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山西运城13岁女孩遭男子强奸警方不予立案
今年4月19日凌晨,在山西运城盐湖区有名13岁女孩被一名男子性侵,男子还死亡威胁女孩“不撤案就杀你全家”,警方也不予立案,令人愤怒。
中国太多这类强奸案不了了之,坏人一再得逞,警方不作为,包庇施暴者,包庇性侵,也包庇死亡威胁,使受害者再次遭受精神伤害。
中国的警方常会为本身的不作为寻找借口,诸如“证据(如生物检材、反抗痕迹等)不足”、“错过最佳取证时间”等等,那么来看看此案,4月30日就报警,时间不长,警方已给女孩做检查并提取分泌物,在5月14日出具《受案通知书》,最关键一点,施暴者承认发生性关系。
这件事在网络引起发酵,也多亏女孩的家人非常支持她,许多受害者家属为了面子选择隐忍,要求受害者不要张扬,在中国非常常见。这名女孩的家人不顾所谓的面子,支持女孩报警,在警方6月12日不予立案后又把此事捅到媒体上。
受害者家属质疑警方,女孩未满14周岁无性同意能力,且施暴者已承认发生性关系,为何仍证据不足。
在中国法律中,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警方在此案中,明显违背中国的法律。
那么宪政国家,又如何规定的呢?
在美国法律中,法定强奸罪规定任何人与小于“同意年龄”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属于违法。
德国的法律对未成年的保护更严格,敢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舌吻,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旦被起诉,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而施暴者对受害者的死亡威胁还可以另外立案。

中国太多这类强奸案不了了之,坏人一再得逞,警方不作为,包庇施暴者,包庇性侵,也包庇死亡威胁,使受害者再次遭受精神伤害。
中国的警方常会为本身的不作为寻找借口,诸如“证据(如生物检材、反抗痕迹等)不足”、“错过最佳取证时间”等等,那么来看看此案,4月30日就报警,时间不长,警方已给女孩做检查并提取分泌物,在5月14日出具《受案通知书》,最关键一点,施暴者承认发生性关系。
这件事在网络引起发酵,也多亏女孩的家人非常支持她,许多受害者家属为了面子选择隐忍,要求受害者不要张扬,在中国非常常见。这名女孩的家人不顾所谓的面子,支持女孩报警,在警方6月12日不予立案后又把此事捅到媒体上。
受害者家属质疑警方,女孩未满14周岁无性同意能力,且施暴者已承认发生性关系,为何仍证据不足。
在中国法律中,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警方在此案中,明显违背中国的法律。
那么宪政国家,又如何规定的呢?
在美国法律中,法定强奸罪规定任何人与小于“同意年龄”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属于违法。
德国的法律对未成年的保护更严格,敢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舌吻,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旦被起诉,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而施暴者对受害者的死亡威胁还可以另外立案。


7 个评论
看看分泌物
几个问题。
一,男方多大。如果男方也是未成年人,那属于探索性性行为,当然不应该立案,如果以性同意能力来说,男方也是受害者。
二,如果男方虽成年,但是年龄差距不大,然后确实不知道女生未满14。按中国法律,属于强奸,但是这个法律是错的。因为犯罪需要主客观统一,如果各种迹象,足以让男方误以为对方满14,然后被定为强奸,这显然不合理。警察是在用违法的行为(不立案)来捍卫正义。公义>保护。不进行区分,而一刀切的立法,司法。属于懒政,属于草菅人命。
三,不存在以上问题,警方故意渎职,这个就没啥好说的了,警方问题。
一,男方多大。如果男方也是未成年人,那属于探索性性行为,当然不应该立案,如果以性同意能力来说,男方也是受害者。
二,如果男方虽成年,但是年龄差距不大,然后确实不知道女生未满14。按中国法律,属于强奸,但是这个法律是错的。因为犯罪需要主客观统一,如果各种迹象,足以让男方误以为对方满14,然后被定为强奸,这显然不合理。警察是在用违法的行为(不立案)来捍卫正义。公义>保护。不进行区分,而一刀切的立法,司法。属于懒政,属于草菅人命。
三,不存在以上问题,警方故意渎职,这个就没啥好说的了,警方问题。
法律自古以来是中国共产党用来对付阶级敌人的专政工具,不是用来约束中国共产党自己骑在人民群众头上作威作福自由的枷锁。从毛僵尸到薄熙来同志,从习近平同志到张高丽同志,上行下效。帽子叔叔长年在底层摸爬滚打,社会经验丰富,显然是深谙此道。
f放在正常国家 即便是13岁的女方同意 那也是性侵
中国人不图能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