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近期爭議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導讀與個人結論
@支納粹
@Blitzcrank
@firedragon145
先標記以上在我說寫一篇相關文章時按讚的蔥油
這篇帶大家簡單看一次台灣近期吵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沒想到我還會寫法律文.......
在品蔥的第一篇,
上次寫好像是六年前在PTT寫國民教育法....
首先我認為這次吵的人87%根本沒跟過法案流程
才會把草案吵的跟像三讀通過一樣.....
草案在立法院
排入議程前就得程序委員會先吵一遍
然後一獨二讀都得吵幾遍
大幅度修改或退回重寫都是日常....
不過這次中介服務法吵的看起來越來越歪了....
首先要討論一個草案內容
跟讀書一樣,重點是自己看過原典
法案全文在這裡
https://www.ncc.gov.tw/chinese/files/22062/5532_220629_1.pdf
然後一開始出來攻擊的粉專言論是這樣
言論自由倒退嚕?一次搞懂數位中介法內容 他:小心無法出聲
編輯 王思淳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8/20 09:54
最後更新時間:2022/08/20 20:19
https://news.tvbs.com.tw/life/1882705
《數位中介》為何掀網路炸鍋? 懶人包教你看懂 原來暗藏「霸王條款」
出版時間 2022/08/20
https://www.appledaily.com.tw/politics/20220820/D0B75F8441B1F032894BA8D6A8
好,先看律師的反論
https://www.facebook.com/klaw1207/posts/494031132724706
https://www.facebook.com/klaw1207/posts/494161592711660
律師 vs fb粉專
K律師論點|中介法懶人包帶風向 為何大家視而不見?
出版時間 2022/08/22 林智群律師
好,正反雙方的意見我們都看過了
正確的討論法案&草案方式是什麼?
選擇自己想相信的?
單純相信律師一定比路人厲害?
還是自己看過一次?
自己看一次才對吧?
我帶大家一起看一次
記得回到一開始的草案內容
https://www.ncc.gov.tw/chinese/files/22062/5532_220629_1.pdf
1.己爸偶的控訴第一點 vs 林智群律師的反擊
在「行政院」下方所有行政主管機關,皆具有「定義不當言論」的權利。 vs 法案里根本沒有"不當言論"
很簡單,進入草案內容pdf檔搜尋關鍵字,
恩,沒有"不當言論"四個字
根本沒有"不當言論"是要怎麼說這法是定義並管控不當言論?= =
而第三條是講每個領域的主管機關,一般法律都會有這個規定
第三條長這樣
這點林智群律師說的是對的
2.己爸偶的控訴第二點 vs 林智群律師的反擊
數位中介的定義在法案第二條的說明欄
說真的這塊我無法評斷,我文組狗看不懂
但我看的懂這個第二條寫的全部照抄
歐盟二○二○年公布之「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Act, DSA)草案」定義
所以我暫定林智群律師是對的
因為這法案如果照抄歐盟法案
我是不相信會強烈侵犯個人自由的
因為歐洲人對被侵犯自由的忍受度很低
3.己爸偶的控訴第三點&四點 vs 林智群律師的反擊
此法案的裁罰到底是行政機關還是法院認定?
又何謂不當言論?
全法案都沒有不當言論已確認
改成本法案中什麼言論觸法吧
好,裡面那些有那些東西違反法律?
好,所以違法與否是
抄英國二○二二年公布之線上安全法草案(Draft OnlineSafety Bill)
依據法院認定聲請"資訊限制令"
而依據的法律是刑法等現有法條
所以根本不會有"本文違反數位中介法被撤"這種事情
只會有""本文違反刑法(或其他現有法令)XXX條,經法院裁定,依據數位中介服務法下架"
4. 己爸偶的控訴第五點 vs 林智群律師的反擊
來,來看罰則
非常明顯,所有的罰則都沒有罰使用者
全都是罰平台
這法律就是現在平台常限制使用者發言下環境的政府對平台管制吧?
所以我想問爆料粉專,你是youtube、FB還是Twitter的老板?
這法律是怎樣會罰到你不敢說話?
結論:
關於爆料粉專掀起的指控結論:爆料粉專不是蠢就是壞
1.
這法律以是法院依據現有法律認定違法
來要求平台撤下違法內容
所以根本不會有"本文違反數位中介法被撤"這種事情
只會有"本文違反刑法(或其他現有法令)XXX條,經法院裁定,依據數位中介服務法下架"
2.
沒有行政機關認定不當言論違法這問題,
一切都是法院依據現有法律如刑法認定
只是多了一個"資訊限制令"來撤下平台上散佈違反現有法令的資訊
3.
沒有因為這法律個人被罰一千萬這種問題
這法律的罰則都是罰平台業者,沒有任何一條是罰使用者
(因為散佈違法訊息的使用者是用現有法規罰,例如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之恐怖攻擊預告)
但是!雖然爆料粉專的指控子虛烏有,
不過這法案我看來就是智障
要進立法院審議等著退件或被幹爆後大幅修改
1.這法案實行上根本做不到,會如同具文
行政院各主管機關去跟法院申請資訊限制令?
智障嗎?以現在假消息的攻擊密度
要認真做就是同時癱瘓各部會跟法院
當台灣有多少公務員多少法官阿?
你有多少人力能搞這個?
2.阿就依照刑法等法律讓法院裁定了,幹嘛還要行政機關下場?智障嗎?
檢察官警察處理向法院的聲請就好了啊?
如違反刑法就聲請搜索令&傳票之類時
順便依需要申請資訊限制令不就好了?
蠢嗎?
行政院各部會公務員閒到得搶檢警調飯碗了?
@Blitzcrank
@firedragon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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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我還會寫法律文.......
在品蔥的第一篇,
上次寫好像是六年前在PTT寫國民教育法....
首先我認為這次吵的人87%根本沒跟過法案流程
才會把草案吵的跟像三讀通過一樣.....
草案在立法院
排入議程前就得程序委員會先吵一遍
然後一獨二讀都得吵幾遍
大幅度修改或退回重寫都是日常....
不過這次中介服務法吵的看起來越來越歪了....
首先要討論一個草案內容
跟讀書一樣,重點是自己看過原典
法案全文在這裡
https://www.ncc.gov.tw/chinese/files/22062/5532_220629_1.pdf
然後一開始出來攻擊的粉專言論是這樣
言論自由倒退嚕?一次搞懂數位中介法內容 他:小心無法出聲
編輯 王思淳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8/20 09:54
最後更新時間:2022/08/20 20:19
https://news.tvbs.com.tw/life/1882705
《數位中介服務法》是為了要掌控被行政部門認定的「不當言倫」,甚至還不限通訊服務、網路購物、線上遊戲及雲端空間等所有網路平台。可以從Google、微軟、LINE、PChome、Facebook、巴哈到 PTT;從手遊到英雄聯盟,由並非法院的「行政主管機關」,來限制或刪除「不當言論」。然而,納管對象非大家認知下的「網路平台」,而是「中華民國設立商業據點或是我國實質關聯的數位平台」服務的定義包含語言;貨幣、國碼等,可以說包含所有的 C2C、B2C和B2B等網路服務。除此之外,就連相當隱私的「雲端儲存空間」都列入管轄範圍。
▲有權定義不當言論者非法院的「主管機關」
衛福部、文化部、經濟部、交通部、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教育部、金管會、公平會、農委會、中選會、數發部,或是有中央主管機關定義的相關單位。
實際上,就是在「行政院」下方所有行政主管機關,皆具有「定義不當言論」的權利。
▲何謂「不當言論」?
包含人性尊嚴保障、國家安全或國防等公共安全維持、犯罪偵查或追溯、族群性別宗教或國籍等仇恨及歧視行為、兒童及少年權益、公共健康之維護,及消費者和投資人權益。
▲若不控管恐面臨....?
根據法案條款,沒做好適當刪除之行為,單項最高可恐面臨1000萬元罰緩;採取「屬地主義」透過電信阻斷使用者接取或使用服務,禁止不限境內平台的網路連接
《數位中介》為何掀網路炸鍋? 懶人包教你看懂 原來暗藏「霸王條款」
出版時間 2022/08/20
https://www.appledaily.com.tw/politics/20220820/D0B75F8441B1F032894BA8D6A8
《己爸偶》呼籲,雖然不認為人民的意見反映會有用,但若珍惜台灣寶貴的民主言論自由,請大家一同站出來,表達反對意見,「今天你選擇默不作聲,明天你無法出聲。」
好,先看律師的反論
https://www.facebook.com/klaw1207/posts/494031132724706
林智群律師(klaw)
8月19日下午6:28 ·
一堆人狂刷「此留言違反數位中介法已被刪除」14字,藉此表達對中介法的不滿。
我覺得你可以不滿這個法,
但如果連法條都沒看,就用這個文字來嘲諷,
那反而是顯示你根本沒看法條。
你去看草案第18-20條,
「政府」不能直接要求平台刪文,只有「法院」可以!
政府認為哪個假訊息有問題,只能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
讓法院審理做成判決。
https://www.facebook.com/klaw1207/posts/494161592711660
那個法其實不是對付網友的,
那個法是針對「網路平台」的。
就算是「你」造謠,
政府只能提告「平台」要求撤文,或罰平台錢,
跟你沒什麼關係。
你說我的文章被撤文了,哪裡沒關係?
如果你的文章都被法院認證造謠的話,
你還有什麼臉主張言論自由?
回到網路平台,
網路平台是什麼東西?它是大巨人,不是小白兔!
政府出來處理大巨人,
你們這些平常就被大巨人教訓的小矮人
在幫大巨人著急什麼?
臉書很小嗎?
你被臉書祖的時候,會覺得它是小白兔嗎?
你申訴,它大部分不會理你,你能找誰抱怨?
律師 vs fb粉專
K律師論點|中介法懶人包帶風向 為何大家視而不見?
出版時間 2022/08/22 林智群律師
https://www.appledaily.com.tw/local/20220822/DC13EE40E7A932AF12B8B35D66
最近的新聞,提到中介法,都會引一個粉專「己爸偶」整理的懶人包。
我看了覺得很奇怪,
那個粉專整理的內容,有很多誤導的地方,
為什麼大家視而不見?
1.它說:「《數位中介服務法》是為了要掌控被行政部門認定的「不當言倫」,甚至還不限通訊服務、網路購物、線上遊戲及雲端空間等所有網路平台。可以從Google、微軟、LINE、PChome、Facebook、巴哈到 PTT;從手遊到英雄聯盟,由並非法院的「行政主管機關」,來限制或刪除「不當言論」。」
「第三條基本上就是「霸王條款」,「實際上就是行政院下方,所有的行政主管機關,皆有定義『不當言論』的權力」。」
我看了草案,找來找去都沒看到「不當言論」四個字。
而第三條是講每個領域的主管機關,一般法律都會有這個規定,
主管機關有什麼權力,還是要看後面的法條,沒看過用一個主管機關法條可以腦補這麼多的。
2.它說:「然而,納管對象非大家認知下的「網路平台」,而是「中華民國設立商業據點或是我國實質關聯的數位平台」服務的定義包含語言;貨幣、國碼等,可以說包含所有的 C2C、B2C和B2B等網路服務。除此之外,就連相當隱私的「雲端儲存空間」都列入管轄範圍。」
明明這個法是針對網路平台,卻故意扯到別的地方去。
3.明明是法院決定是否撤文,講成行政機關認定。
4.它說:「如果不配合刪文,重罰,依照第46條,最高罰1000萬!」
可是第46條根本不是處理「拒絕刪文」的規定,
第54條不配合法院刪文,可以罰5-50萬。
這個喔,我認為也是一種帶風向。
好,正反雙方的意見我們都看過了
正確的討論法案&草案方式是什麼?
選擇自己想相信的?
單純相信律師一定比路人厲害?
還是自己看過一次?
自己看一次才對吧?
我帶大家一起看一次
記得回到一開始的草案內容
https://www.ncc.gov.tw/chinese/files/22062/5532_220629_1.pdf
1.己爸偶的控訴第一點 vs 林智群律師的反擊
在「行政院」下方所有行政主管機關,皆具有「定義不當言論」的權利。 vs 法案里根本沒有"不當言論"
很簡單,進入草案內容pdf檔搜尋關鍵字,
恩,沒有"不當言論"四個字
根本沒有"不當言論"是要怎麼說這法是定義並管控不當言論?= =
而第三條是講每個領域的主管機關,一般法律都會有這個規定
第三條長這樣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治理政策之規劃及推動等相關事宜。
二、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公共衛生、
食品、藥物、化妝品管理、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
身心障礙權益、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等相關事宜。
三、文化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大陸地區影音內容相關事宜。
四、交通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交通運輸及觀光旅遊等相關事宜。
五、經濟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智慧財產權等相關事宜。
六、法務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及刑事司法等相關事宜。
七、內政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人口販運、婚姻平權、新住民歧視等相關事宜。
八、警政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犯罪調查、詐騙、散布、
播送或販賣猥褻物品、販售毒品、槍砲彈藥、販售贓物、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
賭博等相關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同時為落實本法數位中介服務相關治理事宜,
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條,
規定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掌理事項,俾供其據以辦理、執行各數位中介服務事項。事宜。
九、教育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校園霸凌等相關事宜。
十、金融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金融服務等相關事宜。
十一、公平交易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市場交易秩序等相關事宜。
十二、農業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農作物、林務、漁業、畜牧及動物傳染病等相關事宜。
十三、選務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選舉、罷免及公投事務等相關事宜。
十四、數位發展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資料治理事務等相關事宜。
十五、其他數位中介服務事項,由相關法規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這點林智群律師說的是對的
2.己爸偶的控訴第二點 vs 林智群律師的反擊
它說:「然而,納管對象非大家認知下的「網路平台」,而是「中華民國設立商業據點或是我國實質關聯的數位平台」服務的定義包含語言;貨幣、國碼等,可以說包含所有的 C2C、B2C和B2B等網路服務。除此之外,就連相當隱私的「雲端儲存空間」都列入管轄範圍。」
明明這個法是針對網路平台,卻故意扯到別的地方去。
數位中介的定義在法案第二條的說明欄
說真的這塊我無法評斷,我文組狗看不懂
但我看的懂這個第二條寫的全部照抄
歐盟二○二○年公布之「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Act, DSA)草案」定義
所以我暫定林智群律師是對的
因為這法案如果照抄歐盟法案
我是不相信會強烈侵犯個人自由的
因為歐洲人對被侵犯自由的忍受度很低
3.己爸偶的控訴第三點&四點 vs 林智群律師的反擊
此法案的裁罰到底是行政機關還是法院認定?
又何謂不當言論?
何謂「不當言論」?
包含人性尊嚴保障、國家安全或國防等公共安全維持、犯罪偵查或追溯、族群性別宗教或國籍等仇恨及歧視行為、兒童及少年權益、公共健康之維護,及消費者和投資人權益。
3.明明是法院決定是否撤文,講成行政機關認定。
全法案都沒有不當言論已確認
改成本法案中什麼言論觸法吧
第十八條 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調查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依使用者要求所傳輸或儲存之資訊,
認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
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
前項聲請,由該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或其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代理人之主事務所、
主營業所或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第一項規定之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實及指摘資訊所涉違反法律。
二、指摘資訊所在之網際網路位址及
其他辨識資訊。
三、法令依據。
四、聲請資訊限制之理由
(中略)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前,
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認為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依使用者要求所儲存並向公眾傳達
之資訊為謠言或不實訊息,
且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
得對該資訊為暫時加註警示之處分,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予配合。
好,裡面那些有那些東西違反法律?
一、考量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依使用者要求所傳輸或儲存之內容
如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情形,
為防範該內容流通擴大對公共利益危害,
爰參考英國二○二二年公布之線上安全法草案
(Draft OnlineSafety Bill)
第一二五條規定之
「 限 制 接 取 令 」 ( accessrestriction order)制度,
於本條明定得以資訊限制令之方式防止之。
其中,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資訊,
係指例如違反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之恐怖攻擊預告、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之歧視性言論、
或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所分享之兒童性剝削影像等。
又因資訊限制令涉及限制使用者之言論,
宜由法院決定以符合正當程序。
爰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條規定有關民事保護令之體例,
明定第一項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
。其中資訊為謠言或虛偽不實,且違反法律
強制或禁止規定,指針對謠言或不實訊息有相關明文規定之法律,例
如糧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規定
、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
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及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好,所以違法與否是
抄英國二○二二年公布之線上安全法草案(Draft OnlineSafety Bill)
依據法院認定聲請"資訊限制令"
而依據的法律是刑法等現有法條
所以根本不會有"本文違反數位中介法被撤"這種事情
只會有""本文違反刑法(或其他現有法令)XXX條,經法院裁定,依據數位中介服務法下架"
4. 己爸偶的控訴第五點 vs 林智群律師的反擊
根據法案條款,沒做好適當刪除之行為,如果不配合刪文,重罰,依照第 46 條,最高罰 1000 萬!
《己爸偶》呼籲,雖然不認為人民的意見反映會有用,但若珍惜台灣寶貴的民主言論自由,請大家一同站出來,表達反對意見,「今天你選擇默不作聲,明天你無法出聲。」
那個法其實不是對付網友的,
那個法是針對「網路平台」的。
就算是「你」造謠,
政府只能提告「平台」要求撤文,或罰平台錢,
跟你沒什麼關係。
你說我的文章被撤文了,哪裡沒關係?
如果你的文章都被法院認證造謠的話,
你還有什麼臉主張言論自由?
來,來看罰則
第四十六條 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
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
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
罰:
第四十七條 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
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第四十七條 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
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第四十九條 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條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
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一條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違反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通知機制之
格式未完全,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
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
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
罰。
第五十二條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
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第五十四條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非常明顯,所有的罰則都沒有罰使用者
全都是罰平台
這法律就是現在平台常限制使用者發言下環境的政府對平台管制吧?
所以我想問爆料粉專,你是youtube、FB還是Twitter的老板?
這法律是怎樣會罰到你不敢說話?
結論:
關於爆料粉專掀起的指控結論:爆料粉專不是蠢就是壞
1.
這法律以是法院依據現有法律認定違法
來要求平台撤下違法內容
所以根本不會有"本文違反數位中介法被撤"這種事情
只會有"本文違反刑法(或其他現有法令)XXX條,經法院裁定,依據數位中介服務法下架"
2.
沒有行政機關認定不當言論違法這問題,
一切都是法院依據現有法律如刑法認定
只是多了一個"資訊限制令"來撤下平台上散佈違反現有法令的資訊
3.
沒有因為這法律個人被罰一千萬這種問題
這法律的罰則都是罰平台業者,沒有任何一條是罰使用者
(因為散佈違法訊息的使用者是用現有法規罰,例如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之恐怖攻擊預告)
但是!雖然爆料粉專的指控子虛烏有,
不過這法案我看來就是智障
要進立法院審議等著退件或被幹爆後大幅修改
1.這法案實行上根本做不到,會如同具文
行政院各主管機關去跟法院申請資訊限制令?
智障嗎?以現在假消息的攻擊密度
要認真做就是同時癱瘓各部會跟法院
當台灣有多少公務員多少法官阿?
你有多少人力能搞這個?
2.阿就依照刑法等法律讓法院裁定了,幹嘛還要行政機關下場?智障嗎?
檢察官警察處理向法院的聲請就好了啊?
如違反刑法就聲請搜索令&傳票之類時
順便依需要申請資訊限制令不就好了?
蠢嗎?
行政院各部會公務員閒到得搶檢警調飯碗了?
36 个评论
>>法治和法制的区别就在于法治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你的法治却要给予政府限制别人自由的权力。司法也是政府的一...
政府包含司法机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只不过人们经常把政府和行政机构搞混。平台本来就有受到法律的种种管控,比如缴税,比如限制暴力和色情,但现在法律却要限制平台的言论自由。继续关于权力划定的问题,确实很难说法院发出限制令的行为应该怎么分属,这也是我不支持三权分立的原因。就像你说的法院搜查令的问题,整个犯罪调查是属于司法过程的,但执法的警察却是行政机关,本来不同权力就是彼此交错的。在这一个问题上,言论自由之所以不应该被限制,本质上是因为人并不能永远掌握事实,无论是法官还是行政机构。如果这个法律只是针对中国,那我支持,但为什么他不只是针对中国呢?例如品葱,各位反贼天天支那小黄人的叫,这在西方是能被逮捕的。就在这个月,一个英国退伍老兵在脸书上发了个迷因(把四个彩虹旗拼成纳粹标志),结果就被逮捕了,警察说因为你的图片造成了别人的焦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