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普选之路,及其反思
在中国和英国商议香港回归的时候,明确提及在香港实施普选。
1984年 中英联合声明》签署。《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第3、4、13段:香港回归后实行高度自治、港人治港、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在香港当地选举或磋商后由中央任命”。
1985-1990年 《基本法》起草。 中国表示民主化进程必须循序渐进,不能超越《基本法》框架。但不反对实施普选。
1990年 《香港基本法》通过。《香港基本法》第45条、第68条明确写出“最终目标是由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但同时写明要“根据香港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之”。
1992年 彭定康出任港督,推出“九四政改方案”,旨在加速香港的民主化进程,主要体现在立法会选举方式上。
1994年 彭定康政改方案。 提案内容: (1) 扩大功能组别选民基础,使其接近普选;(2) 废除所有委任议席;(3) 增加直选成分。
1993-1995年 中英外交对抗。中国反对(“三违反”): 认为彭定康方案违反《联合声明》、《基本法》及中英已达成的协议。宣布“另起炉灶”,成立临时立法会。
1997年7月1日 香港回归。 中国解散了彭定康根据新方案选出的立法会,成立了临时的、非普选的立法机构。
这是在回归前的情况。回归后,
2007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2007决定)。香港可以在 2017年实行特首普选,在 2020年实行立法会普选,但前提是必须按《基本法》规定程序。
2010年 政改方案表决。 原本大部分泛民想否决。但在美国前驻港总领事、李嘉诚等人穿针引线,以及中联办幕后操作下,民主党与北京达成妥协,接受一个改良版方案(新增“超级区议会”5席,扩大直选民意)。方案通过,泛民内部因此分裂,激进派骂民主党“投共”。
2014年8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 中国提案规定特首普选必须通过一个“提名委员会”预先筛选(至少过半数提名票)出 2-3 名候选人,然后才能进行全港投票。
2014年 “占领中环”/“雨伞运动”爆发。 港民主派坚决反对“8·31决定”,认为这是“假普选”,要求“真普选”。美国表示对香港的民主进程表示关注。
最终话:香港的政改进程彻底停滞,特首和立法会选举至今未能实现普选。最终在 2021 年,中共通过“完善选举制度”彻底终结了普选的可能性。
其实美国官方和部分人士曾在 2014 年“8·31决定”前后,私下或公开地劝说香港民主派“先接受”该方案,以迈出普选的第一步。
美国官员和外交界人士提出“先接受 8·31”的建议,主要是基于实用主义和现实政治(Realpolitik)的考量:
1. 实用主义的渐进策略
“有总比没有好”: 8·31 方案虽然规定了提名委员会的筛选,但它毕竟是第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允许香港在特定框架下实现特首普选的正式决定。
迈出第一步: 美国认为,一旦香港市民获得了一人一票选举特首的权利(即使候选人被筛选),就意味着普选大门已开。未来可以通过持续的政治压力和谈判,逐步修改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或权力,从而实现真正的“真普选”。
避免僵局: 他们担心,如果民主派否决了 8·31 方案,香港的政改进程将彻底陷入停滞,普选将遥遥无期。
2. 华盛顿的战略权衡
保持稳定: 华盛顿将香港的稳定视为其在亚洲经济利益和战略布局的一部分。他们担心激烈的政治冲突和“占中”运动会破坏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避免直接对抗: 在中美关系的大背景下,美国希望避免在香港问题上与北京发生直接、公开的剧烈冲突。劝说香港“接受”是希望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折中方案,避免将美国置于必须全面对抗北京的境地。
也就是说,在2014年时,美国还是希望和中国合作同时竞争,而不是直接对抗,所以要尽量保持香港的功能。
但是,当时香港民主派的看法主要是:
定性为“假普选”: 民主派认为,如果特首候选人必须经过一个由亲北京人士主导的提名委员会筛选(俗称“小圈子”筛选),这就使得市民的选择权成为“没有选择的投票”。
拒绝“袋住先”: 民主派坚信,一旦接受了 8·31 方案,这个“假普选”的框架就会被固化,未来将更难推动真正的改革。他们拒绝“先接受,以后再改”的妥协路线。
最后就“揽炒”了。
今天我们再来回顾香港争取普选的过程,到底孰是孰非呢?
首先,我们要说,香港民主派的判断是正确的。中国给香港的民主只会越来越少。一旦接受了831方案,将来只会越来越差,绝不可能越来越好。这点只要在中国呆过两天的人都会有这个结论。
其次,撕破脸皮的结果是中国重拳出击,美国取消香港独立关税区地位,国际商会调查显示企业对香港信心下降,香港成为臭港。这点应该说对于香港人来说是很残酷的。如果香港人先接受831方案,那香港的好日子还能过上一段时间,灰姑娘的午夜钟声还能推迟个十年八年。
最后,早些暴露中国的真面目,让西方逐步切断和中国的联系,从长远来说还是好的。如果说对于世界的正面作用,恐怕就只有这个了。
其实香港的命运在决定回归的那一刻就已经决定,所差只是早晚罢了。
1984年 中英联合声明》签署。《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第3、4、13段:香港回归后实行高度自治、港人治港、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在香港当地选举或磋商后由中央任命”。
1985-1990年 《基本法》起草。 中国表示民主化进程必须循序渐进,不能超越《基本法》框架。但不反对实施普选。
1990年 《香港基本法》通过。《香港基本法》第45条、第68条明确写出“最终目标是由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但同时写明要“根据香港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之”。
1992年 彭定康出任港督,推出“九四政改方案”,旨在加速香港的民主化进程,主要体现在立法会选举方式上。
1994年 彭定康政改方案。 提案内容: (1) 扩大功能组别选民基础,使其接近普选;(2) 废除所有委任议席;(3) 增加直选成分。
1993-1995年 中英外交对抗。中国反对(“三违反”): 认为彭定康方案违反《联合声明》、《基本法》及中英已达成的协议。宣布“另起炉灶”,成立临时立法会。
1997年7月1日 香港回归。 中国解散了彭定康根据新方案选出的立法会,成立了临时的、非普选的立法机构。
这是在回归前的情况。回归后,
2007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2007决定)。香港可以在 2017年实行特首普选,在 2020年实行立法会普选,但前提是必须按《基本法》规定程序。
2010年 政改方案表决。 原本大部分泛民想否决。但在美国前驻港总领事、李嘉诚等人穿针引线,以及中联办幕后操作下,民主党与北京达成妥协,接受一个改良版方案(新增“超级区议会”5席,扩大直选民意)。方案通过,泛民内部因此分裂,激进派骂民主党“投共”。
2014年8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 中国提案规定特首普选必须通过一个“提名委员会”预先筛选(至少过半数提名票)出 2-3 名候选人,然后才能进行全港投票。
2014年 “占领中环”/“雨伞运动”爆发。 港民主派坚决反对“8·31决定”,认为这是“假普选”,要求“真普选”。美国表示对香港的民主进程表示关注。
最终话:香港的政改进程彻底停滞,特首和立法会选举至今未能实现普选。最终在 2021 年,中共通过“完善选举制度”彻底终结了普选的可能性。
其实美国官方和部分人士曾在 2014 年“8·31决定”前后,私下或公开地劝说香港民主派“先接受”该方案,以迈出普选的第一步。
美国官员和外交界人士提出“先接受 8·31”的建议,主要是基于实用主义和现实政治(Realpolitik)的考量:
1. 实用主义的渐进策略
“有总比没有好”: 8·31 方案虽然规定了提名委员会的筛选,但它毕竟是第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允许香港在特定框架下实现特首普选的正式决定。
迈出第一步: 美国认为,一旦香港市民获得了一人一票选举特首的权利(即使候选人被筛选),就意味着普选大门已开。未来可以通过持续的政治压力和谈判,逐步修改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或权力,从而实现真正的“真普选”。
避免僵局: 他们担心,如果民主派否决了 8·31 方案,香港的政改进程将彻底陷入停滞,普选将遥遥无期。
2. 华盛顿的战略权衡
保持稳定: 华盛顿将香港的稳定视为其在亚洲经济利益和战略布局的一部分。他们担心激烈的政治冲突和“占中”运动会破坏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避免直接对抗: 在中美关系的大背景下,美国希望避免在香港问题上与北京发生直接、公开的剧烈冲突。劝说香港“接受”是希望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折中方案,避免将美国置于必须全面对抗北京的境地。
也就是说,在2014年时,美国还是希望和中国合作同时竞争,而不是直接对抗,所以要尽量保持香港的功能。
但是,当时香港民主派的看法主要是:
定性为“假普选”: 民主派认为,如果特首候选人必须经过一个由亲北京人士主导的提名委员会筛选(俗称“小圈子”筛选),这就使得市民的选择权成为“没有选择的投票”。
拒绝“袋住先”: 民主派坚信,一旦接受了 8·31 方案,这个“假普选”的框架就会被固化,未来将更难推动真正的改革。他们拒绝“先接受,以后再改”的妥协路线。
最后就“揽炒”了。
今天我们再来回顾香港争取普选的过程,到底孰是孰非呢?
首先,我们要说,香港民主派的判断是正确的。中国给香港的民主只会越来越少。一旦接受了831方案,将来只会越来越差,绝不可能越来越好。这点只要在中国呆过两天的人都会有这个结论。
其次,撕破脸皮的结果是中国重拳出击,美国取消香港独立关税区地位,国际商会调查显示企业对香港信心下降,香港成为臭港。这点应该说对于香港人来说是很残酷的。如果香港人先接受831方案,那香港的好日子还能过上一段时间,灰姑娘的午夜钟声还能推迟个十年八年。
最后,早些暴露中国的真面目,让西方逐步切断和中国的联系,从长远来说还是好的。如果说对于世界的正面作用,恐怕就只有这个了。
其实香港的命运在决定回归的那一刻就已经决定,所差只是早晚罢了。
63 个评论
>> 我看是你不懂法律问题吧。关于承认外国主权变更的议案,最低门槛也是议员提出私人动议,还不具有法律...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Article 53
Treaties conflicting with a per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jus cogens”)
A treaty is void if, at the time of its conclusion, it conflicts with a per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 per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is a norm accepted and recogniz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of States as a whole as a norm from which no derogation is permitted and which can be modified only by a subsequent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having the same charac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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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emptory norms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jus cogens)
Definition of a per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jus cogens)
A per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jus cogens) is a norm
accepted and recogniz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of States as a whole as a
norm from which no derogation is permitted and which can be modified only by a
subsequent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having the same character.
Non-exhaustive list
(a) The prohibition of aggression;
(b) The prohibition of genocide;
(c) The prohibition of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d) The basic rules of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e) The prohibition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and apartheid;
(f) The prohibition of slavery;
(g) The prohibition of torture;
(h)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