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要国家的政体分类
一、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
典型的政体有两种: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享有完整任免权的“议会制”,以及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完全不享有任免权的“总统制”。同时,许多国家的政体系总统制和议会制的混合形式,俗称“半总统制”。然而,“半总统制”并非一种政体形式,而是多种不同政体形式的统称。
1、典型的“议会制”政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国家元首由行政首长担任,不另设国家元首。例如瑞士、苏里南。
(2)君主担任政治协调人的议会制王国:例如比利时,另外2012年之前的荷兰也属于此类;
(3)总统担任政治协调人的议会制共和国:例如德国;
(4)设虚位君主的议会制王国:例如日本、荷兰;
(5)设虚位总统的议会制共和国:例如意大利、格鲁吉亚。
2、典型的“总统制”政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内阁成员完全由总统决定,如巴西。
(2)议会对内阁成员有一定的人事权,但并无法真正影响总统行使行政权,因此仍然属于总统制政体,如韩国、台湾。
3、“议会制”和“总统制”的混合政体,通常在全民直选的总统和议会选举的总理之间分权。由于分权形式多样,因此不能将“半总统制”视为一种政体类型。例如:
(1)法国、乌克兰:总统有国防、外交、解散议会和否决立法的权力;
(2)葡萄牙、东帝汶、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总统有解散议会和否决立法的权力;
(3)蒙古:2019年修宪之后,总统只有否决立法的权力。
未来中国应当选择总统担任政治协调人的议会制
二、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兼职:
有以下几种不同制度:
1、强制一元化:内阁成员必须同时是议员,例如日本。
2、非强制一元化:允许议员兼任内阁成员,但并不是强制的,同时非议员也可以担任内阁成员。大多数议会制和半总统制国家采用非强制的一元化,例如德国、比利时、葡萄牙、东帝汶等;2001年修宪后,蒙古实行一元化,但2019年修宪后,蒙古改为有限的一元化,只允许总理和最多4名其他阁员兼任议员。
3、二元化:不允许立法机关成员兼任行政机关成员。几乎所有的总统制国家都采二元化,例如巴西、台湾、韩国。部分议会制和半总统制国家也采二元化,例如瑞士、荷兰;2001年以前的蒙古也采二元化。
未来中国应当采用非强制一元化
三、立法机关组织
立法机关通常存在一院制和两院制两种组成方式。
实行一院制的,几乎都是单一制国家,例如韩国、台湾、葡萄牙、东帝汶。
历史上的两院制,或者是分别代表贵族和平民两个阶级,或者是分别代表国王和人民,但在当代社会已经不存在这样的必要。当代实行两院制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联邦制国家中,设置另一个代表联邦成员的议院,例如瑞士、德国、奥地利、巴西。
第二,单一制国家中,设置代表地方的议院,例如西班牙。
第三,设置两个议院的目的在于互相制衡,例如荷兰和日本。
在两院制的国家中,通常一个议院由全国人民按照平等原则选举产生,而另一个议院存在不同设计方案:
1、地方人民直接选举的“参议院”制:如瑞士、西班牙、日本;
2、地方议会选举的“参议院”制:如奥地利、巴西、荷兰;
3、地方政府任命的“理事会”制:如德国。
未来中国应当选择理事会两院制
四、行政机关组织
各国内阁的议事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作法:
第一,德国、日本、葡萄牙、东帝汶实行“首长制”和“合议制”结合。行政首长有制定基本政策的权限,但而不能直接对阁员发布指示,在此范围内实行“首长制”;内阁其他事项采用“合议制”,其中日本采用一致决,德国、葡萄牙、东帝汶采用多数决。
第二,台湾、荷兰、瑞士内阁完全实行“合议制”。在瑞士,行政首长只有主持内阁会议的权利,而荷兰和台湾,行政首长还有安排议程以及在平票时投决定一票的权限。
上述制度均不合适,未来中国应当完全采用首长制。
五、设置几套法院系统
联邦制国家中,联邦和州通常构成一套法院系统。
州设置的法院是下级法院,联邦设置的法院则为终审法院,主要受理州法院的上诉案件,例如德国、瑞士、奥地利、巴西等。
但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有些国家还有更多的系统。这是因为,在罗马法上公私法分立的传统上,历史上法院主要管辖民事和刑事案件,行政纠纷由上级行政机关或国王处理,行政法院在19世纪才逐渐出现,因此:
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形成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立的系统,例如法国、德国、瑞士、荷兰、奥地利、葡萄牙等;
美洲的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不设行政法院,例如巴西、阿根廷、智利、墨西哥等;
亚洲的大陆法系国家情况则各不相同,例如台湾设行政法院,而日本、东帝汶不设行政法院。
未来中国只设一套普通法院,且不应单设行政法院
六、是否设置宪法法院
对于违宪审查,有三种不同的作法:
第一,大多数国家设置专门的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例如德国、台湾、葡萄牙、比利时;巴西也属于这一类,巴西最高法院事实上相当于宪法法院,而巴西上诉法院事实上相当于最高法院。
第二,部分国家不设专门法院,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例如东帝汶。
第三,少数国家,一般不允许法院进行违宪审查,例如荷兰、瑞士。
未来中国应当选择设置宪法法院的作法。
典型的政体有两种: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享有完整任免权的“议会制”,以及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完全不享有任免权的“总统制”。同时,许多国家的政体系总统制和议会制的混合形式,俗称“半总统制”。然而,“半总统制”并非一种政体形式,而是多种不同政体形式的统称。
1、典型的“议会制”政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国家元首由行政首长担任,不另设国家元首。例如瑞士、苏里南。
(2)君主担任政治协调人的议会制王国:例如比利时,另外2012年之前的荷兰也属于此类;
(3)总统担任政治协调人的议会制共和国:例如德国;
(4)设虚位君主的议会制王国:例如日本、荷兰;
(5)设虚位总统的议会制共和国:例如意大利、格鲁吉亚。
2、典型的“总统制”政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内阁成员完全由总统决定,如巴西。
(2)议会对内阁成员有一定的人事权,但并无法真正影响总统行使行政权,因此仍然属于总统制政体,如韩国、台湾。
3、“议会制”和“总统制”的混合政体,通常在全民直选的总统和议会选举的总理之间分权。由于分权形式多样,因此不能将“半总统制”视为一种政体类型。例如:
(1)法国、乌克兰:总统有国防、外交、解散议会和否决立法的权力;
(2)葡萄牙、东帝汶、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总统有解散议会和否决立法的权力;
(3)蒙古:2019年修宪之后,总统只有否决立法的权力。
未来中国应当选择总统担任政治协调人的议会制
二、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兼职:
有以下几种不同制度:
1、强制一元化:内阁成员必须同时是议员,例如日本。
2、非强制一元化:允许议员兼任内阁成员,但并不是强制的,同时非议员也可以担任内阁成员。大多数议会制和半总统制国家采用非强制的一元化,例如德国、比利时、葡萄牙、东帝汶等;2001年修宪后,蒙古实行一元化,但2019年修宪后,蒙古改为有限的一元化,只允许总理和最多4名其他阁员兼任议员。
3、二元化:不允许立法机关成员兼任行政机关成员。几乎所有的总统制国家都采二元化,例如巴西、台湾、韩国。部分议会制和半总统制国家也采二元化,例如瑞士、荷兰;2001年以前的蒙古也采二元化。
未来中国应当采用非强制一元化
三、立法机关组织
立法机关通常存在一院制和两院制两种组成方式。
实行一院制的,几乎都是单一制国家,例如韩国、台湾、葡萄牙、东帝汶。
历史上的两院制,或者是分别代表贵族和平民两个阶级,或者是分别代表国王和人民,但在当代社会已经不存在这样的必要。当代实行两院制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联邦制国家中,设置另一个代表联邦成员的议院,例如瑞士、德国、奥地利、巴西。
第二,单一制国家中,设置代表地方的议院,例如西班牙。
第三,设置两个议院的目的在于互相制衡,例如荷兰和日本。
在两院制的国家中,通常一个议院由全国人民按照平等原则选举产生,而另一个议院存在不同设计方案:
1、地方人民直接选举的“参议院”制:如瑞士、西班牙、日本;
2、地方议会选举的“参议院”制:如奥地利、巴西、荷兰;
3、地方政府任命的“理事会”制:如德国。
未来中国应当选择理事会两院制
四、行政机关组织
各国内阁的议事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作法:
第一,德国、日本、葡萄牙、东帝汶实行“首长制”和“合议制”结合。行政首长有制定基本政策的权限,但而不能直接对阁员发布指示,在此范围内实行“首长制”;内阁其他事项采用“合议制”,其中日本采用一致决,德国、葡萄牙、东帝汶采用多数决。
第二,台湾、荷兰、瑞士内阁完全实行“合议制”。在瑞士,行政首长只有主持内阁会议的权利,而荷兰和台湾,行政首长还有安排议程以及在平票时投决定一票的权限。
上述制度均不合适,未来中国应当完全采用首长制。
五、设置几套法院系统
联邦制国家中,联邦和州通常构成一套法院系统。
州设置的法院是下级法院,联邦设置的法院则为终审法院,主要受理州法院的上诉案件,例如德国、瑞士、奥地利、巴西等。
但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有些国家还有更多的系统。这是因为,在罗马法上公私法分立的传统上,历史上法院主要管辖民事和刑事案件,行政纠纷由上级行政机关或国王处理,行政法院在19世纪才逐渐出现,因此:
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形成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立的系统,例如法国、德国、瑞士、荷兰、奥地利、葡萄牙等;
美洲的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不设行政法院,例如巴西、阿根廷、智利、墨西哥等;
亚洲的大陆法系国家情况则各不相同,例如台湾设行政法院,而日本、东帝汶不设行政法院。
未来中国只设一套普通法院,且不应单设行政法院
六、是否设置宪法法院
对于违宪审查,有三种不同的作法:
第一,大多数国家设置专门的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例如德国、台湾、葡萄牙、比利时;巴西也属于这一类,巴西最高法院事实上相当于宪法法院,而巴西上诉法院事实上相当于最高法院。
第二,部分国家不设专门法院,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例如东帝汶。
第三,少数国家,一般不允许法院进行违宪审查,例如荷兰、瑞士。
未来中国应当选择设置宪法法院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