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谣言
过去十几年,总有一些公知、反贼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句话。
但是我必须说,这句话是谎言。
我给大家列举几个发达国家的宪法是如何规定财产权的: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是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国家的宪法都允许政府可以在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征收私有财产。
西方发达国家的宪法对财产权的规定,实际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财产权的规定没有什么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所以,至少在宪法层面上,中国对私有财产的规定和发达国家没有什么区别。
但是我必须说,这句话是谎言。
我给大家列举几个发达国家的宪法是如何规定财产权的: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不得在未经公正补偿的情况下将私有财产占为己有。
《瑞士联邦宪法》第二十六条:财产所有权受到保障。对财产的强制购买以及任何相当于强制购买的所有权限制都应给予全额补偿。
《芬兰共和国宪法》第十五条:每个人的财产都受到保护。关于出于公共需要征用财产并给予充分补偿的规定,由一项法案加以规定。
《荷兰王国宪法》第十四条:征用只能基于公共利益,并须事先确保给予全额补偿,且必须根据议会通过的法律或依其授权的法规进行。在紧急情况下,如果需要立即进行征用,则不需要事先确保全额补偿。根据议会通过的法律或依其授权的法规,若主管机关为了公共利益摧毁财产、使其无法使用或限制所有者对其财产权利的行使,所有者应有权获得全额或部分补偿。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在法律规定并有补偿条款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出于公共利益的原因征用私有财产。
《日本国宪法》第二十九条:不得侵犯财产权。财产权的内容应适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规定之。私有财产在正当的补偿下可收归公用。
《丹麦王国宪法》第七十三条:财产权不可侵犯。除非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则不得命令任何人交出财产。只有在法律规定并得到充分补偿的情况下,才可交出财产。
《德意志联邦基本法》第十四条:财产及继承权应受到保障。其内容和限制由法律规定。财产伴随义务。其使用应当服务于公共利益。征收财产仅在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征收须依据法律或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并确定补偿的性质和范围。此类补偿应通过在公共利益与受影响者利益之间建立公平平衡来决定。对于补偿金额的争议,可以向普通法院寻求裁决。
《挪威王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如果国家利益要求任何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用于公共用途,则应从国库获得全额补偿。
《冰岛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二条:私有财产的权利应当不可侵犯。除非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任何人不得被强迫放弃其财产。此类措施必须由法律规定,并应给予全额补偿。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是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国家的宪法都允许政府可以在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征收私有财产。
西方发达国家的宪法对财产权的规定,实际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财产权的规定没有什么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所以,至少在宪法层面上,中国对私有财产的规定和发达国家没有什么区别。
15 个评论
文字上一样,性质不一样。中国不允许起诉违宪,宪法等于就是个摆设
至于欧美为什么不如此立法是由现实原因的,比如犯罪的作案工具和犯罪线索,它是不能因为定义为私产从而“神圣不可侵犯”,政府税收你也不能说我赚的钱“神圣不可侵犯”所以我不必交税,因而无法在宪法上这样定义。“私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大革命喊出的口号,对应的是王室的横征暴敛,因此这个口号的作用并不是通过立宪确立的,而是百姓在抗争中表达的一种心愿,这种心愿作用于民主体制必然体现在各种具体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之中,只是不能作为宪法而已
而咱们老中人天天被横征暴敛,这个私产的宪法规定只是禁止盗贼零元购的,并非是用于对抗政府横征暴敛。你现在说宪法文字都一样本身没有意义,其次试图偷换概念有洗地的嫌疑
至于欧美为什么不如此立法是由现实原因的,比如犯罪的作案工具和犯罪线索,它是不能因为定义为私产从而“神圣不可侵犯”,政府税收你也不能说我赚的钱“神圣不可侵犯”所以我不必交税,因而无法在宪法上这样定义。“私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大革命喊出的口号,对应的是王室的横征暴敛,因此这个口号的作用并不是通过立宪确立的,而是百姓在抗争中表达的一种心愿,这种心愿作用于民主体制必然体现在各种具体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之中,只是不能作为宪法而已
而咱们老中人天天被横征暴敛,这个私产的宪法规定只是禁止盗贼零元购的,并非是用于对抗政府横征暴敛。你现在说宪法文字都一样本身没有意义,其次试图偷换概念有洗地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