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精神疾病问题讨论之一:以心理学家对香港刺警案当事人评价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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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是否有精神疾病的判定、诊疗,本应是为了保护、帮助心理受创的弱势群体,但是现实里却成了污名化当事人的工具,用来抹杀当事人的理想与牺牲。而为当事人辩护的一方,同样将之用作为当事人脱罪、免于坐牢的手段。 还有,使用这些冰冷客观的词汇去剖析心理受创者,本身就是一种伤害、侮辱、标签化

而且,需要你是精神病的时候,那你就是精神病;但是不需要你是精神病(例如要判刑,对精神病人无法判刑),那即便前面认定你有精神病,也能转变为认定你不是精神病:

“2016年12月底,山东泰安新泰市54岁访民徐学玲因之前在上访过程中两次被送入精神病院,她以“被精神病”为由继续上访,之后又被法院判寻衅滋事罪,获刑4年。让她意想不到的是,被判刑前,官方再次对她进行鉴定,结果是:“无精神病表现”。”

很明显,当事人想获得自由的时候,非要认定为精神病剥夺其自由;当事人需要保护免于丧失自由和被侵害权利时候,反而不允许其利用精神疾病逃脱监狱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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