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与共产党
在国民党统治下,自由是多和少的问题
在共产党统治下,自由是有和无的问题
本党孙总理
军政 训政 宪政民主三步走的路线。历经80年,总算在台湾开花结果。台湾是完全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社会。台湾政府的五院制,五权分立。真正落实了孙逸仙博士对政治的定义 即政治是众人之事。
我们可以看到,除去台湾的统独议题。孙中山先生心中理想的民主制度就是台湾的民主制度。本可以在民国时期在全中国大陆推广实施。但是,可惜。
在共产党统治下,自由是有和无的问题
本党孙总理
军政 训政 宪政民主三步走的路线。历经80年,总算在台湾开花结果。台湾是完全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社会。台湾政府的五院制,五权分立。真正落实了孙逸仙博士对政治的定义 即政治是众人之事。
我们可以看到,除去台湾的统独议题。孙中山先生心中理想的民主制度就是台湾的民主制度。本可以在民国时期在全中国大陆推广实施。但是,可惜。
30 个评论
这个才是更真实的孙文
第七条 凡进本党者必须以牺牲一己之身命、自由权利而图革命之成功为条件,立约宣誓,永久遵守。
第八条 凡党员须纳入党费十元,每年年捐一元于本部;惟者,照事前筹饷章程办理。
第九条 每党员至少须介绍新进一人,方完义务。其有于革命军起义之前,介绍新进百人者记功一次,千人者记大功一次,照酬勋章程办理。
第十条 凡党员有背党行为,除处罚本人之外,介绍人应负过失之责。
第十一条 凡于革命军未起义之前进党者,名为首义党员;凡于革命军起义之后、革命政府成立以前进党者,名为协助党员;凡于革命政府成立之后进党者,名日普通党员。
第十二条 革命成功之日,首义党员悉隶为元勋公民,得一切参政、执政之优先权利;协助党员得隶为有功公民,能得选举及被选权利;普通党员得隶为先进公民,享有选举权利。
第十三条 朋匠党员,在革命时期之内不得有公民资格。必待宪法颁布之后,始能从宪法而获得之;宪法颁布以后,国民—律平等。
第十四条 凡有功于本党或曾在本党人员之麾下服务一年者,虽未照第七条之手续进党,若得党员十人之保证,可补立誓约,清本部追认为首义党员,得享元勋公民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