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陸配須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逾期可除戶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504080141.aspx
(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8日電)移民署今天表示,依兩岸條例規定,為免同時具有兩岸戶籍情形,已陸續通知具陸籍身分且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於合理期限3個月內繳附,逾期未補者可撤銷定居許可和除戶。

移民署強調,對於在台長住久安、安居樂業、奉公守法、認同中華民國的陸籍身分者,若有文件申請的實質上困難,可向移民署反映困難處,政府絕對依法保障權益,不需過度擔心。

針對近日有陸配收到移民署通知書,要求3個月內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公證書」等相關文件。陸委會主委邱垂正今天在立法院受訪表示,依現行兩岸條例規定,陸配要取得台灣的身分證,必須依規定放棄中國大陸戶籍跟身分,把證明交回移民署,才算完成整個法定程序。

移民署中午也透過新聞稿指出,目前已獲准在台定居的陸配約14萬餘人,經清查發現多數均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但有部分在台定居對象尚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經瞭解可能是因疫情或其他因素未能返回中國大陸辦理。

為避免民眾同時具有兩岸戶籍情事,移民署表示,近期已陸續通知具陸籍身分且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於合理期限內(3個月內)繳附相關證明文件,一切均是在法律規範下,合理依序的依法行政作為。

據瞭解,收到通知書者需於3個月內補附;逾期未補者,恐被撤銷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台灣戶籍,但經撤銷戶籍後,若當事人原居留事由仍存在,得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1條第3項規定,重新申請長期居留。

因兩岸關係是以單一戶籍為有序交流之依據,移民署表示,在民國93年3月1日修正施行的兩岸條例第9條之1定有規範,要求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避免雙重身分而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也是為維繫兩岸人員往來秩序的重要基礎。

移民署強調,已陸續接獲受通知對象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文件,針對部分個案,若有實際上無法克服的困難,導致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可向移民署反映困難處,將會同陸委會及海基會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尋求合理妥適的解決方案。(編輯:林恕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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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5-04-08

31 个评论

>> 說真的,十個中配有一個反共就偷笑了,特別是近些年來洗人口的。台灣本來就非移民國家,本來也就不該...



其實照你的邏輯,如果反共的中配真的那麼少,那你更不該讓制度繼續篩掉那些真正反共、挺台灣的人啊。因為這樣留下的那批人,反共的比例只會更低,甚至是你口中的「洗人口」效果更強。
如果你真要維持國安與純粹的敵我意識,那最徹底的做法應該是全部驅逐中配,或者完全凍結中國配偶入籍,這才符合你說的「台灣不是移民國家」邏輯。
可是你也知道這不可能,社會也不會接受。所以問題不是要不要有中國配偶,而是我們應該怎麼樣設計制度,把真正反共、挺台灣的人留下來,把投機者或潛伏者排除掉。這才是國安與價值兼顧的做法。
如果你只是一味要讓反共者離開,反而等於在制度上懲罰那些有良心、願意表態的人,卻讓親共者鑽漏洞留下來
這對台灣是更大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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