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專業人員如何移民臺灣?

我有一香港朋友從事法律行業,英語甚好,而且入行近10年,據知臺灣想發展金融業需要英語好又懂普通法的專業人員,請問他若移民去臺灣如何挂牌工作呢?移民局又如何看待此類人呢?
我記得台灣有個專業人士移民政策,不過香港法律跟台灣法好像是不同體系?這個就不知道適不適用這個政策。

為何不直接打電話去移民局問?
潛水艇 (と・てノ)
外國律師在台執行業務之相關問題--立法院 作者:安怡芸,傅朝文 編號:R00015

(一) 依據我國2001年加入WTO之服務業特定承諾表及最惠國待遇豁免表所示,我國應對其他會員國開放法律服務業市場,並開放准許具一定資格之外國律師來台從事外國法律業務,律師法亦隨之配合修正。

(二) 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之律師稱為外國律師。 換言之,外國律師未必為外國人,亦得為我國人民。外國律師依律師法受法務部許可及經其事務所所在地律師公會同意入會者,稱為外國法事務律師,此時方得在台執行職務。 一般而言,外國律師原則上須在原資格國執業五年以上者,始具有向法務部申請許可執業之資格。

(三) 外國法事務律師除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外,其於執行職務時,應使用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名稱及原資格國之國名,並應表明其為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 外國法事務律師原則上亦僅得執行原資格國之法律或該國採行之國際法事務(若涉及有關婚姻、親子事件之法律事務,當事人一造為我國人民之代理或文書作成,或有關繼承事件之法律事務,當事人一造為我國人民或遺產在我國境內之代理及文書作成,應與我國律師共同為之或得其提供之書面意見始得為之)。 此外,除經法務部許可,外國法事務律師亦不得僱用我國律師,不得與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違反上開規定者,將受撤銷執業許可之處分。

(四) 外國人除通過我國律師考試領有律師證書,並經法務部許可始得在我國執行律師職務外,如欲直接持外國律師證照於我國執行職務,應依前述規定執行業務,故而實務上外國法事務律師多以從事涉外、智慧財產、投資或商務等非訟事件或法律諮詢業務為主。簡言之,外國律師如未經法務部許可,意圖營利,僱用本國律師或與本國律師合夥經營律師事務所執行本國法律事務者,應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

細部規定就不太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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