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的特赦权应该归于国会而不是总统或内阁

目前,美国、韩国、法国等国家的宪法均规定特赦权由总统行使,日本宪法则赋予内阁特赦决定权。然而,我认为行政机关不应拥有特赦权,这一权力应由国会掌握。

特赦的初衷在于宽恕情有可原的罪犯,而判断罪犯是否值得宽恕,属于民意的范畴。作为民意代表的立法机关,国会理应代表人民行使这一“原谅权”,而非将如此重要的决定权交给行政机关。具体而言,可以由议员提议特赦,经过国会多数表决通过后实施,以确保特赦程序的公开、公正和民主。

若特赦权掌握在总统手中,这一制度可能被完全政治化,总统可能为了自身政治利益而滥用特赦权。例如,特朗普曾特赦自己的亲家或者拜登特赦其子之类的情形。这种滥用行为不仅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也使民众对特赦制度的正当性产生深刻怀疑。

因此,将特赦权归属国会,不仅符合民主原则,也更能体现法治与民意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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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4-12-02

46 个评论

特赦的初衷在于宽恕情有可原的罪犯


错误,初衷在于扩大总统权力。举个例子,总统授权的军事行动可能造成无辜人民伤亡,如果没有豁免权,总统一定会避免被定罪,从而延误战机。

议会制不愿意权力集中在总统身上,完全可以理解。总统制要免除总统后顾之忧,也可以理解,反正还有弹劾程序来制衡。效率和安全不可能既要又要,独裁追求效率,结果是犯错的效率也很高。民主追求公平,结果就是换首相比换手纸还频繁。总统制介于两者中间,有优点有缺点,是个取舍问题,而不是原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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