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要反对民主主义
以下内容 由于打草稿,然后由AI帮我润色。基本AI把我表述不准确的地方完善了。
民主主义与民主元素是两回事。
我不反对民主元素,但我反对民主主义。
因为民主元素首先解决的是“怎么解决问题”的问题。事情总要解决,在很多集体决策中,投票、协商、选举、多数表决等民主元素,毕竟通常比纯粹扔骰子、随机决定要好一些,也更容易让相关人接受结果、减少不满和抵触。
但我并不因此认为民主元素本身就是民主主义,更不认为民主程序本身就能够产生排他的政治合法性。
比如中共党内相对开明的时期,几个大佬坐在一起,通过投票或者协商决定一件事情,这里面当然存在民主元素。我并不反对这种民主元素,因为它本质上是一种解决集体决策问题的工具。
我反对的不是民主元素,而是民主主义。
我所说的民主主义,是指在承认民主元素具有工具价值之外,进一步认为民主行为本身能够赋予政治权力以排他的、最高的合法性。
也就是说:
**民主元素:**民主是一种解决问题的可行工具。
**民主主义:**民主不仅是一种解决问题的工具,而且民主行为本身就是政治合法性的根本,甚至是唯一来源。
我反对的是后者。
因为一旦认为民主能够产生排他性的合法性,就很容易形成这样一种逻辑:
民主授权 → 排他合法 → 以民主之名行侵权之实。
多数人投票支持某件事情,只能说明这件事情具有一定的民主合法性;它并不能自动推出这件事情因此获得了最高的、排他的合法性,更不能因此自动凌驾于其他合法性原则以及个体权利之上。
我认为,政治合法性应当是多元的,而不是一元的。
民主可以产生合法性,但它不是合法性的唯一来源。除此之外,个人权利、法律、宪制、秩序、传统、专业判断以及其他政治原则,也都可能具有合法性。
因此,民主产生的合法性必须与其他合法性共存,而不能垄断全部合法性。
我认为,把民主产生的合法性绝对化、排他化,在合法性结构上与过去把神授、天授的合法性绝对化、排他化,有一个值得警惕的相似之处。
当然,我并不是说民主和神授在价值内容上相同。二者的思想基础完全不同。
我所说的是:如果一种政治理论把某一个来源定义为唯一的、最高的合法性来源,那么它们在权力结构上就存在相似之处。
即:
民主授权 → 排他合法
与
神灵(包括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天”)授权 → 排他合法
其共同的问题并不在于合法性的来源究竟是“民主”还是“神”,而在于:一旦某一种合法性来源被定义为唯一合法性来源,就可能形成合法性垄断,并进一步把这种合法性转化为一种凌驾于其他原则之上的权力。
因此,我反对的不是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工具,而是民主合法性的垄断化、绝对化和神圣化。
当然,有人会说你批判的民主主义是多数民主,而不是宪政民主,宪政民主对民主有约束.我说没用,君权当时也有道德,宗教等约束呢,有用吗?没用.只要认为神授或者民主结果的授权具有排他合法性,那么一切约束都是无效的.
美国最初的宪政设计,其实也不是建立在纯粹多数主义之上的。
例如美国总统选举制度中的选举人团,就没有把“全国普选票最多”规定为总统合法性的唯一决定因素。选民首先在各州进行选择,再通过选举人团产生总统。其背后的制度逻辑并不是简单的:
全国多数人 → 总统合法性(也就是美国制度是否定这种合法性逻辑的)
而是把人民的民主选择与联邦制、州的政治地位以及宪政结构结合起来。
因此,即使出现全国普选票较少的人最终当选总统.这不是说美国制度有问题,而是人家的制度从开始,就不是你们认为的那个民主主义的逻辑.除了选举人团外,还有参议员每州就两席.不管你是多少人的州.
正是美国否定民主主义的逻辑,才让美国能比欧洲堕落更慢.(当然社会本身文化也很重要,我这里是从制度逻辑上说的.).
也就是说什么三权分立啥的,其实在阻止美国堕落上,作不大,而是制度本身的反民主主义逻辑.三权分立的作用只是防止制度被摧毁,而不是防止制度堕落.
所以,我认为必须把民主元素、民主制度、民主主义以及民主合法性区分开来。
我可以接受民主元素,也可以认为民主元素在很多情况下是很好的解决问题的工具;我甚至可以承认民主结果具有真实的合法性。
但我拒绝进一步接受:
民主结果因此拥有排他的、最高的、不可被其他合法性否定的政治合法性。
民主可以是合法性的一个来源,但不能成为合法性的垄断者。
--------------------
现在反贼群体有很大一波人,受西方左派,欧洲的人民主权思想影响,形态了拜民主教,这是非常错误的思潮。所以必须说说这个问题。
所以说一个政权或者政权的行为是不是具有合法性,不能说他是民主或者民主制度的结果,就具有合法性。我现在就在构思,多源合法性分立的政权形式,比如君权,民权,哲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在这个政治制度下,君主完全可以在一定的程序下,否定民主的决策,或者逆民主结果而行。同性哲学界,也可以拥有延迟权和否决权。
民主主义与民主元素是两回事。
我不反对民主元素,但我反对民主主义。
因为民主元素首先解决的是“怎么解决问题”的问题。事情总要解决,在很多集体决策中,投票、协商、选举、多数表决等民主元素,毕竟通常比纯粹扔骰子、随机决定要好一些,也更容易让相关人接受结果、减少不满和抵触。
但我并不因此认为民主元素本身就是民主主义,更不认为民主程序本身就能够产生排他的政治合法性。
比如中共党内相对开明的时期,几个大佬坐在一起,通过投票或者协商决定一件事情,这里面当然存在民主元素。我并不反对这种民主元素,因为它本质上是一种解决集体决策问题的工具。
我反对的不是民主元素,而是民主主义。
我所说的民主主义,是指在承认民主元素具有工具价值之外,进一步认为民主行为本身能够赋予政治权力以排他的、最高的合法性。
也就是说:
**民主元素:**民主是一种解决问题的可行工具。
**民主主义:**民主不仅是一种解决问题的工具,而且民主行为本身就是政治合法性的根本,甚至是唯一来源。
我反对的是后者。
因为一旦认为民主能够产生排他性的合法性,就很容易形成这样一种逻辑:
民主授权 → 排他合法 → 以民主之名行侵权之实。
多数人投票支持某件事情,只能说明这件事情具有一定的民主合法性;它并不能自动推出这件事情因此获得了最高的、排他的合法性,更不能因此自动凌驾于其他合法性原则以及个体权利之上。
我认为,政治合法性应当是多元的,而不是一元的。
民主可以产生合法性,但它不是合法性的唯一来源。除此之外,个人权利、法律、宪制、秩序、传统、专业判断以及其他政治原则,也都可能具有合法性。
因此,民主产生的合法性必须与其他合法性共存,而不能垄断全部合法性。
我认为,把民主产生的合法性绝对化、排他化,在合法性结构上与过去把神授、天授的合法性绝对化、排他化,有一个值得警惕的相似之处。
当然,我并不是说民主和神授在价值内容上相同。二者的思想基础完全不同。
我所说的是:如果一种政治理论把某一个来源定义为唯一的、最高的合法性来源,那么它们在权力结构上就存在相似之处。
即:
民主授权 → 排他合法
与
神灵(包括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天”)授权 → 排他合法
其共同的问题并不在于合法性的来源究竟是“民主”还是“神”,而在于:一旦某一种合法性来源被定义为唯一合法性来源,就可能形成合法性垄断,并进一步把这种合法性转化为一种凌驾于其他原则之上的权力。
因此,我反对的不是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工具,而是民主合法性的垄断化、绝对化和神圣化。
当然,有人会说你批判的民主主义是多数民主,而不是宪政民主,宪政民主对民主有约束.我说没用,君权当时也有道德,宗教等约束呢,有用吗?没用.只要认为神授或者民主结果的授权具有排他合法性,那么一切约束都是无效的.
美国最初的宪政设计,其实也不是建立在纯粹多数主义之上的。
例如美国总统选举制度中的选举人团,就没有把“全国普选票最多”规定为总统合法性的唯一决定因素。选民首先在各州进行选择,再通过选举人团产生总统。其背后的制度逻辑并不是简单的:
全国多数人 → 总统合法性(也就是美国制度是否定这种合法性逻辑的)
而是把人民的民主选择与联邦制、州的政治地位以及宪政结构结合起来。
因此,即使出现全国普选票较少的人最终当选总统.这不是说美国制度有问题,而是人家的制度从开始,就不是你们认为的那个民主主义的逻辑.除了选举人团外,还有参议员每州就两席.不管你是多少人的州.
正是美国否定民主主义的逻辑,才让美国能比欧洲堕落更慢.(当然社会本身文化也很重要,我这里是从制度逻辑上说的.).
也就是说什么三权分立啥的,其实在阻止美国堕落上,作不大,而是制度本身的反民主主义逻辑.三权分立的作用只是防止制度被摧毁,而不是防止制度堕落.
所以,我认为必须把民主元素、民主制度、民主主义以及民主合法性区分开来。
我可以接受民主元素,也可以认为民主元素在很多情况下是很好的解决问题的工具;我甚至可以承认民主结果具有真实的合法性。
但我拒绝进一步接受:
民主结果因此拥有排他的、最高的、不可被其他合法性否定的政治合法性。
民主可以是合法性的一个来源,但不能成为合法性的垄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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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反贼群体有很大一波人,受西方左派,欧洲的人民主权思想影响,形态了拜民主教,这是非常错误的思潮。所以必须说说这个问题。
所以说一个政权或者政权的行为是不是具有合法性,不能说他是民主或者民主制度的结果,就具有合法性。我现在就在构思,多源合法性分立的政权形式,比如君权,民权,哲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在这个政治制度下,君主完全可以在一定的程序下,否定民主的决策,或者逆民主结果而行。同性哲学界,也可以拥有延迟权和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