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陸配須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逾期可除戶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504080141.aspx
(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8日電)移民署今天表示,依兩岸條例規定,為免同時具有兩岸戶籍情形,已陸續通知具陸籍身分且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於合理期限3個月內繳附,逾期未補者可撤銷定居許可和除戶。

移民署強調,對於在台長住久安、安居樂業、奉公守法、認同中華民國的陸籍身分者,若有文件申請的實質上困難,可向移民署反映困難處,政府絕對依法保障權益,不需過度擔心。

針對近日有陸配收到移民署通知書,要求3個月內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公證書」等相關文件。陸委會主委邱垂正今天在立法院受訪表示,依現行兩岸條例規定,陸配要取得台灣的身分證,必須依規定放棄中國大陸戶籍跟身分,把證明交回移民署,才算完成整個法定程序。

移民署中午也透過新聞稿指出,目前已獲准在台定居的陸配約14萬餘人,經清查發現多數均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但有部分在台定居對象尚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經瞭解可能是因疫情或其他因素未能返回中國大陸辦理。

為避免民眾同時具有兩岸戶籍情事,移民署表示,近期已陸續通知具陸籍身分且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於合理期限內(3個月內)繳附相關證明文件,一切均是在法律規範下,合理依序的依法行政作為。

據瞭解,收到通知書者需於3個月內補附;逾期未補者,恐被撤銷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台灣戶籍,但經撤銷戶籍後,若當事人原居留事由仍存在,得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1條第3項規定,重新申請長期居留。

因兩岸關係是以單一戶籍為有序交流之依據,移民署表示,在民國93年3月1日修正施行的兩岸條例第9條之1定有規範,要求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避免雙重身分而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也是為維繫兩岸人員往來秩序的重要基礎。

移民署強調,已陸續接獲受通知對象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文件,針對部分個案,若有實際上無法克服的困難,導致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可向移民署反映困難處,將會同陸委會及海基會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尋求合理妥適的解決方案。(編輯:林恕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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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5-04-08

31 个评论

>> 你這還是把兩邊都是中國人的思想套上來了,不管反不反共,中國人對台灣來說就是外國人,反共是個人的...

特此在這一併回覆PO主與@熱血大叔:
難民認證與否,這個和是哪國人沒什麼關係。之前看台灣新聞提到一烏干達女同性戀者A,在其國家同性戀違法且其女友被打死,A遠走台灣後非法滯留至今,靠福利團體救護維持基本生活。
烏干達籍人民來台尋求難民庇護,因我國迄未通過難民法,僅以不遣返原則處理,該民來台七年仍無法取得身分,仰賴NGO接濟維生、無法自立,監察院促請行政院檢討改進

建立這種難民和庇護機制,面向的不僅是中國大陸人。
並沒說中國人反共台灣就「必須接納」,而是說中國人公開發表反共言論後可以被視為一種投名狀,一種先決條件。
不管你說「獻祭家人」也好,「反共只是手段,留下是目的」,這個人終究是要付出嚴重代價的,在本國是待不下去的,惡意揣測對方的動機並沒什麼意義。吳榮根、孫天勤、劉志遠、蔣文浩也算「反共只是手段,留在台灣才是目的」?
(@熱血大叔這個例子也有問題,在中國從沒反共卻跑到美國反共,那基本上就是投機行為,能不能當異議人士還是問題,好比他自己說的「我反共幾十年」,你在台灣反共和在中國反共當然不是一回事)
至於是否接納那確實是貴政府自己主權範圍內可自由行使的權利,不過至少需要要有這個機制的存在吧?有沒有機制存在差別可大了。
至於什麼「公帑消費」之類的說辭,這個在美國這類國家早已有解決方法。庇護獲批是要打官司的,中間要花錢請律師還有上庭費,這些都是申請者自己承擔的。
日本和韓國也都有庇護機制存在,也沒見他們都被難民塞滿啊。台灣完全可以參考的。
至於不想讓自己小孩卷,覺得外來者越來越少好?台灣政府也不能接受這種說法,在少子化的今天這樣的做法只會讓貴地勞動力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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