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我一个人觉得台湾的市长不应该进入市议会接受议员的质询吗?

台湾的地方制度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定期会开会时,直辖市长、县(市)长、乡(镇、市)长应提出施政报告;直辖市政府各一级单位主管及所属一级机关首长、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各一级单位主管及所属机关首长,均应就主管业务提出报告。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民代表于议会、代表会定期会开会时,有向前项各该首长或单位主管,就其主管业务质询之权;其质询分为施政总质询及业务质询。业务质询时,相关之业务主管应列席备询。



市长是市民直接选举产生的, 不是议会选举产生的。权力只对权力来源负责。既然市议会不能选举或者罢免市长,那么市长也没必要对市议会负责。打个比方,美国总统不是国会选举产生的,所以总统不用去国会接受议员的质询。同理,纽约市长也不是纽约市议会选举的,所以纽约市长也不会去市议会接受议员的质询。

但是,台湾的市长都要去市议会接受质询。我觉得这很奇怪,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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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6-04-29

27 个评论

确实市长不接受议会质询也不会有什么直接的罚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制度的强制性是比较弱的。但是多数情况下,市长不接受议会质询,那么他大概率下一届就选不上了,为了选票他也不得不接受议会质询。

所以本质上,这其实可以理解为一种通过议会实现的间接民众监督,本质还是对权力来源负责,只不过不是直接形式。

其实台湾不是个例,日本也是这样的,地方议会采用二元代表制。市长和市议会议员分别通过不同选举产生,理论上就是为了形成一种相互制衡关系,因此出现对立本身是制度允许的,甚至可以说是制度预期的一部分。

你说的这个其实并不是二元代表制真正的问题。
问题在于,二元代表制在现实中往往不会完全按照“首长 vs 议会”的理想模型运作。实际情况是,首长在掌握行政权的同时,往往也能够在议会中形成一定的支持力量,甚至出现“首长 + 议会多数”的结构。这样一来,原本用于制衡的议会,在功能上就会被削弱。

这一点在日本的一些具体案例中也有所体现。例如石丸伸二在地方政治中的一些主张,就明确强调地方议会的核心应当是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而不是像国政那样以政党为单位提出整体性政见。他甚至尝试弱化“政党化”的运作方式,强调议员应当针对个别议案作出判断。

从他的逻辑出发,其实正好反映了一个问题:当地方议会逐渐出现类似“执政方”和“反对方”的结构时,二元代表制原本设想的制衡关系就已经发生了变化。

从这个角度来看,现在的二元代表制在某种程度上会出现一种类似议院内阁制的效果:议会内部出现类似“执政方”和“反对方”的分化。但与真正的议院内阁制不同的是,首长并不对议会负责,也不会因为失去多数而下台,因此这种结构在制度上其实是错位的。

也正因为如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在二元代表制下,地方议会的本质职能应当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与审查,而不是像国政那样围绕政党提出整体性的执政纲领。也就是说,议员更应该针对个别议案进行判断,而不是以政党为单位形成类似“执政党”的结构。

不过从现实来看,政治运作很难完全按照这种理想来进行。议员仍然会基于政党、立场和利益形成稳定阵营,这使得二元代表制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类似执政党”的现象,也就进一步削弱了其原本设计中的制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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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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