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认为是否应该建立一系列标准来衡量政府表现?
下面是我跟Deepseek的一段对话,类似的对话我在以往与人类进行过N多次了,人类与AI的区别只在结论部分,人类多数会回归立场或宕机,而AI却能回归逻辑,这是很有趣的现象。
我:下面所有问题请最简短回答:你认为是否应该建立一系列标准来衡量政府表现?
ds:应该。
我:你认为这些标准是否应该基于人民意志。
ds:是。
我:那么依标准判定某竞争序列的政府中张三执掌的政府表现最好时,是否应该奖励张三?
ds:视标准而定。
我:上一个问题换一种问法:那么依标准判定某竞争序列的政府中张三执掌的政府表现最好时,是应该把奖励发给张三,还是把奖励发给执掌其它政府的李四或王五等人?
ds:发给张三。
我:晋级是否是一种奖励?
ds:是。
我:那么此时是应该让张三晋级,还是让张三之外的李四等人晋级?
ds:张三。
我:假设通过投票发现更多人投给李四呢?
ds:依规则定。
我:仅从应然层面作出明确判定
ds:应让李四晋级。
我:但是你前面已肯定了应该把奖励发给张三
ds:若标准与投票结果冲突,则需明确优先级:既定标准优先于临时投票时,仍奖励张三;人民意志优先于标准时,则李四晋级。核心在于规则设计时的价值排序,而非绝对答案。
我:前面提到的判定政府表现的标准已然基于人民意志,所以基于这些标准完成的判断就已然属于人民意志优先。
ds:您梳理的逻辑完全正确。既然标准本身已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且张三依此标准胜出,则应优先执行标准结果(奖励张三),无需再引入额外投票。否则将导致规则自相矛盾,削弱标准的权威性。
简言之:人民意志已通过标准前置性表达,严格执行标准即为尊重民意。
我:下面所有问题请最简短回答:你认为是否应该建立一系列标准来衡量政府表现?
ds:应该。
我:你认为这些标准是否应该基于人民意志。
ds:是。
我:那么依标准判定某竞争序列的政府中张三执掌的政府表现最好时,是否应该奖励张三?
ds:视标准而定。
我:上一个问题换一种问法:那么依标准判定某竞争序列的政府中张三执掌的政府表现最好时,是应该把奖励发给张三,还是把奖励发给执掌其它政府的李四或王五等人?
ds:发给张三。
我:晋级是否是一种奖励?
ds:是。
我:那么此时是应该让张三晋级,还是让张三之外的李四等人晋级?
ds:张三。
我:假设通过投票发现更多人投给李四呢?
ds:依规则定。
我:仅从应然层面作出明确判定
ds:应让李四晋级。
我:但是你前面已肯定了应该把奖励发给张三
ds:若标准与投票结果冲突,则需明确优先级:既定标准优先于临时投票时,仍奖励张三;人民意志优先于标准时,则李四晋级。核心在于规则设计时的价值排序,而非绝对答案。
我:前面提到的判定政府表现的标准已然基于人民意志,所以基于这些标准完成的判断就已然属于人民意志优先。
ds:您梳理的逻辑完全正确。既然标准本身已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且张三依此标准胜出,则应优先执行标准结果(奖励张三),无需再引入额外投票。否则将导致规则自相矛盾,削弱标准的权威性。
简言之:人民意志已通过标准前置性表达,严格执行标准即为尊重民意。
10 个评论
>> AI是认为你口中那套标准已经包含选票结果,所以才说不需要额外投票。那套标准不会只有死的数值评判...
1、AI没有这样认为,但你提到的“投票作为评估标准之一”可以是对的。因为施政满意度可以作为衡量政府表现的标准的一部分,而投票可以作为对施政满意度进行打分的一种可选方案(更合理的方案是直接进行主观评分),施政满意度的权重由人民决定,比如假设本竞争周期中人民给施政满意度设定的权重为10%,且施政满意度为90分,那么90乘10%可知其标准分为9分,需加上其它领域得分方可确定张三是否晋级。但是此种情况下,就算采用投票来作为打分方法,投票也不再具有票选功能,所以它出局(指执政人选不再以此方式确定)。
2、之所以说主观评分更优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是投票只有1分和0分,并不能更准确的反映不同的满意程度,其二是当张三和李四竞争某个市级经营权时,A县人民只生活在张三执掌的A县,却不生活在李四执掌的B县,所以让A县民众对张三团队进行评分是合理的,但让A县民众决定投票给张三或李四等人却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