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国还是独裁国? 赫尔曼·海勒

翻译:海棠
赫尔曼·海勒(Hermann Heller),犹太裔法学家,1891 年生于奥匈帝国,1933 年于马德里去世。曾任 教于基尔、莱比锡、柏林及法兰克福大学,德意志国家法学者联合会创始成员,其最重要的著作为《国 家学说》(Staatslehre)。海勒认同基于民族主义的社会民主思想,其短暂一生皆致力于捍卫新生的德意 志民国的民主制度,与同时期著名的公法学家卡尔·施密特针锋相对。海勒在本作中首先提出了“社会 法治国”(sozialer Rechtsstaat)这一概念。
原作发表于 1930 年图宾根出版的《历史与当代的法律和国家:国家科学全领域的演讲与文稿集》。今译 者得益于 Destroy 热心介绍,深受这一伟大学者思想与事迹之感动,特翻译此文,以尽力使海勒如今略 显黯淡的宝贵理论重现一丝光辉。
直至大战爆发前,法治国的概念在欧洲已不再新鲜。即使在有些地方尚未完全或 仅部分得到了承认或实现,它作为一项诉求则是受到广泛认可的。就连在马克思主义 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定义里,从主流的社会主义政党到布尔什维克革命的思想中,皆或 多或少地可以找到民主与法治国的相关理念。那时,只有法国和意大利小规模、甚无 影响力的工团主义者对法治国持有较为模糊的敌视立场。然而这一情况在过去十年间 发生了剧烈的改变,“法治国还是独裁国”成了严肃的讨论议题。一位著名的德国公法 学者将独裁国誉为典型的现代国家形式,而将法治国贬为过时的宪政陈词滥调 (Verfassungsklischee)。即便我们不必太认真地去对待这种说法,它仍具有十足的象征 意义。
  这样一种突如其然与剧烈的变革究竟意味着什么?意大利、西班牙、南斯拉夫和
其他小国的政治动荡,以及德意志民国、奥地利和其他国家的专制思潮复辟,能否归
纳为一个共同的特征?随着越来越多独裁政府在欧洲大陆的出现,是否意味着法治国
时代的彻底终结,以及被一种更适应当今社会现实的国家形式所取代?在这些政治动
荡和思想变革中,社会现实中又发生了哪些转变?
  我们把以上问题的范围仅局限于西欧,法西斯主义是这里目前最常见亦是唯一存
在的独裁形式。至于本质上只是彼得大帝统治形式之翻版的布尔什维克专政则从不属
于法治国或独裁国中的一类,因此可以从我们的讨论中剔除。
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其先决条件应建立在对法治国的社会、政治及思想基础的厘 清之上。因为所有欧洲独裁统治和它们的意识形态都坚定一致地敌视法治国家。要理 解这种社会基础则必须考虑到,随着文化水平与劳动分工程度的不断提高,地理上分 散的社会群体彼此将更加相互依赖,因为它们必须进行交流(Verkehr)。随着劳动分工 和交流水平的提高,相应的交流安全性(Verkehrssicherheit)的需求也日益增长,这便 与法学家所称的法律安全性(Rechtssicherheit)之概念基本吻合。交流安全或法律安全

性是通过社会关系不断增加的可预测性(Berechenbarkeit)和计划性(Planmäßigkeit) 得以实现的。而只有透过将社会,尤其是经济关系越来越多地纳入一个统一的秩序 中,也就是由一个地区的中心进行规范,这种可预测性才能够实现。这个社会理性化 进程(Rationalisierungsprozess)的临时产物便是现代法治国家,它主要是通过不断增 长的立法来实现的,换句话讲即为对社会行为有意识地制定规则。这些规则淘汰了越 来越多人和事的自助权(Selbsthilfe),从而支持了中央规范和执行的权威。
只有当我们将现代法治国家理解为其创造者所理解的“法律的统治”(Herrschaft des Gesetzes)时,我们才能理解它在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学上的含义。在神圣罗马帝 国实现领地和平(Landfrieden)的历史中,其最终一步是于哥伦布发现美洲的三年后 建立了帝国枢密法院(Reichskammergericht)。该法院应以司法形式解决领主与其臣民 间的纠纷,并借此消除暴力和自助权行为。在专制主义时代,早期资本主义经济使得 刑事和民事法律裁判的相对独立成为必要。“无忧宫的磨坊主”(Müller von Sanssouci, 译者注:即相传磨坊主状告腓特烈大帝侵犯其私产案)更使得这一思想深入人心。而绝对君主 的权力是建立在这种经济的计算性上的。他只有通过建立雇佣军和官僚体系,让它们 在社会上独立于容克贵族,但在财政上依赖于君主,才能摆脱封地随从制度 (Lehensgefolgschaft)的不可预测性,以消灭顽固的封建领主及其获得的无数权利, 并将他们纳入君主主权的统一秩序下。为此需要经济上货币的稳定性,以及在统一罗 马法制度下培训产生的官僚体系,借助其力量来克服日耳曼法不可预测的杂乱无章。 依靠雇佣军和官僚,绝对君主逐步将封建领主的自主权力收回,实现了军事、立法、 司法及行政的集中。
18 世纪末期,当对法治国家和法律统治的呼吁变得流行起来时,公认的理想的法 律为由君主公布,并由他的国家法院——用大名鼎鼎的行政法学家奥托·迈耶(Otto Mayer,译者注:德国行政法与教会法教授,法教义学根基提出者,1846—1924)的话来说—— “以专业的可预测性”来执行。
这种不可动摇、具有双向约束力的法律现应支配所有国家行为(Staatstätigkeit), 不仅包括司法,还包括行政,且此后“对公民自由和财产的干预”也只能基于法律。 国家秩序的合理性和可预测性在另一种程度上得以大大提高。
我们知道,孟德斯鸠有关权力分立及制衡的学说被视为法治国家的组织基础。孟 德斯鸠认为公民的政治自由是“每个人对自己安全感到信任而产生的心灵宁静”。如 果同一个人或同一个代表机关兼具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这种自由将会永久失去。 对于这位通晓人性的学者的这一观点,我们可以用一个普遍适用的社会学原理来加以 解释:即每一种无约束的人类权力迟早都会陷入无法预测的专断的深渊之中。因此立 法应作为最高的、能决定所有国家行为的权力,在组织上独立于同样独立的司法及国 王保留的行政权力——后者为人民所信任。一旦国王颁布和废除的法律,是仅仅在秘 密会议上讨论而从未公布于世的,便会导致不确定性和个人难以预测性的因素出现。

而只有当人民通过他们的代表,在公开议事会议上自主决议法律以保障自己的权利
时,这些因素便消失了。
  思想史的发展与社会政治的演进同步进行。如后者一样,它的萌芽亦可追溯到文
艺复兴时期。人们在开普勒、伽利略、加桑迪和格罗提乌斯,以及伏尔泰、圣西门、
康德和马克思身上能找到去人格化的法律信仰。在伦理政治方面的最大原则是:人只
有不再服从人的意志,而仅遵守法律时才是自由的。但是,人们越来越不把法律理解
为个体的神的意志或受神恩宠的君主的意志,而是将其视为高于所有意志和一切专断
行为的规范;人们也越来越倾向于从自然和社会的世俗世界及其理性可知的存在中解
读这些法律的内容。
正如法治理念(Rechtsstaatsideal)的代表者威廉·冯·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译者注:普鲁士哲学家、教育改革者,洪堡大学创办者,1767—1835)所称,这种 “法定自由的明确”(Gewißheit der gesetzmäßigen Freiheit)是 18 世纪末与 19 世纪初 思想和经济力量逐渐成长起来的资产阶级的诉求。他们在权力分立的法治国家中对立 法发挥影响力,以要求其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安全保障,政治自由和平等的理想同时也 符合他们个人自治的伦理。这种受到“教育和财产”所限的部分民主,以那个时代的 背景来看也不失其合理性:当时拥有财产即意味着受过教育,而受过教育又意味着能 够拥有财产。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与组织的日趋完善,这一状况必将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一个 力量持续成长的无产阶级群体逐渐觉醒,并致力于将社会民主的形式加入资产阶级民 主制度之中。通过政党和工会的独立组织,无产阶级开始要求参与法治国的立法事 务。然而资产阶级却不可能将其禁止,因为这样的人民立法机关(Volkslegislative)的 精神同资产阶级的初衷相符,除非后者彻底否认并采取独裁手段破坏前者的活动。
  通过政治的途径,如今在法律形式上获得平等政治权利的无产阶级也开始对资产
阶级构成了经济上的威胁。经济弱势的一方借助立法来压制经济强势的一方,以使后
者负担更多的社会支出甚至完全剥夺其财产。资本主义由于奉行民主原则,从而导致
了足以威胁它本身创造者——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的后果。且按照法治国的原则,长
期将无产阶级排除于立法权力之外是不可能的。同时,如今的意识也不再能够接受以
教育和财产标准作为限制的民主制度。因为在财富累积速度飞快的今天,无论是通过
教育还是传统都无法赢得足够的尊重。由此,资产阶级开始怀疑法治理念并否认自己
的精神世界。
在德国,对法治思想的否认与排斥早在 1848 年革命的失败声中便开始了。不过
1859 年罗伯特·冯·莫尔(Robert v. Mohl,译者注:符腾堡国家学教授,法兰克福国民大会议 员,1799—1875。莫尔被认为是“法治国”概念的提出者,尽管他也支持贵族警察国家,并反对普选权 与共和制)仍将法治国定义为一个团体(Verband),其中国民有权要求“首先是法律之 前的平等,即不区分个体情况、对所有人之生活目的之照顾,以及不考虑个人等级与

地位、对普遍规范的客观应用。”然而数年后这种实质性的法治理念便遭削弱和贬 低,沦为形式主义与技术性(Formalistisch-Technisch)的空洞概念。从那时起直到 1918 年革命之后的普遍观点认为,例如保证法律之前平等的 1850 年普鲁士宪法第 4 条 并不意味着对立法者有禁止恣意原则(Willkürverbot,译者注:即政府机关之行为不得欠缺合 理性、差别对待与违反宪法基本精神等)之约束,而这一原则仅适用于执行现有法律的公务 员。由此对于立法者而言,正义的理念失去了意义,并沦为公式化的行政原则 (Verwaltungsmaxime)。它不再考虑法律内容是否公正,而仅仅要求其在实际案例中能 够可预测性地运用。于是当今的法律,唯有其准确性以及对于资产阶级安全性的保障 最为重要,而非其正确性。
显著的是,自 1918 年革命以来,资产阶级的统治正受到魏玛宪法第 109 条的平等 原则的威胁。于是右翼的法学家们越来越希望在这个平等原则中对立法者采用“禁止 恣意原则”,而资产阶级民主派的法学家们则继续坚持对其进行旧的解释。这种保守 法学立场转变的重大政治意义,只有当我们将其与因一项在司法上谬误无疑的民国法 院判决(Reichsgerichtsentscheidung)给法官带来的巨大政治力量增长联系起来时,方 能理解。在 1925 年 11 月 4 日的裁决中,法官们成功主张了自己的权利,即审查所有 法律是否与民国宪法在实质上一致。他们凭借显而易见的错误理由,声称自己一直拥 有这个权利。资产阶级通过让绝大多数统治阶层出身的法官来审查法律是否符合平等 原则,暂时为自己创造了一个有效的保护,以防止人民立法将自由主义的法治国转变 为社会法治国。因为什么被视为平等,什么被视为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那些 被要求做出裁决的人的价值观。这些价值观不仅在历史和民族层面上有差异,而且在 社会上也有差异。对于裁决的公正性来说,裁判者并不完全相信自己的绝对客观性更 好。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他才会保持必要的自我批评。然而,通过法官对人民立法机 关的监督,并不意味着社会法治国的威胁已彻底消除。人民立法机关通过对其负责的 政府任命其他法官,甚至通过修宪完全废除作为权力制衡的法官,恐怕只是个时间问 题。在权力从立法者到法官的这种政治上值得注意的转变中,绝不可能期待实质性的 法治思想的复兴。那些把自己视为立法者的司法判决,除了违反权力分立原则以外, 它们对于今天有关平等原则的理论和实践的主导,即所谓“对所有人生活目的之照 顾”(Berücksichtigung der Lebenszwecke aller),以及针对民国宪法第 156 条(财产征收 (Enteignung)之解释,只是另一种对法治思想的贬低和排斥。
由于法治思想的退化,“法律的统治”的含义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一种有效 的、兼顾道德与理性的法律意味着,活生生的人会将其应用于自己和他人。道德的必 要性在自我决定的自由中被肯定。相反,仅仅为了确保经济安全而对生活进行的法制 化(Vergesetzlichung des Lebens),实在只是一种服务于去个人主义机械化 (entindividualisierten Mechanisierung)的技术化(Technisierung)。被理解为道德的法 律尽管具有积极的国家效力(staatliche Geltung),但它仍然与绝对性、对生活的支持及 毁灭(tragenden Grund und Abgrund des Lebens)有着关联。它总是要求具体的、个人

意志的主观决定。而现在仅以技术层面理解的法律却已然脱离了主观决定的束缚;这 种法律以逻辑数学的客观性威严地统治着人类。在它起初无限乐观的笼罩下,人们希 望通过彻底的法制化,使自己从个体决定的所有不幸中获得此生的解脱。人们愈来愈 不再相信空洞的法治主义(Nomokratie),以及通过对所有个体的最终法制化来实现永 久和平的乌托邦。凯尔森(Kelsen,译者注:奥匈帝国国家法与国际法学家,奥地利共和国联邦 宪法的缔造者,法律实证主义代表,1881—1973。凯尔森认为代议制民主的真谛在于对少数的尊重) 及其学派的纯粹法学理论认为,每个国家都是先天的法治国,而理想的民主则是“无 领导者”(Führerlosigkeit)式的民主。这种对法治理念的苍白诠释,极大地加速了正 寻求道德依据和渴望现实主义的(wirklichkeitshungrig)青年的独裁思想的形成。
当前的社会处境似乎只允许资产阶级对这种法制化做出悲观解读,因为无产阶级 社会民主主义的要求是将实质的法治理念延伸到劳动与通货秩序(Arbeits- und Güterordnung)的领域上。资产阶级已无力重新履行其历史使命,它否认自己的精神存 在,并将自己送入非理性的新封建主义(Neo-Feudalismus)的怀抱当中。尼采作为资 产阶级新的代言人,对他来说法律只是统治者驯服群羊的技术手段;而统治者的专断 则高于一切法律。尼采认为对法律的限制即为对群羊的约束;他不仅承受着一切社会 压力,甚至还承受着毁坏他的“高尚本能”的文化压力。尼采的超人们偶尔需要表现 得像“脱笼的野兽。在那里,他们享受着摆脱一切社会束缚的自由,在野蛮中缓解自 己因长时间生活在和睦集体的囚禁与封闭中而形成的紧张心理,他们恢复了野兽的纯 真与无辜,变成了幸灾乐祸的怪物,在犯下一系列骇人听闻的凶杀、纵火、强奸、暴 力之后,他们或许还会得意洋洋、心安理得地扬长而去,仿佛只是学生完成了一个恶 作剧,甚至还相信诗人因他们的作为又有了可以长久歌颂与赞美的素材”。在尼采一 篇关于无名怨愤(Ressentiment)的论文中,他将“金发野兽”(blonde Bestie)视为 所有“贵族”(Adels)的本质;其中他运用自己的心理学方法轻而易举地揭示出了资 产阶级对自己无名怨愤的事实。
在资本主义发达的法国,资产阶级这种在法律上憎恨自己的现象则出现得更早。 资产阶级从前的贵姓已被复辟时期(Restauration,译者注:指法国波旁王朝复辟时期,即 1814 至 1830 年)的文学所贬低,标志其身份地位的日渐式微。他们开始只关心自己的经 济安全,担心和憎恨任何真正的精神和所有基本的非理性力量对这种安全的威胁。于 是作为资产阶级文学反面形象的大罪犯便在此时诞生了,最具代表性的是巴尔扎克笔 下蔑视一切法律的让·沃特兰(Jean Vautrin)。这种对法律的仇恨,当时还只是一些天 才和浪漫文学家的想法,如今已然成为大小资产阶级与智识中产阶级的共同观念。尤 其自世界大战以来,每个老兵协会(Kriegerverein)的章程都要求其成员践行逾越善恶 的超然崇拜(Geniereligion)和反资产阶级的英雄主义精神,以及每个同业公会会长 (Innungsobermeister)都深受消费合作社(Konsumgenossenschaften)和百货商场的去 个性化潮流的影响。

这种新封建主义发展出了一整套神话作为它的权力秘密(拉丁文:arcanum imperii)。通过对生活法制化获得从尘世的理性解脱(rationalistische Diesseitserlösung),把不受法律所束缚、充满个性的超然崇拜与缺乏个性主义的法律对 立起来。这种脱离尘世的思想赞美冒险与危险,赞美非决断的自由与奇迹,而非安全 与必然。为了对抗理性(拉丁文:ratio),它创造了非理性(拉丁文:irratio),并愿意钦 佩一切荒谬之事,不是因为别的,而是因为它们荒谬的实质。它无法在精神和道德政 治上应对社会学状况,权力本身成为了它的最高信条,权力成为了其自我目的。它以 富含个性行为的哲学,以它的“行动理想主义”(Idealismus des Aktes),来对抗无个 性的法律哲学。
然而,这种权力行为的美学化宗教只能被拥有强大内心的统治者所承受。群羊的 懦弱需要一种特殊的神话建构,来掩盖每一种宗教空虚的本质。于是民族主义首先被 用来为这一目的服务。“我们创造了我们的神话。神话是一种信仰,一种激情。它不 必成为现实......我们的神话就是民族”。在向罗马进军的几天前,墨索里尼如此说 道。民族主义通过对个体的彻底压迫,解决了它和集体之间关系紧张的问题,并且似 乎成为了如今驯服群羊最为合适的宗教。在民族及其神圣的自私性(拉丁文:sacro egoismo)之名义下——后者往往与统治阶级的自私性难以区分,人们屏蔽了每一个内 在声音,并沉醉于一种所谓唯一正义的集体的立场中,甚至不惜动用基督教义来为这 个集体的客观精神的绝对权力作辩护。民族意识,曾经是对民族个性魅力价值的理 解,现在却被曲解成了一种“信念”,一种将一切正直或不端的行为神圣化的道德准 则,其统治功能只是将“民族的”白绵羊和黑山羊相互分离开来。如果考虑到民族主 义通常将民族集体与统治组织即国家等同起来,而国家又与统治者相同时,那么原本 完全自由且混乱的超然崇拜所暗藏的国家神化(Staatsvergötterung)的思想,就难免不 被人识破了。在政治实践中,对于国家的崇拜则极大地理想化了统治者的专断和为驯 服群羊所制定的法律。
即使在传统的教会宗教中,统治者也能为自己找到不容忽视的统治神话,尽管他 对其中的基督教义感到相当不悦。不过他对天主教会而非基督教会作为统治组织怀有 极大的敬意,更不用说他必须借助教会来完成其统治的神圣化。“Je suis catholique, mais je suis athée”(我是天主教徒,同时也是无神论者),这句法国行动派天主教徒夏 尔·莫拉斯(Charles Maurras)的自述,用在墨索里尼的身上亦恰到好处。
一切披着所谓独裁的神话的外衣(Verhüllungen),仅在宗教统一的民族国家及左 翼统治或曾经统治过的地方,如法国和意大利,以持续的纯粹形式出现。而有着情况 基本相同的现实社会学运动的奥地利却全然没有这些神话。独裁者清理“奥革阿斯的 牛圈”(Augiasstall,译者注:奥革阿斯为希腊神话中的厄利斯国王,相传其牛圈三十年未打扫,因 此常用来形容腐败、烂摊子与极肮脏的地方)的故事在奥地利起不到任何宣传效果。一方面 奥地利的左翼并无太起眼的腐败行径;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因为,多年来推动独裁的 党派一直稳坐在已被他们搜刮一空的肥缺上。其他常见的神话在这个国家亦未流行起

来。在这里,国家神化的思想不得不在违背其意志的情况下被淡化,民族主义亦不能 用作为包装式的意识形态(Verhüllungsideologie),因为至少对于当前而言,它会使基 督教社会党的乡土防卫军(Heimwehr,译者注:奥地利战间期的准军事自卫团体,多数倾向基 督教社会党的立场,少数亦亲近德意志民族主义)萌生出并入德意志民国想法的不良政治后 果,而天主教在反教权的城市资产阶级中是不受欢迎的。因此左翼控制下维也纳的税 收,也便成了仅剩的伟大的斗争对象。
重要的是,我们要认清新封建主义的权力姿态,以及市民渴望强人政治的本质是 其陷入绝望境地的事实。随着工人力量的逼近,市民不仅深信它在政治与经济上的统 治地位正遭受威胁, 而且还认为整个欧洲的文化也趋近崩溃。他们或多或少下意识地 将阶级这个概念与来自不同文化的群体和种族相互混淆了。通过自视为文化精英,并 将总是毫无创造力的大众简单地等同于当今的工人阶级,甚至不时地将无产阶级贬为 低等族群,某些人便轻而易举地将社会法治国及其在当下时代的出现标榜为低等人的 统治。全然合乎逻辑的是,《西方的没落》的撰写者,同时也是德国权力崇拜 (Gewaltreligion)与超然崇拜以及独裁思想最具代表性的人物。对奥斯瓦尔德·施宾 格勒(Oswald Spengler,译者注:德国历史哲学家、文化史学家及历史政治作家,1880—1936。其 著作《西方的没落》认为,文化会像有机生命体一样生长与衰亡,而西方文明正处于衰亡之中)来 说,世界上唯有“阶级国家(Standesstaaten),即只有一个阶级统治的国家”。唯一 “真正的”阶级,“血脉与种族的化身”,只能是贵族。农民和市民为“非阶级”(ein Nicht-Stand),而第四阶级,彻底的“群众”,则是“终结,彻底的虚无”。因此我们可 以理解,绝望的市民只剩下对强人、对“凯撒式人物”(zäsarische Schlage)的渴望, 渴望他以“全然个人权力”来替自己做出所有决定;因为这就是所有“没落的文化” 的秩序。因此,独裁者对独裁的具体意义不抱任何幻想;他深知独裁意味着对任何政 治形式的扭曲,独裁只是社会无政府状态的政治表现形式。
像这样的统治知识对于群众来说是危险的。对他们而言,既需要每一种虚幻的掩 饰,也需要不同政治阵线的伪装。因此,议会制常常被作为攻击的对象。并且通常不 会将独裁统治作为明确的积极目标提出,而是宣称其目的是为了建立一种社团主义国 (korporativer)或职业团体国(berufsständischer Staat)。这两种宣称或多或少都是有意 制造的谎言。
  废除议会制度,但又在保留如美国式权力分立法治国的情况下,统治者其实仍然
受到源于民意的法律的约束,以及宪法法院与行政法院之监督。不过这样非议会制的
法治国既不符合每种权力崇拜与超然崇拜的精神,更关键的是它也无法解决统治阶级
所声称的政治与经济上的疑难杂症。按照法治原则产生的人民立法机关是不能被攻击
的。因为彻底否定民主意味着必须具备的不仅仅是无名怨愤,而是拥有一种能够取代
民主的、自身富有创造性的法律和国家的理念。然而,这种反民主的情感在实际上是
多么无力,其政治塑造能力是多么低下,最明显的证明就在于它们不断被迫在其真正
的敌人——民主面前屈服。

所有当今的独裁者以及那些渴望成为独裁者的人都向我们保证,他们已经实现或 将要实现的是“真正的”民主。除此之外他们还能保证什么呢?随着时间的推移,即 使是小资产阶级也逐渐认识到,由于社会和宗教原因,神权的君主制时代已经真真切 切地结束了。在财产可自由流动的时代,几乎没有人会相信,受到法律认可的资本主 义阶级统治的本质不同于以往的世袭贵族统治(Erbaristokratie)。因此,唯一的办法就 是用民主来战胜民主,不断在言辞上肯定它,同时在实质内容上摧毁它。
为了达成上述目的,独裁必须被描绘为民主的、甚至比民主更加民主的统治形 式,并通过某种民主方式取得来自人民意志(Volkswillen)的授权。为实现专制独裁而 采用的某种特定的基于民主授权的手段是十分有趣的。首先,通过当下普遍针对反自 由主义情绪的煽动,民主法治国相关的自由权利被诋毁为“资产阶级”的事物。如果 成功地将资产阶级的言论、结社、集会、新闻自由以及秘密投票贬低为“本质上的” 不民主,那么同时也消除了唯一能够真正体现民意的民主手段的保障。因为此时自由 的宣传鼓动、基于自我意志而投下的选票以及受到监督的选举程序皆不复存在。在这 种情况下,独裁者可以随心所欲地操纵民意,使其按照自己的意愿运作,甚至可以将 拿破仑三世和墨索里尼所举办的公民投票称为民主的“喝彩”。这样的行为在外交上恐 怕是个玩火自焚的游戏,尤其考虑到法国人可能会以德国著名的公法学者卡尔·施米 特(Carl Schmitt)的理论为依据(尽管这种做法肯定违背了他本人在外交上的立场), 于 1935 年在萨尔地区尝试用这种“喝彩”来替代《凡尔赛条约》第 34 条所规定的自 由、秘密与不受干扰的投票。正是由于即使在法西斯意大利也不可避免举行这样的公 民投票,因此独裁思想缺乏创造力的无名怨愤特质(Ressentimentcharakter)便表露无 疑了。
关于社团主义国或职业团体国的思想,则为另外一种表面上装作民主实际却悄然 鼓动独裁的意识形态。其有效性则多亏了它能切合当今真正的政治需求。毫无疑问, 当今国家承担了过多的责任。它在立法方面或许还维持着界限,但在行政上却早已超 负荷运转。而随着法治国越是将自己的影响力扩张到劳动和通货的秩序中,为了自治 的目的而消灭国家自身的行政功能就显得越有必要。如果仅以这个角度来看,社团主 义的理念便完全符合民主的要求。但另一方面,这却与法治国敌人的企图完全相反。 实际上,他们的攻击的对象并非国家行政权的扩张,而是国家立法权在社会经济领域 的延伸。此外,他们所理解的社团主义国是由“职业团体”而非政党主导的国家,也 就是说,是由政治意志被剥夺的大众所支撑的国家。独裁者们心知肚明的是,这样的 国家其结构不可能是民主的,为此目标而进行的实验也将意味着国家本身的终结。在 意大利,最著名的法西斯主义者们在文学作品中详细论证了这种不可能性。政治的本 质就在于将由众多成员所组成的区域社会(Gebietsgesellschaft)的意志统一起来。如果 我们暂且接受“阶级”这个不正确的术语,那么今天的“阶级团体”比以往任何时候 都更多指代的是经济组织,而这些组织需要政治因素才能构建为政治组织。但这样一 来,它们必然会转变为政党。然而,政治的根本问题仍是顶层的统一设计,即最高代

表的产生和国家本身的形成。这一过程该如何进行呢?社团主义的思想家们十分清楚
的是,基于民主手段运作的经济利益团体并不会形成统一的政治团体,而只会导致永
久的阶级斗争。同样,他们也无法解答在社团主义国中实现政治统一的方式。德国最
著名的纲领性作品,奥特马·斯潘(Othmar Spann,译者注:奥匈帝国国家经济学家、社会学 家、哲学家,1878—1950。斯潘的威权主义“阶级国家学说”成为了奥地利法西斯主义及斯洛伐克傀儡 国的理论基础)的《真正的国家》(Der wahre Staat)对此仅提到,中央权力不会“同等 地从所有元素中衍生出来,更确切地说,不是自下而上地建立,而是自上而下地建 立”。因此对于“最伟大的人(或者说是自上而下)应当统治” 这一老掉牙的诉求,今 天唯一符合的选项只有独裁。
然而,独裁意味着所有的权力都总是集中在独裁者手中,这恰恰与社团主义的精 神相违。后者在资本主义独裁下唯一的任务就是在意识形态上掩饰那些为了经济上控 制群众而建立的组织,而现代独裁无法没有这些组织。通过这些社团,工人将在经济 上依赖于独裁者,从而在政治上服从他。在意大利,法西斯的垄断工会便完全没有自 治权力,沦落为独裁统治的无意志工具。《劳动宪章》(Carta di Lavoro)被视为最具现 代性的劳动关系法律,其中第 23 条规定,劳动介绍所(Arbeitsnachweise)将在国家社 团机关的控制下建立,并在平等基础上运行,雇主有义务通过这些介绍所雇佣员工; 但是雇主有权利——自 1928 年 12 月 6 日的法令以来甚至有义务——在登记人员中进 行选择,并且要按照他们在法西斯党和法西斯工会中的登记顺序优先录用。在这种意 义上,必须理解法西斯司法部长罗科(Rocco)于 1928 年 3 月 9 日在议会演讲中的论 述:“当我们谈到工会或社团国家,只有我们真正理解这个词的含义时,它才是正确 的。社团国家不是社团掌握国家,而是社团在国家的掌控之中。”
总的来说,必须指出的是,独裁政权对试图将经济置于其控制之下的社会法治 国,除了以一种意识形态上非常不加掩饰的暴力相对抗外,别无其他手段。法西斯主 义的英雄之一、民族主义者恩里科·科拉迪尼(Enrico Corradini,译者注:意大利作家、政 论家,1865—1931。1910 年创立意大利首个民族主义政党 ANI,后与墨索里尼的国家法西斯党合并) 在 1918 年发表的一篇题为《生产性资产阶级政权》(Il regime della borghesia produttiva)的文章中对此进行了肯定。他在文中探讨了这样一个问题:“在现代政治共 同体、普选权和社会阶级斗争的背景下,如何才能实现生产性资产阶级的统治?我们 的回答是:生产性资产阶级将勇敢地迎接阶级斗争,必须尽一切努力控制普选权,并 期望随着事物逻辑的发展,制度迟早会发生变化;因为幸运的是,虚伪的传统谎言也 有其存在的局限性,而议会制度正是一种虚伪的谎言。”
  但是,当资产阶级将法治、民主和议会制度称为虚伪的谎言时,它实际上是在自
欺欺人。由于它对法律的这种新封建主义式的仇恨,不仅与其自身的精神本质产生了
自我矛盾,而且还否定了其社会生活的存在条件。没有法律保障的言论自由、宗教信
仰自由、科学、艺术和新闻自由,没有法治对任意逮捕和受独裁控制下的法官任意判
决的保护,没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资产阶级便无法在精神上或经济上生存。一

个经历过文艺复兴的资产阶级,无法在不自我毁灭的情况下,接受独裁者对其感受、 意志和思想的管控,也无法接受像 1929 年 9 月在意大利发生的那样,被禁止阅读陀思 妥耶夫斯基和托尔斯泰的作品。
如果今天希望保留甚至更新主要由资产阶级创造的文化和文明,那么必须在任何 情况下不仅保持社会关系的可预测性,还要进一步提高这一程度。资产阶级曾经与绝 对君主制作斗争,因为他们认为法律保障的自由对他们至关重要。今天,资产阶级不 能一方面呼吁“经济合理化”,另一方面却支持独裁,因为独裁的恣意远远超过了绝对 君主的任性。
  毫无疑问,美国经济的更高效率源于其理性化的覆盖范围是一个庞大的大陆,而
欧洲经济却是由一群地理上微小的国家构成的“非理性”的混合体。今天,人们不能
既是国家民族主义的崇拜者,又同时意识到北美人能够逐渐将所有欧洲民族国家变为
白人奴隶殖民地,因为欧洲各国经济彼此压缩市场,最终竞争至死。
  毫无疑问,在不顾及欧洲市场状况的情况下建立的各国关税壁垒,以及同样建立
的国家军备工业、每个欧洲小国的国家汽车制造厂,往往仅服务于某些资本家集团的
私人利益,而对国家文化共同体而言则是灾难。这种情况越来越强烈地推动了为满足
欧洲需求的合理化生产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地推动了为保全各国而建立欧洲联盟的
要求。
在德国,人们可以认真对待“民族”的口号:“购买德国汽车!”无论德国汽车比 外国汽车贵多少,人们都会响应;但是,当德国最大的汽车厂落入美国人手中后,每 个德国人都必须问自己,他多年来支付的高昂价格究竟是为了民族利益,还是为了欧 宝家族和美国通用汽车的利益?显然,民族主义的独裁政权无法违背这些全球经济的 必要性而不对国家经济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民族主义的教授和文学家们可能会将“欧洲帝国”污蔑为“对西方精神的 背叛”,并从上述事实中得出结论:西方和欧洲各国唯一剩下的任务就是光荣地走向灭 亡。然而,在我看来,如果各国的知识分子力量最终能为自己背弃精神而感到羞愧, 并在当前社会状况下愿意认识到那些塑造我们人格的法律所应包含的内容,这不仅会 更具民族性,也会更具荣誉感,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更符合前两代人对西方精神的理 解。
  他们应认识到,将经济纳入法治框架无非是将生计手段置于生活目的之下,从而
为我们的文化更新奠定基础。他们应明白,威胁西方文化未来的不是法律及其对经济
的拓展,而是无政府状态及其政治表现形式——独裁,以及我们资本主义生产的无序
疯狂,这种疯狂剥夺了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从事文化创造活动的闲暇和可能性。

基于这一认识,他们应对那些无血性的理性主义者和嗜血的非理性主义者的无责 任的空谈感到强烈的厌恶,于是在法西斯独裁国与社会法治国之间的抉择便豁然开朗 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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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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