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中山、毛澤東、蔣介石都提出過“民族自決”,為什麼中共不允許香港人自決?

我這是個設問句,不是一個疑問句,下面我要發表我的思考。
最近通過閱讀,看到很多中共、國民黨早期領導者對於中國、民族的看法,其實孫中山、毛澤東、蔣介石在民族自決這件事上是觀點基本一致的,國民黨後來開始詬病共產黨和共產主義,其實是在兩黨鬧翻開始,國民黨初期也是共產國際扶持起來的,誰也別說誰。
而國共在對國家、民族的認知標準上有著高度的一致,這也是為何近些年兩黨能如此快速地臭味相投的原因。

究竟是什麼使得兩黨有高度的契合點?那就是對漢族、華夏、中華民族等概念的認識,兩黨都不是族群平等的政黨,都是漢至上。那麼他們為什麼不只統治漢族,卻一定要統治西藏新疆蒙古?這就與他們對“中華民族”的定義有關,他們定義的中華民族,是由漢族領導少數民族,所以他們才會喊出“驅除韃子,恢復中華”,韃子就是蒙古新疆東北的民族,那麼中華此時顯然又不是他們了,所以所謂中華民族,在國共兩黨的定義裡,就是漢族統治的天下所包含了所有民族。

因為他們的認知有如此的矛盾,所以蔣介石毛澤東才都打著民族自決的旗幟成為了獨裁者,為什麼自決卻反而走上獨裁之路?

這是我想說的,他們所講民族自決此時被他們理解為整個民族要聽他們的領導以完成自決,而不是民族裡的個體的覺醒,所以才搞出來毛語錄和背誦三民主義這一套,因為他們要完成所有人必須服從這個任務,而至於所有人各自怎麼想,他們不在乎。
所以,注意咯,孫中山是死的太早沒機會,但毛澤東和蔣介石都高喊民族自決,又大舉壓制普通人的自決,這種弔詭就像他們既驅除韃子又把韃子納入中華民族一樣的弔詭。

毛澤東和蔣介石,或者說國共,都只是把民族當作了一個整體,而只有他們可以作為這個整體的領導者,他們的所謂民族自決,也正是這樣的“民族”的自決,而並不是每一個普通人的覺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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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赞同楼主的思考。中文有一个“博大精深”之处,就是隐藏主语。有时候一句话或者一个词组看上去有主语,但其实主语隐藏在说话人的脑子里。“民族自决”就是这样一个词。

“民族自决”不是让民族去自行决定。民族只是一个抽象的身份集合,它不可能做出任何决定。哪怕是一个民族国家的全体国民进行全民公决,其结果也只是直接民主决议,即该民族国家大多数人的决定,远非民族自决。支共话术中的“社会进步”、“历史选择”、“时间的考验”等等,皆出于这一逻辑。所有这些虚妄的词,背后的行为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当权者、统治者、靠枪杆子和笔杆子掌握话语权的人们。

在主语隐藏的话术里浸泡久了,说者和听者都习惯性地忽略很多事务到底是什么,究竟是谁做出行为,谁应该负责。要戳破这一话术,应该分辨看上去象主语的东西是不是真的有主动思考和行为的能力。如果没有,就要认真思考这事主体究竟是谁,这话是谁对谁说的。对照一下宪法例子,可见一般。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即保障宗教、言论、出版、结社、抗议等五大自由之条款: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这一条款明确指出国会不得立法干涉限制以上自由。由此,美国宪法正确指出了以上自由所面对的最大威胁,即公权力中的立法权,其主体是国会立法者。通过一个具有明确主语的否定句确保了以上自由不能受公权力的干涉,从而在有效地排除了对以上自由最大的威胁(而不是大而无当地承诺由公权力干预保障自由)。

相反,2018年两会授权发布的支国《宪法》,其逻辑完全相反。
第一章 总纲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此条款首先将国家公权力的管辖范围无限放大,甚至包括对发展和需要的定义权。对于人权,“国家”首先是尊重。主体是谁?尊重如何体现?支共说了算。有这样的宪法,就算律师被允许援引宪法进行辩护(现实中不允许),也根本无法指出与案件相关的违宪主体。毕竟,谁敢在支国因为某个政府部门或官员的行为骂整个国家?

如果支共想表演保护人权,它可以处罚违宪官员,个体有错,而国家无罪。如果支共想要强硬维稳,那它就可以代表“国家”对某些人的人权进行限制,以保障“绝大多数人民”的人权。这样律师就必须闭嘴,不然就被扫黑除恶。国家是由党领导的,“国家”和它所管辖的人权的解释权在党。

思维有劣根,则文化和政治无良果。中文主语的习惯性缺失是已经固化成了一种逻辑缺陷。这种无行为主体,无责任主体,懒于区分客观事物与抽象概念,导致“人”作为个体在社会和政治事务中缺失的表达方式,早已充分渗入支式社会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这样的思维模式使支共的诡辩术和暴政逻辑得以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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