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自由民主人權概論 人權論

作者 關敏

人權論
民主的核心理念是人權;沒有人權的民主,就是假民主;用假民主概念,絕對無法建立壹個真正的民主社會。人權理念,信則靈,不信則不靈。中國在在經歷了王權和皇權時代,目前正處在黨權時代;即將轉入人權時代。因此,弄清楚人權概念非常重要。 任何學科的構建都需要幾條公理作基礎來發展他的體系,幾何學用了5條公理作基礎。民主政治學的公理是: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在自由平等的基礎上發展出博愛。自由、平等、博愛構成了人權的主要內容。人權是民主的出發點, 也是人的本質。 按公理體系的要求,原始概念是構造壹門學科的最基本概念,它不能定義,只能大致解說,稱為元概念,用它可定義其它概念。民主政治學的原始概念是權利,由權利發展到人權,由人權發展到契約論——組織政府、建立國家,從而發展到權力概念;由權力再發展到三權分立、權為民所授——形成周期性的自由競選的民主社會。民主社會的美德是公平或正義,名之曰:自由平等博愛,簡稱為人權。 專制政治學的原始概念是義務,由義務發展為服從,由服從發展為暴力集團,由暴力集團發展為專制國家,為奴役人民發展出天尊地卑、男尊女卑、君尊臣卑的儒學。天有十日、人有十等的等級制度是專制政治學的公理。儒家講的是專制的之理、特權之理。所以,專制社會的人生來就是奴隸;奴隸的美德就是服從,名之曰“忠孝節義”,在上者享有特權。
人權的起源與發展
1.人權的概念
人是有尊嚴和價值的存在,是有理性和良知、能夠進行道德選擇和自由活動的人,這是權利概念的基礎。在民主政體中,權利是核心價值。 (1)權利。權利[right]是人追求尊嚴、要求利益的資格;有三個屬性: 1)天賦性,指權利出於神賦予人的天性,不由人和社會賦予。 2)自由性,即權利可行使、也可放棄,絕大多數情況下人不會放棄權利;人有時因健康、經濟等原因放棄壹些權利,但沒有人願意放棄生命權[安樂死、恐怖主義分子例外]。 3)正義性,指人權不可侵犯。“權利”指的是“各種邊界”,這些邊界設定了個人合法活動的範圍,沒有本人許可,不得跨越。而個人權利的邊界也是對國家權力的“邊際約束”。國家權力是個人權利的剩余範疇,而個人權利卻不是國家權力的剩余範疇。 4)個體性,權利是每壹個人作為壹個具有獨立人格的人存在的標誌,是每壹個人自己成為自己的主人的依據和體現。如果沒有了權利,或者說,如果權利受到了侵犯,那麽,自己就不復是自己的主人,自己的命運就要接受別人的擺布,生命就會陷入如履薄冰的恐懼,隨時會面臨滅頂之災。 (2)人權。人權就是人之為人按其本性應享有的權利,只要是人,就有資格享有人權,別無其他附加條件。正如《世界人權宣言》強調的:“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壹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條件”。以“人”的名義而享有某項權利,並不排斥他人也可享有這項權利,人權是不同國家、不同的文化間的所有人所具有的唯壹相同標誌。 人權是壹種道德權利,人權在根本上是由道德而不是由法律支持的權利。它與外在的權威無關,它先於國家而存在。只有人權是天生的權利,可把人權稱為“天賦人權”。人權是其他權利的基礎,把從人權派生的權利,統稱為法定權。  人權是形成人類文明的基礎。人權是近現代文明最核心的價值理念。在尊重人權的基礎上,人類創造了自由、平等、民主等理念。並以這些理念,依照博愛與正義原則,設計出各種民主制度。近代以來,人類的壹切社會進步都與人權密切相聯。如政治的進步涉及人的政治權利,經濟的進步涉及人的財產權、勞動權、發明專利權,教育的進步涉及人的受教育的權利,社會福利的進步涉及人的生存權和享受福利的權利。
2.人權的內容
人權就是人生而帶來的權利。人生而帶來的人權有:生命尊嚴權、自由權、平等權、財產權、反抗壓迫的權利。這裏主要闡述生命尊嚴權,其他權利在後面的章節中敘述。 在所有權利之中,首要是生命權利,從中再衍生其它權利和自由。生命權利不單包含生理或動物性的生存,而是包括有權發展個人的天賦和身體各部份的能力,使人能享受生命。從生命權利可引申出以下的權利:活得有人性尊嚴的權利、謀生的權利、住屋的權利、接受教育的權利、以及享有清潔和健康環境的權利。 生命權——指人的生命過程中所擁有的、不可或缺的壹切權利,即人權本身。生命權是其他壹切權利的載體和終極依據,它是壹個人所擁有的壹切權利的源泉。生命權具有與生俱來的自然性和自足性,它獨立於社會制度和法律規範,永遠不會被其他價值和規則壓倒。 上帝說:“不許殺人”,因此,不被殺害是生命權的絕對要求,這體現了生命神聖的原則,生命神聖→人權至上→公平第→生命神聖,這種正義的良性運行機制構成了人類社會價值觀的核心;自由幸福的生活是生命的最高要求,也是創造發明和人類社會進步的前提;平等博愛的社會環境是生命安全最好保障,也是實現人類正義和社會和諧的充分必要條件;人的尊嚴是生命的最起碼要求,也是人區別於野獸的根本標誌。  在浩瀚的宇宙,在廣袤的世間,天大地大,什麽東西能夠大過人命?人是按上帝的形象造的,人是上帝的副本;人是神聖的,人是最寶貴的,人的生命是絕對絕對重要的!人的生命神聖不可侵犯,人的生命尊嚴神聖不可侵犯。人是至高無上的,人是我們生活的全部目的,人就是目的。“人神聖不可侵犯”表現為人權。 在萬事萬物中人的生命是第壹位的,人的生命永遠擺在第壹位!每壹個生命都是獨壹無二、不可重復的。對每個人來說,生命權是壹種獨壹無二的和不可替代的絕對權利,它不依賴任何道德、文化、法律而存在,它是人壹出生就固有的神聖權利,人的生命權高於壹切。 每個人在道義上對他人的生命都負有責任。無論是誰,都沒有權利傷害壹個無辜的生命。生命權不受任意的侮辱、損害、踐踏和剝奪。非經正當法律程序,生命權不受任何限制。對生命的重視和張揚,反映了壹個社會的文明程度。對生命價值的忽視和踐踏,昭示了壹個社會野蠻和落後。對生命價值的尊重,是壹個民族的倫理“底線”,是必須守住的最低原則。 人的生命權與動物的生命權是有重大的區別的。人是會說話會思想的動物,是追求尊嚴、追求自由平等博愛的動物。因此,人的生命權必須體現出人的尊嚴和自由平等的屬性。 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人具有神聖的尊嚴。尊嚴是屬於壹個有靈魂的人精神上的東西。尊嚴指的是壹個人的自尊意識、自主意識、個人價值至高無上的意識。 自尊與人格有關,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尊重,平等待己待人,無霸氣,無奴性,無君子小人之分,不搞歧視。自主與主人翁意識有關,包含自我選擇的權利、自我實踐的能力和敢於承擔責任的負責精神。個人價值至上指的是生命的價值高於壹切,個人本身就是目的。  尊嚴是人的本質屬性的基本要求,是人終身最尊貴的價值——人的信仰、信念的反映;是人的自尊心和自愛心不受傷害、個人價值不遭貶低的權利、是每個人獨立的不可侵犯的自由得到尊重的權利;是每個人所應有的最起碼的社會地位並受到最起碼的尊重;是每個人都應被當成目的來尊重,而不能被當成手段和工具而遭到忽視或蔑視。  方勵之說:“人類尊嚴的價值標準是共同的,這就是人權,就是不分膚色、不分種族、不分語言、不分宗教、不分信仰的普遍適用的人權。” 人權是人的尊嚴、人的價值的集中體現,是人的需要和幸福的綜合反映。否認人權,就是否認做人的資格,使人不成其為人。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德國基本法第壹條明確規定:“人類尊嚴不得侵犯,尊重並保護人類尊嚴,系所有國家機關的義務。” 國家必須竭盡所能,提供清潔健康的環境及有足夠防禦性和療效的醫療設施,以防止嬰兒夭折,減低營養不良和傳染病,提高平均壽命。國家還需提供免費強制的基本教育。壹位周末在英國醫院打工的中國留學生說“英國醫院比國內的賓館還幹凈。走廊、窗戶、暖氣片上壹塵不染,清潔工每隔2小時要擦洗壹遍。英國從1948年起實施了56年的國民保健體系(NHS),保證了每個人特別是老、弱、窮者不再為生病擔憂。即便是臨時性訪英的外國人甚至是避難者,只要踏上英國,就可在任何壹家醫院或診所享受免費醫療”。 中國許多醫院不把病人當人,甚至把壹些無名氏患者扔掉,或把無錢的患者放進凍屍櫃凍死。醫院的醫生和護士卻有特殊待遇——他們有自己的專用廁所,很幹凈;而醫院的病人廁所則臭不可進,過道上到處是汙跡。中國有壹半的農民因經濟原因看不起病,死於家中的比例高達60%-80%。沒有社會保障制度,何來尊嚴?  壹個人可能饑腸轆轆,但仍享有人的自由和尊嚴。生命是大自然賦予我們的最神聖的東西。生命權是最根本的人權,如果沒有生命權,又談何生存呢?有哪國政府公然在國際上叫囂人權就是生存權的?壹國的政府把人的尊嚴降到畜生的地步,何來文明? 為了生存,把生命置於險境,哪談得上生存權?為了所謂的生存,連生命都不得不放棄,這又叫什麽生存權呢?!為了生存,許多中國工人寧可被老板欺壓,也不敢吭聲。2004年張家口市壹家汽車修理廠,因壹個員工洗車時不慎將汽車玻璃打壞,結果老板命令兩個員工脫光衣服,在數九寒天裏壹個朝另壹個身上潑涼水,又相互毆打,造成壹人死亡的慘劇。 生命的尊嚴是至高無上的,在神聖的生命面前,沒有任何世俗之物稱得上高貴。任何世俗之物都應葡匐在生命神光中。生命至上的國家,往往是強國。 美國人把每個人生命看得比地球還重,美國政府救普通老百姓的生命也是全力以赴。美國政府會那麽多的周折運回二戰中美國士兵的遺骸,表明了政府對個人宗教般的尊重。 2001年3月8日美國壹個法庭裁決:由於海岸警衛隊負有“救援不力”的責任,聯邦政府需向在暴風雨之夜遇溺的兩個小孩的親屬賠償1900萬美元。在伊拉克戰爭中死亡的美國大兵家屬可獲6000萬美元的賠償。洛克比空難的死亡人員每條命是1億美元。美國人在越南尋找美軍士兵屍骨,每確認壹個失蹤士兵的下落,大約要耗資 100萬美元。 在美國租房,幾乎每壹間房門後面都有壹個牌子,上面用英語寫著對生命敬畏的警示語:“親愛的房客,如果發生火災,妳必須迅速離開,不要搶救火,不要救妳的財物,因為妳的生命是最寶貴的,比任何東西都寶貴。”
以色列的第三任(女)總理(GoldaMeir)說:許多以色列士兵打完仗回來,把自己鎖在房裏不肯出來,為他們在戰場上殺人而痛苦不堪。而那些阿拉伯人用恐怖手段殺害平民,殺完是歡呼,這些人竟將殺人當娛樂!“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無惻隱者,非人也”。 中國的報上曾討論,如果壹個教授為救壹個農民而淹死值不值;多數人認為不值得。可美國人可冒著犧牲10~20個人的危險去救壹個傷兵、壹個人質。這是多麽不同的生命觀。 生命卑微的國家,則往往是弱國。在中國,物的價值、世俗的價值遠遠淩駕於生命之上。這樣壹種扭曲的價值體系,不僅是對生命的褻瀆,而且直接導致了國家的積弱積貧。  中國人的生命價值還不如狗。某市張老漢的兒子在醫療事故中死亡,法院判醫院賠3萬元,同時壹只寵物狗在寵物醫院被治死,法院判賠5萬元。 中國人的生命的卑賤,本該是個恥辱。可這個恥辱,居然成為地方官向外招商的亮點。他們不顧羞恥地向外商炫耀:在我們這裏即使出了人命,賠起來也比妳們那裏少得多。 人權的內容是分等級的。生命尊嚴權是絕對的,在任何情況下包括以其生命可換來更多生命的時候,社會也不能強制他放棄生命。生命尊嚴權為目的性人權或絕對人權,任何個人、組織、國家機構都不得侵犯。體現個人尊嚴的自由權、平等權也屬目的性人權的範疇,這些人權絕不能受侵犯。為生命尊嚴權服務的人權稱手段性人權,主要指財產權和參政權。
3.人權的來源
天賦人權,是指人在自然狀態下就已享有的權利,所以也稱作自然權利。自然權利指按本性應享有的權利,也稱天賦權利、天然權利。它不受人間任何意誌或權力的幹涉,只以自然法作為它的根據。比如對壹個人來說,吃奶就是天賦人權。 人權不是來自於國家的法律,而是源於人的自然本性,來自於上帝的賜予。人權必須以上帝所啟示的律法為標準,必須以榮耀上帝為其首要目的。 1215年我國南宋史彌遠任丞相,長期專擅朝政、濫發紙幣,造成了物價飛漲、民生雕蔽,無人說不。而在西方,英王約翰橫征暴斂,貴族以天賦權利[natural rights]名義發動全民大起義,迫使英王簽署了大主教蘭頓(Stephen Langton)擬成的《大憲章》[Magna Carta]。《自由大憲章》被視為人類第壹部人權法案,首先是壹份基督教文獻。它維護了神賦予英國百姓以及基督教會的權利,它規定了許多對於臣民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保障,規定未經法庭審訊,不得對人民逮捕監禁;非經國會批準,不得收稅。這是英國的憲法之始,也是全世界的憲法之始,為人類邁向文明最重要的壹大步。 自由大憲章(1215)開頭就說 :受命於天的英格蘭國王兼領愛爾蘭宗主,諾曼底與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約翰,謹向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官、執行吏、典獄官、差人,及其管家吏與忠順的人民致候。 THE MAGNA CARTA  Preamble:John, by the grace of God, king of England, lord of Ireland, duke of Normandy and Aquitaine, and count of Anjou, to the archbishop, bishops,abbots, earls, barons, justiciaries, foresters, sheriffs, stewards,servants, and to all his bailiffs and liege subjects, greetings.  從上面的英文John, by the grace of God, king of England看:God被翻譯為了天。可見,中國用“天”來表示西方人說的神。因此,神賦人權絕對正確! 西方講神賦人權,人人平等的人權觀也就根深蒂固。上帝是通過聖經來表達的,這樣知識的權力高於軍權政權。知識的權力要高於王權,就必須要有絕大多數人支持才能抗衡王權。為把大家擰成壹股繩,就需要通過教會組織來動員。這導致分權、自由的成長! 尊重人權,不是因人是高級的動物,否則就不需要稱為“人權”(human rights),只放在“動物權利”(animal rights)這壹大類中就行了;尊重人權,也不是因壹部分人是精英人物,能促進生產力和文化的發展,而其他人的權益就不需要尊重了。尊重人權就是基於這樣壹個簡單的事實,那就是每個人是上帝創造的,每個人都有上帝的形象,每個人都有上帝賦予的不可剝奪的權利。 說人權是上帝給的,就是強調它的絕對性,強調對它的擁有和使用是沒有任何先決條件,任何統治者都不能以任何借口來剝奪這種權利。無論博士還是文盲,在“天賦人權”的理論下都有平等的權利,根本不存在等提高素質後才可投票選舉的邏輯。
4.人權的發展
1789 年8月26日,法國國民議會通過了重要文獻《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簡稱《人權宣言》。《人權宣言》說:“對人權的無知、忘卻或者蔑視,是公眾不幸和政府腐敗的唯壹原因”,“人們生來並且始終是自由的,在權利上是平等的”(第1條),“壹切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存自然的、不可消滅的人權;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第2條),“壹切主權的本原來源於國民,任何團體、任何個人均不得行使未由國民明確授予的權力”(第3條);“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自或經過代表參與制訂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經法律規定,不按法律手續,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第7條);“壹切公民都有言論、著作、出版的自由”(第11條);“凡權利無保障、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第16條);“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第17條)。  《人權宣言》的發表,打碎了君權神授的神話,否定了封建等級制,激發了人民的巨大熱情,起到了動員、組織人民群眾參加反封建鬥爭的作用。人們高舉“人權”的旗幟,給封建特權階級與封建專制制度以沈重的打擊。《人權宣言》成為法國大革命徹底性和典型性的重要標誌。法國大革命使人權的主要內容自由、平等、博愛傳遍了全世界。從此,建立保障人權、限制權力的法治社會,就成為人類社會的普遍價值理念和政治文明訴求。 第壹次世界大戰後,人權受到了國際社會的普遍關註,1926 年出現了《禁奴公約》和不準虐待戰俘的《日內瓦公約》。 羅斯福在1941年1月6日向美國國會發表國情咨文指出:反法西斯戰爭結束後的世界將建立在四項基本自由之上: 第壹,在世界上的壹切人都有言論與表達意見的自由;第二,世界上的壹切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第三是免於匱乏的自由,保證世界上的每壹個國家的居民都能過壹種健康的和平生活。第四是免於恐懼的自由,使世界上沒有壹個國家能夠向任何鄰國發起侵略行動。這“四大自由”在七個月後載入了羅斯福和丘吉爾共同簽署的《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這個《憲章》的自由價值與民族自決原則,動員了自由國家和殖民地、附屬國的廣大人民,奠定了反法西斯聯盟勝利的基礎。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人權保護進入了《聯合國憲章》。憲章序言雲:我聯合國人民同茲決心,欲免後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創造適當環境,俾克維持正義,… 1946年12月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家權利義務宣言》規定:“各國對其管轄下之所有人民,有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尊重其基本自由之義務。”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宣告:“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汙了人類的良心,而壹個人人享有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世界人民的最高願望;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第壹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壹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系的精神相對待。……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四條: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壹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世界人權宣言》對所有的政府都有約束力(無論它是否簽署)。 《世界人權宣言》是第壹個超國家機構給各國統治者的行為劃上了禁區,統治者不得進入個人自由的領域,而且規定統治者有義務保護個人的自由和權利。是否承認並保護人權已被看作各國是否接受人類文明基本準則的壹個重要尺度。 1966年通過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各國確定了壹些最低限度的人權保障標準。
人權性質
1.人權是普遍的個人權利
人權是人人可享的個人權利,不是指社會、集團、政府、民族、國家的權利。人權強調個人的權利、價值和尊嚴,強調人格的平等待遇;強調個人的首創精神、個人的才智和潛能的發揮;人權保障既是個人得以幸福的前提,也是社會得以發展進步的前提。 每個人都包含著壹切人的價值;個人的貶值就是人類的貶值。沒有個人尊嚴,就無人類尊嚴;若存在侵犯個人權利而不受制裁,就無人權可言。今天他的人權遭踐踏,明天妳的人權也可能遭相同的命運。人權的每壹次被侵犯,都是每個人的失敗。西方有壹句諺語,“對壹個人的不公是對所有人的威脅”,法國思想家貢斯當說過:“不管在任何地方,如果個人毫無價值,全體人民也就毫無價值。”摧毀個人就是摧毀人類的第壹步。 英藉印度裔作家薩爾曼.拉什迪小說《撒旦詩篇》出版後,伊朗精神領袖霍梅尼把《撒旦詩篇》定為對穆斯林的褻瀆,並發布了對拉什迪處以死刑的命令——任何穆斯林都可以執行。雖然拉什迪為他無意中傷害穆斯林的感情再三深表遺憾,但伊朗政府仍然以520萬美金懸賞追殺拉什迪,壹些伊斯蘭教徒集資繼續懸賞他的首級。 為了自己公民的安全,英國政府出動了安保人員,嚴密地保衛拉什迪。拉什迪走到哪裏,安保人員跟到哪裏,24小時不間歇地警衛,十年如壹日不間歇。每年保護費用高達160萬美元,耗費千萬巨資也在所不惜。為了壹個具體的個人,英國甚至不惜與壹個國家斷交,也絲毫不相讓步。這怎能不讓人感到西方人權至上的偉大,這也說明人是目的、國家只是工具。
2.人權是平等的
權利,是人人平等享有的權利,人權是是人人平等享有的權利,具有非排斥性和非排他性。以天賦、容貌為條件而享有某項權利必然排斥天賦不高、容貌欠好的人去享有這項權利;以血統、出身為條件而享有某項權利必然排斥著血統不同、出身低微的人去享有這項權利;以金錢、財富為條件而享有某項權利,必然排斥著身無分文、窮困潦倒的人去享有這項權利;以身份地位為條件而享有某項權利,必然排斥身份低下、地位不高的人去享有這項權利;以種族、民族為條件而享有某項權利,必然排斥其他種族、民族的人享有這項權利,以文化、信仰為條件而享有某項權利,必然排斥文化、信仰不同的人享有這項權利。
對於美國人來說,追求人人生而平等的理想、追求壹個人人都能享有的自由生活,是比維持壹個強大的國家及其國際地位更重要得多的永遠的夢。為此,他們不惜付出任何代價。 發達國家人人享有免費醫療、人人享有最低生活保障、人人皆享有言論自由、信仰自由、集會結社自由、遊行示威自由、罷工自由;所有的人都有參與政治的權利;這樣的國家有真實的人權。反之,在男女不平等、工農不平等、城鄉不平等、黨派不平等的極權專制主義國家不可能有人權。壹個金字塔的等級制的社會是以壓迫、剝奪弱勢群體的人權為基礎的,壹個平等的社會把保護弱勢群體的人權放在重要的位置。
3.人權是整體性的權利
人的基本權利中的任何壹項都是不可缺少的,向任何壹項基本利權挑戰就是向整個人權挑戰。1968年5月13日世界人權大會通過了《德黑蘭宣言》,其中第13條宣告:“人權及基本自由不容分割……”。1977年12月16號聯合大會通過的《關於人權新概念的決議案》也莊嚴宣告“深切相信壹切人權和基本自由都是相互關聯和不可分割的。”
不可能有孤立存在的生存權。例如,強調生存權、發展權而剝奪言論自由權、集會結社權、遊行示威權,不是實現了部份人權,而是沒有人權;人就失去了尊嚴地活下去的條件。因為人權是完整的,缺少了部份就沒有整體。以某壹項取代其它,等於取消了在其它領域做人的資格。在任何壹個單獨的領域喪失做人的資格,就全面喪失人權。
譬如:礦難頻繁發生,就是因為礦工沒有結社罷工權。壹位陜西銅川陳家山礦難幸存的礦工道:“我們這個礦務局的領導層叫承包集團。這個集團的成員包括:黨委書記、副書記、大礦長、生產礦長、經營礦長、機電礦長、安全礦長、工會主席。從這分名單中就知道工會代表誰了。工會主席年底是要分紅的,每年他們的分紅是我工作到退休也掙不來的。工會除了讓我們交會費,沒事了還查崗,發現工人有睡覺打盹的罰無赦。讓工會為工人說話簡直是癡人說夢,工會不過是政府、企業壓榨盤剝工人的壹種工具。工會主席不過是企業老總們養的壹條惡狗罷了。”
4.人權是沒有義務的權利
新生嬰兒沒有能力履行任何義務,可享有人權。因此,才稱為天賦人權。1649年美國麻瑟諸塞州制定的《自由體系》(Body of Liberties)規定父母不得為子女選擇配偶,不得過份處罰小孩,兒童有權向有關機構申訴自由與權利的被侵犯。1919年波蘭學者Janusz Korczak在《如何愛孩子》中說:“壹個人如果不把孩子視為壹個獨立完整的個體、讓他們享有父母同樣的基本權利時,不能說他是真的愛這個孩子”。1959年聯合國通過了兒童權利宣言,1989年11月20日通過了《國際兒童人權公約》。
平等作為權利,是壹種絕對權利,不存在與其相對應的義務。作為絕對權,只需享有應當享有的權利,而不須考慮對他人的義務有無。
5.人權是不能剝奪的權利
人權是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不能被剝奪也不能放棄的。放棄人權就等於放棄做人的資格,每壹個人都沒有放棄“人權”的權利。對於人權,我們只有尊重和維護而無別的選擇。
人權即不能被限制,也不需要監督,由於人權沒有排斥性與排他性,所以人權的享有無害於他人,人權與人權之間沒有沖突,人權訴求從根本上說,不是對利益的訴求,而是對人與人類的尊嚴的維護,即使人權訴求涉及到利益,那麽這種利益也已不是純粹的利益而成為必須得到滿足的人權的內容,而且這種滿足不會有害於他人。
人人皆享有免遭任意逮捕、關押和酷刑是壹項基本的人權——即便對執政黨的反對派、少數族裔、甚至哪怕是刑事罪犯亦是如此。專業警察隊伍在執行國家法律的過程中必須尊重所有公民。對壹部分人專政,不讓他們享有人權;實際上是否定了人權。
犯人的人權必須尊重,他有權不受打罵侮辱,必須讓他吃飽飯。監禁犯人僅僅是為了減少他們繼續作案的可能性。如果他們已沒有這種可能性,對他們人權的限制便不再必要。要糾正對壞人的報復心理。這種心理很容易對壞人懲罰過度,懲罰過度自己也變成了壞人。懲罰加愛心是糾正壞人壞事最有效的手段。
權力的起源與性質
1.權力和國家的起源
馬克思強調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其實,是社會契約生出了國家。以中國為例:如果說夏朝的建立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那夏朝建立前,已經存在階級劃分(也就是奴隸主階級與奴隸階級),且夏朝建立的時候廣大平民加上少數奴隸會激烈反對。沒有任何的證據表明,廣大民眾反對禹建立夏朝。大禹由於治水的功勞,被大家推舉為首領,其年老時也曾試圖繼續禪讓,先後二次召集部落聯盟會議推舉後繼人,說明他本人沒有破壞“禪讓制”。可見,夏朝國家不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唯壹的解釋只能是:部落間矛盾和人與自然矛盾使人們締結契約,人們放棄部分自然權利組成政府,形成了國家。
自從有了人就有了人權;在沒有國家的“自然狀態”下,人們間的關系是自由、平等的關系,但這種關系難以長久維持。在原始社會中,群體內的糾紛需要裁決,人們通過契約讓出的部分權利,權力便應運而生。氏族處理公共事務的權力機關是氏族議事會。氏族議事會,是氏族全體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決權的民主集會,是氏族的最高權力機關。氏族首領是被推舉出來的勤勞勇敢又有威信的人,他不脫離生產,也沒有強制的權力。壹旦他辜負了氏族成員的信任,可以撤換。所以,民主不是西方的專利,它是原始人創造的。
摩爾根已證明,3百萬年以前人類還生活在大樹上、山洞裏的時候,他們就已經擁有了自由、民主制度。摩爾根說,人類原始時代的政治的發展經歷了三大階段:第壹階段為部落酋長會議,由各氏族選舉的酋長組成政府,稱為“壹權政府”。第二階段是由酋長會議和壹個最高軍事統帥平行並列的政府,稱為“兩權分立政府”。第三階段是由壹個酋長會議、壹個人民大會和壹個最高軍事統帥組成的政府,稱之為“三權並立政府”。在人民大會出現之後,酋長會議依然存在,但它開始置於民眾的監督、制約之下。
約公元前2000年左右,肺尼基沿海已出現壹批貴族統治的城市小國。其中有些已采用了共和制。此項制度在古希臘發展為初步的民主制度,此後在西方幾千年的歷史中便不絕於縷,最後成為了現代社會主要的政權組織形式。這遠非中國幾千年來的專制制度可比。
君主制度和專制制度是很晚才出現的,在西方出現於壹千多年前,在中國出現於約4千年前。4千年與300萬年相比,是多麽的短暫。可以說,民主是人類自然的政治制度;專制集權是人類社會中轉瞬即逝的畸形現象。歐洲人說:自由是古老的,專制是新起的。
2.權力是支配他人的力量,有三個性質:
1)強制性。以暴力為後盾,公民必須服從,政府機關不能不作為。
2)合法性。阿克頓認為:任何壹種不加分散的權力都是不受限制的權力,而所有不受限制的權力必然是專斷的非法的權力,壹個擁有絕對權力的政府是不具有合法性的;衡量任何壹個政府是否具備合法性的惟壹尺度,就是看它的權力是否受到有效的限制。“對權威的限制是必不可少的。只有當壹個政府受到有效的限制時,它才是合法的”。權力的合法性乃是權力得以正常行使的前提,權力的合法性壹定是在權力應用之前就必須確定的。
在世襲制下,權力的合法性來自血統、來自世襲。
在民主制下,權力的合法性來自於選民的同意。當代的政府是不是合法,不是靠其它國家的政府來確立的,也不是靠它的成就或民族利益的保護者角色來確立的,而是周期性地得到人民的同意和認可才具有連續的合法性。表達同意的有效方式就是選舉。好比婚姻的合法性,如果不經雙方同意並辦結婚手續,哪怕雙方事實婚姻,那也決不是合法的婚姻。
3)腐蝕性。阿克頓勛爵(1834-1902)是虔誠的天主教徒,他說:壹部人類文明的歷史,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是自由與權力的角力史。在大部分時候,權力總是占上風,追求自由的人偶爾也有機會得手。可壹旦得手,他們便往往站到權力壹方。權力具有天然的腐蝕性,無限的權力必然趨向腐敗,而人拒絕誘惑的能力是有限的,任何官員都有腐化墮落的可能。偉大人物幾乎總是壞人,即使在他們僅僅施加影響而未行使權威的時候也是如此。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敗。已被全世界所有的明達之士奉為政治學的第壹原理。
人權高於主權
主權是壹個國家在其領域內擁有的最高權力。人權與主權的關系是:
1.人權是本,主權是末。人權是天賦的,主權是人賦的。所以人權高於主權。
人權是不證自明的,而國家(政府)的權力是需要證明的;人權是政治秩序和政治權力的原因。個人自主權先於任何政府權利和法律。每個人就是他自己的政府。
人們通過契約設立國家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權,以抵抗他人、其他團體對人權的的侵犯。國家的壹切權力來自於公民的授權,這是反對皇權天授、君權神授的理論基礎。
盧梭設想的人們結成國家的原始契約是:“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壹切權利全部轉讓給整個集體”;這樣,“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置於公意的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壹個成員作為全體不可分割的壹部分”。因此,當個人服從公意時,他“不過是在服從他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壹樣自由”。
盧梭的人民主權論陷入了專制的集體主義的泥潭。主權必須由具體的個人行使。抽象的主權者本身無法行使這壹權力,它必須將權力交給代理人。這樣,當壹個公民將自己奉獻給全體人民的代表機構——國家時,他絕非像盧梭所想象的那樣沒有向任何人奉獻自己,而是向以全體的名義行事的那些人奉獻了自己。因此,人民主權學說很可能走向自己的反面。
現代民主制度在建制上,已區分了政治權力的權限與政治權力的歸屬問題。人民主權所涉及的僅僅是政治權力的歸屬及其形式,但決不意味著人民主權可以擁有無限的權力。
主權在本質上是有限的,這個限度就是人權高於主權。人權標明了國家權力的邊界,對公權力設置了限制。人權首要目的是要保護公民免受國家幹涉。普遍人權觀的目的不是為了對抗國家,而是賦予了國家更積極的道德使命,使國家的目的更為合理、正當。
2.人權是目的,主權是手段,目的高於手段,手段服從目的;人權當然高於主權
自由主義常識告訴我們:國家是手段,個人是目的,個人的價值永遠在國家之上。從而可邏輯地推導出:人權是目的,主權是手段;人權的價值永遠在主權之上。

所謂國家、所謂政府,是為了人的社會生存而存在,是為了人類良好生存的工具。從理論上講,國家本質上是為了全地域的公民而設的;現實表明,只有很好的實現天賦人權,國家才有存在的意義;國家不是鎮壓人民的工具,而是通過管理使全體國民獲得幸福的工具。國家、主義、財產等等都是服務於人、服從於人的手段,都沒有人的生命重要。然而,這些服務人的手段卻反被認為高於人類本身,豈不反客為主、本末倒置?這是愚昧落後的表現。
3.人權是永恒的,主權是暫時的
原始社會就有人權,卻沒有國家,當然沒有主權;共產主義社會沒有國家,也就沒有主權,但共產主義社會依然有人權。人權具有永恒的價值,人權是照耀人類的永久的燈火。沒有人權的照耀,人類就陷入了漫漫黑夜,人民就墮入了九重地獄、處於水深火熱之中。
沒有人權,就沒有人類本身,就不會有人類的文明和進步!沒有人權,就沒有社會的道德和社會的公平正義。人權是我們天理良心的源泉;是道德和公平正義的根基;是民主政治的目的;是世界和平與正義的基石。人權是人類孜孜不倦追求的理想;是文明社會的最高價值;是衡量社會制度、政治、法律好壞的根本標準。不管是什麽制度,如果人權不能得到保障,這必定是壹個壞制度;如果人權能夠得到認真實施的制度,壹定是個較好的制度。人權觀念,或者說人權標準,比較容易判別壹個政體是否是真正為了人民,還是假心假意,表面做壹套,背後另外壹套。人權是不管什麽條件下都要保證的、不能跨越的最低標準線。
4.人權與身俱在、身死依然在;主權甚至可有可無
如果公民把主權放在第壹位了,那妳的人權問題就會被人為的遮掩掉。妳的首要任務是保存自己。主權對妳只是壹種精神,民生問題還是要靠人權來解決。人只要活著,就得時時刻刻維護自己的人權、保證自己的尊嚴。
我們享有呼吸新鮮空氣的權利,可礦工們經常呼吸粉塵甚至吸入毒氣而亡;我們享有飲用清潔水的權利,可壹些地方的農村飲用的是汙染的水源,農民得了各種怪病紛紛死亡;我們享有生命安全的權利,可農民在賣血後得到的是死亡通知書——艾滋病。
人死後,人的屍體應得到尊重。剝皮、鞭屍、吃人、盜賣人體器官都是非人的行為,都應首當受到譴責。死人的名譽、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晉代皇甫謐《帝王世紀》雲:天下大和,百姓無事,有八十老人擊壤於道。觀者嘆曰:“大哉帝之德也!”老人曰:“吾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鑿井而飲,耕田而食,帝何力於我哉?”
也就是說帝王的權力(或德)與我有何關系?帝王的主權於我是可有可無的,怎能高於我的人權呢?
當今的波多黎各在拉丁美洲人均收入最高、人權狀況最好;可波多黎各在美國的托管下,至今不願獨立;美國每年給其大量的補貼,也不願其加入美國。波多黎各是個有人權、無主權的典型地區。
中國歷代的統治者壹貫堅持“政權>主權>人權”,將人民當作毫無人權可言的奴隸。對內殘暴兇狠如豺狼,對外孝順恭敬如羔羊。1740年荷蘭殖民者在巴達維亞(今雅加達)屠殺了兩萬多中國僑民,鮮血染紅了巴達維亞的壹條溪水,被稱為“紅溪慘案”。可乾隆讓人對荷蘭使團答復說:“我對於這些貪圖發財遠離祖國,舍棄自己祖宗墳墓的不肖臣民並無絲毫的關懷!” 按照清律,“壹切官員及軍民人等,如有私自出洋經商,或移居外洋海島者,應照交通反叛律,處斬立決。府縣官員通同舞弊,或知情不舉者,皆斬立決。”
1840年鴉片戰爭後,美國壹些地方政府通過了壹系列歧視華人的法案。如舊金山市政當局在1880年前後通過的14項被稱為“洗衣店條例”的法律,其動機就在於排斥華人。為避免與《1870年民權法》和憲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相悖,立法機關設計了壹種復雜的許可證制度。表面上看,該許可證制度對華人和白人不偏不倚,但沒有壹個條例規定給予和拒絕營業執照的標準。這就給了市政當局任意的裁量權,結果,所有華人洗衣店老板的申請均遭拒絕,而所有白人的申請則暢通無阻。
面對公然的歧視,華人洗衣店成立了壹個自衛性的行業協會──“同心堂”,為自身的權益而進行抗爭。在同心堂的鼓勵下,華人洗衣店老板益和與其他150家和他有同樣遭遇的華人洗衣店主壹起,決定照常經營他們的洗衣店。不久,他們全部被捕,壹場官司就此啟動。最後,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1886年,聯邦最高法院宣布了壹致同意的判決:立即釋放益和等人;相關市政條例違憲無效。
發生在美國的益和案,再次證實了“主權高於人權”。因為,益和的祖國大清國當時的主權可謂喪失殆盡。大清國主權的喪失,並不意味著它的子民益和等華人的人權的喪失。最高法院在益和案的判決中這樣認為: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護適用於美國公民,同樣也適用於非公民。可見,主權與人權之間也並不存在著什麽正相關。
當時去美國謀生的華人,大多是讀書識字不多、走投無路的貧苦人。就是這樣壹些素質不高的人在美國,最終把舊金山市政當局給掰倒了。顯然,這不是素質的原因,而是良好的制度環境賦予了益和等洗衣店老板強烈的人權意識。
有人說“沒有主權就沒有人權”,常常以上海外灘公園門外寫著‘華人與狗不準入內’的牌子為證。其實並沒有這塊牌子,有壹些遊園規則其中壹條是‘狗與××不準入內’,壹條是‘華人不準入內’。後來我們胡弄出‘華人與狗不準入內’的牌子,是添油加醋搞成的。
1843年11月17日上海開埠,外國人開始來到上海。1845年清廷公布《上海土地章程》,劃定了外國人居住區即租界的範圍,並且規定“華洋分居”。1851年的太平天國之亂,1853年的小刀會之亂,逼使許多中國人逃到租界躲避戰火。1854年租界中的西方人與清廷談判,取消了“華洋分居”的規定,租界逐漸成為上海的中心。
第壹,租界是中國發展的新階段。中國自明朝初年開始,直到西方殖民者東來,三四百年壹直堅持“片板不得下海”的國策。這是壹種把人民當成牲畜的國策,這是壹種把國家邊疆畜欄化的國策。租界是在這畜欄的邊沿硬性開設的壹面人性化的窗口。
1869年之後,上海租界的體制也逐漸成型。在租界的外國人,按照西方的代議制民主原則建立了租界的政治體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租界無疑相當於壹個國外的地方自治政府。租界建立的這種“自治”、“法治”、“安全”、“自由”的體制,給許多中國政治家以多方面的啟示。租界讓晚清政府領教了什麽是法治。
第二,租界突破了滿清野蠻的主權。租界的最大“罪名”是擁有治外法權,租界內的事“中國官員均不得過問”。這是罪名嗎?不,這是人類新文明的勝利,因為它打破了野蠻和隔離,是對“片板不得下海”那種畜欄政治的粉碎性打擊。它沈重撞擊了世界各地愚昧野蠻閉關自守作威作福的禦民者和愚民者,成為非西方人群接受新型政治文明的開端。
無論何事,中國官員壹過問必定伴隨著索賄、打屁股、剝皮塞草、淩遲、滅族,他們眼裏已經根本沒有“人”。壹千萬平方公裏國土上的“治內法權”驅民如犬羊,有壹平方公裏國土上的“治外法權”把人民開始當成人去治理,實在是福音來了。
壹些人把“主權完整”當成至高無上的準則,試問誰的“主權完整”?是大清統治者的主權完整!大清主權完整時,願剝皮就可以暢通無阻地剝皮,願淩遲就可以隨時隨地陵遲,現在的租界地面不靈了!慈喜太後命亂棍打死記者沈藎,慘極,外國公使夫人紛紛向老妖婆抗議。按蠢貨們的邏輯,這是幹涉大清內政。確實幹涉得好啊!
鴉片戰爭打擊了滿族奴隸主政權。如果沒有鴉片戰爭,中國人也許仍在奴隸主專制的黑洞中三跪九叩,在眾中睽睽之下用板子打屁股……如果沒有西洋文明的強制性介入,單靠中國人自身的進化是很難走出專制的,中國至今都沒有擺脫專制。
第三,租界是許多中國人奮鬥的夢想和希望所在。上海開埠之後,它成為中國的現代商業中心;1890年後,它又成為中國工業的發源地。租界管理得好,衛生,安全,有秩序。1914年陳獨秀在《愛國心與自覺心》壹文曾說租界是中國最安全的地方、是最安靜的地方。租界當局的征收賦稅、維護治安、路橋建設、市政管理、水電交通、消防綠化,乃至租界內西方人的工作、娛樂、生活方式,都逐漸成為租界外中國人的效法對象。1919年五四運動時,孫中山也說上海是自治區域的模範。
在租界買套房子,“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絕對安全,所以中國的富人和高級文化人,都爭先恐後在租界購房。由此,租界房地產走俏,租界規模不斷擴大。租界的房地產項目,開發壹個,紅火壹個,中國越來越多的成功人士住了進去。租界實際上成為中國的高檔模範社區,比租界外中國政府的統治區域更適合人類居住。
新式馬路,從租界不斷向外延伸;電報電話,從租界連到四面八方。奈克工程和海德生工程建成的外灘,至今仍令上海人感到驕傲和自豪。上海,成了中國的心臟。此後,無數的中國百姓,心目中出現了“大上海”這個偶像,“上海”這個詞給了他們以無限的遐想。
第四,租界是新文化和新文藝的發祥地。在清末報紙、雜誌大量出現之後,它又成為中國改革和革命的輿論中心。

第五,租界是人民的避難所。1898年康有為等通緝犯就是從上海逃走的。1903年“蘇報案”發,清廷欲淩遲處死章炳麟、鄒容。但租界當局堅持依法處理“國是犯”,判決僅兩年徒刑。當時上海租界的人權狀況比內地要好。1937年日軍進攻上海,大量難民擠過外百渡橋至租界避難,而在廣大內地則只有基督教堂或西方人建立的“安全區”才能庇護壹二。看來租界提供的自由而安寧的環境確實是中國“不幸中之壹幸”(陳天華語)。
西方的殖民擴張,將先進的西方科學文化,民主政治,傳播到了廣大的野蠻落後的亞非地區,是符合歷史進步性的,恩德無量。只要看看香港就無可辯駁地證明了。九七前的香港就是有人權沒主權的典型。三年大饑荒,幾十萬人冒生命危險偷渡香港。
馬思聰是中央音樂學院首任院長,是中外聞名的作曲家、小提琴家,曾以壹曲感情深沈的《思鄉曲》牽動者無數海外赤子之心,在文革中受到非人的淩辱,他因姓“馬”就被強迫趴在地上吃草。他於1967年1月鋌而走險離開大陸偷渡香港,為珍惜人才的美國所接納。
馬思聰的大哥在他逃跑後被懷疑知情不報,以他們在飯桌上發表的對“文革”不滿的言論入罪,全家被打成了“反革命”。其大哥當時已70多歲,在監獄裏幹很重的活;大女兒原來就患有嚴重的心臟病,被抓入獄後就死於獄中;第二個兒子被判12年囚監;小兒子判了8年,好端端的壹個家庭剎時就支離破碎。

馬思聰的弟弟當時在上海外語學院教法文,當時就把他抓起來,幾天後在學校跳樓身亡。馬思聰的妹妹是上海音樂學院的教授,當時突然被隔離審訊,關在學校地下室,不許和任何人接觸,天天寫交代,壹關就是壹年多,而馬逃離的事是在其妹被放回家後才知道的。
馬思聰太太的兄弟也沒有壹個逃過魔爪。她大哥因此坐了8年牢;三弟被判了5年;三弟的太太也被判了5年。馬思聰到美國後居住費城。譜寫了“晚霞”、“家鄉”、“熱碧亞之歌”、“李白詩六首”等歌曲和器樂曲。文革後,中共又好言請馬思聰,承認馬思聰是愛國者。他沒有等到自由返回祖國的日子,1987年5月20日因心臟病發去世,終年75歲。
從1978年底至2003年底,中國留學人員總數超過60萬,遍及壹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回國留學人員僅17萬余人。120萬中國的高官們及其親屬定居海外,除定居港澳的16萬2千人外,統統在其它國家,其中有15萬高官家屬已加入了所在國的國籍,裏面就包括江澤民那美國籍的孫子。從2000年到2004年,移民美國的中國大陸人有30萬7千,移民速度僅次於墨西哥。目前居住美國的中國大陸移民總數已超過2百萬。
這些鐵的事實已雄辯地證明,許多中國人是多麽渴望做亡國奴!
壹個冒著生命危險偷渡的農民林在清對記者說:“我知道有些在美華人覺得我們這麽來丟了他們的形象。但是他們不了解我們的背景,不知道我們在中國是什麽樣的生活。我們辛辛苦苦幹壹年,糧食說上交就上交,拿回來的只是壹張白條,我們在海上飄泊,壹天喝不到壹口水,……我們中國就是政治不好,如果象美國這樣的話,大家也不會冒著九死壹生的危險來到這裏。在美國,打死壹個人都不會槍斃,中國想多生壹個孩子都要坐牢”。
有網友嘆道,如果國家不屬於人民的,那還不如沒有。難怪有人聲言:死也要死到國外去,難怪有人拿到綠卡後喜極而泣:終於可以不做中國人了!沒有自由沒有人格的人民,不如亡國奴;不把人當人看的國家,不如殖民地;血債累累罪惡滔天的主權,有不如無!壹個人需要的是生存和自由;沒有生存和自由的主權要它何用?
只要還有人因思想招罪、因言論入獄,只要還有形形色色的冤假錯案、處女嫖娼案,還有人權受侵犯、自由無保障,總之,只要把人當牛馬的專制壹天不消亡,只要還有同胞象牛馬壹樣活著,做壹個中國人,就是壹種恥辱!
5.人權是正義的,主權易邪惡
人們追求人權,反對特權、反對他人的貪得無厭的侵權行為就是維護社會的正義,會得到有良知的人們的支持、會得到正義政權的支持而實現社會正義。
19世紀初法國自由主義者貢斯當說:“公民擁有獨立於任何社會政治權力之外的個人權利,任何侵犯這些權利的權力都會成為非法的權力。”任何壹種無視基本人權的制度都是邪惡的制度,任何壹種侵犯基本人權的行為都是邪惡的行為。
在周代,人們把國家主權稱為碩鼠。“碩鼠碩鼠,無食我黍!三歲貫女,莫我肯顧。逝將去女,適彼樂土。樂土樂土,爰得我所。碩鼠碩鼠,無食我麥!三歲貫女,莫我肯德。逝將去女,適彼樂國。樂國樂國,爰得我直。碩鼠碩鼠,無食我苗!三歲貫女,莫我肯勞。逝將去女,適彼樂郊。樂郊樂郊,誰之永號?”
《曹劌論戰》壹文中,曹劌問魯莊公以什麽抗擊敵國的進犯,莊公說他給老百姓提供了衣食飽暖。曹劌說不是每壹個人都得到了這份恩惠,所以老百姓不壹定擁護妳。莊公又說,大大小小的案件,雖不能說明察秋毫,但我確實盡己之心以求其實,使獄無冤枉。曹劌立刻答道,這就好了。妳盡到了妳的本份。由此可見,政府的首要職責是,在防止人民彼此傷害的同時,防止政府本身對人民造成傷害。人權狀況嚴重惡化的根源,恰恰是政府自身。
秦始皇有主權,百姓無人權,百姓生不無死,不得不推翻暴政,尋找人權的出路。
晉朝“桃花園”裏有人權,無主權;百姓怡然自得,其樂融融。“桃花園”外殺聲震天,屍橫遍野,血流成河,民不聊生。
…………
劉少奇貴為國家主席,對外代表國家主權;可在踐踏人權的時代,主權也保護不了劉少奇的人權。
孫誌剛到廣州去打工,上街沒帶《暫住證》,就被活活打死了。孫誌剛之死,說明沒有自由遷徒等基本人權,生存權會隨時隨地灰飛煙滅。孫誌剛事件表明隸屬於主權範疇的惡法和惡警對中國公民的人權構成了巨大的威脅。
主權不是人權的前提和基礎,人權是主權的基礎,是主權得以存在的道義基礎和合法性基礎。國家不可以淩駕於人民之上,主權不可淩駕於人權之上。國家不是壹部分人剝奪另壹部分人的邪惡工具;國家不應成為掌權者牟取私利的特權。主權崇拜易走向權力崇拜。在中國,權力意味著財富,權力意味著腐敗,權力崇拜必然走向腐敗、走向邪惡。
人權是實現發展的前提與條件。人權的歷史表明,在人權越受踐踏的地方發展就越渺茫,沒有自由和人權就就沒有發展。凡是人權制度實行早的國家,那個國家的生產力就發達得早;凡是人權制度實行充分的國家,那個國家的生產力就雄踞世界前列。人權得到充分的保障是壹個國家進入發達國家的壹個重要條件。
6.人權與主權的實力對比中,人權處於弱勢地位,主權是處於強勢的地位
統治階級用其軍隊、警察、監獄等工具來維護國家主權從而保護其統治權利,主權的保護是相對有保障的。而人權,作為個人的權利,卻是弱小的,它總會受到其他的社會主體的侵害,個人的私力救濟所產生的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當政府權力危害到個人的權利,即主權危害人權時,其兩者實力的對比就好比大象與螞蟻;所以法律在執行過程中為達成公平的目的,應該對人權進行傾斜,使人權優先於主權。
普遍人權的觀念正是對“誰擁有強權,誰就擁有正義的原則”的否定。窮人比富人更需要人權。北京國企壹對失業夫婦,妻子快要生產了,因家中壹貧如洗,不敢到收費昂貴的大醫院去。於是,丈夫借來壹輛平板車,拉著妻子去附近的壹所獸醫院找熟人接生。沒想到妻子偏又是難產,只好大醫院去。丈夫咬著牙,蹬著平板車壹路疾馳,妻子在車上痛苦地呻吟。當平板車來到壹個繁華路口時,警察攔住了他們。原來,這條路是國賓道,不許人力車經過。當時並沒有尊貴的國賓的車隊通行,但他依然堅持不放行。孕婦的呻吟和鮮血,警察卻充耳不聞、視而不見。丈夫哀哭著向他下跪,這名警察仍然“剛直不阿”。這丈夫只好蹬著平板車繞道前往醫院。等到達醫院時,大人和孩子都已失去了搶救的時機,雙雙死亡。晚上,悲痛萬分的丈夫,壹個人在破舊的家裏上吊自盡了”。
2003年6月4日,三歲小女孩李思怡被鎖在家中,唯壹的親人——母親被警察抓去,而無論母親怎樣跪地哭求,得知此事的幾十個警察,個個無動於衷,連壹個向親友告知求助的電話都不準她母親打!幾十年來,黨政人員都是這樣視國民如豬狗執行“公務”的。6月21日警方發現3歲小女孩李思怡已經死亡多日。
如果壹個社會能夠容忍這樣的事情發生,這樣的社會再繁榮又有什麽意義?它怎麽能夠使人熱愛、使人留戀、使人向往?更不要說讓外部的人來尊重這個社會。
落後國家比先進國家更需要人權。中國吃壹頓套餐肯德基,至少要17.5元人民幣,而在美國吃壹頓同樣的套餐,只需要不到5元人民幣。中國電信的價格比發達國家高得多。壟斷價格侵犯了財產權——人權。
7.人權高於主權的國際幹涉
人權是全人類的,主權不是!人權的基礎是固有的人類尊嚴,而不是對國家有什麽用處。人的尊嚴神聖不可侵犯;每壹個人、所有的人都具有相同的至高無上的尊嚴、都具有相同的永恒的價值!人的尊嚴是我們共同的精神財富。我們被壹種共同的命運聯系在壹起,我們對其他人的命運不可能無動於衷。尊重人、尊重人的尊嚴和自由,是人類社會共同承擔的責任。所有人都有責任來保護人的尊嚴和基本人權。
人的尊嚴,其實是不分內外的。無論是誰,只要他淩辱人的尊嚴,殘害人的生命,就是人類共同的敵人。林培瑞[Perry Link]說:“全人類,中國人及非中國人,不僅有權利而且有義務、和平地幹涉任何政府以各種方式在任何地方試圖對我們人類同胞實行的專政”。
人權是超國界、超政治的。對壹國人權狀況提出批評絕不是幹涉內政。當希特勒迫害德國境內的猶太人時,別國的人民和政府難道沒有權利譴責嗎?
人權狀況好的國家,壹旦發現人權受到侵犯就立刻予以糾正。如美國發現虐待俘虜,立即發動全社會來制止。經過檢舉揭發,類似事情再次發生的可能性就少了。這個效果不僅對美國,而且對所有的國家都是壹個警告。
如果壹個國家人民不能抵制本國權力者對人民內政的幹涉,最終也無法抵制外來的幹涉。如果是為了捍衛人民自然的、基本自由權利,即使是幹涉內政,也是壹種迫不得已的選擇,有的時候是唯壹的選擇,它是不得已而為之。正義論認為,壹種不正義只有當它是為了避免更大不正義的時候,才能被允許。
人權高於主權是國際幹涉的理論基礎。聯合國、國際法院等國際組織風起雲湧。國際公約、國際法紛紛出臺。這都體現了國際幹涉的大趨勢。1971年國際法院宣布:人權是超越國界的共同責任,壹個國家的人權狀況要接受國際人權公約所設定的標準的檢驗,也要接受國際人權組織的審查。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就認為“任何壹個國家和政府,都無權躲在國家主權後面侵犯人權。”
人權的國際保護使人權發展進入了壹個全新的階段。當有充分證據證明獨裁者的主權確實在侵害人權時,國際社會有責任收繳他的犯罪工具,把主權還給人民。如發動侵略戰爭、推行種族歧視、種族滅絕政策等類行為,國際社會就應該對其主權進行限制與臨時剝奪以恢復人權秩序。第二次世界大戰對法西斯德國主權的剝奪和聯合國60年代以後對南非種族政權實行的以軍事、貿易封鎖和禁運的方式限制其主權就是體現人權大於主權的實踐。
2001年10月2日8名英國人在歐洲人權法院歡呼雀躍,而英國政府代表卻垂頭喪氣。人權法院判決,英國政府向這8名英國人代表的倫敦希思羅機場周圍居民賠償20億英鎊。原來,在倫敦最大的希思羅機場,每晚11點至次日淩晨6點有16班飛機起降,巨大的噪音使機場周圍居民的睡眠受到影響;這些受害者將機場訴之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但從地區法院到最高法院,都未打贏官司。於是他們來到斯特拉斯堡,將本國政府告了。他們得到了極為滿意的判決。此案是歐洲人權法院眾多案件中的普通壹件。至今,加入歐盟的壹個硬性條件,就是承認人權法院及其判決。比如土耳其,極想加入歐盟,但國內人權狀況不佳,如果加入歐盟,將來可能招致諸多麻煩。所以,加入歐盟的談判多是人權談判。
個人主義
個人主義是關於自我發展、最貼近人的本性的倫理學;是壹套如何使人類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整個社會制度更貼近人性,而不是扭曲、乃至違反人性的社會政治哲學。
個人主義在本質上是關於自由的個人主義,自由主義是關於個人自由的主義,是思想上的個人主義,浪漫主義是感情上的個人主義,多元化是社會領域的個人主義,放任主義是經濟領域的個人主義,民主則是政治上的個人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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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评论

1.近代個人主義的起源
新教思想導致了個人主義。法國大革命時期著名思想家約瑟夫.梅斯特爾曾指出,路德的新教理論將個人主義這個魔鬼從牢籠中釋放出來。馬丁.路德藐視羅馬教會的革命含義遠遠超出了他本人的想象,潘多拉的盒子打開後再也關不上了。
宗教改革之前,普通人不能夠擁有聖經,也無權解釋聖經,宗教改革以後,每個人都可以擁有聖經,都可以直接與神溝通。歐洲社會的大幅度進步就是從更多的人認識聖經真諦開始的。對《聖經》的不同理解先是導致了持續頻繁的宗教戰爭,最後終於迎來了和解和容忍。“分裂”走完其自然的過程直到最後壹個不可分割的單位:個人,教會被帶到每個信徒的心裏,組織化的宗教被個人化了。
美國新英格蘭個人主義的傳統來自清教。清教移民追隨馬丁·路德關於“教徒個人的共同教會”的原則,組成了自願的公理制禮拜會,他們上面並沒有更高的教會來幹涉其自主權。這壹方面給予他們更大的生存靈活性,同時也掌握了更多的監督領導的權力。雖然這些個人主義的特征還遠遠不是個人主義本身,雖然清教徒並非民主派。他們的制度是政教合壹的,但清教對權威的不信任和重視個人的觀念卻是個人主義產生的溫床。由於他們尊重個人良知,他們允許壹定程度的宗教爭論,當時持異議者的主流正是要求更多的個人自由。
韋伯指出:傳統的基督教雖然有超越價值,有利於普遍主義的形成,但由於個人必須通過教會組織與上帝溝通,個人的意誌不具有獨立地位,不可能形成個人主義。新教摒棄牧師的權力和權威,代之以“每個信仰者都是牧師”的口號,新教將上帝的力量置於個人心中,作為他內在的權威——他對上帝的信仰和理解。與上帝的溝通實際上是壹種個人的自省與慎獨,上帝成了任何個人意誌與觀念的認可者。借助這位個人化的上帝,個人已經武裝好對付外在世界,個人憑著天賦人權獲得了自身的重要性。個人通過《聖經》和上帝建立的直接聯系給予了個人關於自己權利和責任的強烈意識,由此演變為靈魂的自決權和個人的神聖性。這樣,個人意誌就具有了獨立性與神聖性,個人主義就有了哲學和宗教的基礎;從而使個人主義發展為愛的個人主義,為西方近代自由民主運動作了精神準備。
2.個人概念
19世紀初法國自由主義者貢斯當相信:個人獨立是現代人的第壹需要,個人自由是“惟壹真實的自由”,是“真正的現代自由”。
美國學者愛默生解釋個人概念的四個層面:
1)個人的神聖性。神聖的個人是不允許他人的侵犯的,哪怕是他的家庭成員。“我不能出賣自己的自由和權力去維護他們的敏感(或面子)。”
2)個人的特殊性即個性。個性是壹個人的價值所在。無論如何,他都不應該犧牲自己的特性去迎合社會。“誰要做個人,必須做壹個不迎合者。”愛默生說:“每壹個新思想抵得上世界上所有的飯囊……壹個人對世界比整個中國和日本王國加在壹起還有用。”
3)個人的無限潛力。愛默生把個人視為社會和歷史的中心,他說:“世界不算什麽,人才是壹切;妳自身中有壹切自然的法則……妳應該知道壹切,妳要敢於面對壹切。”
4)個人的自足和個人的自治權利。 
3.個人主義的主要原則
個人主義是壹種有關人性的理論及對某種政治、經濟、社會和宗教體制的壹種態度或信念。這種信念或價值體系突出三個內涵:
1)以人為中心的並且由人來體驗所有的價值觀。胡適認為“真的個人主義就是個性主義,他的特性有兩種:獨立思想,不把別人的耳朵當耳朵,不把別人的眼睛當眼睛,不把別人的腦力當自己的腦力。個人對於自己思想信仰要負完全責任,不怕權威,不怕監禁殺身,只認得真理,不認得個人的利害”。
2)個人是目的,具有最高的價值,社會是實現個人目的的手段。在這個世界上,個人只是自己的主人,誰也沒有資格做他人的主人。任何壹個人都不是另壹個人的工具。康德說:“在任何情況下把人當作目的,決不只當作工具”。任何人都不能被當作其他人謀福利的手段。每個人的義務首先是對自己的生命和幸福負責,既不為他人犧牲自己,也不要他人為自己犧牲。每個人必須靠自己來謀生、來贏得幸福。個人主義尊重他人的自由,自覺地把別人的自由當作自己自由的邊界,自覺地捍衛他人自由,堅定地反對任何人對個人自由的侵犯。“人是目的”這壹命題,確認了人的終極價值,最集中地表達了個人主義的信仰。
3)所有的人在道德上都是平等的。個人主義不反對、甚至鼓勵人們自願地去幫助他人,鼓勵慷慨、仁慈、友愛,但堅決反對政府憑借手中的權力迫使壹些人為另壹些人作犧牲。任何慈善的行動只能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之上。不得借口社會集體的利益侵犯個人的利益,以少數人利益的喪失換取多數人的利益是非正義的。個體的利益的不可侵犯是尊重人權的標準。
哈耶克(Friedrich A. Hayek)認為:“由基督教與古典哲學提供基本原則的個人主義,在文藝復興時代第壹次得到充分的發展,此後逐漸成長和發展為我們所了解的西方文明。這種個人主義的基本特征,就是把個人當作人來尊重;就是在他自己的範圍內承認他的看法和趣味是至高無上的。縱然這個範圍可能被限制得很狹隘;也就是相信人應該發展自己的天賦和愛好”。哈耶克突出個人主義的兩個基本點:壹是“人”即“個人”,人的自由即是個人的自由,人權即個人權利,強調個人自由不可剝奪、不可讓渡的絕對性;二是個人自由的“消極性”,即“在他自己的範圍內”,或者說在不侵犯他人或不受他人侵犯前提下的至上性。個人主義特別強調人的尊嚴,強調單個的人具有至高無上的價值和尊嚴。個人主義最看重個人權利,認為其它所有權利都建立在個人權利之上,是個人權利的集合或表現,從個人權利的部分轉讓派生出公權力、法、責任等規範。

4.集體主義的意識形態和個人主義的意識形態是不能共存的
個人主人認為:個體是集體的基礎;集體是基於個人利益的需要而設的,社會、民族、國家都從屬於個人;每個人是壹個小宇宙,代表了整個人類,也是社會進步的終極目的。
個人主義認為:每個人都可以用自己的理性判斷是非好壞,他只需要聽從良心的召喚,不需服從別人的意誌。自我作主,是人權的基點。要自我作主,首要的就是不受國家主權的幹涉。要人權就壹定要把權力排除於妳的個人生活的外面去。否則“自我作主”就是空話。
解決專制和腐敗的根本途徑,是高揚“人權高於主權”的旗幟進行抗爭。個人主義是強大的民主力量,是對抗專制的最佳方式。愛默生說:“民主的根子與種子就是‘捍衛妳自己’這個學說”。否定個人私利只會有助於壹小撮人的私利膨脹,每個人自我意識的發展都是對獨裁者自大狂的糾正,個人從獨裁者那裏贏回的每壹個權利都削弱了獨裁者對權利的壟斷。因此,壹切獨裁者都反對個人主義,他們從不喜歡老百姓把自己看成像他們壹樣的人。
青年毛澤東對個人主義的推崇達到了非常熱烈的程度。他表揚西方文化把個人而不是群體作為社會的基礎,個人在國家中獲得了極大的重要性。他批評中國文化強調宗法和等級,他說:“幾百萬的中國人像奴隸那樣活了幾千年,只有壹個不是奴隸的‘皇帝”。
毛以愛默生式的熱情宣稱:“可以這樣說,個人的價值超過宇宙的價值。”他否定所謂的毫不利己的利他主義,認為這是不可能的,因而是虛偽的。
胡適認為人的個性不是外部環境能強加給個人的,“企圖用強迫手段來形成個性無異是把它扼殺在遙籃裏。個性不是從外部塑造而是從內部成長的,外部秩序的功能不是創造個性,而是為個性提供最合適的成長條件”。胡適認為,每個人的素質決定著國家的前途。
胡適的自由主義是反國家主義和集體主義的。他說:“現在有人對妳們說,‘犧牲妳們個人的自由,去求國家的自由!’我對妳們說:‘爭妳們個人的自由,便是為國家爭自由!爭妳們自己的人格,便是為國家爭人格!自由平等的國家不是壹群奴才建造得起來的!’”
胡適號召個人要真實的為我,鑄成自由獨立的人格,這從根底上破壞國家主義和集體主義的奴役理論。人在形成自由獨立的人格後,自然敢於說老實話,敢於攻擊國家的腐敗。
民主的起點是個人。民主是為了每壹個人的自由、獨立、人權。這樣,才能夠保障每壹個人的尊嚴和人格,人才能過人的生活;這樣,每壹個人才能保證自行選擇其生活方式和自主處理其個人財富。民主是為保障個人權益而建立的壹套政治競爭機制。
集體主義認為:集體的權利是本,個人的權利是末;集體高於壹切;個人不過是實現理想社會的壹種手段,在社會目標面前,個人在社會的面前是卑微的,不值得尊重的;為了社會整體目的的實現,常常需要壹些人做出犧牲。唯有集體知道是非善惡,集體須給人民灌輸 “真理”。這是對公民權利的踐踏,因此,集體主義也就必然演變成專制主義。
專制的起點是集體。專制社會裏的獨裁者為維護獨裁統治,最毒辣、最陰險、最狡猾的手法就是把國家主義灌輸給國人,並以國家利益為借口剝奪每個人的自由,摧殘人的個性,從而剪除異己。他們的國家利益,就是他們依靠專制手段欺壓人民所獲取的既得利益。
按亞洲價值觀:國家高於個人,國家的價值高於個人價值,等級高於選擇,義務高於權利,服從高於自主。個人的權利和尊嚴不重要,個人須服從國家即服從統治者的需要、服從他們轉移社會矛盾以維持自己統治的需要,針對個人的反人道行徑也談不上什麽罪行。
主權高於人權論,實乃國家主義之翻版。主權高於人權,實質是黨權高於人權。主權不在民,就不能保護人權,反而容易成為特權階級壓制人權、侵犯人權、取消人權的理由。譬如中共認為人權受制於統治階級的利益;受其教化的子民也認為:人權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國家賦予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當然無權享有。這不僅與全球化的趨勢相悖,而且不利於公民保護自己的權利,因為國家賦予的權利國家可以悄悄地收回。
有人說:政府通過憲法賦予公民權利。這種說法非常荒唐。因為憲法是公民制定的,公民無法賦予自己權利。就像張三無法賦予自己壹百塊錢壹樣。張三如果有這壹百塊錢,那自己給自己壹遍沒有任何意義;張三如果沒有這壹百塊錢,那賦予就無從談起。同理,公民也無法通過憲法賦予自己權利。如果公民本來就有權利,沒有必要通過憲法再賦予自己壹遍;如果說公民本來就沒有權利,寫憲法也寫不出權利來。那憲法中列舉的公民權利是怎麽來的呢?很簡單,這些權利是公民與生俱來的,憲法寫進它們是對它們的保障,而不是賦予。
為什麽憲法賦予權利的說法廣泛流行呢?這是壹個陰謀。它想達到這樣的目的:這些權利是我賦予妳的,妳要感恩戴德,擁護我的統治;這些權利是我賦予妳的,所以我可以隨時收回,也可以想給妳哪些就給妳哪些。比如罷工和遷徒的權利就沒給。
人們應明白,所有這些權利包括遷徒和罷工的權利都是與生俱來的,不是什麽人恩賜的。人們組成國家的目的就是為了讓這些權利得到充分的保障,而不是被莫明其妙地剝奪。中國憲法賦予了公民言論出版、遊行示威、結社的自由,中國具體的法規又取消了上述自由;中國人把自己的天賦人權不明不白地讓渡給政府,當自己遭遇政府和“家長”的蹂躪時,才想到自己的權利,於是又壹級壹級上訪來爭取本屬於自己的權利,最後上訪者又遭到了迫害。
5.個人與國家的關系
個人主人認為個人是國家的基礎,國家是個人的集合。個人與國家的關系如下:
1)先有人,後有國家。有人說“沒有國哪有家”,這是顛倒是非!應當是:沒有人就沒有家,沒有家就沒有國。把國家比母親是不恰當的。人類的產生比國家出現得早,國家壹直是靠人民的稅收生存的。哪有母親壹直靠孩子養活和保護的?正確的比喻應是:國家是人民的孩子。我們都愛自己自己的孩子,但不能溺愛,如果他有什麽地方不好,壹定要指出來,讓他改正,這才有利於他的健康成長。
個人權利是原始的、優先的、自然的,國家權力是後發的、派生的、約定的。政府的成立以公民的自願同意為前提,國家只能作用於個人權利之外的活動空間。
美國在制定憲法時,曾發生過是否應將《權利法案》納入憲法的爭論。反對者認為,如將個人權利在憲法中列舉出來,會被理解為其余者均為政府權力;支持者認為,政府的權力有可能侵犯個人權利,因此需要將個人的壹些權利列舉出來,規定政府不得侵犯。最終雙方妥協:美國憲法修正案在列舉了政府不得侵犯的人權後,第九條明文規定,“本憲法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輕視由人民保留的其它權利”。“人民保留的其它權利”表明,人權是固有的,不是憲法賦予的。它是先於政府而存在,由憲法來保護。
2) 個人是目的,社會、國家是工具是手段、個人的權利是本,集體、國家權力是末;個人權利限定了國家權力的界限,在個人權利的範圍內,國家權力是無效的。
尊重公民的權利是國家的天然義務。政府應尊重和保護個人權利,不得危及個人的自然權利。任何侵犯個人權利的國家行為都是不義的。對個人的權利是保護、還是侵犯,是衡量國家及其行為正當與否的最高道德標準,同時也對國家及其行為構成道德約束。
美國第35任總統肯尼迪曾說:“不要問妳的國家能為妳做些什麽,而要問妳能為妳的國家做些什麽”。這是壹句愛國主義的經典名言。
弗裏德曼認為這句話顛倒了國家和公民的關系。因為國家是手段,個人是目的。個人的價值永遠在國家之上,國家是為個人服務,而不是個人被國家所驅使。
肯尼迪的名言應更改為:“不要問妳能為妳的國家做什麽,而要問國家能為妳做些什麽”。這或許使國家的尊嚴蕩然無存,但它真正理順了國家和公民的關系,將被顛倒了的常識重新顛倒過來。國家不再神聖,人民才是主人,國家才可愛起來。
日本把國家工作人員稱作“役員”,形象地說明了國家的實質。日、美等國家的公務員包括警察對前去找他們辦事的中國人點頭哈腰、服務快速而又周到。在那裏,妳不僅找到了做主人的感覺,還真正感受到了什麽是人民的“公仆”。而在中國國內,若找政府公務員辦事的話,那些“公仆”會把妳當成顧客,妳還得用紅包從他們的手中購回原本屬於妳自己的權利。此時,妳會感到什麽叫權力的異化,什麽叫主仆顛倒。
壹位去日本旅遊過的中國人說:去澳門,中國拱北的警察驗證後是把證件扔出窗口;從大阪入境、東京離境,日本警察是帶著微笑拿著護照手遞手交還給我。中國的警車會為領導或富人亮警燈開路;日本的警察為壹幫十多人組成反首相小泉的示威隊伍開路。日本的廁所都非常幹凈,且免費提供如廁用紙;日本的旅遊車經過六天幾百公裏的行程都是幹凈如新,師傅說他壹般兩個星期才洗壹次車;日本的國家公園(或神舍)都是免費開放的。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序言就宣稱:“我們合眾國是人民的產物”,這是人民至上而不是國家至上的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而不是宣布“壹切權力屬於國家”。總之,“國家利益高於壹切”從法理意義上說,無論在中國還是在美國,都應該被判極刑。
3)個人權利取最大值,國家權力取最小值,國家權力是單個人走到壹起過共同的社會生活所必須的權力,是組成群體的個人的權利相互加減乘除之後的剩余權力。人類是永恒的,國家是暫時的。國家或社會都不如組成它的個人重要,個人價值高於社會價值。
諾齊克斷言:“如果要防止國家成為壹部分人中飽的私囊,卻采取強化國家、擴大其功能範圍的做法,只能給腐敗造成更多的機會。”他說:“在國家與個人之間,個人的權利居於更優先、更根本的地位。是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決定國家的性質和職能,而不是國家的需要決定著公民自由度的大小。既然國家是由平等的個人構成的,國家在所有的個人之間就必須保持中立,不能為了壹部分人的利益去強行剝奪另壹部分人,那怕其動機是善意的也不行。任何利益和福利的轉移只能基於自願的原則,否則最善意的動機將導致最卑鄙的惡行。”
韋伯說:“國家本身不具有內在的價值,它只是實現其它價值的壹個純粹的技術性工具”。
可壹些中國的知識者把國家視為終極價值,國家成了他們心中的“上帝”。中國的士大夫有壹種“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的使命感,把救國救民視為己任,從這種使命感的背後可以看到中國知識分子對壹般民眾的優越感和傲慢感,陷入了驕傲的罪性中。

當主耶穌基督受彼拉多審判的時候,他莊嚴宣告了“我的國不在地上”。上帝的國不同於人間的國,它沒有民族與國家的邊界。如果愛國高於愛靈魂、高於愛神,就不符合聖經了。不能國家高於上帝、組織高於個人、政權高於靈魂。沒有真善美的神的光照,愛國只能是轉移視線的工具、爭權奪利的外衣、某些人英雄夢的輿論支持!
在美國,愛國主義教育是通過“愛”來號召的--愛上帝賜予美國的人民這樣壹塊土地、這樣壹個國家、這樣壹個社會,通過對“愛”的號召以釋放人民保衛美國、團結奮鬥和抵抗攻擊的“愛”的力量。這是美國式的愛國主義教育。
人權教育
中國文化的核心是人神(假神)崇拜,崇拜的是具體的人——祖宗,崇拜的方式是盡孝道;儒家移孝作忠,崇拜的對象是君王——天子。在子女的心中,祖宗就是神;在臣民的心中,皇帝就是神。由於中國文化沒有進化到抽象的獨壹真神的崇拜,因此中國人無法產生普遍的抽象的人權正義觀。所以,進行人權教育尤為必要。
1.尊嚴教育
人權教育是關乎人類尊嚴的教育,就是幫助我們了解“人之所以為人”所應享有的基本生活條件,包括生理、心理及精神方面的發展,也讓我們檢視社會上有哪些問題是違反人類尊嚴,以及涉及公平、平等的問題,如種族主義、性別歧視等議題,從而采取行動、解決問題、去除阻礙人權發展的因素,建構壹個美好的社會。
人權教育的中心思想是不斷地探索尊重人類尊嚴和人性的行為法則,社會成員從而意識到個人尊嚴及尊重他人的重要性。可見,“尊重”是人權的基本概念;互惠的權利與責任,是公正社會中每個人所應謹守的契約。因此人權教育即是尊重、合作、公正、正義等觀念的教導,進而促進個人權利與責任、社會責任、全球責任的理解與實踐。
美國人的舉止行為,在自己的家和在公共場所有明確的界限。關起門來盡可以自由自在為所欲為。在公共場合首先要想到有沒有妨礙他人,包括降低自己說話的音量。這表現出對他人的尊重和本身的教養,用發怒罵人來維護自己的尊嚴肯定事與願違。
壹個住過美國的網友說:“我在公車上踩了別人,對方主動給我道歉。開始我很迷惑,人家是不是在說反話呀?後來處的美國朋友多了,才明白人家是真心道歉。因為美國人認為公共場所(包括在公車裏)應該大家平等分享的。如果不是他占了那個位置,我也不會踩在他的腳上。所以他們被我踩了,還心平氣和地說對不起。”

2.剝奪尊嚴的狀況
在21世紀,等級觀念早已落伍了。尊嚴和等級特權地位是對立的。有等級觀念的人不但自己心甘情願地給地位高的人下跪,而且還要求地位低的人給他下跪。那種仆人對主人的服從,愚民對上者的崇拜,能叫“尊重”嗎?  壹些花錢買媳婦的農民對前去解救的民警大打出手。他們為什麽這麽理直氣壯?這麽蠻橫?就是因為他們自以為花了錢,媳婦就是我的。2000元就能買壹個人的生存權,就有權力將女人用鐵鏈子栓在屋裏,剝奪壹個正常人的自由。 作為壹起強奸案的兩個角色,受害人何某生下了壹個女嬰,而犯了強奸罪的樊某被判刑3年。如今,何某遇到了難題,她被通知,要想給孩子上戶口,必須繳納罰款,原因是她年紀未到就生了孩子。計生部門逼要罰款 ,14歲少女無奈要與強奸犯結婚。 湖南郴州壹農民因超生,兄弟倆的房子被政府壹塊給炸了。農村計劃生育標語:“該紮不紮,房倒屋塌;該流不流,鋸樹牽牛;上吊給繩,喝藥給瓶;寧肯家破,不要國亡”。 “寧增十座墳,不增壹個人”。武漢市黃陂區蔡店鄉壹位婦女超生第三胎臨盆之前,計劃生育服務站人員強令她墮胎。在引產手術之前,嬰兒已經順利產出。該健康嬰兒被活活扔入大糞池,未死。後有壹位老婆婆經過,見嬰兒掙紮在糞水中,將其救起,洗凈以後欲將其抱養,不幸又遇該計生員。計生員將嬰兒從老婆婆懷裏奪走,在眾目暌暌之下,將那九死壹生的嬰兒摔打腳踩,並活活掐死在水田中。魯迅故鄉浙江省紹興市的壹個縣城,壹名剛出生的嬰兒因母親無準生證而被有關人員將剪刀刺入嬰兒腦部而活生生的殺死。 屠嬰者是在充滿仇恨的心理狀態下進行屠殺的。就是在弱肉強食的動物世界,也沒有為了生存得好些而殘殺自己族內幼獸的。唯獨部份中國人為了某壹目的,熱中於屠殺自己同類的幼嬰。這些殺嬰者竟是自稱是先進文化的代表,13億中國人就生活在野蠻殺嬰文化中。 計生幹部完不成任務,壹律扣50%的工資。那些黨的計生員的官位、權益,是建立在屠殺嬰兒、制造悲劇的基礎上的。行這種政策就是暴政。 壹胎化政策導致我國出生嬰兒性別比直逼120(即平均每出生100名女嬰對應地出生了近120名男嬰),而正常值是103-107。照此趨勢,到2020年,全國有4千萬男子無女可娶。將大大引發拐賣婦女、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各種復雜的社會問題。根據國家權威機構統計,1993年以來中國社會性侵犯、性暴力等案件,每年呈68%的增長速度遞增。 新華網2004年9月23日報道:在協和醫院的衛生間內發現了出售腎、肝、脾等人體器官的小廣告。記者來到協和醫院,在醫院門診大樓所有男女廁所中都能看到出售器官的手機號碼,有賣腎的、賣肝的、賣脾的、賣骨髓的,其中賣腎的最多。記者查訪了京城12家醫院,發現共有120多個廁所單間內寫有出售人體器官的廣告,售賣器官者達160余人。 某高幹患有嚴重的眼病,想做器官移植手術,換壹雙年青健康的好眼。於是,公安局就把壹個打成“反革命”的小夥子處以死刑。最殘酷的是,為了確保被移植的眼睛鮮活,執刑者和醫生壹道,竟先動手挖出小夥子的雙眼,然後再把“犯人”槍斃。 歐洲議會對中國政府摘取死囚器官壹事深感震驚,強烈譴責:“這是壹種犯罪行為,明顯地違反了國際上關於尊重和保護犯人尊嚴和身體不受侵犯的規定。”紐約長老教會醫院醫師肯尼思.普瑞格說:“中國當前的器官移植系統違反了最基本的倫理標準......世界性的器官移植組織應該開除中國的器官移植大夫,直到這種情形改正過來為止。”  2000 年,山西太原人於勇剛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行刑前,死者母親張金仙每天打電話到法院查詢得知其兒子9月28日會被處決。她預感法院和醫院會像以往那樣,將死囚的器官摘取賣給醫院的病人。她9月27日再次給太原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長打電話,懇求他不要動她兒子的器官。審判長說“這次壹個也沒有”。但執刑當天,家人不準見死囚最後壹面,也無法收屍。刑場設在焚化場內,停在焚化場帶“刑”字的面包車,隨後就出現在醫院裏了。當天處死的三人,其器官據信被立即移植到患者身上。 張金仙說:封建社會罪犯被砍頭,官府還讓親人活祭,灑酒送行。美國“沒有人權的國家”執行死刑還允許家屬在場領回屍體,而“有法制”“有人權”的中國,竟連最基本的人道都沒有。不單如此,她兒子還被挖腎扒皮,這比日本的731試驗部隊搞人體試驗更惡劣。 中國的法院宣布處死犯人,事前並沒確定具體的日期,大都是當天宣布馬上執行。這樣壹來,死囚若在外地犯了案,在外地處決,其家屬根本就不可能知道執刑的日期,更不可能馬上趕去收屍。法院就可以堂堂正正地以“無人收斂”的理由,把屍體賣給醫院,醫院再把它賣給病人。中國演員傅彪大約花費30萬元移植的完整肝臟來自壹名山東死囚。 楊君醫師揭露了壹個犯人被拉到醫院中處決的案例:“公檢法人員先正式對犯人進行驗名正身,然後把他帶到後院的車庫,臨時改作摘取器官的手術室…在周圍約十來人環繞之下,他被領到門口,他面孔朝下,躺在地上,壹名法警在他腦後劃有壹個黑點的地方扣動扳機。槍決後,醫師立即給屍體打註射,來維持他心臟的功能。他被擡到臨時手術房…法院和醫院領導在壹個房間觀賞閉路電視,看他的心臟被移植到壹個病人的胸腔內。同樣的壹幕,五天後又重演壹次,另壹個死囚的心臟以同樣的方式被移植到壹名病人體內。  把醫院當刑場,犯人壹槍斃命後,就立即掏心挖肺,這種野蠻,藐視醫德的作法,全世界大概也只有中國唯獨的壹家。 2001年6月,壹名天津武警醫院的燒傷科專家王國齊在美國國會作證,他說自己不下百次被派到刑場上去搬運屍體,並進行剝皮(天津建了壹所皮庫)和摘除眼角膜的工作。 王國齊大夫表述了他的親身體驗:我們車輛離執行地點的距離只有不足八米,當屍體擡進救護車內時,車內人員連忙用剪子去除衣服,在腹部作十字形大切口,迅速取下了囚犯的二只腎臟,並浸泡於生理鹽水的透析液內,當時我在車下,聽到車內說,取下腎臟的時候死囚犯還有心臟跳動及呼吸。 牡丹江市心血管醫院的楊君大夫說:手術前後醫院都以宴會來款待法院人士,並交給他們“紅包”。楊大夫說,他有壹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跟壹個同事同車,交談之下才知道她是去送三萬元給法院,作為取得壹具屍體的報酬,因為該院要為病人作心肺移植的手術。 德國《明鏡周刊》報導說,早在十多年前,哈根斯就和中國進行屍體和器官的交易,哈根斯的塑化人體標本不僅在世界各地展覽,還收到很多來自大學和醫科研究所的訂貨,可謂名利雙收。 據2004年1月9日的民生報報道:臺灣每月都有“換腎團”出發到大陸,100萬左右的臺幣可以包住包吃包換腎。大陸各醫院部門主任親自迎送,有如拜財神爺壹樣。但那些死囚,很多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屍體會被肢解瓜分,其親屬更沒有壹分壹毫的撫恤金。 加拿大環球郵報消息指出,在溫哥華壹名從事腎臟移植國際貿易的商人生意興隆,安排了不少加拿大腎臟病患到中國上海接受手術。報道說,上海已經成為移植用人體腎臟的主要提供地。據韓國器官移植協會的統計,在中國接受器官移植的韓國病人從1999年的兩例,增加到2003年的73例,而今年到8月底為止,已經有124例。 馬家爵被秘密處死,犯人被處決的消息,連家屬都不知道。其家人還是因新聞記者跟蹤訪問,才從記者的口中得知馬家爵已被處死的消息。死者生前的行為再惡,他及他家屬有權在刑前話別,有權對身後事做決定。“人性化”的執刑方式與馬家爵無緣,大家很有理由懷疑──馬家爵的屍體被公檢法及醫院肢解了,他的兩個腎和肝、心及眼角膜、皮膚,已被移植到壹些患者身上了。如果這些器官捐贈是出於自願的,那造福別人,是好事壹樁。如果公檢法醫不問自取,這種不人道的做法,則比馬家爵殺人的罪孽更深,影響面更廣。 從這些事件可以看出人們的愚昧。為什麽愚昧?原因並不是貧窮,而是對人權的宣傳教育太少,沒有從小學起就普及人權的基本知識。看看我們的小學生課本,愛國之類的文章、空談高尚的文章壹大堆,實實在在的人權知識很少。很多人上完學後腦袋還是空的,真正的道理還是不懂。當前社會大量出現愚昧事件,實在是對我們的教育內容壹大嘲諷。
中國人沒有完整的人權,中國人沒有完整的公民權利。
共產極權統治會剝奪人權,共產極權統治會讓人成為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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