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的特赦权应该归于国会而不是总统或内阁

目前,美国、韩国、法国等国家的宪法均规定特赦权由总统行使,日本宪法则赋予内阁特赦决定权。然而,我认为行政机关不应拥有特赦权,这一权力应由国会掌握。

特赦的初衷在于宽恕情有可原的罪犯,而判断罪犯是否值得宽恕,属于民意的范畴。作为民意代表的立法机关,国会理应代表人民行使这一“原谅权”,而非将如此重要的决定权交给行政机关。具体而言,可以由议员提议特赦,经过国会多数表决通过后实施,以确保特赦程序的公开、公正和民主。

若特赦权掌握在总统手中,这一制度可能被完全政治化,总统可能为了自身政治利益而滥用特赦权。例如,特朗普曾特赦自己的亲家或者拜登特赦其子之类的情形。这种滥用行为不仅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也使民众对特赦制度的正当性产生深刻怀疑。

因此,将特赦权归属国会,不仅符合民主原则,也更能体现法治与民意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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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4-12-02

46 个评论

>> 其實根本不需要特赦權要是有違法行為,依法罰就好。要是發現是冤案,或者發現法官判得太重之類的,平...

这你就不懂了,政治家有时候想做事肯定会干一些见不得人的事情,甚至是犯罪。其次是贪腐也是驱动政治家做事的一大动机,“宁要能耐的贪污犯不要无能的傻瓜蛋” “清廉的废物”特赦这个东西,可以有效避免恶性政治报复,导致一个国家政治宕机。当然了,这个东西是公开的,不合理的特赦要接受民众的唾弃的,我们右派骂拜登还是一些左派政客是因为他们总是把自己标榜的很道德,伪善。不像右派政治家往往都是真小人,真混蛋,真干事,不藏着掖着,不标榜自己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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