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美国国会允许议员开除自己的同事?

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五款,参议院和众议院都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数票开除本院议员:


Each House may determine the Rules of its Proceedings, punish its Members for disorderly Behaviour, and, with the Concurrence of two thirds, expel a Member. 参议院和众议院均有权制定议事规则,惩戒本院议员,并经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开除议员。


我一直不太理解这一规定的合理性。

每一位国会议员都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如果议员是否继续留任,应当由选民通过下一次选举(或者发动罢免)来决定,那么为什么允许其他议员通过投票将其开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否意味着多数民意可以压制少数民意?

例如,如果台湾也实行类似制度,那么像黄国昌或者李敖这种被民进党和国民党都嫌弃的立法委员,在理论上就完全可能被两大党联合起来开除掉。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岂不是等于国会剥夺了部分选民的代表权?

大家如何看待美国宪法赋予国会这一权力?这种制度设计的合理性究竟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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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6-06-15

18 个评论

Guelph 灰名单 回复 李瑞环
>> 最近几十年两党有三位因为经济问题被开除。如果没有这条,理论上就不好处理这种人了。


主要的问题是美国国会只有驴象两大党有席位,而三分之二的多数就意味着两党都嫌弃的人才会被开除,两大党通常不会想开除自己的党员同志,因此会被开除的议员极少。

但是如果台湾实行这种制度的话(毕竟中华民国的立法委员并不都是国民党或民进党的),那么很多既不是国民党的也不是民进党的立法委员就很可能被两大党联合起来开除掉(两大党霸凌小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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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lph 灰名单

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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