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中国新宪法(不断完善中)
中国宪法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国是共和国,中国的主权属于全体中国公民
第二条 拥有中国国籍者为中国公民。
第三条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①全国分为省和直辖市;②省分为市;③市分为区和县。
第二章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有遵守法律的义务。
第五条 中国公民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第六条 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讲学、游行、示威、秘密通讯、宗教信仰、居住、迁徙的自由。
第七条 中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和机构不得非法掠夺。
第八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拥有对国会议员和各级地方议会议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
中国公民有对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中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条 以上各条列举的自由和权利,除非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和避免紧急危难外,不得以任何法律进行限制。
第十一条 国家公职人员违法侵害公民的自由或者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和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
第三章 国会
第十二条 国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
地方各级议会是地方各级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地方各级的最高立法机关,
第十三条 国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选举和罢免总统
②选举和罢免总理
③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副总理、中央政府秘书长和各部部长的人选。罢免副总理和各部部长。
④提出修宪案
⑤决定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赦免案、宣战案、和平协约案以及国家其他中央事项的权利
第十四条 国会议员半数为区域议员,通过单名选区选出。另一半的国会议员为不分区议员,通过名单比例代表制选出。
区域议员的选区人口不得多于一百万人,不得少于五十万人。
第十五条 国会议员选举和罢免的具体细则,由《国会议员选举和罢免法》规定。
第十六条 国会议员的任期为五年。但在国会解散时,其任期在期满前告终。
第十七条 国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八条 国会设议长、副议长各一人,由国会议员互选之。
第十九条 国会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各种专门委员会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到会备询。
第二十条 国会运行具体细则,由《国会组织法》和《国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会议员除现行犯外,非经国会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二十二条 国会议员在国会内所为的言论及表决,对国会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只有不分区国会议员可以担任总理、副总理、中央政府秘书长和各部部长。
第三章 中国总统
第二十四条 总统每届任期同国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总统根据国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戒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二十六条 中国总统代表中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国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二十七条 总统行使职权到下届国会选出的总统就职为止。
第二十八条 总统都缺位的时候,由国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
第二十九条 总统的选举和罢免规定,由《总统选举和罢免法》规定。
第三十条 总统根据国会和各级议会的决定,解散国会和各级议会。
第四章 中央政府
第三十一条 中央政府为国家最高权力执行机关,也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第三十二条 中央政府拥有下列职权:
①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②向国会提出议案;
③规定各部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④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⑤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⑥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⑦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工作;
⑧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⑨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⑩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⑪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⑫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⑬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⑭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⑮批准省、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⑯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⑰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第三十三条 中央政府设总理一人,副总理一人或者若干人,中央政府秘书长一人,各部部长若干人。
第三十四条 总理、副总理、中央政府秘书长、各部部长必须同时兼任不分区国会议员。
第三十五条 中央政府的具体运行细则,由《中央政府组织法》规定。
第五章 最高法院
第三十六条 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
第三十七条 最高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第三十八条 最高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总理提名,经国会同意后,最终由总统任命。
第三十九条 最高法院设大法官若干人,由总理提名,经国会同意后,最终由总统任命。
第四十条 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四十一条 法官任期为十年,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
第四十二条 最高法院以及各级法院的组织,由《最高法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法院组织法》规定。
第六章 地方各级议会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方式、罢免方式和国会议员相通。
第四十四条 省长、市长、县长和区长的产生方式和总理相通,皆为该行政区域的议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 各省省议会
第七章 地方各级政府
第八章 地方各级法院
第十章 附则
1. 全国设立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重庆市为直辖市。
2. 宪法的修改共有两种方式。
①由国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经过各省省省议员四分之三批准才可有效。
②由全国总人口百分之五个以上的公民联署成案,公告九十天后,应该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3. 国会罢免总理的流程为:
国会得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理提出罢免案。不信任案提出三日后,国会应于两日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经全体国会议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总理应于七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要求总统解散国会,解散国会隔日既进行国会选举。
4. 国会罢免总统的流程为:
国会得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统提出罢免案。不信任案提出三日后,国会应于两日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经全体国会议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总统应于三日内提出辞职。国会应该在总统辞职前,选举产生新任总统。
5. 《国会议员选举和罢免法》、《国会组织法》、《总统选举和罢免法》、《中央政府组织法》、《最高法院组织法》、《地方各级议会选举罢免法》、《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法院组织法》为特殊法案,特殊法案的修改需经过四分之三的国会议员赞成才可通过。
6.国会议员要求总统解散国会的流程为:
国会得经全体议员四分之一以上联署,对总统提出解散国会的要求。国会议员向总统提出要求的三日后,国会应于两日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经全体国会议员百分之七十以上赞成,总统必须在三日内解散国会,并且解散国会的隔日既举行国会选举。
(未完待续)
P.S. 我参考了《中华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日本国宪法》、《大韩民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美国宪法以及若干修正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等。
有一些无关紧要的章节,直接抄袭了《中华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为我自己写的版本,还不如其他宪法现成的条文写得好。
本宪法设置的宗旨为议会内阁制的共和国,总统为虚位元首,内阁拥有实权,内阁阁员皆为议员。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国是共和国,中国的主权属于全体中国公民
第二条 拥有中国国籍者为中国公民。
第三条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①全国分为省和直辖市;②省分为市;③市分为区和县。
第二章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有遵守法律的义务。
第五条 中国公民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第六条 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讲学、游行、示威、秘密通讯、宗教信仰、居住、迁徙的自由。
第七条 中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和机构不得非法掠夺。
第八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拥有对国会议员和各级地方议会议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
中国公民有对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中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条 以上各条列举的自由和权利,除非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和避免紧急危难外,不得以任何法律进行限制。
第十一条 国家公职人员违法侵害公民的自由或者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和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
第三章 国会
第十二条 国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
地方各级议会是地方各级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地方各级的最高立法机关,
第十三条 国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选举和罢免总统
②选举和罢免总理
③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副总理、中央政府秘书长和各部部长的人选。罢免副总理和各部部长。
④提出修宪案
⑤决定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赦免案、宣战案、和平协约案以及国家其他中央事项的权利
第十四条 国会议员半数为区域议员,通过单名选区选出。另一半的国会议员为不分区议员,通过名单比例代表制选出。
区域议员的选区人口不得多于一百万人,不得少于五十万人。
第十五条 国会议员选举和罢免的具体细则,由《国会议员选举和罢免法》规定。
第十六条 国会议员的任期为五年。但在国会解散时,其任期在期满前告终。
第十七条 国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八条 国会设议长、副议长各一人,由国会议员互选之。
第十九条 国会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各种专门委员会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到会备询。
第二十条 国会运行具体细则,由《国会组织法》和《国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会议员除现行犯外,非经国会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二十二条 国会议员在国会内所为的言论及表决,对国会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只有不分区国会议员可以担任总理、副总理、中央政府秘书长和各部部长。
第三章 中国总统
第二十四条 总统每届任期同国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总统根据国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戒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二十六条 中国总统代表中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国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二十七条 总统行使职权到下届国会选出的总统就职为止。
第二十八条 总统都缺位的时候,由国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
第二十九条 总统的选举和罢免规定,由《总统选举和罢免法》规定。
第三十条 总统根据国会和各级议会的决定,解散国会和各级议会。
第四章 中央政府
第三十一条 中央政府为国家最高权力执行机关,也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第三十二条 中央政府拥有下列职权:
①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②向国会提出议案;
③规定各部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④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⑤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⑥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⑦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工作;
⑧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⑨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⑩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⑪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⑫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⑬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⑭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⑮批准省、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⑯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⑰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第三十三条 中央政府设总理一人,副总理一人或者若干人,中央政府秘书长一人,各部部长若干人。
第三十四条 总理、副总理、中央政府秘书长、各部部长必须同时兼任不分区国会议员。
第三十五条 中央政府的具体运行细则,由《中央政府组织法》规定。
第五章 最高法院
第三十六条 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
第三十七条 最高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第三十八条 最高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总理提名,经国会同意后,最终由总统任命。
第三十九条 最高法院设大法官若干人,由总理提名,经国会同意后,最终由总统任命。
第四十条 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四十一条 法官任期为十年,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
第四十二条 最高法院以及各级法院的组织,由《最高法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法院组织法》规定。
第六章 地方各级议会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方式、罢免方式和国会议员相通。
第四十四条 省长、市长、县长和区长的产生方式和总理相通,皆为该行政区域的议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 各省省议会
第七章 地方各级政府
第八章 地方各级法院
第十章 附则
1. 全国设立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重庆市为直辖市。
2. 宪法的修改共有两种方式。
①由国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经过各省省省议员四分之三批准才可有效。
②由全国总人口百分之五个以上的公民联署成案,公告九十天后,应该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3. 国会罢免总理的流程为:
国会得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理提出罢免案。不信任案提出三日后,国会应于两日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经全体国会议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总理应于七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要求总统解散国会,解散国会隔日既进行国会选举。
4. 国会罢免总统的流程为:
国会得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统提出罢免案。不信任案提出三日后,国会应于两日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经全体国会议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总统应于三日内提出辞职。国会应该在总统辞职前,选举产生新任总统。
5. 《国会议员选举和罢免法》、《国会组织法》、《总统选举和罢免法》、《中央政府组织法》、《最高法院组织法》、《地方各级议会选举罢免法》、《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法院组织法》为特殊法案,特殊法案的修改需经过四分之三的国会议员赞成才可通过。
6.国会议员要求总统解散国会的流程为:
国会得经全体议员四分之一以上联署,对总统提出解散国会的要求。国会议员向总统提出要求的三日后,国会应于两日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经全体国会议员百分之七十以上赞成,总统必须在三日内解散国会,并且解散国会的隔日既举行国会选举。
(未完待续)
P.S. 我参考了《中华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日本国宪法》、《大韩民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美国宪法以及若干修正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等。
有一些无关紧要的章节,直接抄袭了《中华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为我自己写的版本,还不如其他宪法现成的条文写得好。
本宪法设置的宗旨为议会内阁制的共和国,总统为虚位元首,内阁拥有实权,内阁阁员皆为议员。
216 个评论
不用这么麻烦吧,就把中共现在这个宪法拿出来,然后把里面凡是和中共有关的内容都删除。大概也能凑合吧。

写得挺好,但也有一些疑虑。一起来探讨一下。
一、国会立法权包括什么内容呢?立法权会不会有被歪曲解释的可能?建议可以改为“有权决提起制定、修改、认可、废除、解释法律、拨款、调兵的法案的权力”。
二、代表虽然有一半是根据比例代表制选出,但一院制之下,人数优势的选区天然就拥有优势,再加上人数优势的选区还有比例代表制的代表,会不会对人数较少的地区不公?大国地方差异性大,能否考虑两院制?
三、由于社会情况变化较多,人口比例议员任期五年会否过长?能否取消议员的连任限制但相应的缩短人口比例议员的任期?
四、对于宪法修改程序,本来一院制就对人口比例大的选区有优势,再由全民公投还是人口比例大选区有优势,会否对人口比例少的地方选区不公?能否改为三分之二地方过半数通过会好一些?
五、国会不信任总理就可以倒阁,而国会党派林立,一旦党派联盟瓦解分裂势必会造成新的多数党联盟对现内阁的不信任,国会议题差异大,联盟变化也就频繁,倒阁的次数就多,总理又反过来解散国会,如此国家是否会经常出现权力真空?而且反复选举会否浪费公帑?能否考虑将倒阁的条件由不信任改为总理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国家安全、职务犯罪等,同时将总理解散国会的权力改为否决国会法律的权力会更好?而且似乎缺乏了国会的议员在任期内的褫夺程序?总理由国会产生会否和国会勾结,难以对国会滥权进行制衡?能否考虑总理的产生方式由选民直选或者通过选举人团选举产生?
六、中国地大物博,各地差异很大,国会包揽全国事物立法权,法律会否偏袒国会中占优势的选区?能否考虑将国防、外交、货币、移民、国税、央财、区际冲突以外的权力下放到下一级地方行使会更好?
七、议员的人数应该是多少?表决方式是什么?记名投票会否对议员产生被打击报复的压力而不敢公正表决?能否改为隐名投票?
八、总统作为虚位元首,其存在的价值是什么?如果只是礼仪性的作用,那能否也能由总理兼任从而节约公帑少供养一名冗员?
九、总理既由国会选举产生又由国会议员兼任,两者勾结的可能很大,会否破坏制衡?而且总理必须由比例制代表担任会否行政机关也会对人口比例少的地区不公?能否改为立法和行政机关职务之间不得兼任会更公平?总理长期连任会否形成权威政治?增加连任限制次数是否会更好?
十、中央行政机关统领全国行政工作会否会对偏袒个别地方而产生不公?能否考虑将国防、外交、货币、移民、国税、央财、区际冲突以外的权力下放到下一级地方行使会更好?
一、国会立法权包括什么内容呢?立法权会不会有被歪曲解释的可能?建议可以改为“有权决提起制定、修改、认可、废除、解释法律、拨款、调兵的法案的权力”。
二、代表虽然有一半是根据比例代表制选出,但一院制之下,人数优势的选区天然就拥有优势,再加上人数优势的选区还有比例代表制的代表,会不会对人数较少的地区不公?大国地方差异性大,能否考虑两院制?
三、由于社会情况变化较多,人口比例议员任期五年会否过长?能否取消议员的连任限制但相应的缩短人口比例议员的任期?
四、对于宪法修改程序,本来一院制就对人口比例大的选区有优势,再由全民公投还是人口比例大选区有优势,会否对人口比例少的地方选区不公?能否改为三分之二地方过半数通过会好一些?
五、国会不信任总理就可以倒阁,而国会党派林立,一旦党派联盟瓦解分裂势必会造成新的多数党联盟对现内阁的不信任,国会议题差异大,联盟变化也就频繁,倒阁的次数就多,总理又反过来解散国会,如此国家是否会经常出现权力真空?而且反复选举会否浪费公帑?能否考虑将倒阁的条件由不信任改为总理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国家安全、职务犯罪等,同时将总理解散国会的权力改为否决国会法律的权力会更好?而且似乎缺乏了国会的议员在任期内的褫夺程序?总理由国会产生会否和国会勾结,难以对国会滥权进行制衡?能否考虑总理的产生方式由选民直选或者通过选举人团选举产生?
六、中国地大物博,各地差异很大,国会包揽全国事物立法权,法律会否偏袒国会中占优势的选区?能否考虑将国防、外交、货币、移民、国税、央财、区际冲突以外的权力下放到下一级地方行使会更好?
七、议员的人数应该是多少?表决方式是什么?记名投票会否对议员产生被打击报复的压力而不敢公正表决?能否改为隐名投票?
八、总统作为虚位元首,其存在的价值是什么?如果只是礼仪性的作用,那能否也能由总理兼任从而节约公帑少供养一名冗员?
九、总理既由国会选举产生又由国会议员兼任,两者勾结的可能很大,会否破坏制衡?而且总理必须由比例制代表担任会否行政机关也会对人口比例少的地区不公?能否改为立法和行政机关职务之间不得兼任会更公平?总理长期连任会否形成权威政治?增加连任限制次数是否会更好?
十、中央行政机关统领全国行政工作会否会对偏袒个别地方而产生不公?能否考虑将国防、外交、货币、移民、国税、央财、区际冲突以外的权力下放到下一级地方行使会更好?
写得挺好,但也有一些疑虑。一起来探讨一下。一、国会立法权包括什么内容呢?立法权会不会有被歪曲解释的可...
感谢你的留言,你的回复很专业,我逐条回复。
一、国会立法权包括什么内容呢?立法权会不会有被歪曲解释的可能?建议可以改为“有权决提起制定、修改、认可、废除、解释法律、拨款、调兵的法案的权力”。
我设计中,国会就是什么都能做,国会就是最高的权力机关,行政权和立法权都在国会之中。至于国会的立法权具体能做什么,我会在宪法第二章国会那一节里面,再多写几条进行补充。我设计的制度和英国类似,英国有一句话:英国国会除了把男人变成女人之外,还没有什么办不到的事情。但是解释宪法不是国会的职权,解释宪法是最高法院做的事情。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二、代表虽然有一半是根据比例代表制选出,但一院制之下,人数优势的选区天然就拥有优势,再加上人数优势的选区还有比例代表制的代表,会不会对人数较少的地区不公?大国地方差异性大,能否考虑两院制?
每一个选区的人口都是差不多大的,都是大概100万人口。
在我设计的制度下, 老百姓投两张票,一张是自己选区的民意代表(单名选区议员),另一张是投给自己喜欢的政党选执政团队(比例代表制的议员)。
比例代表制是把全国当成一个选区。假设国会有100席比例代表制的议员,如果A政党获得5%的比例代表制的票,那么A政党就会分到5席。这一方面,你可以参考一下台湾的不分区立法委员的制度。
如果实行两院制,容易出现新的不平等。如果设立和美式参议院,海南和河南都是两席参议员,这就会出现每个参议员代表的人口不一样,票票不等值,出现新的不公平。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三、由于社会情况变化较多,人口比例议员任期五年会否过长?能否取消议员的连任限制但相应的缩短人口比例议员的任期?
世界各国的国会议员任期,大部分不是四年就是五年。我印象中,最短的就是美国的众议员是两年。中国是一个大国,如果国会议员的任期过短,频繁的选举不利于政策的问题,而且也会浪费很多的公币。国会议员的数量和选区划分,应该每十年重新规划一次。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四、对于宪法修改程序,本来一院制就对人口比例大的选区有优势,再由全民公投还是人口比例大选区有优势,会否对人口比例少的地方选区不公?能否改为三分之二地方过半数通过会好一些?
每一个选区的人口数量,都要保证差不多大,都在100万人左右。所以并不存在“对人口比例少的选区不公”的情况。修宪是大事,宪法是游戏规则,不能太容易的修改。假设你是现任总理,你肯定也是国会过半数政党的党主席。如果过半数就可以修宪,那么你就等于是球员兼裁判了。全世界各国修宪的门槛都很高,都不是1/2过半数就能修改的。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五、国会不信任总理就可以倒阁,而国会党派林立,一旦党派联盟瓦解分裂势必会造成新的多数党联盟对现内阁的不信任,国会议题差异大,联盟变化也就频繁,倒阁的次数就多,总理又反过来解散国会,如此国家是否会经常出现权力真空?而且反复选举会否浪费公帑?能否考虑将倒阁的条件由不信任改为总理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国家安全、职务犯罪等,同时将总理解散国会的权力改为否决国会法律的权力会更好?而且似乎缺乏了国会的议员在任期内的褫夺程序?总理由国会产生会否和国会勾结,难以对国会滥权进行制衡?能否考虑总理的产生方式由选民直选或者通过选举人团选举产生?
国会应该避免政党林立,避免一些思想非常极端的小党来扰乱政局。德国和台湾的国会,在比例代表制的选举中,都设有5%的门槛。得票率低于5%的政党,是没有机会进入议会的。
议会应该是层级越高,比例代表制的门槛就越高。比如县议会的门槛可以是1%,市议会2%,省议会3%,国会5%。设置比例代表制的门槛,可以抵挡民粹。
在我设计的制度中,总理是国会过半数政党或者政党联盟的主席,所以总理肯定是有过半数议员支持的。除非同党议会和反对党联手提出倒阁,此外现任总理是不可能被倒阁的。
但是如果现任总理做的不好,同党的议员对他也很不满,但是同党的议员不想去倒阁,因为如果倒阁就要重新大选了。那么同党的议员可以联合起来,罢免现任总理的党魁职务。当一个人不是多数党的党魁的时候,他自然也不可能是总理了。撒切尔夫人当年就是因为被罢黜了保守党领袖之职,而被拿掉首相的位子的。
如果像你所说,“将倒阁的条件由不信任改为总理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总理由否决国会法律的权力”、“总理的产生方式由选民直选或者通过选举人团选举产生”,那么总理就不是议会制的总理了,那就成了总统制的总统了。你的思路一直是,立法权和行政权是对立的,立法权和行政权要切开,还是美国总统制的思路。然而我主张的是议会制,类似于英国、德国、日本的制度。
老百姓当年可以罢免议员,但是罢免议员的程序应该在《公职人员选举和罢免法》里面,而不是《宪法》里面。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六、中国地大物博,各地差异很大,国会包揽全国事物立法权,法律会否偏袒国会中占优势的选区?能否考虑将国防、外交、货币、移民、国税、央财、区际冲突以外的权力下放到下一级地方行使会更好?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如果把大部分权力都下放给省政府,那就是联邦制了。至于中国是否可以实行联邦制?这个问题就非常大了。我其实并不是很赞成联邦制,因为联邦制可能会导致富省越来越富,穷省越来越穷。广东成欧洲,贵州成非洲。
而且中国没有联邦制的传统,中国从秦始皇开始就是单一制的大一统。其实联邦制也有很多不好的地方,比如各省的法律都不一样,各省的教育制度可能都不一样,河北人开车去山西旅游,就可能会因为法律不同而出麻烦,这也给老百姓的生活带来很多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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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议员的人数应该是多少?表决方式是什么?记名投票会否对议员产生被打击报复的压力而不敢公正表决?能否改为隐名投票?
国会议员的单名选区总人口不得超过一百万,所以大概每一百万人选出一名单名选区的议员,14亿÷100万=1400。国会一般是单名选区,另一半是比例代表制,所以国会一共有2800名议员(1400*2=2800)。
至于议员何时记名投票,何时不记名投票,这种非常具体的事情不需要宪法上一一规定,这种小细节可以在《国会议事规则》里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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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总统作为虚位元首,其存在的价值是什么?如果只是礼仪性的作用,那能否也能由总理兼任从而节约公帑少供养一名冗员?
议会制的国家,基本上都有一个虚位的元首。在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君主就是虚位元首,比如英国女王、日本天皇。在实行议会制的共和国,总统就是虚位元首,德国总统、奥地利总统、新加坡总统、意大利总统都是虚位元首。为什么要设立虚位元首,而不是总理兼任国家元首?因为如果总理兼任国家元首,那就是希特勒了。
而且总统负责解散国会,如果是总理兼任国家元首,就会出现总理作为议员来解散自己的荒唐剧。
在我设计的制度中,国会、各省议会、各市议会、各县议会都是需要由总统来签署解散的,所以总统每天也是有实权干的。
总统每天就做两件事情:接待外宾和解散各级议会。
总统可以让社会中比较有威望的人出任,但是总统不一定是政治人物,可以让社会杰出人士来担任,口碑很好的科学家、文学家、企业家、艺术家都有资格。比如:如果屠呦呦身体很健康,那么她就有资格做屠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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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总理既由国会选举产生又由国会议员兼任,两者勾结的可能很大,会否破坏制衡?而且总理必须由比例制代表担任会否行政机关也会对人口比例少的地区不公?能否改为立法和行政机关职务之间不得兼任会更公平?总理长期连任会否形成权威政治?增加连任限制次数是否会更好?
全世界的议会制国家,都是国会议员兼任内阁官员的。德国总理、英国首相、加拿大总理、新加坡总理、澳大利亚总理、新西兰总理等都是兼任国会议员。议会制的核心就是议会至上,内阁成员都是国会议员。
总理和各部部长需要非常繁重的国事和政务,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我不相信一个人可以同时做好跑选区的民意代表,和处理政务的内阁官员。
如果国会议员不能兼任部长,那就不是议会制了,那就是总统制或者半总统制了。
在我设计的这套宪法下,总理确实是没有连任次数的限制。但是这也是议会制的有点。在议会制下,如果出现好总理,他可以连选得连任,撒切尔夫人、布莱尔这种好首相都做了十几年。但是如果出现坏总理,可以很快的换下来,英国很多政绩平平的首相的任期就很短。议会制的任期不固定,这是一个优点。如果是美国那种任期固定的总统,那么一位总统不管做的多差,都可以混四年。做得再好,也只能做八年。
品蔥國師團團委書記 真有民主的一天,自然會有人出來制定憲法的
写得挺好,但也有一些疑虑。一起来探讨一下。一、国会立法权包括什么内容呢?立法权会不会有被歪曲解释的可...
为什么我主张议会内阁制?我来给你解释一下。
全世界民主国家就三种制度,总统制、议会制和半总统制。
总统制最典型的就是美国,老百姓选国会也选总统。但是如果出现国会和总统不是同一个政党的时候,就会出现行政权和立法权打架的状况,国会不通过政府需要的预算案,那就会出现政府关门这种对国家有害的情况,美国今年年初近一个月的政府关门就是最好的例子。
如果是半总统制,那么就分两种:
①国会有总理的同意权,民选总统把总理的人选提名给国会,国会同意后才能出任。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会和总统同党,总统就不得不任命一个非本党的人去做总理。当总统和总理不同党的时候,肯定会出现内斗,甚至总统直接被总理和国会架空。法国每一个“左右共治”就是这种情况,每一个都导致政局混乱。
②国会没有总理的同意权,民选总统任命总理前必须要经国会同意。那就会出现今天台湾这种局面,平均一年多换一个行政院长(总理),总统只要民调变低,就立刻换一个新的行政院长,行政院长成了总统在议员和民意面前的挡箭牌,过多的更换总理不利于政务的稳定。总统有权无责,行政院长有责无权。
既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都有致命缺点,那剩下来最好的制度就是议会制了。只要议会制,可以保障国会不会和总理打架,行政权不会和立法权打架,国家政务处理的更顺。
全世界的发达国家,除美国和韩国之外,其他的国家统统都是议会制。

我希望国会实行两院制,建议增加一个上议院,你说的国会就是下议院。下议院议员采用比例代表制和单名选区制选出,上议院议员则由社会各界向国会提名各自代表,代表应为无党派人士(党派人士可先行退党),并在下议院执政党联盟和在野党联盟均获得半数通过才可当选。若极端情况下无人能在执政党联盟和反对党联盟都获得半数票以上,则采取最高得票率。或者采用匿名投票制,防止政党内部串通。
上议院的议员因为是执政党和反对党都同意的,总体上较为客观中立,在下议院两党争执不下的时候可以起到裁判和沟通的作用,同时上议院议员是由社会各界推举的精英人士而非普选产生,可避免出现民粹。并且上议院议员任期较长没有竞选压力,更适合精英人士从长远利益出发制定国家政策。
法律由下议院通过后, 必须经上议院通过才可以生效。上议院可对下议院通过的法律进行修改或者驳回。如果下议院超过三分之二同意则上议院不能将其驳回。
最高法院大法官由上议院向总统提名候选人,总统提名后,需在国会执政党联盟和反对党盟均获得半数以上票数。这样最高法院大法官为国会执政党和反对党均同意的人选,可确保大法官较为客观公正,令双方都能信服。大法官任期什么的以后再讨论。
上议院的议员因为是执政党和反对党都同意的,总体上较为客观中立,在下议院两党争执不下的时候可以起到裁判和沟通的作用,同时上议院议员是由社会各界推举的精英人士而非普选产生,可避免出现民粹。并且上议院议员任期较长没有竞选压力,更适合精英人士从长远利益出发制定国家政策。
法律由下议院通过后, 必须经上议院通过才可以生效。上议院可对下议院通过的法律进行修改或者驳回。如果下议院超过三分之二同意则上议院不能将其驳回。
最高法院大法官由上议院向总统提名候选人,总统提名后,需在国会执政党联盟和反对党盟均获得半数以上票数。这样最高法院大法官为国会执政党和反对党均同意的人选,可确保大法官较为客观公正,令双方都能信服。大法官任期什么的以后再讨论。
为什么我主张议会内阁制?我来给你解释一下。全世界民主国家就三种制度,总统制、议会制和半总统制。总统制...
对于你的意见我表示理解,但我有不同的看法。议会制下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归于尽或者行政机关向立法机关妥协(不解散议会)并不见得比总统制下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僵持要好,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归于尽的情况下,相当于国家出于一段时间的无政府状态,而总统制下哪怕僵持也依然有一个稳定的民选政府维持社会秩序。如果是行政机关向立法机关妥协或者通过大选使得支持原行政机关或者原立法机关的新政府上台,确实是解决了停摆,但也就意味着新上台的政府将失去体制内的制衡,很容易借机侵犯少数派的权益,如果以牺牲部分人的权益作为运作的代价,其結果反而比停摆还要差。退一步讲,行政机关在停摆时,拥有自行制定行政命令的权利,以对应国会停摆下的无政府状态,国会可以在达成一致意见后以法律的形式追认或者否决行政机关的命令,期间行政机关就算滥权也还有司法机关通过违宪审查进行约束,典型的就比如“炉边谈话”事件,更重要的是,我认为停摆僵局说明国家的意见还不够理性和全面,还不足以谨慎的照顾到多数派和少数派的正当权益,这种情况下,宁愿停摆直到作出妥协一致的理性决定也比硬干快上式的推行或者否决政策,日后却要为这个不成熟不严谨的政策反复修改重整所花费的成本要低得多。尤其像中国这样地域辽阔、各地文化和经济差异性大的国家,硬干快上还真的不如谨慎稳妥要来得好。
我希望实行两院制,建议增加一个上议院,国会就是下议院。国会议员采用比例代表制和单名选区制选出,上议院...
政党林立的情况下,往往联盟是很松散的,可能多数党联盟才占20%不到的议席,少数党则各自为政,你让谁来代表多数派或者少数派都会有党派不服的。不如考虑直接把比例代表制作为下议院、单位代表制作为上议院怎么样?
我希望实行两院制,建议增加一个上议院,国会就是下议院。国会议员采用比例代表制和单名选区制选出,上议院...
谢谢你的回复,但是您设计的制度并不是很公平。
举一个极端的例子:
假设国会一共100席,国会有A党和B党,老百姓都非常喜欢A党,A党有99席,B党只有1席。
如果上议院议员的产生,必须要执政党和在野党都同意,那么B党一个人就等于绑架了上议院的任命权,B党那一席就完全成了整个国会的太上皇了。
您认为这公平吗?少数民意绑架多数民意。
而且上议院如果和下议院的任期不同,通过法律还必须要上议院同意,就等于是旧民意的上议院凌驾新民意的下议院。
况且如果下议院如果需要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才能驳回上议院,那么又会出现小党绑架大党,少数民意凌驾多数民意。
您设计的制度,会导致执政党做什么事情,都需要和小党勾兑,执政党被在野党予取予求,多数民意要向少数民意低头。
政党林立的情况下,往往联盟是很松散的,可能多数党联盟才占20%不到的议席,少数党则各自为政,你让谁来...
如果比例代表制的议员是下议院,是掌握行政权
单名选区的议员是上议院,是每个选区出来的
那就会出现和总统制一样的问题
如果下议院和上议院在不同的政党手里,下议院的总理的任何提案,都会被上议院挡回去,又会出现行政权和立法权打架的状况,又可能出现美国那种政府关门的情况。
政党林立的情况下,往往联盟是很松散的,可能多数党联盟才占20%不到的议席,少数党则各自为政,你让谁来...
多数党联盟就是议会占多数的联盟啊,加起来超过超过半数的政党组成执政党联盟,组建政府。剩下的在野党组成在野党联盟啊,像加拿大这次大选,自由党没有获得半数以上,但是和新民主党组成联盟超过半数票组成联合政府。联合政府肯定是有加起来超过半数的政党联盟组成的。
感谢你的留言,你的回复很专业,我逐条回复。一、国会立法权包括什么内容呢?立法权会不会有被歪曲解释的可...
“行政权和立法权都在国会之中”?怎么解释?国会就是总理和内阁部长?这与西方民主社会矛盾吧?
多数党联盟就是议会占多数的联盟啊,加起来超过超过半数的政党组成执政党联盟,组建政府。剩下的在野党组成...
加拿大并不要求总理必须有过半数议员的支持,总督只会以惯例来任命国会第一大党的党魁做总理。所以加拿大会出现少数政府,也就说国会第一大党没有过半的席位,但是也无需和小党组成联合政府。
我给@守法刁民 先生举一个例子,为什么政党联盟(联合政府)是靠得住的。
假设国会100席议员。
A党有40席,B党有35席,C党有25席。
A党是左派党,B党和C党都有右派党。
B党和C党由于理念相近,于是就合作组成“右派政党联盟”。B党主席是联盟的主席,C党主席是联盟的副主席。那么B党主席就是总理,C党主席是副总理。然后内阁部长有的是B党的,有的是C党的。
虽然A党是国会第一大党,但由于没有过半数,所以执政的是B党和C党的联盟。
如果比例代表制的议员是下议院,是掌握行政权单名选区的议员是上议院,是每个选区出来的那就会出现和总统制...
美国确实出现停摆,但这种停摆往往不会持续太长时间,因为在党派利益之外,还有一个叫选民利益,如果如果不同党派之间否决对方的提案,是需要向选民作出合理解释的,除非说他干完这两年就不想干了。没有尽善尽美的制度,但停摆是谨慎的一种体现,比集中力量办大事要好,而在道德立场显而易见的场合,两党基本是不会对抗得过民意的,比如这比的《香港人权法案》,为什么能这么快通过,就是因为这是举国上下的共识,个别议员不可能为了所谓的党派利益去对抗这个共识,否则你以后就别想干了。
谢谢你的回复,但是您设计的制度并不是很公平。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假设国会一共100席,国会有A党和B党...
你说的这种情况如果无人能在执政党联盟和反对党联盟都获得半数票以上,则采取最高得票率。如果小党B恶意阻碍A党拒不任命合适的人选,那A党也可以不通过B党的人选,最后还是得看得票率最高的人选。而且A党可以分出一部分议员到在野党去稀释B党的话语权,最终博弈论的结果B党一定要做出妥协的,B党得票率越少则需做出的妥协越大。试想如果B党只有一票,那A党只要派两个人去在野党联盟就可以完全不用听B党的。而且真的如果A党99 B党1的话那A党岂不是一党独裁了,这是民主国家需要极力避免的。所以这时候A党需要做出妥协允许一些党员加入反对党联盟。
“行政权和立法权都在国会之中”?怎么解释?国会就是总理和内阁部长?这与西方民主社会矛盾吧?
英国、日本、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意大利、冰岛、挪威、丹麦都是如此,所以这些国家都不民主???
在议会制国家,总理和各部部长都是国会议员,总理是国会多数政党或者政党联盟的领袖。
多数党联盟就是议会占多数的联盟啊,加起来超过超过半数的政党组成执政党联盟,组建政府。剩下的在野党组成...
我懂你的意思,但是这种联盟是很松散的,我举个例子,女权主义和同性恋者可能在打击种族主义时结成联盟,而当他们面对同性恋婚姻的议题时,女权主义者和种族主义者可能又会结成联盟,当面对女权扩张的议题时,种族主义者和同性恋者可能又会结成联盟。联盟一旦瓦解或者重整,多数党和少数党之间的平衡就会发生变动。
英国、日本、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意大利、冰岛、挪威、丹麦都是如此,所以这些国家都不民主?...
内阁成员是国会议员与谁行使行政权是两回事,你搞糊涂了吧?西方的政府行使行政权可不需要议会批准,实际上往往与议会冲突引起反对党质疑。说国会有行政权与西方事实不符。西方内阁才有行政权,国会只有立法权,三权分立的基本内容之一啊。
谢谢你的回复,但是您设计的制度并不是很公平。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假设国会一共100席,国会有A党和B党...
美国也是参议院比众议院任期长,美国也是旧民意凌驾新民意吗?可以像美国一样,每过一段时间就改选参议院的三分之一。这样旧的有益的政策也能一部分延续到新的政府里,上议院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新政府过激上来就推翻所有的旧民意。
而且如果下议院获得三分之二通过那就不需要上议院通过啊,如果超过一半但不足三分之二表明国会有较大分歧,这时候需要上议院做出裁决。
“如果无人能在执政党联盟和反对党联盟都获得半数票以上,则采取最高得票率” 这一条就是防止小党绑架大党的,因为大党也可以不通过小党的人选,这样最后还是采取最高得票率,博弈的结果大家都需要妥协理智的选出人选
内阁成员是国会议员与谁行使行政权是两回事,你搞糊涂了吧?西方的政府行使行政权可不需要议会批准,实际上...
我表述的不清楚,我的意思是,那个党控制了议会,那个党就拥有了行政权,行政权和立法权是一种融合的状态。
在议会制的国家,内阁出自于议会,内阁都是国会议员,行政权在立法权之中。
美国也是参议院比众议院任期长,美国也是旧民意凌驾新民议嘛?
美国的参议院其实并不公正,旧民意凌驾于新民意。美国参议院的存在是联邦制不得不做的妥协,其实参议员完全是票票不等值,这完全是违反民主的。
我懂你的意思,但是这种联盟是很松散的,我举个例子,女权主义和同性恋者可能在打击种族主义时结成联盟,而...
如果是这样极端情况的话无法组成联合政府只能组成少数政府,那就采取直接投票制度,只要上议院候选人获得下议院半数以上支持就可以当选,投票时可以采用匿名投票制。
“如果无人能在执政党联盟和反对党联盟都获得半数票以上,则采取最高得票率” 这一条就是防止小党绑架大党的,因为大党也可以不通过小党的人选,这样最后还是采取最高得票率,博弈的结果大家都需要妥协理智的选出人选
再给您举一个例子:
国会一百席,A党51席,B党49席,两党势均力敌。
A党提名的所有上议员,B党都反对。
B党提名的所有上议员,A党都反对。
那么只能按照最高得票率来选出上议院了,如果按照得票率高低来算,A党提名的那一群上议员的得票数是51,B党提名的那一群上议员的得票数是49,51>49,所以得票51的全部当选,上议院全都是A党的了,A党的任何法案上议院都会给通过,上议院存在还有意义吗?
再给您举一个例子:国会一百席,A党51席,B党49席,两党势均力敌。A党提名的所有上议员,B党都反对...
按你说的情况那B党就要妥协了啊,就要提名一些立场较为中立,或者略微倾向A党的上议员候选人,来争取A党通过,因为你B党要是不妥协那A党也可以不妥协,最终这是一个博弈的过程,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最终平衡的状态是如果A党的议席远远大于B党,那A党可以对上议院议员当选施加较大影响,让自己喜欢的候选人当选。若A党B党势均力敌,那候选人自身的能力魅力影响力自身立场是否中立等就较为重要。
这样的程序也是为了实践以下理念:如果A党B党势均力敌,争执不下,那应该由一些立场中立的精英人士进行裁决。
而且上议院是隔一段时间选一部分人,不是一次性全部轮换。
候选人不是政党提名的,是社会各界向国会提名的,为政党中立人士,举个例子,法律界向国会提名自己的代表人选,法律界肯定在两党内部都有影响力吧,假设A党就是不通过这个代表那A党不是把法律界的人士都得罪了?投票的时候也可以采取匿名投票制。
美国确实出现停摆,但这种停摆往往不会持续太长时间,因为在党派利益之外,还有一个叫选民利益,如果如果不...
美国每一次停摆,都会给国家造成伤害。
美国年初的政府停摆,每天停摆都会造成天文数字的经计算式。每停摆一天,华盛顿特区的经济损失就是1.2亿美金,重创当地的经济。
选出一个政府来,就是让他做事情的,如果两党之间成天扯皮,政府是不是的关门,那还要政府干什么?
议会制反而不会出现两党成天扯皮,吵半天没有结论的情况。假设议会制里面,51%的议员支持墨西哥盖墙,49%的议员反对盖墙,支持者和反对者之间差异很小,所以支持盖墙的那一方也没有底气做下去。那么就可以立刻解散国会,让老百姓去选择到底是盖墙还是不盖墙。如果盖墙的议员在选后明显增加,那么就等于老百姓想盖墙。反之亦然。
人民是政党的老大,能立刻反应民意的制度就是好制度。
支持这样理性讨论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上议院是隔一段时间选一部分人,不是一次性全部轮换。而且候选人不是政党提名的,是社...
你这种设计,类似于今天加拿大的上议院,加拿大的上议院就是总理任命的,然后可以做到75岁退休。上议院完全和民意脱节,老百姓都已经支持蔡英文了,但是一堆马英九时期的上议员却可以挡住蔡英文的提案。
而且,请问您真的相信存在中立的政党人士吗?你真的认为存在中立的人吗?法官都有左右派之分了, 更不要说上议员了。
况且议会制的党纪都是很强的,即使是匿名投票,谁投了反对票,谁透了赞成票,党鞭也是可以查出来的。
你这种设计,类似于今天加拿大的上议院,加拿大的上议院就是总理任命的,然后可以做到75岁退休。上议院完...
是社会各界推举的立场中立的无党派人士啊,比如文学界,我推选莫言做代表,体育界我推举姚明做代表,这些人选应该是立场比较中立的吧
是社会各界推举的立场中立的无党派人士啊,比如文学界,我推选莫言做代表,体育界我推举姚明做代表,这些人...
抄写延安文艺座谈会的讲话,莫言确实很中立。。。
对NBA的摩里撑香港表示很愤怒,姚明确实也很中立。。。
其实,与其奢求一个人中立,倒不如就让他们去入党参选。因为人不是AI,是几乎不可能中立的。
像英国这种有议长中立传统的国家,这次议长在脱欧的问题上都不中立了。
查出来也不怕啊,党鞭又不能强制开除议员的代表资格,顶多就是下次选举加入另一个政党呗,结党自由,退党也自由,你看纳瓦罗以前是铁杆民主党,现在是铁杆共和党。
也可以规定政党不得因为与匿名投票选举上议员的理由开除某个党员
也可以规定政党不得因为与匿名投票选举上议员的理由开除某个党员
我表述的不清楚,我的意思是,那个党控制了议会,那个党就拥有了行政权,行政权和立法权是一种融合的状态。...
这样清楚些了。但说“行政权与立法权融合,行政权在立法权之中”等颇易引起争议,似乎也没必要。只要明白三权分立即可。西方政府与议会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机构二者工作时间地点方式皆不同,成员也不一定重合。
加拿大的上议院?蔡英文?你说的是台湾的上议院吧
我只是举个例子,台湾没有上议院。
加拿大也是这样,哈伯总理时期,上议院一堆议员还是亲自由党的。上议员和民意脱节严重。
查出来也不怕啊,党鞭又不能强制开除议员的代表资格,顶多就是下次加入另一个政党呗,结党自由,退党也自由...
如果是比例代表制的议员,被开除党籍就自动被开除公职了。
如果是选区选出来的议员,下次选举没有政党的奥援,是很难选上的。如果被大党开除,形同政治自杀。
感谢你的留言,你的回复很专业,我逐条回复。一、国会立法权包括什么内容呢?立法权会不会有被歪曲解释的可...
感谢你的详细回覆,但我还是坚持原本的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之所以明确立法权是为了避免法院解释宪法时滥用扩大解释,歪曲立法一词的含义。
二、票票平等不代表公平,人为划分选区的行为对于人口较少的地区可能造成不公,比如某个一百万人的选区,东部人口占99万,西部人口占1万,那么更多是体现东部地区选民的利益,两院制下,下议院原本就是人口比例的利益,并没有被取代,只是国家在体现多数人权力的同时,也应该照顾少数地方的利益,这才是真的公平。
三、科技日新月异,五年的时间世界真的发生很多翻天覆地的改变,如果议会不能及时反映当下的民意,民众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至于你说的政策连贯性问题,可以通过设立两院制,上议院任期六年,每两年换选三分之一来保障。
四、是否希特勒不是看是否兼任总理和总统,而要看行政首长是否受到制约,礼仪性的事务在总统制国家不需要虚位首长也能做得到,没有增设的必要,解散国会的权力正如我之前说的我不建议采取同归于尽的方式,所以没有解散一说。
五、关于修宪你可能是理解错我的意思了,我的意思是觉得你的修宪程序还不够严谨而不是过于严谨,因为没有充分考虑地方的利益,建议改为国会两院各三分之二或者公投二分之一发起,三分之二地方的议会均过半数通过可能更好。
六、关于联邦的问题,大统一未必就会减少贫富分化,反而会出现占优势的发达地区借机吸取少数地区的资源,考虑到法系统一的问题,我有一个折中的方案,中原地区实行法系统一,而藏新蒙满这些地区由于原本的传统就不同,强行统一法系不仅无法实现便利,反而会造成地区冲突,所以这些地区在上文我提到的七大权力外可以自行立法,这就兼顾了法系统一和地区差异的问题。
七、是否隐名投票是应当记载在宪法里的,否则让立法机关去制定立法规则,这不就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了吗?议员的褫夺程序也是同理。
八、就算是比例代表制也不能避免出现派系林立的局面,意大利和德国,基本就是如此。所以党派联盟依然是非常不可靠的。
九、议员人数过多了,一般议会议事流程下来450名左右就已经是极限了,人数再多,不能保障充分的发言和辩论,反而是不能体现民意,议员代表数到了一定程度其实只剩下数学意义,一个三十万分之一和一个三百万分之一的代表议员他的选民代表程度其实没有太大的差别,主要还是保障议事的充分和理性,与其多几个代表发言还不如让辩论多讲几轮。
十、议员兼任行政官员,就难以相互制衡,一个完善的制度不在于保障领导者有多圣明,而在于避免领导者成为权威核心侵犯民众的正当权益,所以任期的限制我认为是有必要的。
这样清楚些了。但说“行政权与立法权融合,行政权在立法权之中”等颇易引起争议,似乎也没必要。只要明白三...
在议会制国家,政府的总理和部长都是议员,所以政府成员和议员绝对重合。
这很必要,这能保证立法权和行政权不会打架。
抄写延安文艺座谈会的讲话,莫言确实很中立。。。对NBA的摩里撑香港表示很愤怒,姚明确实也很中立。。。...
莫言是因为不得不向中国共产党低头啊。
姚明一直没有发话啊,是篮协很愤怒,而且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姚明敢不表示愤怒吗?
一个人当然不可能在所有的领域都中立,但是我可以在我熟悉的领域有自己的立场,在我不熟悉的领域不说话表示中立,来自社会各界不同领域的人在一起组成一个群体,立场就比较中立了。
比如我支持美国民主党的控枪,但是反对民主党大量引进非法难民,我支持共和党打贸易战,但是反对特朗普退出巴黎气候协定,为什么非要非此即彼,不能搞一个中立机构做出理性一点的决策?
在议会制国家,政府的总理和部长都是议员,所以政府成员和议员绝对重合。
不一定,请看维基百科的介绍,各国不同:https://en.m.wikipedia.org/wiki/Cabinet_(government):
In parliamentary systems, several different policies exist with regard to whether legislators can also be Cabinet ministers: cabinet members must, must not, or may be members of parliament, depending on the country.
如果是这样极端情况的话无法组成联合政府只能组成少数政府,那就采取直接投票制度,只要上议院候选人获得下...
这并不是极端情况,只要有派系联盟的国家,就必然无可避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所以我的建议是直接通过选举人团制的办法另外产生行政首长就能从根源上杜绝这个问题的发生。
如果是比例代表制的议员,被开除党籍就自动被开除公职了。如果是选区选出来的议员,下次选举没有政党的奥援...
也可以规定开除党籍不会被开除公职啊,采用可转移单票制,或者名单比例代表制。
鲍里斯开除了好几个保守党党员,这些人也没有被政治自杀啊,后来不是又被保守党请回来了。也可以加入其他党派。再说了又不是什么生死攸关的大事,选举一个上议员这种事情没必要这么敏感搞这么严的党纪,如果一个政党因为投票上议员的事情而开除一个党员,那大家可以下次不选这个政党,或者对这个政党施加压力,因为上议院的精神就是精英和中立,你不能因为一个党员选了投了某个候选人的票就把他开除,除非这个候选人有严重的问题。
美国每一次停摆,都会给国家造成伤害。美国年初的政府停摆,每天停摆都会造成天文数字的经计算式。每停摆一...
国会扯皮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出台行政命令,比如修墙谈不拢,不要紧那么你们国会继续谈,我政府做其他的事情,水利、人文、教育、科研、治安,是不会停摆的,美国停摆那不仅仅是因为修墙,而是整个财政预算案都不通过,啥都不让你干,那行,你要给老百姓解释,修墙不拨款,为什么其他也不拨款?解释不出来?那你下届别干了。
如果大选后投票结果出来还是50/50,或者弃权中立的派系都选择观望,那怎么办?而且不是针对修墙的问题,而是每个议案都会出现派系变动,或许在修墙的议案上这个新政府代表民意,但是在其他议案上比如经济教育,又未必代表民意了,那就会出现少数派利用个别议案成为多数派上台推行少数派议案的可能,代表民意不是人民说什么就是什么,而是你要知道人民想要什么你就给他什么,人民很多时候根本不知道修墙对自己有利还是不利,于是他们只能寄托于有能力的精英代表去代替自己作出适当专业的决策,现在又把球踢回给民众,那是不负责任的表现。议案的正确不在于让民众再选一次,而在于多让议员辩论几轮,就像我们今天在讨论的,民众只想要宪政民主最大化的结果,总统制议会制他们不懂,假设我们就是制宪代表,我们与其把球踢给民众还不如我们多辩论几轮,民众只需要看看谁辩论得不卖力就行了。
我只是举个例子,台湾没有上议院。加拿大也是这样,哈伯总理时期,上议院一堆议员还是亲自由党的。上议员和...
你举的这个例子完全不对啊,加拿大“过去40多年的实践中,参议院从未驳回众议院呈交的法案,或拒绝众议院对法案的修改。”
参加加拿大政府网站http://www.npc.gov. cn/zgrdw/npc/zt/qt/xzdbtcf/2011-06/13/content_2054547.htm
参议院从未驳回众议院提交的法案,何来和民意脱节严重?
加拿大参议院是橡皮图章一样,台湾根本没有没有参议院,马英九的议员如何驳回蔡英文的提案?
Mark一下,这个又关注不了
其实我最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
究竟是采用两院制还是一院制好?
两院制和一院制各有优劣。(具体优劣可参考WIKI)
点典型的两院制,除了美国之外,其他的国家大都一强一弱,弱的那个容易成为橡皮图章
这也是要考虑的一点
另外需要考虑的是选择议会体制的时候应该怎样进行定制化以更适合中国的国情
其实我最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
究竟是采用两院制还是一院制好?
两院制和一院制各有优劣。(具体优劣可参考WIKI)
点典型的两院制,除了美国之外,其他的国家大都一强一弱,弱的那个容易成为橡皮图章
这也是要考虑的一点
另外需要考虑的是选择议会体制的时候应该怎样进行定制化以更适合中国的国情

@喂你吃包子 @陈士杰 之前我也构思过一个草案,欢迎大家也来讨论看看。
憲法草案探討(为方便不同受众,简体字版置于后文)
前言
1、起草目的:無論是統派還是獨派,其理想社會都必然建立於某個政體之下,如若沒有一個盡可能完善的規則,是統是獨,民眾的正當權益都難以得到保障,因此,比起統獨,探究建立一個怎樣的政體更為重要。
2、起草思路:自古以來,憲政民主法治自由往往都是妥協的結果,水至清則無魚,人至察則無徒,因此鄙人是在盡可能不破壞當前體制之前提下進行體制的憲政化改造,以此達到盡可能減少摩擦又得以實現理想的目的。本草案正是基於此思路誕生。鄙人才疏學淺、歡迎大家理性探討,為探究盡可能合理之政體共同努力。
一、立法機關
1、人民代表大會
(1)職權: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決提起制定、修改、認可、廢除、解釋法律、撥款、調兵的法案。
(2)組成:人民代表大會由450名人民代表組成,人民代表的名額按照各選區的人口比例分配,每個選區至少要有一名代表。
(3)產生:人民代表由全體選民一人一票直接投票產生,獲得所在選區選民過半數票數即可當選。
(4)主持:人民代表大會以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決投票的方式選舉其中一名代表擔任人民代表大會委員長主持人民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5)任期:人民代表的任期為每兩年一屆,可以連選連任,但人民代表為專職公務員,在任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6)會期:除特殊情況外,每週一、三、五為例會時間,按行政班開會,除合理理由缺席外,代表都應參會。
(7)決策:過半數代表參會可以進行表決,代表們以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決進行隱名投票表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提案支持票獲過半數視為通過。
(8)限制: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得參選或選舉人民代表。
2、監察委員會
(1)職權:監察委員會有權決定是否通過人民代表大會的法案。
(2)組成:監察委員會由100名監察委員組成,監察委員的名額按照各地區單位分配,各地區委員名額相等。
(3)產生:監察委員由全體選民一人一票直接投票產生,獲得所在地區選民過半數票數即可當選。
(4)主持:監察委員會以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決投票的方式選舉其中一名委員擔任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主持監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5)任期:首屆監察委員的三分之一的任期為兩年,三分之一為四年,三分之一為六年,第二屆開始選舉的每屆均為六年。每兩年換選其中三分之一,可以連選連任。監察委員為專職公務員,在任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6)會期:除特殊情況外,每週二、四、六為例會時間,按行政班開會,除合理理由缺席外,委員都應參會。
(7)決策:過半數委員參會可以進行表決,委員們以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決進行隱名投票表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提案支持票獲過半數視為通過,但當票數持平時,監察委員會主任有權作出表決。
(8)限制: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得參選或選舉監察委員。
二、行政機關
1、主席
(1)職權:
a、主席為政府首腦,有權決定是否及如何執行立法機關通過的法案,但分別經人民代表大會和監察委員會以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的法案,主席必須負責執行;
b、主席為三軍統領,但除中央警衛局外,調動其餘軍隊需事先取得立法機關授權,中央警衛局的人員及裝備規模不得超過全軍的百分之五;
c、主席有權赦免除彈劾案外的罪行。
(2)產生:主席及副主席為搭檔各選舉一名,均由選舉人團按照簡單多數決同時選舉產生,各地區選舉人團名額和該地區在立法機關總議席數量相等,各地區選舉人由該地區選民直接過半數選舉產生,取得地區多數選舉人團選票的候選人獲得該地區全部選票,獲過半數選票者向最高法院院長宣誓忠於本法後當選。若無候選人取得過半票,則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主席,監察委員會選舉副主席。主席為專職公務員,在任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副主席僅兼任監察委員會主任。
(3)任期:主席和副主席任期為每四年一屆,主席最多可以連任一次。
(4)限制:未滿三十五週歲的公民不得參選主席或副主席。未滿十八周歲的選民不得選舉主席或副主席。
2、總理
(1)職權:
a、保存及使用國璽;
b、與外國代表處理及協調國際事務;
c、作為主席對國際事務的首席顧問;
d、協調、指揮及監督政府整體海外事務(部分軍事行動除外);
e、從上一任主席卸任到下一任宣誓就職期間,總理可以暫時代理主席職務,但時間不得超過8天;
f、簽署根據憲法修正案規定需要主席和總理聯署才能生效的規範性文件。
(2)產生:包括總理,副總理各產生一名,總理、副總理及其餘行政部門首長、副首長均由主席提名、監察委員會委任產生。如果現任總理在任職期間辭職,那麼按法律規定,副總理就將暫行代理總理職務,直到主席和監察委員會通過新的總理任命為止。
(3)任期:無固定任期,主席不信任即可提名新人選給監察委員會委任更換。總理為專職公務員,在任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副總理可以兼任其他行政公務員。
(4)限制: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得擔任總理或副總理。
3、順位:主席辭職或在職期間無法繼續任職時,按以下順位代任主席剩餘的任期:
(1)副主席;
(2)人民代表大會委員長;
(3)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
(4)總理;
(5)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順位職務。
三、司法機關
1、法院
(1)職權:
a、各級法院均有裁判具體案件是否適用抽象規範性文件的權力,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預承辦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
b、最高法院有權在具體案件中附帶性共同審查法律和行政命令的合憲性,違憲審查案件只能由最高法院審理,地方各級法院無權審查法律和行政命令的合憲性。最高法院的判決同時具有普遍適用的判例作用。
(2)架構:法院採取中央和地區兩套系統。中央法院設最高、上訴、一般三級,地區法院設高級、中級、基層三級。中央管轄範圍及區際衝突糾紛在中央法院審判,其他法律糾紛在地區法院審判,均採用大陸法系和三審終審制。
(3)組成:最高法院包括院長在內共由九名大法官組成,其他法院法官名額根據法律確定。
(4)產生:最高法院院長由憲政聯盟主席兼任(由前朝、民陣等民主派系改組後的和平光復組織章程產生),其餘大法官由(政府首腦)主席提名、監察委員會委任產生,大法官中最年長者為副院長。
(5)決策:普通案件採取合議庭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決,簡單案件可由獨任法官裁決。最高法院的案件需由九名大法官共同合議裁決,其他法院的普通案件不得少於三名法官進行合議裁決。
(6)任期:最高法院法官若盡忠職守,有權按期領受俸祿,繼續任職。最高法院院長在職期間因故無法繼續履行職責時,由副院長代為行使其職權,直到新院長產生為止。其他法院法官任期由各地區自行規定。法官均為專職公務員,在任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四、其他
1、褫奪:主席、副主席、其他官員因涉嫌危害國家安全、職務犯罪及其他犯罪,各級法官有上述情節或未盡忠職守,半數人大代表可向監察委員會提起對上述人員的彈劾,被彈劾者有權組織辯護,過半數監察委員到會了開庭審理,經開庭審理並得至少三分之二出席監察委員通過,彈劾生效,褫奪被彈劾者的職權。主席彈劾案由最高法院院長主持,最高法院院長被彈劾時,由最高法院副院長主持。
2、分權:中央僅行使國防、外交、國稅、央財、貨幣、移民、區際衝衝突之職權,其餘權力由地區自行制定法律行使。
3、兼職: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4、獨立:各地區需注意,為保障全體國民之權益,凡按本憲法組成聯合政體之地區,即視為該地區之主權讓渡歸中央所有,自此以後,凡地區未徵得中央同意擅自脫離聯合政體,均按違憲論,聯合政體有權採取一切手段阻止違憲行為、恢復統治秩序。如各地區之間或與中央存在糾紛,望各地區共同協商、依法解決,莫採取過激極端行為。
5、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由修正案補充。
6、各地區政權組織方式:參照本法制定。
7、修憲程序:經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決的全國性公投過半數通過或人大代表大會、監察委員會均三分之二票數通過可以提起憲法修正案,經四分之三的地區立法機關通過,修正案生效。
宪法草案探讨
前言
1、起草目的:无论是统派还是独派,其理想社会都必然建立于某个政体之下,如若没有一个尽可能完善的规则,是统是独,民众的正当权益都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比起统独,探究建立一个怎样的政体更为重要。
2、起草思路:自古以来,宪政民主法治自由往往都是妥协的结果,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因此鄙人是在尽可能不破坏当前体制之前提下进行体制的宪政化改造,以此达到尽可能减少摩擦又得以实现理想的目的。本草案正是基于此思路诞生。鄙人才疏学浅、欢迎大家理性探讨,为探究尽可能合理之政体共同努力。
一、立法机关
1、人民代表大会
(1)职权: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提起制定、修改、认可、废除、解释法律、拨款、调兵的法案。
(2)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由450名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的名额按照各选区的人口比例分配,每个选区至少要有一名代表。
(3)产生:人民代表由全体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投票产生,获得所在选区选民过半数票数即可当选。
(4)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以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决投票的方式选举其中一名代表担任人民代表大会委员长主持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5)任期:人民代表的任期为每两年一届,可以连选连任,但人民代表为专职公务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6)会期:除特殊情况外,每周一、三、五为例会时间,按行政班开会,除合理理由缺席外,代表都应参会。
(7)决策:过半数代表参会可以进行表决,代表们以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决进行隐名投票表决。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提案支持票获过半数视为通过。
(8)限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得参选或选举人民代表。
2、监察委员会
(1)职权:监察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案。
(2)组成:监察委员会由100名监察委员组成,监察委员的名额按照各地区单位分配,各地区委员名额相等。
(3)产生:监察委员由全体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投票产生,获得所在地区选民过半数票数即可当选。
(4)主持:监察委员会以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决投票的方式选举其中一名委员担任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主持监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5)任期:首届监察委员的三分之一的任期为两年,三分之一为四年,三分之一为六年,第二届开始选举的每届均为六年。每两年换选其中三分之一,可以连选连任。监察委员为专职公务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6)会期:除特殊情况外,每周二、四、六为例会时间,按行政班开会,除合理理由缺席外,委员都应参会。
(7)决策:过半数委员参会可以进行表决,委员们以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决进行隐名投票表决。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提案支持票获过半数视为通过,但当票数持平时,监察委员会主任有权作出表决。
(8)限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得参选或选举监察委员。
二、行政机关
1、主席
(1)职权:
a、主席为政府首脑,有权决定是否及如何执行立法机关通过的法案,但分别经人民代表大会和监察委员会以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的法案,主席必须负责执行;
b、主席为三军统领,但除中央警卫局外,调动其余军队需事先取得立法机关授权,中央警卫局的人员及装备规模不得超过全军的百分之五;
c、主席有权赦免除弹劾案外的罪行。
(2)产生:主席及副主席为搭档各选举一名,均由选举人团按照简单多数决同时选举产生,各地区选举人团名额和该地区在立法机关总议席数量相等,各地区选举人由该地区选民直接过半数选举产生,取得地区多数选举人团选票的候选人获得该地区全部选票,获过半数选票者向最高法院院长宣誓忠于本法后当选。若无候选人取得过半票,则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席,监察委员会选举副主席。主席为专职公务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副主席仅兼任监察委员会主任。
(3)任期:主席和副主席任期为每四年一届,主席最多可以连任一次。
(4)限制:未满三十五周岁的公民不得参选主席或副主席。未满十八周岁的选民不得选举主席或副主席。
2、总理
(1)职权:
a、保存及使用国玺;
b、与外国代表处理及协调国际事务;
c、作为主席对国际事务的首席顾问;
d、协调、指挥及监督政府整体海外事务(部分军事行动除外);
e、从上一任主席卸任到下一任宣誓就职期间,总理可以暂时代理主席职务,但时间不得超过8天;
f、签署根据宪法修正案规定需要主席和总理联署才能生效的规范性文件。
(2)产生:包括总理,副总理各产生一名,总理、副总理及其余行政部门首长、副首长均由主席提名、监察委员会委任产生。如果现任总理在任职期间辞职,那么按法律规定,副总理就将暂行代理总理职务,直到主席和监察委员会通过新的总理任命为止。
(3)任期:无固定任期,主席不信任即可提名新人选给监察委员会委任更换。总理为专职公务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副总理可以兼任其他行政公务员。
(4)限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得担任总理或副总理。
3、顺位:主席辞职或在职期间无法继续任职时,按以下顺位代任主席剩余的任期:
(1)副主席;
(2)人民代表大会委员长;
(3)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4)总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顺位职务。
三、司法机关
1、法院
(1)职权:
a、各级法院均有裁判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抽象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承办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b、最高法院有权在具体案件中附带性共同审查法律和行政命令的合宪性,违宪审查案件只能由最高法院审理,地方各级法院无权审查法律和行政命令的合宪性。最高法院的判决同时具有普遍适用的判例作用。
(2)架构:法院采取中央和地区两套系统。中央法院设最高、上诉、一般三级,地区法院设高级、中级、基层三级。中央管辖范围及区际冲突纠纷在中央法院审判,其他法律纠纷在地区法院审判,均采用大陆法系和三审终审制。
(3)组成:最高法院包括院长在内共由九名大法官组成,其他法院法官名额根据法律确定。
(4)产生:最高法院院长由宪政联盟主席兼任(由前朝、民阵等民主派系改组后的和平光复组织章程产生),其余大法官由(政府首脑)主席提名、监察委员会委任产生,大法官中最年长者为副院长。
(5)决策:普通案件采取合议庭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决,简单案件可由独任法官裁决。最高法院的案件需由九名大法官共同合议裁决,其他法院的普通案件不得少于三名法官进行合议裁决。
(6)任期:最高法院法官若尽忠职守,有权按期领受俸禄,继续任职。最高法院院长在职期间因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由副院长代为行使其职权,直到新院长产生为止。其他法院法官任期由各地区自行规定。法官均为专职公务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四、其他
1、褫夺:主席、副主席、其他官员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职务犯罪及其他犯罪,各级法官有上述情节或未尽忠职守,半数人大代表可向监察委员会提起对上述人员的弹劾,被弹劾者有权组织辩护,过半数监察委员到会了开庭审理,经开庭审理并得至少三分之二出席监察委员通过,弹劾生效,褫夺被弹劾者的职权。主席弹劾案由最高法院院长主持,最高法院院长被弹劾时,由最高法院副院长主持。
2、分权:中央仅行使国防、外交、国税、央财、货币、移民、区际冲冲突之职权,其余权力由地区自行制定法律行使。
3、兼职: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4、独立:各地区需注意,为保障全体国民之权益,凡按本宪法组成联合政体之地区,即视为该地区之主权让渡归中央所有,自此以后,凡地区未征得中央同意擅自脱离联合政体,均按违宪论,联合政体有权采取一切手段阻止违宪行为、恢复统治秩序。如各地区之间或与中央存在纠纷,望各地区共同协商、依法解决,莫采取过激极端行为。
5、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由修正案补充。
6、各地区政权组织方式:参照本法制定。
7、修宪程序:经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决的全国性公投过半数通过或人大代表大会、监察委员会均三分之二票数通过可以提起宪法修正案,经四分之三的地区立法机关通过,修正案生效。
憲法草案探討(为方便不同受众,简体字版置于后文)
前言
1、起草目的:無論是統派還是獨派,其理想社會都必然建立於某個政體之下,如若沒有一個盡可能完善的規則,是統是獨,民眾的正當權益都難以得到保障,因此,比起統獨,探究建立一個怎樣的政體更為重要。
2、起草思路:自古以來,憲政民主法治自由往往都是妥協的結果,水至清則無魚,人至察則無徒,因此鄙人是在盡可能不破壞當前體制之前提下進行體制的憲政化改造,以此達到盡可能減少摩擦又得以實現理想的目的。本草案正是基於此思路誕生。鄙人才疏學淺、歡迎大家理性探討,為探究盡可能合理之政體共同努力。
一、立法機關
1、人民代表大會
(1)職權: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決提起制定、修改、認可、廢除、解釋法律、撥款、調兵的法案。
(2)組成:人民代表大會由450名人民代表組成,人民代表的名額按照各選區的人口比例分配,每個選區至少要有一名代表。
(3)產生:人民代表由全體選民一人一票直接投票產生,獲得所在選區選民過半數票數即可當選。
(4)主持:人民代表大會以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決投票的方式選舉其中一名代表擔任人民代表大會委員長主持人民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5)任期:人民代表的任期為每兩年一屆,可以連選連任,但人民代表為專職公務員,在任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6)會期:除特殊情況外,每週一、三、五為例會時間,按行政班開會,除合理理由缺席外,代表都應參會。
(7)決策:過半數代表參會可以進行表決,代表們以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決進行隱名投票表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提案支持票獲過半數視為通過。
(8)限制: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得參選或選舉人民代表。
2、監察委員會
(1)職權:監察委員會有權決定是否通過人民代表大會的法案。
(2)組成:監察委員會由100名監察委員組成,監察委員的名額按照各地區單位分配,各地區委員名額相等。
(3)產生:監察委員由全體選民一人一票直接投票產生,獲得所在地區選民過半數票數即可當選。
(4)主持:監察委員會以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決投票的方式選舉其中一名委員擔任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主持監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5)任期:首屆監察委員的三分之一的任期為兩年,三分之一為四年,三分之一為六年,第二屆開始選舉的每屆均為六年。每兩年換選其中三分之一,可以連選連任。監察委員為專職公務員,在任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6)會期:除特殊情況外,每週二、四、六為例會時間,按行政班開會,除合理理由缺席外,委員都應參會。
(7)決策:過半數委員參會可以進行表決,委員們以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決進行隱名投票表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提案支持票獲過半數視為通過,但當票數持平時,監察委員會主任有權作出表決。
(8)限制: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得參選或選舉監察委員。
二、行政機關
1、主席
(1)職權:
a、主席為政府首腦,有權決定是否及如何執行立法機關通過的法案,但分別經人民代表大會和監察委員會以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的法案,主席必須負責執行;
b、主席為三軍統領,但除中央警衛局外,調動其餘軍隊需事先取得立法機關授權,中央警衛局的人員及裝備規模不得超過全軍的百分之五;
c、主席有權赦免除彈劾案外的罪行。
(2)產生:主席及副主席為搭檔各選舉一名,均由選舉人團按照簡單多數決同時選舉產生,各地區選舉人團名額和該地區在立法機關總議席數量相等,各地區選舉人由該地區選民直接過半數選舉產生,取得地區多數選舉人團選票的候選人獲得該地區全部選票,獲過半數選票者向最高法院院長宣誓忠於本法後當選。若無候選人取得過半票,則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主席,監察委員會選舉副主席。主席為專職公務員,在任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副主席僅兼任監察委員會主任。
(3)任期:主席和副主席任期為每四年一屆,主席最多可以連任一次。
(4)限制:未滿三十五週歲的公民不得參選主席或副主席。未滿十八周歲的選民不得選舉主席或副主席。
2、總理
(1)職權:
a、保存及使用國璽;
b、與外國代表處理及協調國際事務;
c、作為主席對國際事務的首席顧問;
d、協調、指揮及監督政府整體海外事務(部分軍事行動除外);
e、從上一任主席卸任到下一任宣誓就職期間,總理可以暫時代理主席職務,但時間不得超過8天;
f、簽署根據憲法修正案規定需要主席和總理聯署才能生效的規範性文件。
(2)產生:包括總理,副總理各產生一名,總理、副總理及其餘行政部門首長、副首長均由主席提名、監察委員會委任產生。如果現任總理在任職期間辭職,那麼按法律規定,副總理就將暫行代理總理職務,直到主席和監察委員會通過新的總理任命為止。
(3)任期:無固定任期,主席不信任即可提名新人選給監察委員會委任更換。總理為專職公務員,在任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副總理可以兼任其他行政公務員。
(4)限制: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得擔任總理或副總理。
3、順位:主席辭職或在職期間無法繼續任職時,按以下順位代任主席剩餘的任期:
(1)副主席;
(2)人民代表大會委員長;
(3)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
(4)總理;
(5)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順位職務。
三、司法機關
1、法院
(1)職權:
a、各級法院均有裁判具體案件是否適用抽象規範性文件的權力,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預承辦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
b、最高法院有權在具體案件中附帶性共同審查法律和行政命令的合憲性,違憲審查案件只能由最高法院審理,地方各級法院無權審查法律和行政命令的合憲性。最高法院的判決同時具有普遍適用的判例作用。
(2)架構:法院採取中央和地區兩套系統。中央法院設最高、上訴、一般三級,地區法院設高級、中級、基層三級。中央管轄範圍及區際衝突糾紛在中央法院審判,其他法律糾紛在地區法院審判,均採用大陸法系和三審終審制。
(3)組成:最高法院包括院長在內共由九名大法官組成,其他法院法官名額根據法律確定。
(4)產生:最高法院院長由憲政聯盟主席兼任(由前朝、民陣等民主派系改組後的和平光復組織章程產生),其餘大法官由(政府首腦)主席提名、監察委員會委任產生,大法官中最年長者為副院長。
(5)決策:普通案件採取合議庭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決,簡單案件可由獨任法官裁決。最高法院的案件需由九名大法官共同合議裁決,其他法院的普通案件不得少於三名法官進行合議裁決。
(6)任期:最高法院法官若盡忠職守,有權按期領受俸祿,繼續任職。最高法院院長在職期間因故無法繼續履行職責時,由副院長代為行使其職權,直到新院長產生為止。其他法院法官任期由各地區自行規定。法官均為專職公務員,在任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四、其他
1、褫奪:主席、副主席、其他官員因涉嫌危害國家安全、職務犯罪及其他犯罪,各級法官有上述情節或未盡忠職守,半數人大代表可向監察委員會提起對上述人員的彈劾,被彈劾者有權組織辯護,過半數監察委員到會了開庭審理,經開庭審理並得至少三分之二出席監察委員通過,彈劾生效,褫奪被彈劾者的職權。主席彈劾案由最高法院院長主持,最高法院院長被彈劾時,由最高法院副院長主持。
2、分權:中央僅行使國防、外交、國稅、央財、貨幣、移民、區際衝衝突之職權,其餘權力由地區自行制定法律行使。
3、兼職: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4、獨立:各地區需注意,為保障全體國民之權益,凡按本憲法組成聯合政體之地區,即視為該地區之主權讓渡歸中央所有,自此以後,凡地區未徵得中央同意擅自脫離聯合政體,均按違憲論,聯合政體有權採取一切手段阻止違憲行為、恢復統治秩序。如各地區之間或與中央存在糾紛,望各地區共同協商、依法解決,莫採取過激極端行為。
5、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由修正案補充。
6、各地區政權組織方式:參照本法制定。
7、修憲程序:經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決的全國性公投過半數通過或人大代表大會、監察委員會均三分之二票數通過可以提起憲法修正案,經四分之三的地區立法機關通過,修正案生效。
宪法草案探讨
前言
1、起草目的:无论是统派还是独派,其理想社会都必然建立于某个政体之下,如若没有一个尽可能完善的规则,是统是独,民众的正当权益都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比起统独,探究建立一个怎样的政体更为重要。
2、起草思路:自古以来,宪政民主法治自由往往都是妥协的结果,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因此鄙人是在尽可能不破坏当前体制之前提下进行体制的宪政化改造,以此达到尽可能减少摩擦又得以实现理想的目的。本草案正是基于此思路诞生。鄙人才疏学浅、欢迎大家理性探讨,为探究尽可能合理之政体共同努力。
一、立法机关
1、人民代表大会
(1)职权: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提起制定、修改、认可、废除、解释法律、拨款、调兵的法案。
(2)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由450名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的名额按照各选区的人口比例分配,每个选区至少要有一名代表。
(3)产生:人民代表由全体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投票产生,获得所在选区选民过半数票数即可当选。
(4)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以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决投票的方式选举其中一名代表担任人民代表大会委员长主持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5)任期:人民代表的任期为每两年一届,可以连选连任,但人民代表为专职公务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6)会期:除特殊情况外,每周一、三、五为例会时间,按行政班开会,除合理理由缺席外,代表都应参会。
(7)决策:过半数代表参会可以进行表决,代表们以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决进行隐名投票表决。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提案支持票获过半数视为通过。
(8)限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得参选或选举人民代表。
2、监察委员会
(1)职权:监察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案。
(2)组成:监察委员会由100名监察委员组成,监察委员的名额按照各地区单位分配,各地区委员名额相等。
(3)产生:监察委员由全体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投票产生,获得所在地区选民过半数票数即可当选。
(4)主持:监察委员会以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决投票的方式选举其中一名委员担任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主持监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5)任期:首届监察委员的三分之一的任期为两年,三分之一为四年,三分之一为六年,第二届开始选举的每届均为六年。每两年换选其中三分之一,可以连选连任。监察委员为专职公务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6)会期:除特殊情况外,每周二、四、六为例会时间,按行政班开会,除合理理由缺席外,委员都应参会。
(7)决策:过半数委员参会可以进行表决,委员们以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决进行隐名投票表决。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提案支持票获过半数视为通过,但当票数持平时,监察委员会主任有权作出表决。
(8)限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得参选或选举监察委员。
二、行政机关
1、主席
(1)职权:
a、主席为政府首脑,有权决定是否及如何执行立法机关通过的法案,但分别经人民代表大会和监察委员会以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的法案,主席必须负责执行;
b、主席为三军统领,但除中央警卫局外,调动其余军队需事先取得立法机关授权,中央警卫局的人员及装备规模不得超过全军的百分之五;
c、主席有权赦免除弹劾案外的罪行。
(2)产生:主席及副主席为搭档各选举一名,均由选举人团按照简单多数决同时选举产生,各地区选举人团名额和该地区在立法机关总议席数量相等,各地区选举人由该地区选民直接过半数选举产生,取得地区多数选举人团选票的候选人获得该地区全部选票,获过半数选票者向最高法院院长宣誓忠于本法后当选。若无候选人取得过半票,则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席,监察委员会选举副主席。主席为专职公务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副主席仅兼任监察委员会主任。
(3)任期:主席和副主席任期为每四年一届,主席最多可以连任一次。
(4)限制:未满三十五周岁的公民不得参选主席或副主席。未满十八周岁的选民不得选举主席或副主席。
2、总理
(1)职权:
a、保存及使用国玺;
b、与外国代表处理及协调国际事务;
c、作为主席对国际事务的首席顾问;
d、协调、指挥及监督政府整体海外事务(部分军事行动除外);
e、从上一任主席卸任到下一任宣誓就职期间,总理可以暂时代理主席职务,但时间不得超过8天;
f、签署根据宪法修正案规定需要主席和总理联署才能生效的规范性文件。
(2)产生:包括总理,副总理各产生一名,总理、副总理及其余行政部门首长、副首长均由主席提名、监察委员会委任产生。如果现任总理在任职期间辞职,那么按法律规定,副总理就将暂行代理总理职务,直到主席和监察委员会通过新的总理任命为止。
(3)任期:无固定任期,主席不信任即可提名新人选给监察委员会委任更换。总理为专职公务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副总理可以兼任其他行政公务员。
(4)限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得担任总理或副总理。
3、顺位:主席辞职或在职期间无法继续任职时,按以下顺位代任主席剩余的任期:
(1)副主席;
(2)人民代表大会委员长;
(3)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4)总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顺位职务。
三、司法机关
1、法院
(1)职权:
a、各级法院均有裁判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抽象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承办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b、最高法院有权在具体案件中附带性共同审查法律和行政命令的合宪性,违宪审查案件只能由最高法院审理,地方各级法院无权审查法律和行政命令的合宪性。最高法院的判决同时具有普遍适用的判例作用。
(2)架构:法院采取中央和地区两套系统。中央法院设最高、上诉、一般三级,地区法院设高级、中级、基层三级。中央管辖范围及区际冲突纠纷在中央法院审判,其他法律纠纷在地区法院审判,均采用大陆法系和三审终审制。
(3)组成:最高法院包括院长在内共由九名大法官组成,其他法院法官名额根据法律确定。
(4)产生:最高法院院长由宪政联盟主席兼任(由前朝、民阵等民主派系改组后的和平光复组织章程产生),其余大法官由(政府首脑)主席提名、监察委员会委任产生,大法官中最年长者为副院长。
(5)决策:普通案件采取合议庭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决,简单案件可由独任法官裁决。最高法院的案件需由九名大法官共同合议裁决,其他法院的普通案件不得少于三名法官进行合议裁决。
(6)任期:最高法院法官若尽忠职守,有权按期领受俸禄,继续任职。最高法院院长在职期间因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由副院长代为行使其职权,直到新院长产生为止。其他法院法官任期由各地区自行规定。法官均为专职公务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四、其他
1、褫夺:主席、副主席、其他官员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职务犯罪及其他犯罪,各级法官有上述情节或未尽忠职守,半数人大代表可向监察委员会提起对上述人员的弹劾,被弹劾者有权组织辩护,过半数监察委员到会了开庭审理,经开庭审理并得至少三分之二出席监察委员通过,弹劾生效,褫夺被弹劾者的职权。主席弹劾案由最高法院院长主持,最高法院院长被弹劾时,由最高法院副院长主持。
2、分权:中央仅行使国防、外交、国税、央财、货币、移民、区际冲冲突之职权,其余权力由地区自行制定法律行使。
3、兼职: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4、独立:各地区需注意,为保障全体国民之权益,凡按本宪法组成联合政体之地区,即视为该地区之主权让渡归中央所有,自此以后,凡地区未征得中央同意擅自脱离联合政体,均按违宪论,联合政体有权采取一切手段阻止违宪行为、恢复统治秩序。如各地区之间或与中央存在纠纷,望各地区共同协商、依法解决,莫采取过激极端行为。
5、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由修正案补充。
6、各地区政权组织方式:参照本法制定。
7、修宪程序:经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决的全国性公投过半数通过或人大代表大会、监察委员会均三分之二票数通过可以提起宪法修正案,经四分之三的地区立法机关通过,修正案生效。
Mark一下,这个又关注不了其实我最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究竟是采用两院制还是一院制好?两院制和一院制...
一般而言,大国适合两院制,小国可以一院也可以两院,两院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多数人对少数人地区的暴政,所以如果国家领土就很狭小,那就当然没有必要搞两院制,反过来如果大国不搞两院制,很难实现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平衡。
楼主可以看看这个 感觉还可以
高智晟:《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草案
高智晟:《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草案

已隐藏
一般而言,大国适合两院制,小国可以一院也可以两院,两院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多数人对少数人地区的暴政,所以...
但通过最近几年观察美国两院内部斗争以及各种立法,一直存在着两大问题没有解决:
1.过程繁琐,缓慢,效率低下,很难应对温和的外部侵蚀
2.当不同党派操控1院时,非常容易造成议会间的分裂与斗争,大大拖延立法进度。
这两点是我认为绝对要避免的地方。
這樣看起來國會權利和涵蓋的範圍挺大的,可以考慮用英日的制度
還有感覺司法權只有和立法權掛勾
建議改為由最高行政首長(行政權)提名大法官,並交付國會審核,必須在達出席率多少下以多少得票率以上得以通過,並且設置任期。我覺得台灣目前的大法官制度還是挺完善的,可以參考一下
還有感覺司法權只有和立法權掛勾
建議改為由最高行政首長(行政權)提名大法官,並交付國會審核,必須在達出席率多少下以多少得票率以上得以通過,並且設置任期。我覺得台灣目前的大法官制度還是挺完善的,可以參考一下
感谢你的详细回覆,但我还是坚持原本的意见,具体理由如下:一、之所以明确立法权是为了避免法院解释宪法时...
一、之所以明确立法权是为了避免大选解释宪法时滥用扩大解释,歪曲立法一词的含义。
对,我会陆续在宪法里面继续添加几条,来完善国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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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票平等不代表公平,人为划分选区的行为对于人口较少的地区可能造成不公,比如某个一百万人的选区,东部人口占99万,西部人口占1万,那么更多是体现东部地区选民的利益,两院制下,下议院原本就是人口比例的利益,并没有被取代,只是国家在体现多数人权力的同时,也应该照顾少数地方的利益,这才是真的公平。
选区不管怎么花,都很难完全公正。其实选区的划分,是完全可以改变选举结果的,有一个政治术语叫“杰利蝾螈”,您可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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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技日新月异,五年的时间世界真的发生很多翻天覆地的改变,如果议会不能及时反映当下的民意,民众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至于你说的政策连贯性问题,可以通过设立两院制,上议院任期六年,每两年换选三分之一来保障。
上议院若和下议院不是同时选举,那么上议院的旧民意就是凌驾于下议院的新民意,这是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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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希特勒不是看是否兼任总理和总统,而要看行政首长是否受到制约,礼仪性的事务在总统制国家不需要虚位首长也能做得到,没有增设的必要,解散国会的权力正如我之前说的我不建议采取同归于尽的方式,所以没有解散一说。
如果倒阁后却不能解散国会,那就不是议会制了。但是在半总统制下,如果出现倒阁,国会也是会即可解散的。只有总统制,如果总统被弹劾,总统是不可能解散国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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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修宪你可能是理解错我的意思了,我的意思是觉得你的修宪程序还不够严谨而不是过于严谨,因为没有充分考虑地方的利益,建议改为国会两院各三分之二或者公投二分之一发起,三分之二地方的议会均过半数通过可能更好。
如果把地方议会也加进去,那就是在太高了,几乎不可能修改成功了。既然老百姓都公投了,也就不差地方议会是否支持了。如果还加上地方议会支持才能生效,那任何的修宪案都过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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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联邦的问题,大统一未必就会减少贫富分化,反而会出现占优势的发达地区借机吸取少数地区的资源,考虑到法系统一的问题,我有一个折中的方案,中原地区实行法系统一,而藏新蒙满这些地区由于原本的传统就不同,强行统一法系不仅无法实现便利,反而会造成地区冲突,所以这些地区在上文我提到的七大权力外可以自行立法,这就兼顾了法系统一和地区差异的问题。
你这种构想是可以的,但是现实中,没有国家这么做。联邦制的国家,都是以各省为政的,没有以地区来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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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否隐名投票是应当记载在宪法里的,否则让立法机关去制定立法规则,这不就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了吗?议员的褫夺程序也是同理。
是这样,假设现在国会的执政党是A党,为了对A党更有利, 所以在A党在任内把《选举罢免法》改的乱七八糟,但是由于改不了宪法,所以选举还是要照常进行。A党的种种自肥行为,一定会让选民们非常不满,在大选中反而会唾弃。
国会议员的罢免和选举的具体程序,可以写在宪法里面,也可以不写,这并没有那么的重要。
匿名投票还是公开投票,其实一点都不重要。议会制的党纪都是很强的,国会议员投给谁,党鞭都能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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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就算是比例代表制也不能避免出现派系林立的局面,意大利和德国,基本就是如此。所以党派联盟依然是非常不可靠的。
德国还好吧,基督教民主党已经执政十几年了。意大利政局不稳,是由于没有门槛的比例代表制造成的。而且意大利比较特殊,总理可以不是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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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议员人数过多了,一般议会议事流程下来450名左右就已经是极限了,人数再多,不能保障充分的发言和辩论,反而是不能体现民意,议员代表数到了一定程度其实只剩下数学意义,一个三十万分之一和一个三百万分之一的代表议员他的选民代表程度其实没有太大的差别,主要还是保障议事的充分和理性,与其多几个代表发言还不如让辩论多讲几轮。
议员如果数量太少,代表性不够。如果国会只有450个议员,每个议员代表三百万人口,议员完全市长化了,这是很糟糕的。而且国会议员很少总质询,大部分时间都在各委员会里面。国会至少有几十个委员会,比如外交委员会、国防委员会、财政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等,每个委员一百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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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议员兼任行政官员,就难以相互制衡,一个完善的制度不在于保障领导者有多圣明,而在于避免领导者成为权威核心侵犯民众的正当权益,所以任期的限制我认为是有必要的。
如果由任期,议员还不能兼任部长,那么只有总统制或者半总统制可以选了。
计划生育还能入宪???
但通过最近几年观察美国两院内部斗争以及各种立法,一直存在着两大问题没有解决:1.过程繁琐,缓慢,效率...
世界上没有尽善尽美的制度,美国的立国之本在于尽可能避免公权力侵犯民众的正当利益,立法程序繁琐严谨正是基于这一点,那些没有两院制衡的国家,立法效率是快,但是出错也快。最终还是要花大量的时间去修复立法,时间效率上其实还不如两院制。
对于民意明确的议案,两党都不敢拖延,因为在党派利益之上还有选民利益,这是他们不敢得罪的,所以《香港人权法案》很快就通过了,而僵持的议案恰恰说明了民意不统一,需要更多的时间去分析和辩论,以免侵犯了部分民众的正当权益。
总理制不适合中国。国情不同制度自然也不同,西方国家的现行制度肯定都不适合于中国。中国民主化以后的政治...
这是我两年以前的想法,但是今天看起来,是错误的
如果按照我这种制度推下去,会出现无穷无尽的宪政危机
我当时的想法是弱智和错误的
也可以规定开除党籍不会被开除公职啊,采用可转移单票制,或者名单比例代表制。鲍里斯开除了好几个保守党党...
一般情况下,假设我是比例代表制选出的议员,我是政党提名的议员名单第十八名,我被开除了,然后我党上次选举一共比例代表制当选22席,那么由于我的离开,我党第23名就当选了。
有点类似于奥运会奖牌,如果银牌吃兴奋剂被撤销奖牌,那么铜牌变成银牌,第四变成铜牌。
如果议员没有跟着党团投票,这要看什么事情了。小事情也许还有机会,但是如果是重要的法案违反党意,绝对开除出党。
這樣看起來國會權利和涵蓋的範圍挺大的,可以考慮用英日的制度還有感覺司法權只有和立法權掛勾建議改為由最...
我设计的思路,就是类似于英国和日本的议会内阁制。
司法那一部分我还没有写到,会逐步完善的,不过大法官确实需要国会同意才能出任。
之前我也构思过一个草案,欢迎大家也来讨论看看。憲法草案探討(为方便不同受众,简体字版置于后文)...
你设计的,几乎就是美国总统制的翻版,你加了一个总理在上面,不过你设计的总理,其实就是主席(总统)的执行长。
所以你设计的制度,几乎就是美国、韩国总统制的翻版,和我设计的制度是截然不同的。
Mark一下,这个又关注不了其实我最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究竟是采用两院制还是一院制好?两院制和一院制...
上议院在全世界各国,其实都没有什么用,基本上就是添乱之用
美国的参议院,其实是票票不等值,旧民意凌驾新民意的畸形产物
你举的这个例子完全不对啊,加拿大“过去40多年的实践中,参议院从未驳回众议院呈交的法案,或拒绝众议院对法案的修改。”
参加加拿大政府网站http://www.npc.gov. cn/zgrdw/npc/zt/qt/xzdbtcf/2011-06/13/content_2054547.htm
上议院既然四十年都没有驳回过下议院的法案,那还要上议院干什么?
如果上议院驳回下议院的法案,那是旧民意凌驾新民意
如果上议院没有驳回下议院的法案,那么上议院就成了橡皮图章,浪费纳税人的钱了
既然上议院不管做什么,都不合适,又何必设立上议院呢?
今天加拿大很多人都主张废掉上议院的
加拿大参议院是橡皮图章一样,台湾根本没有没有参议院,马英九的议员如何驳回蔡英文的提案?
我只是拿台湾举个例子
我的意思是,既然新的民意在下议院已经出现,但是上议院依然是旧的民意,这就很不合适很不应该了
不一定,请看维基百科的介绍,各国不同:https://en.m.wikipedia.org/wiki...
这要看怎么定义是议会制,因为很多学者,会把国会有总理的任命同意权的国家,都划分成议会制
但是传统议会制的国家,部长都是议员
上议院既然四十年都没有驳回过下议院的法案,那还要上议院干什么?如果上议院驳回下议院的法案,那是旧民意...
加拿大的参议院是由总理直接任命的,缺少制衡导致了任人唯亲的问题,所有就成了橡皮图章
自由党说是要改革由独立顾问委员会选出 再报请总理推举,总督任命
独立顾问委员会会根据以下条件挑选最佳人选:
申请人曾经长年出任联邦/省议员或其他公共职位;
申请人有多年服务社群的经验;
申请人被公认为所属专业领域的领袖人物。
加拿大的参议院是由总理直接任命的,缺少制衡导致了任人唯亲的问题,所有就成了橡皮图章
如果按照你设计的,上议院由下议院选举产生,那选出来的也都是现任总理的好兄弟
一、之所以明确立法权是为了避免大选解释宪法时滥用扩大解释,歪曲立法一词的含义。对,我会陆续在宪法里面...
一、上议院代表的不是旧民意,是代表地区利益民意,下议院代表多数人民意,地区利益一般不会变动,所以上议院任期可以长些,而且每两年换选三分之一也不能说上议院完全就没有新民意。
二、我说的修宪程序正是美国现在所采用的,不一定非要公投发起,也可以是国会发起,地方议会三分之二过半数通过。
三、有没有党鞭监督这个不是宪法的强制性条款,但从公正的原则上,宪法应该保护每个议员的表决安全性,所以规定隐名投票是很有必要的。
四、随着社会多元化,派系分立是主流,正如日本自民党也要联合小党派竞选,如果保证以后德国会不会政党又分裂。
五、代表性低于一定程度就仅剩下统计学意义,十个人的代表你可以说比一百个人的代表更具代表性,但是一百万人的代表你能说他的代表性就一定不如两百万人的代表吗?就像诉讼,你不用整个法院的法官都参与庭审才公正,三个法官就不公正,关键看有没有充分辩论和公开,统计学意义上的代表性大还不如多让代表发表几轮意见更好。
六、中国地大物博、民族众多、地方差异大,所以我更倾向于采用总统制会更好。
如果按照你设计的,上议院由下议院选举产生,那选出来的也都是现任总理的好兄弟
但是这人选是由社会各界向国会推举的精英啊,不是说总理想让谁当就得谁当,而且还得获得国会批准,肯定得是有能力的人担任,太任人唯亲也是不行的。

司法权何从体现?
总统和总理如何互相合作制衡?
另外对中国这种专制,皇权肆虐数千年的地方, 矫枉必正,内阁制比总统制更能体现鼎故革新之意
此外是否设置两院?地方权力结构如何保障?地方政府的权力和义务何从体现?联邦制是否可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如何分利?
如何避免多数人暴政和强人政治?
以上各项,愿多多思量, 完善各条款
总统和总理如何互相合作制衡?
另外对中国这种专制,皇权肆虐数千年的地方, 矫枉必正,内阁制比总统制更能体现鼎故革新之意
此外是否设置两院?地方权力结构如何保障?地方政府的权力和义务何从体现?联邦制是否可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如何分利?
如何避免多数人暴政和强人政治?
以上各项,愿多多思量, 完善各条款
司法权何从体现?总统和总理如何互相合作制衡?另外对中国这种专制,皇权肆虐数千年的地方, 矫枉必正,内...
我还没有写完,会在几天之内陆续完成。
我覺得可以仿效德國憲法第一條:
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它和保护它是政府的责任
其他的憲法可以在探討了,我們要一個怎樣的國家,一個什麼樣的政府後再決定。
我認為:
中國必須要復興文化,令各家可以和平又互相尊重地討論怎樣的形式可以最好地令人民自由及幸福
我們未必要總統,但要一個邏輯清析而又不偏不倚的人作為國會的主席,付責令各種思想可以和平及公平地討論及以數據分析, 以達致令國人自由與幸福。
國會可以是行政決策的主體,各種不同的思想及意見都可以透過民選代表在國會內討論及分析,再表決。
(每種主義,行動或意見都有他的好與壞,我們不應只是覺得某意見特別好或特別壞, 最重要的是我們有一個共同的目標及一個可以及時糾正錯誤的機制。)
而更重要的是要透過教育,令人民自覺自己國家的主人,而又肯遵首法律
否則任何法律都只是空談,最後又會變成有民主空殼的獨裁國家。
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它和保护它是政府的责任
其他的憲法可以在探討了,我們要一個怎樣的國家,一個什麼樣的政府後再決定。
我認為:
中國必須要復興文化,令各家可以和平又互相尊重地討論怎樣的形式可以最好地令人民自由及幸福
我們未必要總統,但要一個邏輯清析而又不偏不倚的人作為國會的主席,付責令各種思想可以和平及公平地討論及以數據分析, 以達致令國人自由與幸福。
國會可以是行政決策的主體,各種不同的思想及意見都可以透過民選代表在國會內討論及分析,再表決。
(每種主義,行動或意見都有他的好與壞,我們不應只是覺得某意見特別好或特別壞, 最重要的是我們有一個共同的目標及一個可以及時糾正錯誤的機制。)
而更重要的是要透過教育,令人民自覺自己國家的主人,而又肯遵首法律
否則任何法律都只是空談,最後又會變成有民主空殼的獨裁國家。
2800名议员数量太多,恐怕无法进行有效讨论,建议改为上限400。
议员如果数量太少,代表性不够。如果国会只有400个议员,每个议员代表350万人口,议员完全市长化了,这是很糟糕的。而且国会议员很少总质询,大部分时间都在各委员会里面。国会至少有几十个委员会,比如外交委员会、国防委员会、财政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等,每个委员一百人左右。
我覺得可以仿效德國憲法第一條: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它和保护它是政府的责任其他的憲法可以在探討了,我...
议长中立是议会制必须的,这一点你说得对。
但是不能没有总统,因为解散国会需要靠总统。
至于你提到的德国宪法第一条,其实宪法已经写了公民的权利,公民的权利没有必要再重申一遍政府会保护吧。
- 1. 我个人很喜欢美国宪法里反复使用的「为保护公民的XX自由,立法机关不得为XXX立法」的语言,明文限制政府权利。而非「公民享有XX自由,政府不得非法侵犯」的德式语言。后者在没有强烈的宪政传统下很容易变为暴政,因为反正政府定一个法就能「依法治国」了,而且容易让人认为人权是政治体制赐与的。甚至在欧洲已经造成很多不好的现象,比如言论自由随便受限,政府随便颁布「上网权」等「人权」淡化思想自由等真正的天赋人权。更别说是绝对主义传统如此强烈的中国。
- 2. 是否应该学香港,瑞士等对政府财政赤字和税收有明文限制?似乎这种条文确实可以避免政客大撒币导致国家负债累累,税收负担越来越重的问题。没有宪法上的限制的民主国家基本都走到靠印钞票和高税收养极度低效的补贴和国营服务这个死结上,中国又不是没有补贴和国企泛滥的毛病
- 3. 对于司法系统要有更详细的规定。比如搜查令相关的规定,陪审团制之类的。归根结底司法如果被政治化,有没有宪法就无所谓了,反正立法系统定的法多么违宪也没有人阻止得了
- 4. 强制公立教育不一定是好的政策,容易变成强制洗脑。即使要搞公立教育完全可以立法层面做,而不应该宪法里写死
不太懂,可以推荐几本书看看嘛
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这管得太宽了。
教育是否私有化,是值得反复争论的话题,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也要分开争论;
科学、文化、体育有什么需要政府领导和管理的?如果一定要政府介入,为什么一定是中央政府,而非地方政府呢?
卫生应为公共卫生。
计划生育理论上有政府介入的空间,但考虑到党国强制流产的历史因素,新政府应彻底回避此项工作,由社会团体自行倡导各自认同的理念。
沒法深入理解的我只知道“民主是過程繁瑣,緩慢,效率低下,但能夠阻止惡法通過
法庭審訊也是過程繁瑣,緩慢,效率低下,
但基本上可以防止冤獄
法庭審訊也是過程繁瑣,緩慢,效率低下,
但基本上可以防止冤獄
士杰真的是人中龍鳳
完完全全的讀書人,而且研究的好透
完完全全的讀書人,而且研究的好透
这管得太宽了。教育是否私有化,是值得反复争论的话题,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也要分开争论;科学、文化、体育...
这一段我是直接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国务院职能的描述。
计划生育那个是没有认真看就直接copy过来了,计划生育这一项应该拿掉。
只要有公立学校,政府就在管教育。公立大学应该有的是中央政府办,也有的是省政府或者市政府办。
只要有文化部,政府救灾管文化。
举国体制搞体育,是否应该值得探讨。举国体制也是有利有弊,如果没有举国体制,皮划艇、曲棍球这种冷门项目,中国运动员根本没有机会拿奖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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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个人很喜欢美国宪法里反复使用的「为保护公民的XX自由,立法机关不得为XXX立法」的语言,明文限制政府权利。而非「公民享有XX自由,政府不得非法侵犯」的德式语言。后者在没有强烈的宪政传统下很容易变为暴政,因为反正政府定一个法就能「依法治国」了,而且容易让人认为人权是政治体制赐与的。甚至在欧洲已经造成很多不好的现象,比如言论自由随便受限,政府随便颁布「上网权」等「人权」淡化思想自由等真正的天赋人权。更别说是绝对主义传统如此强烈的中国。
我会考虑,但是如果按照你说的那么些,可能会导致政府很难制定一些必要的方案了。可能会有很多人让宪法的这种条款,来否定下游的法案。
2. 是否应该学香港,瑞士等对政府财政赤字和税收有明文限制?似乎这种条文确实可以避免政客大撒币导致国家负债累累,税收负担越来越重的问题。没有宪法上的限制的民主国家基本都走到靠印钞票和高税收养极度低效的补贴和国营服务这个死结上,中国又不是没有补贴和国企泛滥的毛病
我认为没有必要吧,如果中国成了世界超强,也可以像今天的美国一样,大肆发国债吧。
3. 对于司法系统要有更详细的规定。比如搜查令相关的规定,陪审团制之类的。归根结底司法如果被政治化,有没有宪法就无所谓了,反正立法系统定的法多么违宪也没有人阻止得了
我这部宪法还没有写完,对于司法制度我还没有想好。陪审制是可以考虑的,不过陪审制似乎在非欧美系统的国家,并不没有很成功的。
4. 强制公立教育不一定是好的政策,容易变成强制洗脑。即使要搞公立教育完全可以立法层面做,而不应该宪法里写死
这点我认同你。公民有接受小学和中学教育的权利,但是没有接受教育的义务。
1. 我个人很喜欢美国宪法里反复使用的「为保护公民的XX自由,立法机关不得为XXX立法」的语言,明文限制政府权利。而非「公民享有XX自由,政府不得非法侵犯」的德式语言。后者在没有强烈的宪政传统下很容易变为暴政,因为反正政府定一个法就能「依法治国」了,而且容易让人认为人权是政治体制赐与的。甚至在欧洲已经造成很多不好的现象,比如言论自由随便受限,政府随便颁布「上网权」等「人权」淡化思想自由等真正的天赋人权。更别说是绝对主义传统如此强烈的中国。
我会考虑,但是如果按照你说的那么些,可能会导致政府很难制定一些必要的方案了。可能会有很多人让宪法的这种条款,来否定下游的法案。
2. 是否应该学香港,瑞士等对政府财政赤字和税收有明文限制?似乎这种条文确实可以避免政客大撒币导致国家负债累累,税收负担越来越重的问题。没有宪法上的限制的民主国家基本都走到靠印钞票和高税收养极度低效的补贴和国营服务这个死结上,中国又不是没有补贴和国企泛滥的毛病
我认为没有必要吧,如果中国成了世界超强,也可以像今天的美国一样,大肆发国债吧。
3. 对于司法系统要有更详细的规定。比如搜查令相关的规定,陪审团制之类的。归根结底司法如果被政治化,有没有宪法就无所谓了,反正立法系统定的法多么违宪也没有人阻止得了
我这部宪法还没有写完,对于司法制度我还没有想好。陪审制是可以考虑的,不过陪审制似乎在非欧美系统的国家,并不没有很成功的。
4. 强制公立教育不一定是好的政策,容易变成强制洗脑。即使要搞公立教育完全可以立法层面做,而不应该宪法里写死
这点我认同你。公民有接受小学和中学教育的权利,但是没有接受教育的义务。
一群妄想狂。
能不能先成立一個組織,堅持幾年,做成幾件大事?不能,因為太難了,不如設計新憲法。
有個更好的建議,涉及一個地球憲法更好。
能不能先成立一個組織,堅持幾年,做成幾件大事?不能,因為太難了,不如設計新憲法。
有個更好的建議,涉及一個地球憲法更好。
切記,一張沒有維護的憲法,比廁紙還不如。
不妨加入下列:
持有武器,對於一個自由人民的安全實屬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故個人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不經過適當法律程序而被剝奪。
Remember that a constitution that is not upheld is more useless than toilet paper.
Maybe consider adding the following?
Keeping arms is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peopl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the right of an individual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deprived of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不妨加入下列:
持有武器,對於一個自由人民的安全實屬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故個人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不經過適當法律程序而被剝奪。
Remember that a constitution that is not upheld is more useless than toilet paper.
Maybe consider adding the following?
Keeping arms is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peopl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the right of an individual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deprived of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1. 我个人很喜欢美国宪法里反复使用的「为保护公民的XX自由,立法机关不得为XXX立法」的语言,明文...
1.其实,不管是那种表达法,有争议的时候皆仰赖违宪审查机关解释。这是例举自由权最重要的地方,说明在该国中人民可能会受到威胁的自由种类,要求政府保障,如中华民国宪法第8条正是要回应民国时期人身自由不受保障的难题,故作严格又详细的规定。想不到的自由权其实都可以用一条设置合理限制或位阶规则的「在某某条件下,未提及的其他自由亦受保障」带过
3. 是否是海洋法系或大陆法系、用不用陪审团不太重要,这些细节都可用下位法律或法令解释权补充,像日本最近的陪审团试验恰巧表示一个国家可能会因为时代的需要而想要从大陆法系切向海洋法系,没必要在宪法作强硬规定。重点是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如何产生,谁提名,谁有同意权,是否有资格限制等等。
4. 我也觉得不该写死。这种细琐的问题不用在宪法层级解决。不过,某些国家规定为义务,概系为了避免家长找借口不让小孩接受教育。
这一段我是直接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国务院职能的描述。计划生育那个是没有认真看就直接copy过来了...
政府管理,和中央政府管理,是不太一样的。地方政府权力与中央政府权力相互制衡,也是保护人民的重要手段,中国历史上集权时间长,文化上对中央集权警惕性差,那么我们在制度设计上就要对中央政府多削弱一些,能够放给地方政府的,就尽量不给中央政府。
可不可以由臨時政府舉行關於國家體制的公投,再設立相應的法案?題主當前憲法是想把英國日本的那套移用到中國,我有一個疑問,我們要在實踐體制之前應當對體制實踐的過程有認知,也就是應當要有對比可供推算,而參考價值高的體制就應當尋找變量都與中國接近的國家,本人認為這個國家是美國,較大的國土面積,不俗的人口總量,州也多,變量與目前中國的接近程度比英國日本高很多,如果國家體制在憲法層面被定住,怎麼保證在體制實踐過程中可以讓人民及時止損和變更制度?
中国适合走总统两院制,不适合议会总统制。
可不可以由臨時政府舉行關於國家體制的公投,再設立相應的法案?題主當前憲法是想把英國日本的那套移用到中...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有强大的州权,这一点上和中国有本质的不同。
美国的总统制对中国而言是灾难,总统制在发展中国家就没有成功的。
品葱什么时候搞个虚拟中国,投票选举,以国家形式实践管理?哎哟…不错哦!
中国适合走总统两院制,不适合议会总统制。
在总统制,国会和总统不同党的时候,政府就关门了。
如果总统和国会同党,总统还兼任党魁,那么总统就是准皇帝了。
所以美国的总统制,对于中国而言,是灾难性的存在。
总统制在发展中国家,就没有成功的。

楼主辛苦了,希望这些努力将来都可以作为新宪法的参考。
谢谢,也希望您可以给出个人意见,大家集思广益。
我认为宪法里面应该加重对地方政府独立性保护,以免再次出现一省一市吸血全国的状况发生,还有就是美国独立宣言里面核心价值观值得借鉴。以及如何保障宪法高于一切的监管条文。还有新宪法的内容制定里是否应该提及对试图复辟独裁专制的人如何处理的问题。强调人权高于主权也是个重点。
只要符合以下任意一条,本人就绝不考虑支持:
- 条款高仿中国、朝鲜宪法(本款命中)
- 定义了一个管天管地管空气的大政府(本款命中)
- 主要内容描述政府权力,而非限制政府权力(本款命中)
- 未明确定义人权在宪法中的重要性(本款命中)
- 未明确定义民众拥有推翻政府的权利,以及对应的武装权利(本款命中)
- 地方政府只是大政府的下属,而非本地独立的民选政府(本款命中: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 未明确定义区域独立权或完全压制区域独立(本款命中)
只要符合以下任意一条,本人就绝不考虑支持:
1⃣️条款高仿中国、朝鲜宪法(本款命中)
不算高仿吧,有一些无关紧要的条文有借鉴
2⃣️定义了一个管天管地管空气的大政府(本款命中)
老百姓选一个政府,难道不让它做事情吗?
3⃣️主要内容描述政府权力,而非限制政府权力(本款命中)
议会制衡和监督政府,宪法中有写。公民也可以罢免官吏。当然具体的一些细节还要补充。
4⃣️未明确定义人权在宪法中的重要性(本款命中)
宪法第二章不是明确规定了各种权利和自由了吗?
5⃣️未明确定义民众拥有推翻政府的权利,以及对应的武装权利(本款命中)
是否有持枪权,这是个大问题。不过民主与持枪权没有必然关系。
政府是民选的,为什么一定要推翻它?公民可以依法罢免官吏。
6⃣️地方政府只是大政府的下属,而非本地独立的民选政府(本款命中: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统一领导不等于否认地方自治,省长、市长、县长还是地方选举产生的,而且会和总理不同党。
但中国是单一制,不能把大部分权力都给地方政府。
7⃣️未明确定义区域独立权或完全压制区域独立(本款命中)
这一点我没有想好,欢迎你来补充。
槍權可以討論一下嗎?要不 ccp 2.0 給跳出來,有槍也能開干
槍權可以討論一下嗎?要不 ccp 2.0 給跳出來,有槍也能開干
枪支反抗暴政是伪概念
你有枪,政府有核弹
所以,暴政不是靠枪支来约束的
但我不反对拥有持枪权,但是这没必要写在宪法里吧
1⃣️条款高仿中国、朝鲜宪法(本款命中)不算高仿吧,有一些无关紧要的条文有借鉴2⃣️定义了一个管天管...
我列出4,是因为您的第二章所列条目是薄弱的,甚至连中国、朝鲜目前宪法都接近这个定义了。
更重要的是5、6、7,这三项和前面的4是相关的、少任何一项,人权实际上就会轻易被大政府剥夺,而且地方民众毫无办法。
政府是民选的,为什么一定要推翻它?——当然是因为小小的地方民众,摊上了一个无法更换也无法退出的大中国。其实这话无耻了,应该问:政府是民选的,为什么就不能推翻它?用众多的宪法条款来确保一个不能被推翻的强力大政府,请问您是认真的吗
不说未来,单看眼下的香港问题等,我也不认为单一制是适合的。
如果多数地区都觉得这个政府是好的,支持这个大政府在香港实施集中营统治,而香港地方政府和民众都毫无办法,您的宪法也确实算是成功的。
这样的中国,或许有十几亿人都喜欢,但我不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