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FC-123】习惯法制定规则

变更内容
管理员如果想添加新的习惯法,请先在站务区发帖投票。习惯法通过需遵守以下规则。

  1. 管理员投票须给出不少于20字的理由,否则只计半票。
  2. 封禁法庭的操作,超过2/3得票率才可以执行。
  3. 讨论行为是否合规的立法程序是平行的,1/2的得票率足够形成习惯法,这套程序不会追溯立法以前的行为被封禁,但是会约束习惯法通过后的行为。
  4. 推翻此前通过的习惯法的决议,需要2/3以上得票率。且投票人数不能少于该法案通过时的人数。



此外,就BE4离开后的四项新法进行重新投票决议。重新投票时也应遵守以上规则,即需要1/2得票率才能通过。

变更理由
品葱习惯法制度自BE4提出至离开时,已积累有十二条。但在BE4离开后,有三条新法引发大量争议,由此需要一套习惯法定法标准。

超管认为 【议会】是否将封禁法庭的处理从多数赞同,转换到一致赞同?里提到的三条,足以成为习惯法制定规则。

时间限制:一周投票时间,2019年11月17日截至。

本RFC主要讨论两项事宜:
  1. 是否通过本习惯法制定规则。
  2. 是否就BE4离开后的四项新法进行重新投票决议。


本RFC仅限正式管理员(威望大于100的用户)投票,投票时请给出不少于20字的理由。如果对第一项决议的投票为否,请给出更好的习惯法制定规则。
0
分享 2019-11-11

22 个评论

admin 公共账号
@一只鹿兒 @electron8964 @FreedomAsia @killreddragon @懦夫斯基
@红冬里的青鱼 @guibuhai @tony231 @苏维埃督战队
@令狐冲 @InspectorBen @anonymousLiu @陈士杰 @经略
@鹿晗拳交习近平 @白頭翁 @第三新索多玛 @组组组组 @由比滨结衣
@币圈奇葩8964 @暴雪今天倒闭了吗 @winkcat @时代革命 @炎黄子葱
@還是小學生 @疯狂习近平 @妙禅师傅 @Izuchisu精肾细匿 @Xijinpooh
@jerry168 @Pracseeuvn @带带大师兄 @en010272 @HelicopterZ
@马拉糕 @韭菜地里一根葱 @黑杰克 @不存在 @若名用户
@中巡国查网执警法 @民主信仰者 @arashi8964 @ikuyui @balibali
@眼镜娘阿锅 @ValentinoVR46 @Gogh9836 @pc6650 @路过一下
@自由党人 @yogafire @rgjdwte @Android @碴条
@精神难民 @Nagamu @burleigh @afnset @magrabee
@大差不差 @如火如荼 @社会煮役铁拳 @润之的忏悔 @Nakayama
@书记 @bushiwumao @Tseyu @fb_china_today @鸡鸡
@匮名用户 @Tashkent
1.通过。RTG的贴子里已经有了理由,不多赘述;

2. 对习惯法第十五条有异议,https://www.pincong.rocks/article/7834
“前两条不做评价(因为我被碰瓷过),我却是觉得第三条有些问题。我对禁封@姨克斯主义 没有异议,但我认同他所说的要“关注朝鲜人权问题”、“要对人权问题一视同仁”,反对“关注新疆问题都是蹭热度”.

实际上这条法规的问题是太过宽泛了。

(防吵架补丁:我说的太宽泛是指各个管理员操作判定的标准不一样。有些管理员甚至不清楚到底是什么是Whataboutism。关于伪善,只要不是像我一样是个大肆黑屁的软蛋两面人,我觉的是在合理范围内。毕竟不是所有人都是天生善良的。要求他人都做到真、善、忍实在是有些困难。)”
個人認為聲望64的投票門檻太低,尤其是習慣法這種相當於品蔥憲法的東西,更不能不謹慎,投票門檻應該更高一些才對,當然,封禁法庭或一些無關站務的RFC這類影響範圍較小的部分倒是可以低一點兒不要緊
admin 公共账号 回复 Tashkent
已经修改,谢谢建议!另外希望你也能进行投票。
我觉得不如更新一下“管11”,所有操作都需要标明“根据习x”,而不是自觉。

部分前台管理员折叠、标记他人的时候有些太随意诛心了。如果要引法,那(部分判案水平一般的高威望管理员)操作时会谨慎一点。

具体落实“管11”可以这样做:
若a发现有操作没有列出“根据习x”,a帮忙补充“根据习x”,并@或者私信原操作管理员b“提醒引用习惯法”。几个超管带动起来,生效后3次以上不引法的管理员取消资格。

真的不想electron8964这么持平的管理员被激进管理员逼走……场景是不是似曾相识……
admin 公共账号 回复 Geena
已有相关讨论:https://pincong.rocks/article/7836,可以直接在系统上限制封禁理由。
没有,没有,没有,支持。
不到二十字😂
rtgzddgh 已停用 ?
窝佬赞同制定规则。
理由在窝的讨论帖种已经大部分叙述了。这也是目前最能让各方妥协的方案,2/3的数字可以达到,又不会像是1/2这样太容易激化矛盾制造对立。

窝佬几乎参与了新法中每一条的判例。也支持每一条。
理由的话,引用Arthur_Fleck 所说
如果在什么地方是一个人引战,造谣,虚构事实来攻击站友(他还承认了自己就是为了这个来注册的)都能不被封的,哪个地方管理只能是你这种崇尚言论自由超过站友利益的人了。

关于是否过于严厉,窝佬的看法是
新品葱作为网络社区,封禁一个威望低于20的id,对于用户的笋失,比现实中的民事法庭都要小十万倍甚至九万倍。

而且赞同krd的看法。

同时谨慎怀疑是否要分割管理权限和投票权。窝佬觉得让64威望用户有管理责任却没有议事投票权限是不合理的。
但是出于防止网军渗透过快,和保持新品葱平稳发展,窝佬觉得影响他人威望的权限和封禁权限分开是不错的。
rtgzddgh 已停用 ?
另外建议直接把投票内容2改成
就BE4离开后的四项新法进行重新投票决议。

按1/2的投票率来决定即可。重新计票一轮我老仍然认为这是可以通过的。而且有利于重新确认共识。并不是坏事。
1. 同意该习惯法制定规则。习惯法的产生不需要严格的法学依据,主要是为了方便管理。因此与其纠结简单多数(大于1/2)还是超级多数(大于2/3, 4/5等特定值),不如等品葱有了足够多的判例再来修改。
2. 反对以一致赞同作为封禁原则。一致赞同只有在判处死刑等严重刑罚时有必要,品葱的封禁账号没有这么严重,被封禁者若想继续留在品葱可重新申请账号。如果采用一致赞同作为封禁原则,一旦有一个管理员的位置被渗透,整个品葱将会瘫痪。至于是简单多数还是超级多数,本人持中立态度。
關於 “超过2/3得票率”

  • 應該還有一個最低投票數量的門檻,比如最少有30票或者是有資格跳票人的30%以上參加表決。否則個別幾個人串通一下,就可以強行通過。
  • 需要給出一定時間投票時間,比如一周。越是重要議題,門檻應該越高一些。



關於投票時,“不少於20字”

  • 這個規定可能把投票發言和投票表決兩個概念搞混淆了。
  • 投票發言必須闡述反對或同一清楚理由。
  • 投票本身選擇 同意 或 反對 即可, 沒有理由強迫必須發言闡述。
     本身没问题。但是,我也没有那么多时间,会去检查站务。如果说参加投票的人数过少,该怎么解决?
必须给出不少于20字的理由是指本帖还是封禁法庭?封禁法庭的话不同意,本来很多封禁法庭来投票的管理员就不多了,多数时候就六七个,你还要给出20字理由,可能来的人就更少了。


四项新法我都同意,小号规则可以再加一条曾经黑名单用户的小号可以直接封禁。
品葱目前的规则是:获赞多的人就能当管理员。
其实我更倾向于管理员直接由站长私下任命,论坛的规则也可以私下制定,甚至不需要全部公开。

这听起来很不讲道理,但是品葱毕竟不是国家,不掌握政权。论坛中获赞最多的舆论领袖最擅长内容创作,但管理论坛和内容创作是两回事,后者关注的重点是论坛的安全和稳定。一个人的价值观和品味不是点赞数可以衡量的
对人数比例,我没法投票;但无论什么结果我都支持。

因为这个比例需要实践得出。毕竟宽严不好把握,而且很多管理员也没那么多时间精力…有的人是真五毛;但是有的只是想表达另一种看法。

总之,实践吧,好的规矩都是干出来的。
1.同意习惯法原则,这本身就是自由的一个保证
2.支持多数赞同,而不是全部赞同。本身多数赞同体制就是大部分现行民主选举和决议的操作方式。至于人数问题,我个人的意见是过半数即可,如果分支太多都不过半数,则以支持率最高的两种意见进入最终决胜轮。这就是类似于民主选举的方式。但是这个有待执行和讨论。
3.赞多的当管理员这个,我认为属于习惯法,应该保留。但是如果赞多的人后来变脸或者做出了不好的行为,就应该罢免。能上能下。
同意,一个人标记,另一个人封禁,这个不错。
可以同意,从减少管理员精力消耗的角度,提高封禁和修法门槛都是挺好的。毕竟大家都是业余人士。。。
好几天没上了,一看,已经变成这样了啊?
我个人认为可以改成一人标记,另一人封禁,非常吼
admin 公共账号
  1. 是否通过本习惯法制定规则。(已通过)
  2. 是否就BE4离开后的四项新法进行重新投票决议。(未通过)
什么时候制定啊?

要发言请先登录注册

要发言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