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民法典草案保留离婚冷静期、删除伪造证件结婚无效的条款?
民法典草案最新修改中,保留离婚冷静期的条款:
在双方到民政局申请离婚之后的三十天内,如其中一方申请撤回,民政局就不会颁发离婚证;在30天冷静期之后再30天内,其中一方不去领结婚证,也视为撤回申请。
同时本次修改中删除了伪造、编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的方式无效的规定。
葱友们怎么看待这两则修改?以及这会对今后的婚姻和生育状况有什么影响?
在双方到民政局申请离婚之后的三十天内,如其中一方申请撤回,民政局就不会颁发离婚证;在30天冷静期之后再30天内,其中一方不去领结婚证,也视为撤回申请。
同时本次修改中删除了伪造、编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的方式无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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