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体中的选举制度,权力制衡与2016年大选
今年如果关注美国大选的葱油们可能会发现,如果一切正如民调预测的那样,那么民主党将会控制总统、参众两院,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未来的四年民主党的政策将会畅通无阻。即使川普当选,两院被民主党控制的情况下也是处处掣肘。不过美国的制度相对有各种机制来保证制衡的存在,转载几篇文章:
美国选举制度为啥这样设计?——兼谈其历史演变
文章目录
★引子
★当年为啥设计了“选举人团制度”?
★如今为啥不改成“一人一票”?
★大部分州为啥都搞【赢家通吃】?
★【政党】的产生及其对选举制度的影响
★【党内初选】制度是如何形成滴?
★“总统连任的限制”是如何形成滴?
★国会为啥是“两院制”?而不是“一院制”?
★参议员与众议员的【任期】为啥不一样?
★刚建国的时候,为啥参议员和众议员的【选举方式】不一样?
★到后来(20世纪初),为啥参议员和众议员的选举方式又变得一样了?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为啥不是民选?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为啥是终身制?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为啥是9个人?
★俺的点评:好的政治制度 VS 坏的政治制度
★俺的点评:好的宪法修正案 VS 坏的宪法修正案
★结尾
★引子
这次美国大选吸引了大量的关注,甚至在街头巷尾都能听到相关的议论。选举结束后,对立的观点很多(既有川黑,也有川粉)。很多人表达了对美国选举制度的失望。
所以俺决定写一篇科普性的博文,介绍一下美国政治体制中的选举制度,再顺便聊一下其历史变迁。这样你就可以更好地理解——为啥美国的选举制度设计成这样。
7年前写过一篇博文:《学习技术的三部曲:WHAT、HOW、WHY》。虽然那篇讲的是学习 IT 技术,但其实在大多数领域,“WHAT、HOW、WHY”三部曲都适用。今天这篇就是从 WHY 层面介绍美国的选举制度为啥设计成这个样子。
★当年为啥设计了“选举人团制度”?
前一篇博文已经大致扫盲了“选举人团制度”。
这个制度可以说是饱受批评的(包括在美国政坛内部)。所以今天这篇博文,首先来解释一下:当年开制宪会议的时候,为啥会制定出这么一个“选举人制度”。
要问“当年为啥搞选举人制度”,其实可以换一种问法——当初为啥不搞“一人一票”?俺总结下来有两个主要原因:
原因1:对“素质论”的担忧,导致开国元勋不敢放手搞“一人一票”的直选
首先要强调一点:美国是在两百多年前建国。那时候,“代议制民主”还非常不成熟。开国元勋在制定宪法的时候,也没有太多现成的制度可以借鉴。美国立宪者面对的情况,套用咱们天朝的一句官话就是:摸着石头过河。
当年参与制宪会议的各州代表,大体上可以算作是“精英分子”。很自然的,他们会担心民众的素质不够高,容易被“民粹主义”所利用。而“间接选举”比“直接选举”更有利于防范民粹的风险。
不得不说,开国元勋的担忧是有道理滴——两个半世纪之后的2016年大选,就充满了民粹的色彩(川普显然是煽动民粹的高手)。
原因2:由于建国初期各州的博弈,“一人一票”【无法】在各州之间进行平衡
前几个月,俺写了一篇《聊聊美国政体中的权力制衡——不仅仅是三权分立》,里面提到了:在美国建国初期,各州之间的博弈。
当时各州之间的矛盾,分成两个维度——其一,“大州 VS 小州”;其二,“北部废奴州 VS 南部蓄奴州”。
对于第一种矛盾。很显然,小州会极力反对“一人一票”。因为当时的人口差距很悬殊,一个大州的人口顶得上好几个小州的人口总和。一旦搞“一人一票”,小州立马被边缘化了。而如果得不到小州的认可,不要说起草宪法,整个联邦都无法组建起来。
对于第二种矛盾。南部蓄奴州一方面认为黑奴只是物品,毫无人权可言。但是在划分众议院比例的时候(众议院按照人口比例划分),他们又说黑奴也要计算到州的总人口。开制宪会议的时候,南北双方的代表为这个问题吵翻天,就差没动手群殴了。一直到了制宪会议临近结束的时候,南北双方才勉强达成某种妥协——每个黑奴按照“五分之三个人”计算(此算法到南北战争结束后才被废除)。根据这个算法,南部各州【折算后的】总人口会超过北部,因此南部州的众议员人数也会超过北部州。
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南部州是肯定不会同意搞“一人一票”的——(黑奴当时【没有】投票权)如果这么搞,黑奴的庞大人口对南部州就没有帮助了,南部州在选总统的时候会处于劣势。
最终采用的“选举人团制度”,每个州分配若干个选举人。每个州的“选举人数”等于该州“国会议员数”(参议员数+众议员数)。由于每州(不论人口多少)固定有2个参议员,小州的心理平衡了;而众议员数量是根据人口分配,大州的心理也平衡了。
通过搞了这么一个“选举人制度”,既平衡了“大州小州的矛盾”,也平衡了“北部废奴州与南部蓄奴州的矛盾”。
★如今为啥不改成“一人一票”?
看完上述介绍,你应该明白“选举人制度”是有历史原因滴。但是当年促成这个制度的原因,如今已经不存在了。为啥还要继续维持这个制度捏?
最大的因素在于——“选举人制度”是写入【宪法】滴,而美国的修宪难度又非常大(门槛很高)。
据俺在网上看到的统计:美国两百多年来发起的修宪提案中,将近十分之一是针对“选举人制度”。为啥一直没成捏?
其一是:修宪的门槛太高;
其二是:一旦动了这个选举人制度,牵涉的政治利益团体非常多。
不过有一次是非常接近成功的,那是在1970年——修宪的动议得到当时总统尼克松的背书,表决时已经在众议院得到 339:70 的压倒性多数,但在参议院却遭到了36名参议员的阻挠(filibuster),最终流产。
★大部分州为啥都搞【赢家通吃】?
(何为“赢家通吃”,俺在前一篇博文已经扫盲过,此次不再罗嗦)
“赢家通吃”的优势,与【博弈】有密切关系。
“赢家通吃”的玩法,让这个州的所有选举人票都投向同一个候选人,有利于这个州的影响力最大化;反之,如果是按选民的投票比例划分选举人,那么这个州的影响力就【自相抵消】了。
再举一个类似的例子帮大伙儿理解此中之差异:
美国的华裔,占总人口的比例是很低的,在大选时的影响力也很小。早在上世纪90年代(甚至80年代),就有华裔的社会活动家号召华裔在大选时统一步调(也就是,所有华裔都把票投给同一个党)。只有统一步调,才可以把华裔(在大选时)的影响力最大化。这跟“赢家通吃”的道理是一样的。
有些同学会认为:“赢家通吃”的,只对“摇摆州”有利,对“安全州”不利(导致安全州完全被忽视)。
但俺要提醒一下:
“安全州”并非永远安全。有时候,深红的州(共和党铁杆)也会慢慢变蓝;反之,深蓝的州(民主党铁杆)也会慢慢变红。比如这次的2016大选,民主党统治了28年的密歇根州就彻底变色了(前一篇博文,俺还特地强调了密歇根州的重要性)。
由于存在“变色”的危险,两党候选人也不能完全忽视安全州的需求。
★【政党】的产生及其对选举制度的影响
在制定宪法的时候,那帮开国元勋并【没有】考虑到政党的情况。甚至可以说,开国元勋们大都讨厌政党。
俺个人认为:这是当年制宪会议最大的失误。
由于没有考虑到政党,所以一开始制订的游戏规则是:每个选举人投2票,最终谁得票最多就是总统,谁得票第二多就是副总统。
头2次选举(1789,1792),倒也没啥问题。因为头两次选举,众望所归的华盛顿当选总统(他是【无党派】滴),而得票第二多的亚当斯当副总统。但接下来就出事情了。
◇1796年大选
到了第三次选举,华盛顿干完8年(严格说是7年),不想再干了。所以第三次选举开始有悬念了。而且这时候,党派也逐渐成型,出现了“联邦党”与“民主共和党”(这是如今民主党的前身)。联邦党推出的总统候选人是华盛顿任内的副总统约翰·亚当斯,民主共和党推出的候选人是华盛顿任内的国务卿托马斯·杰斐逊。
投票结果是:亚当斯票数第一(成为总统),杰斐逊票数第二(成为副总统)。这就是美国历史上仅有的一次,总统与副总统在竞选期间分属对立的两方。在如今看来,颇有些黑色幽默。
◇1800年大选
1800年的大选比前一次更加奇葩。
这次的大选,民主共和党派出的组合是“杰斐逊 + 伯尔”,联邦党派出的组合是“亚当斯 + 杰伊”。经过各州的激烈争夺,民主共和党占优势,夺得8个州,73张选举人票;而联邦党只夺得7个州,65张选举人票。
如果按照现在的大选,后面的选举人投票,仅仅是走一下形式,没啥悬念。但在当年,因为选举人投出去的选票是【不】区分“总统&副总统”。结果民主共和党的73个选举人,每人都投了2票,而且都投给了杰斐逊和伯尔。导致杰斐逊和伯尔都是73票。按照宪法,如果打平手需要交由众议院来选择谁当总统。而当年的众议院是联邦党控制的。结果就出现一个更加诡异的局面——由联邦党控制的众议院,来决定两个民主党的候选人谁当总统。
整个过程还出了很多奇葩的事情,考虑到本文的篇幅,俺就不细说了。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去看《美国政党简史(上)——从“邦联时期”到“南北战争前”》。
◇宪法第12修正案
接连2次大选都出现搞笑的局面,开国元勋们赶紧行动起来,通过了“宪法第12修正案”。
根据这个修正案,对选举人投出的2票要进行区分,指明其中一票是用来选举总统,另一票用来选举副总统。如此一来就可以避免1796年和1800年的那种尴尬局面。
(俺觉得这个修正案在设计上是非常成功滴,具体原因在本文末尾会分析)
★【党内初选】制度是如何形成滴?
在美国建国之初,压根儿就没有政党的概念,自然也不存在党内初选。党内初选制度是经过了好几个阶段的演变,才出现的。大致如下:
◇第1阶段:提名众望所归的候选人(唯一候选人)
头两次竞选,华盛顿众望所归(无人能与之争锋)。同时,他也是唯一在竞选时获得【全票】的总统(头2次总统大选,华盛顿都包揽全部选举人票)。
◇第2阶段:国会党团会议提名
由于华盛顿不肯干第三个任期,从1796年开始,出现多名总统候选人竞争的局面。这时候政党已经开始出现(刚才俺介绍了政党出现对大选的影响)。此时的候选人都是通过国会的党团会议进行提名。所谓的“党团会议”,通俗地说就是:国会中影响力比较大且政见比较接近的议员组成的小团体,然后进行私下开会。
能够获得党团会议提名的,通常是开国元勋(比如第2任的亚当斯,第3任的杰斐逊,第4任的麦迪逊)。
◇第3阶段: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党团会议提名”这种玩法,一直持续到1824年。到了这一年,由于民主共和党连续执政多年,联邦党已经式微(也就是说,这时候是民主共和党一党独大)。
这一年的党团会议,民主共和党提名的候选人多达4人。为啥会这么多捏?因为到了这一年,开国元勋要么死了,要么老得不行了。于是就不容易找到特别突出的人选。
4个候选人导致的局面就是——没有一人获得过半数的选举人票。根据宪法,之后由众议院从中选出总统......整个过程充满了戏剧性,而且也引发了“政治分赃”的批评。(详细过程参见《美国政党简史(上)——从“邦联时期”到“南北战争前”》)
1824年大选产生了2个显著的后果:
1. “民主共和党”分裂
2. 从那之后,各党逐渐采用“政党全国代表大会”的机制来推出各党的候选人。
采用“政党全国代表大会”进行提名,相比原先的“国会党团会议”进行提名,好处是:
1. 更加公开透明(原先的“党团会议”,基本上是几个党内大佬通过闭门会议的方式决定候选人,很容易招致“幕后交易”的批评)
2. 经过全国代表大会角逐后,最终每个党只会推出一个总统候选人(这样就避免了党的分裂)
◇第4阶段:各州初选 + 政党全国代表大会
早期的“政党全国代表大会”,虽然更加公开透明,但是有一个弊端:(因为竞争的人选通常不止2人)经常需要经过好多轮投票,才能选出党内的唯一候选人。最夸张的一次是1924年的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经过103轮投票,才最终选出本党候选人。
从20世纪30年代,逐渐出现一种新的形式:“各州初选 + 政党全国代表大会”。这种形式一直持续到现在。
对于党内的每一个候选人,需要先去各个州搞“初选”,以拉拢各州的支持。等到初选结束,谁的优势大已经显而易见。这时候全国代表大会的投票,只需要一轮就可以搞定。
这种形式之所以流行,不仅仅是因为避免了全国代表大会的多轮投票。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通过在各州逐渐开展初选,把选战的时间跨度拉长,那些最终在党内初选胜出的候选人,会有更多的媒体曝光时间,于是也就有更高的公众知名度(也就有更多机会让公众了解其施政纲领)。这对于最终的两党对决是很有利的。
不过,选举周期拉长也是有弊端的——其中一个弊端是竞选经费增加很多。
★“总统连任的限制”是如何形成滴?
一开始的宪法,只是规定了总统任期4年,可以连任。【没有】限制连任的次数。(俺个人觉得:这是一个蛮严重的漏洞)
声望最高的华盛顿总统只做了两个任期就坚持要裸退,之后成了一个惯例(但不是法律)——最多干2届。到了二战期间,由于非常时期再加上小罗斯福的政治手腕,导致他连干了4届(历史上仅此一例)。
小罗斯福在第4个任期刚开始就挂了(1945年4月死于脑溢血)。之后不久(1947),国会通过了宪法第22修正案,通过立法的形式严格限制总统连任的次数(该修正案于1951年正式生效)。
★国会为啥是“两院制”?而不是“一院制”?
搞代议制民主的国家,有些搞“一院制”的议会,有的议会是“两院制”;还有少数国家,名义上是“两院制”,实际上是“一院制”(比如英国的上议院基本上是政治花瓶)。
美国的议会是典型的“两院制”。这么搞的原因非常类似于“搞选举人制度的原因”,也可以归结为两个要点:其一,防范民粹;其二,平衡各州的博弈。第二点已经在解释“选举人团”的时候分析过,下面单聊第一点。
联邦议会分成“参众两院”,意图在于平衡“精英”与“草根”。
前面提到,众议员是对应到人口数量(每 N 个选民划定一个选区,每个选区选出一个众议员)。所以,众议院更像是一个选民的【传声筒】——众议员必须能迅速反馈所在选区的民意。在这种机制下,如果出现民粹,众议院也会被民粹裹挟。
为了防范这种情况出现,需要有某种制衡机制。于是就设计出“参议院”这个机构。美国参议院的洋文叫作“Senate”,光这个名称就已经散发出浓浓的精英气息——该名称脱胎自【古罗马元老院】(拉丁文“Senatus”)。
下面大致列举参众两院的差别:
1. 参议员任期(6年)是众议员任期(2年)的三倍(甚至超过总统的4年任期)
2. 参议员是由州议会选出(这点在20世纪初出现变化,下面会聊到),而众议员是由选区的选民直接选出
3. 参议员的任职资格比众议员更高
4. 有些职能是参议院可以干而众议院干不了的,比如:
4.1 总统提出的重要人事任命(比如最高法院大法官),须由参议院审批才生效
4.2 总统批准的国与国之间的条约,须由参议院审批才生效
除了上述差别,为了体现制衡,国会的【任何法案】要参众两院都批准才能成为法律。而且两院投票通过的法案文本必须是【完全一样】的。由于参议院的性质,使得它比较稳重。关于这点,作为“美国国父”之一的华盛顿打了个比方(大意是):把热咖啡从众议院这个杯子倒入参议院这个杯子,使之冷却一下。他的意思是:有了参议院的制衡,可以防止众议院一时头脑发热而让某个不恰当的法案获得通过。
★参议员与众议员的【任期】为啥不一样?
前面章节在分析“两院制”的时候,提及了参议院的【精英】属性与众议院的【草根】属性。
众议员的任期较短(2年),以便他们可以更好地成为选区公民的传声筒。如果某个众议员无法迅速传递选民的诉求,2年之后就得滚蛋(落选)。
而参议院的目的是【求稳】。所以参议员的任期要尽量长(参议员任期6年,比总统任期还长),以确保参议院的稳定性。另外,每次国会议员选举(2年一度),参议院只改选1/3的席位,这也是为了确保参议院这个整体的平稳过渡。
★刚建国的时候,为啥参议员和众议员的【选举方式】不一样?
制宪会议通过的宪法,对参众两院规定【不同的】选举方式——参议员由各州的议会选出,而众议院由选区的民众选出。
为啥搞出两种不同的选举方式捏?
首先,这是开国元勋采取的又一个防范民粹的措施。一般而言,“各州的议会”比“各州的选民”更【不易】受到民粹的影响。所以让州议会选举参议员,是为了避免民粹情绪影响到参议员的人选。
其次,开国元勋的另一个考虑点是——在“州”与“联邦”之间平衡。由州议会来选举联邦参议院的成员,这是州对联邦的重要制衡措施。开国元勋因为经历过英国的君主制,对中央集权式的独裁很反感。很多开国元勋都担心联邦的权力会过度膨胀,最后蜕变成中央集权。所以他们希望用“州”来制衡“联邦”。
(关于“州对联邦的制衡机制”,可以参见《聊聊美国政体中的权力制衡——不仅仅是三权分立》)
★到后来(20世纪初),为啥参议员和众议员的选举方式又变得一样了?
参议员的选举制度在20世纪初出现重大变化——1912年通过的“宪法第17修正案”变更了参议员的选举方式,从“州议会选举”改为“州选民选举”。
之所以会有这个修正案,主要是两个原因:
原因1:19世纪后期在某些州的议会出现选举黑幕(舞弊,贿选)
原因2:某些州的议会在选举本州参议员时频繁出现僵局,导致该州迟迟无法派出参议员。
这个宪法修正案引发了比较多的争议,即使在一百多年后的今天,依然有很多政治势力期望废除这条修正案。
(俺本人对这个修正案持【负面】看法,具体参见本文末尾的点评)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为啥不是民选?
这其中的原因,类似于参议员选举(前面的章节说了,建国时规定参议员由州议会选出)。
由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不是民选,不容易受到民粹的影响。另外,他们不需要对选民许下任何承诺,在作出判决的时候就不易受到民意的左右。对于最高法院大法官这个岗位,这两点都是很重要的。
对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选举方式,宪法的规定是:由总统提名,然后由参议院批准。这样就避免了行政系统(总统)或立法系统(国会)单方面操控最高法院的人选。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为啥是终身制?
大伙儿要记住一点:在“行政、立法、司法”这三权分立中,司法系统是【最弱势】的一方。
咱们来设想一下,如果大法官搞成【有限任期】(比方说,跟总统一样是4年)。那么每个总统在一个任期内就有机会提名全部9个大法官,万一这个总统所属的党派正好又控制了参议院(这种情况,历史上出现过多次)。那么这个总统就可以把所有大法官全部换成自己的人——三权分立就完蛋了。即使把大法官的任期从4年增加到12年(3倍的总统任期),那么每个总统在一个任期内也有机会提名三分之一的大法官(3人),这也足以打破大法官团队内在的平衡。
而终身制的好处是:只有当某个大法官死亡或者主动退休,在任总统才有机会提名接替人选。由于总统只能当4年或8年,平均下来,每个总统通常只有一两次机会可以提名大法官。这样一来,任何一个总统都【难以】对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团队作出重大变更。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为啥是9个人?
宪法并没有规定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数(这又是一个漏洞)。历史上,大法官的人数经历过几次变动,大致如下:
1789年,国会通过的第一部《司法法》中设定大法官是6人(俺不知道当初为啥设为6人,但【偶数】显然是不严密的);
1807年,调整为5人;
1837年,调整为9人;
1863年,调整为10人(当时并未任命第10人,因此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数在历史上从未达到过10人);
1866年,调整为7人;
1869年,调整为9人(然后持续到现在)。
看上面的数次变迁,你会发现19世纪60年代出现频繁变动(10年内改了3次)。为啥捏?根源在于当时的党派斗争。
共和党总统林肯在1865年4月遇刺身亡,时任副总统的安德鲁·约翰逊于是成为总统。约翰逊出生于南部州,而且又是民主党人;而国会由共和党控制。那时正值南北战争结束后的“重建时期”,由于约翰逊的身份,国会的共和党议员总是觉得他偏袒南方,跟他的关系闹得很僵(当时的国会甚至发起了一次总统弹劾案,约翰逊以1票之差侥幸保住总统宝座)。1866年,国会把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缩减为7人,就是为了阻止约翰逊任命新的大法官(当时出现空缺);1869年把大法官恢复为9人是因为这年约翰逊已经结束总统任期。所以1866年和1869年的两次变动,纯属党争。如果当初宪法明确规定了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数量,就没有这些鸟事儿了(修宪的难度很大,就不至于轻易改变大法官数量了)。
说到大法官的人数变动,还有一件重要的事情值得一提。
前面提到小罗斯福因为天时地利人和,得以连干4届总统。他在实施“罗斯福新政”的过程中,对行政机构进行了扩充。但是他的很多做法被最高法院判定是【违宪】。这让小罗斯福很恼火,视最高法院为自己的绊脚石。为了摆平最高法院,小罗斯福想了一个损招——“司法改组法案”,并美其名曰“为最高法院持续注入新血”。这个法案要求:如果某个大法官年满70岁又没有退休,那么总统可以再任命一个新的大法官。最高上限可以到15人。
罗斯福的意图很明显——往最高法院安插足够多的亲信,就可以在投票中抵消掉原有大法官的票数。这个计划如果得逞,将会严重破坏三权分立。所以罗斯福刚提出这个想法,就遭到很多人反对(连民主党内也有反对者)。当时罗斯福领导的民主党彻底控制了参众两院。这个法案在众议院得到通过,但是被参议院阻止了。
从这个案例中,你可以再一次体会到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差异——具有精英属性的参议院会更加理性一些。
★俺的点评:好的政治制度 VS 坏的政治制度
这次的2016美国大选,川普让很多人大跌眼镜。很多同学因此得出结论说:美国的政治制度有重大缺陷,才会让川普这种人上台。
今天俺借这篇博文,谈谈自己的看法。(先声明,俺本人并不喜欢川普的作风)
好的政治制度,其首要目标并【不是】让好人上台执政。这个目标充其量只能排在第二优先级(甚至排在更后面)。
那么好的政治制度,其首要目标是啥捏?是在各种情况下,【确保权力的制衡】。如果能做到这点,即使是一个野心家或者是一个道德败坏的人上台执政,其破坏性也不会太大。那么整个政治体制就可以持续运作,不至于崩溃;反之,如果做不到权力的制衡,一旦让某个野心家掌握了大部分权力,那么这个野心家就有能力严重破坏整个政体(甚至引发体制崩溃)。如果整个体制都崩溃了,其它的优点再好也是浮云。
其实美国的开国元勋对此有清醒的认识。第4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被誉为“宪法之父”或“权利法案之父”,《联邦党人文集》的第2作者)曾经点评过美国宪政体系,(大意是):我们这个制度,要让野心家来制衡野心家。显然,某些开国元勋们明白一点:“只让好人执政”这个愿望是不切实际的。
注:
麦迪逊那句话的洋文是:Ambition must be made to counteract ambition.
某热心读者建议使用另一个译法: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因为在任何一个政坛中,野心家(充满私心的人)总是占多数。所以你不可能设计出一个体制,【只让】好人当选——不可能有这么完美的制度。这种情况下,设计政治体制一定要留有足够的防范措施,以做到——即使是一个很坏的人上台执政,权力的平衡体系也【不会】被破坏。套用软件开发的术语就是:系统设计要有足够的鲁棒性(robustness)。
在本文前面部分,俺介绍了很多“防范民粹的机制”。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开国元勋们预料到:总有一天会有某个野心家利用民粹上台。于是他们在宪法中先埋好伏笔了。
综上所述,“川普当选”并【不能】说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失败。除非川普就任总统之后,能够严重破坏权力的制衡机制(比如“三权分立”),到那个时候,你才可以说“美国政治制度失败了”。(俺个人认为:这种概率很小)
★俺的点评:好的宪法修正案 VS 坏的宪法修正案
今天这篇博文,聊到了几个“宪法修正案”。所以俺也顺便来聊聊修正案的好坏。
俺觉得:一个【好的】修正案,必须要让【副作用】最小化;反之,一个【坏的】修正案会带来较多的副作用。
以下几种情况,算是修正案的【副作用】:
1. 破坏了宪法设计者的初衷
2. 产生了新的问题
3. 引入了更多的概念(宪法条文中依赖的概念越多,其灵活性就越差)
为了让大伙儿更好地理解修正案的“好/坏”,下面俺举一个好栗子和一个坏栗子,分别加以说明。
◇宪法第12修正案
俺认为这个修正案是【好的】典范。
前面已经介绍了这个修正案出台的背景,是因为立宪者没有考虑到政党的出现,导致选举人投票出现一些问题(漏洞)。
宪法第12修正案解决了原有的漏洞,对原有的选举人投票流程【没有】增加额外的复杂度;更妙的是,该修正案的文本完全【没有】提及“政党”这个概念——也就是说,这个修正案【没有】引入新的概念。
因此,这个修正案有资格被称为【好的】修正案——没有改变立宪者的初衷,没有产生新的问题,没有引入新的概念。
◇宪法第17修正案
前面也聊过这个修正案的背景,俺认为这个修正案是【坏的】典型。
当初为啥要让州议会选举联邦参议员?俺再罗嗦一下立宪者的2个出发点:
其一,这是避免联邦参议员受民粹的影响的措施之一;
其二,这是让州来制衡联邦的措施之一。
而经过第17修正案之后,这两个立宪者的初衷都被破坏掉了。
然后再来说一下该修正案引发的新问题。
联邦参议员改为民选之后,只能在每2年的参议院改选过程中,州选民才有机会投票选出本州的参议员。但是参议员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空缺(任期内死亡、到行政机构就职)。于是第17修正案增加了一个条款:当某州的参议员出现空缺,由该州的行政长官(州长)指定临时参议员来填补空缺。结果就引发一个新的问题——州长在任命临时参议员的过程中会有内幕交易。近期的一个典型案例发生在2009年年初:包括奥巴马在内,有4个民主党参议员到行政机关就职(奥巴马去当总统、乔·拜登去当副总统、希拉里·克林顿去当国务卿、肯·萨拉查去当内务部长),导致4个参议员席位出现空缺。结果某些州的州长在任命临时参议员的过程中出现很大争议(被指责幕后权力交易)。
当初推动这个修正案的人,是为了解决“州议会腐败问题”和“州议会选举僵局问题”。其实解决这两个问题,可以有其它很多种方式,完全没必要去改动宪法。
★结尾
俺始终坚信天朝有朝一日会实现民主化。在通往民主化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如何推翻旧制度,也要考虑如何建立新制度。在建立新制度的过程中,美国的政治体制有很多地方值得【借鉴】。(请注意,俺说的是“借鉴”而不是“照搬”)
希望本文能让有志于此的网友得到启发。
俺博客上,和本文相关的帖子(需翻墙):
《如何理解“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从“英国古代史”聊到“香港国安法”》
《“政治体制”与“系统健壮性”——基于“复杂性科学”的思考》
《聊聊美国政体中的权力制衡——不仅仅是三权分立》
《美国政党简史(上)——从“邦联时期”到“南北战争前”》
《2016年美国大选的选情分析》
《扫盲常见的政治体制》
《读书笔记:<反脆弱——从不确定性中获益>》
《政治常识扫盲:澄清【言论自由】的各种误区》
《分析“制度性腐败”——为啥天朝的贪官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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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美国政体中的权力制衡——不仅仅是三权分立
文章目录
★引子:为啥美国几乎不可能禁枪?
★联邦与州的制衡
★州与州的制衡
★三权分立
★对【国会】的制衡
★对【总统】的制衡
★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制衡
★对【军方】的制衡
★其它的制衡机制
★为啥要强调【权力制衡】的重要性?
★制衡 VS 效率
★引申阅读
很抱歉隔了两周才发博文。一个因为前面太忙;另一个是因为本文三易其稿,拖了些时间。
前些日子发生的“奥兰多枪击惨案”,想必大伙儿都听说了。本来俺想发一篇《每周转载》的,但是考虑到最近几个月,《每周转载》的比例偏高(这会降低俺博客的原创性),就放弃了;然后就想写一篇聊聊“枪支问题和宪法第二修正案”,写了一半又觉得光聊这个问题貌似与咱们天朝的关系不够密切;最后改为今天这个话题。
另说明一下:发本文之前,俺最后一次回复评论是13日,距今没有超过2周。只要俺静默的时间没有超过两周,应该都是正常滴,大伙儿不必太担心。
★引子:为啥美国几乎不可能禁枪?
每当大洋彼岸发生重大枪击案,都会听到周围的人在嘀咕——为啥美国不禁枪?
你如果也有类似的疑问,说明你对美国的政治和法制还缺乏了解。今天俺就从这个话题开始聊起。
如今美国社会关于枪支的争议,主要是集中在【控枪】而不是“禁枪”。因为“禁枪”的可操作性几乎不存在。这里面最大的一个障碍就是“宪法第二修正案”。要了解美国的枪支问题,不得不提这个修正案。
该修正案的原文如下:
译文大致如下:
此条文过于简略,导致对该条文可以有不同的理解,给后人留下了很多坑。曾几何时,“拥枪派”与“限枪派”都引用该条文来论证各自【相反的】立场(很奇葩吧)。不过到了2008年,在哥伦比亚特区诉黑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中,联邦最高法院以微弱优势(5:4)判决:第二修正案保障个人拥有枪支的权利,不论该人是否属于民兵。这下一锤定音,终结了几十年来的口水战。
从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你应该明白——禁枪在美国的难度有多大。
★联邦与州的制衡
前面提到了“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条文,可能有些同学会奇怪——排名第二的修正案为啥要强调【民兵】?
这就引出了本文的其中一个主题——联邦与州的制衡。
◇“联邦制国家”与“传统国家”的差别
简而言之,联邦制国家中的“邦”(也就是美国的“州”)是具有【主权】滴,而传统国家中的“省”是没有主权滴。
这么讲太抽象,咱们来说点具体的。
美国的州,有自己的“州议会”,自己的“州长”,自己的“州最高法院”。而且这三样东西,都【不】隶属于联邦。比如说,州议会与联邦议会是【没有】隶属关系滴,州长与总统也是【没有】隶属关系滴。而且州长和州议会都是本州的公民(直接或间接)选出来的,不是中央指派滴。
◇《美国宪法》体现出的制衡
宪法生效要依靠州
当初在费城开制宪会议,制定的宪法中就明确规定,只有当13个州里面的9个州批准宪法,整部宪法才能生效。
单凭这点就体现出——州的地位很重要,可以直接影响到【整部】宪法的生效。
修宪也要依靠州
宪法中还规定了修宪的条款(第五条)。对宪法的修改体现为“宪法修正案”。修正案要想通过(生效),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从这里可以看出,国会(联邦议会)是【无法】单方面修改宪法的,一定要得到足够多的州的批准,才能修宪。
为啥要搞这么复杂捏?因为宪法是最根本的法律。所有的州法律都不能与宪法抵触。假设国会可以单方面修宪,那么国会就可以自己给自己增加权限,久而久之,国会(联邦议会)就可以架空州议会——这就有可能沦为专制。
州议会可以决定本州参议员人选(1914之前)
美国宪法规定,参议院的议员是根据州来分配的,每一个州有两个名额。
(在1914年之前),参议院的议员是根据每个州的州议会选出来的(参见“宪法第一条”)。也就是说,州议会可以影响参议院的议员人选。
注:1913年通过了“宪法第十七修正案”。之后各州的两名参议员不再由州议会选出,而是由各州普选选出。
州选民可以决定本州国会议员人选
美国宪法规定,众议院的议员是根据州的人口来分配的,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名额。由州的选民选出。
因此,到1914年之后,每个州的选民可以决定该州在参众两院的人选。
摇摆州的选民可以影响总统大选
美国总统选举的特色是——如果某个候选人在某个州胜出,就可以“赢者通吃”——获得该州所有的“选举人票”。假如某个州对两党的支持率差不多,那么该州就成为摇摆州。在总统大选时,如果两党候选人势均力敌,那么摇摆州会极大影响选情。
举例:
2000年的大选,佛罗里达州成为最关键的摇摆州,小布什在该州以不到2000票的极微弱优势胜出,从而赢得整个大选。
◇《美国权利法案》体现出的制衡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当年费城的制宪会议制定出来的宪法,其实已经比较严谨了。但是宪法出炉之后,还是有好几个开国元勋不满意。这些人觉得对中央的权力,还是限制得不够,于是在宪法生效之后不久(第1届国会期间),又出台了12条修正案。这12条里面有10条在1791年获得批准而生效。这10条就是赫赫有名的《美国权利法案》。
这10条修正案主要包括两大目标:其一是限制国会(联邦议会)的权力;其二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下面举几个例子:
宪法第一修正案
其译文如下:
宪法第二修正案
再回到本文开篇提及的第二修正案。为啥它的条文中要强调民兵的重要性?因为民兵是隶属于州的。一旦中央(联邦)出现独裁者,各州的民兵组织可以用来抗衡独裁者。
另外,民兵是【兼职】滴(相比而言,常备军是【全职】滴),所以民兵不太会成为独裁者奴役民众的工具(相比之下,常备军有这个风险)。
这又是一种制衡。
宪法第十修正案
其译文如下:
这条也很重要,类似于权力的【空白支票】(不要混淆“空白支票”与“空头支票”),它使得“州立法机构”有很大的灵活性。
★州与州的制衡
说完了“联邦与州的制衡”,再来说各个州之间的制衡。
◇大州与小州的制衡
在美国立国初期,州的差异很大。比如13个州里面人口最多的弗吉尼亚州,约54万;而人口最少的5个州(新泽西、新罕布什尔、佐治亚、罗德岛、特拉华),合计人口还不到40万。
假如国会(联邦议会)的席位是根据人口比例,那么弗吉尼亚一个州的席位,就会超过最小的5个州的席位总和。如此一来,少数几个大州就可以控盘,小州就被边缘化了(小州不干);但假如国会采用平均分配席位(每个州的席位一样),那么对大州的选民又不公平(大州不干)。
当年的费城制宪会议,为这个席位分配的方案,吵了两个月,代表们都差点打起来了。好不容易形成了一个折中方案:国会采用两院制,众议院根据人口比例分配席位(每4万选民一个众议员),参议院平均分配席位(每州2个参议员)
注:每个众议员对应的选民数量会随着人口增长而出现变化。如今一个众议员对应的选民数远远不止4万了。
◇废奴州与蓄奴州的制衡
建国初期的13个州里面,南方几个州还在实行奴隶制,而北方几个州已经废除奴隶制。结果制宪会议在讨论“州人口”的时候,再度扯皮。
蓄奴州的代表要求把奴隶(黑奴)的人口统计在内;而废奴州的代表认为奴隶不能计算在内。这个问题又吵了很久,最后还是走了一个折中——每个奴隶算五分之三个人。
注:这就是美国法律史上臭名昭著的“五分之三妥协”(Three-Fifths Compromise)。这个奇葩的计算方法一直到南北战争后才取消。
★三权分立
说到“三权分立”,大伙儿应该都比较熟悉了。它包括了:立法、行政、司法。
考虑到篇幅,俺就不详细介绍“三权”的细节了。下面说说这三者之间相互制衡的机制。
★对【国会】的制衡
◇两院制
“两院制”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前面提及的“大小州席位之争”,两院制本身也是一种很重要的制衡机制。
国会要想通过任何法案,都要经参众两院认可才能成为法律。并且两院通过的法案版本必须是完全相同一致的。
所谓的“版本一致”,俺举个例子:
假设众议院提出了一个法案并且表决通过,然后该法案拿到参议院去表决。如果参议院在讨论的过程中修改了该法案并且表决通过;那么这个修改过的法案还要再拿回众议院重新表决一次。
另外,按照某些开国元勋的构想,参议院对众议院的制衡,要体现出精英对草根的制衡。因为在建国初期(严格说是1914年之前),参议员是由各个州议会选出的;而众议员是选民直接选出。所以众议员有时候为了取悦自己选区的选民,会显得比较急功近利;而参议员没有这种情况,考虑问题会更长远。
◇州对国会的影响
众议员是由各州选民选出,每个州的众议员席位取决于该州的人口。
(在1914年之前),参议院的议员是根据每个州的州议会选出来的(参见“宪法第一条”)。1913年通过了宪法第十七修正案。之后各州的两名参议员不再由州议会选出,而是由各州选民选出。
从这里可以看出,州可以影响一定数量的国会议员——如果议员无法取悦本州的选民,下次就可能落选。
◇任期限制
参议员的任期6年,众议员任期2年。都【没有】连任的限制。
相关的法律还确保了国会议员的稳定性。比如参议员的任期6年,每2年进行一次国会选举,每次选举只会有1/3的参议员改选。并且同一个州的两名参议员不会参与同一次国会改选。
◇职务限制
议员【不能兼任】其它行政职务(避免立场混淆);类似的,行政官员如果要竞选议员,需要先辞去公职。
在议员任期内,不得被任命担任在此期间新增或加薪的政府职务(避免以权谋私)。
举例:
奥巴马第一次当选总统之后,民主党有4个参议员为了担任行政职务而放弃国会席位,他们分别是:奥巴马(就任总统)、乔·拜登(就任副总统)、希拉里·克林顿(就任国务卿)、肯·萨拉查(就任内务部长)。
◇总统的否决权
对于国会通过的法案,总统可以行使否决权(不签字/不批准)。
(但如果法案在参众两院【都】获得了2/3以上的票数,总统无法否决)
◇法院对立法机构的司法审查
“联邦最高法院”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可以对联邦或州的立法行使司法审查权,判定某项法律是否合宪。
“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判定对整个联邦有约束力;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定只适用于该上诉法院的司法管辖区。
举例——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
在这个案子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定:焚烧国旗属于“象征性的言论(symbolic speech)”,因此受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德克萨斯州关于保护国旗的法律违宪。
不光是德克萨斯州,当时美国有48个州的法律涉及“国旗保护的条款”。在这个判例出来之后,这些条款都因为【违宪】而作废。
(关于言论自由和宪法第一修正案,可以参见俺另一篇博文《政治常识扫盲:澄清“言论自由”的各种误区》)
◇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
副总统虽然兼职当参议院议长,但副总统【不】具备参议员身份。
作为参议院议长的副总统,平时【无】投票权。只有当参议院出现投票僵局(支持/反对的票数一样),副总统才投出关键性的一票,以打破僵局。
★对【总统】的制衡
◇任期限制
总统作为行政系统的最高长官,对其任期进行限制非常重要。否则容易导致“终身制独裁者”。
任期4年,最多两任(更严密的说法是——通过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如在他人当选总统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超过两年,不得再通过当选担任总统职务超过一次)。
关于两任的限制,二战前没有法律限制,仅仅是参照华盛顿总统而形成的惯例(小罗斯福是唯一打破惯例的总统)。
二战后(1947)国会通过了第二十二修正案,并于1951年生效。该修正案通过立法明确了总统连任的限制。
顺便吐槽一下:
俄罗斯的宪法也太不严密了,结果让普京钻了空子——他与梅德韦杰夫搞“二人转”,两人轮流当总统......
◇职务限制
在职总统不能兼任国会议员(前面谈国会的时候有提及);
现役军人如想参选总统需要先退役才行(这是为了避免军人独裁)。
◇国会对行政官员(包括总统)的弹劾
众议院拥有弹劾行政官员的权力;参议院负责对弹劾的提议进行复核。
众议院只要过半数同意就可以通过该议案;到参议院再复核,需要获得2/3票数的支持才可以生效。
美国历史上对总统的弹劾案只有两次,分别是安德鲁·约翰逊和比尔·克林顿,两次弹劾都没有成功(约翰逊那次,仅差一票)。
注:
很多人误以为尼克松是被国会弹劾的,其实不是。水门事件曝光后,大部分舆论都认为尼克松无法逃过弹劾案。无奈之下,尼克松为了体面下台,(在国会发起弹劾之前)主动宣布辞职。
◇国会对总统人事任命的审核
总统任命如下职务后,要经过参议院认可才能生效。
(内阁阁员、联邦行政部门首长、驻外大使、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联邦法院法官)
◇国会对条约的审核
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经参议院【2/3多数票】的批准。
◇国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总统/副总统人选
根据宪法第十二修正案:总统大选时,如果所有候选人的票数都【没有】超过一半,总统由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2个或3个总统候选人中选出,副总统由参议院从得票最多的2个副总统候选人中选出。
★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制衡
◇人选
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然后由参议院批准。
由于大法官是终身制,只有当大法官出现空缺(逝世 or 辞职 or 被国会弹劾),总统才有可能提名下一个接替的人选。即使提名了,也还要参议院批准。所以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影响力是比较有限的,而且要看运气(总统任期内是否有大法官空缺)。
参议院虽然可以审批总统的提名人选,但参议院本身没有提名的权力。因此,参议院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影响力同样很有限。
◇任期
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实行终身制;联邦巡回法院的联邦法官也是终身制。
(关于这点,有些学者认为终身制不如有限任期)
◇国会对法官的弹劾
众议院拥有弹劾法官的权力;参议院负责对弹劾的提议进行复核。
众议院只要过半数同意就可以通过该议案;到参议院再复核,需要获得三分之二的票数,弹劾才能生效。
◇国会通过修宪,可以推翻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
美国的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其一大特色就是【判例法】。所谓的“判例”,通俗地说就是“遵循先例”——先前的判例会对日后的类似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法官审判类似案件的基本准则。更详细的解释参见博文《如何理解“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从“英国古代史”聊到“香港国安法”》
在美国的法院体系中,“上一级法院”可以推翻“下一级法院”的判例。由于“联邦最高法院”已经是级别最高的了,要想推翻其判例,需要由国会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来进行。
关于“修宪的难度”,前面提到过。正是由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很难推翻,所以“联邦最高法院”很谨慎——
其一,在【受理案件】时就很谨慎(不是随便啥案子都接);
其二,在作出判决时很谨慎(每个判决都要讨论很久)。
举例:
1795通过的“宪法第十一修正案”推翻了联邦最高法院1793年对“克斯霍姆诉乔治亚州案”的判决。
★对【军方】的制衡
要想维持一个成熟稳定的民主政体,武装力量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因此下面再列举美国对军队的制衡措施。
◇文官制度
对军队而言,总统是三军总司令,军队的日常管理归国防部。总统和国防部长都是文官。这体现了“文官领导武官”。
现役军人能做到的最高职务是“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根据1986年的“高华德-尼古拉斯法案”,参谋长联席会议【没有】权力对美国的军队下达命令(军队指挥官直接听命于国防部)。
由此可见,在役军人的权力远远小于相关的文职官员。
军人如果要从政,需要先退役(比如:艾森豪威尔、鲍威尔)。
◇民兵的制衡
关于这点,前面聊“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时候提到了,此次不再罗嗦。
★其它的制衡机制
前面已经聊了很多制衡机制,这些机制的大部分都是开国元勋们设计过的(以宪法或者宪法修正案来体现)。最后再来聊聊其它的一些制衡机制,这些机制是后来逐步演变出来的。
◇多党制
当年开制宪会议的时候,与会代表并没有想到“多党制”这个玩意儿。甚至有很多制宪代表是比较痛恨党派政治的。第一任总统华盛顿是无党籍,第一次总统选举也没有多党竞争的局面。但到了1796年的大选,两党竞争的局面已经很明显了(联邦党 VS 民主共和党)。
俺个人觉得,党派身份参选是自然会出现的。因为个人身份参选总统的难度太大,只有靠党派的力量才能组织一场全国性的大选。
多党制的局面出现之后,成为一种新的制衡机制——党派之间的制衡。每个党派都想挖对方的黑幕,都会用各种方式紧盯对方的主要政治人物。如此一来,重要政治人物就算想干点坏事儿,至少也不敢太明目张胆。
◇新闻舆论的监督
普通的公民要想监督政府官员,不是那么容易滴(这是个技术含量较高的活计)。在这方面,新闻媒体更具有优势。
利用新闻舆论进行监督得益于“宪法第一修正案”。当年制定该修正案的人可能没有想到会有这个效果。
“第一修正案”确保了言论自由。在后来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进一步强化了新闻自由的监督效果。当时的判决提到下:
要证明“真实恶意”是很难的,所以政客或公众人物要想打诽谤官司,很难胜诉。于是新闻媒体就少了后顾之忧(不用担心“诽谤”的罪名)。
★为啥要强调【权力制衡】的重要性?
◇防范独裁
在之前的博文《扫盲常见的政治体制》中,俺提到了:政治体制中,最重要、最稀缺的资源,就是【权力】。“民主”与“专制”的根本性差异,就在于“权力”是否得到制衡。
很多人把“民主”狭隘地理解为“一人一票”。这是非常狭隘滴!“一人一票”是一种制衡机制,但光有“一人一票”这个机制是远远不够滴。
作为一个反例,咱们来说说希特勒(纳粹党)上台并演化为极权主义的教训。纳粹党是通过合法的竞选途径组阁的,这个过程本身倒没有太大问题,问题出在《魏玛宪法》上。该宪法第25条赋予总统“解散议会”的权力,该宪法第48条赋予总统“宣布紧急状态”的权力——这两条相当于两个巨大的漏洞,导致(有野心的)行政首脑可以凌驾于立法机构之上。
◇防范腐败
俗话说,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政治体制本身具备良好的权力制衡,有利于降低(但不是根除)腐败的程度。
比如美国政府是分层的,“联邦一级”和“州一级”是相互独立的(本文前面提到了),“州一级”与“县市一级”也是独立的。这就有利于避免自顶向下的【系统性腐败】。
相反,咱们天朝的官僚系统的不分层的,从最顶层的政治局常委会一直到最基层的村干部,都是打通的。这就很容易导致系统性腐败。所以天朝的腐败案,通常都是“窝案”,一抓一窝。(关于这方面的讨论,可以参见俺的另一篇博文《分析“制度性腐败”——为啥天朝的贪官屡禁不止?》)
★制衡 VS 效率
很多人不喜欢过多的权力制衡,认为这会导致效率低下。俺也承认“分权导致低效”。不过效率低下换来的好处也是很明显的——
美国选举制度为啥这样设计?——兼谈其历史演变
文章目录
★引子
★当年为啥设计了“选举人团制度”?
★如今为啥不改成“一人一票”?
★大部分州为啥都搞【赢家通吃】?
★【政党】的产生及其对选举制度的影响
★【党内初选】制度是如何形成滴?
★“总统连任的限制”是如何形成滴?
★国会为啥是“两院制”?而不是“一院制”?
★参议员与众议员的【任期】为啥不一样?
★刚建国的时候,为啥参议员和众议员的【选举方式】不一样?
★到后来(20世纪初),为啥参议员和众议员的选举方式又变得一样了?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为啥不是民选?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为啥是终身制?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为啥是9个人?
★俺的点评:好的政治制度 VS 坏的政治制度
★俺的点评:好的宪法修正案 VS 坏的宪法修正案
★结尾
★引子
这次美国大选吸引了大量的关注,甚至在街头巷尾都能听到相关的议论。选举结束后,对立的观点很多(既有川黑,也有川粉)。很多人表达了对美国选举制度的失望。
所以俺决定写一篇科普性的博文,介绍一下美国政治体制中的选举制度,再顺便聊一下其历史变迁。这样你就可以更好地理解——为啥美国的选举制度设计成这样。
7年前写过一篇博文:《学习技术的三部曲:WHAT、HOW、WHY》。虽然那篇讲的是学习 IT 技术,但其实在大多数领域,“WHAT、HOW、WHY”三部曲都适用。今天这篇就是从 WHY 层面介绍美国的选举制度为啥设计成这个样子。
★当年为啥设计了“选举人团制度”?
前一篇博文已经大致扫盲了“选举人团制度”。
这个制度可以说是饱受批评的(包括在美国政坛内部)。所以今天这篇博文,首先来解释一下:当年开制宪会议的时候,为啥会制定出这么一个“选举人制度”。
要问“当年为啥搞选举人制度”,其实可以换一种问法——当初为啥不搞“一人一票”?俺总结下来有两个主要原因:
原因1:对“素质论”的担忧,导致开国元勋不敢放手搞“一人一票”的直选
首先要强调一点:美国是在两百多年前建国。那时候,“代议制民主”还非常不成熟。开国元勋在制定宪法的时候,也没有太多现成的制度可以借鉴。美国立宪者面对的情况,套用咱们天朝的一句官话就是:摸着石头过河。
当年参与制宪会议的各州代表,大体上可以算作是“精英分子”。很自然的,他们会担心民众的素质不够高,容易被“民粹主义”所利用。而“间接选举”比“直接选举”更有利于防范民粹的风险。
不得不说,开国元勋的担忧是有道理滴——两个半世纪之后的2016年大选,就充满了民粹的色彩(川普显然是煽动民粹的高手)。
原因2:由于建国初期各州的博弈,“一人一票”【无法】在各州之间进行平衡
前几个月,俺写了一篇《聊聊美国政体中的权力制衡——不仅仅是三权分立》,里面提到了:在美国建国初期,各州之间的博弈。
当时各州之间的矛盾,分成两个维度——其一,“大州 VS 小州”;其二,“北部废奴州 VS 南部蓄奴州”。
对于第一种矛盾。很显然,小州会极力反对“一人一票”。因为当时的人口差距很悬殊,一个大州的人口顶得上好几个小州的人口总和。一旦搞“一人一票”,小州立马被边缘化了。而如果得不到小州的认可,不要说起草宪法,整个联邦都无法组建起来。
对于第二种矛盾。南部蓄奴州一方面认为黑奴只是物品,毫无人权可言。但是在划分众议院比例的时候(众议院按照人口比例划分),他们又说黑奴也要计算到州的总人口。开制宪会议的时候,南北双方的代表为这个问题吵翻天,就差没动手群殴了。一直到了制宪会议临近结束的时候,南北双方才勉强达成某种妥协——每个黑奴按照“五分之三个人”计算(此算法到南北战争结束后才被废除)。根据这个算法,南部各州【折算后的】总人口会超过北部,因此南部州的众议员人数也会超过北部州。
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南部州是肯定不会同意搞“一人一票”的——(黑奴当时【没有】投票权)如果这么搞,黑奴的庞大人口对南部州就没有帮助了,南部州在选总统的时候会处于劣势。
最终采用的“选举人团制度”,每个州分配若干个选举人。每个州的“选举人数”等于该州“国会议员数”(参议员数+众议员数)。由于每州(不论人口多少)固定有2个参议员,小州的心理平衡了;而众议员数量是根据人口分配,大州的心理也平衡了。
通过搞了这么一个“选举人制度”,既平衡了“大州小州的矛盾”,也平衡了“北部废奴州与南部蓄奴州的矛盾”。
★如今为啥不改成“一人一票”?
看完上述介绍,你应该明白“选举人制度”是有历史原因滴。但是当年促成这个制度的原因,如今已经不存在了。为啥还要继续维持这个制度捏?
最大的因素在于——“选举人制度”是写入【宪法】滴,而美国的修宪难度又非常大(门槛很高)。
据俺在网上看到的统计:美国两百多年来发起的修宪提案中,将近十分之一是针对“选举人制度”。为啥一直没成捏?
其一是:修宪的门槛太高;
其二是:一旦动了这个选举人制度,牵涉的政治利益团体非常多。
不过有一次是非常接近成功的,那是在1970年——修宪的动议得到当时总统尼克松的背书,表决时已经在众议院得到 339:70 的压倒性多数,但在参议院却遭到了36名参议员的阻挠(filibuster),最终流产。
★大部分州为啥都搞【赢家通吃】?
(何为“赢家通吃”,俺在前一篇博文已经扫盲过,此次不再罗嗦)
“赢家通吃”的优势,与【博弈】有密切关系。
“赢家通吃”的玩法,让这个州的所有选举人票都投向同一个候选人,有利于这个州的影响力最大化;反之,如果是按选民的投票比例划分选举人,那么这个州的影响力就【自相抵消】了。
再举一个类似的例子帮大伙儿理解此中之差异:
美国的华裔,占总人口的比例是很低的,在大选时的影响力也很小。早在上世纪90年代(甚至80年代),就有华裔的社会活动家号召华裔在大选时统一步调(也就是,所有华裔都把票投给同一个党)。只有统一步调,才可以把华裔(在大选时)的影响力最大化。这跟“赢家通吃”的道理是一样的。
有些同学会认为:“赢家通吃”的,只对“摇摆州”有利,对“安全州”不利(导致安全州完全被忽视)。
但俺要提醒一下:
“安全州”并非永远安全。有时候,深红的州(共和党铁杆)也会慢慢变蓝;反之,深蓝的州(民主党铁杆)也会慢慢变红。比如这次的2016大选,民主党统治了28年的密歇根州就彻底变色了(前一篇博文,俺还特地强调了密歇根州的重要性)。
由于存在“变色”的危险,两党候选人也不能完全忽视安全州的需求。
★【政党】的产生及其对选举制度的影响
在制定宪法的时候,那帮开国元勋并【没有】考虑到政党的情况。甚至可以说,开国元勋们大都讨厌政党。
俺个人认为:这是当年制宪会议最大的失误。
由于没有考虑到政党,所以一开始制订的游戏规则是:每个选举人投2票,最终谁得票最多就是总统,谁得票第二多就是副总统。
头2次选举(1789,1792),倒也没啥问题。因为头两次选举,众望所归的华盛顿当选总统(他是【无党派】滴),而得票第二多的亚当斯当副总统。但接下来就出事情了。
◇1796年大选
到了第三次选举,华盛顿干完8年(严格说是7年),不想再干了。所以第三次选举开始有悬念了。而且这时候,党派也逐渐成型,出现了“联邦党”与“民主共和党”(这是如今民主党的前身)。联邦党推出的总统候选人是华盛顿任内的副总统约翰·亚当斯,民主共和党推出的候选人是华盛顿任内的国务卿托马斯·杰斐逊。
投票结果是:亚当斯票数第一(成为总统),杰斐逊票数第二(成为副总统)。这就是美国历史上仅有的一次,总统与副总统在竞选期间分属对立的两方。在如今看来,颇有些黑色幽默。
◇1800年大选
1800年的大选比前一次更加奇葩。
这次的大选,民主共和党派出的组合是“杰斐逊 + 伯尔”,联邦党派出的组合是“亚当斯 + 杰伊”。经过各州的激烈争夺,民主共和党占优势,夺得8个州,73张选举人票;而联邦党只夺得7个州,65张选举人票。
如果按照现在的大选,后面的选举人投票,仅仅是走一下形式,没啥悬念。但在当年,因为选举人投出去的选票是【不】区分“总统&副总统”。结果民主共和党的73个选举人,每人都投了2票,而且都投给了杰斐逊和伯尔。导致杰斐逊和伯尔都是73票。按照宪法,如果打平手需要交由众议院来选择谁当总统。而当年的众议院是联邦党控制的。结果就出现一个更加诡异的局面——由联邦党控制的众议院,来决定两个民主党的候选人谁当总统。
整个过程还出了很多奇葩的事情,考虑到本文的篇幅,俺就不细说了。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去看《美国政党简史(上)——从“邦联时期”到“南北战争前”》。
◇宪法第12修正案
接连2次大选都出现搞笑的局面,开国元勋们赶紧行动起来,通过了“宪法第12修正案”。
根据这个修正案,对选举人投出的2票要进行区分,指明其中一票是用来选举总统,另一票用来选举副总统。如此一来就可以避免1796年和1800年的那种尴尬局面。
(俺觉得这个修正案在设计上是非常成功滴,具体原因在本文末尾会分析)
★【党内初选】制度是如何形成滴?
在美国建国之初,压根儿就没有政党的概念,自然也不存在党内初选。党内初选制度是经过了好几个阶段的演变,才出现的。大致如下:
◇第1阶段:提名众望所归的候选人(唯一候选人)
头两次竞选,华盛顿众望所归(无人能与之争锋)。同时,他也是唯一在竞选时获得【全票】的总统(头2次总统大选,华盛顿都包揽全部选举人票)。
◇第2阶段:国会党团会议提名
由于华盛顿不肯干第三个任期,从1796年开始,出现多名总统候选人竞争的局面。这时候政党已经开始出现(刚才俺介绍了政党出现对大选的影响)。此时的候选人都是通过国会的党团会议进行提名。所谓的“党团会议”,通俗地说就是:国会中影响力比较大且政见比较接近的议员组成的小团体,然后进行私下开会。
能够获得党团会议提名的,通常是开国元勋(比如第2任的亚当斯,第3任的杰斐逊,第4任的麦迪逊)。
◇第3阶段: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党团会议提名”这种玩法,一直持续到1824年。到了这一年,由于民主共和党连续执政多年,联邦党已经式微(也就是说,这时候是民主共和党一党独大)。
这一年的党团会议,民主共和党提名的候选人多达4人。为啥会这么多捏?因为到了这一年,开国元勋要么死了,要么老得不行了。于是就不容易找到特别突出的人选。
4个候选人导致的局面就是——没有一人获得过半数的选举人票。根据宪法,之后由众议院从中选出总统......整个过程充满了戏剧性,而且也引发了“政治分赃”的批评。(详细过程参见《美国政党简史(上)——从“邦联时期”到“南北战争前”》)
1824年大选产生了2个显著的后果:
1. “民主共和党”分裂
2. 从那之后,各党逐渐采用“政党全国代表大会”的机制来推出各党的候选人。
采用“政党全国代表大会”进行提名,相比原先的“国会党团会议”进行提名,好处是:
1. 更加公开透明(原先的“党团会议”,基本上是几个党内大佬通过闭门会议的方式决定候选人,很容易招致“幕后交易”的批评)
2. 经过全国代表大会角逐后,最终每个党只会推出一个总统候选人(这样就避免了党的分裂)
◇第4阶段:各州初选 + 政党全国代表大会
早期的“政党全国代表大会”,虽然更加公开透明,但是有一个弊端:(因为竞争的人选通常不止2人)经常需要经过好多轮投票,才能选出党内的唯一候选人。最夸张的一次是1924年的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经过103轮投票,才最终选出本党候选人。
从20世纪30年代,逐渐出现一种新的形式:“各州初选 + 政党全国代表大会”。这种形式一直持续到现在。
对于党内的每一个候选人,需要先去各个州搞“初选”,以拉拢各州的支持。等到初选结束,谁的优势大已经显而易见。这时候全国代表大会的投票,只需要一轮就可以搞定。
这种形式之所以流行,不仅仅是因为避免了全国代表大会的多轮投票。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通过在各州逐渐开展初选,把选战的时间跨度拉长,那些最终在党内初选胜出的候选人,会有更多的媒体曝光时间,于是也就有更高的公众知名度(也就有更多机会让公众了解其施政纲领)。这对于最终的两党对决是很有利的。
不过,选举周期拉长也是有弊端的——其中一个弊端是竞选经费增加很多。
★“总统连任的限制”是如何形成滴?
一开始的宪法,只是规定了总统任期4年,可以连任。【没有】限制连任的次数。(俺个人觉得:这是一个蛮严重的漏洞)
声望最高的华盛顿总统只做了两个任期就坚持要裸退,之后成了一个惯例(但不是法律)——最多干2届。到了二战期间,由于非常时期再加上小罗斯福的政治手腕,导致他连干了4届(历史上仅此一例)。
小罗斯福在第4个任期刚开始就挂了(1945年4月死于脑溢血)。之后不久(1947),国会通过了宪法第22修正案,通过立法的形式严格限制总统连任的次数(该修正案于1951年正式生效)。
★国会为啥是“两院制”?而不是“一院制”?
搞代议制民主的国家,有些搞“一院制”的议会,有的议会是“两院制”;还有少数国家,名义上是“两院制”,实际上是“一院制”(比如英国的上议院基本上是政治花瓶)。
美国的议会是典型的“两院制”。这么搞的原因非常类似于“搞选举人制度的原因”,也可以归结为两个要点:其一,防范民粹;其二,平衡各州的博弈。第二点已经在解释“选举人团”的时候分析过,下面单聊第一点。
联邦议会分成“参众两院”,意图在于平衡“精英”与“草根”。
前面提到,众议员是对应到人口数量(每 N 个选民划定一个选区,每个选区选出一个众议员)。所以,众议院更像是一个选民的【传声筒】——众议员必须能迅速反馈所在选区的民意。在这种机制下,如果出现民粹,众议院也会被民粹裹挟。
为了防范这种情况出现,需要有某种制衡机制。于是就设计出“参议院”这个机构。美国参议院的洋文叫作“Senate”,光这个名称就已经散发出浓浓的精英气息——该名称脱胎自【古罗马元老院】(拉丁文“Senatus”)。
下面大致列举参众两院的差别:
1. 参议员任期(6年)是众议员任期(2年)的三倍(甚至超过总统的4年任期)
2. 参议员是由州议会选出(这点在20世纪初出现变化,下面会聊到),而众议员是由选区的选民直接选出
3. 参议员的任职资格比众议员更高
4. 有些职能是参议院可以干而众议院干不了的,比如:
4.1 总统提出的重要人事任命(比如最高法院大法官),须由参议院审批才生效
4.2 总统批准的国与国之间的条约,须由参议院审批才生效
除了上述差别,为了体现制衡,国会的【任何法案】要参众两院都批准才能成为法律。而且两院投票通过的法案文本必须是【完全一样】的。由于参议院的性质,使得它比较稳重。关于这点,作为“美国国父”之一的华盛顿打了个比方(大意是):把热咖啡从众议院这个杯子倒入参议院这个杯子,使之冷却一下。他的意思是:有了参议院的制衡,可以防止众议院一时头脑发热而让某个不恰当的法案获得通过。
★参议员与众议员的【任期】为啥不一样?
前面章节在分析“两院制”的时候,提及了参议院的【精英】属性与众议院的【草根】属性。
众议员的任期较短(2年),以便他们可以更好地成为选区公民的传声筒。如果某个众议员无法迅速传递选民的诉求,2年之后就得滚蛋(落选)。
而参议院的目的是【求稳】。所以参议员的任期要尽量长(参议员任期6年,比总统任期还长),以确保参议院的稳定性。另外,每次国会议员选举(2年一度),参议院只改选1/3的席位,这也是为了确保参议院这个整体的平稳过渡。
★刚建国的时候,为啥参议员和众议员的【选举方式】不一样?
制宪会议通过的宪法,对参众两院规定【不同的】选举方式——参议员由各州的议会选出,而众议院由选区的民众选出。
为啥搞出两种不同的选举方式捏?
首先,这是开国元勋采取的又一个防范民粹的措施。一般而言,“各州的议会”比“各州的选民”更【不易】受到民粹的影响。所以让州议会选举参议员,是为了避免民粹情绪影响到参议员的人选。
其次,开国元勋的另一个考虑点是——在“州”与“联邦”之间平衡。由州议会来选举联邦参议院的成员,这是州对联邦的重要制衡措施。开国元勋因为经历过英国的君主制,对中央集权式的独裁很反感。很多开国元勋都担心联邦的权力会过度膨胀,最后蜕变成中央集权。所以他们希望用“州”来制衡“联邦”。
(关于“州对联邦的制衡机制”,可以参见《聊聊美国政体中的权力制衡——不仅仅是三权分立》)
★到后来(20世纪初),为啥参议员和众议员的选举方式又变得一样了?
参议员的选举制度在20世纪初出现重大变化——1912年通过的“宪法第17修正案”变更了参议员的选举方式,从“州议会选举”改为“州选民选举”。
之所以会有这个修正案,主要是两个原因:
原因1:19世纪后期在某些州的议会出现选举黑幕(舞弊,贿选)
原因2:某些州的议会在选举本州参议员时频繁出现僵局,导致该州迟迟无法派出参议员。
这个宪法修正案引发了比较多的争议,即使在一百多年后的今天,依然有很多政治势力期望废除这条修正案。
(俺本人对这个修正案持【负面】看法,具体参见本文末尾的点评)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为啥不是民选?
这其中的原因,类似于参议员选举(前面的章节说了,建国时规定参议员由州议会选出)。
由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不是民选,不容易受到民粹的影响。另外,他们不需要对选民许下任何承诺,在作出判决的时候就不易受到民意的左右。对于最高法院大法官这个岗位,这两点都是很重要的。
对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选举方式,宪法的规定是:由总统提名,然后由参议院批准。这样就避免了行政系统(总统)或立法系统(国会)单方面操控最高法院的人选。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为啥是终身制?
大伙儿要记住一点:在“行政、立法、司法”这三权分立中,司法系统是【最弱势】的一方。
咱们来设想一下,如果大法官搞成【有限任期】(比方说,跟总统一样是4年)。那么每个总统在一个任期内就有机会提名全部9个大法官,万一这个总统所属的党派正好又控制了参议院(这种情况,历史上出现过多次)。那么这个总统就可以把所有大法官全部换成自己的人——三权分立就完蛋了。即使把大法官的任期从4年增加到12年(3倍的总统任期),那么每个总统在一个任期内也有机会提名三分之一的大法官(3人),这也足以打破大法官团队内在的平衡。
而终身制的好处是:只有当某个大法官死亡或者主动退休,在任总统才有机会提名接替人选。由于总统只能当4年或8年,平均下来,每个总统通常只有一两次机会可以提名大法官。这样一来,任何一个总统都【难以】对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团队作出重大变更。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为啥是9个人?
宪法并没有规定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数(这又是一个漏洞)。历史上,大法官的人数经历过几次变动,大致如下:
1789年,国会通过的第一部《司法法》中设定大法官是6人(俺不知道当初为啥设为6人,但【偶数】显然是不严密的);
1807年,调整为5人;
1837年,调整为9人;
1863年,调整为10人(当时并未任命第10人,因此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数在历史上从未达到过10人);
1866年,调整为7人;
1869年,调整为9人(然后持续到现在)。
看上面的数次变迁,你会发现19世纪60年代出现频繁变动(10年内改了3次)。为啥捏?根源在于当时的党派斗争。
共和党总统林肯在1865年4月遇刺身亡,时任副总统的安德鲁·约翰逊于是成为总统。约翰逊出生于南部州,而且又是民主党人;而国会由共和党控制。那时正值南北战争结束后的“重建时期”,由于约翰逊的身份,国会的共和党议员总是觉得他偏袒南方,跟他的关系闹得很僵(当时的国会甚至发起了一次总统弹劾案,约翰逊以1票之差侥幸保住总统宝座)。1866年,国会把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缩减为7人,就是为了阻止约翰逊任命新的大法官(当时出现空缺);1869年把大法官恢复为9人是因为这年约翰逊已经结束总统任期。所以1866年和1869年的两次变动,纯属党争。如果当初宪法明确规定了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数量,就没有这些鸟事儿了(修宪的难度很大,就不至于轻易改变大法官数量了)。
说到大法官的人数变动,还有一件重要的事情值得一提。
前面提到小罗斯福因为天时地利人和,得以连干4届总统。他在实施“罗斯福新政”的过程中,对行政机构进行了扩充。但是他的很多做法被最高法院判定是【违宪】。这让小罗斯福很恼火,视最高法院为自己的绊脚石。为了摆平最高法院,小罗斯福想了一个损招——“司法改组法案”,并美其名曰“为最高法院持续注入新血”。这个法案要求:如果某个大法官年满70岁又没有退休,那么总统可以再任命一个新的大法官。最高上限可以到15人。
罗斯福的意图很明显——往最高法院安插足够多的亲信,就可以在投票中抵消掉原有大法官的票数。这个计划如果得逞,将会严重破坏三权分立。所以罗斯福刚提出这个想法,就遭到很多人反对(连民主党内也有反对者)。当时罗斯福领导的民主党彻底控制了参众两院。这个法案在众议院得到通过,但是被参议院阻止了。
从这个案例中,你可以再一次体会到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差异——具有精英属性的参议院会更加理性一些。
★俺的点评:好的政治制度 VS 坏的政治制度
这次的2016美国大选,川普让很多人大跌眼镜。很多同学因此得出结论说:美国的政治制度有重大缺陷,才会让川普这种人上台。
今天俺借这篇博文,谈谈自己的看法。(先声明,俺本人并不喜欢川普的作风)
好的政治制度,其首要目标并【不是】让好人上台执政。这个目标充其量只能排在第二优先级(甚至排在更后面)。
那么好的政治制度,其首要目标是啥捏?是在各种情况下,【确保权力的制衡】。如果能做到这点,即使是一个野心家或者是一个道德败坏的人上台执政,其破坏性也不会太大。那么整个政治体制就可以持续运作,不至于崩溃;反之,如果做不到权力的制衡,一旦让某个野心家掌握了大部分权力,那么这个野心家就有能力严重破坏整个政体(甚至引发体制崩溃)。如果整个体制都崩溃了,其它的优点再好也是浮云。
其实美国的开国元勋对此有清醒的认识。第4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被誉为“宪法之父”或“权利法案之父”,《联邦党人文集》的第2作者)曾经点评过美国宪政体系,(大意是):我们这个制度,要让野心家来制衡野心家。显然,某些开国元勋们明白一点:“只让好人执政”这个愿望是不切实际的。
注:
麦迪逊那句话的洋文是:Ambition must be made to counteract ambition.
某热心读者建议使用另一个译法: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因为在任何一个政坛中,野心家(充满私心的人)总是占多数。所以你不可能设计出一个体制,【只让】好人当选——不可能有这么完美的制度。这种情况下,设计政治体制一定要留有足够的防范措施,以做到——即使是一个很坏的人上台执政,权力的平衡体系也【不会】被破坏。套用软件开发的术语就是:系统设计要有足够的鲁棒性(robustness)。
在本文前面部分,俺介绍了很多“防范民粹的机制”。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开国元勋们预料到:总有一天会有某个野心家利用民粹上台。于是他们在宪法中先埋好伏笔了。
综上所述,“川普当选”并【不能】说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失败。除非川普就任总统之后,能够严重破坏权力的制衡机制(比如“三权分立”),到那个时候,你才可以说“美国政治制度失败了”。(俺个人认为:这种概率很小)
★俺的点评:好的宪法修正案 VS 坏的宪法修正案
今天这篇博文,聊到了几个“宪法修正案”。所以俺也顺便来聊聊修正案的好坏。
俺觉得:一个【好的】修正案,必须要让【副作用】最小化;反之,一个【坏的】修正案会带来较多的副作用。
以下几种情况,算是修正案的【副作用】:
1. 破坏了宪法设计者的初衷
2. 产生了新的问题
3. 引入了更多的概念(宪法条文中依赖的概念越多,其灵活性就越差)
为了让大伙儿更好地理解修正案的“好/坏”,下面俺举一个好栗子和一个坏栗子,分别加以说明。
◇宪法第12修正案
俺认为这个修正案是【好的】典范。
前面已经介绍了这个修正案出台的背景,是因为立宪者没有考虑到政党的出现,导致选举人投票出现一些问题(漏洞)。
宪法第12修正案解决了原有的漏洞,对原有的选举人投票流程【没有】增加额外的复杂度;更妙的是,该修正案的文本完全【没有】提及“政党”这个概念——也就是说,这个修正案【没有】引入新的概念。
因此,这个修正案有资格被称为【好的】修正案——没有改变立宪者的初衷,没有产生新的问题,没有引入新的概念。
◇宪法第17修正案
前面也聊过这个修正案的背景,俺认为这个修正案是【坏的】典型。
当初为啥要让州议会选举联邦参议员?俺再罗嗦一下立宪者的2个出发点:
其一,这是避免联邦参议员受民粹的影响的措施之一;
其二,这是让州来制衡联邦的措施之一。
而经过第17修正案之后,这两个立宪者的初衷都被破坏掉了。
然后再来说一下该修正案引发的新问题。
联邦参议员改为民选之后,只能在每2年的参议院改选过程中,州选民才有机会投票选出本州的参议员。但是参议员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空缺(任期内死亡、到行政机构就职)。于是第17修正案增加了一个条款:当某州的参议员出现空缺,由该州的行政长官(州长)指定临时参议员来填补空缺。结果就引发一个新的问题——州长在任命临时参议员的过程中会有内幕交易。近期的一个典型案例发生在2009年年初:包括奥巴马在内,有4个民主党参议员到行政机关就职(奥巴马去当总统、乔·拜登去当副总统、希拉里·克林顿去当国务卿、肯·萨拉查去当内务部长),导致4个参议员席位出现空缺。结果某些州的州长在任命临时参议员的过程中出现很大争议(被指责幕后权力交易)。
当初推动这个修正案的人,是为了解决“州议会腐败问题”和“州议会选举僵局问题”。其实解决这两个问题,可以有其它很多种方式,完全没必要去改动宪法。
★结尾
俺始终坚信天朝有朝一日会实现民主化。在通往民主化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如何推翻旧制度,也要考虑如何建立新制度。在建立新制度的过程中,美国的政治体制有很多地方值得【借鉴】。(请注意,俺说的是“借鉴”而不是“照搬”)
希望本文能让有志于此的网友得到启发。
俺博客上,和本文相关的帖子(需翻墙):
《如何理解“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从“英国古代史”聊到“香港国安法”》
《“政治体制”与“系统健壮性”——基于“复杂性科学”的思考》
《聊聊美国政体中的权力制衡——不仅仅是三权分立》
《美国政党简史(上)——从“邦联时期”到“南北战争前”》
《2016年美国大选的选情分析》
《扫盲常见的政治体制》
《读书笔记:<反脆弱——从不确定性中获益>》
《政治常识扫盲:澄清【言论自由】的各种误区》
《分析“制度性腐败”——为啥天朝的贪官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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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美国政体中的权力制衡——不仅仅是三权分立
文章目录
★引子:为啥美国几乎不可能禁枪?
★联邦与州的制衡
★州与州的制衡
★三权分立
★对【国会】的制衡
★对【总统】的制衡
★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制衡
★对【军方】的制衡
★其它的制衡机制
★为啥要强调【权力制衡】的重要性?
★制衡 VS 效率
★引申阅读
很抱歉隔了两周才发博文。一个因为前面太忙;另一个是因为本文三易其稿,拖了些时间。
前些日子发生的“奥兰多枪击惨案”,想必大伙儿都听说了。本来俺想发一篇《每周转载》的,但是考虑到最近几个月,《每周转载》的比例偏高(这会降低俺博客的原创性),就放弃了;然后就想写一篇聊聊“枪支问题和宪法第二修正案”,写了一半又觉得光聊这个问题貌似与咱们天朝的关系不够密切;最后改为今天这个话题。
另说明一下:发本文之前,俺最后一次回复评论是13日,距今没有超过2周。只要俺静默的时间没有超过两周,应该都是正常滴,大伙儿不必太担心。
★引子:为啥美国几乎不可能禁枪?
每当大洋彼岸发生重大枪击案,都会听到周围的人在嘀咕——为啥美国不禁枪?
你如果也有类似的疑问,说明你对美国的政治和法制还缺乏了解。今天俺就从这个话题开始聊起。
如今美国社会关于枪支的争议,主要是集中在【控枪】而不是“禁枪”。因为“禁枪”的可操作性几乎不存在。这里面最大的一个障碍就是“宪法第二修正案”。要了解美国的枪支问题,不得不提这个修正案。
该修正案的原文如下: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译文大致如下:
纪律优良的民兵组织对自由州的安全是必要的,因此,人民持有并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侵犯。
此条文过于简略,导致对该条文可以有不同的理解,给后人留下了很多坑。曾几何时,“拥枪派”与“限枪派”都引用该条文来论证各自【相反的】立场(很奇葩吧)。不过到了2008年,在哥伦比亚特区诉黑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中,联邦最高法院以微弱优势(5:4)判决:第二修正案保障个人拥有枪支的权利,不论该人是否属于民兵。这下一锤定音,终结了几十年来的口水战。
从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你应该明白——禁枪在美国的难度有多大。
★联邦与州的制衡
前面提到了“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条文,可能有些同学会奇怪——排名第二的修正案为啥要强调【民兵】?
这就引出了本文的其中一个主题——联邦与州的制衡。
◇“联邦制国家”与“传统国家”的差别
简而言之,联邦制国家中的“邦”(也就是美国的“州”)是具有【主权】滴,而传统国家中的“省”是没有主权滴。
这么讲太抽象,咱们来说点具体的。
美国的州,有自己的“州议会”,自己的“州长”,自己的“州最高法院”。而且这三样东西,都【不】隶属于联邦。比如说,州议会与联邦议会是【没有】隶属关系滴,州长与总统也是【没有】隶属关系滴。而且州长和州议会都是本州的公民(直接或间接)选出来的,不是中央指派滴。
◇《美国宪法》体现出的制衡
宪法生效要依靠州
当初在费城开制宪会议,制定的宪法中就明确规定,只有当13个州里面的9个州批准宪法,整部宪法才能生效。
单凭这点就体现出——州的地位很重要,可以直接影响到【整部】宪法的生效。
修宪也要依靠州
宪法中还规定了修宪的条款(第五条)。对宪法的修改体现为“宪法修正案”。修正案要想通过(生效),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批准
四分之三的州制宪会议批准
从这里可以看出,国会(联邦议会)是【无法】单方面修改宪法的,一定要得到足够多的州的批准,才能修宪。
为啥要搞这么复杂捏?因为宪法是最根本的法律。所有的州法律都不能与宪法抵触。假设国会可以单方面修宪,那么国会就可以自己给自己增加权限,久而久之,国会(联邦议会)就可以架空州议会——这就有可能沦为专制。
州议会可以决定本州参议员人选(1914之前)
美国宪法规定,参议院的议员是根据州来分配的,每一个州有两个名额。
(在1914年之前),参议院的议员是根据每个州的州议会选出来的(参见“宪法第一条”)。也就是说,州议会可以影响参议院的议员人选。
注:1913年通过了“宪法第十七修正案”。之后各州的两名参议员不再由州议会选出,而是由各州普选选出。
州选民可以决定本州国会议员人选
美国宪法规定,众议院的议员是根据州的人口来分配的,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名额。由州的选民选出。
因此,到1914年之后,每个州的选民可以决定该州在参众两院的人选。
摇摆州的选民可以影响总统大选
美国总统选举的特色是——如果某个候选人在某个州胜出,就可以“赢者通吃”——获得该州所有的“选举人票”。假如某个州对两党的支持率差不多,那么该州就成为摇摆州。在总统大选时,如果两党候选人势均力敌,那么摇摆州会极大影响选情。
举例:
2000年的大选,佛罗里达州成为最关键的摇摆州,小布什在该州以不到2000票的极微弱优势胜出,从而赢得整个大选。
◇《美国权利法案》体现出的制衡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当年费城的制宪会议制定出来的宪法,其实已经比较严谨了。但是宪法出炉之后,还是有好几个开国元勋不满意。这些人觉得对中央的权力,还是限制得不够,于是在宪法生效之后不久(第1届国会期间),又出台了12条修正案。这12条里面有10条在1791年获得批准而生效。这10条就是赫赫有名的《美国权利法案》。
这10条修正案主要包括两大目标:其一是限制国会(联邦议会)的权力;其二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下面举几个例子:
宪法第一修正案
其译文如下:
国会不得立法确立国教;
国会不得立法禁止信教自由;
国会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国会不得立法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宪法第二修正案
再回到本文开篇提及的第二修正案。为啥它的条文中要强调民兵的重要性?因为民兵是隶属于州的。一旦中央(联邦)出现独裁者,各州的民兵组织可以用来抗衡独裁者。
另外,民兵是【兼职】滴(相比而言,常备军是【全职】滴),所以民兵不太会成为独裁者奴役民众的工具(相比之下,常备军有这个风险)。
这又是一种制衡。
宪法第十修正案
其译文如下:
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
这条也很重要,类似于权力的【空白支票】(不要混淆“空白支票”与“空头支票”),它使得“州立法机构”有很大的灵活性。
★州与州的制衡
说完了“联邦与州的制衡”,再来说各个州之间的制衡。
◇大州与小州的制衡
在美国立国初期,州的差异很大。比如13个州里面人口最多的弗吉尼亚州,约54万;而人口最少的5个州(新泽西、新罕布什尔、佐治亚、罗德岛、特拉华),合计人口还不到40万。
假如国会(联邦议会)的席位是根据人口比例,那么弗吉尼亚一个州的席位,就会超过最小的5个州的席位总和。如此一来,少数几个大州就可以控盘,小州就被边缘化了(小州不干);但假如国会采用平均分配席位(每个州的席位一样),那么对大州的选民又不公平(大州不干)。
当年的费城制宪会议,为这个席位分配的方案,吵了两个月,代表们都差点打起来了。好不容易形成了一个折中方案:国会采用两院制,众议院根据人口比例分配席位(每4万选民一个众议员),参议院平均分配席位(每州2个参议员)
注:每个众议员对应的选民数量会随着人口增长而出现变化。如今一个众议员对应的选民数远远不止4万了。
◇废奴州与蓄奴州的制衡
建国初期的13个州里面,南方几个州还在实行奴隶制,而北方几个州已经废除奴隶制。结果制宪会议在讨论“州人口”的时候,再度扯皮。
蓄奴州的代表要求把奴隶(黑奴)的人口统计在内;而废奴州的代表认为奴隶不能计算在内。这个问题又吵了很久,最后还是走了一个折中——每个奴隶算五分之三个人。
注:这就是美国法律史上臭名昭著的“五分之三妥协”(Three-Fifths Compromise)。这个奇葩的计算方法一直到南北战争后才取消。
★三权分立
说到“三权分立”,大伙儿应该都比较熟悉了。它包括了:立法、行政、司法。
考虑到篇幅,俺就不详细介绍“三权”的细节了。下面说说这三者之间相互制衡的机制。
★对【国会】的制衡
◇两院制
“两院制”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前面提及的“大小州席位之争”,两院制本身也是一种很重要的制衡机制。
国会要想通过任何法案,都要经参众两院认可才能成为法律。并且两院通过的法案版本必须是完全相同一致的。
所谓的“版本一致”,俺举个例子:
假设众议院提出了一个法案并且表决通过,然后该法案拿到参议院去表决。如果参议院在讨论的过程中修改了该法案并且表决通过;那么这个修改过的法案还要再拿回众议院重新表决一次。
另外,按照某些开国元勋的构想,参议院对众议院的制衡,要体现出精英对草根的制衡。因为在建国初期(严格说是1914年之前),参议员是由各个州议会选出的;而众议员是选民直接选出。所以众议员有时候为了取悦自己选区的选民,会显得比较急功近利;而参议员没有这种情况,考虑问题会更长远。
◇州对国会的影响
众议员是由各州选民选出,每个州的众议员席位取决于该州的人口。
(在1914年之前),参议院的议员是根据每个州的州议会选出来的(参见“宪法第一条”)。1913年通过了宪法第十七修正案。之后各州的两名参议员不再由州议会选出,而是由各州选民选出。
从这里可以看出,州可以影响一定数量的国会议员——如果议员无法取悦本州的选民,下次就可能落选。
◇任期限制
参议员的任期6年,众议员任期2年。都【没有】连任的限制。
相关的法律还确保了国会议员的稳定性。比如参议员的任期6年,每2年进行一次国会选举,每次选举只会有1/3的参议员改选。并且同一个州的两名参议员不会参与同一次国会改选。
◇职务限制
议员【不能兼任】其它行政职务(避免立场混淆);类似的,行政官员如果要竞选议员,需要先辞去公职。
在议员任期内,不得被任命担任在此期间新增或加薪的政府职务(避免以权谋私)。
举例:
奥巴马第一次当选总统之后,民主党有4个参议员为了担任行政职务而放弃国会席位,他们分别是:奥巴马(就任总统)、乔·拜登(就任副总统)、希拉里·克林顿(就任国务卿)、肯·萨拉查(就任内务部长)。
◇总统的否决权
对于国会通过的法案,总统可以行使否决权(不签字/不批准)。
(但如果法案在参众两院【都】获得了2/3以上的票数,总统无法否决)
◇法院对立法机构的司法审查
“联邦最高法院”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可以对联邦或州的立法行使司法审查权,判定某项法律是否合宪。
“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判定对整个联邦有约束力;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定只适用于该上诉法院的司法管辖区。
举例——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
在这个案子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定:焚烧国旗属于“象征性的言论(symbolic speech)”,因此受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德克萨斯州关于保护国旗的法律违宪。
不光是德克萨斯州,当时美国有48个州的法律涉及“国旗保护的条款”。在这个判例出来之后,这些条款都因为【违宪】而作废。
(关于言论自由和宪法第一修正案,可以参见俺另一篇博文《政治常识扫盲:澄清“言论自由”的各种误区》)
◇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
副总统虽然兼职当参议院议长,但副总统【不】具备参议员身份。
作为参议院议长的副总统,平时【无】投票权。只有当参议院出现投票僵局(支持/反对的票数一样),副总统才投出关键性的一票,以打破僵局。
★对【总统】的制衡
◇任期限制
总统作为行政系统的最高长官,对其任期进行限制非常重要。否则容易导致“终身制独裁者”。
任期4年,最多两任(更严密的说法是——通过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如在他人当选总统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超过两年,不得再通过当选担任总统职务超过一次)。
关于两任的限制,二战前没有法律限制,仅仅是参照华盛顿总统而形成的惯例(小罗斯福是唯一打破惯例的总统)。
二战后(1947)国会通过了第二十二修正案,并于1951年生效。该修正案通过立法明确了总统连任的限制。
顺便吐槽一下:
俄罗斯的宪法也太不严密了,结果让普京钻了空子——他与梅德韦杰夫搞“二人转”,两人轮流当总统......
◇职务限制
在职总统不能兼任国会议员(前面谈国会的时候有提及);
现役军人如想参选总统需要先退役才行(这是为了避免军人独裁)。
◇国会对行政官员(包括总统)的弹劾
众议院拥有弹劾行政官员的权力;参议院负责对弹劾的提议进行复核。
众议院只要过半数同意就可以通过该议案;到参议院再复核,需要获得2/3票数的支持才可以生效。
美国历史上对总统的弹劾案只有两次,分别是安德鲁·约翰逊和比尔·克林顿,两次弹劾都没有成功(约翰逊那次,仅差一票)。
注:
很多人误以为尼克松是被国会弹劾的,其实不是。水门事件曝光后,大部分舆论都认为尼克松无法逃过弹劾案。无奈之下,尼克松为了体面下台,(在国会发起弹劾之前)主动宣布辞职。
◇国会对总统人事任命的审核
总统任命如下职务后,要经过参议院认可才能生效。
(内阁阁员、联邦行政部门首长、驻外大使、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联邦法院法官)
◇国会对条约的审核
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经参议院【2/3多数票】的批准。
◇国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总统/副总统人选
根据宪法第十二修正案:总统大选时,如果所有候选人的票数都【没有】超过一半,总统由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2个或3个总统候选人中选出,副总统由参议院从得票最多的2个副总统候选人中选出。
★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制衡
◇人选
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然后由参议院批准。
由于大法官是终身制,只有当大法官出现空缺(逝世 or 辞职 or 被国会弹劾),总统才有可能提名下一个接替的人选。即使提名了,也还要参议院批准。所以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影响力是比较有限的,而且要看运气(总统任期内是否有大法官空缺)。
参议院虽然可以审批总统的提名人选,但参议院本身没有提名的权力。因此,参议院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影响力同样很有限。
◇任期
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实行终身制;联邦巡回法院的联邦法官也是终身制。
(关于这点,有些学者认为终身制不如有限任期)
◇国会对法官的弹劾
众议院拥有弹劾法官的权力;参议院负责对弹劾的提议进行复核。
众议院只要过半数同意就可以通过该议案;到参议院再复核,需要获得三分之二的票数,弹劾才能生效。
◇国会通过修宪,可以推翻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
美国的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其一大特色就是【判例法】。所谓的“判例”,通俗地说就是“遵循先例”——先前的判例会对日后的类似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法官审判类似案件的基本准则。更详细的解释参见博文《如何理解“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从“英国古代史”聊到“香港国安法”》
在美国的法院体系中,“上一级法院”可以推翻“下一级法院”的判例。由于“联邦最高法院”已经是级别最高的了,要想推翻其判例,需要由国会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来进行。
关于“修宪的难度”,前面提到过。正是由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很难推翻,所以“联邦最高法院”很谨慎——
其一,在【受理案件】时就很谨慎(不是随便啥案子都接);
其二,在作出判决时很谨慎(每个判决都要讨论很久)。
举例:
1795通过的“宪法第十一修正案”推翻了联邦最高法院1793年对“克斯霍姆诉乔治亚州案”的判决。
★对【军方】的制衡
要想维持一个成熟稳定的民主政体,武装力量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因此下面再列举美国对军队的制衡措施。
◇文官制度
对军队而言,总统是三军总司令,军队的日常管理归国防部。总统和国防部长都是文官。这体现了“文官领导武官”。
现役军人能做到的最高职务是“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根据1986年的“高华德-尼古拉斯法案”,参谋长联席会议【没有】权力对美国的军队下达命令(军队指挥官直接听命于国防部)。
由此可见,在役军人的权力远远小于相关的文职官员。
军人如果要从政,需要先退役(比如:艾森豪威尔、鲍威尔)。
◇民兵的制衡
关于这点,前面聊“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时候提到了,此次不再罗嗦。
★其它的制衡机制
前面已经聊了很多制衡机制,这些机制的大部分都是开国元勋们设计过的(以宪法或者宪法修正案来体现)。最后再来聊聊其它的一些制衡机制,这些机制是后来逐步演变出来的。
◇多党制
当年开制宪会议的时候,与会代表并没有想到“多党制”这个玩意儿。甚至有很多制宪代表是比较痛恨党派政治的。第一任总统华盛顿是无党籍,第一次总统选举也没有多党竞争的局面。但到了1796年的大选,两党竞争的局面已经很明显了(联邦党 VS 民主共和党)。
俺个人觉得,党派身份参选是自然会出现的。因为个人身份参选总统的难度太大,只有靠党派的力量才能组织一场全国性的大选。
多党制的局面出现之后,成为一种新的制衡机制——党派之间的制衡。每个党派都想挖对方的黑幕,都会用各种方式紧盯对方的主要政治人物。如此一来,重要政治人物就算想干点坏事儿,至少也不敢太明目张胆。
◇新闻舆论的监督
普通的公民要想监督政府官员,不是那么容易滴(这是个技术含量较高的活计)。在这方面,新闻媒体更具有优势。
利用新闻舆论进行监督得益于“宪法第一修正案”。当年制定该修正案的人可能没有想到会有这个效果。
“第一修正案”确保了言论自由。在后来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进一步强化了新闻自由的监督效果。当时的判决提到下:
为了保障新闻自由,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不得单纯因新闻报导中的内容有失实的部分而提出诽谤起诉。除非他们能证明媒体的报导存在“真实恶意”(即“真实恶意原则”),并且还需证明自己的实际利益因为这一部分失实的内容还确实受到了伤害。
要证明“真实恶意”是很难的,所以政客或公众人物要想打诽谤官司,很难胜诉。于是新闻媒体就少了后顾之忧(不用担心“诽谤”的罪名)。
★为啥要强调【权力制衡】的重要性?
◇防范独裁
在之前的博文《扫盲常见的政治体制》中,俺提到了:政治体制中,最重要、最稀缺的资源,就是【权力】。“民主”与“专制”的根本性差异,就在于“权力”是否得到制衡。
很多人把“民主”狭隘地理解为“一人一票”。这是非常狭隘滴!“一人一票”是一种制衡机制,但光有“一人一票”这个机制是远远不够滴。
作为一个反例,咱们来说说希特勒(纳粹党)上台并演化为极权主义的教训。纳粹党是通过合法的竞选途径组阁的,这个过程本身倒没有太大问题,问题出在《魏玛宪法》上。该宪法第25条赋予总统“解散议会”的权力,该宪法第48条赋予总统“宣布紧急状态”的权力——这两条相当于两个巨大的漏洞,导致(有野心的)行政首脑可以凌驾于立法机构之上。
◇防范腐败
俗话说,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政治体制本身具备良好的权力制衡,有利于降低(但不是根除)腐败的程度。
比如美国政府是分层的,“联邦一级”和“州一级”是相互独立的(本文前面提到了),“州一级”与“县市一级”也是独立的。这就有利于避免自顶向下的【系统性腐败】。
相反,咱们天朝的官僚系统的不分层的,从最顶层的政治局常委会一直到最基层的村干部,都是打通的。这就很容易导致系统性腐败。所以天朝的腐败案,通常都是“窝案”,一抓一窝。(关于这方面的讨论,可以参见俺的另一篇博文《分析“制度性腐败”——为啥天朝的贪官屡禁不止?》)
★制衡 VS 效率
很多人不喜欢过多的权力制衡,认为这会导致效率低下。俺也承认“分权导致低效”。不过效率低下换来的好处也是很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