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美国国会允许议员开除自己的同事?

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五款,参议院和众议院都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数票开除本院议员:


Each House may determine the Rules of its Proceedings, punish its Members for disorderly Behaviour, and, with the Concurrence of two thirds, expel a Member. 参议院和众议院均有权制定议事规则,惩戒本院议员,并经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开除议员。


我一直不太理解这一规定的合理性。

每一位国会议员都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如果议员是否继续留任,应当由选民通过下一次选举(或者发动罢免)来决定,那么为什么允许其他议员通过投票将其开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否意味着多数民意可以压制少数民意?

例如,如果台湾也实行类似制度,那么像黄国昌或者李敖这种被民进党和国民党都嫌弃的立法委员,在理论上就完全可能被两大党联合起来开除掉。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岂不是等于国会剥夺了部分选民的代表权?

大家如何看待美国宪法赋予国会这一权力?这种制度设计的合理性究竟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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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6-06-15

18 个评论

>> 多党制都会变成准两党制,也就是两个政党联盟两个相互争夺主动权的政党,很少愿意合作起来开除第三政...


我就给你说一个特别极端的例子:李敖。

如果台湾的立法院允许三分之二的立法委员通过决议开除同事的话,李敖第一个完蛋。

https://youtu.be/GPuMHXWSLc8?si=gGd_rWN1i9sfMSU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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