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性交易」的個人考察與發想
會想寫成一篇文章,是因為幾天前回答了一篇帖子。
为什么在美国性交易也是非法? - 回复 by @卡卡里
https://pincong.rocks/question/item_id-479130
回完之後,因為總覺得好像有哪裡不足,我重新想了一遍。
然後也隨著思考跟查資料的過程中,深切的感受到「性交易」能探討的範圍實在太廣,難以當成美國獨有情況來討論。
雖然可以一言以蔽之用「身而為人的權利」、「人之所以為人的權利」來概括,但其實有著各種面向。
我其實沒什麼自信能淺顯易懂的進行說明,不過總覺得應該要嘗試看看才對。
會放在水區,也是出自於我其實沒什麼自信。
嗯,就是這樣。那我開始進入正題吧。
一、性交易究竟是什麼?
說到性交易,我想有很多人認為是「提供性方面的服務換取利益」。
所以若是有人認為這也算是一種服務業、這也是當事人的身體自主權應該保障且合法的話,我倒也不能說這是種誤解。
……才怪咧。
老實說對於性事我滿一無所知的,我只具備理論上的知識,所以接下來的文字都偏向我的臆測就是了。(但我仍然可以認為,性交易在本質上會危害到當事人的基本人權。)
我們重新定義一下吧,性方面的服務究竟是指什麼?
口交?脫衣埋胸?性器插入?Dirty talk?BDSM?
也許以上皆是,只是看對方要不要提供、以及出不出得起價格等等,但那顯然僅止於表面才對。
但是,說白了,裸露身體本身就可以稱為一種商品吧?
不然也就不會有販售他人隱私以此營利的娛樂雜誌了。
這個世界上究竟有多少職業能讓人坦然地在他人面前赤身裸體?這個世界上究竟有哪個職業連下體都必須裸露在他人面前?
我想即使這麼做也能獲得尊重的職業,也只有模特兒、或者是演員吧。
那麼,性交易的裸體、甚至必須張開大腿讓他人窺探自己的隱私部位後,當事人在那之後,能在顧客面前獲得尊重嗎?
還是說,會讓顧客認為只要給錢就能買到對方的一夜春宵、然後怎樣羞辱對方也無所謂?
二、尊嚴與工作的關係究竟是什麼?
寫到這裡,可能會有人覺得這個世界上任何工作都會拋棄自己的尊嚴、所謂的尊嚴根本不值一提等等。我在查資料的期間,也曾看過幾篇文章提到人應該為了他人捨棄尊嚴、若想換取他人的尊重可以等累積閱歷與提升能力之後再說云云。
嘛,說不定是這樣吧。
但我很好奇一件事,提供性服務的當事人真的能在幾年之後獲得他人的尊重嗎?我想這很難吧,說到底,性交易吃的就是青春的本錢,當韶華逝去、青春不再,還會有多少人想買對方的一夜春宵?
(雖然我也不能如此肯定就是了,畢竟我對這方面真的一無所知,也許有例外吧?但那應該少之又少才對)
但話說回來,展現能力真的一定能獲得他人的尊重嗎?無能的傢伙就活該得不到別人的基本尊重嗎?
老實說,如果每個人認為這是天經地義的事,那我想人權只是形上學的詞彙吧。
小孩還沒有工作能力、只能依靠監護人照料,所以監護人即使汙辱他的人格也是理所當然的囉?成年人即使腳踏實地的工作,但因為沒房沒車沒多少錢,就可以認為他沒有能力然後鄙視他?
尊嚴與尊重雖然只有一字之差,我也看過很多人把兩者混為一談,但其實這是兩碼子事吧?
人或許應該為了工作、為了別人放下自己的尊嚴,但這不代表其他人可以認為不尊重當事人是理所當然。
啊,也許會有人認為「我都付錢了為什麼還要在乎當事人的感受?我又不是在做慈善的。」,這也是很常見的情況,但我想,就是因為有這種心態存在,所以性交易才遲遲無法合法化吧?
畢竟法律是以憲法為最高標準,只要憲法仍然是以維護人的基本權利為方針,法律就很難承認有危害人權疑慮的情況不是嗎。
三、性交易普及化後可能遭遇的問題
接下來說點輕鬆的事情吧,雖然我上面提了各式各樣的面向,但應該想想如果性交易普及化後會遇到的問題才對。
假如性交易也是一種人權,那麼這應該涉及民法與刑法才對?
台灣的法律在刑法上是滿十八歲視為完全行為能力者,民法上是滿二十歲視為完全行為能力者。以性交易來說我想應該可以適用刑法才對,但最大的問題是法律判決上究竟該如何界定當事人是否具備成熟的心智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是年紀嗎?或者是合同契約?
如果當事人在那之後出現身心問題又該如何保障其權益?
如果有人認為這是一種服務業,那請問合法化後,性工作者能組成工會嗎?請問他們能投保並獲得理賠嗎?
他們能獲得顧客的基本尊重嗎?他們能在這份工作上獲得尊嚴嗎?或者是只有錢而已?
而且每個人的身體底線並不共通,有時候A以為的情趣,對B而言卻是施暴。我們又該如何區分其中的差別?
除此之外,如果還要談論性交易合法化可能衍生的問題,不外乎是當事人的自願與否、或者是受騙上當、再不然就是淪為犯罪組織的性奴隸等等吧。
一旦法律承認性交易的合法性,司法機關需要付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去鑑別,還可能因為加害者提交「受害者的自願聲明」等相關文件而無法讓加害者獲得應有的判決。恕我直言,這種事情在DS不時耳聞,如果Dom的人品很低劣,Sub即使身心嚴重受創也只能任由加害者逍遙法外。
四、結語
老實說,當我深入思考性交易涉及的層面時,我就在想這真的是非常困難的議題。
雖然總結而言涉及的是人權,但能討論的層面實在太廣,而且由於絕大多數都游離於規則之外,很容易就超脫了法律所能保障並制衡的層面。
規則模糊、有太多的灰色地帶,而且就算當事人日後發生身心問題,也很難釐清緣由並杜絕類似事件。
......既然有著各式各樣的問題,這當然是不可能讓性交易合法化吧。
對了,忽然想到最近這陣子很熱門的詞彙,Deep Fake,也就是虛構對方入鏡的技術。其實我覺得運用這種技術的主流應該是娛樂方面,但遺憾的是這種技術反而被惡用,讓許多女性蒙受不白之冤,然後活在恐懼之中。
以技術成本來說,Deep Fake所需的成本很低廉,但影片擴散出去後的威力卻足以讓一個人就此身敗名裂。假如有對此深信不疑的人,那麼受害者還可能遭受人身攻擊、言語羞辱。
......明明受害者其實什麼都沒做,就這麼被貼上怎樣撕也撕不掉的標籤了。
看到這類事件頻傳,就會想,所謂的權利真的非常脆弱,稍有不慎就會蕩然無存呢。
啊,可能會有人認為,無論是Deep Fake或是性交易其實都只是被惡用、它本身沒有過錯等等。但是,在法律以及道德完善之前,都很容易淪為有心人士迫害他人的狀況。
可能也會有人認為,法律並非一蹴可得,應該要摸著石頭過河、不能因噎廢食,要嘗試錯誤云云。但在那之前,會有多少人成為無處申訴的受害者、成為過河前的代價呢?
雖然我也不能完全否定性交易就是了,因為想必也有人是藉由性交易才得以生存下來。若要以比較為人所知的說法,那就是「神待少女」了吧。(《刮掉鬍子的我與撿到的女高中生》,就是以「神待少女」作為故事內容。)
當然,我不是在合理化性交易。畢竟就算真的有人因此活下來、也不代表性交易合法化後獲救的人就會變多。
大多數情況下,往往要到窮途末路才會把性交易當成最後手段。但在合法化後,無疑是在告訴大家「法律說可以這麼做喔」,更可能讓人以為即使這麼做也不要緊吧?當每個人以為性交易很安全的時候,其實更容易遭遇問題與發生憾事。
畢竟,很多時候就算讓加害者繩之以法,也不代表受害者就還活著、還可以過著以前的生活。
即使最後可以透過法律訴訟獲得公道、讓加害者承擔責任,失去的東西也不會回來了。
......法律無法讓時間倒流、抹消已經發生的事情。
呼,寫到這裡,總覺得真的繞了好大一圈。
為什麼明明只是一個議題,卻涉及這麼廣的層面啊。就算想要嘗試淺顯易懂的進行說明,也感覺其實沒辦法好好地說出自己的想法。其實我在執筆這篇文章的時候也想過,自己大概不適合碰觸這個議題吧。畢竟,別說是性交易了,我連跟他人發生性關係的經驗都沒有,然後就這麼轉職成魔法師了。
這樣的我就算有認真的查詢資料並進行研究,寫了洋洋灑灑的長篇大論,果然還是沒什麼說服力吧。
不過,這是這樣的我所能交出的答案卷。
为什么在美国性交易也是非法? - 回复 by @卡卡里
https://pincong.rocks/question/item_id-479130
回完之後,因為總覺得好像有哪裡不足,我重新想了一遍。
然後也隨著思考跟查資料的過程中,深切的感受到「性交易」能探討的範圍實在太廣,難以當成美國獨有情況來討論。
雖然可以一言以蔽之用「身而為人的權利」、「人之所以為人的權利」來概括,但其實有著各種面向。
我其實沒什麼自信能淺顯易懂的進行說明,不過總覺得應該要嘗試看看才對。
會放在水區,也是出自於我其實沒什麼自信。
嗯,就是這樣。那我開始進入正題吧。
一、性交易究竟是什麼?
說到性交易,我想有很多人認為是「提供性方面的服務換取利益」。
所以若是有人認為這也算是一種服務業、這也是當事人的身體自主權應該保障且合法的話,我倒也不能說這是種誤解。
……才怪咧。
老實說對於性事我滿一無所知的,我只具備理論上的知識,所以接下來的文字都偏向我的臆測就是了。(但我仍然可以認為,性交易在本質上會危害到當事人的基本人權。)
我們重新定義一下吧,性方面的服務究竟是指什麼?
口交?脫衣埋胸?性器插入?Dirty talk?BDSM?
也許以上皆是,只是看對方要不要提供、以及出不出得起價格等等,但那顯然僅止於表面才對。
但是,說白了,裸露身體本身就可以稱為一種商品吧?
不然也就不會有販售他人隱私以此營利的娛樂雜誌了。
這個世界上究竟有多少職業能讓人坦然地在他人面前赤身裸體?這個世界上究竟有哪個職業連下體都必須裸露在他人面前?
我想即使這麼做也能獲得尊重的職業,也只有模特兒、或者是演員吧。
那麼,性交易的裸體、甚至必須張開大腿讓他人窺探自己的隱私部位後,當事人在那之後,能在顧客面前獲得尊重嗎?
還是說,會讓顧客認為只要給錢就能買到對方的一夜春宵、然後怎樣羞辱對方也無所謂?
二、尊嚴與工作的關係究竟是什麼?
寫到這裡,可能會有人覺得這個世界上任何工作都會拋棄自己的尊嚴、所謂的尊嚴根本不值一提等等。我在查資料的期間,也曾看過幾篇文章提到人應該為了他人捨棄尊嚴、若想換取他人的尊重可以等累積閱歷與提升能力之後再說云云。
嘛,說不定是這樣吧。
但我很好奇一件事,提供性服務的當事人真的能在幾年之後獲得他人的尊重嗎?我想這很難吧,說到底,性交易吃的就是青春的本錢,當韶華逝去、青春不再,還會有多少人想買對方的一夜春宵?
(雖然我也不能如此肯定就是了,畢竟我對這方面真的一無所知,也許有例外吧?但那應該少之又少才對)
但話說回來,展現能力真的一定能獲得他人的尊重嗎?無能的傢伙就活該得不到別人的基本尊重嗎?
老實說,如果每個人認為這是天經地義的事,那我想人權只是形上學的詞彙吧。
小孩還沒有工作能力、只能依靠監護人照料,所以監護人即使汙辱他的人格也是理所當然的囉?成年人即使腳踏實地的工作,但因為沒房沒車沒多少錢,就可以認為他沒有能力然後鄙視他?
尊嚴與尊重雖然只有一字之差,我也看過很多人把兩者混為一談,但其實這是兩碼子事吧?
人或許應該為了工作、為了別人放下自己的尊嚴,但這不代表其他人可以認為不尊重當事人是理所當然。
啊,也許會有人認為「我都付錢了為什麼還要在乎當事人的感受?我又不是在做慈善的。」,這也是很常見的情況,但我想,就是因為有這種心態存在,所以性交易才遲遲無法合法化吧?
畢竟法律是以憲法為最高標準,只要憲法仍然是以維護人的基本權利為方針,法律就很難承認有危害人權疑慮的情況不是嗎。
三、性交易普及化後可能遭遇的問題
接下來說點輕鬆的事情吧,雖然我上面提了各式各樣的面向,但應該想想如果性交易普及化後會遇到的問題才對。
假如性交易也是一種人權,那麼這應該涉及民法與刑法才對?
台灣的法律在刑法上是滿十八歲視為完全行為能力者,民法上是滿二十歲視為完全行為能力者。以性交易來說我想應該可以適用刑法才對,但最大的問題是法律判決上究竟該如何界定當事人是否具備成熟的心智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是年紀嗎?或者是合同契約?
如果當事人在那之後出現身心問題又該如何保障其權益?
如果有人認為這是一種服務業,那請問合法化後,性工作者能組成工會嗎?請問他們能投保並獲得理賠嗎?
他們能獲得顧客的基本尊重嗎?他們能在這份工作上獲得尊嚴嗎?或者是只有錢而已?
而且每個人的身體底線並不共通,有時候A以為的情趣,對B而言卻是施暴。我們又該如何區分其中的差別?
除此之外,如果還要談論性交易合法化可能衍生的問題,不外乎是當事人的自願與否、或者是受騙上當、再不然就是淪為犯罪組織的性奴隸等等吧。
一旦法律承認性交易的合法性,司法機關需要付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去鑑別,還可能因為加害者提交「受害者的自願聲明」等相關文件而無法讓加害者獲得應有的判決。恕我直言,這種事情在DS不時耳聞,如果Dom的人品很低劣,Sub即使身心嚴重受創也只能任由加害者逍遙法外。
四、結語
老實說,當我深入思考性交易涉及的層面時,我就在想這真的是非常困難的議題。
雖然總結而言涉及的是人權,但能討論的層面實在太廣,而且由於絕大多數都游離於規則之外,很容易就超脫了法律所能保障並制衡的層面。
規則模糊、有太多的灰色地帶,而且就算當事人日後發生身心問題,也很難釐清緣由並杜絕類似事件。
......既然有著各式各樣的問題,這當然是不可能讓性交易合法化吧。
對了,忽然想到最近這陣子很熱門的詞彙,Deep Fake,也就是虛構對方入鏡的技術。其實我覺得運用這種技術的主流應該是娛樂方面,但遺憾的是這種技術反而被惡用,讓許多女性蒙受不白之冤,然後活在恐懼之中。
以技術成本來說,Deep Fake所需的成本很低廉,但影片擴散出去後的威力卻足以讓一個人就此身敗名裂。假如有對此深信不疑的人,那麼受害者還可能遭受人身攻擊、言語羞辱。
......明明受害者其實什麼都沒做,就這麼被貼上怎樣撕也撕不掉的標籤了。
看到這類事件頻傳,就會想,所謂的權利真的非常脆弱,稍有不慎就會蕩然無存呢。
啊,可能會有人認為,無論是Deep Fake或是性交易其實都只是被惡用、它本身沒有過錯等等。但是,在法律以及道德完善之前,都很容易淪為有心人士迫害他人的狀況。
可能也會有人認為,法律並非一蹴可得,應該要摸著石頭過河、不能因噎廢食,要嘗試錯誤云云。但在那之前,會有多少人成為無處申訴的受害者、成為過河前的代價呢?
雖然我也不能完全否定性交易就是了,因為想必也有人是藉由性交易才得以生存下來。若要以比較為人所知的說法,那就是「神待少女」了吧。(《刮掉鬍子的我與撿到的女高中生》,就是以「神待少女」作為故事內容。)
當然,我不是在合理化性交易。畢竟就算真的有人因此活下來、也不代表性交易合法化後獲救的人就會變多。
大多數情況下,往往要到窮途末路才會把性交易當成最後手段。但在合法化後,無疑是在告訴大家「法律說可以這麼做喔」,更可能讓人以為即使這麼做也不要緊吧?當每個人以為性交易很安全的時候,其實更容易遭遇問題與發生憾事。
畢竟,很多時候就算讓加害者繩之以法,也不代表受害者就還活著、還可以過著以前的生活。
即使最後可以透過法律訴訟獲得公道、讓加害者承擔責任,失去的東西也不會回來了。
......法律無法讓時間倒流、抹消已經發生的事情。
呼,寫到這裡,總覺得真的繞了好大一圈。
為什麼明明只是一個議題,卻涉及這麼廣的層面啊。就算想要嘗試淺顯易懂的進行說明,也感覺其實沒辦法好好地說出自己的想法。其實我在執筆這篇文章的時候也想過,自己大概不適合碰觸這個議題吧。畢竟,別說是性交易了,我連跟他人發生性關係的經驗都沒有,然後就這麼轉職成魔法師了。
這樣的我就算有認真的查詢資料並進行研究,寫了洋洋灑灑的長篇大論,果然還是沒什麼說服力吧。
不過,這是這樣的我所能交出的答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