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中国新宪法(不断完善中)

中国宪法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国是共和国,中国的主权属于全体中国公民

第二条  拥有中国国籍者为中国公民。

第三条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①全国分为省和直辖市;②省分为市;③市分为区和县。





第二章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有遵守法律的义务。
           
第五条  中国公民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第六条  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讲学、游行、示威、秘密通讯、宗教信仰、居住、迁徙的自由。

第七条  中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和机构不得非法掠夺。

第八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拥有对国会议员和各级地方议会议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
中国公民有对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中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条  以上各条列举的自由和权利,除非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和避免紧急危难外,不得以任何法律进行限制。

第十一条  国家公职人员违法侵害公民的自由或者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和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






第三章 国会



第十二条  国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

地方各级议会是地方各级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地方各级的最高立法机关,



第十三条  国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选举和罢免总统

②选举和罢免总理

③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副总理、中央政府秘书长和各部部长的人选。罢免副总理和各部部长。

④提出修宪案

⑤决定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赦免案、宣战案、和平协约案以及国家其他中央事项的权利



第十四条  国会议员半数为区域议员,通过单名选区选出。另一半的国会议员为不分区议员,通过名单比例代表制选出。

区域议员的选区人口不得多于一百万人,不得少于五十万人。



第十五条  国会议员选举和罢免的具体细则,由《国会议员选举和罢免法》规定。


第十六条  国会议员的任期为五年。但在国会解散时,其任期在期满前告终。


第十七条  国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八条  国会设议长、副议长各一人,由国会议员互选之。


第十九条  国会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各种专门委员会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到会备询。


第二十条  国会运行具体细则,由《国会组织法》和《国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会议员除现行犯外,非经国会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二十二条  国会议员在国会内所为的言论及表决,对国会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只有不分区国会议员可以担任总理、副总理、中央政府秘书长和各部部长。





第三章 中国总统



第二十四条  总统每届任期同国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总统根据国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戒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二十六条 中国总统代表中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国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二十七条  总统行使职权到下届国会选出的总统就职为止。



第二十八条 总统都缺位的时候,由国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



第二十九条  总统的选举和罢免规定,由《总统选举和罢免法》规定。



第三十条 总统根据国会和各级议会的决定,解散国会和各级议会。



第四章 中央政府



第三十一条 中央政府为国家最高权力执行机关,也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第三十二条  中央政府拥有下列职权:

①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②向国会提出议案;

③规定各部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④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⑤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⑥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⑦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工作;

⑧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⑨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⑩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⑪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⑫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⑬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⑭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⑮批准省、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⑯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⑰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第三十三条 中央政府设总理一人,副总理一人或者若干人,中央政府秘书长一人,各部部长若干人。



第三十四条 总理、副总理、中央政府秘书长、各部部长必须同时兼任不分区国会议员。



第三十五条 中央政府的具体运行细则,由《中央政府组织法》规定。



第五章 最高法院



第三十六条 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



第三十七条 最高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第三十八条 最高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总理提名,经国会同意后,最终由总统任命。



第三十九条 最高法院设大法官若干人,由总理提名,经国会同意后,最终由总统任命。



第四十条 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四十一条 法官任期为十年,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



第四十二条 最高法院以及各级法院的组织,由《最高法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法院组织法》规定。



第六章 地方各级议会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方式、罢免方式和国会议员相通。



第四十四条 省长、市长、县长和区长的产生方式和总理相通,皆为该行政区域的议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 各省省议会





第七章 地方各级政府



第八章 地方各级法院



第十章 附则



1. 全国设立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重庆市为直辖市。



2. 宪法的修改共有两种方式。

①由国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经过各省省省议员四分之三批准才可有效。

②由全国总人口百分之五个以上的公民联署成案,公告九十天后,应该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3. 国会罢免总理的流程为:

国会得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理提出罢免案。不信任案提出三日后,国会应于两日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经全体国会议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总理应于七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要求总统解散国会,解散国会隔日既进行国会选举。



4. 国会罢免总统的流程为:

国会得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统提出罢免案。不信任案提出三日后,国会应于两日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经全体国会议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总统应于三日内提出辞职。国会应该在总统辞职前,选举产生新任总统。



5. 《国会议员选举和罢免法》、《国会组织法》、《总统选举和罢免法》、《中央政府组织法》、《最高法院组织法》、《地方各级议会选举罢免法》、《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法院组织法》为特殊法案,特殊法案的修改需经过四分之三的国会议员赞成才可通过。



6.国会议员要求总统解散国会的流程为:

国会得经全体议员四分之一以上联署,对总统提出解散国会的要求。国会议员向总统提出要求的三日后,国会应于两日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经全体国会议员百分之七十以上赞成,总统必须在三日内解散国会,并且解散国会的隔日既举行国会选举。


(未完待续)











P.S. 我参考了《中华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日本国宪法》、《大韩民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美国宪法以及若干修正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等。







有一些无关紧要的章节,直接抄袭了《中华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为我自己写的版本,还不如其他宪法现成的条文写得好。







本宪法设置的宗旨为议会内阁制的共和国,总统为虚位元首,内阁拥有实权,内阁阁员皆为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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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9-11-22

216 个评论

枪支反抗暴政是伪概念你有枪,政府有核弹所以,暴政不是靠枪支来约束的但我不反对拥有持枪权,但是这没必要...

核彈用上的話是自殺吧
ccp有種丟兩粒來香港看看
深圳直接玩完了

我認為是讓暴政的狗腿怕怕的好工具
你想想當年六四拿坦克出來的時候
假設那些軍人是拿工資鎮壓的(就像香港警察般)
學生是用槍而不是肉身和火來抵擋
那些軍人也懼怕有錢沒命享吧
香港警察就是因為香港人沒有武器才敢這麼猖狂的
要是美軍空投一萬支槍出來給抗爭者
這些狗腿子應該會死很多
也至少能有所收斂
枪支反抗暴政是伪概念你有枪,政府有核弹所以,暴政不是靠枪支来约束的但我不反对拥有持枪权,但是这没必要...


持枪权是对威权政府的有效制衡和威慑,有别于其他人权,非常特殊,只适合在宪法层面定义。
联邦制呗,不然台湾怎么办?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有强大的州权,这一点上和中国有本质的不同。美国的总统制对中国而言是灾难,总统制在发...

我對這說法保持疑問,因為不能因為所謂災難和沒有成功就剝奪人民選擇政權形態的權利
在总统制,国会和总统不同党的时候,政府就关门了。如果总统和国会同党,总统还兼任党魁,那么总统就是准皇...

多学学分权制衡和宪政体系吧。
联邦制呗,不然台湾怎么办?

台湾就是中华民国啊,台湾就直接独立嘛。
中国未来即使搞联邦制,台湾人民也不会想加入的。
核彈用上的話是自殺吧ccp有種丟兩粒來香港看看深圳直接玩完了我認為是讓暴政的狗腿怕怕的好工具你想想當...

如果是民主国家,根本不会发生六四镇压。
而且六四这种抗争根本不用发生,老百姓对哪位领导人不满,可以合法的罢免他。
多学学分权制衡和宪政体系吧。

请您指教我有什么错误
我對這說法保持疑問,因為不能因為所謂災難和沒有成功就剝奪人民選擇政權形態的權利

不直选总统难道就是不民主吗?
那么英国和日本也不民主了。
[quote] [/quote]
但是民主化以后,就没有威权政府了。
民主国家的领导人,可以合法的罢免。
我列出4,是因为您的第二章所列条目是薄弱的,甚至连中国、朝鲜目前宪法都接近这个定义了。更重要的是5、...

民选的政府为什么要推翻它?老百姓如果对某位领导人不满,可以合法的罢免他。
老百姓也可以在大选的时候,淘汰执政党。

在香港设立集中营,这是违反宪法的。司法是独立的,如果中央政府在香港实行集中营同志,最高法院就会裁定这种行政命令是违宪的。

港澳需要设立一个专章,具体内容我还没有想好。
 前三条基本上是废话,尤其是第一条,写了等于没写。
如果我建一个国,前几条大概是这样子:
第一章 国家

1,诞生于本宪法统辖区域内,且未持有他国国籍的人,自然具有本国国籍,为本国国民。(其他特殊情况另立国籍法约束之)
2,国家为全体国民之集合。国家即国民。(彻底定义国家这一虚幻的概念,防止操弄)
3,国民全体会议为最高权力机关。全体国民通过国民投票行使权力。(业主大会,全民公投,另设公投法,当前的技术条件下,一天来一次公投没啥问题)
我也不赞同议会制度。英国脱欧假如采用半总统制度或者总统制度实际上都不一定会发生,议会制度夸大了希望发起脱欧公投的民意。另外这部宪法缺少选区选举制度的内容。
另外,议会的选区代表更容易听到为本选区中有组织并且更易发声的群体声音,我认为有一个选民直选并且对选民负责的总统并且赋予他否决权是必须的。这部宪法没有给最高权力进行制衡。假如必须要采用议会制度,为了增加对权力的约束就应该在选区中采用对多党制度友好、鼓励新党派参政的比例代表选举制度,并且缩短执政期限。另外,英国的议会制度没有总统这个职位,总统是半总统制度的职位,首相负责拟定新法和对外政策议会负责通过,这里的总统和总理职务描述很模糊。
我觉得为了防止人没办法从暴政中走出来宪法除了持枪可以设置一个公投弹劾程序,假如超过2/3的人不希望总统继续干就可以弹劾总统,2/3的人不希望现在的议会继续干就可以解散议会。假如需要动用军队,必须由总统、首相签字加议会2/3票数通过才可以发布出击命令。另外,现在绝大多数宪法都给了总统或首相解散议会的权力;议会也可以通过2/3表决复写总统的否决,所以实际上如果宪法可以赋予总统这种权力gridlock并不会经常发生。另外为了保证总统符合民意,总统的直选选举方式也要写进宪法里。建议拟定新宪法的时候多参考一下国外的研究,没有任何一种制度是完美的,只有最适合国情的。
我也不赞同议会制度。英国脱欧假如采用半总统制度或者总统制度实际上都不一定会发生,议会制度夸大了希望发...


如果英国的总统制或者半总统制,脱欧一样会发生,因为有脱欧的民意,就会有脱欧的国会议员。

直选总统看起来不错,但是如果总统和国会不同党的时候,就会出现美国那种政府停摆。你能想象中国十几天甚至几个月中央政府都关门吗?

议会制国家有两种。一种是君主立宪制,这种国家包括英国、日本、挪威、瑞典等,这些国家的君主就是没有实权的元首。另一种是共和国,议会制共和国的总统就是没有实权的元首,德国、新加坡、奥地利、芬兰等国的总统都是没有实权的。

我设计的宪法里,国会议员的投票制度就是一半为选区选出来,另一半是比例代表制选出来。选区里面小党肯定选不赢,所以小党就要选比例代表制。国会议员选举的详细内容在《国会议员选举和罢免法》里面,不用什么都写进宪法。

我设计的宪法里面,总统就是虚位的元首,总统可以理解成英国女王,内阁总理是拥有实权的,内阁总理是国会多数党领袖。

不需要一个公投弹劾总统和总理的程序,因为总统无权,所以也没必要弹劾总统。总理是国会议员,如果老百姓那么狠现任总理,去选区里面罢免他就行了。而且如果一个总理做的非常差,同党的国会议员为了自保都会起来罢免他。

总理可以解散国会,解散国会的内容在宪法第十章附则里面有写。

因为我设计的宪法是议会制,议会制国家的总统是没有权力的,既然是一个没有权力的位子,那也就没有必要直选了。
为什么中国要实行议会制?
人类主要就三种制度,总统制、半总统制和议会制。
如果是总统制,当民选总统和国会不同党的时候,政府就要关门了。如果中国实行总统制,中央政府关门十几天甚至几个月,早就天下大乱了。

半总统制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总统任命总理,不需要国会同意。另一种情况是,总统任命总理,需要国会同意。
那么当民选总统和国会不同党的时候,会出大麻烦。
如果国会有总理的人事任命权,那么总统只能让一个反对党的人来做自己的总理。当总统和总理不同党的时候,就会陷入无休止的内斗和内耗,什么政务都推不动了。

如果国会没有总理的人事任命权,那么就会出现今天台湾的这种状况。行政院长(总理)沦为总统在国会议员和民意面前的挡箭牌,总统做错任何事情,都让行政院长来背黑锅,就会导致台湾的行政院长平均任期都不到两年,政策根本无法稳定的延续。这种情况下就是,一个没有拍板权的总理,每天面对国会的盘问。总理有责无权,总统有权无责。整个国家乌烟瘴气。而且如果总统和国会不同党,总统想立的任何法案,国会绝对否决,行政权和立法权就会无休止的碰撞下去,整个国家内斗内耗。

只有内阁制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而且内阁制的总理是连选得连任,好总理做几十年,不好的总理几天就滚蛋。但是在总统制或者半总统制,一个总统不管多差都能混四年,不管都好也只能干八年。
首先,总统制度在民选总统和议会多数席位不同党的时候。可以让宪法通过赋予总统或议会,解散另一个的权力解决内斗问题。
半总统制度中,只有总理和内阁负责拟定新法草案,议会进行通过。如果宪法没有赋予总统否决权,整个过程就和总统半毛钱关系都没有,总统负责对外事务。
反而是采用内阁制度的英国,在2017年普选的时候执政党陷入党内纷争之后,导致德莉莎梅在任期内完全推动不了脱欧协定进程最后辞职。
您的核心观点是:总统和议会政见不同的政党斗争会让政府降低办事效率。但是无论是总统制度还是半总统制度,通过调整否决权分配完全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另外,总统和总理都不是一个人做决策,是一整个幕僚团队在背后支持他们,有能力的总统或总理卸任后完全可以在内阁担任其他政务工作。
我也认为您缺少宪政制度的相关知识。希望您多了解各个政治制度具体的运作方式和宪法制度再考虑拟定宪法。
首先总统制度在民选总统和议会多数席位不同党的时候可以让宪法通过赋予总统或议会解散另一个的权力解决内斗...

在总统制国家,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如果总统可以解散国会,川普早就解散国会了。总统和国会都直接对老百姓负责。国会不能给总统投不信任案,除非总统有违反宪法或者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的时候,国会才能弹劾总统,弹劾门槛非常高,很难通过。美国两百多年的历史,政府关门很多次了,但是没有一个总统被弹劾成功过。

在半总统制国家,如果总统负责国防外交,总理负责内政。那当国会和总统不同党的时候,总统和总理也就不同党了,总统和总理就会内斗内耗。而且总统会被在野党控制的国会和内阁架空,民选总统最后政令不出总统府。唯一解决的办法只能是总统受不了了,解散国会再选一次。这种制度浪费公币,效率低下。

May首相作为保守党的党魁,竟然管不住同党的议员。这是她的领导能力的问题,是她个人的问题不是制度的问题。

还有就是,老百姓投票选举不一定都是理性的,一个政治骗徒忽悠到一个直选的总统很容易,但是通过议会制忽悠成多数党领袖然后做总理是非常难的。很多政治骗徒在总统制和半总统制,可能被不理性的选民选成总统,但是在议会制这种骗徒最多当一个议员。
不用这么麻烦吧,就把中共现在这个宪法拿出来,然后把里面凡是和中共有关的内容都删除。大概也能凑合吧。
還有零八憲章和中華民國憲法。。
在总统制国家,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如果总统可以解散国会,川普早就解散国会了。总统和国会都直接对老百姓负...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制度是代表一个政治制度的概念的。美国是总统制度的一种,但是你完全可以赋予一个总统制度的国家解散议会的权力,它还是总统制度。

另外半总统制度中假如宪法没授予总统否决权,总统和总理议会的负责领域就无任何交集,何来争斗之说?总理负责内政的政策拟定总统负责对外事务,总统在内政上没有权力。何况赋予总统否决权的半总统制度国家也少见陷入争斗到无法运作的情况,参考波兰和法国。

英国首相只是议会选出践行议会意志的人,从选出这个人开始她代表的就不是保守党一党而是议会的意志,并不是统领议会多数党的人。

另外,且不论政治骗子的定义,就算真的有不合适的人进入了直选,你可以通过不同的选区选举制度和二轮普选进行调整。但是议会选出的议员多数是经由选区直选,他们只会听从本选区的民意。这种情况下各选区的利益更加难以调和。

另外,议会制度天然倾向于两党制,如果选出了少数派政府那么否决权还是无法统一。如果你采用单候选人多数票制就会无法代表准确民意,如果采用更能代表民意的比例代表制度政府就有非常大可能变成多否决权的少数派政府。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制度是代表一个政治制度的概念的。美国是总统制度的一种,但是你完全可以赋予一个总统制...

如果总统可以解散国会,那就不是总统制了,全世界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没有可以解散国会的。国会是制衡总统的,总统怎么能解散掉呢?
一个国家的内政和国防外交不可能没有交集,国家的政务是一体的,两者不可能完全切开。如果总统和总理完全各管一摊,互相完全看不对眼,这个政府就垮了。直接解散国会再选了。
英国首相都是兼任多数党党魁的,所以英国首相肯定是代表执政党的意志。
总统制是选who,议会制是选how。人是会变的,但是一个执政理念是不会变的。议会制选举的就是执政理念,而总统制选的是总统那个人。人肯定没有理念靠谱,即使在议会制,有一些哗众取宠的人当了总理,结果做的很差,同党的党员只要在党内进行党魁的再次投票,把现任总理的党魁职务罢免,现任总理就自动下台了。但是总统制如果选上个烂货,基本上不可能被换掉。
任何制度都是偏向大党,小党即使进入国会,真的投票的时候,也是跟着大党一起走的。而且总统制其实更容易出现两党制,美国就是两党制,小党什么都分不到。
我设计的选举制度是混合制,一半的议员是单名选区选出,另一半的议员是比例代表制选出,比例代表制设一个5%的门槛。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制度是代表一个政治制度的概念的。美国是总统制度的一种,但是你完全可以赋予一个总统制...

补充一点:
全世界实行总统制的国家,除美国之外,其他的国家都是发展中国家。
全世界实行半总统制的国家,除法国、韩国、台湾之外,其他的国家都是发展中国家。
发达国家,绝大部分都是议会制的。
所以,经验告诉我们,越偏向议会制,越有利于政务的推动,越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提几点个人有疑虑的地方

1.非联邦制,宪法如何赋予地方权力和保障地方政治的独立运行?中国版图较大,地方差异也较大,若地方无充分自主权力,极易导致中央集权,中央政府侵害地方政府的权力。

2.宪法修改方式实在太复杂了,需要全民投票,很影响民众日常生活,建议还是像代议制制度,由议员投票表决。

3.我看有人提过,议会最好还是设两院,按人数和郡县不同类别选出代表,各郡县代表数相同,下议院按照人数派代表,起精英和大众的制衡作用,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发生。
提几点个人有疑虑的地方1.非联邦制,宪法如何赋予地方权力和保障地方政治的独立运行?中国版图较大,地方...

①中国没有联邦制的传统,从秦始皇时期就不是联邦制。而且联邦制也不一定好了, 每个省的法律都不一样,反而会让很多人的生活不方便。一个河北人开车去山东旅游,可能都会因为法律不同而遇到麻烦。
②宪法的修改共有两种方式。1.由国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经过各省省议员四分之三批准才可有效。2.由全国总人口百分之五个以上的公民联署成案,公告九十天后,应该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全民投票只是修宪的一种方式而已。

③如果按照每个郡的数量来选上议员,每个上议员的选区人口差异很大,会造成票票不等值的不公平。
①中国没有联邦制的传统,从秦始皇时期就不是联邦制。而且联邦制也不一定好了, 每个省的法律都不一样,反...

德国也是从帝制过来的,现在不也是联邦制了嘛?联邦法律是总则,地方法律是细则,下不可与上抵触,但是有一定宽容性。而且,美国地方法律的差异,也没有引起当地人任何不便。人员还是自由往来。住在各州边缘的人,经常利用一些隔壁州的便利性,到邻州去办事。
地方制定法律主要是增加地方法律规则的灵活性,赋予地方政府活力。比如美国内华达州大多都是沙漠,自然环境恶劣,不利于农业,但是有水坝,用电便宜,就是依靠自己制定法律,发展起了博彩业,缔造了著名的拉斯维加斯。
而且,地区之间的差异,是无法依靠统一的政治制度和法律来抹杀的,必须尊重地方差异才能让各地人民享有充分的自由和民主。

是的,这正是精英和大众制衡的关键。如果只是按人数选出的众议院代表,那很容易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多数人的地区欺压少数人的地区。所以美国法律才规定参议院是按照州来派代表。每州人数固定。上下议院相互制衡
德国也是从帝制过来的,现在不也是联邦制了嘛?联邦法律是总则,地方法律是细则,下不可与上抵触,但是有一...

地方自治是应该的,但是地方自治不等于联邦制。中国内陆各省已经粘合在一起几千年了,硬生生的拆开老百姓都不适应。

联邦制有利有弊,弊端就是由于法律不一样,有一些职业的人一辈子只能绑死在一个省。而且联邦制可能会导致穷省更穷,富省更富。贵州如非洲,广州如欧洲。

中国不是联邦制,如果单一制国家按省来分上议院,海南和河南的上院人数相同,我相信大省的省民都不接受。即使要搞上议院,也要搞日本的模式。不过全世界两院制度的国家,除美国之外,其他国家的上院都没什么存在感。所以设立上院,意义不大。
地方自治是应该的,但是地方自治不等于联邦制。中国内陆各省已经粘合在一起几千年了,硬生生的拆开老百姓都...

我比较反对这种说法,联省自治是民国开始的一个设想,而且在民国实际运行了一段时间,看起来似乎并不比单一制更差。其实如果可以大规模改革,我甚至希望重新划分行省,因为现有行省都是2000年的专制思想划分出来的,就是为了让省内部互相分裂,形不成向心力,行政划分很奇怪,根本不是按照自然地理条件,族群来划分,而是刻意把不同族群划分在一起。让他们保持内斗。

但是我不支持大规模地动手术,因为政体改变已经对国家冲击力够大了,不要再搞其他幺蛾子了,划分区域问题留待以后解决吧。

我是不支持单一制的,只要有宪政,有秩序,民众会自发学习如何利用自己能用的资源,达到最佳状态平衡的,并不存在君所谓,富者更富,穷者更穷。联邦政府的作用只能是对外主权和对内协调,不能直接管束民众,具体权力应当留归各郡县自己行使。

按人数小人数的省不接受,按郡县派代表大省人不接受。因此正是必要的制衡。否则很容易引起多数人的暴政,大省的民意侵犯人数少的省的权力。我已经反复强调过这点了。精英和民众互相制衡乃一个必要条件。西方民主制的国几乎都设有上下两院。
我比较反对这种说法,联省自治是民国开始的一个设想,而且在民国实际运行了一段时间,看起来似乎并不比单一...

重新划分省的界限,这兹事体大,不是随便划一划就可以的。
日本、法国、新西兰也是单一制,所以单一制并不妨碍民主。
如果设立上议院,绝对不能和美国一样,上议员票票不等值。即使设立上议院,也一定要票票等值。河南、广东这种大省的上议员数量,一定要多于海南、宁夏这种小省。
臭虫 灰名单
中国最大的毛病就是集权化,无论任何宪法出台,都要将复辟独裁的行为和人列为民族罪人,这个必须是宪法核心价值,否则推翻中共毫无意义。
没有独裁人权民主自然到来。
感觉遣词用句太多中共官方的语言风格,略有反感,不往下翻,第一屏文字看着跟中共宪法没太大区别,这是我的一点看法,也许在党国教育下长大都难免会有这种风格吧,总觉得缺点味道,具体哪点,学识浅薄,说不上来
中国最大的毛病就是集权化,无论任何宪法出台,都要将复辟独裁的行为和人列为民族罪人,这个必须是宪法核心...

只要是权责相符,权力能够互相制衡,就是好制度。
感觉遣词用句太多中共官方的语言风格,略有反感,不往下翻,第一屏文字看着跟中共宪法没太大区别,这是我的...

世界各国的宪法,大概都是这么写的啊。
你去查一下其他国家宪法的用字遣词,中文翻译过来都差不多。
民选的政府为什么要推翻它?老百姓如果对某位领导人不满,可以合法的罢免他。老百姓也可以在大选的时候,淘...


民选的政府当然可以演变成多数派暴政。 少数民众无法对多数人不满,多数人却可以理直气壮利用您这个宪法所构造的系统,随心所欲的对付少数人,按您的宪法,多数人当然代表正义。 您的宪法里,我看不出弱势群体能有丝毫的办法,他们一定会被依法治理得服服帖帖,祖国强大了,没有谁能解救他们。

至于为某些地区设立专章,您这是打算从一开始就把“所有人一律平等,某些人比其他人更加平等”贯彻到底吗?

一个以特例来对少数群体来开恩的“民主宪法”,真让人涨了见识。在用PS技术强力美化朝鲜style宪法,有那么好玩嘛

其他国家宪法的用字遣词,中文翻译过来都差不多。

这个完全不能认同,我想您需要认真一点了,哪怕猎奇的扫一眼也行 世界宪法大全

最后说个笑话:或许您不会相信,您的宪法,比我大清的《欽定憲法大綱》还不如,从条款上看,我大清版的民主宪法对子民没有您的版本那么多约束,政府主张权力的条款更是少得可怜,公民权的条款比例倒是很多。 参考: 大清欽定憲法大綱
还是以零八宪章为蓝本罢
不直选总统难道就是不民主吗?那么英国和日本也不民主了。

我的意思是如何選舉總統也應該由人民決定,而非直接欽點某個政體並直接執行
重新划分省的界限,这兹事体大,不是随便划一划就可以的。日本、法国、新西兰也是单一制,所以单一制并不妨...

日本法国新西兰,其体量和面积,至多只有中国三个省的大小,中国的体量,现行有三十四个省级行政单位,其不同地域复杂状况不可不考。因此,应当参照的就不能是日本,法国,新西兰,而应当参照俄罗斯,加拿大,美国等。必须尊重地方权力,予以充分自治权。

若照你这样思路,上议院岂不是与下议院一样,依旧是按照人数而来,则这样与下议院并无分别,自然起不到任何作用,自然不如不设,上议院的主要目的是维持稳定和惯性,不同于下议院,下议院主要来自于民众,换届的频次和规模比上议院大,主要作用是及时反馈民意民情。上议院则是与之相制衡,主要作用是维持稳定和制衡多数人的暴政。所以上议院应当更多遵重地方差异,充分尊重不同地方代表的权益,而下议院则充分尊重大众,体现多数人的权益。
少数民众无法对多数人不满,多数人却可以理直气壮利用您这个宪法所构造的系统,随心所欲的对付少数人,按...

民主就是多数统治,如果多数人都要将就少数人,那就不是民主了。民主不等于多数人的暴政,如果多数人迫害少数的人权,那就违反宪法了。

港澳一定要设立专章,因为港除了国防和外交之外,其他的层面和中国政府没有任何关系。

确实差不多,全世界各国的宪法,很多内容大同小异。

权利条款并不少,并不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少,当然你如果觉得缺东西,可以补充几条,不过补充的那几条都不重要。
我的意思是如何選舉總統也應該由人民決定,而非直接欽點某個政體並直接執行

总统既然没有实权,也就没有必要直选了。
德国总统、意大利总统都不是人民直选的。
楼主仅仅考虑一堆现实的制度问题,说效仿了德国基本法,却没有抓住最重要的精神。

宪法要规定国家的义务,国家必须做和不可以做的事情。德国基本法第一条,规定了“人的尊严不可侵犯”。这是立国之本。

此外,宪法要保护国家的政治秩序。德国宪法规定,即使修宪,有一部分条目也绝不可以修订(即提出对此类条目的修正案本身就是违反宪法的行为)。

而为了保证宪法的执行,要有机构负责审查国家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这就是要设立宪法法院。无论是政府行为、还是立法行为,与宪法抵触都无效。而宪法法院的独立性,也要有保证。这样既能保证宪法不沦为废纸一张,也可以杜绝多数人暴政: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不可以被多数人剥夺的。

最后,还要有兜底,德国基本法规定,如果有人破坏国家的宪法秩序,而一切其他手段都无法纠正,公民有用任何手段反抗的权利。换句话说,在特定情况下,公民有暴动、推翻政府的权利。
楼主仅仅考虑一堆现实的制度问题,说效仿了德国基本法,却没有抓住最重要的精神。宪法要规定国家的义务,国...

人的尊严不可侵犯,这是一句很虚的话,甚至都不能算是法律语言。
宪法是一个可能用几千年的东西,所以任何条文都是可以修改的。也许一千年以后,一些今天看来非常重要的重点,千年之后反而一点都不重要。
最高法院也可以解释宪法,并没有必要必须成立宪法法院。
如果宪法无法制约一个总理的胡作非为,总理成为独裁者,那么老百姓直接造反就可以了。这不需要宪法来保障老百姓造反的权利,因为如果老百姓不得不造反了,等于这部宪法也就失效了。
人的尊严不可侵犯,这是一句很虚的话,甚至都不能算是法律语言。宪法是一个可能用几千年的东西,所以任何条...


人的尊严不可侵犯,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所引用过的。举个例子:德国政府试图在911之后立法,规定在发生劫机时军队有权击落客机。宪法法院宣布无效,其推理的一步即为:客机上的乘客作为救援的工具,被物化、被剥夺权利,因其生命由国家单方面决定……而即使有人说,这些人必然会死,也无法成为理由,因国家保护公民的生命与尊严的义务,不受公民生存期限长短的限制。(全文很长,我不在这里详细写下来了)

并不是说宪法完全不可以修改。但是有些修改的难度要设定得高一些。德国宪法最后一条,说在全民自由决定的情况下(我理解是全民公投),可以完全替换宪法。

为什么要成立宪法法院。宪法法院可以是独立于司法体系的法院,其专职为合宪性审查。最高法院有很多别的事情。当然这个别的国家也是有合并的,所以可以只是参考。

如果宪法无法制约总理,老百姓造反之后,被捕就可以被控暴动罪。宪法的规定是免除这些罪名的。这也是对独裁者的一种威慑,让后者在进入独裁之前就得到警告。如果以后国家政权更替,审判之前的人是否真的暴乱,也有根据。(二战和两德统一之后,针对纳粹和共产党的审判,有罪无罪参考的都是“被告当时是否违反当时法律”。比如昂纳克发布国境射击令,违反的是东德当时的法律;有些纳粹时期犯叛国罪的人,判决在联邦德国时期也受承认,因为确实违反纳粹时期的刑法。)
哦,发现还有一个宪法需要考虑的问题。

是否废除死刑。如果废除,应当规定,以便禁止通过刑法设立回来。

实际上,人的尊严不可侵犯,本身也要求废除死刑。死刑否定了人的价值。
哦,发现还有一个宪法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否废除死刑。如果废除,应当规定,以便禁止通过刑法设立回来。

我反对废除死刑,但是很多罪名可以去除死刑。反而杀人放火、罪大恶极之人,必须除以死刑。
很多人,法律把他当人,他自己根本就没把自己当人看。
我反对废除死刑,但是很多罪名可以去除死刑。反而杀人放火罪大、恶极之人,必须除以死刑。


死刑存废问题,这方面的观点已经讨论得够多了。比如说,死刑本身不解决问题(被杀死的人又不能借此复生),仅仅是替社会上看着罪行不爽的人发泄。它也没有威慑犯罪的功用。更不要说什么是罪大恶极,执政者本身就有不同解释,可以修改刑法,或者干脆搞一次严打。
法律把他当人,他自己根本就没把自己当人看。


如果出现了不把自己当人看的人,说明社会本身也有责任。
但是,宪法是文明社会的契约。既然选择了文明社会,就不能用仇恨作为放弃原则的理由,否则与自杀何异。
死刑存废问题,这方面的观点已经讨论得够多了。比如说,死刑本身不解决问题(被杀死的人又不能借此复生),...

有一些连环杀人犯,杀了几十个人了,如果还不枪毙掉他,实在是对不起受害者。
我相信大部分中国人,也不会支持废除死刑。
而且死刑对犯罪肯定是有吓阻作用的。
有一些连环杀人犯,杀了几十个人了,如果还不枪毙掉他,实在是对不起受害者。我相信大部分中国人,也不会支...


执政者因为错误决定,导致更多的人死亡,比如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这样的人,你要如何定罪?
窃钩者诛,窃国者侯?这是你要的新社会吗?
人的尊严不可侵犯,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所引用过的。举个例子:德国政府试图在911之后立法,规定在发...

听你这么一说,应该加一条“公民有享有生命安全的权利”。

我设置的宪法有两种修改方式,一种为2/3国会议员和3/4各省省议员同意后就通过。
另一种是全国5%的老百姓提案,然后公民公投,过半即可。


但是如果一个总理,可以跨过宪法的各种制约,最后逼着老百姓不得不造反了,等于宪法已经失效了。既然宪法已经失效了,独裁者更不会在乎是否有“人民有权造反”这一条了。
执政者因为错误决定,导致更多的人死亡,比如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这样的人,你要如何定罪?

这讨论的是普通的刑事案件。
像毛可以是反人类罪,和联合国审判红色高棉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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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请问总统有什么实权?如果没有,那谁还愿意选总统

新加坡总统、德国总统、意大利总统、奥地利总统也有人愿意干啊
总统不一定是政治人物,可以是那种社会形象很好的杰出人士
比如,如果屠呦呦身体健康,那么她就可以当屠总统了
加拿大现任总督就是一个女航天员
人的尊严不可侵犯,这是一句很虚的话,甚至都不能算是法律语言。宪法是一个可能用几千年的东西,所以任何条...

我觉得,你对宪政精神理解不到位。宪法制定的目的,除了规定政府有限的权力之外,就是建设国家基础价值理念。就像这位仁兄说的@恐怖分母林郑月娥
人权并不是很虚的东西,而是一个很实际的价值理念。你立国时候尊崇什么价值理念,宪法在保护什么东西?这必须在宪法当中有交代。比如美国宪法虽然没有说过这些,但是独立宣言里就写了,而美国的宪法,是遵照着独立宣言的精神写成的。若你不写在宪法里,那也得写在宪法序言里。总之,你必须通过宪法来彰显,这个国家所维护,所重视的最高价值理念。比如言论,信仰自由,其实“信仰自由”这样的表达也不对。而是国会无权确立国教,这两种表达,意思看似一样,但其实前者隐含了信仰是归政府管的,而后者则是表达了信仰是政府无权干涉的。
我觉得,你对宪政精神理解不到位。宪法制定的目的,除了规定政府有限的权力之外,就是建设国家基础价值理念...

信仰自由并不和国教冲突。假设未来的国会设立了某教为国教,也不影响老百姓去信仰其他的宗教。
宪法序言没有法律效益,宪法序言写几句似是而非的话也是可以的,但是意义不大,具体怎么写我也没有想好。
信仰自由并不和国教冲突。假设未来的国会设立了某教为国教,也不影响老百姓去信仰其他的宗教。宪法序言没有...

你大概没明白国教的意义。国教设立之后,很容易导致排除异己,侵犯人良心的自由。很多人被迫改宗。说禁止设立国教,是表明国家无权干涉信仰的自由。
而序言并不是所谓的似是而非的东西。我都说了,是表明了你们国家的价值理念,不是什么可有可无的东西,是贯彻整个宪法精神的。最后任何法律制定,都会拿出来,对照宪法,审查其是否违宪的。我觉得你对宪政的认识真的有所欠缺,不建议继续搞这个了。还是先研究研究什么是宪政主义吧。
你大概没明白国教的意义。国教设立之后,很容易导致排除异己,侵犯人良心的自由。很多人被迫改宗。说禁止设...

我记得冰岛和丹麦,都设立基督教为国教。但是设立某教为国家,不等于老百姓不能信其他宗教。因为如果政府不允许老百姓信其他宗教,这就违反宪法的宗教自由权了。
其实纵观世界各国的宪法,宪法序言并不是必不可少的。全世界大概有三成的宪法,并没有序言这种东西。
况且我看了很多国家的宪法,其实内容和实质条文有很多地方冲突,所以序言真的不重要。
而且宪法序言是否有效,这争议是很大的。
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政黨對候選人的推薦權(公認權)在黨中央還是在地方的下層組織。英國,日本的政黨屬於...

如果是比例代表制选出来的国会议员,那么必须跟着党中央走
但是如果是选区选出来的议员,就要同时兼顾选区和党中央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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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更新,我发现条款里没有罢工自由?
请问是否要+进去,我记得1982年版 宪法把罢工自由删掉了。
我觉得直接把中华民国宪法应用就可以了。
討論一下蠻好的,雖然我自己認爲民主自由會發揮解體中國的作用,而且即使CCP倒臺,也不可能建立一個民主自由的新中國,但是大家在討論的過程中得到的憲法學知識和公民常識很有用!
觉得从宪政角度有几点可以说道说道。

1、民主中国必然实行联邦制。因为从权力制衡的角度来看,三权分立是横向的权力制衡,联邦制则是纵向的制衡,只有两者结合才能从根本上瓦解专制。

2、宪法中不需要写入公民的义务,如纳税义务等等,都是不应该写入的内容,因为宪法是为了约束和防范政府,而不是防范个人,个人不是违反宪法的主体,没有资格违反宪法,这叫政府行为原理。试想一下,假如一个公民拒绝纳税,那他岂不是违反宪法?公民又怎么承担宪法处罚?

3、两院制是有效避免多数人暴政的制度设计,众议院按地区人口比例普选产生,参议院由地方议院选举产生,每省无论人口多寡均为2人。众议院和众议院的产生方式、任期和权力均不同,以达到立法权内部制衡,防范多数人侵害少数人权利的目的。

4、最高法官应当实行终身制,确保司法独立。最高法院解释宪法这一条文太笼统,应该写清楚违宪审查的程序。违宪审查应该是一项被动权力,如果无人提出诉讼,则法官不得主动宣布某项法律违宪。
觉得从宪政角度有几点可以说道说道。1、民主中国必然实行联邦制。因为从权力制衡的角度来看,三权分立是横...


①中国内陆的很多省份,已经粘合在一起几千年了,如果硬生生的分开,内陆的汉人会非常不习惯的,会天下大乱的。单一制不等于专制,单一制的民主国家也有很多。

②公民拥有权利,同时也有义务,义务就是纳税。把纳税写进宪法没有问题。

③如果山东和海南的参议员都是两个人,山东人会暴乱的。中国不是美国,搞不了联邦制。

④大法官不应该是终身的,因为人上年纪后会糊涂,总不能让老年痴呆的人继续来做法官吧。而且一个人如果做法官的时间过久,长期在象牙塔中,会和社会脱节的。
我觉得直接把中华民国宪法应用就可以了。

中华民国宪法漏洞很多,是很复杂、很糟糕的宪法。
討論一下蠻好的,雖然我自己認爲民主自由會發揮解體中國的作用,而且即使CCP倒臺,也不可能建立一個民主...

为什么共产党垮了之后,依然无法民主转型?
官员财产公开建议写入宪法!从1989年喊到现在反而根本没有做到,更没有人敢提了。推翻中共之后这一定要...

这个事情,没有到宪法曾经的这种高度吧
虽然我支持官员财产公示,但是好像没有国家把这个写进宪法吧
继续更新,我发现条款里没有罢工自由?请问是否要+进去,我记得1982年版 宪法把罢工自由删掉了。

游行的自由,大体上可以理解成罢工的自由吧
因为如果有罢工的自由,是不是也要有罢课、罢市的自由呢?
如果把这些都写进去,是不是太啰嗦了
①中国内陆的很多省份,已经粘合在一起几千年了,如果硬生生的分开,内陆的汉人会非常不习惯的,会天下大乱...


在实行一院制的社会里,由于人口较多地区产生的议员也较多,比如山东,如果他们想要制定侵害人数较少地区利益的法律,几乎没有任何力量能够阻止。而加入平等代表制的参议院,正是为了平衡大省和小省之间的利益。而且两院制中参议院的权限一般小于众议院,参议员的人数也远比众议员人数少,本身是作为一种制衡力量而存在。众议院反映民意,参议院制衡民意,防止民主沦为民粹。你这部宪法里没有看到任何防范多数人暴政的制度安排,议会中心加上单一议院,权力已经完完全全失衡,权力过于集中的政府值得警惕,权力过于集中的议院当然也需要警惕。

联邦制和单一制之间的区别不是结构形式上的,而是宪政意义上的。因为宪政就是要建立一个有限政府,一个权力得到有效制约的政府。而单一制则意味着中央集权,这显然与有限政府的理念相违背。出于对地方自治的需要,也必须实行联邦制。你可能会觉得,在单一制下不是也可以实行地方自治吗?其实,从制度构造上来说,单一制是无法实行真正的地方自治的。即使单一制的中央政府出于某种原因赋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自治权(比如香港),这种权力也缺乏宪法和制度保障,因为中央政府可以随时收回这种权力,当中央政府剥夺地方政府的自治权时,地方政府没有任何获得救济的法律手段。

宪法只为政府设定义务,只为个人设定权利,个人的义务不是一个宪法问题。你可以另法规定个人有纳税或者服兵役的义务,但在宪法上不能这么写。(大陆现行宪法里人民有一大堆乱七八糟的义务,本质就是垃圾宪法)一旦这么写了,就破坏了宪法用以规范政府的本质,使得个人也成为违宪主体了。

法官仅需对宪法和法律负责,长期在象牙塔中对法官来说不是一件坏事,毋宁说,一个受社会影响更少的法官,反而是一个更好的法官。最高法官可以设定退出或者退休机制,但是不宜设定任期限制。
在实行一院制的社会里,由于人口较多地区产生的议员也较多,比如山东,如果他们想要制定侵害人数较少地区利...


全世界设立上议院的国家,除美国之外,其他国家的上议院基本上都是形同虚设。而且如果设立上议院,当两院不同党的时候,反而会引起宪政危机。全世界很多民主国家也没有上议院,比如韩国、丹麦、瑞典、芬兰、新西兰、挪威等。而且我还是那句话,如果山东和海南都是两个参议员,山东人会暴乱的。

单一制和地方自治不矛盾,全世界有很多单一制的民主国家,而且这些国家也有地方自治。比如英国、日本、丹麦、中华民国等。全国性的法律和制度,由中央来定,省内具体事务由各省来定。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我会慢慢的在宪法中补充完整。

中国历史上,都是在大一统或者分裂成各小国,从来没有过联邦制。如果把河南、河北、山西硬生生的分开,汉人是不习惯的,是要天下大乱的。

很多国家的宪法上,都是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黏在一起的,不能分开。

如果法官长期都在象牙塔里面,和社会脱节。美国大法官由于没有任期限制,导致驴象两党把最高法院的每个席位看的无比重要,反而加剧了政治矛盾。而且民主国家,大法官终身制的也不多。
無法制止邊疆地區的民族自決趨勢,想想現在XJ,Tibeit,Hk的形勢吧,還沒搞民主呢,只要不强力鎮壓,人家一秒杜麗······
效仿聯邦制或者邦聯的話必須有穩定的小共同體,强國社會完全潰爛,重建極難,軍事征服容易,自發演化沒希望。
全世界设立上议院的国家,除美国之外,其他国家的上议院基本上都是形同虚设。而且如果设立上议院,当两院不...


参议院的设置是为了给民主制度上一道保险,保险平时没有什么作用,不代表在制度设计的时候可以忽略潜在的风险。众议院代表民意,自然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山东比海南人多,山东20个众议员,海南10个众议员,这很合理。而参议院代表的是地区利益,各省的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议员人数自然应当相等,参议院的存在就是为了防止人口多的省份借着自己议席多攫取全国利益。我就问你,假如人口多的沿海省份,提出了一项法案,低价从新疆那边购买石油,那人口稀少的新疆如何维护本省的利益,如果按你的制度设计只有单一的人口比例的议院的话?

中国是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在制度选择上应当仿效俄罗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同样面积大的国家,实行联邦制。而且中国一直都有地方分权自治的历史传统,其实是很容易过渡到联邦制国家的。包括零八宪章,也把联邦共和作为一项基本诉求。

拒绝纳税,或者拒绝服兵役,只能负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而不能负违宪责任,因此,这类型的公民义务只能写在民法或者刑法里,而不能写在宪法里,因为这不是一项宪法义务。你看到不少国家的宪法有这类条文,那是因为这些宪法历史都很久远了,那时候宪政理论建构还没有如此深入……而且某些国家,比如德国,发展出了“第三人效力”理论,从而将宪法间接地适用于私人,但本质上仍然是规范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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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制不适合中国。国情不同制度自然也不同,西方国家的现行制度肯定都不适合于中国。中国民主化以后的政治...

诶,真的,我也思考过,半总统制或许是最好的
感谢您的辛苦付出,但我对这种最深远的问题有点疑虑。
首先制定宪法的过程不是先商订具体条目,而是先确立以何种思想作为核心来给宪法的制定确立方向,这在未来就以不同的情况才能确定。
所以目前来看至少需要按照多种情况准备不同样式的宪法才更具可行性。
没有说到议员怎么产生的吗?各级别的议员,我看得有点粗
没有说到议员怎么产生的吗?各级别的议员,我看得有点粗

议员具体的选举办法,不要写在宪法里面。
《国会议员选举和罢免法》是特殊法案,需要3/4的国会议员同意才能修改的。
「能立刻反应民意的制度就是好制度」這點不敢苟同。民主主義不等同於直接反映民意,民意只是民主的基礎。民...

如果不能反映民意,那还搞什么民主啊。
议会制就是更能展现少数派的意见,执政党必须和反对党在议会里面辩论的。
感谢您的辛苦付出,但我对这种最深远的问题有点疑虑。首先制定宪法的过程不是先商订具体条目,而是先确立以...

谢谢您的肯定,您有什么高见请指出
這反映了兩種代表觀。美國獨立戰爭之前一面汲取英國政治中議會逐漸占主導的風潮,另一方面在代表觀上兩者之...

华人有以党领政的传统,国民党、共产党、民进党都是以党领政,所以中国搞不了美国那种柔型政党,华人的政党的党纪都是非常强的。
党纪很强,就天然适合议会制。中国如果实行总统制或者半总统制,总统非常可能会兼任党主席,我不相信会有执政党议员敢违反党意的。
既然有以党领政的传统,直接搞议会制是最好的。
不愧是顶着宋教仁的头像。宋教仁一个人写出来了中国的第一部民主议会制宪法草案《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算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蓝本。


个人觉得议员数量有点多,几乎和现在的人大代表一个量级。 “区域议员的选区人口不得多于一百万人,不得少于五十万人。” 具体细节可以在选举法里,不必要在宪法里提及。 宪法里提及议员有区域议员和不分区议员组成即可。


可惜现在中国空有宪法而护宪无能
不愧是顶着宋教仁的头像。宋教仁一个人写出来了中国的第一部民主议会制宪法草案《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


我这种小人物,和宋教仁可没法比啊。

美国的众议院有四百多位,美国有三亿多人口,平均一位众议员代表七八十万左右的人口。

按照我所写的宪法,国会大概有1500名左右的议员。国会要设立若干个委员会,基本上每个部对应一个委员机,比如外交委员会、国防委员会、财政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卫生委员会、司法委员会等。委员只要选上,大部分时间都在各委员会里面,每个委员会有大概有六七十个议员。所以议员并不多,并不会显得非常臃肿。

如果国会议员所代表的人口数量写入《选举法》也是可以的,写入宪法也不是不行。
如果写入《选举法》而不是《宪法》,那么如果国会选出一个绝对多数的执政党,可能会把国会改的完全有利于执政党,改的反对党活不下去,多加一层保险吧。
我这种小人物,和宋教仁可没法比啊。美国的众议院有四百多位,美国有三亿多人口,平均一位众议员代表七八十...


国会里有绝对多数政党也正常,政党会修改政策以增加自己的得票率也正常,每个执政党都会尽量争取下次自己的选票高,这个一方面要宪法保护,比如议员任期限制,选举时间间隔, 另一方面,如果一个执政党这么干,百姓还不觉悟,那宪法再详细也没用。
为啥一定要在现有制度里选呢?不是有很多大佬吗?来现编一个从古至今最强的制度。
为啥一定要在现有制度里选呢?不是有很多大佬吗?来现编一个从古至今最强的制度。

要不您老发明一个制度?
要不您老发明一个制度?


https://i.imgur.com/3S9faHX.jpg
😄😄😄
這帖真有趣,我提幾個想法,樓主看看可不可行呢?
覺得可以再增加:
1.各級議會對於政府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因為所有的議員都是基於自己的專業,對自己的選民負責,所以肯定希望自己負責的領域預算越多越好,如果有這條規定,就能避免政府預算大爆炸

2.國會通過法律案後,移送總統及中央政府,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避免總統故意把法律擱置

3.議員不得兼任官吏
  雖然前面有說怕行政權跟立法權打架,但我個人是覺得更擔心政府官員濫用職權(中共為了自己方便而立的那些法律,難道還不夠大家害怕嗎?)
  所以我是傾向行政、立法要分開,避免自己立案自己審查的情況發生。不怕政府停擺,只怕政府濫用職權侵害人民

4.各級政府應對各級議會負責,各級議會應對人民負責
  政府每隔一段時間必須對議會提出施政方針、施政報告、預算案、決算報告等。
  議員的財產要申報、各個政黨要定期申報黨產、各級議會的議程必須全程公開並保留紀錄,且決議的時候應該記名投票。

5.選舉應採秘密投票/無記名投票(議會決議的時候例外)

6.基本國策?(或者可以說民主新中國的「價值觀」有哪些?)
  比方說國防「軍隊國家化、以保衛人民及世界和平為目標」等
  外交「獨立自主、平等互惠」等
  經濟「國計民生均足」等
  社會安全「婦幼、勞工農民、公共衛生、老弱殘廢...等族群的福利或特殊保護」
  教育文化「保護歷史及文化、保障國民受教育機會」等

7.憲法的地位?
  比方說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所以憲法的地位最高

其他一項一項條列~
第四条 ...(前略)...公民有遵守法律的义务。
  我覺得這一項可以不放耶,因為目前「惡法亦法」跟「惡法非法」其實都還有爭議,也許憲法不應該在這裡就把話說死?

第五条 中国公民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自由這一項在下面第6條已經重複提及了?除非這裡指的是身體的自由?(除現行犯以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如果是的話我覺得應該再澄清?

第六条  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秘密通讯、宗教信仰、居住、迁徙的自由
  可以再加上講學、著作(跟出版不同,出版是印製跟銷售)這兩項?
  然後遊行、示威應該刪除,其一是它已經包含在集會結社裡面了,其二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遊行示威應該另外立法,要求參與者要先申請路權跟室外集會權、遊行權(可以參考臺灣的集會遊行法)

第七条  中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和机构不得非法掠夺。
  建議這條可以反過來寫成「人民之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因為按照原本的條文,只要是「依法徵收」就沒問題,所以萬一未來國會議員結黨徇私,立了一個戕害人民的法律,人民也沒辦法依照憲法來救濟。但如果是寫成「應予保障」,那人民只要提出自己財產被奪取的證據,就可以要求依照憲法條文得到保障

第八条  ...(前略)...中国公民有对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也就是說即使沒有證據,只要是中國公民就可以隨便控告公職人員嗎XD這個其實第11條就寫得很OK了,第8條的可以刪去?

第二十三条 只有不分区国会议员可以担任…(中略)…中央政府秘书长和各部部长。
  同前面所述,後兩項我覺得不行耶?因為這樣就變成行政、立法一把抓了
  另外各部部長有各自專業,應該讓中央政府的首長自己邀請幕僚或是社會賢達來擔任比較好

第二十五条  总统根据国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戒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這幾項建議分開寫,不然實務上要玩文字遊戲也是很容易。另外宣布戒嚴、宣布戰爭、發布動員令這三項,是不是可以加上「宣布後由國會追認」?

第三十二条⑥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第三十二条⑦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⑧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以上這三個都可以歸到地方自治,中央政府只要負責全國性的政策及法規規劃、相關理念的宣導,還有負起監督、指導及評鑑地方政府的責任即可。而且因為不同領域各有其專業性,這些事情應該放到各個相關法律,不需要提升到憲法的高度?或者改成直接在憲法裡規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如省、縣、市)」的權責分別有哪些呢?

第三十二条⑨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放在「中央政府職權」這邊怪怪的……締結條約和協定是不是應該經過國會同意啊?

第三十二条⑪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⑪的這三項我覺得第一項跟第三項應該交給地方管理,但可以保留「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這件事為中央政府的責任,要求中央政府監督、評鑑地方政府的少數民族政策。

第三十二条 ⑬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這一項不需要提升到憲法的高度吧?在臺灣的話,憲法、法律、命令三個裡面,命令的層級最低,所以關於命令的詳細情況(如發布、廢止等)不需要提到憲法的層面上來講,不過不知道樓主設計的制度中命令是在哪個層級就是了XD
要不您老发明一个制度?

我可不是大佬哦,在下学渣一枚
宪法不需要规定人权,天赋人权谢谢
這帖真有趣,我提幾個想法,樓主看看可不可行呢?  因為所有的議員都是基於自己的專業,對自己的選民負責...

您写的很好,我逐条回复。

1.各級議會對於政府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这应该没有必要,议员也可以要求追加预算,然后行政部门也可以拒绝议员的要求。

2.國會通過法律案後,移送總統及中央政府,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这一条非常好,我会加上去。而且我认为十天太短了,应该规定在24小时内。

3.議員不得兼任官吏

议员必须兼任部长,如果议员不能兼任部长,那就不是议会制了。日本、英国、德国都是议员担任部长的。

4.各級政府應對各級議會負責,各級議會應對人民負責

对,这一点是最根本的,我应该把这一条加上去。

5.選舉應採秘密投票/無記名投票(議會決議的時候例外)

这一点上,应该在选举法里面规定,而不是宪法吧。这不用写进宪法如此高的层级吧

6.基本國策?(或者可以說民主新中國的「價值觀」有哪些?)
中国这套新宪法可能会运行数百年,基本国策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改变的。所以基本国策没有必要写入宪法吧,美国十八世纪的国策和今天也是完全不同的。

7.憲法的地位?

这可以写入序言,我还没有想好序言怎么写。
第四条 ...(前略)...公民有遵守法律的义务。
  我覺得這一項可以不放耶,因為目前「惡法亦法」跟「惡法非法」其實都還有爭議,也許憲法不應該在這裡就把話說死?


民主国家真的存在恶法吗?如果老百姓认为是恶的法律就是不遵守,那么法治不就乱套了?

第五条 中国公民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自由這一項在下面第6條已經重複提及了?除非這裡指的是身體的自由?(除現行犯以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如果是的話我覺得應該再澄清?

这一条应该有更多的延展和说明,你说的对,我会陆续补充上去。


第六条 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秘密通讯、宗教信仰、居住、迁徙的自由
  可以再加上講學、著作(跟出版不同,出版是印製跟銷售)這兩項?
  然後遊行、示威應該刪除,其一是它已經包含在集會結社裡面了,其二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遊行示威應該另外立法,要求參與者要先申請路權跟室外集會權、遊行權(可以參考臺灣的集會遊行法)

讲学自由、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是同一意思吧,没必要再加上讲学和著作吧。当然著作自由也可以加上,不过这都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

集会游行的自由是有的,但是具体如何实施,是需要按照《集会游行法》规定的。

但是集会游行的自由,必须写进宪法。

宪法也保护言论自由,但是造谣和诽谤就是犯罪。所以宪法也保护集会游行的自由,但是如果堵塞交通就是犯罪。


第七条 中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和机构不得非法掠夺。
  建議這條可以反過來寫成「人民之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因為按照原本的條文,只要是「依法徵收」就沒問題,所以萬一未來國會議員結黨徇私,立了一個戕害人民的法律,人民也沒辦法依照憲法來救濟。但如果是寫成「應予保障」,那人民只要提出自己財產被奪取的證據,就可以要求依照憲法條文得到保障

这一条很好,我会按照你的意见修改。

第八条 ...(前略)...中国公民有对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也就是說即使沒有證據,只要是中國公民就可以隨便控告公職人員嗎XD這個其實第11條就寫得很OK了,第8條的可以刪去?

第八条的意思是,老百姓可以监督官员。第十一条的意思是,官员侵害老百姓,老百姓可以要求赔偿。



第二十三条 只有不分区国会议员可以担任…(中略)…中央政府秘书长和各部部长。
  同前面所述,後兩項我覺得不行耶?因為這樣就變成行政、立法一把抓了
  另外各部部長有各自專業,應該讓中央政府的首長自己邀請幕僚或是社會賢達來擔任比較好

议会制国家,部长都是议员,日本和英国的各部部长也都是国会议员。

比例代表制的议员去做部长,保证政务的专业性。



第二十五条 总统根据国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戒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這幾項建議分開寫,不然實務上要玩文字遊戲也是很容易。另外宣布戒嚴、宣布戰爭、發布動員令這三項,是不是可以加上「宣布後由國會追認」?


我设计的总统,单独一个人是什么事情都做不了的。总统只能按照国会的旨意去颁布一些法律和其他东西,总统一个人是什么都做不了的。如果按照你的设计,是“宣布后总统追认”,那么总统完全可以自行宣布一些东西了。我的意思是,总统一个人,什么事情都做不了。

第三十二条⑥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第三十二条⑦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⑧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以上這三個都可以歸到地方自治,中央政府只要負責全國性的政策及法規規劃、相關理念的宣導,還有負起監督、指導及評鑑地方政府的責任即可。而且因為不同領域各有其專業性,這些事情應該放到各個相關法律,不需要提升到憲法的高度?或者改成直接在憲法裡規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如省、縣、市)」的權責分別有哪些呢?


地方自治,不等于中央政府就不管这些事情。中央政府只要有财政部、经济部,那么中央就是在管经济工作;中央政府只要有教育部,就是在管教育;中央政府只要是有公安部,就是在管公安。

第三十二条⑨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放在「中央政府職權」這邊怪怪的……締結條約和協定是不是應該經過國會同意啊?

条约和协定是国会制定的没有错,但是具体执行的是中央政府。


第三十二条⑪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⑪的這三項我覺得第一項跟第三項應該交給地方管理,但可以保留「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這件事為中央政府的責任,要求中央政府監督、評鑑地方政府的少數民族政策。

具体执行是地方政府,但是中央政府是也是要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


第三十二条 ⑬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這一項不需要提升到憲法的高度吧?在臺灣的話,憲法、法律、命令三個裡面,命令的層級最低,所以關於命令的詳細情況(如發布、廢止等)不需要提到憲法的層面上來講,不過不知道樓主設計的制度中命令是在哪個層級就是了XD

各部如果有任何不当的命令,中央政府都是可以裁撤掉的。这其实是一句正确的废话。
感謝樓主的回覆!有幾個地方我覺得可以再討論一下下:

1.各級議會對於政府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这应该没有必要,议员也可以要求追加预算,然后行政部门也可以拒绝议员的要求。

  這樣會不會國會跟政府互相杯葛對方,形成無限杯葛迴圈呀XD不過也可以在行政程序法之類的法律裡避免這一點?(要記得就是了XD)

2.國會通過法律案後,移送總統及中央政府,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前略)...而且我认为十天太短了,应该规定在24小时内。

  24小時太短了吧XD民主其實是一個以效率來換取妥善的方式,萬一法案有爭議,總統想要稍微先壓一下,等民意的風向去突擊國會的話,也沒辦法吧?
  是說真的要24小時也是可以啦~反正人民到時應該會自己找到出路吧?

6.基本國策?(或者可以說民主新中國的「價值觀」有哪些?)
中国这套新宪法可能会运行数百年,基本国策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改变的。所以基本国策没有必要写入宪法吧,美国十八世纪的国策和今天也是完全不同的。

  「基本國策」跟「國策」還是不大一樣吧?基本國策比較是一種原則,或者說是價值觀,有些原則是不會隨時代變遷而改變的(像我就覺得不管什麼國家、什麼時代,都絕對超級需要軍隊國家化><)。
  另外目前的中國人民應該被威權危害很深,有時會忘記要把人當成人看,像是「韭菜」啊「標準人」之類的,雖然都是自嘲,但不可否認的是自嘲久了,大家有時候會忘記人是有尊嚴跟基本權利的。像「五毛小粉紅和習近平都是擾亂中國的蟑螂,要一起誅九族」這類的話聽著很爽,但是一時清算一時爽,一直清算一直爽,好一點的結果就是大家一直內鬥而無法進步,最糟糕的結果就是走上文革批鬥的老路了Orz
  所以有個憲法提醒大家要記得一些基本原則或是普世的價值觀的話,我覺得應該會比較好?不過一個國家是不是要有共同價值/共同原則,也是你們的自由啦XD

民主国家真的存在恶法吗?如果老百姓认为是恶的法律就是不遵守,那么法治不就乱套了?

1.民主國家真的存在惡法嗎?
  民主國家還是有可能通過惡法喔~有時是發生了大事件而讓整個社會昏了頭;有時是沒注意到少數人的權利;有時是人民沒監督好民意代表,讓他們結黨徇私,總之有很多原因,可能導致大家想得不夠全面,而立了侵犯某些族群權益的法律。

2.如果老百姓认为是恶的法律就是不遵守,那么法治不就乱套了?
  樓主可以google一下「公民不服從」這個關鍵字,簡單來說這是一種「非常手段」,它可能涉及違法的事情,所以不到最後關頭不應該這樣做,但這是應該要存在的一種表達意見的抗爭手段,而且通常事後這些抗爭者應該要自首,以表現對法律的尊重(不是尊敬喔)。
  比方說,臺灣人民如果反對某個法案,可以用上街遊行的方式表達不滿,也可以向議員陳情,或是聲請「釋憲」等。但是如果政府不給遊行,或是執意不聽民意,或是這些手段都過於緩不濟急的話,人民可能就會採取公民不服從的方式,比方說太陽花運動,就是因為法案馬上要通過了,來不及阻擋,所以學生就占領了立法院跟行政院,而且他們事後也是必須要接受法律的審判的。
  當然「公民不服從」絕對不是違法者的免死金牌,這篇文章就有提到為什麼太陽花運動中,抗爭者一樣是主張「抵抗權」,但最後法院對於占領行政院&占領立法院的判決結果卻會不一樣。

没必要再加上讲学和著作吧

  講學自由其實是「大學自治」的基礎喔~也就是說,政府不可以干涉大學研究教學的一切計劃(政治不可進入校園)、不能干涉大學教師的學術自由、不能干涉大學生的學習自由等等。像有些臺灣的學校為了讓中國學生來留學,校方就規定課程不能談到敏感話題,這就是侵犯了校內講師的講學自由~

第八条的意思是,老百姓可以监督官员。第十一条的意思是,官员侵害老百姓,老百姓可以要求赔偿

  這樣的話我感覺第8條的文字可以再調整一下?調整成官員應該受人民監督,或是官員應該對人民負責?之類的?因為按照原條文的話,有的無賴就可以玩文字遊戲,利用憲法故意去弄公職人員了><

第二十五条 总统根据国会的决定,...(中略)...宣布进入戒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略)...
我的意思是,总统一个人,什么事情都做不了。

  不好意思我是說,因為怕未來會有非常緊急的情況,所以宣戰、宣布戒嚴這些可以有兩個管道,一個是國會同意後總統發布,另一個是總統緊急發布,國會再追認同意或不同意。
  比方說「突然被俄羅斯攻擊了!時間剛好是半夜,議員們有的回家睡覺了、有的去別的地方放鬆,沒辦法一個個通知,也來不及讓他們開會討論是不是要戒嚴?哪些地區需要戒嚴?還是要宣戰反擊呢?QQ」這時如果總統能先發布緊急命令,就能爭取時間。隔天早上國會再追認「昨晚宣布戒嚴是OK的!」或是「根本是假消息!趕快解嚴,然後再追究總統的責任!」這樣,不知道樓主覺得呢?

第三十二条⑨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中略)...
条约和协定是国会制定的没有错,但是具体执行的是中央政府

  這樣我覺得可以加註「依國會決定」或「經國會同意」之類的文字?

其實寫一部憲法真的很不簡單,要考慮的東西太多了,中國又這麼大><樓主辛苦了~
感謝樓主的回覆!有幾個地方我覺得可以再討論一下下:

1.各級議會對於政府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这应该没有必要,议员也可以要求追加预算,然后行政部门也可以拒绝议员的要求。


  這樣會不會國會跟政府互相杯葛對方,形成無限杯葛迴圈呀XD不過也可以在行政程序法之類的法律裡避免這一點?(要記得就是了XD)

政府和国会肯定也是属于一个党,所以和反对党的辩论不过就是吵架,如果有一个拥有过半席次的政党,反对党不管再怎么扯皮都不会影响大局。
2.國會通過法律案後,移送總統及中央政府,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前略)...而且我认为十天太短了,应该规定在24小时内。


  24小時太短了吧XD民主其實是一個以效率來換取妥善的方式,萬一法案有爭議,總統想要稍微先壓一下,等民意的風向去突擊國會的話,也沒辦法吧?
  是說真的要24小時也是可以啦~反正人民到時應該會自己找到出路吧?
总统是一个人形立牌,就是一个橡皮图章。当议长敲锤子的时候,其实一个法案就已经过了,总统签署发布只是走一个形式。
6.基本國策?(或者可以說民主新中國的「價值觀」有哪些?)
中国这套新宪法可能会运行数百年,基本国策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改变的。所以基本国策没有必要写入宪法吧,美国十八世纪的国策和今天也是完全不同的。


  「基本國策」跟「國策」還是不大一樣吧?基本國策比較是一種原則,或者說是價值觀,有些原則是不會隨時代變遷而改變的(像我就覺得不管什麼國家、什麼時代,都絕對超級需要軍隊國家化><)。
  另外目前的中國人民應該被威權危害很深,有時會忘記要把人當成人看,像是「韭菜」啊「標準人」之類的,雖然都是自嘲,但不可否認的是自嘲久了,大家有時候會忘記人是有尊嚴跟基本權利的。像「五毛小粉紅和習近平都是擾亂中國的蟑螂,要一起誅九族」這類的話聽著很爽,但是一時清算一時爽,一直清算一直爽,好一點的結果就是大家一直內鬥而無法進步,最糟糕的結果就是走上文革批鬥的老路了Orz
  所以有個憲法提醒大家要記得一些基本原則或是普世的價值觀的話,我覺得應該會比較好?不過一個國家是不是要有共同價值/共同原則,也是你們的自由啦XD

基本国策可以写入宪法的序言,不过我一直认为,如果设立一个运行几百年的宪法,不应该把国家的价值观写的那么细,因为很多东西都会顺着时间而改变的。

民主国家真的存在恶法吗?如果老百姓认为是恶的法律就是不遵守,那么法治不就乱套了?

1.民主國家真的存在惡法嗎?
  民主國家還是有可能通過惡法喔~有時是發生了大事件而讓整個社會昏了頭;有時是沒注意到少數人的權利;有時是人民沒監督好民意代表,讓他們結黨徇私,總之有很多原因,可能導致大家想得不夠全面,而立了侵犯某些族群權益的法律。

如果出现多数暴政的法律,那就违反宪法了。最高法院可以宣布该法律违反宪法,所以废除该法律。


2.如果老百姓认为是恶的法律就是不遵守,那么法治不就乱套了?
  樓主可以google一下「公民不服從」這個關鍵字,簡單來說這是一種「非常手段」,它可能涉及違法的事情,所以不到最後關頭不應該這樣做,但這是應該要存在的一種表達意見的抗爭手段,而且通常事後這些抗爭者應該要自首,以表現對法律的尊重(不是尊敬喔)。
  比方說,臺灣人民如果反對某個法案,可以用上街遊行的方式表達不滿,也可以向議員陳情,或是聲請「釋憲」等。但是如果政府不給遊行,或是執意不聽民意,或是這些手段都過於緩不濟急的話,人民可能就會採取公民不服從的方式,比方說太陽花運動,就是因為法案馬上要通過了,來不及阻擋,所以學生就占領了立法院跟行政院,而且他們事後也是必須要接受法律的審判的。
  當然「公民不服從」絕對不是違法者的免死金牌,這篇文章就有提到為什麼太陽花運動中,抗爭者一樣是主張「抵抗權」,但最後法院對於占領行政院&占領立法院的判決結果卻會不一樣。

公民不服从这个概念其实,其实很虚了。目前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什么法律可以服从,什么法律就不能服从,这是一个非常主观的看法。如果老百姓认为是可以“不服从”的法律,就可以违反该法律,那就完全天下大乱了。
恶法亦法,只要不是被司法院判处违反宪法的法律,那就都是必须遵守的法律。所以我认为,太阳花学运的学生冲入行政院是有罪的,学生是有刑事责任的,但是蔡英文总统应该立刻特赦他们。

没必要再加上讲学和著作吧


  講學自由其實是「大學自治」的基礎喔~也就是說,政府不可以干涉大學研究教學的一切計劃(政治不可進入校園)、不能干涉大學教師的學術自由、不能干涉大學生的學習自由等等。像有些臺灣的學校為了讓中國學生來留學,校方就規定課程不能談到敏感話題,這就是侵犯了校內講師的講學自由~
好,我会加上这一条的
第八条的意思是,老百姓可以监督官员。第十一条的意思是,官员侵害老百姓,老百姓可以要求赔偿


  這樣的話我感覺第8條的文字可以再調整一下?調整成官員應該受人民監督,或是官員應該對人民負責?之類的?因為按照原條文的話,有的無賴就可以玩文字遊戲,利用憲法故意去弄公職人員了><
这段话的意思是,明确规定公务人员如果伤害百姓,百姓可以要求赔偿,其实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意思。加
第二十五条 总统根据国会的决定,...(中略)...宣布进入戒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略)...
我的意思是,总统一个人,什么事情都做不了。


  不好意思我是說,因為怕未來會有非常緊急的情況,所以宣戰、宣布戒嚴這些可以有兩個管道,一個是國會同意後總統發布,另一個是總統緊急發布,國會再追認同意或不同意。
  比方說「突然被俄羅斯攻擊了!時間剛好是半夜,議員們有的回家睡覺了、有的去別的地方放鬆,沒辦法一個個通知,也來不及讓他們開會討論是不是要戒嚴?哪些地區需要戒嚴?還是要宣戰反擊呢?QQ」這時如果總統能先發布緊急命令,就能爭取時間。隔天早上國會再追認「昨晚宣布戒嚴是OK的!」或是「根本是假消息!趕快解嚴,然後再追究總統的責任!」這樣,不知道樓主覺得呢?
我明白您的意思,不过如果给了总统宣布戒严的权力,总统可能就会给国会捣鬼,尤其是在国会大选的时候。
我是主张,国会议员是天天上班的,而且现在科技这么发达,如果是半夜突然被俄罗斯攻击了。议长可以在国会专用的网络聊天室上立刻联系各党的总召,然后各议员可以在国会群组里面讨论戒严令事宜,半小时左右就可以把戒严令从国会里面商议出来,然后总统再签署一下就发布。从国会商议到发布戒严,不到一个小时就能完成。
第三十二条⑨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中略)...
条约和协定是国会制定的没有错,但是具体执行的是中央政府


  這樣我覺得可以加註「依國會決定」或「經國會同意」之類的文字?
这是可以加上的。
其實寫一部憲法真的很不簡單,要考慮的東西太多了,中國又這麼大><樓主辛苦了~
谢谢您的鼓励
没有宪法保障持枪合法(参考美国第二修正案)
没有说承认双重或多重国籍,一旦发生什么事,没有保障
国名可以改了
粗略看了高智晟《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草案全文( http://i.epochtimes.com/assets/uploads/2017/01/Gaozhisheng170117.pdf )。我覺得非常失望, 這又是一個沒有公民的大獨裁政權。
https://telegra.ph/%E6%88%91%E5%B0%87%E8%88%87%E4%B8%AD%E8%8F%AF%E8%81%AF%E9%82%A6%E5%85%B1%E5%92%8C%E5%9C%8B%E5%88%86%E8%A3%82%E4%B8%80%E9%82%8A%E4%B8%80%E5%9C%8B-01-19
为什么中国要实行议会制?人类主要就三种制度,总统制、半总统制和议会制。如果是总统制,当民选总统和国会...

这个有点像没有共匪中国就会乱一样,即便米国政府停摆,也没见得米国乱
宪法主要是约束政府,而不是诸多条款限制公民做什么和不做什么
用川普的话来说,我们(公民)是上帝的子民,而不是政府的
没有宪法保障持枪合法(参考美国第二修正案)没有说承认双重或多重国籍,一旦发生什么事,没有保障

双重国籍很简单,不禁止、不承认就好,就和美国目前的做法一样。然后可以在《国籍法》里附加规定入境时必须使用中国护照,在中国境内仅有中国公民身份。这些应该都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了。
没有宪法保障持枪合法(参考美国第二修正案)没有说承认双重或多重国籍,一旦发生什么事,没有保障

我是反对老百姓拥有持枪权的
国籍的问题,应该在国籍法中规定,而不是宪法
这个有点像没有共匪中国就会乱一样,即便米国政府停摆,也没见得米国乱

你能想象中国中央政府关门几个月吗?中央各部位几个月不上班,您能想象这种情况吗?
宪法是规定,公民有哪些权利,政府有哪些权力。把政府和人民的职权划分清楚。
双重国籍很简单,不禁止、不承认就好,就和美国目前的做法一样。然后可以在《国籍法》里附加规定入境时必须...

入境必须使用中国护照,理由是什么?

举一个真是例子,一个小女孩,父母都是持有美国绿卡的瑞典公民,她自己出生在美国,所以持有美国护照。
有一天她和父母一起从美国去英国旅游,英国边检人员看到父母都是瑞典护照,孩子却是美国护照,于是问:“孩子有瑞典国籍吗?”父母说:”按照瑞典的规定是有的,但是孩子一直在美国,没有去瑞典使馆办理过瑞典护照,也没有办理过瑞典身份证。”

英国边检人员研究了一下,看过孩子的出生证后,在她的美国护照上盖上了无限期停留的印章,旁边手写一句话:”此人同时也是欧盟公民。”

事实上这种做法是对的。欧盟规定,欧盟公民入境,能够证明自己是欧盟公民即可,无需欧盟护照或欧盟身份证。

中国公民入境必须使用中国护照的理由是什么?

实际上现在也不是必须用护照的。真实案例,一个中国人在乘飞机前往中国的过程中,护照在中途转机的机场遗失,到达中国后,说明情况,出示身份证,最终顺利入境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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