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中国新宪法(不断完善中)
中国宪法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国是共和国,中国的主权属于全体中国公民
第二条 拥有中国国籍者为中国公民。
第三条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①全国分为省和直辖市;②省分为市;③市分为区和县。
第二章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有遵守法律的义务。
第五条 中国公民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第六条 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讲学、游行、示威、秘密通讯、宗教信仰、居住、迁徙的自由。
第七条 中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和机构不得非法掠夺。
第八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拥有对国会议员和各级地方议会议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
中国公民有对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中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条 以上各条列举的自由和权利,除非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和避免紧急危难外,不得以任何法律进行限制。
第十一条 国家公职人员违法侵害公民的自由或者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和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
第三章 国会
第十二条 国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
地方各级议会是地方各级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地方各级的最高立法机关,
第十三条 国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选举和罢免总统
②选举和罢免总理
③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副总理、中央政府秘书长和各部部长的人选。罢免副总理和各部部长。
④提出修宪案
⑤决定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赦免案、宣战案、和平协约案以及国家其他中央事项的权利
第十四条 国会议员半数为区域议员,通过单名选区选出。另一半的国会议员为不分区议员,通过名单比例代表制选出。
区域议员的选区人口不得多于一百万人,不得少于五十万人。
第十五条 国会议员选举和罢免的具体细则,由《国会议员选举和罢免法》规定。
第十六条 国会议员的任期为五年。但在国会解散时,其任期在期满前告终。
第十七条 国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八条 国会设议长、副议长各一人,由国会议员互选之。
第十九条 国会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各种专门委员会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到会备询。
第二十条 国会运行具体细则,由《国会组织法》和《国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会议员除现行犯外,非经国会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二十二条 国会议员在国会内所为的言论及表决,对国会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只有不分区国会议员可以担任总理、副总理、中央政府秘书长和各部部长。
第三章 中国总统
第二十四条 总统每届任期同国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总统根据国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戒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二十六条 中国总统代表中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国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二十七条 总统行使职权到下届国会选出的总统就职为止。
第二十八条 总统都缺位的时候,由国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
第二十九条 总统的选举和罢免规定,由《总统选举和罢免法》规定。
第三十条 总统根据国会和各级议会的决定,解散国会和各级议会。
第四章 中央政府
第三十一条 中央政府为国家最高权力执行机关,也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第三十二条 中央政府拥有下列职权:
①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②向国会提出议案;
③规定各部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④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⑤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⑥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⑦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工作;
⑧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⑨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⑩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⑪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⑫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⑬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⑭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⑮批准省、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⑯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⑰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第三十三条 中央政府设总理一人,副总理一人或者若干人,中央政府秘书长一人,各部部长若干人。
第三十四条 总理、副总理、中央政府秘书长、各部部长必须同时兼任不分区国会议员。
第三十五条 中央政府的具体运行细则,由《中央政府组织法》规定。
第五章 最高法院
第三十六条 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
第三十七条 最高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第三十八条 最高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总理提名,经国会同意后,最终由总统任命。
第三十九条 最高法院设大法官若干人,由总理提名,经国会同意后,最终由总统任命。
第四十条 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四十一条 法官任期为十年,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
第四十二条 最高法院以及各级法院的组织,由《最高法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法院组织法》规定。
第六章 地方各级议会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方式、罢免方式和国会议员相通。
第四十四条 省长、市长、县长和区长的产生方式和总理相通,皆为该行政区域的议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 各省省议会
第七章 地方各级政府
第八章 地方各级法院
第十章 附则
1. 全国设立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重庆市为直辖市。
2. 宪法的修改共有两种方式。
①由国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经过各省省省议员四分之三批准才可有效。
②由全国总人口百分之五个以上的公民联署成案,公告九十天后,应该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3. 国会罢免总理的流程为:
国会得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理提出罢免案。不信任案提出三日后,国会应于两日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经全体国会议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总理应于七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要求总统解散国会,解散国会隔日既进行国会选举。
4. 国会罢免总统的流程为:
国会得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统提出罢免案。不信任案提出三日后,国会应于两日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经全体国会议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总统应于三日内提出辞职。国会应该在总统辞职前,选举产生新任总统。
5. 《国会议员选举和罢免法》、《国会组织法》、《总统选举和罢免法》、《中央政府组织法》、《最高法院组织法》、《地方各级议会选举罢免法》、《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法院组织法》为特殊法案,特殊法案的修改需经过四分之三的国会议员赞成才可通过。
6.国会议员要求总统解散国会的流程为:
国会得经全体议员四分之一以上联署,对总统提出解散国会的要求。国会议员向总统提出要求的三日后,国会应于两日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经全体国会议员百分之七十以上赞成,总统必须在三日内解散国会,并且解散国会的隔日既举行国会选举。
(未完待续)
P.S. 我参考了《中华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日本国宪法》、《大韩民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美国宪法以及若干修正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等。
有一些无关紧要的章节,直接抄袭了《中华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为我自己写的版本,还不如其他宪法现成的条文写得好。
本宪法设置的宗旨为议会内阁制的共和国,总统为虚位元首,内阁拥有实权,内阁阁员皆为议员。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国是共和国,中国的主权属于全体中国公民
第二条 拥有中国国籍者为中国公民。
第三条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①全国分为省和直辖市;②省分为市;③市分为区和县。
第二章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有遵守法律的义务。
第五条 中国公民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第六条 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讲学、游行、示威、秘密通讯、宗教信仰、居住、迁徙的自由。
第七条 中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和机构不得非法掠夺。
第八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拥有对国会议员和各级地方议会议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
中国公民有对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中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条 以上各条列举的自由和权利,除非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和避免紧急危难外,不得以任何法律进行限制。
第十一条 国家公职人员违法侵害公民的自由或者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和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
第三章 国会
第十二条 国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
地方各级议会是地方各级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地方各级的最高立法机关,
第十三条 国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选举和罢免总统
②选举和罢免总理
③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副总理、中央政府秘书长和各部部长的人选。罢免副总理和各部部长。
④提出修宪案
⑤决定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赦免案、宣战案、和平协约案以及国家其他中央事项的权利
第十四条 国会议员半数为区域议员,通过单名选区选出。另一半的国会议员为不分区议员,通过名单比例代表制选出。
区域议员的选区人口不得多于一百万人,不得少于五十万人。
第十五条 国会议员选举和罢免的具体细则,由《国会议员选举和罢免法》规定。
第十六条 国会议员的任期为五年。但在国会解散时,其任期在期满前告终。
第十七条 国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八条 国会设议长、副议长各一人,由国会议员互选之。
第十九条 国会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各种专门委员会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到会备询。
第二十条 国会运行具体细则,由《国会组织法》和《国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会议员除现行犯外,非经国会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二十二条 国会议员在国会内所为的言论及表决,对国会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只有不分区国会议员可以担任总理、副总理、中央政府秘书长和各部部长。
第三章 中国总统
第二十四条 总统每届任期同国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总统根据国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戒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二十六条 中国总统代表中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国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二十七条 总统行使职权到下届国会选出的总统就职为止。
第二十八条 总统都缺位的时候,由国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
第二十九条 总统的选举和罢免规定,由《总统选举和罢免法》规定。
第三十条 总统根据国会和各级议会的决定,解散国会和各级议会。
第四章 中央政府
第三十一条 中央政府为国家最高权力执行机关,也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第三十二条 中央政府拥有下列职权:
①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②向国会提出议案;
③规定各部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④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⑤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⑥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⑦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工作;
⑧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⑨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⑩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⑪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⑫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⑬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⑭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⑮批准省、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⑯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⑰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第三十三条 中央政府设总理一人,副总理一人或者若干人,中央政府秘书长一人,各部部长若干人。
第三十四条 总理、副总理、中央政府秘书长、各部部长必须同时兼任不分区国会议员。
第三十五条 中央政府的具体运行细则,由《中央政府组织法》规定。
第五章 最高法院
第三十六条 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
第三十七条 最高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第三十八条 最高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总理提名,经国会同意后,最终由总统任命。
第三十九条 最高法院设大法官若干人,由总理提名,经国会同意后,最终由总统任命。
第四十条 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四十一条 法官任期为十年,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
第四十二条 最高法院以及各级法院的组织,由《最高法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法院组织法》规定。
第六章 地方各级议会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方式、罢免方式和国会议员相通。
第四十四条 省长、市长、县长和区长的产生方式和总理相通,皆为该行政区域的议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 各省省议会
第七章 地方各级政府
第八章 地方各级法院
第十章 附则
1. 全国设立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重庆市为直辖市。
2. 宪法的修改共有两种方式。
①由国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经过各省省省议员四分之三批准才可有效。
②由全国总人口百分之五个以上的公民联署成案,公告九十天后,应该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3. 国会罢免总理的流程为:
国会得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理提出罢免案。不信任案提出三日后,国会应于两日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经全体国会议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总理应于七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要求总统解散国会,解散国会隔日既进行国会选举。
4. 国会罢免总统的流程为:
国会得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统提出罢免案。不信任案提出三日后,国会应于两日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经全体国会议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总统应于三日内提出辞职。国会应该在总统辞职前,选举产生新任总统。
5. 《国会议员选举和罢免法》、《国会组织法》、《总统选举和罢免法》、《中央政府组织法》、《最高法院组织法》、《地方各级议会选举罢免法》、《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法院组织法》为特殊法案,特殊法案的修改需经过四分之三的国会议员赞成才可通过。
6.国会议员要求总统解散国会的流程为:
国会得经全体议员四分之一以上联署,对总统提出解散国会的要求。国会议员向总统提出要求的三日后,国会应于两日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经全体国会议员百分之七十以上赞成,总统必须在三日内解散国会,并且解散国会的隔日既举行国会选举。
(未完待续)
P.S. 我参考了《中华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日本国宪法》、《大韩民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美国宪法以及若干修正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等。
有一些无关紧要的章节,直接抄袭了《中华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为我自己写的版本,还不如其他宪法现成的条文写得好。
本宪法设置的宗旨为议会内阁制的共和国,总统为虚位元首,内阁拥有实权,内阁阁员皆为议员。
216 个评论
不愧是顶着宋教仁的头像。宋教仁一个人写出来了中国的第一部民主议会制宪法草案《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
说实话,我对这个版本宪法最大的质疑就是,中央和地方的权力,根本不存在制衡,中央直接统管地方,这种制度,感觉中国这么大的版图,实施起来会很不合适,而且,很容易导致中央侵害地方权力
不用这么麻烦吧,就把中共现在这个宪法拿出来,然后把里面凡是和中共有关的内容都删除。大概也能凑合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全国人大是有解释法律的权力。但是中华民国宪法中,司法院是解释法律的地方。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个不自洽的体系,即使废除一党专制,这套宪法也不能继续用。全国人大是球员兼裁判,全国人大就是一个寡头一样的存在。
不建议直接套用这种制度,会浪费大量时间来适应,比如选举问题,短时间内一定会出现大量贿选行为,还有光台湾运用民主制度,到今天也没能很好的应用(我心里对台湾那帮政客的治理能力到现在也在质疑),我建议根据历史经验和本国国情开发一套全新体制,这不仅是为了国情着想,也是我们改为几千年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我们给世界打造出一种新的东方经验,虽然这些有些虚荣心作祟,但我真心希望能根据中国历史经验和国情开发出一套全新体制。
这套全新体制三权分立肯定是要有的,但我想结合中国古代决策、审核、执行的分权经验。
在地方,取消省、县行政单位,设立村、镇、市、省会市四级行政规划。
官僚体制实行官吏分行值,国家及地方最高领导由中央任免,但把罢免权和提拔权下放给人民,正所谓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给官员设立评分标准,让地方人民打分,分高者升,分极低者辞,分一般者调任,最高领导人每年由国会评分,一届大评,分数没超过及格线辞退,让全国各地分高者任,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为了打消大汉族主义对政治的影响,让少数民族也有做上国家元首的机会,让少数民族们也能感到这个国家也是你们少数民族的国家,并不会因为你们是少数民族就不可能成为国家元首。
在新疆、西藏、内蒙古香港设立特区,当地法律只要不违反宪法精神,皆可自行订立。
再者关于监察制度,设立奖励举报制,只要参与举报贪污受贿官员,将贪污官员1/3财产奖励给举报者,只要让人民参与监督,且有高额回报的监督,腐败才能扼制到最低。
这是我的初步设想,希望你能看看。
这套全新体制三权分立肯定是要有的,但我想结合中国古代决策、审核、执行的分权经验。
在地方,取消省、县行政单位,设立村、镇、市、省会市四级行政规划。
官僚体制实行官吏分行值,国家及地方最高领导由中央任免,但把罢免权和提拔权下放给人民,正所谓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给官员设立评分标准,让地方人民打分,分高者升,分极低者辞,分一般者调任,最高领导人每年由国会评分,一届大评,分数没超过及格线辞退,让全国各地分高者任,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为了打消大汉族主义对政治的影响,让少数民族也有做上国家元首的机会,让少数民族们也能感到这个国家也是你们少数民族的国家,并不会因为你们是少数民族就不可能成为国家元首。
在新疆、西藏、内蒙古香港设立特区,当地法律只要不违反宪法精神,皆可自行订立。
再者关于监察制度,设立奖励举报制,只要参与举报贪污受贿官员,将贪污官员1/3财产奖励给举报者,只要让人民参与监督,且有高额回报的监督,腐败才能扼制到最低。
这是我的初步设想,希望你能看看。
不建议直接套用这种制度,会浪费大量时间来适应,比如选举问题,短时间内一定会出现大量贿选行为,还有光台...
“国家及地方最高领导由中央任免”,国家最高领导由中央任命?总统自己任免自己?这句话我不明白你什么意思?
请问你的制度,地方官都是总统或者总理任命的,那么总统或者总理是怎么来的?是不是老百姓选一个总统,然后总统再来任命所有的市长?
而且你既然让老百姓给市长打分来决定市长的仕途,那还不如让老百姓去投票选举市长。因为如果总统随便任命一个人来当市长,分数肯定会很低,很快就被贬黜了。那还不如就让当地老百姓选一个市长,选一个自己喜欢的人。
“最高领导人每年由国会评分,一届大评,分数没超过及格线辞退”,其实根本不用国会评分,民调就给领导人评分了。如果一个英国首相民调极低,同党的议员都可能站起来罢免他。
陈兄有没有想过把印度那一套制度拿过来改改或者直接用?
能持有武器嗎
核彈用上的話是自殺吧ccp有種丟兩粒來香港看看深圳直接玩完了我認為是讓暴政的狗腿怕怕的好工具你想想當...
枪有个屁用。文化大革命的时候,民间枪支无数,群众斗群众的时候迫击炮都上。也没见谁武装反抗过老毛。
你们对工会怎么看?
樓主
如果某程度上參考英國美國這種上下議會,你覺得結構將會如何?
至少上下議會一方可以歸納民粹,一方亦可以涵蓋元首的智囊團,產業界別代表,專業代表和精英(Meritocracy),以作平衡平民和社會精英之間的一個決策,避免民粹主義,暴民政治,以及權貴政治產生?
還有這種模式內閣制下,個人還是覺得會變成中共這樣黨軍政統合的單一黨國政治,始終以目前的環境下,最大黨還是擁有最大實權,容易動用軍權強行改變制度,令政治架構逐漸單一化,民國就是這樣製造了袁世凱和北洋軍政府,然後國民政府,最後是共產黨,前者掌握了軍權所以擁有了實權,而後者除了軍權也有黨員的背景操作政治和公務員體系
是否需要將軍事和公僕系統定義一下去黨政化這個道路?
如果某程度上參考英國美國這種上下議會,你覺得結構將會如何?
至少上下議會一方可以歸納民粹,一方亦可以涵蓋元首的智囊團,產業界別代表,專業代表和精英(Meritocracy),以作平衡平民和社會精英之間的一個決策,避免民粹主義,暴民政治,以及權貴政治產生?
還有這種模式內閣制下,個人還是覺得會變成中共這樣黨軍政統合的單一黨國政治,始終以目前的環境下,最大黨還是擁有最大實權,容易動用軍權強行改變制度,令政治架構逐漸單一化,民國就是這樣製造了袁世凱和北洋軍政府,然後國民政府,最後是共產黨,前者掌握了軍權所以擁有了實權,而後者除了軍權也有黨員的背景操作政治和公務員體系
是否需要將軍事和公僕系統定義一下去黨政化這個道路?
樓主如果某程度上參考英國美國這種上下議會,你覺得結構將會如何?至少上下議會一方可以歸納民粹,一方亦可...
全世界两院制的国家,除了美国之外,其他国家的上议院都没又发挥多大的作用。况且如果上下两院不同党的时候,就会产生更大的政治僵局。
修宪的门槛是很高的,执政党必须和在野党配合才能修宪。所以不会出现一个执政党,球员兼裁判,把宪法改掉的。不过这种制度可能会出现和今天日本一样,自民党长期执政,一党独大。
印度的宪法太长了,而且国情差异巨大,印度从来都没有出现过一个全国性的政府,所以我还没有考虑过印度的制...
好的,回复太多,所以陈兄你的意见是搞议会制,一院制还是两院制?
抱歉字打错了,最高领导人,从地方层层试炼,最终成为国家元首,而村级领导人则以考试入选,然后中央以随机分配的方式分配到地方,在地方得到当地人民认可方能晋升。
总理及中央各部门(除监察)长官由元首任命,对元首负责,但元首首国会和最高法制衡。
中央的任命只不过是,把考上村长的人随机分配,而村长以上则是靠分数上去,中央只是起调度员的作用,之所以采取打分的方法,是因为,这个可以用来提高人民民主意识,调查问卷达到多少,则成绩才能合法,这让地方官员不得不想尽办法去寻求人民的来填分数,选举对于有两种人是很不公平的,一是没钱的,二是当地少数群体(比如一些地方有很大的民族隔阂,这会导致当地很可能产生更大的隔阂),分数低被贬黜,只能说明改领导人没有能力,那还当什么官员还不如离开体制(这体制不养懒虫和废物,留他们祸害人民么,如果有能力就尽自己最大能力去讨好人民,为当地人民谋福祉),再者我看了很多选举,都有一种现象,那就是在选前疯狂提承诺,选上后,不兑现,简直是浪费时间和资源,通过这种层层筛选,最终能当上元首的,再差,也也是佼佼者。
之所以让国会评,是考虑到中国人数问题,太多了,再者只要议员是人民选出来的,那他们就有资格评价元首。
再者分数制的评分标准的问题,这也是你最后担忧的,这个标准只要仔细制定,是不会出这种状况的,比如分数超过多少为合格,就不用被罢免,评分细则是什么,还有如何评分这些都是我正在想的,之是奈何我专业受限,所以需要其他人的帮助。
新制度必定是会有缺陷的,但只要有改错的机制在,刚开始再差的体制也会慢慢变好,我们现在初创新制度,需要日久弥新,我相信不可能除了西方选举制,就没有其它的的民主制度了。
总理及中央各部门(除监察)长官由元首任命,对元首负责,但元首首国会和最高法制衡。
中央的任命只不过是,把考上村长的人随机分配,而村长以上则是靠分数上去,中央只是起调度员的作用,之所以采取打分的方法,是因为,这个可以用来提高人民民主意识,调查问卷达到多少,则成绩才能合法,这让地方官员不得不想尽办法去寻求人民的来填分数,选举对于有两种人是很不公平的,一是没钱的,二是当地少数群体(比如一些地方有很大的民族隔阂,这会导致当地很可能产生更大的隔阂),分数低被贬黜,只能说明改领导人没有能力,那还当什么官员还不如离开体制(这体制不养懒虫和废物,留他们祸害人民么,如果有能力就尽自己最大能力去讨好人民,为当地人民谋福祉),再者我看了很多选举,都有一种现象,那就是在选前疯狂提承诺,选上后,不兑现,简直是浪费时间和资源,通过这种层层筛选,最终能当上元首的,再差,也也是佼佼者。
之所以让国会评,是考虑到中国人数问题,太多了,再者只要议员是人民选出来的,那他们就有资格评价元首。
再者分数制的评分标准的问题,这也是你最后担忧的,这个标准只要仔细制定,是不会出这种状况的,比如分数超过多少为合格,就不用被罢免,评分细则是什么,还有如何评分这些都是我正在想的,之是奈何我专业受限,所以需要其他人的帮助。
新制度必定是会有缺陷的,但只要有改错的机制在,刚开始再差的体制也会慢慢变好,我们现在初创新制度,需要日久弥新,我相信不可能除了西方选举制,就没有其它的的民主制度了。
抱歉字打错了,最高领导人,从地方层层试炼,最终成为国家元首,而村级领导人则以考试入选,然后中央以随机...
关于选举,我要给你解释一件事情。
民选产生的是“官”,政府里面实际做事情的是“吏”。
官是把握政府的行政大方向,代表其选民的价值观。
吏是考公务员产生的,然后在政府系统里面一步一步往上爬的,吏是政府具体执行政策的人。
你可以把国家理解成一艘船,民选的官是制定航线的,吏是遵照航线划船的。
所以我之前说了搞官吏分行啊,即两种考试,一个是考官,一个是考吏,吏和官升迁机制不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