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內政部駁回了 向華強父子 的移民申請

移民署今天(25日)證實,經過相關單位審查,認有「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2條所規定不予許可情形,內政部依規定不予許可居留。據了解,相關單位是以規定中的「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駁回向氏父子的申請。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2條中規定,現(曾)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未經許可入境、(二)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三)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四)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五)參加或資助內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六)參加或資助恐怖或暴力非法組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七)有事實足認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皆不可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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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1-02-26

47 个评论

>> (五)參加或資助內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外患团体是啥意思。


簡單來說就是對台灣有從外部入侵危害意圖的團體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內亂外患罪章中的「外國」,擴大為「外國或敵人」;明定「敵人」為「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的國家或團體」,等同納入「中國」。
此次《刑法》修正案特別將中港澳地區納入現行外患罪規範,未來共諜涉嫌洩密給中國,可處3年至10有期徒刑,若戰時為敵國間諜或協助間諜者,可處以極刑。
而爭議許久的《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也於今日在綠營人數優勢下,三讀通過。修正後,涉密人員退職後,出境管制期限,只能延長,管制最長6年;中港澳等地區也列入規範,未來如果向中國洩密,最重判刑10年;交付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最高可判到15年。

外患罪:
第 二 章 外患罪
第 103 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
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00001&b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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