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领域的“双轨制”——1961-2018年广播案的系列判决

二战之后,广播电视迅速取代了传统的纸质媒体,成为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舆论。至今,关于广播电视的重要判决已经做出了15个。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联邦宪法法院贯穿始终的核心思想是:
无论公营还是私营媒体,媒体都不是投资人的喉舌,而是给予每个人同等的表达机会的公共平台。

这项制度是成功的,直至今天,德国的电视台,无论公营还是私营,都维持了中立性。


广播第一案(1961年2月28日,联邦宪法法院判例集第12卷第205页)
案情:

1960年德国仍然只有各州共同组建的ARD营运的一个公共广播电视台,该广播电视台对联邦政府经常持严厉的批评态度,总理阿登纳希望建立一个对政府相对友好的新广播电视台。联邦宪法法院判决相关法律违宪,新广播电视台最终流产。

判决要旨:

1、国家机关按照私法活动,也是行使公权力的行为。

2、广播信号传输,属于联邦的权限;广播电视台的组织,属于州的权限。

3、与社会中大量存在的报纸和书籍不同,广播电视台由于频率稀缺和巨额投资需求,数量很少,为保护《基本法》第5条的言论自由,国家机关控制的公营广播电视台,必须保证各种社会力量有同等的表达机会,实现不同内容的平衡。

广播第二案(1971年7月27日,联邦宪法法院判例集第31卷第314页)
案情:

1967年联邦开始对电视台征收5%的增值税。各州广播电视机构纷纷提起宪法诉愿。联邦宪法法院支持了其诉愿,禁止对广播电视台征收增值税。

判决要旨:

1、虽然原则上,公共机关不享有基本权利,但是,公营广播电视台可以为使用人的言论自由,主张基本权利,提起宪法诉愿(即个人根基理论)。

2、立法者必须确保整个社会都在广播电视上有发言权,防止广播电视节目被个别社会团体垄断,因此,公营广播电视台承担形成公共舆论的职能,其活动是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不得征收营业税。

广播第三案(1981年6月16日,联邦宪法法院判例集第57卷第295页)
案情:

私营企业FRAG在萨尔州申请电视台执照,萨尔州认为影响州立电视台收入而拒绝了申请。联邦宪法法院认为萨尔州相关法律违宪,判决后各州纷纷立法,允许设立私营广播电视台。

判决要旨:

1、《基本法》第5条第1款第2句包含设立私营广播电视台的自由。

2、尽管随着社会发展,频率稀缺和巨额投资需求的限制已不存在,然而,允许自由设立私营广播电视台,不能确保言论市场化和言论多样性,因此,国家仍要对私营电视台有必要的监督,以保障言论自由。

广播第四案(1986年11月4日,联邦宪法法院判例集第73卷第118页)
案情:

在对下萨克森州《广播法》进行合宪性审查时,联邦宪法法院认为该法原则上合宪,但部分条款未充分保障广播自由,第三案和第四案共同确立了广播电视“双轨制”。判决后,各州签订了《州际广播条约》。

判决要旨:

1、德国已经形成公营广播电视台和私营广播电视台并存的“双轨制”。公营广播电视台提供“基本服务”,确保内容的广泛性和不同言论的平衡。

2、在这种情况下,对私营广播电视台的要求低于公营广播电视台,但仍应进行必要的监督,确保私营广播电视台内容多元化,以防止个别言论垄断。

广播第五案(1987年3月24日,联邦宪法法院判例集第74卷第297页)
案情:

巴登符腾堡州《媒体法》将大部分广播电视业务交给私营广播电视台 ,并限制公营广播电视台的运作。联邦宪法法院判决该法律违宪。从本案开始至第八案,联邦宪法法院转向致力于对公营广播电视台的保障。判决后,巴登符腾堡州组建了公营的S4频道。

判决要旨:

公营广播电视台具有保障言论多元化的功能,这是私营广播电视台无法取代的,因此,立法者不得将全部广播电视服务交给私营广播电视台。

广播第六案(1991年2月5日,联邦宪法法院判例集第83卷第238页)
案情:

对北威州《广播法》等法律审查,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大部分条款合宪。

判决要旨:

1、国家有义务保障公营广播电视台提供“基本服务”,并允许公营广播电视台参与新的广播技术。

2、广播电视台的监督机构,不得代表特定组织的利益,而应致力于广播内容多元化。

广播第七案(1992年10月6日,联邦宪法法院判例集第87卷第181页)
案情:

由于法律禁止德国电视三台播放广告,黑森州广播公司收入大减,面临资金困难,故提起宪法诉愿。联邦宪法法院虽然驳回了宪法诉愿,但确立了立法者保障公营电视台的资金的义务。

判决要旨:

立法者没有义务允许公营广播电视台播放广告,但必须确保公营电视台有充足的资金。

广播第八案(1994年2月22日,联邦宪法法院判例集第90卷第60页)
案情:

在请求巴伐利亚广播公司退还费用的诉讼中,巴伐利亚州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州议会关于收费的决议违宪,提请联邦宪法法院裁决。判决后,广播电视资金供应委员会(KEF)的组织进行了修改,确保其不受州议会和州长的政治影响。

判决要旨:

1、宪法上,立法者有义务保障公营广播电视台有足够的资金。

2、设计公营广播电视台对用户的收费方案时,必须保障公营广播电视台的节目内容不受政府和议会的政治影响。

广播第九案(1995年3月22日,联邦宪法法院判例集第92卷第203页)
案情:

该案涉及欧盟事务和州主权之间的冲突。联邦政府赞同欧盟电视指令。该指令规定,跨国广播节目需要有不同来源的份额。巴伐利亚州对此提起诉讼。联邦宪法法院认定联邦政府的行为侵害巴伐利亚州的权利。

判决要旨:

在欧盟事务上,联邦政府代表联邦,也代表各州。但联邦政府必须遵守联邦诚信原则。

广播第十案(1998年2月17日,联邦宪法法院判例集第97卷第228页)
案情:

北威州法律规定,广播电视经营者有权免费简短引用其他广播电视经营者的节目,用作新闻报道,。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广播电视经营者有这样的权利,但应当支付费用。由于私营广播电视台创立门槛越来越低,从该案开始,联邦宪法法院涉及的问题更加多样化。

判决要旨:

体育等专业节目常常出售独家转播权,但为报道新闻,其他经营者有权免费简短引用其他广播电视经营者的节目,但是应当支付费用。

广播第十一案(1998年2月20日,联邦宪法法院判例集第97卷第298页)
案情:

《巴伐利亚州宪法》规定,私人广播公司只能播放公共机构BLM支持的节目。由于谈判破裂,extra-radio广播公司播放的节目无法得到BLM支持,其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诉讼。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巴伐利亚州BLM对私人广播公司节目的全面控制权侵害广播自由。判决后extra-radio继续播出。

判决要旨:

私营广播电视公司享有广播自由,在媒体管理机构的许可程序中同样可以主张广播自由。

广播第十二案(2007年9月11日,联邦宪法法院判例集第119卷第181页)
案情:

根据广播第八案,公营广播电视台的收费由KEF确定。2005年,各州修改了州际广播条约,对收费数额作了规定。各州公营广播电视台对此提出宪法诉愿。

判决要旨:

1、尽管技术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广播电视的频率稀缺和资金门槛已不复存在,但广播电视“双轨制”原则仍不应改变,以确保节目内容的多元化。

2、立法者可以规定公营广播电视台的收费,但不得将收费作为媒体政策工具。

广播第十三案(2008年3月12日,联邦宪法法院判例集第121卷第30页)
案情:

黑森州法律禁止政党持有私营广播电视台的股份。联邦宪法法院从比例原则出发,允许政党持有广播电视台股份,但不得影响节目内容。简言之,政党可以创办电视台,但政党创办的电视台仍然是公众表达的平台,不是政党的喉舌。

判决要旨:

如果政党控股私营广播电视台后,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有决定性影响,则州法可予以禁止;但绝对禁止政党持有私营广播电视台的股份,则侵害广播自由。

广播第十四案(2014年3月25日,联邦宪法法院判例集第136卷第9页)
案情:

广播电视州际条约设立的电视理事会,负责监督各电视台的,但其成员构成引发争议。本案判决后,电视理事会的结构进一步调整,确立了独立性和多元化的原则。

判决要旨:

1、广播电视监督机构成员应当符合多元化原则,以保障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多元化。

2、国家必须与广播电视经营保持距离,因此广播电视监督机构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只能有限度的参与,不得具有决定性影响。

广播第十五案(2018年7月18日,联邦宪法法院判例集第149卷第222页)
案情:

相关州际条约规定,应当按照房屋套数收取广播电视费。对此,申诉人提起宪法诉愿。

判决要旨:

收取广播电视费,要考虑住宅可能的使用情况。一个人住多套住宅的,只需要按照一套住宅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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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0-04-17

4 个评论

宪法法院喊了多少年,始终没有建立,就像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一样,难道真的要等到红龙覆灭么,唉。。。。
似乎可以对比一下台湾的传媒管控,台湾这方面的权力过去是行政院新闻局行使,部会改革后组建了国家级的通讯传播委员会(NCC),似乎从来没有就宪法对媒体进行监管或审查呢。
谢谢LZ分享详实的资料, 展示了民主国家"最高法院"是如何依据宪法, 影响具体法律和条例的塑造
作为中国大陆住民, 也算开了眼界, 毕竟中国的宪法简直就是摆设, 没有了依法治国, 国家方方面面都缺少了监管,并留下了权利寻租的空间, 更别说保障宪法的实现了.
结果就变成了白左泛滥,柏林斯坦。所谓过犹不及,如何在保护民主民权同时,限制中东中美洲难民,显然是一个没有被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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