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派经济学扫盲:主观价值论

马克思主义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因此不包含经济学的批判是没有说服力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核心是剥削理论,剥削理论的立论基础是劳动价值论,因此首先要批倒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主义,和古典经济学一样,声称商品的价值在于劳动,劳动都可以换算成某种同质的“单位劳动”,因此换算后的劳动时间是衡量商品价值的标准。
      然而,商品的价值实在来源于其效用,也即满足人需要的能力,这是一种因果关系。一旦这种能力降低或者消失了,或者人的这种需求降低或者消失了,那么它作为商品的价值也就消失了。一级财货,或者消费品,其价值在于直接满足消费者需求。更高级的财货,或者资本品,用于生产低级财货,间接地满足消费者需求。高级财货是因为它所生产的低级财货的价值才具有了价值。由此可以说明,价值的因果关系开始于需求。
      那末,说明人的需要是主观的就十分重要了。需要来自于偏好,这种偏好可以是饮水、吃饭等等先天的偏好,也可以是抽烟、打牌等等后天的偏好。每个人的心中,在不同的时空位置,都对各种偏好有主观的排序。例如,一个人最重要的偏好是饮食,满足为10,其次是衣着,满足为7,再其次是住宅,满足为5,如此等等。他会用稀缺的手段来满足需求,例如他会吃菜,他会吃饭。解决温饱之后,他才会追求下一个层级的满足,例如穿着。当他衣食无忧,他就会想要买套房子。但是只有他对饮食的需求低于10,他才会去追求穿着,只有当他对衣着的需求低于7,他才会去追求住宅。也就是说,手段,在这里就是商品的丰富程度决定了他最后消费的商品。值得注意的是,假设一个人消费第一碗米饭,米饭的效用是10,那么接下来他每消费一碗米饭,米饭的效用,也就是米饭满足的需求的能力都会逐次降低,直至达到0。这就是边际效用递减定律。同时,不同的人,或同一人在不同是时间,他的偏好-边际效用列表都是不同的。
      在现实中,人们通过货币和市场交换稀缺的商品,使自己的满足最大化。商品的价格是市场上的供求双方对商品价值的估测和竞争共同的结果。在自由市场中,贸易和发生都是因为交易双方都认为对方的商品效用更大。交易时,双方的需求都得到更大地满足,因此贸易是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
      可见,在决定商品价值的过程中,劳动是没有什么作用的。因为价值的因果链条来自于消费者需求,价格决定了成本,而不是相反。由此,马克思主义的核心就被击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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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5-05-30

34 个评论

里伯 新注册用户
问题不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错的,而是马克思他的劳动价值论是从约翰洛克的政府论里偷来的,约翰洛克作为第一个提出劳动产生价值赋予个人对身外之物的财产权的人,马克思在写资本论本应该会提到他,特别是马克思在书写其关于劳动的阐述上,而且就算不提也应该把约翰洛克的政府论作为注释的一部分标明,但很可惜,马克思全篇都没有对约翰洛克的政府论的引用标注和参考文献说明,我想要么是他马克思把约翰洛克看作敌人,要么就是进行有意的剽窃,怕别人知道,或者两者都有,而约翰洛克在他的政府论第五章论财产里有一段关于劳动与财产权不浅的论述,他是这么写的:


27. 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它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

28. 谁把橡树下拾得的橡实或树林的树上摘下的苹果果腹时,谁就确已把它们拨归己用。谁都不能否认,食物是完全应该由他消受的。因此我要问,这些东西从什么时候开始是属于他的呢?是在他消化的时候,还是在他吃的时候,还是他煮的时候,还是他把它们带回家的时候,还是他检取它们的时候呢?很明显,如果最初的采集不使它们成为他的东西,其他的情形就更不可能了。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谁会说,因为他不曾得到全人类的同意使橡实或苹果成为他的所有物,他就对于这种拨归私用的东西不享有权利呢?这样把属于全体共有的东西归属自己,是否是盗窃行为呢?如果这样的同意是必要的话,那么,尽管上帝给予人类很丰富的东西,人类早已饿死了。我们在以合约保持的共有关系中看到,那是从共有的东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并使它脱离自然所安置的状态,才开始有财产权;若不是这样,共有的东西就毫无用处了。而取出这一或那一部分,并不取决于一切共有人的明白同意。因此我的马所吃的草、我的仆人所割的草皮以及我在同他人共同享有开采权的地方挖掘的矿石,都成为我的财产,毋需任何人的让与或同意。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本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

以上就是约翰洛克这位自由主义之父对于劳动产生价值、人类对于自我拥有一种财产权的具体阐述,马克思这个大盗,蛊惑人心就算了,连最基本的学术操守都没有,用别人的理论起码得在参考文献或注释里标明清楚,不然这和传统观念里的窃贼有什么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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