月6日签收证据)
中国邮政
证明北仑区人民法院怠于履职
法院、被告、第三人各执1份
34
中国邮政EMS单号:1214990697702、1214990696302、1214990694602、1214990695002及(10月28日签收证据)
中国邮政
证明镇海区人民法院怠于履职
法院、被告、第三人各执1份
35
中国邮政EMS单号:EMS单号:1353920638913及(11月20日签收证据)
中国邮政
证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怠于履职
法院、被告、第三人各执1份
36
中国邮政
证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怠于履职
法院、被告、第三人各执1份
37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5)浙0203行初53号
海曙区法院
证明被告类似错误标注行为已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害
法院、被告、第三人各执1份
附加说明
• 以上证据共计37项,法院、被告、两个第三人各执1份,视频、录音、照片电子原件已刻录光盘4张,随起诉状一并提交。
• 所有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均未剪辑、未变速,可接受法庭勘验。
• 证人李亚萍(身份证330211195707020021,电话18268569244)、赵文翔(身份证34112419801028381X,电话15162715894)愿意出庭作证。
• 非诉讼调解告知书(立案前)一份
• 立案督办申请书一份
• 指定管辖申请书一份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俞小明,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21119851021001X;
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后弄28号410;
联系电话:13777235376。
被告: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569号C3;
法定代表人:毛友军(局长);
联系电话:0574-8928727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11316935320K。
第三人: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后大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后大街5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光辉
联系电话:0574-63852998;
登记号:PDY00004433021111B2001。
第三人:俞国华,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211195702100014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福龙路30号401室。电话:19857464637.
诉讼请求
1. 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或指令辖区内其他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 确认被告将原告列入“中央补助地方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686项目)”六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名单、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设置监护人(第三人俞国华)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3. 责令被告立即删除原告在“中央补助地方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全国数据库、“宁波市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宁波市居民大数据健康档案”中全部“严重精神障碍”相关信息,并书面通知所有关联单位(含但不限于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后大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同步删除;
4.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已连续穷尽宁波市辖区内所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救济
原告因不服被告将原告列入“686项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名单并设置“监护人”的行政行为,分别于以下时间通过EMS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两家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邮寄起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均已签收);并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行政诉讼立案督办申请书》及附件(均已签收):
- 2025年10月28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邮寄4件,EMS单号:1214990697702、1214990696302、1214990694602、1214990695002(均于10月29日签收);
- 2025年11月5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邮寄1件(一式四份),EMS单号:1353920679013(11月6日签收)。
-2025年11月19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起诉材料1件(一式四份) EMS单号:1353920638913(11月20日签收)。
-2025年11月27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行政诉讼立案督办申请书》1件(一式三份),附EMS证据。
EMS单号;1214990758902(11月28日签收)。
截至本起诉状提交之日,仨法院签收已远超7日,既未登记立案,亦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亦未作任何书面释明,属于典型的“收到起诉状后既不立案、又不裁定”情形,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的程序违法。
据此,原告有权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贵院作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立案审理,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二、原告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被告未经原告知情同意、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擅自将俞小明列入“中央补助地方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六类严重精神障碍名单”,并上报成“严重精神障碍分裂症”,并为原告设置“监护人(第三人俞国华)”,下级单位招宝山街道信访答复(详见证据19)要求原告父亲俞国华签署申领监护人补贴或者放弃签署监护人补贴,遭俞国华拒绝认为其子没有精神病无须监护,2025年11月10日经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俞国华、俞小明(详见证据30、证据32),以及被告提供的关键证据《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镇海区2025年度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镇卫发〔2025〕38号)文件、《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镇卫申〔2025〕1号)、《表1-6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及2025年9月27日招宝山后大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金维调取原告“宁波市居民大数据健康档案”过程照片(共5张,显示住院信息为“0,暂无数据”),原告与招宝山后大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金维交涉并调取健康档案的全程视频…...
这些关键内容可以明确被告列入俞小明为“严重精神障碍”上报至“686”项目,并指示下级招宝山街道办事处依据被告出具的《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镇海区2025年度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镇卫发〔2025〕38号)文件(详见证据2)通知俞国华申领“监护人”补贴。此举影响了原告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2025)浙0203行初53号。(详见证据23)。
1. 原告俞小明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被告在原告完全不知情、未履行任何诊断程序、未取得任何知情同意的情况下,非自愿的情况下违法列入俞小明为“中央补助地方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686项目)”六类严重精神障碍名单,并设置“监护人”(档案号详见金维提供的证据),及后续一切行政行为,均未履行法定告知、听证、陈述申辩程序,程序严重违法。企图直接限制原告民事行为能力,对抗《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企图剥夺原告的诉讼权利,侵害原告诉权、知情权、名誉权、平等权等合法权益。
俞小明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高等教育背景(学信网可查),无任何精神疾病住院史、吃药史,无犯罪记录(镇公(招)证字[2023]52929号),原告自诉经历过大小各类民事诉讼(离婚判决等详见证据目录)、行政诉讼(详见证据目录),有驾照,2015年03月26日,曾创办过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维基信息技术咨询部(现注销)。
2. 有明确的被告: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系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并责令删除相关信息,事实依据充分(详见证据目录)。
4. 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法院管辖:本案系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原告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的法律依据及说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立案……”该条为强制性规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以及具有异地交叉管辖权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通过EMS提交的完整诉讼材料并签收后超过7日未作出任何决定,明显违反该条“七日内决定”的强制性义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3、通过EMS邮寄属于当事人合法提交起诉状的方式,法院签收即视为“收到起诉状”,同样适用七日立案审查期限。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综上,两家基层人民法院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构成《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的“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情形,原告有权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本案已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条件,贵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与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直接立案受理本案,或者依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一审行政案件管辖的公告》指定其他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或者指定辖区内其它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法院立案审理。
四、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纳入“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及后续一切行政行为,均未履行法定告知、听证、陈述申辩程序,程序严重违法,被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重大且明显违法,依法应确认无效。
原告于2025年9月26日携友人赵文翔驱车前往被告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依法要求获取镇卫发〔2025〕38号文件及本人相关信息,被告却当场向原告出示不是客观事实的虚假的《表1-6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电子复印件,该文件虚构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并曾“住院治疗”的事实。
原告从未在任何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亦从未签署或捺印该知情同意书,该文件无诊断证明、住院记录、医生签名、患者签名等任何客观证据支撑,字迹明显非同一人所写。
2025年9月27日,原告至镇海区招宝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查,主管医生金维承认其在《表1-6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文件上签字(有视频证据)。其后在“宁波市居民大数据健康档案”系统(内网IP:10.68.131.133)中查询原告档案,住院信息明确显示“0,暂无数据”,足以证明被告提供的知情同意书纯属虚构客观事实。
被告作为行政机关,提供虚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证据并将原告纳入“686”项目纳管,且试图以此剥夺原告民事行为能力,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及真实性原则。
被告作出的将原告列入“686项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名单、涉嫌篡改原告个人健康信息,虚构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设置监护人”等一系列关联行政行为,具有以下严重违法情形,符合《行政诉讼法》第7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9条规定,属于自始无效的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且存在虚构证据的情形
被告主要提供的依据为《表1-6 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电子复印件照片,该文件载明原告患“精神分裂症”并有住院史。但:
- 原告从未在任何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亦从未服用任何精神疾病药物;
- 宁波市居民大数据健康档案明确显示原告“住院信息:0,暂无数据”(证据5);
- 被告下属医疗机构医生金维当场承认其无法证明原告患病,并承认字是她和原告父亲签的(视频证据11);
-俞国华(原告父亲)明确表示从未签署过该知情同意书(录音证据13、证据15)。
被告提供的核心证据系虚构客观事实,属“主要证据不足”且“重大且明显违法”。
2.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被告在作出将原告纳入全国严重精神障碍管理、限制人身自由及民事行为能力等重大行政行为时:
- 未履行告知、听证、送达等任何程序;
- 未取得原告真实知情同意;
- 未进行任何精神医学鉴定或诊断;
- 对于原告无犯罪记录、无精神病住院史、无客观诊断史,被告的行政行为(涉及精神障碍管理的信息上报、认定程序) 涉嫌违反上位法中的告知、听证、陈述申辩程序要求),从而与上位法相抵触。
把申请人列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属于限制人身自由、增加重大义务的行政行为,实质上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性质,必须履行当场告知、陈述申辩等程序;申请人“被错误认定患有严重精神障碍”其真实本质相当于被行政处罚属于明显不当的类推适用法律。其后果可能会导致其它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进行变相行政处罚,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其它行政机关会出于主观认定为“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对申请人进行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强制医疗,增加冤假错案的风险值。申请人就曾经历了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最后通过艰难行政诉讼才得到部分行政赔偿。
3.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招宝山街道后大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精神疾病诊断资质,无权作出“精神分裂症”诊断、并上报全国系统。被告越权将无任何诊疗记录的原告纳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管理,虚构精神病医院通知《表1-6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系典型的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为。
4. 造成严重损害后果
该行为导致原告在全国及宁波市多个信息系统中被长期标注为“严重精神分裂症患者”,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利试图剥夺原告的诉讼权利及政治权利。
综上,被诉行政行为同时符合《行政诉讼法》第75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属重大且明显违法,依法应确认自始无效。
五、原告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全部起诉条件
1. 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管辖法院管辖。
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及内容
证据来源
证明目的
证据形式及份数
1
原告俞小明身份证复印件
原告自有
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书证,1份
2
《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镇海区2025年度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镇卫发〔2025〕38号)
被告提供
证明被告将原告纳入“中央补助地方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并为原告设置监护人
书证,1份
3
《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镇卫申〔2025〕1号)
被告提供
证明被告确认已将原告列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上报国家系统
书证,1份
4
被告2025年9月26日提供的《表1-6 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电子数据复印件照片
被告当场提供
证明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核心证据存在虚构情形
电子数据,1组
5
2025年9月27日招宝山后大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金维调取原告“宁波市居民大数据健康档案”过程照片(共5张,显示住院信息为“0,暂无数据”)
原告当场拍摄,金维操作
证明原告无任何精神疾病住院记录及诊疗记录
电子数据,5页
6
俞国华户口簿(显示文化程度为小学以下)
公安机关
证明俞国华文化程度低,辅助证明其不可能知悉或签署涉案知情同意书
书证,1份
7
2025年9月26日下午原告致电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电话(0574-89287277)通话截图
原告手机
证明原告于镇海区政府门卫室致电被告表达当面交涉意愿
电子数据,1页
8
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招宝山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镇公(招)证字〔2023〕52929号)
公安机关
证明原告无犯罪记录,佐证其社会行为能力正常
书证,1份
9
教育部学信网原告高等教育学历信息查询结果
学信网
证明原告受过高等教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较高认知水平
书证及电子数据,1份
10
2025年9月27日原告询问证人赵文翔的视频
原告录制
证明2025年9月26日原告携赵文翔前往被告单位交涉及取得虚假证据的经过
视听资料,1段
11
2025年9月27日原告与招宝山后大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金维交涉并调取健康档案的全程视频
原告录制
证明健康档案照片的真实取得过程及医生承认无诊断依据
视听资料,1段
12
医生金维形象照片
原告拍摄
证明原告确于2025年9月27日前往后大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调查取证
电子数据,1张
13
2025年9月26日原告在被告会议室致电俞国华询问是否知情《表1-6知情同意书》的通话录音
原告录制
证明俞国华对知情同意书完全不知情
视听资料,1段
14
2025年9月26日镇海区卫生健康局会议结束时现场照片
原告拍摄
证明被告仅向原告提供无关文件,拒不提供原始证据
电子数据,1组
15
2025年9月26日14:54原告与俞国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原告手机
证明俞国华认为原告从未住院,对被告行为表示不解
电子数据,1页
16
原告与俞国华签订的《双方就证据问题协议书》原件照片
原告自有
证明双方对被告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一致认识
书证及电子数据,1组
17
俞国华签署、捺印《双方就证据问题协议书》过程照片(共7张)
原告拍摄
证明协议签订过程无欺诈、胁迫
电子数据,7页
18
见证人李亚萍签署、捺印《双方就证据问题协议书》过程照片(共4张)
原告拍摄
证明协议签订过程无欺诈、胁迫
电子数据,4页
19
俞国华向镇海区信访事项投诉记录(事项编号:WX20250906W3K2Q540)
信访系统
证明事件起因系俞国华反对将原告列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设置监护人
书证及电子数据,1份
20
证人李亚萍身份证复印件
证人提供
证明证人主体资格
书证,1份
21
俞国华身份证复印件
户籍机关
证明第三人主体资格
书证,1份
22
原告与俞国华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
原告自有
证明原告系俞国华的意定监护人,与被告设置的监护关系相反
书证,1份
23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另一行政案件)询问笔录
海曙区人民法院
证明相关国家机关对原告精神状况无异议
书证,1份
24
原告离婚判决书
人民法院
证明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书证,1份
25
原告离婚协议书
原告自有
证明原告拒绝接受任何监护安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书证,1份
26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此前行政赔偿案件调解书
镇海区人民法院
证明被告类似错误标注行为已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害
书证,1份
27
被告邮寄材料EMS凭证(单号111-111-D22-270)
中国邮政
证明被告向原告邮寄镇卫发〔2025〕38号、镇卫申〔2025〕1号文件的送达事实
书证,1份
28
招宝山后大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医疗机构
证明该机构无精神疾病诊断资质
书证,1份
29
2025年9月26日原告致电的通话录音(电话86256746)
原告录制
进一步证明被告违法上报行为,完全不知情。
视听资料,1段
30
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
甬政复监(2025)52号。
宁波市行政复议局
进一步证明被告上报行为完全违法,俞小明完全不知情
书证,1份
31
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
甬政复监(2025)47号。
宁波市行政复议局
进一步证明被告上报名单行为完全违法,俞小明完全不知情
书证,1份
32
营业执照《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维基信息技术咨询部》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证明原告创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民事能力
书证,1份
33
中国邮政EMS单号:1353920679013及(11月6日签收证据)
中国邮政
证明北仑区人民法院怠于履职
法院、被告、第三人各执1份
34
中国邮政EMS单号:1214990697702、1214990696302、1214990694602、1214990695002及(10月28日签收证据)
中国邮政
证明镇海区人民法院怠于履职
法院、被告、第三人各执1份
35
中国邮政EMS单号:EMS单号:1353920638913及(11月20日签收证据)
中国邮政
证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怠于履职
法院、被告、第三人各执1份
36
中国邮政
证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怠于履职
法院、被告、第三人各执1份
37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5)浙0203行初53号
海曙区法院
证明被告类似错误标注行为已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害
法院、被告、第三人各执1份
附加说明
• 以上证据共计37项,法院、被告、两个第三人各执1份,视频、录音、照片电子原件已刻录光盘4张,随起诉状一并提交。
• 所有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均未剪辑、未变速,可接受法庭勘验。
• 证人李亚萍(身份证330211195707020021,电话18268569244)、赵文翔(身份证34112419801028381X,电话15162715894)愿意出庭作证。
• 非诉讼调解告知书(立案前)一份
• 立案督办申请书一份
• 指定管辖申请书一份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行政起诉状原告:俞小明,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21119851...
复制黏贴大段文字这里没人能看,也不知道从中看出什么意义。你能就我关于2011年已经做了精神鉴定的评论正面回复一下吗?
>> 我去你妈逼,你这傻逼没被关进去就是中国一切问题的根源。
不要骂人。根据这位自己的贴图,2011年已经做了精神鉴定评为残疾。那个时候此人还无任何“反共异议”行为。那个时候习近平都没上台。
因此我判断此人确实精神残疾而不是什么反共异议人士。合情合理吧?
>> 当我看到受害者在庭审笔录中具有极强的辩论能力、清晰的阐述能力,我就确定中共给受害者扣上的严重精...
2011年中共给此人评为残疾图什么?
你刚自己说了,“一点专业的精神病鉴定知识也没见到”。你有专业的精神鉴定知识和技能吗?你就可以看个文字记录就下结论,双标分裂得过分了吧?
>> 当我看到受害者在庭审笔录中具有极强的辩论能力、清晰的阐述能力,我就确定中共给受害者扣上的严重精...
2011年中共给他评为精神残疾是为什么?合理的动机是什么?就你所提供的材料,到2011年为止此人无任何反共和异议行为。他开始有“异议”,最早关注环境污染,都是2012年以后的事。
能正面回答吗?
>> 2011年中共给他评为精神残疾是为什么?合理的动机是什么?就你所提供的材料,到2011年为止此...
你可以看他的庭审笔录,里面很清楚,2011年俞小明已经开始反政府搞环保了,已经有异议了,只不过从 2012年起, 他才發表關於鎮海環境污染等議題的文章,。
他异议以后,被中共镇压,中共才虚构他精神病,中共到底多邪恶,连他的人生历史都篡改了。而且庭审笔录中,据受害者告知,也没有完全按照他的辩论真实记录,还有不少伪造的。
>> 你可以看他的庭审笔录,里面很清楚,他异议以后,被中共镇压,中共才虚构他精神病,中共到底多邪恶,...
我看了啊。2011年就评为精神残疾,并发放了残疾人证。有异议是2012年以后的事。这都是你自己放上来的材料
你自己发的东西你看过了吗?不要睁眼说瞎话好吗?
>> 我看了啊。2011年就评为精神残疾,并发放了残疾人证。有异议是2012年以后的事。这都是你自己...
你听不懂是你的事,他2011年根本没有参加过什么精神评定,也没有“知情同意”,他当时也没有在精神病院,2011年俞小明已经开始反政府搞环保了,已经有异议了,只不过从 2012年起, 他才發表關於鎮海環境污染等議題的文章,。中共后面打压他,才伪造的。
>> 他是85年生的人,你自己提供的材料,他是35岁,也就是2020年才大专毕业。我想请问你,如果2...我问你,如果他真有严重精神病,哪个大学敢让他去读,2012年以后他还去上了很多年大学,不就因为学校不认可中共对他严重精神病的鉴定吗?
>> 我问你,如果他真有严重精神病,哪个大学敢让他去读,2012年以后他还去上了很多年大学,不就因为...
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有精神残疾证完全可以拿专科文凭。他根本不是全日制上学。你告诉我他在什么校园上了几年学?你知道吗?
另外,我认为你有很强的歧视残疾人的倾向。精神残疾,只要不妨害他人人身安全,不管在中国还是在国外,都可以申请入学。
我有同学就是心理问题,父母为了他以后着想,为他申请了残疾证。他是海外硕士,后来在申请残疾证后还入学了国内的在职博士
我有同学就是心理问题,父母为了他以后着想,为他申请了残疾证。他是海外硕士,后来在申请残疾证后还入学了国内的在职博士
>> 请你们出示他有严重精神病的证据,而不是无中生有,到处抹杀他人。
2011年做了鉴定了。有记录。这就是证据。你认为是伪造的,应该是你举证。毕竟就算是宁波政府也不可能搞个全世界直播给他再鉴定一次还给你看。这是基本的法制原则
>> 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有精神残疾证完全可以拿专科文凭。他根本不是全日制上学。你告诉我他在什么校...别转移话题,他是被扣上“严重精神病”的帽子,不是一般的精神病。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精神病未治愈者是明确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对于处于急性发作期、未治愈的严重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重度发作、伴有伤害自身或他人危险等),学校会要求休学。
>> 2011年做了鉴定了。有记录。这就是证据。你认为是伪造的,应该是你举证。毕竟就算是宁波政府也不...是你们举证,证明他有严重精神病,最好去海牙法庭,搞一次公开庭审和鉴定。
>> 别转移话题,他是被扣上“严重精神病”的帽子,不是一般的精神病。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
所以应该是你举证啊。不存在“严重精神病”这种说法,第一个文件上说的很严谨:“精神残疾三级”。我就为你一句,他读的大专需要体检吗?你到现在连他什么时候拿的什么学位都不知道,连他入学的大专是否有体检都不知道。这个举证责任在他(你)。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不是全日制大专根本不需要体检
>> 是你们举证,证明他有严重精神病,最好去海牙法庭,搞一次公开庭审和鉴定。
无敌啊,太无敌了。所有不利于我的都是伪造的。但没有证据。反正就是伪造的,除非你去海牙法庭搞公开直播,否则就是伪造。
我只能说,太无敌了。。。
>> 所以应该是你举证啊。不存在“严重精神病”这种说法,第一个文件上说的很严谨:“精神残疾三级”。我...
共匪把人扣一顶“严重精神病”的帽子,却没有严重精神病的证据,还让人自证,一个懂现代法制的人都不会说出这样的话。受害者没有去过精神病院,也没吃过药,常年完成大学学业,足以证明受害者根本没有严重精神病。而另一方面,到处散播受害者有“严重精神病”的谣言,让家人朋友亲戚邻居远离他,鄙视他,让他闭嘴。这个所谓的“严重精神病”用途很明显了,就是共匪专门用来打压受害者,让受害者闭嘴用的。
>> 共匪把人送进精神病院,却没有严重精神病的证据,还让人自证,一个懂现代法制的人都不会说出这样的话...
有证据啊。2011年发的精神残疾证就是证据。有记录的。这在法律上是超强证据,正常情况下几乎无法推翻的强力证据。
你质疑这个证据本身就是伪造的话,你需要举证,这个举证责任完全在你。就算没有直接证据,你也需要构建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根据边缘证据依据合理怀疑的逻辑,进行驳斥。你有吗?你知道如果伪造一个15年前的残疾证和配套记录的话,需要涉及多个部门,尤其是财务,因为有残疾证一定会有补助。这一系列一个闭环,你有哪怕一点证据去攻击吗?
>> 有证据啊。2011年发的精神残疾证就是证据。有记录的。这在法律上是超强证据,正常情况下几乎无法...共匪所谓的证据就是自制一张不经过受害者“知情同意”的精神残疾证,根本就是伪造证据。在这个案子中,共匪既是被告,又是法官,还是司法,也是精神病鉴定者,一切共匪说了算。
>> 共匪所谓的证据就是自制一张不经过受害者“知情同意”的精神残疾证,根本就是伪造证据。在这个案子中...
你指控伪造精神残疾证,那么你需要举证。说了半天了,你就是重复这几句毫无营养的话。但我看不到你提供一点边缘证据。
我给你提示一下,边缘证据可以包括 在宁波政府所说的对他进行精神鉴定时期,他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他此时完全不可能人在宁波,就很好。
>> 你指控伪造精神残疾证,那么你需要举证。说了半天了,你就是重复这几句毫无营养的话。但我看不到你提...中国是共匪控制的,为了公平公正,我邀请你们和受害者去海牙打一场国际官司。
>> 共匪所谓的证据就是自制一张不经过受害者“知情同意”的精神残疾证,根本就是伪造证据。在这个案子中...
宁波政府2011年九月在宁波精神病院给他精神鉴定。你自己说他2011年在上学,9月也是正常上课的时间不存在假期。那就很简单了,他上学有同学吧?有同寝室的吧?随便找一个人,证明他整个9月都在上学不可能离开学校去精神鉴定,就OK了啊
对了,你还没说2011年他一个26岁的人到底上的什么学。毕竟他35岁才大专
我不多说了,中国是共匪控制的,为了公平公正,我邀请共匪和受害者去海牙打一场国际官司。请共匪接受邀请,其他不多说,没意义。
>> 我不多说了,中国是共匪控制的,为了公平公正,我邀请共匪和受害者去海牙打一场国际官司。请共匪接受...
嗯,就这样彻底无敌了,对吧?也难怪你牛逼。一般人也不好意思说除非去海牙打国际官司的,毕竟是你有举证责任而没有证据。这年头,比的就是谁脸皮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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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领域施行民主原则 私人领域施行自由原则https://pincong.rocks/article/item_id-370465
比如,我们中国人喜欢过年放鞭炮,那么我们城市是否允许过年期间放鞭炮,这是公众原则,用民主投票决定。
但是是否允许在我家卧室窗户下面放,这是私人领域。任何人都不能在我家卧室窗户下面放鞭炮。因为我的窗户一定范围内属于私人领域,我有这个领域的安静权。也就是只有我自己才能决定我在这个范围内做什么。
公众领域的事情不能延伸到私人领域。你民主再什么少数服从多数,你也不能投票决定大家可以在我的窗户下面放鞭炮。
所以在真正的民主国家,你的问题根本不成立。因为群己区分是常识。只是我们中国人不懂而已。
民主国家唯一烦恼的是群己权界。也就是哪些属于公众领域,哪些是私人领域。
比如放鞭炮的例子,多少米以内算私人领域。多少米之外才算公众领域。这才是真正的难题。但是虽然如此,民主在协商这些领域时也比专制拍脑门合理得多。
>> 仔细看,2011年已经做了精神鉴定评为残疾。那个时候此人还无任何“反共异议”行为。那个时候习近...
我查了一下。这个人自称是因为跟当地政府对着干,被政府警方联合打压,被精神病。2011和2012期间可能还没系统性反共,但是已经反政府搞环保了。
现在双方没什么实锤证据,也不可会有,某些人因为自己的立场强行观察导致折叠,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换句话说,有讨论余地的东西还是要讨论,拥共则必须封杀。
>> 你有证据吗?你一句话“所有的都是伪造的”。有哪怕一点点证据能支持吗?
她是一个政治异见者、民权斗士。她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反抗中国共产党。
一个失败者,喜欢对一无所知的事情妄加评论,只为了证明自己(个人感觉)
>> 品蔥並不能真正意義幫助受害者,共匪特務不少倒是真的
确实,一堆新注册用户,不知道是哪些“老人”的小号,活跃的人被“情绪垃圾”恶臭走了。这位也是在这斗蛐蛐
>> 我查了一下。这个人自称是因为跟当地政府对着干,被政府警方联合打压,被精神病。2011和2012...你说其他的,我不评论,但你说“某些人因为自己的立场强行观察导致折叠,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你不能冤枉人家,即便品葱没有每条评论的具体时间(分秒),但我依然记得我发表这篇文章的一天多时间里,那个人三番五次换着角度侮辱俞小明,却没有给出一点鉴定“精神病”的专业知识。后来我才对此评论“典型的民主可以当饭吃吗?的老中思维、人身攻击、人格抹杀他人来确定人家有精神病,一点专业的精神病鉴定知识也没见到。”那个人才跳出来发表稍微像样理由,他被观察很正常。如果从一开始他讲道理,根本不会有人投诉他。
>> 我查了一下。这个人自称是因为跟当地政府对着干,被政府警方联合打压,被精神病。2011和2012...
如果你按顺序看这位邓丽婷女士的发言,就不难看出,她说话前后矛盾,在被指出矛盾后临时找补,却引出更大漏洞。现在漏洞不计其数。你可以说双方都没有实锤证据。但首先,谁指证谁举证,不可能一点点边缘证据都不存在,这不符合现实。其次,不断的出现前后矛盾,至少说明,邓丽婷女士说的话,可信度非常存疑,不排除故意造假的可能。
请看,邓丽婷女士自己在被指出2011年精神鉴定就已经发生后,她临时找补说此人2011年在正常上学,而2011年的精神鉴定和残疾人证都是之后伪造。该信息之前并未出现。在指出一个重要漏洞后忽然临时出现新的重大信息找补,red flag!你现在说此人2011年就已经环保所以2011年就可能被迫害而精神鉴定。但是邓丽婷女士不这么认为。她直接说2011年的精神鉴定和残疾人证是不存在的,是中共无中生有后来伪造的。这和你的正常理解100%矛盾,double red flag!
那么问题来了,一个35岁才大专毕业的人,26岁上的什么学?邓丽婷女士连此人26岁在上学都知道的那么清楚,怎么可能不知道此人26岁上的什么学,是什么学位,在什么学校就读?对该信息寻根究底并非是没事找事,而是因为2011年此人是否在上学,可以就2011年此人被精神鉴定是否发生进行最直接的印证,产生强力证据。
然而就是这么简单的问题,邓丽婷女士一直不回答。道理很简单,这是在被指出漏洞后的临时找补。
在这样的漏洞越来愈多之后,只有最后一招,上海牙直播,否则就是邓丽婷正确。
我由此判断,邓丽婷女士说话几乎没有可信度,你觉得有没有问题?有什么余地吗?
为什么邓丽婷女士到现在都不说此人2011年在什么地方上学,上的什么学校,是什么学?
>> 我问你,如果他真有严重精神病,哪个大学敢让他去读,2012年以后他还去上了很多年大学,不就因为...
这话就失算了,中国哪个学校不是共产党开的?如果中共管得精神病医疗体系鉴定出他有精神病,哪个学校敢不认可这个鉴定?
所以你最多只能宣称,这个2011年精神病鉴定是后来补发的,当时没有
>> 这话就失算了,中国哪个学校不是共产党开的?如果中共管得精神病医疗体系鉴定出他有精神病,哪个学校...
现在邓丽婷女士就是这样,说精神鉴定和残疾人证都是后来补发的在当时并不存在。这和前面那位李瑞环的理解就100%矛盾了。那么这事情最关键的地方就来了,2011年此人在干什么?邓丽婷女士说此人在上学。如果一个2011年26岁的人在上学,应该非常容易找出各种人证和各种边缘证据证明此人2011年9月不可能被送进精神病院进行精神鉴定。只需这一举,就可以做实中共伪造陷害,盖棺定论。
然而邓丽婷女士在被问到这个问题之后,彻底无视了。2011年,此人26岁的时候上了什么学,在什么地方,哪个学校?邓丽婷怎么会不知道?此人自己为什么不说?道理就很简答了
>> 我查了一下。这个人自称是因为跟当地政府对着干,被政府警方联合打压,被精神病。2011和2012...
还有,主贴之前都是说,2012年此人开始环保。然而就在我昨天指出2011年发生精神鉴定这个重大逻辑漏洞后,邓丽婷当时临时找补,说此人2011年在上学,并不存在精神鉴定,这都是中共在后来伪造的。
然而,就在今天,主贴被邓丽婷重新编辑了,什么改变了?对,现在重新编辑后,此人不是2012年开始环保,而是2011年就开始环保了!!!临时改变信息,弥补之前的漏洞,说明什么?
那么问题来了,2011年,此人到底在干什么?邓丽婷昨天说此人9月还在正常读书,没有被精神鉴定,今天就编辑了帖子,说此人已经开始搞环保了。不排除此人可以在读书的同时进行环保运动。那么此人在那里搞环保,又在哪里读书?搞清楚这两个问题,很容易推翻中共2011年9月宁波精神病院进行鉴定的证据(中共的证据都很强,很详细,时间地点都有,这就是强力证据,要推翻如此详细的时间地点都有的证据,如果该证据真的是伪造,其实很容易。越详细越具体越容易被佐证,模糊操作的空间极小)。邓丽婷为什么就这么重要的信息不说,而是各种临时找补,甚至临时编辑主贴信息,重新改变时间?
>> 如果你按顺序看这位邓丽婷女士的发言,就不难看出,她说话前后矛盾,在被指出矛盾后临时找补,却引出...
首先,指控一个人是精神病,需要非常强的证据。上学也好自称作家也好蹲监狱也好,都不能当成是精神病的证据。我们根本就不可能有直接证据证明或者验证余小明有精神病,只能像你一样用推理。
其次,从逻辑上说,此人在2011年碰瓷然后被精神病,这是说的通的。我本人不相信这种情况,但是我无法证伪。你的推理也只是推测。
最后,我解除了你的观察是因为讨论本身是应该成立的,不能说余小明对抗共产党就一定不是精神病,退一步说也可能是被中共逼疯的。但是立场不能成为让某一方闭嘴的理由,不然法轮功不但反共而且赞助本站,大家全成为轮友就好了。
>> 这话就失算了,中国哪个学校不是共产党开的?如果中共管得精神病医疗体系鉴定出他有精神病,哪个学校...
有个最关键的是,主贴昨天说此人2012年开始环保。然而就在我指出精神鉴定是2011年发生的这个重大漏洞之后,邓丽婷当时回复说2011年精神鉴定和残疾人证统统都不存在,全是中共后来系统性伪造的。然而就在今天,主贴在不声不响的情况下被重新编辑了!!!你猜被编辑修改的是什么?对,此人开始环保的时间不再是2012年,而变成了2011年!!!
由此我严重怀疑邓丽婷在至少单一极有可能是多个信息上,信口开河,甚至故意造假。
俞小明2012年才发表批评镇海污染事件的文章,但他2011年早就是异见者,这两点并不矛盾。好比不少人早在网络简单评论,转发,点赞,但几年后发表有影响力的长文。
确实是我大意了,他和我说过“2012年前后”,我只理解成从2012年开始,实际他2012年前一年就是异见者。
但精神病残疾证依然是中共补发给他,维稳他用的。
他被精神病只是中共迫害他的其中一种方式,他还两次进派出所经历肉刑,曾被街道社区软禁工辽站,设置监护人,被共家产,还多次被恐吓关精神病院。之前网上还有关于他这些经历的文章,文学城迫于中共的压力,封禁了那些文章。
他才是真正的作家,中国作协百分之九十才不是作家,他写了很多部作品,一些作品在中国无法发表,早在2015年写了一部<<观点评述收藏宝典>>(收录2012年前后的作品),目前这部作品还可以在网上查到和下载https://leanpub.com/guandianpingshu
(不需要钱,免费,因为他提供的样板就是整部作品)他早期是什么样子,可以通过这部作品里的思想去认识他。他在这部作品中专门写了一文,要求共产党宪政的(见图)。
一切以俞小明本人的经历为准,因我不是当事人,我不可能完全知道俞小明具体的一切,俞小明当时也是在紧急的状态下向我求助,我也会理解错误。如果以后有机会,大家可以直接问他。
确实是我大意了,他和我说过“2012年前后”,我只理解成从2012年开始,实际他2012年前一年就是异见者。
但精神病残疾证依然是中共补发给他,维稳他用的。
他被精神病只是中共迫害他的其中一种方式,他还两次进派出所经历肉刑,曾被街道社区软禁工辽站,设置监护人,被共家产,还多次被恐吓关精神病院。之前网上还有关于他这些经历的文章,文学城迫于中共的压力,封禁了那些文章。
他才是真正的作家,中国作协百分之九十才不是作家,他写了很多部作品,一些作品在中国无法发表,早在2015年写了一部<<观点评述收藏宝典>>(收录2012年前后的作品),目前这部作品还可以在网上查到和下载https://leanpub.com/guandianpingshu
(不需要钱,免费,因为他提供的样板就是整部作品)他早期是什么样子,可以通过这部作品里的思想去认识他。他在这部作品中专门写了一文,要求共产党宪政的(见图)。
一切以俞小明本人的经历为准,因我不是当事人,我不可能完全知道俞小明具体的一切,俞小明当时也是在紧急的状态下向我求助,我也会理解错误。如果以后有机会,大家可以直接问他。
用精神病院镇压是共匪从前苏联学的,
这样就能避过共匪法律、黑监狱这两种成本较高的镇压手段.
严格来说没人精神完全正常, 仅该暴力性精神异常且较严重的人才应送院治疗.
目前严重的精神病患也是无法治疗只能缓解疗法的.
我认为俞小明先生懂政治, 未有暴力性精神病症, 是被共匪迫害的政治性 "精神病人".
当人想要人权与自由了, 就会被赤帝国极权 "不想当奴才啦? 这不是精神病嘛" 如此看待, 同样是赤帝国的 "政治精神病人" 我要支持俞先生.
顺带一提日常我也骑越野摩托, 一直也被围观民众:
"你这骑一天赚多少钱? 没人给钱还要花钱?!" 当精神异常者看待~
我仍要说, 面对极权的奴役, 没人正常的了. 甘愿当一辈子奴才是奴役病.
这样就能避过共匪法律、黑监狱这两种成本较高的镇压手段.
严格来说没人精神完全正常, 仅该暴力性精神异常且较严重的人才应送院治疗.
目前严重的精神病患也是无法治疗只能缓解疗法的.
我认为俞小明先生懂政治, 未有暴力性精神病症, 是被共匪迫害的政治性 "精神病人".
当人想要人权与自由了, 就会被赤帝国极权 "不想当奴才啦? 这不是精神病嘛" 如此看待, 同样是赤帝国的 "政治精神病人" 我要支持俞先生.
顺带一提日常我也骑越野摩托, 一直也被围观民众:
"你这骑一天赚多少钱? 没人给钱还要花钱?!" 当精神异常者看待~
我仍要说, 面对极权的奴役, 没人正常的了. 甘愿当一辈子奴才是奴役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