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談,從iwin事件來看,與政府理性溝通難有成效的,最後還是得看政治力量介入

如題

  昨天第二場會議開完了,但現在還不見政府的新聞稿,也沒看到解決的契機與終點

   民進黨的次長與展翅主持人的司長應該是沒這麼容易放棄的

  但是還是有感而發,最後還是得看政治力量介入解決問題,可能就像是我一開始所說的那樣.也引發我對民主政府一些其他角度的思考
    
   相比第一次,政府部門開出的"被同意"的新聞稿而言,第二次黑箱會議似乎讓政府單位感受到了更多的壓力,至少是目前不敢說達成共識了,主要壓力應該是來自於由蔡易餘之後,黃捷 與國民黨的 洪孟楷、羅廷瑋、葛如鈞 等更多立委質詢與介入,但是以上立委不應該視為民進黨與國民黨的態度,而是做為個別行為來看比較恰當.

  而 范雲,吳玉琴 這兩位民進黨簽字的"始作俑者"目前看是跳車了

   如果只是靠acgn,工會,平台代表與會的話,我覺得那也只是走個過場,最後被摸頭的摸頭,被同意的同意

   某些團體因為本身就是親民進黨的,對民進黨有很高的包容性,就算真翻桌我覺得也很難上升到政治層面去,也不會向民進黨問責

   我相信關心這件事情人都是助力,包括各種謾罵與非理性的聲音,對民進黨的撻伐,謾罵與對執政黨的不信任,也讓更多人關注到這件事情,形成了一種壓力與推力,不然也就是在沉默中"被同意"窒息而亡, 和最初很多人擔心激起更多保守勢力的情況有所不同,曝光度提高之後,反而是有更多支持的力量,身為公民還是不應該去以"相信","僥倖"立場去看待政府部門

  目前因虐童案,兒福盟花重金買樓,營利 還有一系列食安問題爆發,政府與兒福盟焦頭爛額,現在也無暇顧及,不願意開設更多戰場了吧

  感謝蔡易餘,黃捷 個人之餘 , 民進黨的責任是絕對逃不掉的,可以說民進黨分裂,但是這不是法庭不會看誰是從犯誰是主犯,可以切割責任,政黨就是要承擔責任,更不要說還是執政黨,同時被"進步力量"與"宗教力量"裹脅,這是民進黨自己的問題,民進黨更該去感謝 蔡易餘,黃捷這些人,似乎也能感覺到民進黨執政以來和社會之間產生的隔閡感是從何而來,未來沒有年輕族群的支持也不用選了

  身為民進黨黨媒的三立這件事情上也真是狗腿,那個極度偏頗的報導可能真的不是民進黨高層下令,而是三立當慣了黨媒才做出的反射性動作

  最後果然還是要靠政治力量與聲浪,罵聲 來與之抗衡

  我想從歐洲找點民主國家的經驗來解釋 是否是因為台灣的民主政治不成熟才會發生這種事情?

  但是很多歐洲國家也是深陷sjw與進步主義浪潮的泥潭之中,沒辦法以成熟的制度與積累的經驗,理性去與之抵抗,做出了很多自毀長城的事情,激發了民間的反彈聲浪 

   或許這就是民主制度之殤吧,法律與制度,溝通與理性....最後還是得依靠聲量去倒推政治力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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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4-03-27

22 个评论

>>第一點,因為推進與推進是線性的,時間上會有落差至於修正後造成的影響,現在是有共識的,也有事實支持,套...


嗯,畢竟真的發生爭議了,所以就必須依法裁量,不是嗎?
然後很剛好的,那個修法動議是民進黨立委提出來的,又很剛好的,現在推動主力是民進黨前立委。

再來關於你所說的1-7年的刑法,我想你說的是修訂後的36條與38條。
但我覺得這不能推拖到民進黨身上。因為,在107年的條例就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法。
第 36 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 38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112年的條例是這樣的。
第 36 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
第 38 條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查獲之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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