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人種」概念本身就是種族主義的產物
最近在德國,關於「人種」一詞是否應該被從憲法中刪除的問題引發了很多議論。德國基本法第3條第3項規定禁止基於性別,信仰和人種等的歧視。支持刪除「人種」一詞的理由是概念本身就包含歧視,而且是種族主義的產物。
參照:'Race' has no place in the German constitution — or does it? ——德國之聲
現有的黃種人/黑種人/白種人等「人種」概念沒有生物學依據,換言之嚴格意義上說不存在所謂「人種」。「人種」(race),本來是生物學中「種」(species)的下級分類。對人以外的對象則稱作「亞種」或「品種」。在生物學中,只有種(species)以繁殖可能性定義,而種的上級分類(門/綱/目/科/屬)和下級分類(人種/亞種/品種)都只是根據學界的習慣而分,並沒有客觀依據。
學界不再使用「人種」概念並非因為概念會助長歧視(而且其實恰恰相反),而是因為概念本身沒有意義。
對人種的分類並無統一的客觀依據,分類的方法取決於關注身體特徵中的哪一個。而身體特徵包括有身高/體型/頭髮/血型/膚色/眼睛/顱骨形狀/鼻子/嘴唇/體毛等等。
比如如果按照顱骨形狀分類,北歐人的顱骨形狀比起南歐人更接近非洲人。而從鼻子的形狀來看愛斯基摩人更接近北歐人而不是亞洲人。此外,根據血型的話有ABO/Rh/Kell三種方式,分類結果互不相同。
有人主張通過分子生物學的研究根據DNA的分佈狀況可以分出黃種人/黑種人/白種人。然而這是把關係搞反了,是預先分出了人種再找之間的不同,做法類似當年納粹對猶太人身體的研究。
反之理論上根據血液鑑定還可以分出「A型血人種」「B型血人種」等等,或者根據眼球顏色分出「藍眼球人種」「黑眼球人種」,但其實毫無意義,因為分類標準的選取沒有客觀性。
選取一種標準而捨棄其他標準本身,僅能反映分類者自身的世界觀。通過選取一部分身體特徵突出所謂人種間的區別,是種族主義的產物。而18世紀時把人種分成黃種人/黑種人/白種人三類,則是因為其便於殖民主義的需要。
參照:'Race' has no place in the German constitution — or does it? ——德國之聲
現有的黃種人/黑種人/白種人等「人種」概念沒有生物學依據,換言之嚴格意義上說不存在所謂「人種」。「人種」(race),本來是生物學中「種」(species)的下級分類。對人以外的對象則稱作「亞種」或「品種」。在生物學中,只有種(species)以繁殖可能性定義,而種的上級分類(門/綱/目/科/屬)和下級分類(人種/亞種/品種)都只是根據學界的習慣而分,並沒有客觀依據。
學界不再使用「人種」概念並非因為概念會助長歧視(而且其實恰恰相反),而是因為概念本身沒有意義。
對人種的分類並無統一的客觀依據,分類的方法取決於關注身體特徵中的哪一個。而身體特徵包括有身高/體型/頭髮/血型/膚色/眼睛/顱骨形狀/鼻子/嘴唇/體毛等等。
比如如果按照顱骨形狀分類,北歐人的顱骨形狀比起南歐人更接近非洲人。而從鼻子的形狀來看愛斯基摩人更接近北歐人而不是亞洲人。此外,根據血型的話有ABO/Rh/Kell三種方式,分類結果互不相同。
有人主張通過分子生物學的研究根據DNA的分佈狀況可以分出黃種人/黑種人/白種人。然而這是把關係搞反了,是預先分出了人種再找之間的不同,做法類似當年納粹對猶太人身體的研究。
反之理論上根據血液鑑定還可以分出「A型血人種」「B型血人種」等等,或者根據眼球顏色分出「藍眼球人種」「黑眼球人種」,但其實毫無意義,因為分類標準的選取沒有客觀性。
選取一種標準而捨棄其他標準本身,僅能反映分類者自身的世界觀。通過選取一部分身體特徵突出所謂人種間的區別,是種族主義的產物。而18世紀時把人種分成黃種人/黑種人/白種人三類,則是因為其便於殖民主義的需要。
44 个评论
你这辩了一半逻辑,然后不辩了,重申一遍自己观点完事,我觉得不能接受。我讲的话从始至终,都是为了解决问...
我的意思已经很明显了,只要区别还存在,那“消除种族的区别称呼”就是掩耳盗铃,因为对应的概念无法消除,迟早会发展出新的词汇来表达同样的意思
比如嫌short说人矮不礼貌,改成了vertically challenged
比如嫌illegal immigrants政治不正确,叫undocumented immigrants
都是换汤不换药,转来转去还是绕不开同一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