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拟未来中国的联邦制宪法(2020年8月修改),事实上内容都是普世价值,其他国家也可以参考
联邦宪法(建议稿)
序言
第一编 人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人性尊严
第三章 平等权
第四章 自由权
第一节 一般行为自由
第二节 人身自由
第三节 信仰自由
第四节 表达自由
第五节 文化自由
第六节 信息自由
第七节 集会自由
第八节 结社自由
第九节 经济自由
第十节 出入境自由
第十一节 迁徙自由
第十二节 反抗自由
第五章 保障法益的人权
第一节 人格权
第二节 财产权
第三节 继承权
第四节 婚姻
第五节 亲属
第六节 国籍
第七节 处罚
第八节 特殊群体的保护
第六章 参政权
第七章 请求权
第一节 政治庇护
第二节 领事保护
第三节 请愿权
第四节 国家赔偿和补偿
第五节 行政程序权
第六节 诉讼权
第七节 社会权
第二编 基本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基本概念
第三节 民主
第四节 法治
第二章 领土
第一节 联邦领土
第二节 省领土
第三章 联邦与省的关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立法
第三节 行政
第四节 司法
第五节 国际关系
第四章 财政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预算
第三节 补助
第四节 税收
第五节 联邦的不动产
第五章 自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地方自治
第三节 其他公法人的自治
第六章 公民投票
第七章 公职人员
第一节 财产公开
第二节 利益赠与
第三节 旋转门
第四节 职责履行
第八章 文化
第一节 标志
第二节 通用语言及文字
第三节 时间
第四节 公共假日
第三编 联邦公共机关
第一章 联邦总统
第一节 选举
第二节 任期
第三节 职权及义务
第四节 办公室
第二章 联邦议会
第一节 选举
第二节 职权
第三节 组织和程序
第四节 联邦议员
第五节 下属机关
第六节 联邦立法
第七节 联邦预算
第八节 选举公职人员
第三章 联邦理事会
第四章 联邦政府
第一节 联邦总理的任免
第二节 组织
第三节 联邦公务员
第四节 联邦直接行政
第五节 联邦间接行政
第五章 联邦宪法法院
第一节 组织
第二节 管辖
第三节 审理与裁判
第六章 联邦最高法院
第七章 联邦审计院
第四编 过渡规定
第一章 联邦成立
第二章 法规范和公共机关过渡
第三章 国家继承
第四章 私有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联邦企业管理局
第五章 转型正义
序言
第一编 人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人性尊严
第三章 平等权
第四章 自由权
第一节 一般行为自由
第二节 人身自由
第三节 信仰自由
第四节 表达自由
第五节 文化自由
第六节 信息自由
第七节 集会自由
第八节 结社自由
第九节 经济自由
第十节 出入境自由
第十一节 迁徙自由
第十二节 反抗自由
第五章 保障法益的人权
第一节 人格权
第二节 财产权
第三节 继承权
第四节 婚姻
第五节 亲属
第六节 国籍
第七节 处罚
第八节 特殊群体的保护
第六章 参政权
第七章 请求权
第一节 政治庇护
第二节 领事保护
第三节 请愿权
第四节 国家赔偿和补偿
第五节 行政程序权
第六节 诉讼权
第七节 社会权
第二编 基本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基本概念
第三节 民主
第四节 法治
第二章 领土
第一节 联邦领土
第二节 省领土
第三章 联邦与省的关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立法
第三节 行政
第四节 司法
第五节 国际关系
第四章 财政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预算
第三节 补助
第四节 税收
第五节 联邦的不动产
第五章 自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地方自治
第三节 其他公法人的自治
第六章 公民投票
第七章 公职人员
第一节 财产公开
第二节 利益赠与
第三节 旋转门
第四节 职责履行
第八章 文化
第一节 标志
第二节 通用语言及文字
第三节 时间
第四节 公共假日
第三编 联邦公共机关
第一章 联邦总统
第一节 选举
第二节 任期
第三节 职权及义务
第四节 办公室
第二章 联邦议会
第一节 选举
第二节 职权
第三节 组织和程序
第四节 联邦议员
第五节 下属机关
第六节 联邦立法
第七节 联邦预算
第八节 选举公职人员
第三章 联邦理事会
第四章 联邦政府
第一节 联邦总理的任免
第二节 组织
第三节 联邦公务员
第四节 联邦直接行政
第五节 联邦间接行政
第五章 联邦宪法法院
第一节 组织
第二节 管辖
第三节 审理与裁判
第六章 联邦最高法院
第七章 联邦审计院
第四编 过渡规定
第一章 联邦成立
第二章 法规范和公共机关过渡
第三章 国家继承
第四章 私有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联邦企业管理局
第五章 转型正义
51 个评论
我只懂中国和美国法律,没有专门研究过比较法,稍微说一下对立法问题的看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联邦与省共享立法权)。这一条实践里出现的争议会很多。最典型的情况就是联邦法没有规定,而州法增加了额外的规定,那这额外的规定算不算“违反”联邦法?换句话说,联邦法到底是最低保障还是最高限额?在某些立法目的很清晰领域,这个问题可能很容易。比如环保法。联邦法规定abcd四种物质违法,州法额外规定e也违法。因为环保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所以州法的额外规定不违法联邦法。但在某些立法的政策取向不清晰的领域,这个问题就很麻烦了,典型的例子: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并不是单纯的鼓励竞争或者鼓励商业自由,而是要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二十五)按照事务性质,必须由联邦统一立法的其他事项。(二十五)按照事务性质,必须由联邦统一立法的其他事项。这是一条兜底条款,美国宪法里和它对应的是necessary and proper clause。但NPC的授权范围比你这条更小也更明确。“必须”一词含义不清,有太多个人主观解读的发挥空间。不知其他大陆法国家有没有这样的兜底性条款?如果有的话是怎么样保证这个条款有客观而稳定的含义,从而不被滥用的?
第三百五十九条 (联邦与省共享立法权)。这一条实践里出现的争议会很多。最典型的情况就是联邦法没有规定,而州法增加了额外的规定,那这额外的规定算不算“违反”联邦法?换句话说,联邦法到底是最低保障还是最高限额?在某些立法目的很清晰领域,这个问题可能很容易。比如环保法。联邦法规定abcd四种物质违法,州法额外规定e也违法。因为环保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所以州法的额外规定不违法联邦法。但在某些立法的政策取向不清晰的领域,这个问题就很麻烦了,典型的例子: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并不是单纯的鼓励竞争或者鼓励商业自由,而是要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二十五)按照事务性质,必须由联邦统一立法的其他事项。(二十五)按照事务性质,必须由联邦统一立法的其他事项。这是一条兜底条款,美国宪法里和它对应的是necessary and proper clause。但NPC的授权范围比你这条更小也更明确。“必须”一词含义不清,有太多个人主观解读的发挥空间。不知其他大陆法国家有没有这样的兜底性条款?如果有的话是怎么样保证这个条款有客观而稳定的含义,从而不被滥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