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过度方案初步设想
前提是在中国对外战争失败或发生内乱,存在依靠外国实现民主化的可能性。
一、设立临时委员会,作为临时中央立法机关
临时委员会全称“前中国地区临时管理委员会”,由欧盟主导,临近的民主国家可以自愿参加,如蒙古、南韩、日本、台湾、印度等。欧盟派5名委员,其他国家各派1名委员。决议采用简单多数制,但任何3名欧盟委员可以联合否决议案。
如果有前中国官员对推动民主化有杰出贡献,欧盟也可以决定将其加入委员会。
临时委员会决定立法和其他重大事项。
二、设专门委员会,作为咨询机关
设立各行业的专门委员会,合计二十至三十个,由前中国和其他国家的专业人士组成,负责调查中国情况,协调各政治团体,听取各方意见,向临时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法院体系的安排:
现有普通法院体系保留,但临时委员会可以任免法官,并增派欧盟法学专家担任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
废除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
四、增设宪法法院:
合计法官9人:
欧盟任命6人,其中公法专家、民法专家、刑法专家各2人,半数为欧盟国家公民,半数为拥有欧盟国家法学学位的前中国公民。
另外,前中国律师选举3人
宪法法院负责公共机关重大争议,以及人权案件。
人权案件以联合国两公约为成为法依据,奉行欧洲人权法理论,参考欧洲人权法院判例。
五、地方行政机关
在按照民主原则成立地方政府之前,前中国地方行政机关暂时保留,执行临时委员会决议。临时委员会可以进行人事调整,也可以任命欧盟专家担任地方公务员。
六、按照民主原则组织地方自治团体
以县或市为基本地方自治团体。由临时委员会监督下选举地方议会,地方议会选举地方政府。地方议会制定地方自治章程,但如违反临时委员会的决议,临时委员会可以请求宪法法院宣告章程无效。
地方议会和地方政府成立后即在临时委员会规定下,行使自治权。
七、按照民主原则组建主权国家,即省
县市之间签订框架协议,组建省。在临时委员会监督下,在参加建省的县市区域内举行制宪会议选举,选出的制宪会议负责制定省宪法。
省宪法须经制宪会议三分之二通过,并须各县市批准。各县市可以自行决定省宪法由议会批准或者全民公决。
省宪法规定数目(例如五个或七个)的县市批准后,即生效,省作为主权国家宣告成立。其他参与制宪的县市可以继续批准省宪法加入省,未参加制宪的县市经省议会同意也可以加入省。
单独一个县市也可以独立建省。
省为主权国家,可以与临时委员会谈判,选择以下前途:
第一种,暂时同意继续执行临时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以便在临时委员会协调下与其他省组成联邦。
第二种,脱离临时委员会完全独立,同时可以与临时委员会签订自由贸易条约,国际河流管理条约,警务合作条约,国防合作条约,文化合作条约等,保持一定的联系。
第三种,如果其他国家同意接纳,则脱离临时委员会加入该国。
八、临时委员会协调各省组建联邦
愿意成立联邦的省,在临时委员会协调下进行联邦制宪会议选举,制定联邦宪法,交各省批准。
任何一个联邦成立后,临时委员会将该联邦领土的权力完全移交给联邦。
允许前中国地区以外的国家参加组建联邦。
临时委员会管辖的前中国地域均按照民主原则建省,并最终决定自己的前途后,临时委员会解散。
临近地区,如北韩等因为同样原因也实现民主化,可以由临时委员会一并处理。
一、设立临时委员会,作为临时中央立法机关
临时委员会全称“前中国地区临时管理委员会”,由欧盟主导,临近的民主国家可以自愿参加,如蒙古、南韩、日本、台湾、印度等。欧盟派5名委员,其他国家各派1名委员。决议采用简单多数制,但任何3名欧盟委员可以联合否决议案。
如果有前中国官员对推动民主化有杰出贡献,欧盟也可以决定将其加入委员会。
临时委员会决定立法和其他重大事项。
二、设专门委员会,作为咨询机关
设立各行业的专门委员会,合计二十至三十个,由前中国和其他国家的专业人士组成,负责调查中国情况,协调各政治团体,听取各方意见,向临时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法院体系的安排:
现有普通法院体系保留,但临时委员会可以任免法官,并增派欧盟法学专家担任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
废除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
四、增设宪法法院:
合计法官9人:
欧盟任命6人,其中公法专家、民法专家、刑法专家各2人,半数为欧盟国家公民,半数为拥有欧盟国家法学学位的前中国公民。
另外,前中国律师选举3人
宪法法院负责公共机关重大争议,以及人权案件。
人权案件以联合国两公约为成为法依据,奉行欧洲人权法理论,参考欧洲人权法院判例。
五、地方行政机关
在按照民主原则成立地方政府之前,前中国地方行政机关暂时保留,执行临时委员会决议。临时委员会可以进行人事调整,也可以任命欧盟专家担任地方公务员。
六、按照民主原则组织地方自治团体
以县或市为基本地方自治团体。由临时委员会监督下选举地方议会,地方议会选举地方政府。地方议会制定地方自治章程,但如违反临时委员会的决议,临时委员会可以请求宪法法院宣告章程无效。
地方议会和地方政府成立后即在临时委员会规定下,行使自治权。
七、按照民主原则组建主权国家,即省
县市之间签订框架协议,组建省。在临时委员会监督下,在参加建省的县市区域内举行制宪会议选举,选出的制宪会议负责制定省宪法。
省宪法须经制宪会议三分之二通过,并须各县市批准。各县市可以自行决定省宪法由议会批准或者全民公决。
省宪法规定数目(例如五个或七个)的县市批准后,即生效,省作为主权国家宣告成立。其他参与制宪的县市可以继续批准省宪法加入省,未参加制宪的县市经省议会同意也可以加入省。
单独一个县市也可以独立建省。
省为主权国家,可以与临时委员会谈判,选择以下前途:
第一种,暂时同意继续执行临时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以便在临时委员会协调下与其他省组成联邦。
第二种,脱离临时委员会完全独立,同时可以与临时委员会签订自由贸易条约,国际河流管理条约,警务合作条约,国防合作条约,文化合作条约等,保持一定的联系。
第三种,如果其他国家同意接纳,则脱离临时委员会加入该国。
八、临时委员会协调各省组建联邦
愿意成立联邦的省,在临时委员会协调下进行联邦制宪会议选举,制定联邦宪法,交各省批准。
任何一个联邦成立后,临时委员会将该联邦领土的权力完全移交给联邦。
允许前中国地区以外的国家参加组建联邦。
临时委员会管辖的前中国地域均按照民主原则建省,并最终决定自己的前途后,临时委员会解散。
临近地区,如北韩等因为同样原因也实现民主化,可以由临时委员会一并处理。
36 个评论
[url=https://pincong.rocks/article/item_id-320948#answer_list_320948][/url]
[url=https://pincong.rocks/article/item_id-320948#answer_list_320948][/url]假设中国实际发生了内乱,那么必定是得到了国内某种势力的支持,那么未来政体的组建也会由这个国内“代表”来主导。我并非反对设立宪法法院或是设立临时委员会,但是由另一个国家共同体来担任中国的统治事务和宪法法院的组建是不可接受的,这会导致国内的强烈不满和反制,最终会危害中国的国内稳定,并会激发民族情绪,扩大民族政党的支持度。因此,哪怕是一种势力的代理人,也应该由本国公民来组成,这是我个人的愚见。
不同意,你就提一个更好的方案。如果比原来的方案的得到更多的支持,自然可以实施
[url=https://pincong.rocks/article/item_id-320948#answer_list_320948][/url]假设中国实际发生了内乱,那么必定是得到了国内某种势力的支持,那么未来政体的组建也会由这个国内“代表”来主导。我并非反对设立宪法法院或是设立临时委员会,但是由另一个国家共同体来担任中国的统治事务和宪法法院的组建是不可接受的,这会导致国内的强烈不满和反制,最终会危害中国的国内稳定,并会激发民族情绪,扩大民族政党的支持度。因此,哪怕是一种势力的代理人,也应该由本国公民来组成,这是我个人的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