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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他们是假民主、真独裁,道路不自信。
好像议会内阁制的国家,比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德国、日本,都不限制首相连任,反正首相总理是议会多数党的老大,至于老大怎么选那是党内的事情。总统制的一般都要限制,比如美国、法国。
像习大大一样连任到死,吼不吼啊!
那他还叫民主国家?????
那他还叫民主国家?????
看来你的姿势水平不够啊。看看历史还有议会制,总统制。
你看安倍和默克尔连任几届了,有些国家不许连任但是可以隔一届参选
避免貪汙腐敗,或是形成共犯結構
中華民國國軍的軍官也是,沒隔幾年就會輪調
不會在一個位置待太久
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
中華民國國軍的軍官也是,沒隔幾年就會輪調
不會在一個位置待太久
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
英国宪法没有规定首相只能连任几届,只要获得下议院过半数支持就能保住位子,所以理论上来说,只要民意支持,首相可以无限连任。
遵循英系法律的马来西亚也一样,只要获得大部分下议院议员支持,也能无限连任,马来西亚有个首相就是做了22年首相后才退休的,去年又选上重新做首相了,他就是现年93岁的马哈迪(虽然目前社会上对他不满的声音开始越来越多
遵循英系法律的马来西亚也一样,只要获得大部分下议院议员支持,也能无限连任,马来西亚有个首相就是做了22年首相后才退休的,去年又选上重新做首相了,他就是现年93岁的马哈迪(虽然目前社会上对他不满的声音开始越来越多
加拿大只要选上了也可以无限连任 2020202
大韩民国只能担任一届,是因为军政府独裁的原因吗
FDR连任了四届,后来国会才加了条宪法禁止美国总统连任超过两届。
忘记是哪个非洲小国了,总统连任了30年,现在还在做。。。
不要说得那么绝对。
法国总统、德国总统都是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做满10年。
注意,我说的是总统,不是总理、首相,似乎不少人混淆了。
例如德国,人家既有总统也有总理,默克尔是总理,施泰因迈尔是德国总统。
至于英国和日本,它们的首相相当于德国的总理;而国家元首就是君主(毕竟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世袭的。
加拿大、澳大利亚本质上跟英国差不多,其实它们的总理应该叫做“首相”才对(他们的职位就是Prime Minister),但由于君主本人住在英国,所以这些国家的元首由总督来“代理”,而这些总督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法国总统、德国总统都是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做满10年。
注意,我说的是总统,不是总理、首相,似乎不少人混淆了。
例如德国,人家既有总统也有总理,默克尔是总理,施泰因迈尔是德国总统。
至于英国和日本,它们的首相相当于德国的总理;而国家元首就是君主(毕竟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世袭的。
加拿大、澳大利亚本质上跟英国差不多,其实它们的总理应该叫做“首相”才对(他们的职位就是Prime Minister),但由于君主本人住在英国,所以这些国家的元首由总督来“代理”,而这些总督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议会制国家的总统是虚职国家元首,不能干涉政府运作,没有实权或者实权很有限,所以很多任期没有限制;总统制国家的总统是实职国家元首,兼任政府首脑或任命政府首脑,所以一般有任期限制。不过这些都不是绝对的,譬如总统制国家美国在1951年以前无总统任期限制,议会制国家以色列的总统任期限一届7年。
我记得美国总统好像实际上没有这个规定吧,只是因为华盛顿只做了两年总统后来大家就都最多只连任两届表达对他的敬意了。唯一一个连任了四届的是罗斯福。
是这样子的,现代的民主制度的实践主要起源于英美的制度。而英美法律系统都是以习惯法(品葱也有习惯法)作为基础的。英美的官制的合法性来源于法律,因此就得介绍下实行于英美国家的普通法系。
具体而言,在这样的普通法系下(或称为海洋法系,英美法系),法律的倚重点并不是直接的法律条文(主要指法典里面的条文),而是具体的惯例。因此英美法系的律师这个角色就很重要,因为各式各样的惯例是如此之多,以至于必须要有专业的人士才能有效地运用。这些惯例要么是具体的历史上的习惯,要么是过去的判例,要么是约定俗成的规矩。
美国施行这样的总统任期制度,是一开始华盛顿时期的事情,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总统一任4年,没规定可不可以连任。华盛顿显然可以一直干下去(只要他一直可以在大选中获胜),然而他干满两届之后自愿退休了,回去他的庄园养老。由此就形成这个惯例。直到富兰克林·罗斯福时期他无视了这个惯例,一直选了4次,因此他干了12年(他病逝于其第四个任期)。为什么当时没人阻止他?主要是因为战争时期,所以他没受到多大责难。他去世之后,美国国会才通过法律规定总统至多只能连任两届。
具体而言,在这样的普通法系下(或称为海洋法系,英美法系),法律的倚重点并不是直接的法律条文(主要指法典里面的条文),而是具体的惯例。因此英美法系的律师这个角色就很重要,因为各式各样的惯例是如此之多,以至于必须要有专业的人士才能有效地运用。这些惯例要么是具体的历史上的习惯,要么是过去的判例,要么是约定俗成的规矩。
美国施行这样的总统任期制度,是一开始华盛顿时期的事情,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总统一任4年,没规定可不可以连任。华盛顿显然可以一直干下去(只要他一直可以在大选中获胜),然而他干满两届之后自愿退休了,回去他的庄园养老。由此就形成这个惯例。直到富兰克林·罗斯福时期他无视了这个惯例,一直选了4次,因此他干了12年(他病逝于其第四个任期)。为什么当时没人阻止他?主要是因为战争时期,所以他没受到多大责难。他去世之后,美国国会才通过法律规定总统至多只能连任两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