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代孕为什么?

商业上代孕这绝对是反人类的,但是这又引出了另一个问题,
如果妇女真的因为身体性功能出现问题而导致不得不使用代孕的方法才能繁衍后代,那么这种行为是对还是错 ?

矛盾的是按照部分堕胎的法律来看孩子在未满月时母亲可以堕胎 ,那么同样卵子可以在未满月份时孕妇拥有处置权,那么按照这个逻辑如果卵子未满月同样可以将自己的卵子托付于其他人。
但卵子又是孕妇自己身体的一部分,代孕等于出售器官,甚至贩卖人口这是公然反人类的。
 但如果妇女身体性功能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代孕成了自已繁衍唯一的办法时以上的准则又不符合情理。
所以各位葱友认为是怎么样的呢 。
決不再做奴隸 ♩黎明來到 要光復 這香港 同行兒女 為正義 時代革命 祈求 民主與自由 萬世都不朽
代孕是民事問題(civil matter),不應該上綱上線成刑事問題、甚至政治意識形態問題。

在亞歷山大·弗萊明發現青黴素(盤尼西林)以前,幾千年來人類對細菌感染都沒有這樣有效的治療手段。女嬰從出生到結婚的這段時間裡,由於細菌感染而喪失生育能力是常有的事情。代孕自古以來就是這種情況下想撫養子女的婦女採取的措施之一。比如說,一個沒有生育功能能力的妻子,會在當地通過佈告、教會等方式找到願意收費為其代孕的健康女性,雙方達成協議,然後由代孕一方與其丈夫(或者如果丈夫也沒有生育能力,另外一個男性)交媾,試圖為其孕育協議規定數量的子女。

古時民眾代孕的時候,往往偏愛身材高大、身體健康、而且是有貴族血統(就是有武德而且願意為社會負責的)的男女。這種需求對貴族青年來說是比較沉重的,而且由於協議往往不明確,他們為平民代孕的話,甚至涉及家庭財產和封地的風險。古文《禮記》中「天子有一后、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那一段,其社會背景就是規定由天子帶頭,貴族遇到各階層的平民百姓向其尋求代孕一類事時,應該負自己力所能及的責任,不能總是逃避。

按現代英美海洋法系下通行的觀點,在代孕的時候,雙方應該達成清晰的、公正的、enforceable的協議,避免今後產生糾紛。

美國最高法院的Roe v. Wade一類關於墮胎權的判例,其實就是試圖妥協美國的基督教社會與世俗社會。按基督教的觀點,胎兒在存在以前上帝就認識它。再說,基督教社會是教會成員共同撫養子女。就算是意外懷孕,男女沒有撫養的經濟能力,教會成員也是很願意撫養這些子女的。因此,按這種觀點,在任何孕期墮胎都是很殘忍的。

而按世俗社會的觀點,人是地球上動物的一種。成年人,而非上帝,才是正義與邪惡的裁決人。那麼成年人當然可以根據自己的現實判斷,在任何孕期墮胎。再說,世俗社會崇尚個人享樂,意外懷孕所生下的子女對於無依無靠的少女來說是極其沉重的負擔。因此才有了Roe v. Wade,既保護世俗主義者在第一個trimester的墮胎權,又保護第三個trimester胎兒的生命權。

代孕與墮胎其實沒有直接的法理邏輯聯繫。在西方發達國家,代孕的爭議主要是由於一開始簽訂的協議不明、不專業(很多人的協議甚至沒有請律師,是自己亂寫的),導致這種民事糾紛大量湧入法庭。比如說,已婚男和已婚女是一對夫妻。已婚女因為健康原因,支付某未婚女五萬英鎊代孕一子。使用誰的卵子?這一子的社會學母親是誰?誰有監護權?誰沒有監護權?誰有撫養責任?誰沒有撫養責任?誰有探訪權?誰沒有探訪權?如果某未婚女隱瞞自身的遺傳學殘障,導致一子有缺陷,已婚男和已婚女不願接收,這應該怎樣處置?這些是代孕協議裡面應該規定清楚的。不然的話,就像現在這樣,給西方的民事法庭帶來很沉重的工作負擔。

中共國的代孕爭議則主要來自於中國人整體性的缺德和瓦房店化的醫療技術。中共國的代孕問題其實就是兩類。第一是無良商家用種種手段詐騙急於尋求代孕的、沒有生育能力的已婚婦女。第二是醫療技術太差,導致在通過非傳統方式代孕(也就是不是像古人那樣男女交媾)的時候,試管嬰兒和著床前遺傳學診斷等步驟做得太差,導致嬰兒生下來以後殘障,甚至胎死腹中的情況。(當然還有第三類,數量很少,但是影響很壞,就是父母棄養代孕子女的。其實就算沒有代孕,你國棄養親生子女的人都有。這個純粹是缺德。)

解決中共國這種道德低地的代孕爭議你問我有什麼好的辦法,我也沒有什麼好的辦法。靠共產政府的公權力,把代孕當作培養黨國社會主義新人的政治任務來抓,把無良商家和蒙古大夫一律抓進集中營?這樣的話,至少在中共繼續掌權的時代會有效,但是中共一旦喪失權力,更加缺德、散沙化民眾會大大發揚「互害社會」的無限創造性,把這件事情搞得更糟,給更多人帶來嚴重傷害。靠暗中發展地下教會和民間基督教可能會好很多。教民之間發展成互愛、而不是互害的小共同體,然後在小共同體內部解決代孕問題,是比較符合文明秩序的。

该主题目前已经被锁定, 无法添加新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