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中國政治概論 中國沒有民主政治

作者 張雪忠 寫於 二零一三年

代議制民主政體與專制政體的區別
壹個國家的民眾,作為壹群聚居在壹起的有理智的生物,他們之所以組成國家,是為了改善自己的境況,而不是為了惡化自己的境況。如果人們在尚未組成國家時,都可以在不受他人侵害的前提下,增進自己的財產,追求自己的幸福,並通過與他人的合作促進彼此的利益,那麽,在組成國家之後,人們的生命、財產和自由,就應該得到更有效、更確當和更充分的保護,並且人與人之間的合作,也應該變得更便利、更廣泛。若是在國家組成之後,人們反而變得更不自由,財產權更不能得到保障,那只能是因為國家主權不再掌握在全體國民手裏,而是已經被少數人所篡奪。
人們組成國家的目的,是為了全體國民共同的利益,但如果國家權力被少數人所壟斷,這壹目的就會被背棄,國家就會淪為這些人謀求自身特殊利益的工具。無論是壹個人、壹個家族或是壹個政黨,若是取得了對國家權力的壟斷,這個人、這個家族或這個政黨獨有的利益,就會在他們的心目中具有最大的重要性。由於到處都能得到吹捧和奉迎,他們將會變成他們自己的崇拜者,認為自己應當高人壹等。另外,由於獲得了為所欲為的便利,他們也不能總是審慎地考慮自己行為的後果。
壹個人壹旦擁有不受約束的權力,就必然會被這種權力所敗壞,這是建立在人類普遍經驗之上的普遍規律。擁有這種權力的人,他的人性中壞的因素,不再是受到他的外在環境和周圍的人的限制和約束,而是被許多人的阿諛奉承所激發和助長,從而使他最終成為公眾苦難的源頭。
只有全體國民才是國家主權的正當享有者,對於與公共利益有關的公共事務,全體國民應該享有最終的控制權。不過,即使是在壹個規模不大的國家,由全體國民時時聚在壹起,直接對每壹具體事項作出決定,也是完全不可行的。對於相同類型的事項,人們可以事先制定普遍適用的規則,這種具有普遍規範作用的規則就是法律。但在壹個幅員遼闊、人員眾多的國家,甚至由全體國民直接制定法律,也不大行得通。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可以選出若幹代表,然後再由這些代表進行立法,全體國民的意誌將通過這種代議制度,間接地體現在立法中。
代議制民主政體可以確保全體國民作為主權的享有者,掌握對國家事務的最高和最終的支配權,同時每壹位國民都能夠平等參與主權的行使,並且具有擔任公共職務的平等機會。這就使得代議制民主政體與專制政體相比,具有兩個顯著的優勢。
第壹,在專制政體中,政治權力被少數人壟斷,擔任公職的人才來源,被人為地限制在很小的範圍之內,加之政治競爭的缺失,政府官員將不可避免地普遍表現出平庸和無能的特點。而在代議制政體中,所有的公共職位都向整個國家的才智和美德開放,擔任公職的人才來源,也就和整個國家壹樣廣闊;公開的政治選舉和充分的政治競爭,使得政府官員的才智和道德,不可能低於國民的平均水準。像歌唱演員和智障人士獲授將軍頭銜的現象,在代議制政體中是絕不可能出現的(註3)。
第二,在專制政體中,由於公眾無法約束公職人員手中的權力,因此既不可能防止普遍的政府腐敗,也不可能避免嚴重的社會不公。
而在代議制政體中,公眾對公職人員的政治控制,可以防止他們手中的權力,從服務於國民的手段,蛻變為謀求私利的工具。代議制政體不但能保障手握公權的人,具備相應的才智和美德,而且還能防止他們的才智和美德被手中的權力所腐化。專制政體則不但使自私和無能成為政府官員的普遍特點,而且似乎仍嫌他們對公眾的危害不夠嚴重,還要進壹步用不受約束的權力去助長他們的貪婪和專橫。
在中國,有些專制政體的支持者認為,由於民眾的素質還比較低,中國不適合采用允許民眾普遍參與政治生活的代議制政體,而應該采用由少數人壟斷政治權力的所謂威權體制。這種觀點顯然是站不住腳的。或許並不是每個人都有擔任政府官職的能力和經驗,但只要存在公平的政治競爭和充分的新聞自由,絕大多少人都能看清,究竟哪壹位候選人最能代表自己的意誌和利益。當每位候選人都必須向公眾闡明自己的政見,並且新聞自由又能確保選民充分了解候選人以往經歷時,任何具有通常理智的人,都不難基於自己的判斷做出合理的選擇。我們最好還是不要侮辱十三億的中國人,總是認為他們只是壹群不知好歹的蠢貨,甚至是壹群連自己心中的追求、願望和情感都不能正常表達的低能兒。
認為中國人的素質配不上“壹人壹票”的政治選舉,這對十三億中國人不但是壹種侮辱,而且是壹種背叛。如果真像那些壹黨專政的支持者所認為的那樣,中國人的素質確實低到了連壹張選票都填不好的地步,那麽人們又有什麽理由認為,那些對自己的同胞實行專制統治的少數中國人,就壹定能夠奇跡般地避免這個民族的普遍弱點?斷言壹個國家的人民缺乏自我治理的能力,其邏輯結論並不是由少數國民統治多數國民,而應該是讓整個國家接受更先進、更文明的外國人的統治。這或許正是中國共產黨秘而不宣的想法,因為它在政治上剝奪中國人自由選舉的資格,恰恰是因為它首先在理智上否認中國人自我治理的能力,並壹直迫使十三億中國人接受幾名外國死人的精神統治。
事實上,代議制民主政體的優勢,不僅在於它能最大限度地確保官員的稱職,更在於它有利於全體國民整體的進步。政府既是人們為管理公共事務而進行的壹套有組織的安排,也是對人類精神具有重要影響的巨大力量。代議制政體不但有助於把國民之中既有的才智和美德組織起來,以便它們能在公共事務的管理中發揮作用,而且通過允許國民直接參與關系到國家巨大利益的行動,還可對哪怕是最底層的國民進行理智和情感的教育,從而促進國民在知識和道德上的進步。
在代議制政體中,全體國民既是國家主權的享有者,也是國家主權的行使者。任何人想要取得執政權,都必須得到國民的授權。
為了得到授權,每壹位競選者都需要向國民公開闡明自己的政見,並盡力批評對手政見的不足。這種公開的政治辯論,無疑會啟發公眾對公共政策的思考,並增進公眾關於公共事務的知識。同時,由於新聞和言論自由的作用,公眾每天都能接觸到對執政者言行的報道和批評,以及關於公共政策的各種不同看法,國民自身關於公共政策的觀點,也會因此變得更加明智和健全。
更重要的是,在代議制政體中,普通公眾不但可以定期行使選任執政者的權力,而且有更多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和自由。對於公共事務的日常參與,有助於公眾形成較強的公民意識和公共品德。
在管理公共事務的過程中,人們不能只考慮自己的利益和想法,而是必須衡量各種不同的利益和訴求,這就要求他們認真傾聽他人的想法,並遵循與自己的個人利益不同的原則。在親身參與公共事務時,人們將不斷克服自己的個人偏見,超越自己的個人利益,在獲得更多公共知識的同時,也將強化對普遍利益的意識和感情。
人們對於真正屬於自己的東西,總是會傾註更多的關心,形成更強的感情。當壹個人切實感到自己是主權者的壹分子,因而是自己國家的主人時,在他心中就會產生壹種牢固而持久的愛國之情。
但在專制政體中,情況卻正好相反。專制統治者只知道向國民發布專橫的命令,而無須向國民解釋各項政策的真實意圖,更不會容忍公眾的質疑和異議。由於新聞和言論自由的缺乏,專制社會不可能存在嚴肅的政策辯論和政治批評。無論是全體國民作為壹個整體,還是構成這壹整體的每壹個人,對自己和國家的命運都沒有真正的發言權。
壹切重大的政策都出自高高在上的少數統治者的意誌,普通民眾所能做的只是被動和消極的順從,處於這種環境下的國民,既不能獲得健全的公共知識,也無法形成良好的公共品德。促使人們從事智力活動的主要誘因,是他們的思考結果有產生實際影響的可能和希望。如果壹個人的想法和意見對公共政策毫無影響,他就不大可能經常關註和思考公共事務,因而也不能取得相關知識的進步。
政治參與的缺失,不但會妨害人們在知識上的進步,而且還會導致人們在道德上的退化。人們的行動範圍壹旦受到人為的限制,他們的感情也會相應地變得狹隘和不健全。如果壹個國家的大多數人,都被排除在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務之外,整個民族就會變成壹群無知無識和自私自利的人,他們對自己的國家和公眾的普遍利益,都不可能有很強的感情和熱忱。
可以說,專制統治者禁止公眾為自己的國家出謀劃策,實際上就是禁止國民關心和熱愛自己的國家。在專制統治者和真正的愛國者之間,總是存在壹種天然的敵對關系。因為,任何熱愛自己國家的人,都希望能指出和革除自己國家中的弊端,而在專制國家,少數人的專制統治,恰恰是整個國家最大的弊端。
代議制民主政體,有助於國民在知識和道德上的進步,專制政體則妨害國民在知識和道德上的進步。兩者之間的這種差別,完全是源於兩者內在邏輯的差別。代議制政體以承認國民具有自我治理的知識和道德能力為前提,國民在知識和道德上的進步,與代議制政體的成功是相互促進的。專制政體則是以否認國民具有自我治理的知識和道德能力為前提,國民在知識和道德上的進步,與專制政體的存續是相互沖突的。
國民的知識能力和道德能力越強,由少數人壟斷政治權力的專制政體,就越是缺乏正當性。因此,專制統治者為了延續自己的專制政權,總是要竭力阻礙國民在知識和道德上的進步,而他們所使用的主要手段,就是剝奪國民政治參與的權利,並壓制他們的新聞和表達自由。
專制統治在不同的國家,或不同的時期,其壓迫國民的嚴苛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專制統治本身並無任何正當性可言,因為它完全背離了人們組成國家的目的。人們組成國家,將壹定的權力授予給政府,使政府掌握比任何個人或群體都更強大的力量,是為了保障人們不受彼此的侵犯。與此同時,全體國民作為國家主權的享有者,仍可對政府實施有效的政治控制,以防政府權力本身從壹種保護性的力量,蛻變為壹種壓迫性的力量。
但在專制政體中,國民主權被少數人所篡奪,全體國民缺乏對政府進行政治控制的手段,政府權力反而成了少數專制統治者壓迫和侵犯國民的工具。人們組成國家,建立政府,本是為了免受他人的侵犯,但在專制國家,政府權力卻成了最經常、最暴虐和最難以抵抗的侵犯的來源。但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不可能為了免於偶然的、較小的侵犯,而甘願遭受經常的、較大的侵犯。可見,專制政體違反了國家的目的和人類的理性,它的存在只能是武力強加的結果。
在專制國家,政府確實也會對侵犯他人的行為進行懲罰,但專制統治者這樣做,與其說是為了保護國民,倒不如說是為了壟斷侵犯國民的特權。專制統治者懲罰零星和偶然的犯罪,只不過是為了便於自己實施系統和普遍的犯罪。大家不妨想想,在共產黨統治中國的六十多年裏,中國人因為普通刑事犯罪所受到的損失,與專制政權殘害的生命及毀損的財產相比,又能算得上什麽呢?那些為中國的壹黨專政體制辯護的人,最經常使用的借口是,中國共產黨的專制統治(他們通常委婉地稱之為“威權體制”),至少可以為中國社會帶來穩定的秩序。但這些人顯然是在刻意將奴役混淆為秩序。秩序總是意味著,壹個人在享有壹定的財產和自由時,無需擔心會遭受他人的幹涉或侵犯,同時他也必須避免幹涉或侵犯他人的財產和自由。因此,壹個有秩序的社會,應該是每個人的財產和自由,都能得到充分和可靠保障的社會。相反,如果在壹個社會,某個特定的群體,可以利用自己對政治權力的壟斷,將自己的意誌強加於他人,並可肆意侵犯他人的財產和自由,那麽後者所得到的就不是穩定和秩序,而只是壓迫和奴役。
在專制國家,專制統治者的所作所為,恰恰就像是壹群不受任何法律約束,並可隨意侵犯他人財產和自由的匪徒。專制統治者作為壹群以政府形式存在的匪徒,其危害程度甚至遠遠超過壹群普通的匪徒。普通的匪徒盡管也會侵害人們的財產和自由,但他們並不具有任何正式的權力,也不具備廣泛和完備的組織形式,因此人們總是能很快找到對付他們的辦法。並且,在抵抗普通匪徒的過程中,人們甚至還會變得更加團結、機智和勇敢。
但專制統治者作為壹群以政府形式存在的匪徒,卻具有完備的組織形式,且掌握著正規的武裝力量,人們對他們的反抗不但極其艱難和危險,而且往往難以成功。因此,專制統治常常會壹代又壹代地存續下去,並使人們對統治者的壓迫逐漸變得逆來順受、麻木不仁,從而徹底消磨人們的心智、活力和尊嚴。可以說,指望專制統治者為社會帶來穩定和秩序,是人們所能做出的最愚蠢,也是最危險的事情,因為這無異於為了避免壹些小匪徒偶爾的侵犯,而甘願忍受壹群大匪徒經常的侵犯,或者說為了使自己的財產和自由得到保護,竟然去歡迎壹群具有毀滅它們的足夠力量的敵人。
國家主權是壹切政府權力和執政權的根源,任何未經主權者同意和委托的執政權,都是對國家主權的篡奪。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國民主權本身是沒有限制的。人們組成國家並掌握國家主權,是為了讓自己的生命、財產和自由,能夠得到更可靠的保護,因此國家主權本身也是服務於某種目的手段。國家主權既然只是壹種手段,它就必須從屬於其目的,因而不應是無限的,因為手段壹旦失去了限制,就必將吞噬其目的。
如果國家主權不受限制,人們就等於創造出了壹種不可抗拒的權力,並使自己的生命和財產處於無處可逃、毫無保障的境地,而這顯然與人們組成國家的目的相違背。國家主權只能是壹種有限和相對的存在,因為人們生活中的壹部分內容,是完全屬於個人的,因而獨立於任何公共權力的控制之外。這就意味著,人們擁有壹些獨立於政治權力之外的個人權利和自由,任何侵犯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政治權力,都將是非法和不正當的。
在代議制民主政體中,全體國民選舉出自己的代表,並由他們組成代議機構,以代主權者行使國家立法權。代議機構基於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的授權,可以制定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但它的立法權必須恪守如下原則或界限:第壹,行使國家立法權的代議機構,不得制定任何法律,以限制國民批評政府及其官員的權利。首先,代議機構的立法權屬於廣義的政府權力之壹種,它源於國民主權,並在權力位階處於國民主權之下,因而不得以任何方式減損國民主權。而國民批評政府及其官員的權利,即屬於國民主權的最重要權能之壹。其次,代議機構的組成人員都是接受國民委托的代理人,在委托-代理關系中,委托人的意誌始終高於代理人的意誌。國民對政府及其官員的批評,是國民表達自身意誌的重要方式,如果代議機構通過立法限制國民的批評權,就等於是限制國民表達自身的意誌,但壹種低位階的意誌,並不能限制另壹種高位階的意誌。可見,國民的代議機構,通過立法限制國民批評政府及其官員的權利,完全是壹種不正當的僭越行為。
第二,行使國家立法權的代議結構,不得制定任何法律,以限制國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人們組成國家並組建政府,是為了免受他人的侵犯,但能夠侵犯他人的是人的行為,而不是人的思想。壹個人的宗教信仰,是他思想的壹部分,並且主要是關於來世的思想,因此並不屬於政府權力的正當管轄範圍。另外,壹個人擁有某種宗教信仰,要麽是因為他根據自己的理性判斷,認為它是合理的,要麽是因為他根據自己的感情偏好,認為它是可親的。但政府權力既不是衡量人們判斷對錯的標準,也不是決定人們感情取舍的尺度。
政府權力只能告訴人們什麽行為該做,什麽行為不該做,但不能告訴人們什麽判斷是對的,什麽判斷是錯的,更不能強求人們該喜歡什麽,該討厭什麽。任何利用權力限制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府,都是在做它根本不適合,也完全不應當做的事,因而都是僭越和暴虐的。
在宗教信仰方面,政府所能做的唯壹的事情,就是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受任何個人或團體的侵犯,並避免讓任何特定的宗教或教派享有任何形式的特權。但在中國,政府不但通過立法將馬克思主義這壹無神論的信仰,淩駕於各種宗教信仰之上,因而構成對後者的歧視,而且還在國民教育中強行灌輸馬克思主義,因而構成對國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侵犯。壹個擁有宗教信仰,因而相信神的存在並贊美神的偉大的人,當他迫於政治權力的外在壓力,不得不違背自己的良心,對壹種無神論的信仰表示認同時,他的內心該是多麽痛苦和憤懣啊!第三,行使國家立法權的代議機構,不得制定任何立法,以使任何個人或機構,非經正當的法律程序,即可任意剝奪國民的生命、財產或自由。人們組成國家,是為了使自己的生命、財產和自由免受他人的侵犯。在組成國家之後,如果有人違法侵犯他人,就必須經由正當的法律程序受到相應的處罰,而處罰的嚴厲程度應與違法的嚴重程度相適應。但代議機構若是制定法律,使得某些人或某些機構,可以任意剝奪他人的生命、財產和自由,則顯然背離了人們組成國家的目的,因而是壹種嚴重的叛國行為。
基於同樣的道理,如果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違反法定的程序,專橫地剝奪公民的生命、財產和自由,那麽它們就不再是在行使國民授予的政府權力,而是在實施純粹的犯罪行為。這種由政府機關實施的犯罪,遠比普通的犯罪要危險得多,因為對於普通的犯罪,人們尚可向政府尋求救濟,而壹旦政府本身在實施犯罪,人們又能向誰求助呢?在今天的中國,這種由政府機關實施的犯罪,幾乎每天都在發生,並且常常是受害人難以得到救濟,犯罪者容易逃脫懲罰。這也完全印證了前面說過的話:專制統治本身就是壹種系統和普遍的犯罪。其實,既然那些在中國實行專制統治的人,本來就是壹幫篡奪國民主權的政治強盜,人們又怎麽能指望,壹幫強盜在奪取了權力之後,竟然會不再像罪犯壹樣行事?第四,行使國家立法權的代議機構,不得制定任何立法,以使政府可以非經恰當補償,即將私有財產充作公用。代議機構制定普遍適用的立法,確實是為了保護和促進全體國民的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並不是獨立於個人利益的壹種特殊利益,而只是普遍的或多數人的個人利益。比如,政府為了建造壹所公立醫院,需要征收並拆除壹幢民房,可能確實是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但這裏的公共利益,除了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所得到的就醫便利,還能是什麽呢?民房因拆除而滅失,是建造醫院成本的壹部分。對於壹樁行為的成本,最恰當的承當者,應該是這壹行為的得益者。因此,由因建造醫院而獲益的不特定多數人,通過稅收的繳納,來分攤建造醫院的成本,遠比由民房所有者獨自承擔更為公正。
在今天的中國,私人財產很難得到應有的保護或尊重,政府總是以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的名義,對國民的私人財產予取予求。實際上,從來就不存在獨立於個人利益之外的公共或國家利益。如果壹個政權總是要求人們為了所謂的公共和國家利益,普遍地犧牲自己的個人利益,那麽這個政權肯定是在以公共和國家利益的名義,竭力謀求特定範圍內的極少數人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其實已經淪為少數專制統治者洗劫和掠奪國民的工具。
第五,行使國家立法權的代議機構,確需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議決規則,但不得制定對少數人進行歧視的立法。代議機構制定法律,是為了提供處理公共事務和解決私人爭端的準據,但對於此類問題,不同的人難免有不同的看法,因而很難達成全體壹致的結果。
立法機關采納少數服從多數,而不是全體壹致的議決規則,完全是立法事務本性的必然要求。壹項法律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則通過之後,即使是那些反對它的少數人,也必須受其約束。
不過,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則本身,並不構成對少數人的歧視。
首先,少數服從多數的議決規則,應是人們組成國家的原初契約的必要內容,若是缺乏這壹內容,人們通過組成國家所追求的目的,就不可能實現。人們獲取或是保留某壹國家的國籍,即應構成對這壹議決規則默示的同意。當然,對於組成國家的原初契約,必須采納全體壹致的規則,那些不同意的人不應受其約束;但這些人的不同意,並不能使這壹契約無效,而只是把他們自己排除在這個作為政治組織的國家之外。
其次,在立法機構中,少數和多數並不是壹成不變的,在某項法律的表決中屬於少數的,在另壹項表決中又可能屬於多數。
最後,在壹項法律通過之後,對其表示反對的人,仍可繼續批評它的缺陷和不足,以爭取使自己的意見成為多數。多數人的意見成為有約束力的法律,只是壹種必不可少的議決規則的結果,並不意味著多數人的意見壹定是正確的。有時候,少數人的反對意見可能是正確的。因此,保障少數人表達異議的權利,對於壹個國家立法的合理性,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多數人若是壓制少數人表達異議的自由,不但侵犯了少數人作為主權者的壹分子的基本權利,而且也剝奪了自己發現和改正錯誤的機會。
在立法過程中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則是壹回事,在立法中包含對少數人進行歧視的內容則是另壹回事。我們可以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兩者的區別。比如,立法機構審議壹項法律,準備對公民個人年收入中100萬元以上的部分,征收比普通稅率更高的個人所得稅。盡管此項特別稅負涉及屬於少數的高收入國民,但由於它指向的是不特定的人群,並且這個高收入的人群每年都會發生變化,因此這項立法並不構成對少數人的歧視。就這項立法進行的辯論和表決,其多數和少數之間的分歧,只是彼此對此項立法利弊的看法不同。但是,如果壹項立法要求國民中的某壹特定的族群,必須繳納比其他國民更高的稅負,此項立法顯然構成對這壹族群的法律歧視。
任何針對部分國民進行歧視的立法,都違背了人們組成國家的目的,因此都是不正當的。人們組成國家是為了改善自己的境況,而不是為了惡化自己的境況。在組成國家之前,人與人之間是完全平等的,在組成國家之後,這種平等關系也不應發生改變,因為任何有著通常理智的人,都不可能為了讓自己低人壹等,而組成或加入壹個國家。立法機構制定對部分國民進行歧視的立法,就是使他們加入和留在壹個國家的目的喪失,因而必然會削弱他們對國家的忠誠。可以毫不誇張地說,立法機構制定歧視性的法律,就是在促發國家的內爭和分裂。
人民代表大會是虛假的代議機構
立法機構既然不能在立法中對部分國民進行歧視,也就不應在立法中讓部分國民享有特權,因為讓部分國民享有特權,即是對其他國民進行歧視。但中國的現行憲法,卻對壹群具有特定政治身份的人,即中國共產黨的成員,賦予了壹種壟斷國家執政權的特權。
壹部公然對絕大多數中國人進行政治歧視的立法,竟能在中國出現並延續至今,其原因只有兩種可能:(1)中國人具有自甘輕賤的本性,因此樂於通過立法將自己置於受歧視的地位;或者(2)制定現行憲法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只是壹個虛假的代議機構,根本不能代表中國人民的意誌和利益。只要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稍作考察,人們就不難發現,後者才是真正的原因。
壹個立法機構,只有當其成員是經由真正自由的選舉產生時,才可以說是代表選民意誌和利益的代議機構。自由的選舉必須具備三個方面的條件:(1)在選民方面,存在自主選擇的自由;(2)在候選人方面,存在公平的競爭;(3)在選舉過程方面,必須存在充分的新聞出版自由,以便選民全面了解候選人的經歷和政見。這三個因素缺少其中任何壹個,立法機構都算不上是選民意誌的產物,其組成人員也算不上是選民的代表。
但在中國目前的壹黨專政體制下,不可能存在自由的政治選舉,因為壹黨專政和自由選舉是相互排斥的。自由選舉意味著選民可以自主選擇代為管理國家事務的代表,而壹黨專政卻意味著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在中國,眾所周知的事實是,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執政黨通過各級黨政機關全面操控,根本不存在任何意義上的自由選舉。在這種完全受控的選舉中,選民和候選人並無任何思想和情感的交流,因而不存在任何意願的壹致和情感的共鳴。
如果有人膽敢在執政黨的掌控之外,獨立地參與人大代表的競選,總是會受到公權機關的百般刁難,甚至有可能被控以“破壞選舉”的罪名。實際上,那幫從上到下全面操控選舉的執政者,才是徹頭徹尾的破壞選舉的罪犯。真正的罪犯若是掌握了權力,正直和勇敢的人就會被當成罪犯來對待,這是人類經驗中再經常不過的事情。
除了自由選舉的缺失之外,中國現行的多級間接選舉制度,也使得選民不可能對全國人民代表進行問責。在現行制度下,選民只能直接選舉縣級人大代表,並由縣級人大推選省級人大代表,再由省級人大推選全國人大代表。這樣壹來,掌握最高和最重要的立法權力的壹群人,恰恰是和選民交流最少、相隔最遠的壹群人。如果全國人大代表的表現令選民不滿,選民只能通過督促推選這些代表的省級人大,才可能對他們施加影響,而要敦促省級人大,選民又必須首先敦促推選出省級人大代表的所有縣級人大。可見,多級間接選舉制度,絕不是為了使最高級別的代表對選民負責,而恰恰是為了便於他們逃避對選民的責任。
多級間接選舉制度,不但使選民無法對省級和全國人大代表進行問責,而且還必將使選民的政治視野和政治感情,局限在極小的範圍之內,因而難以產生對整個國家的深厚和持久的感情。只有通過政治討論和政治參與,平時埋頭於日常工作的選民,才有可能接觸各種政策問題和政治意見,並有可能明白,甚至很遠的原因和發生在很遠地方的事件,也將明顯影響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也只有通過全國性的政治參與,壹個平日忙於本來職業的人,才有可能學會同情自己的同胞,與他們形成共同的利益和情感,並自覺成為壹個偉大國家的壹員。
但如果只有省級人大代表這些為數極少的人,才有資格推選全國人大代表,其他選民就將被排除在全國性的政治生活之外。當壹個人自知自己的意見對國家事務毫無影響時,他就不大可能有關心國家事務的熱忱。而且,無論哪壹個人,當別人無須征求他的意見,即可作出影響他的命運的重大決定,他的地位顯然就低人壹等了。
壹個對國家事務漠不關心,並且自感在自己國家低人壹等的人,又怎麽可能產生真正的愛國心?多級間接選舉制度,把絕大多數普通選民排除在省級和全國人大選舉之外,絕不是出於任何正當的理由。既然普通選民可以選舉那些推選省級或全國人大代表的人,他們怎麽就不能直接選舉省級或全國人大代表?除非普通選民能夠判斷省級或全國人大代表的優劣,否則他們就不能判斷自己選出的推選者(縣級人大代表)是否稱職,而如果他們不能判斷自己選出的推選者是否稱職,他們就幹脆連選舉縣級人大代表的權利都不配享有。相反,如果普通選民能夠判斷自己選出的推選者是否稱職,就意味著他們能夠判斷省級或全國人大代表的優劣,而如果他們能夠判斷省級或全國人大代表的優劣,他們就應該有權直接選舉省級和全國人大代表。
壹項選舉規則若是缺乏正當的理由,就必定包含不正當的動機。
多級間接選舉制度,將每個省的選民排除在省級政治生活之外,並將全國選民排除在國家性的政治生活之外,因而不利於在國民之中形成普遍的共同情感和愛國心。但由於它能夠把政治選舉限制在最小的範圍內,因此非常有利於中國共產黨作為政治權力的壟斷者,對各級人大選舉進行全面的操控。當然,由此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不再是全體國民的代議機構,而是用來為共產黨的專斷意誌,塗抹壹層表面上的合法性的政治工具。
非經國民自由選舉產生的立法機構,不可能對國民負責,而不對國民負責的立法機構,也就不配得到國民的信任。中國的人大制度所導致的唯壹後果是,除了那些實際進行專制統治的人以外,又多出了眾多由國民供養的虛假的代議機構。可以說,中國共產黨實行的專制統治,已經給中國人造成了太多的不幸,而它為了掩蓋自己的專制統治,又不惜進壹步加重人們的不幸。
中國共產黨壹直自詡為壹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政黨,並企圖使人們相信,盡管絕大多數中國人不能享有政治參與的權利,但他們的利益仍能在共產黨的統治下得到最好的照顧。這種自欺欺人的自誇,既不符合人類的普遍經驗,也不符合共產黨的實際表現。
從人類的普遍經驗來看,壹個人的利益,只有當他本人具有保護他的手段時,才有可能免於被他人所忽視。每壹個具有正常理智的成年人,都是他自己的權利和利益的真正可靠的保衛者,這是人類事務中最根本和最普遍的準則之壹。每壹個能夠處理自己的事務的人,實際上都在自覺遵循這壹準則而行事。甚至是那些整天將利他精神掛在嘴邊的中共官員,也同樣時刻遵循這壹準則。他們若是購買房產,不是壹樣至少要先簽訂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之後再付款嗎?當他們自己不便出面持有財產時,他們不是首先想到讓最近的親屬出面持有嗎?既然他們自己都知道輕信他人是不明智的,他們怎麽好意思要求國民輕信他們呢?就人類事務而言,無論保護他人利益的意圖是多麽真誠,都不能使束縛他人雙手的做法變得正當,因為人們只有靠自己的雙手並通過自己的努力,才能使自己的生活狀況得到積極和持久的改善。
中國共產黨壹方面剝奪了絕大多數中國人政治參與的權利,另壹方面卻自誇“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但是,如果絕大多數國民失去了政治參與的權利,不得不在政府的大門之外,可憐地仰仗少數主宰自己命運的人的垂憐,他們就不可能感受到作為主權者壹員的尊嚴。而壹個政黨若是極力貶低國民的尊嚴,又怎麽可能悉心照顧國民的利益?我們可以將今日大陸地區和臺灣地區的情況稍作比較。這兩個地區居住的都是中國人,所不同的是,臺灣地區的民眾享有政治參與的權利,可以通過自由的政治選舉選任執政者。有誰能夠否認,在這兩個實行不同政治制度的地區,只有大陸才充斥著政府權力對普通民眾的輕蔑踐踏,對私人財產的肆意侵奪,以及對無辜公民的殘忍迫害?在臺灣,民眾是社會的主人,執政者是民眾的公仆,執政者必須接受民眾的嚴格監督。而在大陸,執政者是社會的主宰,民眾只是專橫統治的對象,民眾時刻受到執政黨的嚴密監控。中國共產黨為了維持專制統治的穩定,對國民的監控可以說到了無所不用其極的地步。但壹個對自己的人民毫不信任的政黨,卻要求得到人民的無限信任,這難道不是天底下最自私、最乖張和最狂妄的行徑嗎?中國共產黨的實際表現,也足以表明它絕不是壹個大公無私的政黨。如果壹個執政黨真的毫無私利,在黨政官僚中就不可能出現如此嚴重和普遍的腐敗。大家可以做壹個簡單的思想實驗,仔細想想:我們所在地區或所在公職單位的中共官員,是不是真的比壹般人更廉潔、更無私?我相信,大多數人的答案都會是否定的,因為經過這麽多年的專制統治,在中國這片廣闊的土地上,人們已不可能找到比中共官員更腐敗、更貪婪的生物了。如果在壹個政黨中,它的各個單個的官員多是腐敗和貪婪的,這個政黨作為壹個整體就不可能是廉潔和無私的,因為壹群巧取豪奪的盜賊組成壹個團體,並不能因此就奇跡般地變成壹群大公無私的天使。
我們姑且後退壹步,不從各個中共官員的表現,來評價作為壹個整體的政黨,而只從它實行的政策本身來評價。中國衛生部原副部長殷大奎在2006年曾披露,政府用公共財政所投入的醫療費用,80%是為以850萬黨政幹部為主的群體服務的。另外,各大醫院的幹部病房往往極盡奢華,而普通病房卻簡陋不堪。這顯然不是中共官員的個體行為,而是執政黨作為壹個整體實行的普遍政策。誰會願意相信,實行這種極度可恥的公共資源分配模式的執政黨,哪怕還有壹絲壹毫的無私精神?另外,中國各級黨政機關壹直高得出奇的“三公”費用,也足以表明執政黨的自私和無恥。壹個把黨政公職人員的吃喝玩樂,擺在比民眾福利更為優先地位的政黨,竟然還壹直聲稱自己是壹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政黨,這已不再是壹個政治倫理問題,而是壹個精神病理學上的問題了。
在這裏,有必要對中國政府所謂“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稅收原則稍作評論。財產是人們生存和自由的物質基礎,人們組成國家和設立政府,其主要目的之壹,就是為了使自己的財產能得到保護。誠然,政府沒有巨大的經費就不能維持,凡從政府得到保護和利益的人,都應該從他的財產中拿出壹部分來維持政府的運轉。但既然政府只是國民實現壹定目的的手段,執政者也只是接受國民委托的代理人,人們應該向政府繳納多少稅收,就不能由政府或執政者來決定,而應該征得國民的同意。
如果政府可以征稅的名義任意取走國民的財產,國民的財產權就完全失去了保障,這顯然違反了人們組成國家和設立政府的目的。
並且,受托人可以任意支配委托人的財產,也完全違反了委托-代理關系的原理。在這種情況下,人們與其說是設立了保護自己的政府,不如說是供養了壹群搶奪自己的強盜。
只有“未經議會同意不得征稅”,才是合理和正當的稅收原則,這也是現代政治文明的基石。這裏所說的議會,必須是經由國民自由選舉所產生,因而能夠真正代表國民意誌的代議機構。由於組成代議機構的代表任期是有限的,並且同樣受到稅收立法的支配,因而不大可能濫設稅目。不過,如果立法機構不是經自由選舉產生,因而不能代表國民的意誌,甚或行政部門也可以隨意設立稅目,國民的財產就會成為執政者肆意掠奪的對象。
“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口號,意味著政府是稅款征收和使用的決定者。但任何壹個有著正常理智的人都不會相信:那些將人們口袋裏的錢強行掏走的人,竟然會把搶走的錢,主要用回到被搶的人們身上。可以說,中國的所謂“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稅收原則,遵循的是純粹的強盜邏輯,並且是壹種與偽善相結合的強盜邏輯。它實際上等於是壹群強盜,在厚顏無恥地向人們宣稱:“我們把妳們的財產搶走,只是為了可以更好地促進妳們的利益。”最耐人尋味的是,中國共產黨壹邊自稱為最無私、最先進的政黨,壹邊卻又頑固地拒絕各國通行的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如果中國共產黨真的大公無私,絕大多數中共官員就不大可能持有不正當的財產,官員財產的公示也就可以證明共產黨的無私品格。而壹個執政黨壹邊竭力宣稱自己大公無私,壹邊又極力拒絕壹種可以證明自己說法的制度,那就只能表明,中共官員是壹群精神分裂的神經病,而壹群精神分裂的神經病顯然沒有資格統治壹個國家。相反,如果執政黨拒絕實行官員財產公示制度,是因為中共官員的財產狀況,與他們宣稱自己無私無利的說法不符,那就只能表明,中共官員是壹群言行不壹的謊言家,而壹群言行不壹的謊言家同樣沒有資格統治壹個國家。
代議制與責任行政
在基於普選的代議制民主政體中,全體國民通過定期選任自己的代表,行使對國家事務的最終控制權,成為支配政府行動的主人。
在這種由壹切人治理壹切人的自治政體中,所有階層的國民都能在某種程度上參與政府管理,並分享從政府管理中得到的教育和鍛煉。
在經由普遍的選舉所產生的代議機構中,每壹部分的國民都有自己的代表,每壹個人都可以指望有人把他想說的話說出來,並且是當著反對者的面,經受相互辯駁的考驗。國家之中的每壹種利益和每壹種意見,都可以在不同的利益和意見面前,充分展示自身的論據和力量。在這裏,國民中占優勢的意見明白無誤地顯示它的優勢,政府的任何有違民意的政策或措施都將暴露無遺;在這裏,每壹個政黨都不得不極力審視自身政策的偏頗與不足,以免失去國民的支持;在這裏,每壹項政策的制訂,都必須公開闡明其理由,壹項政策被采納,是因為它的合理性得到了多數國民的認可,而不是權力強加或利用人們無知的結果;在這裏,各種有才智的人的意見,雖然暫居少數而不能被采納,卻不會被多數人輕蔑地忽視,而是同樣有機會被所有的人聽到,並有機會依靠自身的說服力得到日益擴大的影響。
代議機構中的成員,代表著國民中各種不同的利益和訴求。為了保障這些不同的利益和訴求,都能得到充分的表達與考慮,所有代表的地位必須完全平等,相互之間不能有任何行政隸屬關系。這種廣泛的代表性和代表之間的平等性,使得代議機構制訂的法律,可以真正成為國民普遍意誌的體現。
法律作為普遍適用的規範,在制定出來之後,必須經常加以執行,這就需要有壹個經常存在的權力**,負責執行被制定和持續有效的法律。在政府權力劃分中,制定法律的權力稱為立法權,執行法律的權力稱為行政權。立法權應當與行政權相分離,因為代議機構適合制定法律,但卻不適合執行法律。
立法者必須和國民具有共同的利益和深厚的同情感,這是確保法律符合國民利益的前提。代議機構成員的任期限制和定期的議會選舉,在壹定程度上可以達成這壹前提。但能將立法者和國民聯結起來的最牢固紐帶,是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對他們自己以及他們的親人,同對其他國民壹樣,必須完全平等地適用和有效。這就要求制定法律的人,和執行法律的人,不能是同壹批人。
如果同壹批人同時擁有制定法律和執行法律的權力,就會給人性的弱點以極大的誘惑。這些人將壹方面利用手中的立法權,去制定暴虐和不公的法律以壓迫他人,另壹方面又利用手中的執法權,使他們自身免於服從自己所制定的法律。這樣壹來,他們便與其他國民有了不同的利益,並將使法律偏向於他們的私利,而這顯然違背了人們組成國家和設置立法權的目的。相反,如果立法權與執法權相分離,制定法律的人在法律制定出來之後,也將同樣受到自己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這種切身的約束,將使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盡力謀求公眾的自由和福利,因為合乎公眾的自由和福利的法律,也合乎他們自己的自由和福利。
國家中的最高權力應該歸於代表全體國民的代議機構,並且代議機構應當對行政權力加以控制和約束,這對於真正的代議制政體的確是必不可少的。但對行政權力進行控制和實際參與行政事務,這兩者之間有著根本的區別。在很多情況下,壹個人或壹個團體親自去做的事情越少,對事情的控制就越完全。比如,軍事統帥若是親自在隊伍中進行戰鬥,就很難有效地控制和指揮軍隊的行動。
另外,任何壹個團體,除非在其內部建立隸屬關系並有人統率,否則根本不適合進行嚴格意義上的實際行動。而代議機構的內部並不存在隸屬關系,因為代議機構作為反映和衡量各種不同利益的立法團體,其內部成員之間的地位必須完全平等。壹個成員之間地位平等的立法團體,最適合做的是對問題的考慮,而不是對決定的實施。當聽取和考慮各種不同的意見和訴求成為必要時,壹個進行充分審議和平等表決的團體是必不可少的。但對已經議決的事情進行實際的處理,最好交由某壹特定的人負責進行,因為,壹旦有更多的人可以幹預事情的處理,則不僅任何人心中都難以產生全力以赴的個人責任感,而且還會徒增有害的牽扯和掣肘。
立法事務的要點在於顧全和平衡各種不同的利益,因此立法團體必須具有足夠數目的成員,方能具有足夠廣泛的代表性。行政事務的要點則在於高效、穩定和壹貫,因此行政部門必須強而有力,為此又要求將行政權力集中於壹人。
行政部門必須采用單壹首腦制,其理由是顯而易見的:(1)舉凡兩個或更多的人從事共同的事業,總有發生不同意見的可能。如果行政首腦壹職多人,就更有個人之間競爭和對立的特殊危險,並引發各種嚴重的分歧,進而有損行政部門的聲望,削弱其權威,破壞其職能;(2)如果行政首腦壹職多人,這些人之間的分歧很有可能使社會分裂成各走極端、不可調和的派系,並分別擁戴組成首腦機構的不同個人,而這顯然將威脅國家的團結和完整;(3)行政首腦壹職多人,容易掩蓋錯誤和逃避責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對於行政部門的失職,人們將無從確定誰應負其咎,輿論的約束也將因申斥對象不止壹人而失其效用。
對於集中的權力,需要配置集中的責任。從事物的本性出發,必須賦予行政首腦以強大的權力,而為了防止這壹權力違反其本來目的,又必須確保可以對行政首腦進行嚴格的問責。在代議制民主政體中,無論是對總統制中的總統,還是對內閣制的首相,都設有多種約束和問責機制。
首先是立法機關對行政權力的法律約束。就政府權力的功能而言,立法權力是為了表達國民的意誌,其表現是法律的制定,行政權力則是為了實現國民的意誌,其表現是法律的執行。基於手段從屬於目的的原則,行政權力的運用必須遵從法律,而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權力的內容、範圍和行使方式,都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格規制。
行政首腦若是在行使權力時違反了法律,他首先可能遭受彈核與免職,這是他作為公職人員應負的政治責任;然後還可能受到普通的刑事處罰,這是他作為公民應負的法律責任。
其次是立法機構的預算約束。立法機構有權批準或拒絕行政部門的撥款請求,因而可以在不實際處理行政事務的前提下,對行政權力進行有效的控制。國庫是壹個強而有力的手段,立法機構借助憲法賦予的這壹武器,可以糾正行政部門的各種偏差,並督促它實行壹切有益的措施。人們可以看到,在英國的憲法史上,壹個原本地位低下、無足輕重的議會下院,正是憑著對國庫的掌管,不斷擴大自己的權力範圍和政治作用,並最終削弱了其它政府部門的壹切不正當的特權。
最後是行政首腦的任期限制和連任壓力。為了防止壹項強大的權力變得過於危險,最有效的辦法之壹是加以期限上的限制。這將為人們提供壹種手段,可以在不觸怒任何人的情況下,擺脫那些不適合繼續任職的人,並重新選任才智和德性更為傑出的人。在任的行政首腦若有連任意圖,就必須表現得令選民感到滿意(即使是不想或不再可能連任的人,為了自己所屬政黨的聲望和前途,也不敢在行使職權時玩忽職守)。行政首腦單是循規蹈矩,尚不能保住連任的機會,而是必需在嚴守法律的前提下,作出令選民普遍認可的業績,因為選民的投票並非法律上的評判,而是政治上的評判;他不但要讓自己的言行始終正當得體,還必須盡力督查屬下的行為,因為選民評判行政首腦是否稱職,不但要看他自己的表現,還要看整個行政部門的表現。
權力集中的必要,使行政部門存在著壹種金字塔式的權力結構,行政首腦處於金字塔的最頂端,在握有最大權力的同時,也肩負最大的責任。這種權力與責任相壹致的狀態,甚至將在行政部門內部催生出有效的雙向監督機制,既可以保障行政部門有足夠的權力實現它的應有職能,又可以防止行政權力背離它的本來目的。
壹方面,人們無需擔心行政首腦竟會不去懲罰行為不當的屬下。
即使人們不能全然依靠他的品德,至少也可以依靠他的私心。只要在行政部門的範圍內出現了不當行為,人類性格的通常傾向,必將促使行政首腦及時懲處給行政部門招致公眾譴責的人,以避免公眾對行政首腦本人產生更大的不滿。
另壹方面,由於握有最大權力的行政首腦,也必須對法律和國民負責,下屬通常會有足夠的動力抵制上司的不正當命令。他們知道,如果幫助上司實現不正當的圖謀,很有可能會和上司壹同身敗名裂,而如果因為拒絕配合而招致上司的報復,他們總可以訴諸法律和民意以保全自己。實際上,只要存在引發下屬抵制和東窗事發的可能性,往往就足以遏阻上級官員向下屬發出不正當的命令。
人們壹旦了解了立法權與行政權相分離,以及行政問責的壹般原理,就不難看出中國現有政體的落後與野蠻。在中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來自行政部門的官員人數是最多的人,因此制定法律的人,和執行法律的人,實際上是同壹批人。這些人總是把法律制定得暴虐和不公,並且在執行法律的過程中,還要進壹步加重原有的暴虐與不公,而他們自己則可以利用手中的權力,使自身免於服從自己制定的法律。可以說,他們制定法律,是為了對中國民眾實行普遍的壓迫;他們執行法律,則是為了對中國民眾實行個別的壓迫。
大量的行政官員擔任立法機構的代表,不但使立法權力和行政權力合二為壹,而且還把行政部門中的隸屬關系帶進了立法機構。
由於代表之間的地位不平等,人們在立法機構只能聽到各種令人惡心的吹捧,以及各種令人咋舌的蠢話,卻聽不到任何真正自由和嚴肅的政策辯論。試想壹下,壹群平日對自己的上司唯命是從的人,怎麽可能在短暫的會議期間,突然變得敢於公開在上司面前力陳己見?這就難怪,從各地前往北京開會的全國人大代表,大都像是壹些沒有主見和靈魂的木偶,只是被人牽引著去完成壹場以舉手和鼓掌為主要內容的木偶演出。
值得強調的是,在代議制民主政體中,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只是政府權力的分立,而不是國家主權的分立。因為,這三種不同的政府權力,都是源於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的意誌,而主權本身卻是完整和統壹的。
在中國的現行政體中,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也是源於同壹個意誌,但卻不是源於全體國民作為主權者的意誌,而是源於中國共產黨作為國民主權篡奪者的意誌。在中國,不僅各級行政和司法官員的任免,必須由上級黨組織來決定,甚至連各級人大代表也必須得到黨的組織和統戰部門的認可。在中國共產黨內部,壹切權力又集中到七名(有時也可能是九名或五名)中央政治局常委的手中。
這七個人實際上手握整個國家的最高政治權力,但全體國民卻無法在政治上對他們進行問責。因此,中國的現行政體,實在是壹種徹頭徹尾的寡頭專制政體。
在寡頭專制政體中,絕不可能建立任何真正意義上的政府或官員問責制,因為在這種政體中,掌握最大權力的七個人,恰恰是以完全不負責任的方式行使權力的人。這七個政治寡頭要想統治整個國家,就必須依靠壹個具有足夠規模的官僚體系。為了確保各級官吏對自己的服從和忠誠,這些寡頭們不但不能及時追究各級官員的失職行為,反而必須放任他們徇私舞弊,讓他們得以牟取各種不正當的利益。只有當各級官吏普遍腐化時,他們為了得到權力寡頭的庇護,為了保住自己的私利和權位,才有可能對自己的上級保持死心塌地的忠誠。
假如官僚系統不存在普遍的腐敗,政治寡頭們將難以得到官僚體系的可靠效忠,他們的統治也將不再穩固。大家不妨想想:如果在整個官僚體系中,絕大多數公職人員都是廉潔正直的人,他們怎麽會不惜背叛自己的人民,心甘情願地聽任幾名不負責任的政治寡頭的驅使?實際上,在普遍腐敗的寡頭專制政體中,甚至根本沒有正直之士的立足之地。壹名正直的公職人員,如果接到上司的不正當命令,他能怎麽辦呢?如果他不願同流合汙,很快就將面臨權力的報復。此時,他既無法求助於法律,因為法律本身就是任憑權力隨意掐捏的橡皮泥(註4);也不能求助於民意,因為對於根本無需對民眾負責的權力,民意又能起到什麽作用呢?當整個國家的權力集中在幾個不對國民負責的人手裏,他們必定會成為壹切形式的腐敗的肇因。圍繞著這幾個人,將會建立壹個以腐敗為主要動力的政府和官僚體系。這個體系在不斷催生腐敗的同時,又不斷遮掩和保護腐敗。處於這個體系頂端的寡頭,絕不可能真心改革這個體系,因為任何實質的改革,最終都要指向他們自己手中的權力。
為了遏制腐敗,就必須懲治腐敗,而要懲治腐敗,又必須及時發現和揭露腐敗。如果共產黨的最高領導人真要反腐,為什麽還要容忍手下的宣傳部門,不斷地向新聞媒體發布禁令,以遮掩各級黨政機構的腐敗與醜聞呢?可以說,只要中國現有的寡頭專制政體不改變,不論執政黨的最高領導人把反腐倡廉的調門唱得多響,都不過是欺世盜名的謊言。因為,他們自己手中的不對國民負責,因而不受國民約束的權力,正是普遍的政府腐敗的根源,而普遍的政府腐敗又是確保他們權位安穩的基礎。
那幾個身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人,壹方面通過輿論監控使自己免於輿論的批評與質疑,另壹方面通過個人批示偶爾糾正下級的個別不當行為,以便把自己塑造成軟弱無助的老百姓的救星。但他們實際上是整個國家最自私和最冷酷的人。幾個人為了把整個國家的權力壟斷在自己手中,竟然不惜剝奪十三億同胞擁有壹張選票的權利,從而把他們置於軟弱可欺的境地,這種自私和冷酷,可以說是超出了人類語言所能形容的限度。任何有著正常理智的人,都不會相信,這樣幾個自私和冷酷的人,還能給中國帶來什麽進步。
無論在哪個國家,政府權力都是對國民進行統治的權力。在全體國民享有國家主權的國家,由於政府權力必須對國民負責,因此政府對國民的統治,實際上就是全體國民的自我治理。在這種情況下,並不存在涇渭分明的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對立,因為每壹位國民作為公民個體,都必須接受政府權力的管治,同時作為主權者的壹分子,又可以對政府權力進行支配。
但在國民主權被少數人篡奪的國家,多數人只能被動接受政府權力的管治,卻無法對政府權力進行支配。因此,在少數統治者與多數被統治者之間,就存在著壹種涇渭分明的對立。這種由少數人對多數人的單向統治,實際上就是壹種不容抗拒的政治壓迫。在這種情況下,對於少數統治者來說,最重要的不是爭取國民的認同,而是鎮壓國民的反抗。為了確保統治的穩固,在統治集團內部的上下級之間,必然會形成壹種庇護和效忠的關系,以便在與民眾的對抗中結成牢固的攻守同盟。
那些篡奪國民主權的專制統治者,與被統治的國民之間的壓迫關系,其實就是壹種處於準戰爭狀態的敵對關系。統治集團的成員只要努力維護專制統治的穩定,就不大可能因為侵害了民眾的權益而受到懲處,就像壹支與敵人作戰的軍隊,它的士兵很少會因為對敵人過於殘酷而受到處罰。
現任中共中央總書記的習近平先生,曾在視察武警部隊時,要求武警部隊“時刻保持箭在弦上的戒備態勢,確保部隊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必勝”。但壹支時刻準備作戰的武警部隊,它的作戰對象除了中國民眾之外,還會有誰呢?可見,中國共產黨作為壹個篡奪國民主權的政治團夥,它的最高頭目也十分清楚,自己所統領的執政集團,早已成了中國人民的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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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1-01-07

2 个评论

共匪是民主政治的敵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極權國家。
中國是否定代議制民主的極權國家,共匪建立的人民代表大會不屬於真正意義上的民選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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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

長期在馬克思主義與民主社會主義以及社會民主主義還有社會自由主義之間徘徊,反對毛左共產極權與鄧右共產極權的反共異議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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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活动: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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