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13歲青年疑被罵「野種」動殺機 涉性侵勒死11歲女童 棄屍湘江謊稱燒掉外公衣服
【有線新聞】湖南常寧市上月發生駭人命案,11歲女童懷疑被性侵,隨後更被殺害、抛屍湘江邊。而當地村委會於日前(7日)表示,疑兇為未滿14歲的女童鄰居,現時已被警方控制。
據內媒曝光的死者母親短訊、錄音,顯示女童跟祖父、祖母雖在同一個院子生活,但仍是她自己一個住。事件發生於上月28日早上時,當家人叫她吃早餐時已不知所蹤,電話一直打不通。有村民向死者母親透露,當日凌晨2時許,男疑兇獨自拖著個行李袋,並到湘江邊棄屍。被發現後,男疑兇便稱不小心燒掉外公的衣服、鞋子,怕被外公得知後會被罵、被打,於是拿到江邊打算悄悄扔掉。警方到場後,便揭發袋子裏裝著的正是女童的屍體,隨即拘捕男童。
死者母稱兩人曾口角 疑兇遭罵「野種」
死者母親其後發現該行李袋是家中的物品,而且女童生前亦疑似被性侵,「她的下體是沒有褲子的,只是身上穿了一個睡裙,下體的褲子全部是脫掉的。」又指二人曾發生口角,「他是說跟我小孩發生了口角,罵了他野種,然後心生報復,就給我女兒用她穿的睡衣裙擺勒緊,窒息而死」。
未滿14歲或獲輕判 網民促當局審視未成年兒童保議法
據悉,男童尚未滿14歲,到8月20日才滿14歲,與外公外婆生活,而父母雖然已婚,但未有登記註冊,生下男孩幾年後就分開,而女死者與他們一家是鄰居關係。
事件引起內地網民討論,有人認為年齡不是免死金牌,還是應負刑事責任,促當局重新審視未成年兒童保議法,亦有人認為不應該因為少數孩子本性不好,就否定未成年兒童保議法。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對照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據內媒曝光的死者母親短訊、錄音,顯示女童跟祖父、祖母雖在同一個院子生活,但仍是她自己一個住。事件發生於上月28日早上時,當家人叫她吃早餐時已不知所蹤,電話一直打不通。有村民向死者母親透露,當日凌晨2時許,男疑兇獨自拖著個行李袋,並到湘江邊棄屍。被發現後,男疑兇便稱不小心燒掉外公的衣服、鞋子,怕被外公得知後會被罵、被打,於是拿到江邊打算悄悄扔掉。警方到場後,便揭發袋子裏裝著的正是女童的屍體,隨即拘捕男童。
死者母稱兩人曾口角 疑兇遭罵「野種」
死者母親其後發現該行李袋是家中的物品,而且女童生前亦疑似被性侵,「她的下體是沒有褲子的,只是身上穿了一個睡裙,下體的褲子全部是脫掉的。」又指二人曾發生口角,「他是說跟我小孩發生了口角,罵了他野種,然後心生報復,就給我女兒用她穿的睡衣裙擺勒緊,窒息而死」。
未滿14歲或獲輕判 網民促當局審視未成年兒童保議法
據悉,男童尚未滿14歲,到8月20日才滿14歲,與外公外婆生活,而父母雖然已婚,但未有登記註冊,生下男孩幾年後就分開,而女死者與他們一家是鄰居關係。
事件引起內地網民討論,有人認為年齡不是免死金牌,還是應負刑事責任,促當局重新審視未成年兒童保議法,亦有人認為不應該因為少數孩子本性不好,就否定未成年兒童保議法。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對照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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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對照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中国满了12岁未满14岁杀了人或者故意伤害了,也未必能判刑,还得满足情节恶劣这种状况,并且还得得到最高检察院的批准才能起诉判刑。
不过这个小家伙除了杀人之外还强奸,这应该能算情节恶劣了,应该会被判刑了,不过不会被判死刑,无期徒刑也不太可能。
之前江苏宿迁那个13岁男童用弹弓打瞎8岁女童左眼的事情,最高检就没批准起诉,理由就是虽然眼睛瞎了一个算是重伤残疾,但是凶手是在移动到摩托车上打出的弹弓,命中率很低,主观上也没有打瞎女童意愿,所以主观恶性低,手段也就不算特别残忍也就不属于情节恶劣。
在中国满了12岁未满14岁杀了人或者故意伤害了,也未必能判刑,还得满足情节恶劣这种状况,并且还得得到最高检察院的批准才能起诉判刑。
不过这个小家伙除了杀人之外还强奸,这应该能算情节恶劣了,应该会被判刑了,不过不会被判死刑,无期徒刑也不太可能。
之前江苏宿迁那个13岁男童用弹弓打瞎8岁女童左眼的事情,最高检就没批准起诉,理由就是虽然眼睛瞎了一个算是重伤残疾,但是凶手是在移动到摩托车上打出的弹弓,命中率很低,主观上也没有打瞎女童意愿,所以主观恶性低,手段也就不算特别残忍也就不属于情节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